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站大坝施工方案(精选9篇)由网友“不是麻瓜”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某水电站大坝施工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某水电站大坝施工方案
某水电站大坝施工方案
作者简介:卢强(1990―) 男,汉族,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夏利兵(1991―) 男,汉族,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摘要:坝体渡汛的最优方式是坝体在截流后的第1个枯期填筑到安全渡汛水位,坝体不过流,靠临时断面挡水。洪家渡面板堆石坝体采用断流围堰隧洞导流方式,围堰导流标准为枯期十年一遇洪水,而渡汛标准(库水位≥1亿m3时)为频率P=1%洪水,相应水位1021.7m高程。
关键词:开挖;坝体填筑;施工布置
某水电站大坝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坝高179.5m,坝顶长427.79m,宽高比为2.38,属狭窄河床高面板堆石坝。其余枢纽建筑物均集中布置在左岸。右岸坝体上、下游分布2个石料场,其底部高程与坝顶高程相近,距坝体水平距离100~150m。坝址处河谷断面为不对称“V”形,左岸陡峭,为70°~80°的灰岩陡壁,高差300m左右。右岸相对较缓,为35°~45°的坡地。
工程计划于10月15日截流,4月1日下闸蓄水,月1日第1台机组发电,9月30日完建。总工期为5年9个月,其中第1台机组发电工期为4年9个月。
1.坝肩开挖
坝肩及坝基开挖工程量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其中左坝肩陡峻,开挖边坡高达300m,为工程施工关键项目之一。开挖施工要尽量石渣落入河床,阻塞河道,另一方面又要求截流前尽可能开挖到河床水位附近,以保证直线工期。左岸坝肩开挖必须通过泄洪洞、引水洞等建筑物进口,施工干扰较大。
1.1施工布置
左岸开挖结合泄洪、发电引水系统进口开挖统一布置开挖公路,分高程布置了1087.5m公路、1117.5m公路、1147.5m公路、1227.5m公路,路基宽8m,泥结石路面。另外在陡壁上游斜坡1030m高程布置了一条4号支洞,直通陡壁1030m高程,在4号支洞出口至下游地面厂房1000m高程布置一层截渣公路,宽15~30m,可拦截部分下河床石渣。
右岸开挖公路结合天生桥、卡拉寨两石料场上坝填筑道路进行布置,在高程1147.5、1097、1050、996m布置了4层开挖公路。其中996m公路是由进厂交通洞接3号施工支洞以交通洞的形式避开发电厂房基坑,通到上游围堰。
1.2开挖方法及进度安排
左岸坝肩开挖由分岔支线公路进入开挖面,分别在1250、1175m高程分上、下游两区同时施工,采用边坡预裂、15m一层台阶微差挤压爆破开挖。为减少石渣下河,爆破作业掌子面尽量垂直河床布置,靠陡壁边缘部分预留岩坎最后爆除。工作面石渣采用4m3挖掘机、2~5m3反铲装20~32t自卸汽车出渣。下河石渣在1030m高程截渣平台及河床用反铲及时清除。边坡支护与开挖平行作业。5月开工,2010月底完成1010m高程以上开挖,历时18个月,完成石方明挖98万m3,平均开挖强度5.4万m3/月。
3.
