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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关系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关系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关系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股东协议是指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内部事务自治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要承担相关责任。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相冲突时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公司章程
篇2: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 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 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 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二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当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则另有要求)
3、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协议书直接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
4、学校会及时将协议书的审核情况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5、 对于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时要说明情况,如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同意签约,毕业生在录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约的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到就业处。
6、在5月20日前签完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将协议书及时交到就业处,确保在毕业时能及时拿到就业派遣证。
三、落实了就业单位,如何派遣?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审核备案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此种情况毕业生的所有关系将直接派到毕业生工作单位。(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不能审核备案:本人可在单位工作,但户口、档案可回原籍,也可挂在人才服务中心。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暂时没有到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可先提供工作证明,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待审核备案手续办完后,再办派遣。
四、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怎么办?
(1)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必须提供工作证明,以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所用,户口、档案暂时保留在学院。
(2)毕业生须将工作证明和“要求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院的申请”在205月20日
前由系部收起统一交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这样,户口、档案方可保留在学院两年。
五、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 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5、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七、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第二,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影响大学生职业选择的主观因素主要有哪些
1)求职速度加快 当你有明确的求职目标时,就会有更多的.理由去说服用人单位,告诉企业负责人,你就是他最合适的人选,对企业来说,他们也都希望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合适的人选。当你有了明确的求职目标并把你最有利于这份工作的优势充分的表达出来时,你离应聘成功就已经非常近了。
2)求职成本降低 因为你有非常明确的职业目标,所以你根本不用去漫天撒网,在各个你认为可能的工作机会前都投上你的 简历 ,因为那将极大地花费你的时间成本。单凭这一点我们的求职成本就会降低很多,再加上第一条所说的我们的求职速度将大大的增加,所以掌握了职业规划的方法再找工作,时间将大幅缩短。
3)工作持久性增强 很多人频繁跳槽多是因为对工作本身的不认同,这种不认同很可能是无意识的,但如果是有意识的,将势必更加快你的离职速度。比如跟老板或同事稍有矛盾,或是经济收入未达预期,而这时外面稍有诱惑,你就极易选择离职,寻求表面上看起来“更好的发展”。而有了明确的职业规划以及目标时,你就会清楚地知道自己得到这份工作的意义,是为积累经验还是为提升技能,亦或为了历炼自己,而此时哪怕有再大的挑战和诱惑,你对工作的选择必定会更加的慎重,因为你知道这份工作带给你的究竟是什么。
4)工作满意度更高 因为对工作和职业的高度认同,所以你会更加投入地工作,工作主动性也会大大增强。你会每天很渴望工作时间的到来,你有总也用不尽的动力和能量,你不再把工作当成纯粹的工作,而是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你可以享受工作带来的无穷乐趣,因为从工作中你可以获得莫大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5)充分提升核心竞争力 当你明确了自我职业生涯规划和选择时,就很自然的知晓了自己需要提升和锻炼什么,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哪里等一系列问题。这样,在工作中你可以轻松地获得更好的发展,你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也都可以顺利地体现出来,这时哪怕你想跳槽,你也无需向人求助,因为当你在某个领域有足够资质时,好工作自然会主动来找你。 6)获得更高的回报 当你对工作更加专著和投入时,你的职业竞争力也将一并得到提升,这时你也必然能给企
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经及财富,而你随之而来的回报也必定是丰厚的,名誉、物质、精神等方面的回报都会主动、迅速地聚集到你的身边。 试想一下,每位就业者如果都掌握了职业生涯规划基础知识和求职就业的技能,或是得到了权威职业规划机构的专业人士帮助,能快速进行自我职业定位,并确定清晰的职业目标,有计划地进行实施,找工作还会如此之难吗建设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就业环境。向阳生涯在此竭力倡导,立足当下紧迫时刻,在全社会开展一场全民职业规划普及行动,使无业者有业,让有业者乐业。通过职业规划让人们愿意工作,乐意工作,让其在满意的职位上创造更多更多大的价值,这样不仅能解决每个人的生计问题,更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竞争力,为国家解决就业难题。 职业规划能够推动和谐的就业循环,要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就必须有一大批具有专业水准的职业规划师,推动全民普及职业规划这一战略的实施。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非常匮乏,人才处于稀缺状态。因此,当前培养一批专业的职业规划师队伍、培养全民族的职业规划意识迫在眉睫。为此向阳生涯将不遗余力地继续借助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的平台,大力培养更多具备专业资质的职业规划师,以确保职业规划领域从业人员的高水准专业度。最新一期的CCDM中国职业规划师 培训 班初定于4月份开班,目前招生工作正在进行中。向阳生涯特别提议政府部门能够在职业规划专业人才的培养上给予充分的关注,大力培养和 培训 职业规划专业人才;同时,劳动、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多加宣传职业规划专业知识,让全社会人都来学习职业规划,让每个人都做自己的职业规划师。
影响大学生选择职业的心理因素有哪些?
