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范文

时间:2022-11-12 08:08:4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甘肃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范文(共19篇)由网友“锈浆果”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甘肃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范文

篇1:社区矫正人员月度总结

一、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出台了《永阳镇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永阳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裴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综治办主任、镇派出所所长、镇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22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20余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2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二、建档立制。

镇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镇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镇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矫正对象韩某、邵某通过心理疏导,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篇2:社区矫正人员月度总结

一、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社建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张哲知兼任。同时,各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综治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4个。二是街道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3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6余人。

二、建档立制。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社区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街道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六、正面引导。

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街道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项工作措施到位

我村确定以党支部书记对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负总责,村主任为主抓,把全村人口分布为10个工作片区,分别为两位成员,综治协管员为片区责任人,落实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的工作责任制,并加强村治保会,调委会和平安中心户长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坚持每月综治例会制度,对我村七名释教人员,2名社区矫正人员,按片区划分负责,结对子,一帮一的安置帮教形式,每季度要有谈心、思想汇报掌握思想动态,遏制实际困难,尽量协助解决,并认真做好《刑释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和相关资料。

二、真情感化,做好刑释教人员的帮扶工作

1、真情感化,使之回归社会。开展重点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工程。近年来,由于刑释教人员随着刑期届满,不定期回乡,村组织帮教人员做好上门做工作,不采取歧视,而是积极主动协助其家庭生活,婚姻,就业进行关心,支持。如3组朱海棠,因过去年少无知,又因其江湖义气,参与抢劫,被判六年刑期,回乡后通过做起思想工作,本人也积极要求回归社会,而本人又有经济头脑,想经营茶叶生意,但苦于无经营场所,村里通过多方周旋,多方联系,帮其在溪墘沿路边租起店面,并在一年后,又组建家庭,村里主动协助结婚登记,生育办证等一系列手续,用温暖之心去感化,引其走向新生活,其中又有人购置农用车,有人在社会做水电工,各人都能安分工作,没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事例证实,当刑释教人员回归后,在他们处于人生十字路口彷徨时,我们如能及时进行帮扶、帮教,不是歧视,抛弃而是真情关爱,用温暖的心,感化他们,使之浪子回头,就能有效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2、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的相对纠刑方式,是指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判定的确定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回归社会的非法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村有2人置于社区矫正人员,一年来通过帮教,促其思想转化,为3组朱定斌,因本人四肢残疾,加之聋哑妻子,上有父,下有二女,本人无知犯上销赃罪,判缓三年,通过村及司法所多次到其家中,做其思想工作,并帮其解决实际困难,为帮其办理残疾证二女结扎提供扶持,并进行慰问,并按有关政策办理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社会关爱,而且每季度也进行家访并积极扶持家庭抚养,发展水平及家禽养殖,增强自理能力,促其改邪归正,增强自理能力。

七组宋建平,虽矫正年限已过,但村两委,重点指派志愿者还是不离不弃,仍跟踪管理,现已达到预期效果,本人因家庭,婚姻矛盾,产生偏激行为致犯罪,村里协助共建家庭,通过法律条例,在法院已判离婚,解决家庭长期纠缠不休状态,使之轻装上阵。现已在水头石材厂当上技术员及参与厂部管理,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材。

总之帮教,社区矫正工作,事无大小,只要我们积极配合区、镇各级单位,不离不弃,抱着一股火热的心,用爱心与温暖感化他们使之真正用心回归社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会再接再厉,将进一步努力,夯实基础,作出亮点,更好开创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篇3:社区矫正人员月度总结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17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洛江,建设新兴工贸旅游生态城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2名,目前在册48名,其中男性44名占91.7%,女性4名占8.3%;缓刑36名占75%,假释8名占16.7%,剥夺政治权利3名占6.25%,暂予监外执行1名占2.1%。已顺利解除44名矫正对象并转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阶段。今年来我区未出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未发现重新犯罪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如8月18日,我区召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及司法所所长参加会议。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区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建立工作联系会和联络员制度,完善法院审前风险评估、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各乡镇(街道)矫正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全区48名矫正对象均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至今未出现脱管、漏管问题,未发现重新犯罪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目前已顺利解除44名矫正对象并转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阶段。矫正对象在接受日常监管教育中,思想认识上均有崭新的变化,能自觉接受监管,主动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如“4·14”玉树地震时,河市镇矫正对象杨文实积极响应号召,参加河市镇组织的抗震救灾捐款捐物公益活动,自愿献爱心捐款1000元,热心于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三)认真摸底调查、强化管理监控。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村对辖区内5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各村,及各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月28、29日和10月15日至20日,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分局两次联合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排查,重点排查洛江区籍在沪在粤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

