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化剂在断奶仔猪日粮中的作用机理及存在问题(精选8篇)由网友“随缘”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酸化剂在断奶仔猪日粮中的作用机理及存在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酸化剂在断奶仔猪日粮中的作用机理及存在问题
酸化剂在断奶仔猪日粮中的作用机理及存在问题
酸化剂是一种高效、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环保型饲料添加剂,在早期仔猪饲料中添加酸化剂,可以促进生长和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生长繁殖.生产实践表明,断奶仔猪培育是养猪生产中的关键阶段.
作 者:赵艳平李建喜 作者单位:赵艳平(江西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江西南昌,330045)李建喜(江西省家畜血吸虫防治站)
刊 名:浙江畜牧兽医 英文刊名:ZHEJIANG JOURNAL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年,卷(期): 34(2) 分类号:S816.7 关键词:篇2:日粮淀粉来源对断奶仔猪内脏器官蛋白质合成率的影响
日粮淀粉来源对断奶仔猪内脏器官蛋白质合成率的影响
应用稳定同位素L-2H5苯丙氨酸一次性大剂量(1.5 mmol/kg)腹腔注射法,研究了日粮淀粉来源对断奶仔猪内脏器官蛋白质合成率的影响.结果表明,玉米淀粉促进了仔猪内脏器官蛋白质的合成,其蛋白质合成率高于糙米淀粉(P>0.05)和糯米淀粉(P<0.05).其中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结肠、胰脏和肝脏的'蛋白质合成率分别比糯米的高85.87%、47.47%、37.29%、56.29%、43.55%和17.63%.
作 者:宾石玉 印遇龙 黄瑞林 李铁军 BIN Shi-yu YIN Yu-long HUANG Rui-lin LI Tie-jun 作者单位:宾石玉,BIN Shi-yu(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湖南,长沙,410125;广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广西,桂林,541004)印遇龙,黄瑞林,李铁军,YIN Yu-long,HUANG Rui-lin,LI Tie-jun(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湖南,长沙,410125)
刊 名:核农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NUCLEAR AGRICULTURAL SCIENCES 年,卷(期): 20(6) 分类号:S8 关键词:淀粉来源 断奶仔猪 内脏器官 蛋白质合成率篇3:湿地植物在污水处理中的作用及机理
湿地植物在污水处理中的作用及机理
人工湿地是一种污水生物处理技术,因其具有独特的优势,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其中,湿地植物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湿地植物通过吸收、利用和吸附污染物,传输氧气,影响微生物和酶的分布,积累有机物等途径而起作用,从而降低污水中的氮、磷以及重金属等物质的含量,达到污水净化的目的`.本文就湿地植物的作用及其机理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作 者:马安娜 张洪刚 洪剑明 Ma Anna Zhang Honggang Hong Jianming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北京,100037 刊 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6 27(6) 分类号:X7 关键词:人工湿地 湿地植物 污水处理篇4:班子在发挥担当作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对一些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等问题议论较多。最近,我就这一问题做了些调研。从调研情况看,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问题在一些干部身上不同程度存在,其中既有一些由来已久的老问题,也有一些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干部思想认识不高、能力素质不强、问责力度不够、基层干部提拔晋升存在“天花板”现象等。现在之所以议论的多了,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对干部要求更高了,另一方面是随着反“四风”、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这一问题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表现在行政审批、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
行政审批方面:大家普遍反映,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总体上作风有所转变,确实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办事仍然难,某些方面甚至比过去更难了。在一家企业调研时,负责人抱怨现在审批时间仍然较长,虽然有政务大厅,但还得挨个部门跑,有时一件事要跑七八个部门,有的部门要盖十几个章。有个企业听说我们调研,专门准备材料,反映有关部门对运送风力发电机设备等事项审批速度慢,护送费收取不合理。有的企业反映,一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较差,对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不一次性告知,导致企业反复跑腿。有的企业反映,过去正常办理的事项,现在一些干部怕担责、不敢办,层层请示汇报,坐等上级指示。还有的企业虽然话没说透,但听话听音,从中还是可以感觉到对现在的行政审批有怨言。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我们分析在于:一是办事的制度、程序更严格更规范了,过去很多环节能绕就绕过去了、手续能省就省了,现在该走的程序必须走、该办的手续必须办,无疑增加了办理环节,延长了办理时间。二是有的干部觉得管得严、风险大,干得不好要被问责处理,于是要么循规蹈矩,不敢创新、不敢突破,要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三是过去有的干部办事时得了“好处”就办得快,规定七八天应办完的事三四天就能办好,现在管得严了,办事就没动力,往往是按部就班、拖到最后。四是个别干部本来就“不干净”,心里有鬼,怕被举报,不敢担当。
