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PA保密责任的探讨?(共5篇)由网友“柚子草莓樱桃”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对CPA保密责任的探讨?,欢迎大家分享。
篇1:对CPA保密责任的探讨?
对CPA保密责任的探讨?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注册会计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被审单位大量的商业秘密或非商业秘密。出于职业的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与外界的交流,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都有可能涉及这些秘密的披露问题。此时,要求CPA保密的责任便应运而生。?
一、保密是职业道德还是行为准则?
19,审计学家蒙哥马利在其著作《审计理论与实践》中指出:“大多数人认为有两个审计职业道德不受任何限制,在任何场合下都必须遵循,其一是独立性,其二是保密责任。”自此,保密责任是对CPA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及其若干后续年限内,恪守保密原则成为CPA执业的教条。但是,保守秘密意味着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报告时不能进行充分地信息揭示,管理当局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并没有明显改观,社会公众或委托人就有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维护公众利益还是维护客户利益,抑或失去客户还是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面对这一两难选择,审计职业界自身作了积极的努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处理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应该是像对待独立性那样,将对CPA保密责任的要求明细化,即规定CPA应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从而使对保密责任的要求,由单纯的道德约束转变为一种准则性质的规定。?
二、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
如何恰当地行使保密责任一直是审计职业界关注的问题。由于过度地保密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特别是某些特殊的利益群体的损失,如债权人,若他们认为CPA对被审单位偿债能力严重减弱的事实没有公布出来,且由此引发了债权损失,那么要求CPA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问题也就相应会产生,同时也会使CPA的社会声誉受到影响。因此,CPA迫切需要对保密责任作出规定,以恰当的界定保密的范围。笔者认为,保密范围的界定主要和下列因素有关:?
1、法律规定
无论是对于CPA,还是对于被审单位和社会公众,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界定保密的范围应该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1988年1月12日颁布的《职业行为准则》在“规则301: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规定:“公开执业的会员不得披露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相比较而言,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保密的范围规定的更为具体,如《会计法》第34条规定:“……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此外,《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审计法》第14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第20条等基本上都规定CPA应对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现在的问题是,CPA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既有商业秘密又有非商业秘密,究竟是对前者保密还是对所有信息保密?从AICPA、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及香港会计师公会(HKSA)等组织的立场看,他们赞同“不披露任何机密信息”。探讨其原因,除了两者严格区分上的困难外,对所有信息保密更加有助于CPA与客户之间的坦诚交流,因此,对所有信息保密的做法更值得我们借鉴。此外,保密的时间跨度、助理人员的保密责任及对保密信息的利用等问题也需要作出明确规定。除了上述规定外,由于审计工作涉及到大量的.会计核算及其披露问题,而这些会计核算及披露的具体内容有可能涉及各种机密信息,如关联方向的交易价格等,如果能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对这些信息的披露作出规定,那么无非也就降低了审计人员选择的困难程度。?
2、专业权利
一是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授权。在与被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CPA就有义务进行审查。同时,由于CPA的审计必须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所以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要授予CPA一定的权力,使他们可以行使正常的审计程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在《职业会计师的道德准则》中,将保密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指出:职业会计师在提供职业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未经适当的、特别的授权,不得披露或使用这些信息。因此,管理当局往往以保密协议的方式明确保密的范围,如果CPA违反了协议的规定,并且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自身职业的权利。任何一种职业其义务和权利必须是对应的。CPA有执行审计的义务,为了能按时按质的完成工作,CPA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这一权利集中体现在CPA有对被审单位经济业务进行检查的权力。有了这种检查的权力,CPA才有可能获取足够的证据来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在不同的环境下,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公众对审计职业的理解不同,CPA所拥有的权力也不尽相同。一般地讲,在一个充分公开、平等竞争且公众参与意识较强的社会中,CPA具有更大的检查权力,涉及到的机密信息越多,对外披露的倾向也越大。?
3、职业素质
要对保密的范围作出一个十分明确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期,甚至是同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因此,对保密事项的辨别更多的还是靠CPA自身的职业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CPA应该站在社会公众和被审单位两者的角度来判断披露的“度”是否合适。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职业道德规范:对客户的责任”中指出的,其基本的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客户保持公正、坦率的态度,竭尽全力,既关心客户的利益,又承担对公众的责任。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当然不仅仅指某些特殊的利益群体或个人)应是CPA最主要的职责,当信息的揭示能增加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时,CPA应披露这些信息。?