(四)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区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4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乡镇(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年初及年中,联合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泉州监狱等部门对我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2次警示教育活动,有效提高矫正对象的监管效果;4月底,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开展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大检查活动。检查中,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能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加大帮扶教育力度,提高矫正质量,有效防止重新犯罪问题的发生。

(六)多方联动 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实现安置就业市场化,结合我区实际,区社区矫正办与泉州市华丰果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决定,依托在这家企业中设立洛江区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培训基地。基地建立以后,凡属洛江区籍社区矫正对象无生活出路的,经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意见,报区司法局审查,附合就业条件,并愿意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经社区矫正办和基地同意,给予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对劳动技能进行培训,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区司法行政机关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想方设法联系各有关部门为社区矫正对象争取多方扶持。区劳动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培训劳动技能、减收免收劳动就业信息费等。协调农业等有关部门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

三、2xxx年工作思路

xxx年我们会继续深入基层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主动做好工作。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加强廉政建设,造就一批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矫正队伍。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健全卷宗查阅借阅制度,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1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篇4: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盛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1、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遇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注重社会效应。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统计制度

1、司法所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度审签报告。

3、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周汇报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或者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汇报一周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3、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接受谈话教育,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六、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对人身安全风险低、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批准后方可迁居。迁居后,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

八、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县(市、区)行政区域,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

3、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

4、未按时销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九、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处,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会风。在接受媒体、外国人士采访、会见等,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培训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到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者活动资料。

2、要运用务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休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5、司法所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动联系,对有就业意向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十一、走访谈话制度

1、司法所坚持个别谈话制度。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每名服刑人员每月至少谈话一次,并作好谈话记录。

2、日常谈话以走访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责令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接受谈话。

3、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1)、矫正对象入矫时;(2)、矫正对象个人或家庭出现较大变故时;(3)矫正对象因违规受到处理时;(4)、经排查被确认为重点管理对象时;(5)、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被宣布解矫时。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社区,走访了解矫正对象实际表现情况,注意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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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区矫正人员年度总结

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前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假释2名,剥夺政权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该四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三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街道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街道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xx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xx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为了在社区内营造拥军爱民的气氛,一来年我社区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首先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全年的活动计划,使各项活动能够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全年共出拥军题材的板报6期,在元旦、春节两大节日组织召开了座谈会,给军烈属送年画、春联。帮助军烈属、伤残军人打扫卫生、擦玻璃。

为困难和伤残军烈属做好服务是我们双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今年1月份,在社区我们组织了一次“为困难家庭献爱心”活动,大家纷纷捐衣捐物,社区干部带头为困难军烈属牛凤仙家捐赠过冬衣物20余件。在社区卫生站为伤残军人吴培元、韩振华、王清和建立了医疗档案,定期为他们免费测血糖、量血压。

省军区是我社区的驻地单位,年初,我社区和无线连结为对子。春节前下了一场雪,社区组织低保队员和无线连的战士一起清理了路面的积雪,方便了居民的出行。

在“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我社区还自筹资金购买了10套服装,自己编排了拥军题材的舞蹈“洗衣舞”,参加了街办组织的大型拥军晚会。

在征兵工作开始后,我社区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在社区内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氛围,社区青年涌跃报名。

通过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充分体现了军民鱼水之情。今后,我们要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坚持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把我社区的“双拥”工作搞得更好。

半年来,我社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和全面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现就 xx年全社区上半年健康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采取不同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及专题会议等进行宣传。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利用爱卫月、无烟日等契机,进行宣传。