招商引资方面:大家普遍反映,现在各级对招商工作都很重视、抓得很紧,但确实越来越难干了。这既有经济大环境不好,企业新增投资动力不足等客观因素,也与一些干部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关。客观条件不好是事实,但主观努力的程度不同,结果差异很大。比如中卫市在“转作风、抓发展”活动中,针对上半年招商引资降幅较大的实际,成立了由市领导带队的6个招商团队,每名领导都明确任务、明确方向,主动到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上门对接,有的市领导平时正常干工作,周末外出招商,取得了积极效果;如果不主动努力,一味怨天尤人或坐等机遇,势必会雪上加霜,比如有的县1-7月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同比下降超过三成,且仍未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大家觉得,当前影响干部外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的原因主要有五条:一是现在一些企业已过了粗放增长阶段,投资时不只看资源,还要看环境;地方招商的门槛也高了,不再是捡到篮子都是菜,而是有挑有选,要符合本地整体产业布局。二是过去有的地方只要是能招来商、引来资,什么条件都敢开、什么优惠都敢给,现在各方面管得严了,不敢轻易许诺了。三是觉得“八项规定”抓得太紧,招客商跑项目时请吃送礼管得严了,工作不好开展。四是随着“三公”经费不断压缩,外出招商时交通、住宿、伙食标准比过去有所下降,工作积极性下降了。五是一些干部和企业老板打交道时心存顾虑,怕被别人说成“傍大款”,影响不好,给自己惹麻烦。
争取项目资金方面:有些干部反映,现在争取项目资金时不得不“跑”,但又很难“跑”。不得不“跑”的原因是,一些上级部门在分配项目资金时,不是看实际情况、客观需要,而是看谁“跑”得多“跑”得勤,逼得下面多“跑”勤“跑”。很难“跑”的原因是,过去在“跑”的过程中觉得请吃顿饭、送点特产都是正常现象,容易拉近感情,现在都不合规了,而且八项规定出台后,也请不出来、送不出去,还得顶着压力、硬着头皮继续“跑”,左右为难。还有一些地方只注重争取、不注重使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县上级拨付的资金已经到位,但前期准备工作仍未做好,导致钱趴在账上花不出去。
对以上现象,要深入分析,辩证看待。一方面,要看到其中的积极变化。比如,服务意识有所增强,一些干部过去习惯被围着、捧着,现在低调了许多,对上门办事的群众,服务态度也好多了;程序意识有所增强,过去一些地方工作时片面追求速度、忽视程序,常是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在都得按规定程序办,速度可能没以前快,但风险降低了、质量提升了;纪律意识有所增强,过去有的干部把敢踩红线、打擦边球,甚至顶风违纪当成有魄力、敢担当,现在对权力和法纪多了一些敬畏,不敢为所欲为了。对这些变化,不能认为是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而应正面评价,加以鼓励。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确实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等消极现象,但这不是反“四风”、反腐败造成的。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有的是认识上有偏差,一些干部把违规视为敢担当,认为只要是为了发展,怎么干都不会错;有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早做、做不好,到了适宜季节“硬上弓”;有的是因为不习惯,不适应当前的高标准严要求,一些企业把认真审核把关视为故意找茬刁难,一些干部把从严管理当做束缚了手脚,整日感叹“官不聊生”;有的`是因为怕犯错,面对反“四风”、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是在严格自律的基础上积极有为,而是把不干事作为不出事的应对之道,消极被动适应;有的是因为找托辞,一些干部本身就不愿干不会干,就以执行制度为借口,以严格程序为幌子,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
我们认为,强力抓作风、铁腕反腐败也将成为一种“新常态”,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主动适应“新常态”,巩固支持积极变化,坚决纠正消极现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要持之以恒狠抓作风。现在出现的一些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问题,实际上是部分干部面对“新常态”搞出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本身就是 。因此必须把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抓下去。一是深入分析思想原因,解决认识上的偏差以至错误,明确敢担当就是不怕困难,遇到问题不回避,敢于直面、积极解决;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是最低要求,实际工作中应力求提前,并将提前了多少作为考核奖励的主要指标。二是对一些具体问题,要列出具体表现,逐条制定措施,作为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和第二批活动整改落实的重点,促使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
二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问题,归根结底要靠改革。一是自治区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各种收费改革,要尽可能多取消、少下放。二是对项目资金分配中“跑”的问题,要改革分配方式,该给谁的就给谁,而不是多“跑”多得。对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最好不要提前下达指标、分配任务,而是明确扶持什么、扶持标准,谁干了就扶持谁,干多少扶持多少,引导基层把更多精力用在干事上,而不是到区、市、县“跑”上。三是对有些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如高龄津贴发放可从公安、人社等部门获取信息后自动甄别确定,办理婚姻登记所需证明可通过部门间联网获取信息,企业一些审批事项也可在网上受理等,让信息多跑路,努力减少以至不让法人、自然人因行政审批而跑腿。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应列出服务、民生事项清单,依托信息化手段再造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办事。
三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对一心为公敢于干事的,要撑腰打气,即使出现失误也要给予包容,使他们卸下包袱、轻装上阵;选拔重用作风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干部,同时及时问责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的干部,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正确导向;制定能调动各层次、各年龄段干部积极性的措施,使广大公务员都有奔头。
篇5:班子在发挥担当作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问题表现
