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日加班加班费能发到劳动者手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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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日加班加班费能发到劳动者手上的时间

篇1:星期六,日加班加班费能发到劳动者手上的时间

如题,关于星期六,日加班加班费用何时能发到劳动者手上? 带薪年假何时能安排劳动者休息?是否要仲裁

[星期六,日加班加班费能发到劳动者手上的时间]

篇2:调休能代替加班费吗

一、法定假日加班费是多少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费为三倍工资

国庆假期,不少行业的员工需要加班,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据了解,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备注:104天为休息日)。

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比照上述办法计算。比如,某单位一劳动者日均工资为100元,法定假日(10月1日、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3天的法定假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共为900元。

其他4天均为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没有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二、调休能代替加班费吗

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方式代替

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发现,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给了职工补休时间,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法定假日共有11天,其中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如若广大劳动者遇到法定及公休假日加班而未得到加班费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阅读完本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调休能不能代替加班费,还是要看劳动者具体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在休息日,调休就可以代替加班费。但是在法定节假日,调休与加班费都是用人单位要给予的。

1.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2.离职之后还有剩余的调休,按照加班费结算吗?

3.法定假日可以调休吗

4.加班费算工资吗

5.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6.发放物品可以代替高温补贴吗

7.旷工能扣工资吗

8.占用周末时间培训和开会算加班费吗?

9.法定节假日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

10.离职者能拿年终奖吗

篇3:休息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是没有工资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应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过,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资。

网友提问:公司开始说一周休息2天,是周六日,后来培训时,说是倒休,一周2天,但不是六日,然后上班了,突然说年底业务忙,加班,每周休一天,倒休,加班那天没有基本工资,只看提成,可是我们提成很少,加班很累,休息也不够,怎么办?昨天签合同了,我看见合同上写一周工资时间是40小时,可是我们不是,加班上面没说怎么给?那如果以后公司给我们把少休的几天补给我们,我们这几天加班就不用要加班费了吧? 北京律师周甲德回答:1、公司应发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是: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如果是适当安排调休,毕竟还要继续工作,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灵活处理

延伸阅读:

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

1、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三、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同时废止。

如果地方有工资支付条例或办法的,还包括这些条例和办法

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方法的演变

二0三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一个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全文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可见,当时,并没有区分“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而是规定“工资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进行操作。所以之前关于加班工资折算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导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将“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作了区分,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种规定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发放工资的。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是视为工作来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如同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一样。反过来说,如果折算工资要剔除法定节假日的话,那是不是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带来操作的烦琐。

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是 “另行支付”三倍工资,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显然,《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另行支付”,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谓“加班工资”,而是“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除了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之外还须“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篇4: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

1.我们机电部门实行的是每周六天工作制,平时也会经常加班,在时间上是否合法?

2.按照公司排的值班表,我们每一位员工一个月会有6天的值班,值班的人员当天下班后在公司宿舍休息不能回家,遇到故障便通知你去处理了,处理的这段时间就给加班费,其余时间没有,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

篇5: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

案情简介

郑先生和苏先生就职于北京某饭店,从事工程部综合维修工工作。因饭店经营不善,面临倒闭,1月28日,北京某饭店向苏先生和郑先生等几十名员工签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月,苏某和郑某等多人去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随后郑先生和苏先生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律师告知二人,他们手中有部分工程部的《排班表》,从上面显示,二人存在加班的情况,如他们愿意,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在律师的协助下,郑先生和苏先生又向某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二次仲裁申请,主张工作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

庭审时,郑先生和苏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银行工资明细、排班表等证据。北京某饭店提交了《关于工程部班次及工资调整方案》,上面显示:“工程部现有四名员工,以现有状况无法正常运行,特此申请班次的调整……现将员工工资每月提升1000元作为加班费,从1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方有饭店负责人、郑先生和苏先生的签名。质证时,郑先生和苏先生二人对该份文件的真实性认可。饭店的代理人对两人提交的《排班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排班表》上面有涂改的痕迹,饭店的排班表由人事部门掌握。郑先生和苏先生的代理律师向仲裁委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希望仲裁委能够向饭店调取工程部的《排班表》原件,仲裁员同意了调取原件的申请。恢复庭审后,饭店提交了、、20的工程部《排班表》,上面的内容虽然与劳动者提交的《排班表》有部分不一致,但基本是相同的,郑先生和苏先生对这份排班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饭店又提交了一份劳动部门《关于某饭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上面显示劳动部门同意饭店的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郑先生和苏先生也是认可的。

庭审结束后,承办该案的仲裁员要求双方按照各自的主张及根据饭店提交的《排班表》进行统计和计算加班时长。因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郑先生和苏先生的代理律师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将工作日和周六日的加班时长进行计算,又单独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进行计算,将计算结果交给了仲裁委。

某区仲裁委认为:郑先生和苏先生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两人要求饭店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郑先生和苏先生主张超时加班费(除去法定节假日),经核算,除去工作期间的吃饭时间,郑先生和苏先生的工作时间每年未超过小时(8小时×20.83×12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饭店应向郑先生和苏先生支付从入职开始之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XX元(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郑先生和苏先生按照其工作年限每年享有五天的年休假,但饭店并未安排其休息,也未支付费用,故饭店应支付两人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XX元(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5天×200%)。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很难得到审理机关的支持,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没有关于加班的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本案中,郑先生和苏先生两人手里有饭店的《排班表》复印件,迫使饭店提交了《排班表》原件,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律师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确实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予调休或不支付加班费,如劳动者想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务必要保留好相关加班的证据,如加班申请单、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表等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就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案中裁决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式中乘以了300%。律师提示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立案时,要记得按照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同情况,乘以相应的百分比来确定主张的数额,避免主张的加班费过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两位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都不满10年,所以他们2015年的年假应该是5天,单位未能安排他们休年假,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对自己的工作年限进行举证,并且要注意工作的连续性,举证方面可以提交社保记录或与之前单位的劳动合同、之前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时间的证明等证据。连续累计的工作年限越久,能争取到的年假天数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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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律法规自愿加班能要加班费吗?

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周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周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周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一年以后,周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周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周某延时加班,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周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公司有相应的加班制度,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篇7: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在额外的工作时间继续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怎么计算?而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如何算加班费?下面一起来看看。

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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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定假日加班费算3倍 休息日加班费算2倍

随着中秋、国庆双节临近,有人在绞尽脑汁“拼假”,也有人开始打起加班的小算盘:双节连着加9天班,就可挣一个月工资――4天法定假日3倍工资,5 天休息日2倍工资,9天全加班又不补休,相当于22天工资。今(22)日,记者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若主城上班族这9天假期全加班,且不补休,至少可拿1264元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费算3倍 休息日加班费算2倍

根据劳动法规定,若员工于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连续9天加班 加班费应不低于1264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放假安排,今年中秋节放假时间为9月26日、27日两天,其中26日为休息日,27日为法定假日。国庆节的放假安排与往年一样,从10月1日至7日7天,其中前3天为法定假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和双休日调休。

即今年中秋国庆两节中4天法定假日,5天休息日,9天全加班且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天数为4天×3倍+5天×2倍=22天,而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如果今年的中秋和国庆节9天全加班,加班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按这个算法,那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目前重庆主城区职工最低工资1250元标准计算,则法定假日加班费为每天1250÷21.75×3=172.4元,休息日加班费为每天 1250÷21.75×2=114.9元。如果中秋假期2天全加班,可得加班费287.3元;国庆7天全加班可得加班费976.8元。如果中秋和国庆9天全都加班,则可得加班费共计1264.1元。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如果用人单位经过人力社保部门依法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可按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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