选择既专业对口,又有自己满意的薪水,又是自己有兴趣的工作,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不能说这是天方夜谭,但能实现这个愿望的,也是寥寥无几。大学生十大职业错乱症,你有几个?
1、错把理想当目标
大学生中不乏有各种各样的职业理想,如有的人希望成为明星,成为科学家,成为世界首富,成为国家主席……这些看似很难实现的理想,并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个世界没有一个人是天生就是世界首富的,国家主席的。(除极少数的外。如英国,即使是继承的,那他的先辈也是白手起家的,而其后代只不是幸运罢了。)所以,在职业发展上你的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但我们的大学生却把职业理想仅仅当作了理想,甚至很多人将理想当作了目标。目标是我们可以实现的,是我们在实现职业理想过程中的阶段划分。只有把宏大的职业理想转化为无数的可实现目标,我们的职业理想才会最终得以实现。当悲哀的是我们的大学生整天喊着要实现职业理想时,却没有把理想转化为职业目标,更没有去把转化的职业目标实现,最终,宏大的职业理想转为职业空想了。
2、错把手段当目的
在我们把职业理想转化为职业目标后,我们要看看有哪些手段可以实现职业目标。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实现目标的手段当作了做事的目的。当我们抱着实现目标的心理去选择不同的操作手段时,很多人已经是在为选择操作手段而选择操作手段了。他忘了我们选择操作手段是为了什么了,从而导致做了事却没有实现目标,或者为了做事而做事。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来把我们专业知识的不足弥补,但往往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是在学习,或是在学什么,怎么学,什么时候学上下很大的功夫,还要不断的激励自己要学习不要玩等,这些统统都已经偏离了他学习的目标了,而在这些无关因素的考虑上已经不是他要学习的目的了。
3、错把途径当结果
实现职业目标会有很多的途径,我们要结合自己的综合因素去选择一条最适合自己的途径,选择最佳途径是为了更快的实现我们的职业目标,从而最终实现我们的职业理想。只有实现了我们的职业理想才是我们最终需要的结果,只要这个最终结果一天没有实现,我们就不能懈怠。如有的同学的职业理想是销售总监,他选择这个晋升轨迹:销售代表、业务员-》销售主管—》区域销售经理-》销售部经理-》销售总监。这个途径的每一个阶段都是为实现销售总监这个结果而服务的。但有些大学生在做了销售主管后,就没有向区域销售经理的意识和冲劲了,最终销售主管就成了他追求的职业结果了,那他的销售总监梦就自然落空了。
补充回答: 4、错把行业当岗位
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许多大学生的求职简历上这样写着,求职意向:建筑设计院,建筑施工单位,市政工程公司,与建筑相关的公司,他求职的是建筑这个行业。难道他能做建筑行业的所有工作?其实他根本不能,其实连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自己最擅长做什么。而最终录用他的是具体的企业和具体的岗位。没有企业目标还可以,但若没有岗位目标,他又可以做什么呢?又能做好什么呢?要知道企业录用的是能够胜任具体岗位的员工,如果你不具备岗位的任职资格,那企业又怎么会录用你呢?当大学生把行业当作要应聘的岗位时,暴露更多的是大学生没有核心竞争力,更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意识,所以他们在求职时把希望更多放在了“广撒网,捞大鱼”,以为机会会更多,实则别人都不知道他能做什么,又怎么给他机会呢?
5、错把就业当择业
能够实现职业理想,不在于你做了什么,更多的在于你没有做什么。只有你把所有精力、时间、资源都放在职业理想上,那职业理想才有可能实现。大学生确定职业理想后,就必然会涉及到具体的行业、职业,而我们更多是从具体的职业上入手,那不可躲避的问题是,当我们大四毕业时,是先就业还是先择业。从实现职业理想的角度看,我们所做的工作一定要与职业目标有密切的相关性,否则,所做的工作将不会对职业理想产生支持,那实现职业理想的日期就遥遥无期了。所以,我们要选择与职业目标相关的岗位工作。但相当多的大学生把就业当作了择业,他们以为做着工作总会学到些东西;其实不然,在职业发展这个层次上,选择比努力更重要!如果方向都错了,那走的越远不是离目标越远吗?