担当体现的是履职责任,作为体现的是精神状态。履行责任不到位就是难以担当,精神状态不佳就无法有作为。干部队伍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怕”字当头不干事。一些干部感到身上的担子越来越重,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刷碗怕打碗”,害怕所在的地方、部门或单位“出事”,表现在工作中和行动上就是不干事,
一是“怕困难”。从基层实际看,发展任务一年比一年重,完成任务指标越来越难,从而造成了干部的心理压力过大,甚至吃不好饭,睡不着觉。这就好像立在干部面前的一道难关,放在干部面前的一道难题。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有些干部不能正确估价当前形势,认为紧箍咒紧了,干事就容易出事,干脆就等着看,慢着干。城市拆迁动迁涉及千家万户,坚持原则容易得罪人落埋怨,不坚持原则容易出问题担责任,干脆就离远点,靠边站。二是“怕吃苦”。有的干部“从泥里上岸”没几天就淡忘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丧失了过紧日子、苦日子的思想,贪图享受,喜欢大办公室,坐好车,八项规定出台前这股风尤其厉害。有的干部工作上拈轻怕重,不想上前线,不敢上火线,外出招商、抗洪抢险、下乡包村等累一点、苦一点的工作都不愿意干。特别是个别蜜罐里长大的年轻干部,磨炼不足,业务不精,工作忙一点就喊苦,任务多一些就叫累,到边远地区、落后地区调研就感到艰苦,崎岖的山路、泥泞的土路走的多一点就感觉辛苦,到村民的炕头坐一坐、在百姓的家里吃点粗茶淡饭就感觉清苦。三是“怕问责”。有的干部以“不出事”为宗旨,遇事就“打太极”,充当“老好人”。有的害怕工作上出问题、丢位子,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没有先例的事不肯干,瞻前顾后,拖拖拉拉,啥好机会都跑了;有的干部怕被问责,出了问题想方设法掩盖,盖不住了推脱责任,推不掉了强调客观原因,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择清就行。信访维稳工作千头万绪,解决起来费时费力,有的干部甚至认为群众上访就是来捣乱、添麻烦的,干脆推出去,躲清静。
2、推诿扯皮不担当。一些干部作风飘忽,工作不深入、不扎实,看事不干事,干活不出活,相互推诿,各自扯皮,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一是“躲”。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后退,前怕狼后怕虎,左躲右闪,不直面矛盾和问题,实在绕不过去、退不回来,就把矛盾和问题往上交。二是“推”。只想出成绩、不愿负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谁都不想负责任、担风险,领导看不到的工作、不容易出成绩的工作更不想做,甚至把本职工作作为一个“皮球”推来推去。三是“拖”。凡事能明天干就绝不今天干,对群众来办事,奉行的是放放再说,等等再办,拖拖再看,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托搪塞,至于什么时候办、办不办看心情,看关系,看底牌。四是“择”。事情没干好或者没干成,就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责任先择出去,只讲客观原因、不讲主观原因,多讲他人原因、少讲自己原因,能让别人承担责任的,自己就一推六二五;能为自己开脱责任的,保证一个不落。
3、精神懈怠不作为。一些干部目标迷失、随遇而安,无所作为。一是“守摊子”。有的认为当前形势下当官风险系数大,干事创业更需谨慎,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所以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没有先例的事不肯干。二是“降调子”。有的认为工作争一流太累,事情干得越多,出的毛病越多,受问责的几率就越高,正所谓“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工作顺得过眼儿、看得过去、交得了差就行,一般一般,宛若神仙;不慢不快,自由自在。三是“混日子”。少数干部在任何时候都是“南郭先生”,办事磨磨蹭蹭,慢慢腾腾,“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不撞钟”,拼劲不足,闯劲不够,钻劲不强,韧劲不大,只想成天混日子、无所事事,当“逍遥官”、“太平官”,“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四是“摞挑子”。一些年龄稍大一点的干部,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只想安全着陆,把工作都交给别人干;有的干部刚出一点成绩,就和组织上提条件、要待遇,满足不了自己的意愿就闹情绪,消极怠工;还有个别干部被批评或者被问责后,不知耻而后勇,干脆猪八戒摔耙子,不玩活儿了。少数单位中没事的人紧盯着干事的人,横挑鼻子竖挑眼,干事的人一边干事,一边提防没事的人,弄得精疲力竭,心灰意冷,形成了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认识“怪圈”。
二、原因分析
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精神状态不佳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更多的是主观原因,一些干部放弃了理论武装,放松了对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导致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出现私利第一,公利第二;个人第一,事业第二;享受第一,奋斗第二的不良现象。
1、理想信念滑坡。有的领导干部放松了思想政治学习,很少加强党性锻炼,更不注重筑牢思想防线,工作时间迎来送往,业余时间贪图享乐,把自己暴露在“滚滚红尘”之中,结果导致信念不牢,思想滑坡,私心过重,功利主义盛行,不顾大局,不谋大事,不敢担责,享受在前,吃苦在后,为人处事,滑不溜手四面光,不讲原则讲面子,不讲党性讲关系,不讲规矩讲实惠,不讲纪律讲变通,该说不该说的话乱说,该干不该干的事瞎干,工作上拈轻怕重,喊口号时上前,抡大锤时靠后;有好处时上前,担责任时靠后;吃果子时上前,抱刀时靠后,失去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素养。
2、工作动力不足。有的干部缺乏“老黄牛”精神,时间长了,年纪大了,少干劲,没闯劲,思想变“油”了,人也变“皮”了,不想在事业和工作上下力气,只图看摊守业,不想改革创新,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热情消退,惰性思想抬头,进取意识淡化,求稳心态滋长。有的放松了职业修养,懈怠了精神追求,奉行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庸俗哲学,精神上畏首畏尾,士气不振;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门心思混日子,熬资历,等提拔。有的整天忙于事务,撒不下心来,不加强学习,不提升能力,想干事两眼一抹黑,想管事心里没有数,当着和尚也撞不响钟,撞墙几次后,就缩了回来,只享受不干活。
