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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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 工作职责

篇1:拘留所工作特点调查报告

拘留所工作特点调查报告

一、被拘留人员存在的主要特点

(一)关押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

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员的处罚期限较短,由于拘留时间短,造成拘留所人员进出频繁。往往来不及做非常细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针对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所规、所纪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教育,这给拘留所的生活卫生管理、组织劳动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拘留人员成分复杂。被拘留人员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还有司法拘留等各种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员的个人成分也很复杂,表现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习惯、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战。

(三)工作弹性较大。被拘留人员大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带有季节性。比如夏天 较多,秋冬季偷窃较多。同时受公安机关专项整治的影响,往往集中打击交通违章时,交通违章拘留人员大幅增多;集中打击黄、赌、毒时,因黄、赌、毒被拘留的人员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变化大,甚至出现超负荷运转,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提高拘留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需要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强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点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从而使拘留所成为对拘留人员的法律教育基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转化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考虑如下做法:

(一)合理编制教材、安排课程,确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组织管教民警以“所规所纪”、“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为纲线,以被拘留人员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等相关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为参考,合理配置出有实践意义的教学内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类教育,加强两者有机结合。被拘留人员关押期限短,流转快,要在短短几天中使其稳定情绪,适应关押环境,达到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的要求,必须强调入所教育。在入所时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其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其剖析违法原因;启发其从主观方面查找违法根源。同时,根据在拘人员的各自不同情况开展个别教育,因人而异,又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结合形势,强化狱政攻势教育。结合当前严打整治形势,分析违法犯罪恶果,拉近执法者与被拘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其对法、执法者有正确的认识,以动员启发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接受管理教育,将狱政攻势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动中去。

(四)组织劳动生产,开展劳动技能教育。针对一部分被拘留人员是无业人员,具有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特点,可组织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开展相关劳动技能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受到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荣辱观,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

(五)拓展教育渠道,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规劝帮教。为进一步做好被拘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拓展教育渠道,可利用诸如亲属会见规劝、邀请劳模、先进做报告、办案单位以案例说法等多种社会力量开展对被拘人员亲情教育、政治教育、事实及法律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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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拘留所工作特点调查报告

一、被拘留人员存在的主要特点

(一)关押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

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员的处罚期限较短,由于拘留时间短,造成拘留所人员进出频繁。往往来不及做非常细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针对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所规、所纪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教育,这给拘留所的生活卫生管理、组织劳动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拘留人员成分复杂。被拘留人员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还有司法拘留等各种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员的个人成分也很复杂,表现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习惯、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战。

(三)工作弹性较大。被拘留人员大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带有季节性。比如夏天卖淫非法性交易较多,秋冬季偷窃较多。同时受公安机关专项整治的影响,往往集中打击交通违章时,交通违章拘留人员大幅增多;集中打击黄、赌、毒时,因黄、赌、毒被拘留的人员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变化大,甚至出现超负荷运转,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提高拘留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需要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强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点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从而使拘留所成为对拘留人员的法律教育基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转化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考虑如下做法:

(一)合理编制教材、安排课程,确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组织管教民警以“所规所纪”、“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为纲线,以被拘留人员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等相关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为参考,合理配置出有实践意义的教学内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类教育,加强两者有机结合。被拘留人员关押期限短,流转快,要在短短几天中使其稳定情绪,适应关押环境,达到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的要求,必须强调入所教育。在入所时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其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其剖析违法原因;启发其从主观方面查找违法根源。同时,根据在拘人员的各自不同情况开展个别教育,因人而异,又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结合形势,强化狱政攻势教育。结合当前严打整治形势,分析违法犯罪恶果,拉近执法者与被拘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其对法、执法者有正确的认识,以动员启发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接受管理教育,将狱政攻势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动中去。

(四)组织劳动生产,开展劳动技能教育。针对一部分被拘留人员是无业人员,具有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特点,可组织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开展相关劳动技能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受到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荣辱观,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

(五)拓展教育渠道,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规劝帮教。为进一步做好被拘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拓展教育渠道,可利用诸如亲属会见规劝、邀请劳模、先进做报告、办案单位以案例说法等多种社会力量开展对被拘人员亲情教育、政治教育、事实及法律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帮教。

篇3: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县看守所工作总结。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XX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胡锦涛和周永康部长的重要批示及公安部《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2.7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篇4: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

