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检查制度

时间:2022-10-17 07:43:1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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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制度

篇1: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婴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做到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2、园内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健康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上岗。

3、三岁以上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对幼儿进行健康分析和评价。做好幼儿疾病统计,及时矫治幼儿的坏习惯。

4、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持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立即掉离幼儿园工作岗位。

5、坚持做好对幼儿的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摸幼儿额头、手心等,感觉其有否发烧;二看:看幼儿咽部、皮肤有无异样,看幼儿是否有精神;三问:问幼儿在家的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查幼儿身上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篇2: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一、新入园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要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所。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二、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所有在园的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三、幼儿晨间检查

1、配备必要的晨检用品(体温表、压舌板、电筒、常用外用药及纱布、棉签、晨检牌、记录本等。

2、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做晨间检查,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做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幼儿去医院求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由保健老师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做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四、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老师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老师联系并做好全日观察记录。

五、教职工体检制度

1、幼儿园职工来园工作前必须到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体检,包括胸透、肝功类,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粪便检查,炊事员必须到市或区卫生监督所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园内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为100%,体检中发现疾病积极治疗,发现传染病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医院证明方可恢复工作,如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精神病等,有损幼儿健康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篇3: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入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检率应达到100%。

2、儿童入园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定期体检率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3、身高、体重、视力检查:身高、体重检查示范园每季度一次,1级园每半年一次。视力检查每半年一次。所有在园的婴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4、严格执行晨间的检查及全日制观察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晨检工作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采取保健医检查、班上教师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均由保健医生负责确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步骤包括:一摸二看三问四查,观察儿童精神、脸色、体温,询问在家的健康状况,根据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有重点的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等。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儿童带来的药品,要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登记,并由家长签字。按时给儿童用药。

(5)保健人员应每日午后、儿童离园前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6)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儿童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人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

2、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性传播疾病、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的保教人员、炊事员,患病期间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要及时隔离、治疗。单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儿童的保教工作。

篇4: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篇5: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XX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篇6:XX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篇7: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制订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如下:

1、成立矿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矿长任组长、职业卫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掌握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禁忌、分清责任。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再上岗前,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

3、在岗期间每年12月的定期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及检查项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离岗健康检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因故调离工作岗位时,单位组织离岗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损害责任。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诊断为职业病性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放给伤残抚恤金。

篇8: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1、成立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级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4、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尘洒水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

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

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供应科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科负责从矿安全技术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通风科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

11、劳资科会同医院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体检制度,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每年12月组织接触粉尘的职工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及时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

13、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篇9: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为确保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分公司特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体检。

一、体检时间

每年1月-8月,计划用时8个月。

二、体检地点

迁安疾控中心。

三、体检项目

参照《职业健康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执行。

四、体检人员

各车间、部室操作岗位职工及与操作岗位职工同等作业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五、体检安排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根据公司体检计划,确定体检项目、体检人数、具体时间等事项后,组织员工到迁安市疾控中心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并将体检材料存档。

六、其它事项

1、体检日期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如需调整体检批次,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

2、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

篇10: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职业健康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消减和控制职业危害,杜绝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健康意识,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健康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使XXX职业健康工作进入XXX先进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率达100% ,杜绝工业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XXX院长是我院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院安全环保委员会统一领导职业健康工作,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责。

XXX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XXX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惩,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XXX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XXX职业活动场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全院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必须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有毒有害防护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有毒有害作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XXX职业健康档案》和《XXX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我院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时足额发放保健津贴。

9、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依据全院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XXX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11、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2、抓好作业场所危害警示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向外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向外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警示标识。

(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3、职业健康培训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新入厂人员、转岗人员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救护自救技能等。

14、做好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与环保科要及时更新HSE系统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有效,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篇1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篇12: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大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表现在,能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能筛选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来,我们在认真学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体检业务技能,不断完善科室相关制度与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0X全年,我们分别为全县各花炮厂、水泥厂、采石场、童车厂等工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20XX年截止目前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现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汇报如下:

一、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根据皖卫职健字[20XX]第46号文件规定,我院成功获得了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服务项目包括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有害物理因素、特殊作业等方面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工作。