3、体制机制欠缺。过去,一些基层干部在招商引资上项目、社会管理等工作上敢于摸着石头过河,敢于红灯绕着走,黄灯抢着走,在一些大项目的推进上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做法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干劲可嘉、拼劲可奖。但是现在上级政策越来越严,一票否决的事项越来越多,工作程序越来越规范,所以有的人认为石头摸多了,没准就掉进河里;黄灯抢多了,没准就闯了红灯,于是项目抓得也不那么紧了,跑部进省也不那么勤了,凡事悠着来,以不出问题、不犯毛病为遵循。加之,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薄弱环节,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也没有完全形成以实绩论英雄的格局,干好了不一定奖,干差了不一定罚,所以在一些人中间存在明哲保身,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必须对准号、下猛药、见成效。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用正确的导向、有效的奖惩、科学的机制建设好班子、打造好队伍、带出好风气、创造好业绩。
1、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让干部敢担当、敢作为。一是政治上选人看担当。要把敢担当作为衡量干部政治品质的试金石。看干部面对大是大非是否敢于亮剑战斗,面对矛盾问题是否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艰险是否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过错是否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是否敢于坚决斗争。二是岗位上取人看作为。要把敢作为当作检验干部工作作风的晴雨表。看干部在工作岗位上是否敢于履行职责、敢于真抓实干、敢于坚持原则。在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看政治思想上立场坚定,永葆本色;看履行职责时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看服务社会中文明守纪,形象良好。三是民意上评人看本质。要把重民意看成评价干部综合表现的反光镜。科学看待“群众公认”,理性看待“反对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大胆提拔使用一些敢担当、敢作为的干部,让干部在能进能出交流中“走活”,在能上能下调整中“激活”。
2、明确有效的奖惩导向,让干部愿担当、愿作为。一是职务能上能下。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真正实现“优者上”正面引导干部、“劣者下”反面教育干部、“平者让”对面审视干部,激发干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主动性。二是收入能多能少。按照“以岗定薪、能者高薪”的分配原则,建立以绩效工资制为主体的薪酬分配形式,做到按劳、按绩、按效分配相结合,实现多干多得、少干少得、不干不得。三是人员能进能出。建立健全科学的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对年度考评排名末位的干部亮黄牌,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亮红牌,让能干事的有地位、不干事的没席位。
3、树立科学的机制导向,让干部会担当、会作为。一是引入竞争机制。将干部每年的工作业绩、考察情况、社会公德等方面量化成若干指标,每个指标赋予不同分值,最终得分情况录入微机数据库,创建《干部综合评价模型》,利用自动计算、数据分析、分类排名等功能,形象、直观掌握干部的业绩排序。二是植入约谈机制。建立“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定期约谈一般干部,县委常委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随机约谈科级干部,县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重点约谈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的“三约谈”制度,通过“扯扯衣袖”、“拍拍后背”、“吹吹凉风”、“鼓鼓干劲”,让每名干部政治清醒、工作清正、为官清廉。三是注入优化机制。根据干部的年龄特点、文化程度、素质能力等不同特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实现因人定岗、人岗相适,让他们有岗位、有职责、有作为。同时,有计划地抽调和选派年轻干部到招商引资、城建谈迁、信访接待等一线岗位进行实践锻炼,提高他们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篇6: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的属性与司法解释内容的兼容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定事实,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仅管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为基本点,但法官都以裁判者的角色居中裁判,享有“心证”的职权。证明责任又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裁判所承担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所谓结果责任,亦称客观的证明责任,或称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它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事实的人则要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行为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结果责任出现。承担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原因。该种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承担行为责任的系在原因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在原因是为了避免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行为责任的履行正是适应了这一裁判机制。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并为法院所接受之后,即履行了行为责任,其法律效果是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所以,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风险负担。
二、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司法救济与限定