2.1上坝运输方式
坝体填筑着重研究了自卸汽车直接运输上坝和移动式斜坡车联合运输上坝2个方案。
(1)自卸汽车直接运输上坝方案。这种方案具有简单、安全和可靠的特点,被广泛用于面板堆石坝的施工中,在宽阔河床中它可以达到很高的运输强度。但是,对于位于狭窄河床的洪家渡工程,很难布置45t级自卸汽车行驶的施工道路,因此选用32t自卸汽车作为坝料的主要运输设备。道路标准为路面宽10m,平均纵坡6%~7%(个别路段10%~12%),最小转弯半径15m。
(2)移动式斜坡车联合运输上坝方案。移动式斜坡车联合运输系统由两组轨道构成,每组轨道上分别有移动式斜坡车通过钢丝绳和滑轮与卷扬机连接。系统工作时重车就位于斜坡轨道的上平台,靠重力随斜坡车一同下滑,同时位于另一轨道上的空车将被拉至上平台,斜坡车的制动和速度由电动机控制
2.2坝体填筑分期
坝体分期主要满足坝体施工安全、坝体渡汛方式、提前发电、坝体均匀上升等要求。
坝体渡汛的最优方式是坝体在截流后的第1个枯期填筑到安全渡汛水位,坝体不过流,靠临时断面挡水。洪家渡面板堆石坝体采用断流围堰隧洞导流方式,围堰导流标准为枯期十年一遇洪水,而渡汛标准(库水位≥1亿m3时)为频率P=1%洪水,相应水位1021.7m高程。因此,确定截流后5月底前坝体第Ⅰ期填筑要求达到1023m高程。
后期导流洞封堵后按P=0.2%洪水度汛,坝前最高水位到1098m高程,要求封堵导流洞后汛前坝体临时断面要在1098m高程以上,考虑到高水位用堆石挡水存在的`风险,1100m高程以下面板也要求完成。因此确定1102m高程为坝体分期的一个界线,此高程同时可满足首台机发电水位要求。 狭窄河谷上坝强度有限,主要通过临时断面来满足以上2个重要分期高程,其余分期在此基础上以方便施工、满足坝体均匀上升、保证施工质量等要求进行划分。
2.3面板分期
面板分期原则:
①安排在气温较低的枯水期施工,且面板施工时相应坝体应自然沉陷3个月以上,最好经历一个汛期;
②施工工程量不宜过大,保证面板施工不占直线工期;
③尽量使坝体提前挡水发电,提高经济效益;
④避免靠较高的填筑堆石体挡水渡汛引起的风险;
⑤面板上游的防渗粘土、保护石渣(填筑高程1030m)须在围堰保护下施工,并应有足够的施工时间。
按以上原则面板分三期施工,一期面板为1031m高程,要求相应堆石为1033m高程,二期面板为1100m高程、相应堆石为1102m高程,三期面板到1142.7m高程。
2.4上坝道路布置
该水电站坝址处河谷狭窄,只能在截流、基坑基本开挖完成后才能进行填筑。坝体填筑料源分散,垫层料加工点、过渡料堆放点、保护石渣、部分次堆石料均位于左岸上游小冲堆渣场,须从左岸上坝;其余主、次堆石料由天生桥、卡拉寨两个石料场及下游右岸王家渡堆渣场从右岸上坝。道路布置的原则是不论料源在上游还是下游均采用从下游上坝方式,且能控制整个坝体的填筑施工。按此要求,左岸上游布置了3层交通洞,即通到坝体内部1030m高程的4号支洞、通到坝后1055m高程的5号支洞、通到坝顶1147.5m高程的上坝交通洞;右岸布置了高程为996、1032、1050、1097、1147.5m的5层公路。按此布置结合坝内、坝后公路即可满足坝体填筑要求。
2.5施工强度与工期
影响施工强度的主要因素为:运输强度、坝面作业强度、料场开采强度。
(1)运输强度。上坝道路标准为三级,混凝土路面,路宽10m,最大纵坡12%,双车道交通洞断面10m×8m、单行洞6m×6m,通行能力按昼夜对车考虑,32t自卸汽车高峰日强度可达3.2万m3,高峰强度可达72万m3/月。(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
篇2:水电站施工承包合同
5、结算方式:承包方进场施工三个月后,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报送的价款结算申请书相关资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核,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工程量和价进行核定,该期间发包方无需向承包方支付任何款项。以后双方按每月结算,承包方每月25号申报单月工程量,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核,以发包方审核的量和价在七日内承包方支付工程完成量价款的85%,双方按此方式进行结算和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在扣除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将工程全部尾款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支付给承包方。
6、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以本合同第二跳约定的承包方进场施工三个月所完成的工程量核定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如该工程款额低于2000万元的,以完成2000万元工程量的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7、炸材购买、管理由发包方统一购买保管,承包方在发包方库房领用,费用按市场计算。
8、承包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全部责任和义务。
9、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0、施工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含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未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不得私自停工,不得转包。民工保证金由承包方交纳和承担。
1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招投标程序完善后双方以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文书对本协议进行完善,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2、本合同书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执叁份(包括正本一份),承包人执叁份(包括正本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电站施工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管理,适应改革需要,搞活水利经济,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情况下,提高水库电站的经济效益,根据《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所属岭埔水库水电站30年经营管理权以交纳电量(每年)_______万度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内容:岭埔水库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400kw)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压变压器,值班宿舍等。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站依法经营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2、甲方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3、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管理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当年度应缴纳的承包价款所剩余的部分)。
4、电站原有的职工,由甲方自行安置。
四、乙方义务
1、承包价款缴纳时间计算:乙方从承包期的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向甲方上缴电量___万度(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最后一年即第三十年203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
2、乙方必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3日内一次性付给甲方承包期限最后一年的承包款___万元(按中标电度以0.2元/度折现金计算),作为承包期间的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的每年承包款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每年承包价款分2次等额分别于当年度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注:上缴承包电度税款及水资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代缴可抵扣承包金,其它电度及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电价按本辖区内上半年度华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小水电上网平均电价计算折现金交纳(注:每度电价格不得低于0.2元;如遇上网电价上调,承包电度的电价按有权单位批准的上网电价提高的幅度增加)。
3、乙方对承包标的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乙方放水发电应服从甲方水库运行调度,如遇停机无发电,也应放适当流量的水,保证下游农田灌溉。乙方不得擅自启闭水库放水闸、违章操作,否则应承担水库安全责任。
5、乙方在实行承包管理期间,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管理工资及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税费(包括工商、税务、环保、安全、水利局等所有部门所要求的费用,除承包电度税款及水资源费由甲方负责外)乙方要全额负责。由于乙方引起的税费不交等原因影响执照等不能年检或被注销,由乙方负责并赔偿。企业土地办证费用和企业有关证件年检费用由甲方负责。
6、如乙方要技改扩容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并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承包期满后所有设施含技改新增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7、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电站产权所有制不变、法人不变,所有与电站有关证照及年检等事项由甲方负责。承包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卖,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
8、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可另行协商。
