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范文(集锦18篇)由网友“沒輒了”投稿提供,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些公租房申请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篇1:如何申请公租房
一、街(镇)、区级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
1、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受理时间。符合申请条件的于11月28日至2月10日工作时间至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公示。街(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7日(公示范本见附件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经初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二、申请条件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
6、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
7、申请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有关单位在申请表内盖章确认的收入、住房证明;
9、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或者单位的原始工资册(起止时间段为申请前12个月);
10、家庭成员拥有的储蓄存款凭证;
11、家庭成员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凭证;
12、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等凭证;
13、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14、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过年审的失业证;
15、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
16、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17、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18、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
19、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
20、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工作人员的申请人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21、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其未参加省直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
注:请申请家庭按本页要求据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追究其责任。
篇2:武汉市申请公租房
武汉市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以下是YJBYS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武汉申请公租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用。
武汉公租房分类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类、社会类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中,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及其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投资新建、收购、改建、配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要求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要求: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有稳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三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
新就业职工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篇3:郑州公租房申请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根据去年8月份公布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记者注:今后,房管部门将逐步放开申请者收入标准限制,逐步变为低保标准的6倍、7倍、8倍。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每月340元,5倍就是1700元,8倍就是2720元。)
单身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新就业职工: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父母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记者注:今后,申请公租房将只考察个人在市区范围内有无自有住房及未租住公有住房。)
来郑务工人员: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记者注:这项规定将改为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郑州市将启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适时调整机制,今后在郑打工者可以个人提出申请,同时申请者的收入门槛将从目前的低保收入的5倍适时调整到6~8倍。这意味着,今后更多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郑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也更为方便。
公租房申请标准降低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冯荣智介绍,根据动态监测中出现的新情况,这次的政策调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方式的变化,之前规定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资格申请须由“单位集中申请”,现在调整为“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符合条件而单位又没有集中申请计划的居民可以自行提出申请。同时,原来需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改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并且允许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
二是申请者收入门槛的降低。把公租房申请者的收入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月工资低于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根据公租房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情况,调整为低保标准的6倍、7倍、8倍。冯荣智说,如果按照8倍,就相当于郑州全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了,“我们的目标是让最困难的人先进来,然后逐步放开”。
三是对申请者的住房条件也相应作出了调整。现在的标准是新就业职工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新标准调整为只考察本人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及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租房申请也采取轮候制度
和经适房分配方式类似,郑州公租房分配过程中,也采取轮候制度。也就是说,申请者申请公租房后,由各个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提醒广大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尽早提出申请。
篇4:成都公租房申请
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那么廉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2.8万元以下的家庭(该收入标准线为20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线,收入标准线由市、区(市)县每二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2、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篇5:成都公租房申请
1.填写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处理,并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书)。
2.通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通过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公布(公告10日),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反馈建设部门,符合条件的,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意见和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
4.公示和批准,市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县区建设局。
一定要带齐所有证件。
篇6:成都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在每个城市都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毕竟价格是一个十分诱人的条件,很多人想知道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材料等信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办理条件
1.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要申请公租房,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
(1)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者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三个“可选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1)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要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申请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所需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办理流程
1.如果你刚大学毕业想找房屋租赁过渡,如果你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就可以到成都各区房管部门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了。
2.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高新区为区规划建设局)登记;
3.单身无房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至用人单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办理地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
电话:(028)86279694
成华区房管局
地址:建设西街1号
电话:(028)84332257
锦江区房管局
地址:成都市华兴正街39号“商业场.新座”6-7楼
电话:6132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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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网上如何申请公租房
网上如何申请公租房
可以在当地的公租房信息网申请。
在当地的`公租房信息网可以查询,查到查询入口,输入您的身份证号和公租房受理号即可查询出您申请的审核进度。
如果申请通过,一般会有电话通知,或者是会通过挂号信方式先后向公租房申请表上所留通讯地址寄送配租、入住通知书。
申请满足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业院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里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篇8:南昌公租房申请
申请时间
5月5日起,符合条件的南昌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可到所在街办(镇、处)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6月3日各街道(镇、处)设立的受理窗口将停止申请。
审核时间为6月4日~8月20日。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为南昌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南昌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31942元);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二、三轮摩托车除外);
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需要准备
篇9:南昌公租房申请
《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证明、复转军人立功证明、抗日战争老兵证明、孤寡老人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无需提供;
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需提供。
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有原件的须现场出示原件,供受理工作人员核查。
南昌人可以申请公租房了【2】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