在诉讼上由于实际证据裁判主义,凡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就这种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该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裁判上的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所应当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应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将审判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所实际发生的那种事实在一些情况下相互区别,以客观地反映诉讼论在审判上的这种特殊性。为此,《规定》第3条针对我国目前当事人证明意识和证明能力上所出现的薄弱环节,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上负有向当事人阐明证明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的职责,以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诉讼后果。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素质尚无法保障在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证明能力受限制时,一方面予以必要救济,另一方面还要同时保障在诉讼上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攻击与防御的机会。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委托律师调取证据。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间届满后缴还人民法院,并说明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前去调查,收集是欠妥当的,因为,由法官发出的这种命令,应针对诉讼外的第三人,而由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持有这种命令向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调查证据,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极有可能危及有关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规定》第1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并不等于人民法院由此而成为证明主体或者举证主体,并且即使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也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看。
三、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与启动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为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事实不需证据证明即可被视为真实,并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从而导致免除该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的产生。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证明能力,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处理案件。如果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已经清楚,不必再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则可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免除也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外,该司法解释第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处认亦应当属于免除相对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范畴。
当人民法院对某一事项采用司法认知时,势必在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对峙关系上造成某种失衡状况。因为,司法认知的采纳,意味着有关事实不需证据即可被认为系一种真实,从而免除了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根据《规定》第9条2款,除了第9条1款(二)项规定的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情况下,这些原本属于负证事实,将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当事人恢复其证明责任,以便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相抗辩,其反证是否能够构成足以推翻原免证事实,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作出判断。所谓无需举证,是指在审判上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或证明负担。在诉讼效果上,产生这种负证事实应当与法官依职权在审判上予以认知或接受这些事实为真实来看待,其效果是,无需当事人的提供证据以及经过法庭辩论便可直接将这些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
由法院依职权采用司法认知,其对象一般限于应当予以认知的那些事项。而属于法院可以予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一般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条件。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官采用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除了法官可依职权对某事项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就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事项申请采用司法认知,同时赋予相对一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
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与证据法的法理,对于免证事实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于众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的自认,可由法官依职权加以认定;对于推定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当事人申请法官予以认知,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信息材料。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有关特殊定理以及当事人的自认,亦可采取由当事人申请认知的方式。