二、健康宣传落到实处。建立了健康教育阵地,开展了健康教育宣传。居民健康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居民卫生意识得到提高,居民个人习惯得到了提高。家居环境、卫生环境得到了改善。

三、加大对青少年的健康行为的引导。以学校健康教育为契机,加大对社区青少年健康行为引导工作,对其开展健康教育课程,使他们远离毒等危害品,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健康教育工作任务大,普及范围广,通过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社区居民个人卫生行为有了提高,卫生知识知晓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半年来,我社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和全面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现就 xx 年全社区上半年健康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采取不同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及专题会议等进行宣传。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利用爱卫月、无烟日等契机,进行宣传。

二、健康宣传落 根据区、办事处提出要认真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健康素质和卫生水平,增强人们的防护能力,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区的组织优势,因地制宜的提升社区整体健康教育水平,为创建绿色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矗

一、完善组织机构,落实下达的健康任务,在此项工作中,我社区加大对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了组织机构,明确了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到位。对上级下达的各项教育、健康任务,按要求一一落实,信息畅通,较好的完成上级任务。

二、我社区通过学校,完善教育课程,加强了硬件建设,同时各大中专院校都有健康教育专栏,设立了课程,使学生做到有笔记,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88%,增加卫生健康知识的了解。

三、加强对社区内居民的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在社区内对居民做好健康教育活动,发动居民参加义务卫生劳动,累计参加人数达到230人,使居民提高了卫生知识水平,定期更换健康教育版报内容,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意识。

四、我社区协调驻区单位,在单位内与居民住宅区宣传、健康、卫生、环保等卫生环境知识,并为我社区制作板报一块,价值300元,由建材学校提供,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提高居民的素质。

五、积极开展戒烟活动,在社区内,设定宣传点发放戒烟提纲及吸烟对健康的影响等宣传单余份,并集中宣传卫生知识4次。

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提高社区内居民健康素质的一件大事,我们要认真对待,并努力开创我社区卫生工作的新局面。到实处。建立了健康教育阵地,开展了健康教育宣传。

篇6:社区矫正人员自查报告

范文一: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自查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 “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了社区、配合公安派出所、综治部门为主的工作机构,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了解矫正对象最新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掌握他们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着的问题。二是通过自查自纠,严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查找矫正执行期间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针对以上不足,切实整改,通过开展活动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和矫正质量。

截至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共6人,没有1人脱管、漏管,没有1人重新犯罪。

范文二:

在20xx年5月13日区司法局召开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各家所在下周的任务之一是自查自纠目前所里的社区矫正三大措施。以下为我所通过梳理、走访、自查自纠总结出来目前我所在社区矫正请销假、公益劳动和书面汇报三大措施的工作情况:

一、请销假

目前我所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5人,其中长期在外务工的有三人,分别是在盐城的矫正对象王某、在新疆的矫正对象蔡某和在无锡的矫正对象詹某。这三名矫正对象都办理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手续,有其社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还有矫正对象本人写的保证书。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请销假手续的履行率达到了100%。另外,我所目前24人有稳定的工作,其中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差的矫正对象有两人,司法所专门在个别谈话教育课上对这二人反复重申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有违规乱纪的行为,司法所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办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期,我所还将再次印制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手册,确保发放到每一位矫正对象手中,强化矫正对象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概念,同时让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益劳动

我所目前的公益劳动基地已有两个,分别是组织交通协勤活动的迈皋桥地铁站华电路口,和组织为老人献爱心关爱老年人生活的迈皋桥真善美敬老院,目前即将新增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有区司法局与区市容局联合建立的迈皋桥华电北路环境保洁公益劳动基地。可以说,迈皋桥所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是很丰富的,结合迈皋桥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多、犯罪类型复杂、年龄差距大等众多特点,丰富的公益劳动基地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提供了合适的公益活动平台。

我所目前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其他因为年纪大、脑疾病或躯体性疾病的矫正对象虽然不能参加司法所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大多都能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住家附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并拍下照片交到司法所来。