从青云谱区发布的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中了解到,户籍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窗口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前往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界定方面,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收入不同租金也不同
拟分配房源信息方面,南昌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申请、审核、配租资格摇号结果,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房源。
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
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
未中签家庭可领租赁补贴
中签家庭主动放弃所获得的配租资格或承租的中签房源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参加了南昌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未中签家庭,若继续申请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窗口共同签署《20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承诺、申请及授权》书,无须再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参加20度南昌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的新申报家庭,且在此次分配中未中签的,可以领取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时间自获得配租资格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篇10:公租房申请流程
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公租房的流程是什么
1.审核配租:
首先审查自己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政策,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租房,必须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2.受理:
将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
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接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对于合格的人员将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理由。
5.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逾越职权、玩忽职守、徇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篇11:九江市公租房申请
保障性住房 主要分类
保障性住房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我市保障性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类。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目前我市实行“三房合一”,即从开始不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上“合二为一”,通过对象和租金的差别化来实现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对象可另外申请租金补贴,由政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一)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已婚须与配偶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50825元以下;
3、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或在市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即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市中心城区非城镇常住户籍只需提供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
(二)廉租住房(即申请租金补贴)
1、申请人须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满2年以上,已婚须达法定结婚年龄并与配偶共同申请,单身申请的,申请人为男性须年满30周岁,为女性须年满28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538元以下;
3、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其他规定
1、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已享受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但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即租金补贴)。
3、处置私房或公房不满2年,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即租金补贴)。
4、离异人员在离婚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离婚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即租金补贴)。
5、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时,申请公租房仅计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即租金补贴)则须计算申请人同户籍其他未列入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6、非住宅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但其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7、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仅计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户籍未列入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予计算。
8、上述各界定时间以在线报名平台递交审核时间计算。
篇12:九江市公租房申请
一、通过“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在线报名平台”进行注册报名,如实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提交后完成网上申报;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以短信形式、分期分批通知已完成网上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
三、接到审核通知短信的申请人,在线打印《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并通过在线报名平台“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入户调查情况表》、《群众评议情况表》、《身份证明粘贴表》、《户籍、就业创业证明粘贴表》、《收入证明粘贴表》、《住房及其他资产证明粘贴表》、《诚信承诺书》等表格,并前往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五、街道办事处受理材料时进行必要审查,并与在线平台填报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打印受理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或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各区、街道进行联合审查,联审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发回街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或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七、联审合格的申请对象,按照“五四三”程序,逐级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均为7天;
八、经市级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发放住房保障证明,住房保障证明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需进行年审;
九、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房小区建设情况,发布待分配房源信息,并短信通知所有住房保障资格有效人员;
十、申请人接短信后,通过“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在线报名平台”进行分配意愿填报;
十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意愿,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在线打印的申请表8-1至8-8。
(二)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及未再婚证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等。
(四)户籍或就业创业证明
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如申请租金补贴,户口簿需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并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户口簿共几页几人,每页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非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行政事业单位盖章的人员编制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非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创业人员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
(五)收入证明
享受低保提供低保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在外打零工、无工作单位的街道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后提供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无收入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
申请租金补贴对象,收入证明须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盖章。
(六)住房证明
有私房的提供房产证,有直管公房的提供租赁证,有单位公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房屋证明,租赁私房的提供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已备案的租赁合同等,借住或无房的由社区入户调查后出具情况说明,借住房屋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无房产证的由房屋所有人在情况说明中签名捺印。
(七)其他必要材料
如残疾证、烈士家属证明、见义勇为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证明、已租赁备案的经营性非住宅租赁合同等。
注: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提供的复印件,申请公租房可由申报社区核对原件,并由受理认定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申请租金补贴(即廉租住房),须由原发证单位盖章(住房证明除外)。
篇13:公租房申请流程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篇14:公租房申请流程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篇15:公租房申请流程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上海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四大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篇16:公租房申请流程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
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1.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表);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篇17: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2) 应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 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公积金等信息;
(4) 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5)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 申请人在禹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状况证明(城镇低保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非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但已经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2) 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商业用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 申请人在禹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工作证明: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申请人)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个月工资花名册,均需签章有效);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篇18:郑州市公租房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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