四、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规定设定了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是,仅此一项原则性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指出:“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解释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是在处理当事从在证明时的主张责任与行为责任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仍然不能圆满地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如果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
于积极和消极状态时,仍按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证明责任或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平的。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看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依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证明责任负担的情形。为此,《规定》第7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定是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基础上,赋予法官据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决定有关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是法官享有一定幅度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该条规则的具体适用是有层次的效力性和适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只有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并且《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得拒绝裁判,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等因素来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有的因素属于主观因素,有的属于客观上的因素,当一个涉及相同的待证事实时,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合同内容系采用口头方式订立的,相比较就证明难易程度而言,后者所遇到的难度应当大于前者;再如,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而言,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并未对症下药,造成巨额医疗费用而构成侵权时,就这一待证事实而言,医疗机构较患者更接近于有关证据。
篇7: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物业管理是城镇化管理中的重要微观活动,是政府对环境和设施直接管理以外的有益补充,其服务效果影响着城镇化质量的评判,解决好物业管理问题,是人民小康生活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准之一。
关键词:物业管理 城镇化 城市管理 对策分析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而物业管理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般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有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深圳,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
1994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管理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物权法》的颁布将解决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内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未来的发展将起到深远影响。
由于物业除房屋建筑外,还有大量的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业主本身基本没有可能自主管理。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从业主要求的主观还是政府财政承载力的客观看,物业管理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
再加之物业种类多样,除了居住物业,还有对管理专业要求更高的商业物业、工业物业以及机场、车站、桥梁等特殊物业,因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管理是最好的选择和发展方向。
二、物业管理在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化既是物质文明的进步,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
在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物业,和人们居住、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人们在其环境内享受到的相关服务水平、精神愉悦程度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上海世博会提出口号“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凸显了城镇化的核心——发展。
物业管理水平,是人生活的美好与否最直接的见证,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相同的是,在20几年的发展历程中,物业管理水平得到了长足进步和质的提升,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物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很多物业,业主入住以前,物业相关设施运转正常,喷泉唱响、绿化盎然、安保到位、水电畅通,业主入住后,有的物业管理一如既往,更多的物业管理品质下降,喷泉停水、蒿草遍地、门禁松垮、维修拖沓。