三、书面汇报

书面情况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要交到司法所的一份反映其近期矫正改造,生活、学习、工作、家庭、思想状态等多方面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我所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一人因为精神性疾病没有书写能力以外,其他人都能够按照规定完成书面汇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矫正对象写的书面情况汇报内容简单,字迹潦草,完全是应付差事。就这个问题,我所已经多次对个别写书面汇报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辅导和教育,或者向其发放法制宣传书籍、报刊,但仍然收效甚微。矫正对象说,到司法所来写的时候就能写好,回家后事情很多,忙这忙那的,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写书面汇报,所以写不好。下一步,我所还将继续就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的有关问题做一步探索和研究,也会多多学习和借鉴其他司法所好的工作经验和办法,希望能够完善和改进我所在社区矫正书面汇报工作上的薄弱部分。

篇7:社区矫正人员思想

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

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矫正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受贿不是犯罪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6、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

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

汇报人:xxx

日期:xx年x月x日

篇8: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总结

这个月我一直居住在…从事…工作。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这段时间我遵纪守法,没有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地方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学习水平。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及家人带来的影响,通过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让我受益良多。今后我一定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教育,争取当一名合格的公民。

篇9: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心得体会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今年6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圆满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圆满的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3)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4)做好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电话汇报等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矫正人员台帐信息的录入工作。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持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小结

目前我负责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5名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还有矫正人员台账信息的录入工作,经过半年的不断学习和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长进,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半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还缺乏创造性的工作思路,个别工作还做的不够完善,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工作效率和思想觉悟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10: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总结

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 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 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 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 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 观、价值观的改造。

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 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 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 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 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 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 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 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 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 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 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 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篇11: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总结

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篇12:社区矫正人员醉驾总结

我叫××,20**年8月6日因为抢劫罪被×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篇13:社区矫正人员醉驾总结

我叫XXX,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X司法所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自社区矫正以来,我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在社区矫正期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在矫正期间里,本人首先加强了思想道德和法制知识的学习,认真接受教育,针对自身的误区进行强化改造.

其次坚决服从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能正确领会矫正责任人、监护人对我的良苦用心,主动配合负责人对我的管教

第三,能悔过自新,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多做好事洗脱罪行;第四,能坚持做到每周电话汇报和每月书面汇报制,报告本人一定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了态度诚恳、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努力改造;第五,能珍惜与家人团聚生活的机会,安心工作勤恳劳动,以合法的思想理念来回报组织机构和社会给我的关怀。。

本人通过2个月的社区矫正,坚定了政治信念,提高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领会了踏实做人的道理,树立了奋发向上的生活信心。同时诚恳地感谢组织和社会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感谢矫正机构的负责人对我的教育改造。今后,我将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永远争做一名守法公民。

篇14:社区矫正人员醉驾总结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篇15:社区矫正人员期满个人总结

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今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92名,已经解矫8名,新接收26名。其间缓刑63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9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管制2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

自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以来,区司法局作为牵头部门,按照“两办”转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调查摸底、理清思路。

今年3月,我们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对各辖区内现有的五类矫正对象进行地深入细致排查,3月底进行了汇总。与此同时,局长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宁波市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鄞州区司法局,咨询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和经验。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前,我们通过走访街道、慈城镇,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赢取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指导思想上、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了工作思路。为社区矫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三)指导督促,深入推进。

为了加强指导,由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牵头聘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资深心理学教授组成江北区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指导组。同时为了推进工作,区司法局多次到区法院、公安局、XXX等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和衔接,争取成员单位支持,深入推进。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从“排找困难,强化指导”入手,区司法局多次深入到各街道、慈城镇,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排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做好矫正基础性工作。

4月17号下午。我区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动员报告,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江北分局分别部署工作。为我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求真务实,坚实基础,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的关键

我区把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注重基础,大胆实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分别向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区常务会汇报情况,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已便获得的支持。同时,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加大宣传,营造声势。

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所以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在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期,就着手编制印发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资料和宣传册,其中《社区矫正工作指南》共印20xx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共印500册,同时从省里购买了《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60多册。确保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以有社会服刑人员的单位负责人人手一份。同时,充分利用我区《新江北》报刊及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发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访报导,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街道、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汲取经验,强化培训。

