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文

时间:2023-05-18 07:28:1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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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文

篇1: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批捕[ ]号

_______:

你_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批捕[     ]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联 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批捕[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内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篇2: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批捕[ ]号

_______:

你_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批捕[     ]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联 统一保存

篇3: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批捕[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内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篇4: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现将你院____________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通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章)

篇5: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

你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篇6: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

你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或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篇7: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篇8: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篇9: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北京xx律师事务所受吴xx妻子宋xx的委托,分别指派李xx律师和xx律师担任吴淦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20xx年6月27日,xx律师接到你院电话通知,称厦门市公安局xx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现辩护人对吴淦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批捕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试图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以此案中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并未做任何介绍。故辩护人的意见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xx等媒体报道中所涉内容以及与吴xx本人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作为参考,但辩护人认为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并非客观真相,所做出的评价更是极尽诬蔑,且媒体审判本身已经妨害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吴xx其人

吴x本是复员军人,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他目睹社会的种植还氩灰澹诘擞窠堪钢型ι矶鼋泄竦鞑椋哟俗呱献远苑⒌墓嫖ㄖ贰C娑运僚暗墓偃ê凸偻晃贩衬眩蘧寮柘眨诟髦止彩录校贾占岢治跏迫禾骞挠牒簦⒍晕シüτ赂宜“不”。吴淦及吴淦式维权行动的出现、存在和彰显,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对真相的追寻、对公权的监督和制约、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毫不夸张的说,他是现代版的侠客,是中国版的“罗宾汉”。

二、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共有四种形态:(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本案中,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与(一)(三)两种形态无关。那么吴淦是否实施过(二)(四)两种形态的行为呢?辩护人根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涉内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证明,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第(二)或第(四)种形态。无论是所谓的侮辱女干部,还是“三头肥猪”、滑县维权中的“腿枪”、“戏犬”以及江西高院声援律师阅卷等,均属于以“行为艺术”的方式表达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抗议,是一种正当的言论表达行为,并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辱骂”行为,当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的情形。且上述行为多数未在公共场所发生,个别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也不属于“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庆安事件中,吴淦也只是将自己所获取的有关事实做完整呈现,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而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对公民监督者、维权者进行所谓的“合法”报复。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即便在民事领域都是审慎和节制的,更不会出现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利用侦查、公诉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诽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以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淦并未实施任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更显然没有任何“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也未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明显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没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越权进行侦查,显然已突破了自诉和公诉的边界,属于滥用国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8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也应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请批准逮捕时增加这一在最初刑拘时没有的罪名,纯粹是为了恶意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达到阻挠律师会见的目的。吴淦并未实施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一些与政治制度有关的言论表达,是其个人政治观点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郑重建议

辩护人认为,对吴淦的刑拘和报捕,是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个人和组织,企图通过对维权群体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压,以期阻遏维权运动、压制公民社会发育、震慑权利意识已苏醒并开始向当权者主张权利的广大民众。这样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对“鱼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众利益、社会公义和国家前途于不顾,无疑将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责和唾弃。

在这样是非善恶的历史关头,辩护人希望你院及具体负责人员能谨持司法正义、善尽权力职责、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处、迎难克艰、勇担大义,最终本着对法治敬虔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先贤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为法律人,希望我们到晚年都能俯仰无愧,笑对天地与子孙。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方平律师

燕薪律师

6月30日

篇10: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交通肇事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陈某某,男,51岁,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简阳市某镇某村。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现向贵局简明扼要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请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处置、勘察,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构调查,每次均是随传随到,态度较好。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某以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及当地群众口碑较好。通过本次案件,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曾经是购买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风险意识差,未能及时续保,但陈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截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属6万元,伤者家属9.5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经尽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尽到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如果能够取保,陈某某之弟愿意代陈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元。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人口,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所支付费用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这充分说明了陈某某积极的赔偿态度。

4、如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势必会影响到陈某某的赔偿能力和赔偿积极性。陈某某本身并无积蓄,由于其年幼丧父丧母,作为长兄,拉扯弟、妹长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审,陈某某必定能够争取到亲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赔偿义务。