三、正确处理保密与独立性的关系?
1945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提出应赋予CPA一种“交流特权”,这种特权使审计人员即使是在法庭上也可以以保密为由保持沉默。经过争论,法律界和审计职业界基本达成共识:只要不损害CPA传统的独立性,某种形式的特权是需要的。到目前为止,美国有15个州的法律赋予CPA有此项特权。由此可见,正确处理保密与披露的关键,或对二者取舍的标准,最终还是取决于CPA对独立性的理解和实际把握情况。?
保密责任和独立性及审计结果的关系可用下表说明:
?
保密?独立是否
是A?最理想状态B?若给客户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否C?审计合谋D? 审计失败
在审计职业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中,A、B两种状况是常见的情形;相反,在审计职业不太发达的情况下,则较多的出现C、D两种情形。从我国的现实来看,C情形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由于独立性更强调所体现的精神状态,所以那种在表面独立而实质并不独立掩盖下的审计合谋常常成为审计人员谋求私利、与被审单位一起欺骗社会公众的手段,防止审计合谋也成为治理资本市场、促进CPA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
会计
篇2:保密责任承诺书
为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国家和本公司涉密资料失、泄密事故发生,本部门特制订测绘工作保密责任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有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及本公司的涉密资料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资料(地形图)拷贝管理制度。凡拷、阅地形图的必须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拷贝载体必须采用公司加密U盘。
三、加强电子资料归档管理,采用专门的计算机(服务器)进行储存,计算机登陆密码每周换一次。
四、光盘、纸质资料等,要及时交由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管理,做好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五、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内使用的计算机(除服务器以外)每个月换一次登陆密码,内部传阅资料采用公司加密U盘进行。
六、要保管好秘密文件、图纸、资料,不得随便将机密档案资料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七、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防止资料丢失和泄密事件发生。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篇3:对我国CPA 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CPA)行业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CPA们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银广夏和安然等事件的爆发, 使CPA 的未来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CPA CPA 事务所 行业发展
注册会计师, 英文全称是CertifiedPublic A ccountant, 简称为CPA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CPA 行业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 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阶层。人们十分称道他们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 里根总统曾说过:“CPA 行业在建立和维持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 财务市场将土崩瓦解”。但是, CPA 行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 国内外证券市场相继爆发的红光、琼民源、银广厦、安然等轰动一时的造假案几乎都与CPA 串通合谋有关, 媒体与公众猛烈抨击CPA , 认为他们是同流合污的诈骗者。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社会行业, 涉及面较广, 本文仅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CPA行业发展提出几点认识。
一、CPA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 CPA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
合伙制的CPA 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 合伙人以各自的私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 提高风险规避能力, 但最大缺点是任一合伙人的失败都会使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兴起于是20 世纪90年代初, 它是指CPA 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 对个人行为及其监督下的其它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此体制下, 合伙人只有与违规事件相关时才承担无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形式融合了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 摒弃了其不足。目前,“四大”均为有限责任合伙制, 许多大中型事务所也开始向此转型。
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出资人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 合伙制的CPA 事务所主要分布在深圳, 其于大约百分之九十的事务所均采用有限责任制。目前我国CPA 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 万, 即大多数事务所的违规赔偿金仅有30 万, 巨大经济利益往往趋使CPA 追逐利益, 很不利于对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约束。
由此笔者认为, 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应当成为CPA 行业诚信立业的必然选择,在我国CPA 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完善的现状下, 合伙制严厉的连带责任会使很多合伙人望而却步, 所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失为一种选择, 同时也有利于同国际大趋势接轨。
二、CPA 事务所的业务结构
安然公司的破产与安达信的倒台, 使人们的目光重新聚焦在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同时进行鉴证与管理咨询服务的问题上。CPA 事务所的管理咨询服务近年急速扩张,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大大超过了其审计服务的收入。后来安然事件的爆发使大众普遍认为罪魁祸首在于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融合的业务模式。
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拆分之争, 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审计学家莫茨与夏拉夫在1961 年提出的观点:“管理咨询业务的扩展必然会给审计的独立性带来负面影响”。[1]但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并无明显证据支持这一判断, 有不少研究成果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仅不会影响审计质量, 反而有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加深CPA 对客户的深入了解, 有利于降低风险扩大收入, 还有利于专业能力的扩展。