这里面原因多样,有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水平的问题,有对项目认识不充分致使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沟通的问题,也有物业公司对时代发展的不适应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服务者,不管在哪种问题上出现问题,都会造成服务品质下降,而和其他服务行业不同的是,物业管理和业主的吃喝拉撒睡密切相关,其服务的不完善,对业主造成的伤害更大。
2.物业开发与管理的脱节现象严重。
现在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物业开发和物业管理脱节。
开发商在销售时,会对项目做高端配置并作为卖点宣传,却不会告知业主,这些配置的保养、运营、维修、维护的资金从何而来,又怎样保证这些配置几十年正常运转。
物业运营越久,公共设施、设备因老化维护成本会越高。
但开发商为项目持续热销,会在项目前期交房时,通过商品房销售收入来贴补物业费用,营造好的居住环境。
随着小区业主的大批入住,开发商对项目物业补贴却是不增反减。
以太原市某小区为例,该项目第一批业主入住时,开发商对项目物业补贴费用达到300万元;第二年的补贴即降到200多万元;,开发商对项目物业补贴仅为100万元。
按照国家法律,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对小区的保修责任在3年之内,剩下的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事了。
以太原市另一小区为例,业主的居住面积为5万平方米,全年应收物业费74万元。
但仅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电工、管工、保洁、保安、会计等18个员工一年的工资即达43万元,项目内每年必须进行支出的避雷检测、自来水水池清洗、配电室年检、市政排水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检测、6部电梯检测的费用18万元。
还有其他维修耗材、跑冒滴漏、简易绿化、清理清洗支出约5万元。
因此小区内银杏树死掉也就无力更换,因为更换一颗约千元,喷泉也基本不喷水,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算不来账,这都是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前对项目没有摸透,盲目进入的结果。
3.物业管理市场化观念淡薄倒逼物业公司变相降低服务品质、乱收费。
以太原为例,,太原出台《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按照该标准,太原市各类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1.27元/平方米·月。
但实际上,近两年新建的大盘项目,其物业成本已达到8元/平方米·月,甚至更高。
为降低小区物业的亏损,并免受物价部门的稽查,多数标榜高档物业的小区会在1.2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基础上,再加收2元至6元的“管家服务费”、“定制服务费”。
配置越高的小区,物业所加收的`费用越高。
即便如此,随着物业配套设施的老化及原材料成本的上升,物业管理公司算不过来账的现象可能还将长期存在。
太原市某小区,景观池没钱注水,开发商撤离不再补贴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自身也无力支付此笔费用,这时就需要业主们作出选择,是该把水池填平,还是自己交费继续发挥水池的作用。
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决定及支付费用来工作,前提是,物业公司不会贴钱搞服务;业主方面也觉得不公平,认为既然买了这个小区的物业,配套设施就应该运转正常,物业公司不该降低服务品质,但无奈的是,从当时的购房合同中也找不到有利于自己的依据。
三、对策分析
1.提高物业管理公司准入门槛,加强监管。
我国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即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资质的设立,有助于提高物业公司工作的专业性、服务的可靠性,但在二级和三级资质的要求上,显得差距过于明显。
二级资质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即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而在三级资质要求上,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降为50万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即可。
显然,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对企业要求差距偏大,且三级资质的准入门槛过低,很容易把物业变为小、新公司的管理试验品。
并且,三级资质企业对物业的管理好坏无明确的、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管、对企业本身经营构成强力制约的条文规定,致使其无论好坏的管理经历都变为升级二级资质的资本之一。
因此,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加强监督是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的基础要素。
2.物业是产品,开发与管理应联责、联动。
开发商在销售产品时,物业服务是一个重要的促销点,很多购房者也把优质的物业服务作为一个关键的购房参照指标。
但开发商售完产品后,往往物业管理会移交另一公司,其物业功能、品质能否达到开发商宣传的水平变成未知数,即使是物业管理仍由开发商关联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其时间长度和品质也仍是未知数,而业主不可能像购买其他产品一样不满意就轻易更换。
物业管理公司招标,并不是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现阶段物业管理问题主要是财务核算问题。
物业管理者是企业,成本、效益是考量的首要因素。
如果物业管理者按照开发商的宣传提供服务经常会导致亏损无法经营,但物业管理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开发商宣传的水平又会引起业主的不满。
矛盾,因开发商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分离、脱节而产生。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条款都是为开发商规范销售开了一个好头,但在具体实施中,企业的寿命、法人代表的寿命、官司诉讼成本及时间等等因素又会将业主置于不利地位,且业主无更多精力和法律依据维权。
消费者购得的物业是一个完整产品,所以物业开发和管理具有整体性。
一个物业管理有问题,必须能够影响开发商下一个物业的开发,才能让开发商真正从各个角度认真考量自己开发的产品在将来物业管理中的可实施性以及对业主的责任问题。
