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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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篇1: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出卖人: 签订时间: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计划金额(元):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食用菌菌种管理条例》和《无公害江山白菇省级地方质量标准》标准执行。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方于菌种接种之日起10日内提出验收要求的,按前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到买方种菇地验收。卖方自接到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验收要求之日起3日内未办理验收的,视为质量不合格。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质量合格。

第三条 白菇菌种的交货地点、时间及提供方式: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金:买方在 年 月 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______元。交货时定金(抵作货款)。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菌种瓶的供应及回收和费用负担:菌种瓶由卖方提供,每个菌种瓶收取押金______元,由买方于菌种出售后_____日内返还菌种瓶时按实际返还的个数退回。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卖方必须做好对买方的售后技术指导服务。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指导操作而引起的损害,由买方自负。菌种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卖方负责调换。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2:食用菌菌种买卖合同

出卖人: 签订时间: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计划金额(元):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食用菌菌种管理条例》和《无公害江山白菇省级地方质量标准》标准执行。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方于菌种接种之日起10日内提出验收要求的,按前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到买方种菇地验收。卖方自接到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验收要求之日起3日内未办理验收的,视为质量不合格。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质量合格。

第三条白菇菌种的交货地点、时间及提供方式: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定金:买方在年月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______元。交货时定金(抵作货款)。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菌种瓶的供应及回收和费用负担:菌种瓶由卖方提供,每个菌种瓶收取押金______元,由买方于菌种出售后_____日内返还菌种瓶时按实际返还的个数退回。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卖方必须做好对买方的售后技术指导服务。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指导操作而引起的损害,由买方自负。菌种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卖方负责调换。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篇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篇5:买卖协议

甲方:

乙方:

现就在甲乙双方买卖牛羊相关事宜经协商,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组织保质保量的货源,由乙方在场地内自由选购体型纯正,发育正常的(牛、羊),达到乙方满意。乙方购买牛(100)头,羊(180)只。(牛每头6800元,羊每只720元)牛羊共计809600元整。

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首付(牛、羊)款(叁拾万元)¥:30万元。20天之内付清购(牛、羊)余款509600元整。

三、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由法院机关制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以双方签字生效,

四、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篇6:买卖协议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唐新民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自愿、协调的基础,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有一处沿街房产,座落在西二环,汇鑫家居广场对面路西。地址:颍州区颍西办西湖居委会1幢(现属振兴社区黄庄生产队)。

2、该房产沿街东面公共人行道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8米,四邻(东至西二环路,西至唐新民本人房屋以南至黄庄巷路,北至小路)该土地是黄庄生产队所有权,现出售给乙方,乙方拥有土地所有产权,将有永久的使用权,甲方任何人将永远无权纠缠。

3、甲方的土地售价为人民币:肆万元元整(¥40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主管社区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付清款后,即刻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社区中证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4月18日

篇7:买卖协议

_________公司,本公司为一家根据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持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其注册办公室位于_________;及客户(指在本协议签字页上签字之人士)鉴于:

客户欲按其不时的决定在_________开设一个或多个帐户,以用于杠杆式外汇买卖,并且客户已经要求_________为上述之目的为其在_________开立并维持上述所指之帐户,并执行客户买卖指令。

_________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允许客户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并以特定或指定的帐户名称、号码,或其它方式维护其帐户。并且,_________同意按本协议下文载列的条款及条件,直接或间接地执行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士(定义见下文)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买卖而发出的所有指令。

1.定义及解释

1.1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a.“接达码”指密码和用户名称。

b.“帐户”指客户于_________开立的一个或多个帐户。

c.“协议”指本外汇买卖协议、开户表、限制授权书、风险揭示声明及_________以书面形式不时发布的所有有关上述文件的附件、补充及修正。d.“被授权人士”指客户,限制授权书中所确定之人士,及由客户不时以书面通知_________其所委任的作为替代或增加的其它人士。该委任须由_________实际收到通知书时起生效。

e.“客户”此词无论在何种场合使用,若客户属个人,则包括客户及其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若客户属独资经营的商号,则包括独资经营者,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以及其业务的继承人;若客户属合伙经营商号,则包