事实上, 莫茨与夏拉夫曾提出过忠告:“无论是谁, 主张禁止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都是错误的。同时, 如果公共会计师都毫无节制得自由开展这项活动, 也是危险的。”[1]李若山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直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让市场发挥作用也许是可以采取的策略”。
CPA 行业是一种中介机构, 客户信赖是其生存之本, 只有实质独立而没有形式独立仍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 所以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迫于公众媒体与市场需求的压力, 对业务结构作出了调整, 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物所已先后分拆了管理咨询业务。
针对中国具体情况, 笔者认为审计与管理咨询还是不分开好, 因为中国CPA 事务所咨询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一般不大,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尚不明显, 两者结合在一起, 在查帐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中国CPA 行业目前业务单一, 规模小而分散, 鉴证收入占总收入95% 以上, 面对各大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 有必要鼓励其大力拓展新兴咨询服务领域, 扩大事务所规模。
三、监管模式———民间自律与外部监管的选择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制模式一般有三类: 独立型; 行业自律型; 政府干预型。美国是行业自律型的代表, 这种模式下CPA 主要由民间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政府不加干预。1934 年《证券交易法》颁布后,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代表政府对CPA 进行管理, 实施最终监督权与否决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 ICPA) 负责规则的制定和行业自律, 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1977年美国成立了公共监管委员会(PO B), 代表公众利益监管CPA 。事实上, PO B 形同虚设, 安然事件爆发后被SEC 解散。 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一一奥克斯莱法案》,正式标志着其CPA 行业自律历史的结束,美国的监管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监管下的独立监管模式。
克鲁格曼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3]大量的研究也表明, 市场经济需要适度管制, 市场总有失灵的时候,完全依赖市场力量和民间自律进行监管是不可行的。当然, 完全的官方监管, 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与权威, 但必然会降低制定机构的独立性, 两者均非完美无缺。
我国的CPA 制度是多头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中注协具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 是集部分行政管理行为与行业自律于一身的、受多头领导与监管的机构。这一模式由我国CPA 行业发展历史决定, 与原来的国情相适应, 但从长远看会严重影响CPA 行业的发展。[3]我国CPA 改革方向应是在逐步摆脱政府机构的色彩后, 成为市场条件下的自律民间团体, 政府应将行业的所有行政权利直接收回, 保证行业他律的威慑力。协会的作用则主要是保证专业质量, 培训专业人士, 研讨行业问题。
四、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民事法律责任是CPA 行业维持诚信的一大关键因素。民事法律在美国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四大”都曾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2002 年安达信的消失再次让人们领略了民法的威力, 显示了美国民事法律监管的强度与力度。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 注册会计师不正当
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处罚力度。下面用公式来表示它们的关系: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 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 处罚力度。
影响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的主要因素是诉讼人群的范围, 而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则与诉讼程序有关,如举证责任的安排、集团诉讼的方式等, 公式中三者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威力。
我国现状是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 目前还没有一宗因虚假财务信息而获得赔偿的民事案例, CPA 只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而没有民事赔偿。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
因为诉讼人群的范围直接决定了不正当行为公之于众的可能性, 如果起诉者的范围很窄, 则CPA 很容易逃脱责任, 反之,如果扩大此范围, 则会极大提高监督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限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 限定了较窄的诉讼双方范围, 提高了起诉条件, 对CPA 并无多大压力。
2、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要求CPA 除补偿原告损失外, 还应支付3-5 倍惩罚性罚款, 诉讼人一旦胜诉事务所将会面临重大的赔偿责任, 如安永为山登公司集团诉讼案赔偿3.35 亿美元, 安达信为阳光电器公司案支付1.1 亿美元赔偿。而我国CPA 罚款通常较少, 如红光事件仅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l-2 倍。所以我认为不妨加大经济赔偿力度, 另外还可以尝试加入名誉与职业处罚机制, 如职业禁人, 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以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 我国的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但若不考虑其它两因素的影响,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慑力仍得不到有效发挥, 这也许正是我国审计不正当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 所以今后除继续加强处罚力度外, 还应考虑扩大诉讼范围, 疏通赔偿渠道, 降低诉讼人诉讼成本, 提高CPA 失信成本与曝光概率, 建立可操作性强, 真正有效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体系。CPA 行业的发展涉及多种因素, 除本文所述外还有诸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内部治理等, 这里不再论述。我们期待经历浴火重生后的CPA 行业振奋精神, 为恢复资本市场信誉, 振兴繁荣经济市场发展作出应有努力。