同时,有一个需要清楚的问题是,并不是说物业开发和管理的联动是开发商单一的经营行为延续,而是指开发商在开发、宣传、销售产品时就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科学地对未来的物业管理进行财务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作为开发商应负的法律责任,开发商应为此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时将物业实施内容、项目,物业管理财务成本状况是否与当初项目论证相一致,定时在行政部门监管下,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审计部门的审验,作为法人、法人代表、股东等开发其他项目甚至其他经营行为时的准入条件,这也是企业诚信工程建设的内容之一。
另外,物业开发和管理的联动,有利于开发和管理企业的真正衔接,避免物业管理企业盲目拿到项目、先拿项目再做成本核算。
让物业管理公司进入之前就通过主管部门认定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物业的实际情况两方面进行科学分析核算,无实力或认为算不过来账的物管公司就退出,前置性防范风险,而物业公司自己认为有实力、可以取得效益进场的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得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直接、间接、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以财务核算为理由乱收费。
3.物业管理条例应因时制宜调整,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允许商品有多种功能和特性,交易双方可以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交易,尤其中、高端物业配置已经成为市场趋势,物业管理按等级收费的办法,迫使部分企业以降低服务标准的方法降低成本,进而导致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造成了收费与服务的恶性循环。
因此,应加快物业管理市场机制建设,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以太原某房地产项目为例,小区建设了大尺寸游泳池,按标准泳池计算,这些泳池每换一次水,需要注入净水吨,按5.2元/吨的普通经营水价计算,水费即达上万元。
按照每周换一次清水的频率来计算,4月至9月,春夏秋三季仅水费就达25万元,加上泳池内的清污、消毒、上下水管网的养护维修费用总费用超过每年30万元,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的物业费无力承担。
但业主购房时,正是看中了这样的小区功能配套。
物业管理条例对此种行为就应加以引导性规范,不必逼着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同时,应头尾相顾,在物业销售之初,此种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应在购房合同中明文约定,对购房者承担此笔费用明确告知,并对购房后因通货膨胀、原材料上涨等因素可能产生的正常调整考虑在合同文本内。
4.物业管理应纳入到城市整体管理考量体系中。
城镇化的前期,是以建为主,中后期是建管并重,且重在管理。
物业管理是城市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各种创建活动的微观地理单位。
小区的内部宣传教育、安全防火、治安、环境、卫生、文化等工作大多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或协助政府完成,填补了政府对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以外的社区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空白,完善和发展了城市管理功能。
因此,物业管理必须纳入到以人为本的城市整体综合管理当中,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尽快解决加以完善,人们的每一个微观生活活得精彩,小康社会的目标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12月1日,山西省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标准《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开始施行,标准对山西省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制定出严格具体的考核标准,将物业服务标准由低到高共分为一、二、三、四、五个等级,新标准对物业企业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小区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公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服务内容提出详细要求。
该标准从住宅物业切入,其出台及实施,对其他种类物业管理起到了试点、示范的作用,是物业管理纳入到城市整体管理考量体系的具体举措之一,为物业管理全面走向科学、务实、服务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物业管理条例,20
2.山西省住宅物业标准,20
3.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20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8: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不但在航海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学校行政部门的程序化管理,提高了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通过对相关学院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及管理评审,使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及预防,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最后根据实际工作经验,认为应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宣传工作,使之深入人心.并改进措施,保障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建立与持续实施.从而保证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最大程度地发挥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作用.
作 者:李春凤 蔡鹰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法规与质量管理处,广东,湛江,524088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23) 分类号:G64 关键词: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 质量管理 高校管理★ 养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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