括在上述所指之客户帐户维持期间的商号合伙人、其各自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在其后任何时候将成为或已成为商号合伙人的任何其它人士、其各自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该合伙业务的继承人;若客户是一间公司,则包括该公司及其继承人。

f.“浮动亏损”指以按照市值计算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外币持仓所得出的未实现亏损。

g.“浮动利润”指以按照市值计算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外币持仓量所得出的未实现利润。

h.“_________网络服务”指_________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该服务系统所包含之任何信息及构成该系统之软件。

i.“书面”除本协议另有明确所指,包括书写、打印、电传信息、传真及任何其它清晰可辩的文字或图案复制方式。

j.“最初保证金”指客户于发出每一交易指令之时或之前必须向

__________存放的作为所有外汇交易保证的最低款额,该款额可由_________不时酌情予以规定。

k.“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资料、消息、研究、表格、图纸、文本及/或其它包含但不限于外汇牌价信息的第三方(注:本定义未于本协议中使用)。l.“lfeto”指香港法例中不时修订或更新的`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

m.“维持保证金”指客户存入最初保证金后就每份合约必须维持的最低结余金额。该款额可由_________不时酌情予以规定。

n.“otcfx”指柜台式外汇交易。

o.“密码”指由_________分配并与用户名称一并使用以接达服务的客户私人密码。

p.“证监会”指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

第24章)成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q.“用户名称”指由_________分配的客户私人识别,与密码一并使用接达服务、帐户信息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r.“服务”指由_________和/或代表_________提供的任何杠杆式外汇交易设施。此等设施使客户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能够给予指示、买入、出售若干外汇,及收取帐户信息和接受相关服务。

s.“工作日”指_________的营业日。

1.2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协议的解释。

1.3本协议使用词语单数与复数形式互指,指代某一性别的词语包括它种性别。

2.保证及声明

2.1客户特此作出如下保证和声明:

a.如果客户是个人,其已达成年之年龄,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可有效签订本协议;神智清晰;具有法律资格;没有破产;本协议及所有已订立及将会订立的协议均构成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b.如果客户由超过一人组成,并属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则: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有全权就帐户给与指示。此等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提取、存入、划拨款项,收取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组成客户的人士明白并同意,若该等要求付款书、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以客户为收件人,则对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具有约束力。

c.如果客户是商号或公司,则其为根据注册成立国法律适当组建并有效存续一个商号或公司;其有权签订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合同和/或根据

本协议已制定或将制定的一切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及所有上述合同均构成对该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d.客户是该帐户的最终受益人。

2.2客户特此声明载于客户《开户书》及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向_________提供的其它资料,皆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2.3_________特此作出如下保证及声明:

a._________是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适当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有权签定本协议。

b._________是一间根据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香港法例第451章)持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

3.服务

3.1客户同意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使用服务。凡他日藉_________网络服务提供的额外服务,客户都只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使用。在符合第4.5条款规定之前提下,客户同意其是本协议所述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使用者,且须对_________给其所分配的接达码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明白并接受,_________可随时自行酌情中止、禁止、限制、终止客户接达服务,以及买卖的能力,毋须事先向客户发出通知。_________结束客户帐户,不会影响各方在结束之日前承受的权利和/或义务。

3.2_________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允许客户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并接受以特定或指定的帐户名称,号码或其它方式维护其帐户。并且,_________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和依据其绝对酌情权,执行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士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买卖而发出的所有指令,和提供跟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签发给_________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牌照所容许提供的服务。_________同意以附件表一所列的方式提供服务。

4.交易指示

客户承认并同意,(无论是否经其授权)凡以其用户名及密码经服务系统发出的指示,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的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无须为处理、不当处理或遗失指示而负责。指示一经服务系统发出,凡_________因此而招致或蒙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及法律责任,经_________提出,客户即会给与免责补偿。并且客户承认并同意,其利用服务系统发出指示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倘遇下列情况,客户会立即通知_________:

4.1客户已利用服务发出指示,但未收到对买卖指示或其执行的准确确认,无论该确认是以电子或口头方式发出;

4.2客户收到交易确认,但有关交易并非客户所指示,或存在类似冲突;

4.3客户发现有人擅自使用其用户名或密码;

4.4客户使用服务时,遇到困难。

5.免责条款

5.1由于_________不能控制通过互联网的信号源、信号的接收和路由,以及贵方设备的配置或联接的可靠性,我方不对互联网交易中出现的通讯故障、失真或延迟负责。

5.2外汇交易涉及相当大风险,其并非对每个人均适合。无论网上交易如何方便或高效,其并不降低货币交易的风险。

5.3客户必须将密码保密存放,确保第三方无法获得交易设施的准入。客户将对任何以其密码进行的交易向_________负责,即使该密码的使用是非法的。

5.4如果报价错误是出于交易员输错报价或客户的错误报价,例如但不限于错误的大数字报价,_________将不对由此造成的帐户余额错误负责。

篇8:二手车买卖标准版合同协议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身颜色:

车辆品牌:

第二条:车辆手续情况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钥匙。

第三条:车辆成交价格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车辆过户事宜甲方提供过户手续,乙方办理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能以没时间为由拖延乙方办理过户)。

第五条:车辆违章处理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年月日时分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违章、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违章及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