二○xx年全年中,治安拘留所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局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二十公”、省“二十公”精神,始终围绕县局二○xx年全县公安工作要点及县局、本所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本着以向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为要求,确保监室安全为目的,立足于治安拘留所的实际,认真全面地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监室安全。现将今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如下:

一、今年来办理执行拘留情况

治安拘留所今年来共办理执行拘留对象XXX名,其中治安拘留对象XXX名,司法拘留对象XX名。在执行拘留对象XXX名中,提前解除出所XX名,其中转劳动教X名,转刑事拘留X名,出所治疗X名,其余全部期满出所。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素质

1、根据县局二○xx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要求,本所在年初及时制订了本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标准细则。执法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治思想工作计划,并与个人鉴定了各项责任制及承诺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为推动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2、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今年来,本所积极组织民警、职工参加县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政治学习,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做到每月召开二项以上所务会,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国、省“二十公”会精神,召开二次行政生活会,认真研究商讨各项工作。同时组织民警、职工积极投入开展贯彻“五条禁令”,“公正执法、树形象”,向任长霞同志学习,开展“两个违规”专项治理等一系列专题教育及大讨论活动,在专题活动中,做到认真对照检查,进行自我剖析,落实整改措施,将各项材料,总结及时上报县局。

3、认真落实《干部谈话》制度,做到经常找民警、职工谈话,了解工作情况,掌握民警、职工政治思想动态,并加以分析,妥善解决做好履行“一岗双责”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及时上报,不迟报、不隐瞒,做好执行八小时之外管理规定,经常提醒和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今年来,本所没有一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和国法而受到谈话试勉,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确保监室安全无事故

1、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做好拘留人员进、出所工作。在办理拘留人员进所时,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并由拘留人员自己签名,在办理拘留人员出所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办理,使本所台帐完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没有发现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差错。

2、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首先,本所经常组织民警、职工学习《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其次,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在入所时,对拘留人员人身和随身物品做好登记,并由他本人签名,妥善保管。坚持每月二次以上监室安全大检查,遇有重大节日和会议期间,做到每日检查,对安全检查做到有记录。严格按所规定时间进行巡监,及时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消除了安全隐患。再次,做好拘留人员谈话教育工作,本所采取不同的举措,做到因人施教,在谈话教育时,对不同心态的拘留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其心服口服。自觉服从管理。

3、维护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入所时办理手续。同时,向拘留人员宣传所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并由本人签名,认真做好放风工作,按规定坚持每天二次放风,做到跟踪放风。同时,还做好拘留人员的家属接见工作,按规定安排家属接见。并认真登记记录,对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在接见时做到跟踪接见,防止有影响安全物品被带入。关心拘留人员身体健康,做到有病能及时治疗,使他们能安心服从管理。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今年以来,本所向县局办公室提供公安信息XX条,采用率达XX%。对外宣传材料X篇。各类材料做到及时上报,完成经验材料X篇。同时,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各类档案达标率达XX%,传递和保管率达XX%以上,并分类放置。

五、加强伙房卫生管理工作

在保证了拘留人员吃得饱,吃得卫生的前提下,不断改善伙食。有充足开水供应,定期对伙房,监室进行消毒。始终保持伙房、监区的环境卫生消洁。

二○xx年,本所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不少成绩,队伍建设没有出现问题,工作管理上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项素质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xx年,全所将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二十公”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与时俱进,不断进取。本所工作思路有:一、加强队伍建设方面。①抓好党员先进性教育。②抓好民警教育,明确职责。③继续抓好大练兵活动。二、业务建设方面。①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②探索人性化管理新模式。三、执法方面,继续抓好有关制度的执行,做到四个管理,即严格、依法、文明、科学。严格法手续规范到位。

篇5:《拘留所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篇6:《拘留所条例》全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篇7:《拘留所条例》全文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篇8: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分总则、拘留所、拘留、管理教育、解除拘留、附则6章35条,自20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 留 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篇9:参观拘留所心得体会