9、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承包物转承包或承包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乙方对水电站进行技改或扩建,新增设施、设备在承包期满后归甲方所有,并确保该水电站能正常运转。
12、合同期满,若甲方要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
13、乙方应注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14、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将本合同所列的经营场所及主要设备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和维护,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双方人员对承包标的进行清点并列出详细清单,双方代表签字后交接,《岭埔水库水电站承包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乙方转让、转租、转包的全部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6、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权或暂停乙方经营权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7、乙方应接受华安县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18、乙方在技改及经营过程中,须和第三者发生关系的,应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19、乙方在技改及生产经营中若与他人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与招标单位无关。
20、乙方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违约责任:①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抵扣应向甲方上缴的电量作为补偿。②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承包费,逾期一个月以上,按每天200元加收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取消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2、解决争议办法: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本合同共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关部门存档肆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水电站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发包方拟实施 流水电站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于 月 日在 友好协商下,达成协议施工协议,接受承包人以合同价人民币约 亿元(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作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不缺陷等的投标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项目单价采用《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计算依据一级一档下浮15%取费计算,材料费采用工程所在地每季度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计算,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按09标准执行验收。
2、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发包方交纳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转入发包方的基本账户双控。招投标程序完成后,在承包方人员、机械进场三日内发包方举行开工典礼,开工三个月后一次性全部解控。如承包方不履行本协议,该工程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予以没收;如在上述资金双控期间乙方严重违约的,没有解控的工程保证金余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予以没收。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工程费用按工程总价的0.5%计算
4、本合同自第二条约定的2000万元保证金双控手续完善之日起生效。
篇4:水电站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
甲方同意将 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望双方共同执行。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工程价款360000元整。元整。清淤及加固;文星水电站2.2KM引水明渠清淤及加固。),清淤固工程),包模板2300元/米。
二、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三、甲方要求乙方进场及竣工时间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甲方工程技
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更改尺寸,隐蔽工程应经甲方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安全,不得违章操作。
五、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不得偷工减料,若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材料费及工资,由乙方自负,同时应做到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求美观。
六、付款办法:
1、总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整;
2、施工期间至验收前,每个月底甲方根据乙方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按造价的 50 %付给作工料费,剩余 50 %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结算付清;
3、在施工期间甲方若违约无法按工程进度付款,造成乙方停工待料,而拖迟工期,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若无故拖迟工期则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乙方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若发现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补充协议:
甲方: (公章) 法人代表:
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篇5:水电站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 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盛世学府1#、2#楼工程的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1#、2#楼
2、工程地点:___
3、建筑面积:按图纸以定额标准计算面积
4、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5、承包范围、内容及义务:
5、1、水电工程范围:
工作内容:给水、排水、落水、强电、线管、弱电、消防、喷淋预埋、水电安装、(除弱电、消防、喷淋)按施工图及变更施工。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安装、机械、水电维修(工具自备)。
6、施工总工期250日历天,开工日期20_年5月20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7、工程质量标准为武汉市优良工程,安全生产为武汉市优良现场、文明施工为武汉市优良工地。
8、合同价格:人民币(暂定)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项目经理: 为本工程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2、全面负责该工程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及协调各方关系。
3、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决算等,以上均以书面文字为依据。
4、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业规范或从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考虑,对乙方必须采取施工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2倍从乙方工程款扣回。
5、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甲方随时随地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由乙方承担停工损失,待整改完毕经甲方同意方可复工,如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可解除合同,清退乙方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否则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员有权作出处罚。罚金从工程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负责人: 为水电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对承包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严格按承包合同中的过程质量、工期施工,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遵守甲方的管理和调配。
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甲方的现场监理和施工管理员的指令,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施工验收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3、按武汉市建筑过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4、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出借第三方,违者则承担罚款5千~5万/次。
