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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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下月施行

篇1:《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下月施行

从4月15日下午召开的蚌埠市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获得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6月1日起,《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也将施行。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共计六章43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在对龙子湖景区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对景区内的水资源环境、绿化植被、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和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立法保护。尤其是强化了规划的刚性,规定了“禁止在景区内违反规划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等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非公共建筑和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根据《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对景区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的审议,或通过执法检查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宏认为,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的明确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有利于监督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作为景区监管管理的主管部门,我们要在执行和落实《条例》的同时,完善龙子湖周边提升改造方案,加快推进曹山、芦山等生态景观改造工作。”市住建委主任张铭在发布会上表示,将与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景区设施的违法活动。

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经过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建议,与市政府沟通协商,并经市委同意,确定在20完成《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和《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经过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议等各环节,两部法规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法律界人士认为,《条例》的立法模式、具体内容都有巨大的创新和突破,提高了立法效率和质量,为景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立法程序规定》则对法规提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保障。两部法规为我市的地方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是依法治市的重要里程碑。

记者在发布会上还了解到,我市作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社会和市民可以通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在法规的制定、修改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雪梅介绍说,我市公民还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了解法规审议情况。

篇2:新的《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年12月28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已经2015年12月28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龙子湖景区的保护,有效管理、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子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子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龙子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北起淮河,东沿环湖东路、仇岗路、京沪铁路货运线、曹山路、黄山大道、解放路、环湖西路、雪华山西路、胜利东路、珠城路、淮河东路、圈堤东路至淮河,面积18.1平方公里。

第三条 景区内文物、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和烈士陵园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实施龙子湖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保障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管委会编制的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景区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管委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九条 禁止在景区内违反规划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等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非公共建筑和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景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绿化、环保、消防、防洪、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景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与规划不符的,应当改造或者逐步迁出。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做好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自然状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

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河湖管理区域内的,或者取用龙子湖水资源的,应当经论证后,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龙子湖常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高程17.5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雨情水情,依据相关调度办法,及时引水、排水。

第十九条 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龙子湖水体的日常维护,防治污染,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子湖及进入龙子湖水系的水体进行监测,依法公开水质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污染大气的行为: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其他污染大气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划定的水域、时段外垂钓或者游泳,携动物进入水体;

(二)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器具及衣物;

(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四)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五)猎捕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六)栽植、放生外来物种;

(七)擅自驾驶摩托艇、船舶和从事空气动力飞行;

(八)损坏绿地、草坪,攀折、钉拴林木,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九)露天烧烤,或者在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

(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十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十二)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十三)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者丢弃其他固体废弃物;

(十四)开荒、修坟立碑,擅自挖坑、取土;

(十五)其他破坏景区资源、损毁公共设施、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景区资源的自然特点和文化内涵,培育特色旅游项目,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景区资源,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条件,设置游览标志。

管委会应当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管委会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资源承载能力和功能需要,制定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对符合经营服务网点规划的,管委会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被确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

游览车辆、船舶营运的线路和停靠站点,由管委会划定或者指定。

第二十八条 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开展水上训练、比赛;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在景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信息公开载体,公开景区布局、景点分布、旅游路线及服务设施、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景区道路和车流、客流、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具体情况,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批准实施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景区内新增建设项目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管委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五项行为,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有第八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有第九项行为,露天烧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有第十项行为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

(十一)有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有第十二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有第十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有第十四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从事该条第一至四项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景区规划;

(二)违反规定审核或者批准景区建设活动;

(三)违反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管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温州物管条例下月正式施行

案例:竹园小区40多万元外墙修补费疑云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起草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首部经三次市人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二审”制。

有人说,“三审”的独特待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这部《条例》的重视,也从侧面体现了物业管理领域的复杂。这也需要立法人员围绕、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设。

市人大会法工委规备室主任周松玉举了一个例子:去年11月16日,在《条例》草案“三审”前夕,南汇街道一个小区的两名业委会成员,来到规备室。其中一成员建议,小区的共有收入,应该单独列账。眼下,温州小区里的矛盾,根源大多源自小区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晰。

几天后,市区竹园小区曝出一个丑闻,小区业主举报小区上届业委会有财务问题。根据业委会公示的财务收支情况,五年间小区外墙修补支出40多万元,共有162户(次)的外墙经过了维修。业主就此发现“猫腻”:许多业主表示自家外墙没有维修过,却上了维修名单……