二、成立职业健康领导组,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体检是一项任务重、责任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工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人能否正确认识职业危害、能否正确对待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防护,医院对职业健康体检尤为重视。为确保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体检的领导力度,院职业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在组长李圣副院长的带领下,由检验科、功能科、放射科及各临床科室配合医务科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领导组下设职业健康检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院长杨斌兼任,成员由体检中心、病案室等人员组成,

为完成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为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医院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健康体检仪器使用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我们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圆满地完成了检查任务。

三、强化责任,学习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

1、为确保体检质量,杜绝体检过程中出现技术差错,专门组织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诊断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要求。要求全体参加体检人员要提高意识、细心谨慎,努力完成体检工作。

2、同时我院组织部分具有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于、前往**市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培训。并将所学知识通过学术讲座的形势传授给了其他体检工作者,达到了共同提高的效果。

四、规范工作流程

1、认真填写《职业健康体检表》,将受检人员基本情况、各项检查结果填入表格,并将原始检查单粘贴附后,体检结论由体检组负责人及各检查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根据不同的检查结果,我们给出不同的检查结论。并根据具体检查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健康建议。

2、医院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体检表格全部内容及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备份,加盖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后,分发至各用人单位。原件由病案室保管,用人单位或受检工人均可来院查阅。

3、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我院病案室负责保管,病案室有专人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编排、归档和保管工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医务科负责登记和结果的汇总,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所。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篇13: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搞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处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活动,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解决我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各部门、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实现全处职业病防治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

检查范围为全处范围内的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整治的重点为: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立即上报并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二)企业必须依法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三)企业必须对存在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四)企业必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应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禁止雇用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

(五)企业必须对从事接触粉尘危害作业的员工落实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并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对已确诊为尘肺病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六)企业必须对上岗前的工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后果的告知,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购买社保、医保、工伤等保险。

(七)企业有职业危害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防尘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八)企业存在其它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整治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村(居),各城市社区居委会主任,处直各部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应精心组织,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技术指导,促进企业自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三)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企业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加强联合执法行动,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及逾期不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发挥工会作用,排查治理隐患。工会组织要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企业落实“五个一”和“一个备”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组织发动职工参与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促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篇14: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早期发现目标疾病、职业病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二、体检对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满一年以上劳动者涉及粉尘作业(等)、有害化学物(等)、物理因素(等)、特种作业(等)等均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对象

三、体检时间及流程

1.体检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 8点

地点:宜昌市疾控中心门诊部209室(夷陵路254号),联系电话6922632

2.体检流程

1)凭本人身份证到体检中心209室读取身份信息后登记,打印指引单和条码。

2)按指引单上体检内容前往相应科室进行各单项检查,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3)体检结束后将指引单反面《职业史调查表》逐项填写完整后返回209室。

※温馨提示:1)体检当天需09:30前空腹抽血。

2)检查听力者体检前应脱离噪声环境12小时至24小时。

3)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

篇15: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公司所有员工的体质达到健康标准,保证所从事的'工作能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并具体安排执行,其他各部门予以配合。

三、健康检查的分类:录用前检查及录用后定期检查。

(一)录用前的体检:

1.凡公司招聘人员,必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本公司指定体检医院为_______市职业病防治所。

2.体检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职业病、传染病及各种器官功能检查,如过敏症、结核病、肝炎、皮肤病等。

(二)工作期间定期检查:

1.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如查出有传染病携带者一律予以解聘。

2.定期年度检查的项目与录用前体检相同。

四、员工健康状况预防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一)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规定接种各种疫苗,以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防止对各种传染病的感染。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如频繁出现某种病症,应立即到指定医院检查,如查出对从事本职业有害的任何病状,都应首先予以隔离治疗,直到完全恢复后,方可复工,情况严重者根据《劳动法》协商处理。

(三)员工应时刻注意日常保健及饮食卫生,增强体质,杜绝各种传染病。

五、员工健康档案

(一)公司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由人事部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各种健康检查记录资料进行存档跟踪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内容:应聘时体检资料、年度体检资料、疫苗接种记录、工伤情况记录等。

(三)健康档案设专人管理

1.管理人员应负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工伤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六、费用规定

(一)入职时的体检费用及疫苗接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进入公司后年检费用及疫苗加强接种费用由公司负担。

(三)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并给予一定营养补助。

篇16: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篇17: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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