5、在施工至竣工交付前,乙方应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及半成品,如若损坏则按工料价格的1.5倍赔偿。
6、承包工程完工后7天内清理完现场,按甲方要求将工程用料整理堆放在指定位置,施工人员除留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全部退出现场。
三、质量与工期:
1、乙方认真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2、如乙方承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返工修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制度,达到验收标准,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
4、乙方无条件配合除乙方承包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施工,如乙方拒绝配合或影响其他项目的施工,则乙方应承担其造成的相应损失。
5、乙方如出现下列违章违规情况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损失所产生费用的140%进行赔偿:
(1)承包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进行返工整改。
(2)不按图施工,不听从指挥造成施工错误,进行的返工。
(3)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施工配料,不实行限额配料制度,造成超出定额含量的材料浪费。
(4)对现场的耗材及周转材料不合理利用,造成的新旧材料浪费。
6、乙方严格按规范及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水电分项工程施工完后,必须把楼层水电施工的渣子、杂物清扫干净,否则每层罚款100元以上。
7、安全文明施工:
7、1、乙方严格按武汉市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7、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操作不当人为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7、3、乙方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思想教育,对施工要求持证上岗必须由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如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后果自负,并处1000~10000元/人/次的罚款。
7、4、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禁止乙方员工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及私人自接水电及留宿外来人员。禁止带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在食堂就餐,如违规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发现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每个每次罚款200元以上,宿舍照明统一用低压36伏,允许用电扇,甲方不承担空调及空调用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空调及空调用电的费用,并乙方安电表。
7、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高跟鞋、不得酒后上班、要求戴好安全帽(特殊工程系好安全带)。如发现违规则处以(100~500)元/人/次的罚款。
7、6、乙方员工不得聚众赌博、打架闹事等违法活动,偷拿公司财务。如违例一次,则处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7、7、乙方必须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遵纪守法,如违例一次,处以10000元罚款,并将违法人员清退出场。
8、合同价格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及保修:
8、1、合同计价方式及内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整。
8、2、付款方式:
(1)工人进场施工2个月以后,人工生活费按出勤30~50元/工日借支,每季度支付按部分已完工程量50%,工程竣工支付至85%,余款5%留作保修费,剩余款工程竣工后3月内付清。
(2)合同人工价格风险,乙方自己全部承担,如中途退场按已完工程50%结算。
(3)合同单价全部采用包干形式,并在合同中详细注明承包项目的范围、内容及价格,一律不准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只对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增减。
(4)特殊情况下需签发计时工时,由甲方技术负责人签证注明发生计时工的具体事项,计时工150元/工日。
9、其他条款:
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承包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9、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6:水电站施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上营变电站引水工程。
2、工程地点:上营村。
3、工程主要内容:1500米DN40给水管道安装。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8天,预定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0日止。
三、工程承包价及其它
总承包价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项。
四、合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规划、设计、施工所需的相关要求及数据;
2、监督工期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配合乙方做好与工程相关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施工。
2、乙方保证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因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3、施工过程中,每个单项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打扫施工现场。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2、工程竣工验收后达到建设局要求,方为合格工程。
3、主要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样品合格证明,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方可进场施工。
六、付款方式
工程结束付5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50%。乙方开户名称:禄丰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司
开户行:禄丰*行营业室
账户:
七、工期延误
若甲方原因则工期顺延,若乙方原因则按500元/天罚款。工期严重滞后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支付。
八、工程保修期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后一年。
九、安全施工要求
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甲方及监理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好相关设施和保护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乙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民法典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若甲方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将款项付清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供水。
双方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禄丰县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双方二份,
十三、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年 月 日
篇7:水电站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由于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合同外项目。
二、承包内容:
1、改移水管
2、水沟
3、硬路肩
4、临时网片的拆除
三、承包数量:见附件1。
四、承包总价:231235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五、支付方式:执行原合同条款。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
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防洪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
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
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9: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第十五条 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防洪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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