结合业主们的建议和教训,经过一系列法定流程,《条例》第二十条应运而生,“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温州物管条例下月正式施行:开门立法 发问卷广泛征求民意

案例:市区三小区共给业主发放140多万元现金红包

据市住建委统计数据,市区有物业进驻的小区约有1300个,覆盖了市区绝大多数常住人口,物业管理水平的优劣直接影响市民的居住生活环境。可问题是,即使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他们的观念、诉求,也有着千差万别。为最大限度地鉴别、采纳广大业主的合理建议,从《条例》草案一审到三审,市人大会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周松玉的手机里保存着一份调查问卷。这份调查问卷有效收集到380多名市区业主的答卷。数据显示,82.6%的业主反映,自己的小区从没发放过“福利”,超过70%的业主认为应该给业委会成员发放一定的津贴。

在持续征求民意的过程中,《条例》引起广泛热议,业主们主人翁意识得到提升,促使业委会增强小区账目的透明度,不少小区也开始为业主们谋“福利”。

比如,去年11月14日,市区月光大厦、美曦大厦、广信大厦等小区,用共有收益每年给业主发放140多万元现金红包;另有其他小区替全体业主支付物业费、公共水电费等福利。

“晒自己小区福利”一度风靡市民的朋友圈。

此外,为提高业委会的工作积极性,“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被写入条例。

篇4:温州物管条例下月正式施行

案例:奔驰商厦开大会解决“垃圾围城”

200多户业主仅到会50多户

这部《条例》,作为温州立法智慧的结晶,它的独到之处,还在于敢从制度架构上突破创新,对日积月累的历史性矛盾“亮剑”。其中,创设应急备用金制度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是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两项“创新之举”。

国务院、省人大会曾先后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人数且占专有部分面积“两个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实中,小区遇到诸如电梯故障、消防设备故障等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情况在所难免,动用维修资金刻不容缓。但温州情况特殊,业主们参与小区管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很多时候,连业主大会都开不起来。

奔驰商厦小区就是典型,这个小区只有三分之一的业主愿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亏损严重被迫退出,小区随即“垃圾围城”。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说,为解决小区管理困境,上月他们召集业主开会,但200多户业主仅到会50多户。会上,多数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不关心,也不愿参与管理。

为此,这次立法将实践中的按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进行固话。但是,对于这笔应急资金使用后差额的补足,是不是需要走“两个三分之二”通过的程序,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周松玉回忆说,召开立法座谈会时,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都赞同不必通过“另个三分之二”。而业委会协会的代表表示反对,他们担心“水龙头”一开,可能会让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成员和物业企业有机会“掏空”维修资金。

各方意见分歧很大。市人大会法工委经过反复论证、讨论、权衡,最终还是觉得要装一个“开关”,既要保证使用应急备用金的便捷使用,又要保证整个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

考虑到业主大会难以召开的现实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根据规定,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后,业主代表可以根据业主授权事项行使权利。

凌晨两点多的“法工委”

目前的市人大会法工委,是一个有7位同志的工作团队。法工委主任王旭东说,这是一个特别能战斗的团队。就拿这次物业立法来讲,主要有三难:第一,行政立法无法直接规制民事法律制度,可物业条例涉及到调整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不能不去调整它,这里就需要做好“对接”;第二,立法的难点在于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文字上的修修补补,尤其是有温州特色的创新型设计;第三,立法是各方利益的平衡,作为立法人,要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思考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

“立法人不得不敬业,立法的成果出来后,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社会公众的检验。我们时刻感受到责任重大、如履薄冰。这也需要我们呕心沥血、夜以继日。”王旭东翻开微信聊天记录,他们的法工委工作群里,直到凌晨2点多,还在讨论如何完善《条例》,“不是立法人难以体会我们的‘心苦’,立法制度设想的提出,需要花费很多心血,‘黑头发进来,白头发出去,有头发进来,光头发出去’这段立法人的自嘲很能说明问题,张德江委员长也曾说过,对于立法人,要高看一眼厚待三分”,或许正是这个道理。的确,每一项制度创设,每一个法规条文的背后,都凝聚着王旭东和他所在的这个团队的心血。

站着办公的“操刀手”

