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通知(精选11篇)由网友“lu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广东省]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广东省]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通知
[广东省]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通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60号)的规定,广东省20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定于11月20日举行,有关事项如下: 一、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其中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 二、考试时间 2005年11月20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下午2时至4时30分考《会计基础》。 三、全省报名时间及办法 考试报名,具体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定。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没有工作单位的.,在生活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报考者请直接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办理。(深圳除外) 四、考试收费 考试费每科50元。 五、考试题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会计基础》: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和业务题。 六、成绩公布 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会计管理工作办事指南电话查询”系统,公布全省2005年下半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电话查询号码:16842168,每分钟信息费0.20元。 七、省属在穗单位、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有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广东省财政厅组织进行。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个人报名时间:9月15日至9月26日。 2、集体报名时间:9月27日至9月29日。 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 下午:2时至5时。 (节假日不办公) 3、报名地点 广东省珠算协会(地址: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大院原托儿所二楼,联系电话:83170682、83170296)。 (二)报名提交材料 1、个人报名提交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证及复印件。 (2)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3)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 (4)符合免考《会计基础》条件的考生必须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毕业证原件(两年有效)及复印件。 2、集体报名提交材料 (1)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 (2)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附件 1、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报名表 2、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附件1: 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报名表 档案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 照 片 籍贯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住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报考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 备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2、此表应由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 3、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到省珠协报名。 4、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附件2: 2005年下半年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档案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此贴于2005年09月15日15:12:10,被 冰岚 修改]会计篇2:[佛山市]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
[佛山市]2005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2005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定于11月20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其中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 二、考试时间 2005年11月20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下午2时至4时30分考《会计基础》。 三、考试收费 按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考试费每科50元,请各有关单位于11月5日前将考试费缴入财政专户。 四、考试题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会计基础》: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和业务题。 五、成绩公布 12月30日公布佛山市2005年下半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试报名时间为9月5日-25日。 (二)为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各培训点必须指定一名联络员,并于9月26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手机号码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科)。考试期间联络员务必打开手机,以便及时联络。市财政局(会计科)考试期间联络员:梁云飞(83282272(办公)、82399272(小灵通);汤卫华 83282287(办公)、22860028(小灵通))。会计篇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重新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根据5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篇4:会计从业资格取消
3月3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证的取消已是箭在弦上,迟早的事情,但对于广大财务人来说,仍有不少疑问需要一一弄清,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
一、会从取消后,原有证书还能不能用
文件中明确表示: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作为入门级证书,仅仅作为上岗的证明,对财务人来说谈不上有多高的含金量。初级考试需要拥有会计从业证,但中高级则不需要了,这可能是目前会计证的唯一作用了。
二、会从取消,还需继续教育吗
关于继续教育问题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但文件中也明确说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明确要求。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会从取消,会计人该怎么办
近年来,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每年增加160万人左右,增长速度达到10%左右,我国传统会计人员已达到多万,而管理会计人才缺口达300万,未来十年,管理会计是中国的蓝海人才,财务会计将削减2/3,大量传统财务人面临转型或者淘汰。
即使如此,每年仍有数以百万计的持证者涌入这一行业,而含金量和市场认可度却在急剧下滑。面对“互联网+”和财务信息化前所未有的挑战,财务人未来的路将何去何从?自己的市场价值及含金量将如何体现?
万变不离其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还是回到国家政策上来,问题就会比较清晰了:那就是向管理会计这片“蓝海”进发!
篇5:会计从业资格取消
想要揾工,行业准入证考试却已暂停,到底该怎么办?记者了解到,自出台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通知后,广东省财政厅还未公布考试恢复时间,广东考生只能慢慢等通知。不过,业内人士建议,想要入行求职的考生不应“静等”,宜提前布局,掌握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练好会计实操本领。
此外,财政部表示,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有关部门正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广东方面,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权已经下放至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相关部门未见具体动作。
报考无门,多地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想在毕业前,考到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想到,考试都没了。”广东财经大学毕业生王同学最近有点烦,因所学专业屡屡不好找工作,再加上考研失败,这位职场小白便想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进入会计行业揾工。“据说会计很好就业,工资高,岗位多,且考试不难。”
不过,王同学的算盘恐怕要落空了。日前,深圳、肇庆、东莞、中山等多地会计学会发布公告称,“因2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革,改革具体内容还没公布,所以,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停报名缴费。已成功报名缴费2017年1-3月份考试的考生请留意通知,未缴费的考生无需再到现场缴费。”
记者了解发现,广东并非首个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省份。早在今年年初,因国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正在协调中,全国16个省份陆续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缓进行的通知,其中广东、天津、浙江等热门省份皆在其中。
作为会计行业的准入类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向来被认为是行业敲门砖。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参加会计资格证考试的人数近年来不断增加,截至底,累计有585.6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级会计资格证书,其中初级404.4万人,中级168.7万人,高级12.5万人。此外,财政部虽然未公布2017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考人数,但比从业资格证更高一级的初级会计师报名人数却达到了186.68万人,足以显现会计行业的庞大需求。
行业需求既然存在,为何却要暂停此类考试?究其原因在于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改革。
今年年初,人社部举行20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卢爱红就表示,至今已取消职业资格433项,完成国务院确定取消70%的目标,下一步将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记者注意到,国家原则上要取消四类职业资格,其中在已经公布的取消职业认证资格中,既有准入类职业资格,也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证,其中包括“临时导游”、“肉品品质检验员”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取消,意味着从事此类行业,将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即不再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该职业强制挂钩。
还没取消!今年或有新的考试政策
暂停考试,是否意味着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即将取消?多方信源透露,暂停考试并非取消考试,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考试政策,且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取消并非简单的“一纸文书”就可以轻易决定。
针对不少网友担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取消”等问题,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表示,会计从业资格确实已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不过,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这就表示,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目前还没有取消,但是未来说不定就没了。”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会计法》中明确规定,要从事会计行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会计法的修订工作并非“一纸文书”可以轻易决定,因此日前取消考试的可能性不大。不过,该位老师还透露,目前我国财务人员已经超过2000万,其中大量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含金量低,水分大”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饱受诟病,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将成为趋势。
广东方面,广东省财政厅也表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还并未取消,下一步到底怎么做,将以中央通知为准。记者发现,早在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广东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定于2017年5月举行的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仍包括“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从业资格证”依然是会计行业的必备证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日前已公布的取消职业认证资格名单中,记者未发现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被列入名单,不过,当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只有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内,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见身影。
此外,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若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还考不考?非专业生多观望,专业生忙备考
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后,很多大学生都在纠结:到底还考不考?