参考资料
[1]夏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审计理论结构》文硕等译,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0年版。
[2]林钟高、尤雪英、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2 年版。
[3]葛家澍主编、李若山,《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剖析丛书⋯⋯注册会计师: 经济警察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年版。
[4]黄世忠,《安然丑闻及其审计失败的深度剖析》,《经济活页文选》, 2002 年5 月。
篇4:XBRL对CPA审计影响与对策研究
XBRL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Debreceny等、Rezaee等(2001)、Strand等(2001)、Weber(2003)等一大批国外学者和杨海峰()、潘琰等()都对XBRL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上述学者的研究主要涉及XBRL分类标准、XBRL分类账、XBRL对财务报告的改进等方面内容。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高锦萍博士从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制定角度尝试建立了一套评价方法,对分类标准定义的信息元素水平进行了评价。王牧和叶明研究了XBRL在我国的应用现状,认为在中国证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中国沪深两个交易所早在就开始了XBRL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沪深两市的所有上市公司已实现了用XBRL对定期报告的全文和摘要进行披露。在公司首发和再融资方面的XBRL分类标准建立方面,证监会正牵头有关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上证所年初开始了金融类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另外沪深两个交易所也正在进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研究。赵改玲和严佩研究了XBRL的缺陷和对我国审计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认为在设计开发XBRL时,由于开发人员局限性,没有过多地考虑基于XML的网络安全性问题,XBRL财务信息披露存在固有的不安全隐患。XBRL开放的信息披露功能在给企业内外的信息使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企业情报泄露、信息篡改的威胁,大大地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由于XBRL并不能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XBRL的成功实施需要依靠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如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通过精准的审计工作来加强和保证信息的安全可靠,这就必然拓展了审计人员的业务范围,给审计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国内还有相关学者研究了XBRL对审计内容、审计效率、审计功能、审计方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上述研究以规范研究为主,很少有人从实证角度来分析XBRL在CPA行业的应用。本文拟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收集目前注册会计师对XBRL的认知度,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不但有助于了解XBRL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报告语言,在CPA行业的应用现状还能从侧面了解到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普及率。
一、实验设计与调查分析
(一)问卷调查 问卷立足于调查了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XBRL
的认知程度。问卷正文部分一共分成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人员素质、事务所规模、收入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使用信息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的情况;CPA对XBRL的基本了解情况(了解途径,了解程度、认为有无实施XBRL的必要性等)。按照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将调查问卷直接发到长沙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手中,然后现场回收。(9月26日,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89份,回收率达到了74.17%)。
(二)调查分析 对回收的问卷,按照两个剔除原则进行筛选:一个是数据缺失严重,大量调查题目未填写的;另外是填答时都填写同一个选项编号的问卷予以剔除。一共剔除了14份试卷,最终用于分析处理的问卷数目是75份。对问卷进行分析之前,采用Cronbachps 克伦巴赫阿尔法系数测试问卷可信度,测试结果显示问卷总的系数是0.78,表明问卷的内在一致性较高。有效回收的问卷分析过程和结果为:(1)所有问卷对于是否有独立信息技术部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说明了长沙市会计师事务所都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2)在调查事务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程度时,问卷结果只有两种答案:认为本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用程度很强的占46.67%,认为应用程度一般的占53.33%。(3)在调查CPA最注重审计软件的何种功能时,统计得出有13.33%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查询能力,有2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汇总计算能力,仅有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核数能力。对于所有选项都选择的人员占40%。目前,注册会计师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很重视,最看重的是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汇总计数能力,不太看重审计软件的查询能力和核数能力。(4)在调查中,认为审计软件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的人员占80%,其余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使用不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无太大差别的占20%。(5)对于XBRL的应用性调查结果分析:在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仅仅有不到20%的人员表示听说过此种形式的财务报告;17%的人员偶尔会阅读这种形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余8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从未接触过此类软件,也从来没有阅读过这种形式的财务报告。在接触过XBRL的人员中,有26.67%的人表示其功能很强大,看过XBRL形式的财务报告的人员中有1/3的人认为该形式和PDF形式的财务报告没有太大差别。对于那些接触过XBRL的人员的调查问卷进一步统计,有26.67%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XBRL的应用的,13.3%的人员通过财经文献和学术期刊了解到相关信息的。(6)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XBRL的期待程度统计结果显示:事务所表示成本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很愿意引进相关XBRL系统软件。有1/3从业人员表示很期待引进,1/3的人表示要看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还有1/3的人员持无所谓态度。可以看出XBRL在推广使用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公众接受度并不是很高。
