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晋城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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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晋城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篇1:调整晋城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亡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

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对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待遇,建立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待遇调整台帐。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或服刑完毕的,应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服刑完毕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原劳动能力鉴定变更时间、原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服刑完毕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

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调整或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对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市经办机构应予以重核。确有调整的,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报《职工工伤(亡)待遇审核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经办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必须经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支付相关待遇。

经办机构财务科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开具的费用结算单,经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标准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伤残职工所在单位,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篇2:铜川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从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科获悉,铜川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从1月1日起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为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伤残津贴方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同时,对于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此外,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铜川市20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对于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篇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6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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