温州开始地方立法才短短两年时间,但作为具体负责立法事务的工作者,已经饱尝了其中的辛酸。周松玉就是其中的一位。两年制定三部法规,其中两部是由他“操刀”的。在他的办公桌上有两样东西格外引人注目,一个是近半米高的材料,一个是可升降的电脑桌。

立法工作是个脑力活,加班加点是常态。这两年繁重的立法工作,加剧了周松玉颈、腰椎的病变,作为《条例》操刀手,他很多时候只能靠站着工作减缓伤痛。

高强度的立法工作,也带给了周松玉一个大遗憾,父亲过世前的40多天里,他曾连续接到父亲好几个催促电话,自己也一直想回家看看卧病在床的父亲,可立法工作责任重大,那段时间连轴转的工作实在是脱不开身,所以总想忙完手头的活再回家,最终,身为独子的他竟没能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去掉“或者”立法用词以严谨简洁著称。

法工委的工作人员透露了个小“秘密”:这部《条例》明确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指导管理工作职责明确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跟《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去掉了一个“或者”,按照省里的规定,这部分职责也可由住建部门承担,但是,用“或者”,就意味着部门间能够推诿,按照《条例》现在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果不履行这部分职责,就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

篇5:我的邂逅龙子湖东湖景区短篇散文

我的邂逅龙子湖东湖景区短篇散文

时间是下午点,初秋,依然有点热,太阳很火,我们也不惜在自己的额头挤出细密的汗珠,来保持那永远不变的热情互动。龙子湖的东湖,第一次游玩,我不是太熟悉,顺着曲曲折折的路前行,一条道固定着到也不会迷路,偶尔也会给你一个岔路,考虑一下你的智商,我会尊重你的选择,或者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感谢设计者没有摆出迷魂阵一样迷局让我们两个人迷路。沿着曲曲折折的路走,路两边的树高高低低的,错落有致,煞是好看,像及了在山区绵绵不绝的山峰。因为龙子湖是新开发的蚌埠景区,到处都是新鲜的,没有遮天蔽日的大树,所以在初秋的下午还是热,我们开的是电瓶车,上坡有点累,有时候我会把你扔下,我独自前行,一小段路后,靠在一颗小树或者树荫下等你,看着你穿着小小的高跟鞋款款而行,这个倒也是一阵享受,如同在繁华的都市,偶尔走过一个摩登女郎,驻足偷看。

下坡的时候,我们会坐一个电瓶车,速度会慢慢的加快,让我们的耳边拉出风来,伸手抓一大把的风,再慢慢的放开,如此的惬意,脸上的微笑在风中划过。在都市上班,办公室过多了,有如此的放松的时间,心情都是快乐的,潮湿的心就此有了一个凉晒的机会。我们会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这个时候的语言都是多余的。我们在龙子湖的边上,寻找一块安静的地方停下来,左边是一片美人蕉,密密麻麻的,开出的花有红的、黄的、橙的,有的高出与叶子许多,多像举着火把的年轻人夹杂着一些小孩子,追逐着嬉戏。打闹,风吹过左摇右晃,顽皮及了。右边是一块开阔的广场,很平很平的,铺着整整齐齐的大理石,宛似一个大大的棋盘,那星星两两的石凳,就是游走在棋盘的棋子,左右为难,让人若有所思。

我们走出那不知道胜负的棋盘,往湖边走,再沿着石阶一级一级的往湖面走,脚步如此的轻轻松松,走到水边,那一些不安的水舔着我们的脚面,痒痒的,酥酥的,比在泡脚房的洗脚舒服多了,有蓝天白云的'存托,心旷神怡,打开相机,迫不及待的记录你那精神奕奕的瞬间,好让这个精彩的时刻永远的保持在我们的记忆里,永不消逝。从水边向上走,是一条伸向水里的栈桥也像是一个停泊在岸边的船,船的一边横向水里,你走向船头,昂着头,伸开双臂,你要飞吗?你是露丝吗?你大欲展翅高飞。风吹着你飘飘欲仙的衣群,你真的就像仙女,我这个时候就是一仙女的随从,紧紧地拉住你的群裾,害怕你随着白云和风飘到对面去。时间都在不太重要的而过,夕阳过早的到来渲染气氛,风和煦不在操之过急,缓缓地流淌,龙子湖东与西只是一湖水的间隔,我与你没有间隔,飘在这烟波浩渺的云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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