二、XBRL对CPA审计的影响
(一)审计时空的变换 从时间上看,传统CPA审计工作具有季节性,大量的报表审计工作都集中在年终。XBRL环境下,企业的每一项交易信息都会在交易发生时自动传输到交易数据库中,而交易数据库中的数据都将输入企业的财务数据库,数据在此被编制成各种账户、报表、档案以及法律记录,对于数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速度将大大提高,这使得财务报告的实时披露成为可能,报告的内容不仅包含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而且包括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因此CPA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时审计,可将业务较均匀地分配到一年当中,做到实时监控。从空间上看,传统CPA审计人员为了收集审计证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常会采取将工作地点暂时转移到被审计单位的方式,时间长短视项目大小、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等具体因素而定。这种工作方式虽有利于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却由于工作环境的变化给传统CPA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而当企业采用XBRL技术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CPA可通过浏览被审计单位网站,就可根据审计程序的需要下载XBRL实例文档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或者直接在线检查和利用。
(二)审计风险加大 CPA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审计风险,而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不足。XBRL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创建XBRL报告时使用的分类标准是恰当的,审计人员需要核查公司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认可的分类,核查企业拓展的分类元素是否符合XBRL 规范的要求。而且在使用XBRL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错误风险不但集中于分类标准的恰当使用,而且会计科目是否能准确映射到对应元素也非常重要。如果映射准则出错了,会计项目可能会被错误地置于会计报表不同的位置。
此外,实时审计使得审计频率加快,可能影响审计复核的正确性,这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三)审计范围的变化 传统的CPA审计大多局限于财务报告的项目,XBRL环境下XBRL财务报告可以包含更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审计软件可根据特定的审计任务,通过Web服务自动联网获取客户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XBRL标准化文档,并根据预定的内部处理逻辑,深入到企业的不同交易流程,如销售流程、付款流程、生产流程等,并相应设定所需的审计证据,如总分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审计的范围可以扩大至整个信息系统。
(四)审计效率的提高 XBRL数据一经创建及标准化后,无须第二次键入或重新格式化,CPA可以选择包括数字和文字信息在内的所有企业信息,将数据导入电子表格,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处理、计算和格式化财务信息的成本,降低了手工输入或键入数据可能发生的错误率,减少审计人员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将更多的时间放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分析性复核上,并有利于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性,并最终向审计单位、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交质量更高的审计报告。
三、XBRL环境下CPA应对措施
(一)加强XBRL的宣传和教育 XBRL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几乎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借助XBRL中国地区组织的力量,发布XBRL国家分类标准,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利用网站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大XBRL的宣传和推广。
(二)培养审计人员操作XBRL软件工具的能力 在连续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一般XBRL软件工具的操作,比如,应用XBRL一致性套件检验公司XBRL财务报告与国家发布的分类标准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标准的差异,对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可靠性、相关性进行验证。
(三)审计软件开发要协同会计信息系统 传统的审计软件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与相关性进行设计。在XBRL分类标准国家化后,如何将国家标准细化至每一个行业甚至企业的每一个供应链将是审计软件新的研究能力方向,新的技术如审计自动化、嵌入式审计模块、集成测试工具、协同审计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实践中去。因此,在被审计单位原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设计嵌入式审计模块,实现审计软件与原信息系统(如ERP系统的协同)将是审计软件开发的主要方向。
(四)提高审计人员抗风险的能力 XBRL网络环境下要求审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谙计算机、网络及软件知识,因此,要提高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会计师事务所要招募复合型审计人才,要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XBRL知识培训。审计人员在此环境下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方面的评估,详细地测试防火墙、杀毒软件、授权密码等以减少内部控制的风险;依靠审计软件校验XBRL实例文档以减少人工校对的错误,依靠数字分析软件(如EXCEL)分析复核下载的XBRL实例文档,最大程度降低审计的实质性风险。
参考文献:
[1]高锦萍:《XBRL财务报告分类标准研究——质量水平、经济后果与改进》,立信会计出版社20版。
[2]曲吉林:《XBRL在审计中的应用》,《财会通讯》第9期。
篇5:CPA对客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
CPA对客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
