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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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篇1:女职工生育产假和各种待遇

女职工生育产假和各种待遇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篇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初探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初探

文章对<农一师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作 者:黄成福 HUANG Cheng-fu  作者单位: 刊 名:企业科技与发展 英文刊名:ENTERPRI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DEVELOPMENT 年,卷(期): “”(4) 分类号:C913.7 关键词:职工   生育保险   待遇问题  

篇3: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

生育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营养补助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篇4: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

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个月(140天)计发医疗补助金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篇5:女职工顺产待遇提高60% 珠海生育办法7月实施

记者日前从珠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珠海市生育保险工作于1月1日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同步启动,但生育保险政策一直未有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规范独立的管理办法。《办法》的颁布确立了生育保险工作与其它4个险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并立的地位,完善了珠海市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办法》的实施将使在珠参加医疗保险者尤其是参保女性职工获益良多,

据了解,《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了参保职工待遇(见附表)。以香洲区参保女职工为例,顺产待遇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70%,较以往210%提高了60个百分点,按今年7月1日启用的市区月平均工资1674元计算,为45.19元,而目前珠海市三级医院顺产医疗费用平均约为3300元左右,参保女职工还有“余钱”用于孕产期营养补充。《办法》同时明确了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也享有医疗费用补偿。如施行输精管复通术,待遇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计算,为2511元(目前珠海市计生服务中心实施该类手术费用约为1000元左右)。

来源:珠江晚报

篇6:关于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网银支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网银支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待遇支付结算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服务,根据现有社保基金待遇支付业务流程,依托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系统,结合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实际,市社保中心从1月1日开始,通过网上银行将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待遇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本人。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料接收

参保单位在向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工伤部”)递交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时,一并提供《西安市社会保险待遇转账支付确认书》(见附件)。《西安市社会保险待遇转账支付确认书》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亦可在中心工伤部柜台领取。

二、待遇结算

1.工伤部接收、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待遇资料。

2.工伤部填制《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和相应的《生育保险零星报销费用明细表》传递至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部)(以下简称“财务部”)。

三、待遇支付

1.财务部网上银行操作人员汇总并打印支付表。

2.财务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网银操作人员进行网银支付操作,将待遇直接支付参保职工个人。

四、票据传递

财务部通过网银支付参保职工个人生育保险待遇后,通过群发短信通知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经办人务必于待遇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大厦三楼财务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票据,财务部对过期票据不予留存。

为确保社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如在生育保险待遇网银支付工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网银支付出现差错等情况,财务部第一时间联系参保单位,发现多支付,及时将多付资金予以追回;发现少支付,及时予以补付。

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待遇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个人的试运行工作中,财务部将结合实际,及时改进和不断完善,努力提高基金待遇支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服务。

附件下载:西安市社会保险待遇转账支付确认书.doc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1月24日

温馨提示:附件请自行网上下载

篇7:劳动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篇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薪发[1994]7号 发文时间:1994-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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