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兄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后,又组织各街道(镇)司法所分管领导与司法所所长一同,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学习参观,听取经验,翻阅档案。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之前,我们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岗前培训二天。聘请了区法院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各街道、镇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把三关,是做好社区矫正起步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鉴见的经验有限,大多数工作还是要靠自己边实践、边探索、边提高,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严把工作环节。

篇16: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研究2

未成年人近年来犯罪率日益上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给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维护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摸索和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方法,对这些方法进行了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法律上和实践中的不足,因此如能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完善,将各种零散资源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各部门联动的系统化工程,这样有效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

一、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个特殊组成部门,也是社区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上升趋势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帮助他们摒弃恶习步入正途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也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的适用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还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制定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社区矫正这种相对于非监禁刑的刑罚改造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最为适用。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初创时期,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更

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制度,再加上未成年时期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从而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上加难。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依据建设滞后,责任难以落实 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内容。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才正式由国家层面进行部分省市的`试点,现在虽然已在全国推广,但毕竟还不成熟,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统一模式。迄今为止,首次在“法律”中出现“社区矫正”字眼的就是今年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并且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在社区矫正领域仍然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从而在该领域也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保护,也使得社区矫正实践中遇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难以找到法律。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也只上升到两部、两院通知的层面。虽然里面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现阶段矫正帮教工作中,还是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法规,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司及有关组织也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矫正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二)帮教队伍参差不齐,矫正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从目前政法机关情况看:公安机关帮教工作落在民警身上,而民警的自身工人职责有户籍管理等千头万绪,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帮教工作的微乎其微。检察机关担任未成年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加之干警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力量受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职能弱化,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监管力度小,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难度大。

(三)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无人负总责,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无专门款项的立项使用。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四)家庭教育、辍学、闲散等问题严重

有的未成年人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权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根据调查,安居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是辍学在家或无业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原来就由于学习跟不上而无心读书,有的已染上各种不良习气,闲散在家如再缺少家庭的约束,或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污染,极易走向犯罪道路。依据,从而导致两难境地的出现。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体方法

(一)认真学习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20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里面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的各种规定。目前,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不建全的特殊时期,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

充分运用已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尽量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 以前对于社区矫正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关法律法规都未明确,但在20两院、两部出台的《社区实施办法》里,明确规定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们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同时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配置有特别的素质适合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比如,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近年来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矫正机关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各种评估,从而对罪犯制定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但我国,由于社区矫正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都不太重视个案矫正计划的制定和审核,没有依据去走访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等情况,制定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脱于实际,有所偏差。

对此,有必要建立以下制度,实现对未成年对象的有针对性矫正:

(1)矫正前的调查制度。要求在实施矫正前,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以便能因人而异,实施矫正;(2)对每一位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先由矫正中心的专家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为其量身定做一份“社区矫正计划”;(3)矫正时的反馈、调整制度。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4)详细的备案制度。

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四)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在未成年人矫正项目的设置方面,目前还存在着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矫正相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要设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具体是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父母管教等;第二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如定期报告、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寄养之家项目、心理矫正项日、集体活动项目、促进就学和就业项目等;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包括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宵禁、参加特定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项目吸引力,让这些项目在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制度

预防对象,即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壮举殴、辱骂他人;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即受过行政处罚或少年劳动管教期满的;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宣告缓刑、假释及刑满释放的,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处罚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针对这两类人,要有确定、解除的程序及期限,制定帮教工作制度:(1)建立帮教协议。与被帮教对象、学校、居委会和家庭联手,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建立帮教小组。(2)寒暑假期间及双休日组织参加各类勤工俭学、社区公益劳动。(3)组织报告会和各项有益活动,

辅导、指导学习文化。(4)个别谈心,了解思想,与家庭沟通情况。一季度定期写思想小结。

(六)多方联动,协调一致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其中还涉及到了很多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有政法委、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组成,对于这项工作,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信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共享机制,灵活处理。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可以联系教育主管机关、团委、妇联等部门协调处理,解决未成年人教育问题。

篇17: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社区矫正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 在实施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自社区矫正人员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之日止。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一)矫正报到规定;