备注:因为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所以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状况及发动机、变速箱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甲方(卖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买方)签名及手印:

年月日

篇9:就业协议标准版

培养单位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先容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范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正当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分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同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主管部分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性质

档案接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具体地址

毕业生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院 专业 政治面貌

学位种别 学历 培养方式

生源地 婚姻状况

联系方式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进地地址: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 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分核准后成立

双方约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分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xx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

毕业生意见: 用人单位意见: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0:就业协议标准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机构教职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兼职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自年 月 日至完成教学/授课任务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为本机构兼职 。乙方兼职工作的内容是:完成甲方布置的教学任务,遵守甲方机构的教学要求及公司制度。

三、乙方兼职工作的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段。

四、乙方兼职期间应遵守以下事项:

1.认真如实填写兼职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所在教学部门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检查,并参加必要的教研活动;

4.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6.遵守职业道德,不能擅自迟到、旷课或调课,如有发生,则扣除相应课酬; 7、不做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不将私人电话留给学生或家长,拉走生源。

四、乙方完成兼职工作任务后,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

为 。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发放劳务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

五、因乙方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甲方损失,经核实后,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劳务费,

严重者终止兼职协议。如乙方违反公司纪律,或未能通过工作考核评定,甲方可提前解除兼职协议。

六、乙方应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户口所在区劳动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乙方同意不再向甲

方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其他要求。

七、乙方如不能胜任兼职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兼职协议,但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同样,乙方因故不再兼职,也需提前15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且办理好学生教学任务交接后方可终止兼职协议,否则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兼职协议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

给予对方适当赔偿。

九、本协议期满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或续签兼职协议。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11:就业协议标准版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双定生”):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专业 生源地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

丙方(培训方):

为向用人单位培养输送急需人才,支持用人单位发展,经甲丙双方商定,共同培养“双定生”(就是甲方委托丙方培养,乙方自愿就读,乙方毕业后到甲方就业的学员),经丙方推荐、乙方报名并经甲方筛选,三方认真协商,现就“双定生”培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接收取得丙方毕业证书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甲方根据乙方所学专业安排合适岗位。

(二) 甲方承诺按行业工资待遇标准给予乙方不少于 元每年的工资及其他待遇。

(三)甲方负责协助丙方和助学贷款银行督促乙方按助学贷款协议按时按量归还助学贷款。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取得毕业证和其它必要证件,乙方在培训期间不得违反各种纪律和法律,并未受到任何处分;否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培养协议。

(五)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专业技能知识进行不定期、不定方式地考查,并基于考查结果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培养协议。

二、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培训期间需刻苦学习,积极向上,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培训证书。若因非不可抗力的自身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延长的时间内甲方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并保留是否解除培养协议的权利。

(二)若乙方在甲方服务期内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或辞退,乙方需理赔甲方费用。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 丙方有权督促甲方和乙方履行相应协议。

(二)丙方应帮助乙方优先办理助学贷款;

四、其他规定

(一)甲乙丙三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若发生违约,违约者将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其它问题,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驻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经甲丙双方盖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丙各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学 生(签字):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12:就业协议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1.乙方现为在学硕士研究生,自愿签订留所工作协议书,保证毕业后留所服务期_________年,起始时间从报到的次月起计算。

2.乙方在留所选择具体工作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3.乙方应在规定学制内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4.乙方毕业前,甲方由人教处、研究生部组织导师和专家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及发展潜力等方面),根据该评估结果,确定乙方是否留用。

5.乙方毕业后被留用,应在一个月内到甲方报到,否则视作违约。

6.甲方按照_________号文件的精神,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次月起,为乙方提供相应待遇,按月发放如下标准工资及岗位津贴:

基础课学习期间标准工资为_________元/月;下课题期间增加岗位津贴__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元。乙方在学期间应聘甲方岗位,按相应岗位发放工资及津贴。下课题的起始时间以课题负责人在研究生部的通知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7.甲、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间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工会福利等,可以申请所内分房,计算相应分房工龄。

8.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按硕博连读方式培养,本协议依然有效,甲方根据_________号文件精神,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服务期自博士毕业后起始。

9.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违约。

(1)如甲方违反承诺(不含本协议第四条的情况),甲方不要求乙方退还向其提供的工资及待遇(不包括住房),并赔偿乙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或未能获得学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须退还超出在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以外的工资及待遇(包括住房);

(3)乙方违约,应退还超出在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以外的工资及待遇(包括住房),并交纳违约金_________元。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研究生部备案。

11.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试用买卖合同参考

订购买卖合同

万企帮万村发言稿

粉葛套种香芋套种实践论文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鲜花订购的合同

工程项目策划书

建筑工程项目策划书

工程项目管理策划书

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环保篇)

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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