参观拘留所心得体会

近日,为开展“保持党性纯洁”警示教育活动,武汉市XXX县XXX局全体员工到县看守所参观学习,通过听、看等形式,了解犯人生活环境、思想动态,受益匪浅。

一、一旦失去自由,人生从此暗淡无光

看守所每个人都知道这是犯人服刑的场所。在看守所高墙内生活的人整天面壁思过,就像度日如年。可以说,自由是他们最大的奢望和期盼。在狱内,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特别是为官者,想起在位时的'奢侈生活,再看看铁窗内身不由己的痛苦,从心底发出“家常饭吃的最舒服、硬板床睡得最踏实”的肺腑之言。然而,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假如在任时能到看守所去看一看,以反面教员为镜子,想一想应当干什么,居“官”思危,自警、自省,不贪财、不伸手。

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或职务上的便利,当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时,如果能自觉拒腐防变,手中的权力就能为群众造福,自己在事业上也会有所建树。相反,如果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利用手中权力去搞以权谋私,作出违纪违法的事情,不但会危害企业,也会危害家庭,更是害了自己。有一位官员在狱中忏悔道:失去了自由,我才真切地感受到人千万不能犯罪。悔不该,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被权力和金钱迷住了双眼;悔不该,丧失了原则,滥用了权力,成了人情的奴隶;悔不该,听不进意见,拒绝监督……

我县提倡党员干部看守所去看看,无非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自觉抵御权力、名利、金钱、美色的诱惑,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操守和气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二、算清楚“七笔帐”,人生处处有靓点

俗话说得好,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开展警示教育,就要让每一名员工必须算清以下这“七笔帐”:

一是算好“经济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党和国家给予党员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已经让我们衣食无忧了。日食三餐,夜宿七尺,犯不着见小利而忘大义,窃来金山银山,到最后反落得倾家荡产,锒铛入狱

二是算好。“政治帐”。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是组织辛勤培养的,更离不开个人的艰苦奋斗,应倍加珍惜。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于公,而绝不能用来谋私,否则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是算好“名誉帐”。一粒一厘,我之名节。人生在世,名节最重,古往今来,舍生取义者比比皆是。领导干部拼搏数十年才赢得尊重和荣誉,如不懂珍重,自毁名节,其不痛哉!

四是算好“家庭帐”。幸福的家庭人皆想有,尤其领导干部的家庭更是让人羡慕,社会地位高,经济富裕,其乐融融。就算是为了这样美满的家庭,也犯不着乱伸手,害了自己,害了家人。

五是算好“亲情帐”。领导干部家经常门庭若市,欢歌笑语,亲情味道浓厚,自己也是天天好心情。一旦违纪违法被审查,就会门可罗雀,人人避而远之,可谓众叛亲离。

六是算好“自由帐”。在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同时,自己是自由的,若是作威作福于人民,必将失去自由,那时将会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

七是算好“健康帐”。健康是立身之本,心胸坦荡,无私奉献,别人快乐自己快乐,必能心旷神怡,身体健康。一个人如果触犯党纪国法的“高压线”贪赃枉法,心理承受着巨大压力,岂能有个好身体?

党内开展廉洁警示教育,就是要和各种私心贪欲作斗争,其根本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提高境界,净化心灵,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篇10:拘留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拘留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 拘留所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拘留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介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介绍

(四)项目主管部门介绍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 拘留所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拘留所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拘留所行业发展

(二)拘留所市场前景广阔

二、拘留所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拘留所行业发展

(二)……

(三)……

三、拘留所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拘留所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拘留所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拘留所国际市场调查

(二)拘留所国内市场调查

(三)拘留所价格调查

(四)拘留所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拘留所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拘留所市场竞争调查

二、拘留所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拘留所国际市场预测

(二)拘留所国内市场预测

(三)拘留所价格预测

(四)拘留所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拘留所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拘留所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第四部分 拘留所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拘留所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拘留所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拘留所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拘留所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拘留所项目建设地

(一)拘留所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拘留所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拘留所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拘留所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拘留所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拘留所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 拘留所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拘留所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拘留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拘留所项目节能方案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拘留所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拘留所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 拘留所项目组织计划和人员安排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拘留所项目组织计划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拘留所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篇11: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战友们:

大家好!二十年的党龄,二十二年的警龄,四十二岁的年龄,这几个简单数字的堆砌,就勾勒出了我走过的所有道路。我叫***,一九八三年毕业于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在这早春阳光普照**大地,和煦暖风轻拂辽北山川的醉人时节,今天,我带着二十几年来未曾泯灭的锐气参加竞聘,想让不惑之年的生命之火燃烧得更加绚烂多彩!所以我十分高兴能有机会在这样一个播种希望的季节里,借此舞台,同各位领导和各位战友交流语言,沟通思想。希望大家用耳聆听,用心感受,我需要你们真诚的鼓励,我需要你们无私的帮助,我更需要你们手中重要的一票!我今天竞聘的职位是:拘留所副所长。我竞聘这一职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找文章到☆范文搜 fwso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是得天独厚的地利、人和条件。都说天时不如地利,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人,我对**的人文环境、社会情况比较熟悉,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开展工作。我天生的性格决定了我胸怀坦荡,公道正派,善解人意,与人为善,不搞小动作,在基层工作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过摩擦。在工作中,我能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处理问题较为周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团结同志,正确处理与领导和其他同志关系的素养;做工作,办事情,能够做到思路清晰,行止有度,头绪分明,恰到好处。从警二十多年面对各种复杂任务的情况能应付自如,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领导的表扬。同时也能较为圆满地处理、协调好与上下左右的关系,没有出现过失误。

二是有丰富实用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我就在拘留所的前身原收审所工作,直到二OOO年,前后共做了十五年的内勤工作,这十几年的磨练让我对拘留所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刻的了解,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拘留所工作的那段时间,我通过耐心观察、仔细思考、用心积累,系统全面地掌握了有关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工作情况,更重要的是我积累了日后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知识。这些都将对我从事本职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警二十二年来,我一直爱岗敬业、苛尽职守,在基层工作,不怕苦累,任劳任怨,二十几年如一日,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名执法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些年,我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了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具备了从事这项工作的法律知识。

三是有勤勉踏实的工作作风。在个人修养上,我认为一个人的高尚情操和修养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不断学习,修练培养而来的,所以,平时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高尚情操有修养的人。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别人不愿做的事我做,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首先做到。从不揽功诿过,假公济私,与人争名利。领导布置的工作总是尽力去做,从不无故推诿。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无论是哪一位领导做我的上司,我们都配合默契、合作愉快。俗话说:红花要靠绿叶扶。红花固然鲜艳美丽,然而因为有了绿叶的映衬,它才显得更加娇艳动人。

以上就是我对自己竞聘这一职位的一些优势,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开辟未来。我觉得我竞聘的不只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位,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如果这次我能如愿以偿,竞聘成功,我会在所长的领导下,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一切都要以所长和上级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为中心,搞好服务。作为副所长,必须了解所长的主要工作思路和目标,全面可靠地保障上级精神的畅通无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内人员各方面的动态,及时地向领导反馈各方面的信息,注重调查分析,主动为领导献计献策,对各种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摆正位置,做好配角、当好参谋。副职的主要职责,对所内的全面工作,要尽其所有,收集各种情况供所长参考,向所长提供各种建议和主张。而且,要有统筹兼顾的思想,使做出的决策能合理、实用。当所长注意外务活动时,自己要坚守内部事务,当所长转向内部事务时,自己则承担对外的交涉,弥补所长所不能的面面俱到。总而言之,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

三、加强个人修养,练好基本功。从事拘留所的工作十分辛苦,需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需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艺术。我将不断地加强业务方面的锻炼,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共同搞好我所的各项所具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质量,力争在点滴中显示实力,在工作中形成动力,在创新中增加压力,在与人交往中凝聚合力。

同志们,战友们,无怨无悔地为我忠爱的金色盾牌奉献我的青春、热血乃至生命,是二十几年前我刚穿上警服时的崇高理想。今天,为了让曾经的理想到更广阔的天空翱翔,我鼓起勇气,满怀信心地期待着你们的支持与信任!岁月的流逝终将会让我们青春不

篇12:甘肃省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 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 教 育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 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甘肃省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

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14:工作职责描述

职位名称:总经理 所属部门:总经办 直接上级:业主 直接下级: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经理、KTV总监、人力资源经理、保安