“我学的专业是考古,工作很不好找,有学姐考了会计从业证后直接去了企业,我也想通过这个证转行呢。”在陕西师范大学就读的广东娃许同学告诉记者,此前他一直在考虑进入会计行业,不过,基于目前不太明朗的会计从业证考试制度,他还是选择先持观望态度,“主要是怕取消,取消后考的证也就没用了,不仅浪费钱,浪费时间,而且资格证本身也没啥含金量,求职时更没有竞争力。”
与许同学一样,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刘同学也选择“以不变应万变”。这位本就对会计行业无感的学生之所以加入考证一族,仅仅是为了增加求职机会,扩大求职范围,“不报考会计从业证,我还可以去考教师资格证,少一个证对我没啥影响。”
不过,在很多会计专业的同学眼中,哪怕考试暂缓,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依然是人生中必须参加的'考试之一。广州工商学院会计系15级会计学专业的赖媛去年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虽然不认可会从证的含金量,这位在校生依然建议学弟、学妹们提早备考。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试题很简单,各行各业的人都可以考,取消这个证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赖媛说,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证书,很多会计专业的同学不得不先拿从业证之后才能去考初级会计师,而一旦会从证取消,这对于会计专业学子来说其实是一件好事,“不用花那么多时间参加考试了,而且初级会计师的含金量更高。”
暂停考试甚至取消考试,对于广东考生来说到底有什么影响,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会计学专业老师任政亮分析称,取消准入类资格考试意味着减少人才流动障碍,降低考试成本,更加有利于非会计专业者进入会计行业,同时更考验会计行业从业人员的水平能力。“取消之后,意味着考初级、中级会计师都不需要有会计从业证了,考生负担大大减少。”
怎么备考?提前掌握初级会计师知识
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这让很多想从事会计行业的人十分尴尬。不过,业内人士却表示,会计证是会计行业的准入证,虽然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缓了,但是不代表停考,若想以证揾工,即使未确定考试时间,考生依然要提前准备,掌握相关的会计学知识。
广东某会计培训公司相关负责人建议,求职者可先通过培训学习相关会计学知识,同时可提前学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内容,如果一旦取消会计从业资格,那初级会计职称就是另一种“会计从业证”。此外,想急忙求职的考生,可以先找份与会计相关且不要会计证的工作。据悉,目前有票证管理员、采购、仓管员等职位对以后从事会计工作有益。
篇6:会计从业资格取消
前段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示了一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其中包含了注册会计师,初、中、高级会计师等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但偏偏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影子。从这个清单开始,很多人不禁猜测:会计从业资格证可能会被取消。另外,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春季报名在往年早已开始,但今年却一点儿动静都没有,这让很多想从事会计行业的备考人彻底“炸了锅”。昨日,就有记者从财政局了解到: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确实已经取消。
【谁来赔我的时间和金钱】
会从资格证被取消的消息一传出,网络上出现一片哀嚎,“我刚刚拿到的证书,刚捂热了怎么就没用了呢!”“为了考这个证书,我都挂科了,你现在又来告诉我没用了?!”“我考了五次才考下来,还我报名费!”
辛苦努力了大半个学期,说取消就取消,对那些取得证书的人的确是个不小的打击。回想起自己为考试奋斗过的日日夜夜,每天起早贪黑地坐在书桌前背着各种道德法规、会计分录,为了考试忙得焦头烂额,甚至在考试的前一天晚上通宵突击,觉也睡不好、饭也吃不香,结果到头来你跟我说不用考了?这付诸东流的不仅仅是金钱,更是珍贵的时间和满腔的热情啊。
【网友:增加了更多的就业可能性】
在一片哀嚎声中,也有不少人悄悄地松了一口气。“考了两次都不过,这次取消了请允许我悄悄乐一会儿。”有网友表示:“会从资格证的取消,可以为增加就业率提供可能性。”
同时有专家表示,资格证的取消并不意味着资格证的失效,那些取消前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人,仍然可以使用资格证来作为自身能力的证明。而且笔者认为,那些考过资格证的人并不是一无所获,笔者也是曾会从考试大军中的一员,为了这个考试每日学得昏天暗地。考试之后会发现,在接下来的上课听讲过程中,无论是课堂练习,还是学习新的知识,相较考试之前,笔者的个人能力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所以经历这场考试的人也没有一无所获,你们认为呢?
篇7: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篇8: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篇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篇1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篇1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均采用无纸化考试的办法。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自2010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是由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考试试卷进行答题,提交试卷后立即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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