[摘 要]2006年,上海g外高桥曾以审计不尽责为由向国内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索要2亿元天价赔偿.时隔3年, 一小股东起诉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而普华永道则成为共同被告, 本案于2010年7月以和解全面告终.本文从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性,cpa与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解剖,最后给予此案例典型性分析并就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 法律 诉讼提出一些可行策略。[关键词] 审计业务约定书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
一、案例回顾
国内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因2003~2004年间审计沪市老牌上市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648,以下简称外高桥)的 历史 旧账,创下被国内上市公司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金额之大堪称国内“天价”。
g外高桥在2003年改聘普华永道。2005年6月,外高桥发现存放在国海证券上海营业部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余额,与经审计的公司2003年度和2004年度报表明细账上的金额严重不符:经审计的2003年财务报表认定,2003年12月31日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为9000万元,而实际仅为3384元;经审计的2004年财务报表认定,2004年12月31日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为2.04亿元,而实际仅为20770.55元。www.11665.com经查明乃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伙同国海证券营业部经理挪用。2006年5月,针对巨额保证金被挪用,而负责审计的普华永道却连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外高桥以普华永道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函证等审计不尽责行为为由向 综上所述,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实施审计过程中,存在“故意不当行为”和“重大过失”,因此,试图以《审计业务约定书》来寻求豁免的美梦恐怕要破碎,然而外高桥将责任一味推给普华永道,究竟双方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
四、责任分析
1. 会计 责任还是审计责任。从双方的权责上看,保证公司有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不受损失及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是公司管理当局责无旁贷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无疑,审计责任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的。就g外高桥案件来看,外高桥管理当局和证券公司都有直接的和主要的责任,而普华永道的责任应该说是事后的和次要的。此案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外高桥的职员舞弊,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外高桥自身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资金被挪用,另外,《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揭示会计报表中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可能应负审计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不是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 此案中,由前面分析,注册会计师有明显的职业判断问题和过失行为,由此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委托方或其他关系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审计师抗辩的理由,无论他人有何种过错,审计师都应对自己不当行为负责。
然而外高桥起诉普华永道,追究其 法律 责任,又是否有据可依呢?
2.审计法律责任。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建立在审计责任的基础上的, 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要视其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以及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为。
通过上述对普华永道实施审计程序中的过失分析以及双方各自责任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普华永道在其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外高桥对其职员舞弊应承担主要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次要责任,并且是一种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客户的资产损失主要加害人未清偿之前,不得向次加害人提起赔偿之求;外高桥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国海证券等相关直接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并最终取得法院对直接加害人终止执行裁定书后才可以就损害未得到赔偿部分向普华永道提出索赔。
五、案例典型性分析及相关建议
此案开创了国内上市公司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数额也堪称国内天价。由于是职员舞弊而非一般的管理层舞弊,导致g外高桥巨额亏损却又满腹委屈,其对普华永道的起诉带有一定的恶意色彩,公司置主要责任人于不顾而一味追讨次要责任人的责任,给人一种推脱自身应负责任、转移公众视线的感觉。另外,如果本案中对外高桥进行审计的是国内众多中小型事务所,外高桥恐怕不会索要如此天价赔偿,因为他们根本无力支付,一旦出现审计风险事件,往往以解散了事,如中天勤。即,在审计这一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中,“四大”这类巨头的存在为投资者追偿提供了一种保证,雄厚的资金实力使得他们有能力承担高额赔偿,使其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也面临不断增加的审计风险。
对于cpa避免法律责任诉讼可采取以下对策 :①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制定适当的审计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②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③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④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⑤索取客户声明书。
参考 文献 :
[1]侯洪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g外高桥诉普华永道案例”,《财会通讯》,2004(6)
[2]杨景倩 虞志强:“cpa审计实务中的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审计月刊》,2006(6)
[3]刘华:“外高桥证券虚假陈述案,普华永道能否免责?”《财会学习》,2010(1)
[4]“外高桥索赔普华永道-------新浪财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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