主要职责: 一、确定公司的管理目标。 1、负责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批准公司各部门的报销、采购事宜。2、领导公司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司预算的利润指标。 3、负责公司所承办项目活动的洽谈、签署协议等。4、决定广告基调,指导广告策略,塑造公司形象,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关活动。 5、保证公司活动的合法性。 6、按照公司的管理目标规定部门经理的职责,并监督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7、审查每天的财务报表和每月的财务报告。检查营业额是否按计划完成。对营业计划进行不断改进,保证营业计划的良好状态。 8、审制公司的员工守则。 9、收集客户的反应,研究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使公司不断得到发展。 10、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系统。 11、审阅、批改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建立组织系统。 1、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使各个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 2、经常与相关部门经理研究如何改进经营管理,进行业务推广。 3、必须在固定阶段主持由部门经理参加的例会,将期间的工作情况和发生的事情及要进行的工作任务进行沟通和传达。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5、决定公司重要部门职务的任免和奖惩。 三、妥善处理公共关系。 1、关照常客,熟客;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2、对内部要选贤任能,关心员工的生活,增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亲自接待重要的VIP 客人。 四、做好检查工作。 1、检查员工是否按正确的方法和良好的态度为客人服务。

2、检查食品的质量,及生意情况,了解餐厅最旺的时间段。 3、检查公共场所的秩序及卫生情况。 4、检查公司的维修保养情况、各种电器设备是否完好。 5、有事要做突击检查,了解公司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篇15:工作职责描述

职位名称:行政秘书

所属部门:行政办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

1、在总经理领导下,协调、平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汇总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好综合统计工作。

2、制定及维护行政制度、程序及措施的策划和控制。通过协调,咨询来促进行政部门的顺利工作,鼓励经理层及雇员的参与工作,以促进行政效率。

二、为行政部门建立、协调对内及对外的传播与沟通系统。

1、组织安排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行政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检查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和反馈信息。

2、负责有关业务资料的收集、积累、分析、研究,并及时上报。

3、协助总经理做好日常接待,来访电话转接等有关事宜,督促贯彻总经理的'决定 。

三、做好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公司总经理室文稿的打英发送、归档工作。

2、负责总经理相关文书、文件的录入、分类、保管工作。

3、负责处理来往信件、传真,及时上传下达,接听电话并做留言记录。

4、负责内部种类文件签收、呈送、分发,做好记录,确保无遗漏。

5、负责公司印章、介绍信的管理工作。

6、负责总经理室人员考勤工作。

7、协助总经理安排工作日程。

8、跟进总经理交办各部门的事项,并上报落实情况。

9、完成总经理交办的日常业务及行政事务工作。

篇16:工作职责描述

职位名称:副总经理 所属部门:餐饮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 直接下级:厨师长、酒吧,酒水经理、西餐厅主管、礼仪主管、保洁主管、秘书 主要职责: 一、负责餐饮部的全面工作,制定营业政策和计划。 1、拟定预算方案和营业指标,审阅每天的营业报表进行营业分析,协助总经理 作出经营决策。 2、制定所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 3、建立有效的订餐系统,使主厨便于控制安排菜单,并抽检食品质量。4、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的卫生标准,配合防疫站做好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 5、在重要宴会和VIP客人开餐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 6、餐厅和酒吧发生的重大问题:如客人投诉、餐厅和酒吧内纠纷应及时总结并记录在案,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7、制作事件报告单、调查表,以便更好地解决、处理问题和突发事件。 8、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餐厅的经营策略及时向总经理汇报餐厅和酒吧存在的问题。 9、加强物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食品原材料及饮料的标准、规格和要求,控制成本和毛利率;掌握食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根据淡旺季控制原材料的进货额,避免造成损失或浪费。 10、保证餐厅和酒吧在有效情况下运营,并随时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负责督导和检查保洁部门的工作。

1、做好公司的卫生检查工作,包括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公共场所玻璃、门窗、灯饰、地面,墙面、金属制品、家私等。

2、掌握和各种清洁器械,各种清洁粉、膏、剂、油、水的使用方法及存放保养方法,指导员工正确操作。

3、在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中,要督导员工不要损坏清洁卫生工具及被清洁的物品。

4、做好卫生管理部门和防疫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 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工作情况,使员工密切的配合工作。 1、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2、检查各部门员工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检查他们的仪容仪表、工作效率、技术的熟练程度、服务态度,督导他们保持较高的服务水准。重点抓好部门主管的管理工作,对他们进行严格培训和严格管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准和服务水准。 3、对本部门的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与审查。 4、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招聘工作。

四、申请所属部门物品、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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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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