补充回答: 6、错把择业当专业
当我们在选择与职业理想最相关最接近的岗位工作时,许多大学生却把自己所学的专业当作择业的关键因素。其实,只有我们的职业理想及由职业理想转化的职业目标与我们的专业高度相关时,专业才是影响我们择业的关键因素,否则,就不必被所学专业所限。在职业理想上所指的专业是你日后要从事职业的知识,所以它可能是你现在所学的专业,也可能是你喜欢的专业,你改学的专业等。总之,是能够实现你职业理想的基本知识。所以当我们的职业理想并不是我们所学的专业时,我们就不必被其所约束。要知道,在职业理想的角度上,我们所做的就是我们所愿的,我们所愿的就是我们所喜欢的。所谓的专业对不对口,只有在和职业理想相联系时才需要我们去考虑的问题,而非按所学专业的职业前途去选择自己要做的工作。
篇3:网络层次协议和结构体系之间的关系
局域网和互联网的通信都是在不同的网络层次架构和网络层次协议的支持下完成的,那么在这之中,它们的定义以及作用是什么呢?我们如何将协议,结构,体系,层次进行定位呢?下面我们就几个问题来详细说一下。
1. 层次化体系结构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1)协议
协议(Protocol)是一种通信规约。例如在邮政通信系统中,写信的格式、信封的标准和书写格式、信件打包以及邮包封面的约定等,这些都是邮政通信系统的通信规约。因此,在计算机网络通信过程中,为了保证计算机之间能够准确地进行数据通信,也必须制定一套通信规则,这套规则就是通信协议。
(2)层次
分层次(Layer)是人们处理复杂问题的基本方法。当人们遇到一个复杂问题的时候,通常习惯将其分解为若干个小问题,再一一进行处理。例如,对于邮政通信系统,这样一个涉及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区亿万人之间信件传送的复杂问题,解决方法是:将总体要实现的很多功能分配在不同的层次中;每个层次要完成的服务及服务实现的过程都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的系统分成相同的层次;不同系统的同等层具有相同的功能;高层使用低层提供的服务时,并不需要知道低层服务的具体实现方法。
邮政通信系统使用的层次化体系结构与计算机网络的体系结构有很多相似之处,其实质是对复杂问题采取的“分而治之”的结构化处理方法。层次化处理方法可以大大降低问题的处理难度,这正是网络研究中采用层次结构的直接动力。因此,层次是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中又一重要和基本的概念。
(3)接口
接口(Interface)就是同一节点内,相邻层之间交换信息的连接点。例如,在邮政通信系统中,邮箱就是发信人与邮递员之间规定的接口。同一个节点的相邻层之间存在着明确规定的接口,低层通过接口向高层提供服务。只要接口条件不变、低层功能不变,低层功能的具体实现方法与技术的变化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因此,接口同样是计算机网络实现技术中一个重要与基本的概念,
2. 网络体系结构
网络协议对计算机网络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功能完备的计算机网络需要制定一整套复杂的协议集。对于结构复杂的网络协议来说,最好的组织方式是层次结构模型。为此,将网络层次性结构模型与各网络层次协议的集合定义为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Network Architecture)。网络体系结构对计算机网络应该实现的功能进行了精确的定义,而这些功能是用什么样的硬件与软件去完成的是具体的实现问题。体系结构是抽象的,而实现是具体的,它是指能够运行的一些硬件和软件。
3. 网络体系结构的研究意义
1974年,美国IBM公司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网络体系结构SNA(System Network Architecture),之后凡是遵循SNA结构的设备就可以方便地进行互连。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网络体系结构,如Digital 公司的DNA等。这些网络体系结构的共同之处在于都采用了“层次”技术,而各层次的划分、功能、采用的技术术语等均不相同。因此,计算机网络采用层次结构,它有以下一些好处:
各层之间相互独立。高层并不需要知道低层是如何实现的,而仅需要知道该层通过层间接口所提供的服务。
灵活性好。当任何一层发生变化时,例如由于技术的进步促进实现技术的变化,只要接口保持不变,则在这层以上或以下的各层均不受影响。另外,当某层提供的服务不再需要时,甚至可将这层取消。由于各层独立,因此每层都可以选择最为合适的实现技术,各层实现技术的改变不会影响其他层。易于实现和维护。由于整个系统被分割为多个容易实现和维护的小部分,使得整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变得容易实现、管理和维护。
有益于标准化的实现。由于每一层都有明确的定义,即每层实现的功能和所提供的服务都很明确,因此十分利于标准化的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计算机系统联网和各种计算机网络的互联成为人们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OSI参考模型以及网络层次协议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并开展研究的。
篇4: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股东内容有哪些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股东内容有哪些
一、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三、股东资格的继承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操作建议。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对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实务者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
★ 公司融资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书范
★ 企业章程范本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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