(二)定期报告规定;

(三)会客管理规定;

(四)外出管理规定;

(五)居住地变更管理规定;

(六)教育学习规定;

(七)社区服务规定;

(八)禁止令规定;

(九)信息化核查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对于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考核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掌握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接收手续,并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定期向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遵守向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报告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如有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第十三条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限,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十四条 宣告执行后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因下列原因不能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后,可以委托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一)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或行动不便的;

(二)怀孕且行动不便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的;

(五)符合《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规定且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

上述社区矫正人员,经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免除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不得威胁或骚扰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及他们的家人或亲属。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等手续。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应当主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缴出国(境)证照。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一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持有的定位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和欠费或交给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按月进行,月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考核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遵守法律法规,但违反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未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类。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期间考核情况,经合议后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合议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三人以上组成,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等可派员列席,司法所合议意见应当保存。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以调整或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

社区矫正人员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处遇。

(一)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二)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半月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分类管理等级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出调整等级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级调整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具有处罚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证据材料包括予以奖励或处罚的事实材料、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人证言和物证以及司法所合议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给予表扬或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提请减刑或者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居住地司法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居住地的基层检察室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列席会议。

评议审核意见纳入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奖励或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范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留存。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扬一次,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表扬名单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执行期间获得的表扬,参照《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奖励分值,一次表扬计10分。

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其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获得的表扬奖励分值不得作为今后提请减刑或假释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对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连续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累计获得四次以上表扬且未受警告以上处罚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建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出减刑建议。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并依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矫正类别和矫正期限;

(三)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和依据;

(四)公示期限;

(五)意见反馈方式等。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建议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当抄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或原服刑监狱。

司法所合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刑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裁定书后,应当将裁定书分别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当分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或原服刑监狱。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附相关证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送达书面警告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警告决定的,应当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上述第(三)、(四)项中“仍不改正的”,系指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三次警告后,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的情形。

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的,还应将撤销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分送原服刑监狱。

第四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上述第(三)、(四)项中“仍不改正的”,系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两次警告后,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通知提请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建议的,应当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减刑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或构成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情形的证据;

(四)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减刑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

(五)司法所合议和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意见;

(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收 监

第四十六条 对已被提请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送达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将罪犯送居住地看守所临时羁押,公安机关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收监执行的罪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公安机关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

(二)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四十九条 被裁定或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第五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收监决定生效后,负责执行收监裁定、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或者执行机关办理罪犯交接手续,将罪犯收监。

第五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脱离监管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被收监前一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五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计入刑期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限。

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 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在罪犯被收监后及时上报决定机关审核,并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对罪犯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期限作出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建议机关及罪犯本人,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被提请收监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原裁判人民法院及决定机关等相关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四条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和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司〔〕204号)同时废止。

社区矫正的人员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篇18: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简报

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矫正质量,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日常监管规定,11月1日,宋家桥街道党工委委员、公安特派员刘冬以及宋家桥司法所所长邓建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集中教育学习。

此次教育学习主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讲解了《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印发了《宋家桥街道社矫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考核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

会上,宋家桥司法所所长邓建珍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端正态度,社矫对象要严格遵守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二是提高认识,要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实际行动矫正自己的行为;三是放下包袱,加强与矫正小组间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提高改造效果。

篇19: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简报

为促进新招录社区工作者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提升社区工作能力,日前,杨柳青镇对新招录的21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综合培训。

培训会上,分管社区工作的党委委员符新华同志从杨柳青镇基本情况、八大战役、六个新突破、社区八大奋斗目标、弘扬十种精神、提高五种能力等方面,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社区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注重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二是要情系社区,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真本领;三是要珍惜机遇,努力实现小天地大作为。

此次培训邀请工作经验丰富的广汇园社区主任崔振英,从实际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基层日常业务、工作方法,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社区科主任赵玉霞为新进社区工作者发放《社区工作者应知应会365问》,要求大家认真学习,练好基本功,并对他们步入新的工作岗位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通过这次培训,让新进社区工作者对今后的工作中有了新的努力方向,为居民服务的目标更加明确,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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