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集锦3篇)由网友“wjhua66”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四川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1:四川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 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审查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应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各项经济指标,应当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企业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四川知名品牌,促进四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商标分局,具体承办《条例》赋予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分为网上申请和书式材料申请两种形式,每年3月15日-4月30日申请人可通过四川省红盾信息网或四川商标网登录<四川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三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自行选择《商标注册证》中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内的1-3件商品或服务项目认定著名商标并填写于申请表中);
(二)申请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核准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五)《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申请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
(六)申请企业设置商标管理机构和制订商标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主要经济指标,提供盖有申请人财务公章的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复印件;
如申请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审计,可先提交企业自行统计的财务报表,等审核报告完成后及时补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在实地考察时提交考察组。
(八)申请人所在地税务(国、地税)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三年具体纳税额及有无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
(九)省级或国家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全省同行业排名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省内不同市州15个销售区域或省外不同省市5个销售区域,以及出口不同国家的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销售合同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一)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5份主要广告投入、发布媒体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合同、发票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广告合同或发票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二)申请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取得或必须取得的各种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环境评估、以及质量体系认证等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三)申请人或申请商标近五年来获得省人民政府、省级部门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博览会参展及获奖的证据,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四)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近三年每年一份申请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检验报告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五)申请人对申请著名商标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的原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并连续使用至申报当年的6月15日前满三年。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一致;
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以及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准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 著名商标认定的受理和核审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人员自申请认定商标网上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著名商标的要求,以及申请认定商标提交材料的完备程度,对网报材料进行要件初审,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网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7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当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人员在收到申请人书式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查书式材料与网报资料是否相符,资料相符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如与网报资料不符,通知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并补报真实材料。资料提交完整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当年6月15日前完成申报著名商标书式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确定当年申报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名单,统计生成《XXXX年著名商标申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整理、清点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撤销四川省著名商标不满三年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三)因申报材料内容严重虚假被驳回后,再次申请认定距上次被驳回时间不足两年的;
(四)材料不完备、印制不清晰、重要内容有涂改、印鉴不清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的;
(五)商标权属不明确,正在转让或变更期间,核准转让或变更证明未下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材料,出具《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统计表》,在20天内应当完成材料核审工作,并确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第二十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当年可对《名单》中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类别的申请商标或申请人,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质量核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统一安排,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名单》上的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如实、认真填写《四川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表》、了解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全面核实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市(州)工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四川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表》。
第五章 著名商标会审、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理、核审意见,集中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拟推荐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名单,撰写《关于“XXX”商标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审核报告》,并汇总装订成《XXXX年度推荐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及《报告》,报送拟参加会议的认定委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符合著名商标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认定。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不少于21名委员组成当年著名商标认定委员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会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相关部门质量核查情况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并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与会全体认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获准认定。
第二十五条 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议认定的著名商标,应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初审公示和公告。初审公示和公告应主要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及图形;
(二)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
(三)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住址;
(四)商标注册证号;
(五)认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及范围;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七)著名商标有效期;
(八)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初审公示应在认定会议认定之日起10日内发布,公示期30天。自初审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公示的商标提出异议或举报投诉。初审公示期满发布正式公告,公示期和公告无异议或举报投诉的申请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四川省著名商标牌匾和《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六章 著名商标认定异议、终止审查及归档
第二十七条 对初审公示及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应当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答辩。被异议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异议裁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或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异议或举报投诉事实成立的,被异议或举报投诉的商标不予认定;异议或举报投诉事实不成立的,通过认定。
异议裁定结果,应在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通报参加认定会议的认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受理、核审、会审、认定、初审公告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审查:
(一)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虚假不实的(申请材料保存24个月);
(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五)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六)申请人在审查期间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终止审查的申请商标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按统一的要求,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认定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卷,签封后归档备查。
负责认定档案装卷的工作人员,应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一)虚报商标所指向商品的质量主要技术指标或服务综合指标,或伪造、涂改质量认证报告、政府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二)隐瞒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或隐瞒商标所指向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内发生的严重质量问题;
(三)虚报商标所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销售额、利润、纳税金额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伪造、涂改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该商标所指向商品或申请人在同行业的行业排名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伪造、涂改完税证明或票据;
(六)虚报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内广告宣传投入状况、广告覆盖面、宣传频率等;
(七)其它出具虚假材料、证明、证据的申报行为。
第三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受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虚假不实,应予驳回申请,申请人当年内不得修改材料重新申报;其中,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二)、(四)、(五)项情形之一的,自驳回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1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所有人其它商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一)、(三)、(六)、(七)项情形的,视具体情节,参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如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商标所有人所有商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对以虚假材料申报获取认定著名商标的行为,应记入行为人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在认定工作中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及其他社会人士,均可向四川省工商局或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四条 认定活动中,受理、核审环节中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越本职范围,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环节工作人员正常履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续展认定,提出续展申请至正式公告期间,省著名商标依然有效,续展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
逾期未申请续展认定或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公告,该著名商标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6月20日印发实施的《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审查规程(试行)》、《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标准(试行)》、《出具虚假材料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制作若干规定》同时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篇2: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四章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包括“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不得随意变化。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著名商标许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后向市工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明;
(三)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证明;
(四)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著名商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著名商标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超出认定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未对核准变更的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备案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四)著名商标失效后,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继续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自动失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丧失商标权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迁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失效的;
(四)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指导、鼓励、支持著名商标所有人开展下列商标保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商标维权保护制度;
(二)规范商标许可使用行为;
(三)开展商标保护培训和教育;
(四)异地商标维权;
(五)其他商标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著名商标所有人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收集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著名商标商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查处记录、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消费者投诉记录等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视情况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察期,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表式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1月7日。8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申请著名商标
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篇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 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 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 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 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代理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代理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代理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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