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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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护士执业注册

篇1:报考指南:护士执业注册

一、中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中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篇2:报考指南:护士执业

一、护士执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享有护士执业权,可受聘于公;私立单位,从事业务行为,执行护理业务,并受法律保护。

(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在获得证书之前,可安排从事护理员工作。

(三)护士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上述不予注册的对象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

(四)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临床生活护理工作,不得介入其他护理工作。

二、护士执业应履行的义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二)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三)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爱护医疗文件,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医疗文件的真实完整。

(五)接受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

(六)指导尚来毕业的护理专业学生或毕业生的i临床实习。

三、护士执业应享有的权利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有利于患者康复的护理方案。

(二)有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为特殊患者进行特殊护理。

(三)有权拒绝损害患者健康的不正当要求。

(四)有权从事相关的医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团体。

(五)有权参加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进修。

(六)直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有权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护士执业的有关规则

(一)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遇有医疗事故、就医者涉嫌伤害、非正常死亡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护士在执业中遇有危重病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五、护士执业的有关处罚

(一)非法取得《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至取消其注册。

(四)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篇3:报考指南: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护士管理的通常做法。为加强我国护士队伍的建设,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民的就医安全,卫生部1993年发布了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护士的执业注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办法》要求护士执业除具有合格的学历外,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这标志着我国的护士管理步人一个新的阶段。

一、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二)获得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者获得经总后勤部卫生部确认免考资格的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军队其他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三)对于由地方院校毕业应征人伍的军队护士或军队职员护士,获得地方高级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地方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地方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参照军队的办法执行。

(五)以往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未达到确定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考试的报名

凡符合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条件者,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名,再由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名,尚未落实单位的考生,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名。申请者报名时,需交验: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其所在单位出具临床试用或临床工作经历证明。

三、护士执业考试时间及类别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由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统一布置。每年考试日期按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规定。考试类别分西医护理学、中医护理学两类。考试时间为1天,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上午进行,报考西医护理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时间为12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时间为120分钟完成。第二阶段为下午,报考西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法律法规》、《伦理原则》,时间为15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科目为《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时间为150分钟完成。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出卷。

四、护士执业考试内容及题型、题量

考试内容重点突出了护理,加强人文学科。考试的重点以护理为核心(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理实施和评价),增加了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

以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试卷为例,西医护理学试卷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的试题。总题量为230道,其中基础护理学试题约占26%,内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2%,外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0%,妇产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4%,儿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3%,心理学试题约占2.5%,法律法规、伦理原则试题约占2.5%。题型为最佳选择题,其中a1型约占55.5%,a2型约占35%,a3型约占9.5%。上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基础护理学59题,内科护理学50题,心理学基础6题;下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外科护理学47题,妇产科护理学32题,儿科护理学30题,法律法规及伦理原则6题。

五、护士执业证书的颁发

符合上述免考条件者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由卫生部监制的《证书》。军队护士合格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分正本和注册本两件,正本、注册本照片处(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各加盖各大单位卫生部门钢印。

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再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篇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2日起施行。

篇5:报考指南:护士简介

护士之名来自19钟茂芳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3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

护士是指受过专业教育,经批准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意识。

一、护士的职业素质

护士的职业紊,质是指从事护理专业所需要的特殊性质方面的要求。

(一)热爱护理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敬业精神。

(二)关心病人疾苦,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对病人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和爱心。

(三)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廉洁奉公。不做违反道德良心的不合法操作或不忠于职守的工作,以维护职业的声誉。

(四)具有诚实的品格、较高的慎独修养及高尚的思想情操。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护理理论及人文科学知识,以及参与护理教育与护理科研的基本知识。能胜任护理工作,并勇于钻研业务技术,保持高水平的护理。

(六)具有较强的护理技能,能应用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解决病人存在或潜在的健康问题。

(七)应与同行及其他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友爱、团结、协作。

(八)具有健康的心理,开朗、稳定的情绪,宽容豁达的胸怀,健壮的体格。工作作风严谨细微、主动、果断、敏捷、实事求是。

(九)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态度和蔼,稳重端庄,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二、护士的工作场所

护士的工作是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公民,除可在卫生保健机构从事保健工作,在学校从事护理教育工作外,目前重点是在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其中主要包括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科研、预防保健等。此外,还可从事社区保健护理工作,如老人院,护理院,康复机构,工厂和家庭等。具有护理中专(三年)以上学历和注册护士资格,工龄两年以上,具备医护专业外语听说能力并能通过有关机构的口试和笔试者,可出国应聘护士工作。

三、护士的技术职称系列

根据业务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和护师。

主任护师:护理人员的高级技术职称。应具有护理本科水平,并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进行护理理论、技术及科研和教学工作,负有提高护理质量,发展护理学科的任务。组织主管护师、护师、进修护师的业务学习,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负责讲授,承担不同层次护理本科和专科学生的临床实习教学;善于总结护理经验,能撰写护理论著和译文;协助护理部主任加强对全院护理工作的领导。

副主任护师:护理人员的副高级技术职称。其职责及要求基本同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护理人员的中级技术职称。在护理部主任或科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解决本科护理业务疑难问题,配合科护士长组织本科护师、护士进行业务学习,编写教材,负责讲课,协助组织大专及中专护生的临床实习,协助科护士长制订本科的科研计划并指导本科护师、护士开展科研工作。

护师:相当于大专水平的护理人员。一般为护理专科、本科毕业或中专毕业5年以上经过培养提高达到上述水平者。在病房(科室)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参加病房临床护理工作,指导护士进行业务技术操作,能带领护士完成护理难度较大、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承担中专护理教学,带教护生实习,参加本科室的科研工作,撰写科研论文和工作总结。

护士:受过中等护理专业教育,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一般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中级卫生人员。主要在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配合医师执行治疗并进行护理,或负责地段内的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篇6: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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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篇9:中医执业医师报考指南

中医执业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一)目的和意义

出台《执业医师法》对我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医师)实施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制度,是为了加强中医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其权益,保护人们健康安全;同时,也是与国际上对医师的管理制度接轨,便于更好地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分级分类

考虑到我国实行多层次医学教育、多结构医师职称的历史现状,以及我国存在中医等多种传统医学的实际情况,中医医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分级: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不能独立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2、分类: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三类,目前民族医专业中开考的有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等民族医专业。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复杂,类别繁多,报考类别共有30个。

(三)主管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考试大纲

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以师承方式学习的`人员;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学校中未经评估的中医专业,在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的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学历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考试;

5、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

1、《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的人员

(1)在6月2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和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6月26日前已经地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和20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的人员

(1)师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指导老师必须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获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全国医师资格报名及考试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年2月22日~3月22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3月24日~4月7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二、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0年7月1日-7月15日。

2.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日期时间中医执业医师

9月11(星期六)上午9:00-11:30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第二单元

9月12(星期日)上午9:00-11:30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第四单元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点击进入网上报名入口

附: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网上报名须知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表填写说明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回答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生个人上传照片规格

2.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篇10: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指南

一、注册审批程序:

1、注册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填写注册受理登记表。

2、注册资料审查(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

3、办证、发证。

4、网上公告。

二、注册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三、注册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4.执业单位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6.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申请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5)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再次注册单位与原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需提供本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三)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至外省(直辖市)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执业药师已经在外省(直辖市)注册,准备变更到陕西省注册的,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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