陈某某本人还从事农副产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够增加其收入,并保证不会因为羁押而导致客户流失。否则有可能会因羁押导致其中介工作断接,影响其生产生活能力。

5、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6、如果嫌疑人陈某某被羁押的时间过久,有可能造成其心理发生变化,而不予再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而其亲友也有可能在心理上发生变故,最终不利于本案的和谐解决。

三、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全面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正确实践。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批准逮捕。

特此申请,请审查。

申请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九月九日

篇11: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全国文明城市是对一个城市科学发展水平,整体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目前含金量最高,综合性最强,影响力最大的城市品牌,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城、喜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投身到创建工作中,用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展示英雄城和人的文明形象。为确保创建文明城喜迎的任务落实到实处,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测评操作手册,责任分工我局具体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做好志愿者招募工作

根据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关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文明风尚,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提出的建立志愿者登记制度,要求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认真做好志愿者招募工作。责任部门:机关党委,责任领导:。

2、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商品

主要做到我市无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要求市级主管部门列举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的主要内容,此项工作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责任领导:

3、活动阵地建设

主要做到我市所需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公益文化设施向青少年免费开放。具体任务是提供本市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政策规定。此项工作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责任领导。

4、研发(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主要参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中部(R&D)A>1.2%,B>1.0%,,C≤1.0%:具体配合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做好分别统计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及其平均数。此项工作责任部门:发展计划处,责任领导。

三、措施与要求

我们要以城市整体文明形象和市民文明素质的大提升,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建设的大进步,喜迎建党周年和“”的胜利召开。要求各责任部门要把创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全力以赴,强力推进,确保创建任务顺利推进。各责任部门所编号的材料,按市创建指挥部的要求,在年6月15日前报局机关党委。

篇12:浅析不批准逮捕案件及其执行监督

浅析不批准逮捕案件及其执行监督

我们在多年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虽然能及时将被拘留的人予以释放,但是有时却不论其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对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人,一律在释放后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这样实际上是终止了该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放纵了犯罪;或者无论因为什么情况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均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全部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使个别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的以上的两种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违背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初衷,放纵了犯罪分子或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违反办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予以监督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2」的职责,故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予以监督,责无旁贷,当予重视。

一、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O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针对以上的四种情形,公安机关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或者不放纵犯罪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达到有错必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警示的目的`:

1、不涉嫌犯罪的和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终止诉讼程序。除纯属无辜的以外,对应当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如根据情况对被不批准逮捕的人予以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罚款等。

2、涉嫌犯罪,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条件的。在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继续侦查取证及其他诉讼活动。

3、涉嫌犯罪,罪当逮捕,但证据不符合逮捕要求的,案件又应当继续侦查,或者因是患有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批准逮捕后,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予监视居住,在证据达到逮捕的要求后,可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在监视居住中直接起诉。

三、公安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的类型和产生的原因。

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不当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认识错误:公安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就必须放人,要继续侦查也不能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二是,侦查人员缺乏进取和知难而进的精神:有些因为案件的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公安侦查人员对该案件的继续侦查取证有畏难情绪,在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避免麻烦在释放被拘留的人后,就将案件束之高阁,不再侦查和处理;三是,产生于侦查人员的不负责任和对立情绪:有的案件因为极个别的侦查人员或侦查单位,对案件的侦查抱有极不负责任态度,认为反正是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你不批我就放,而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释放后脱管和案件不再继续侦查,放纵了犯罪;四是:产生于侦查人员的对立情绪:极少数案件是因为案件在先期的侦查中,公安侦查人员付出了不少的心血,千辛万苦才将案件进行提请批准逮捕的环节,他们对自己的付出怀有一种惋惜、不愿意放弃的态度,或者理解偏颇,对不构成犯罪

[1] [2] [3]

篇13:执行决定书

XX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决 定 书

嘉海执民字第15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嘉海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351271.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浙江浦江龙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

20XX年10月27日

篇14:执行决定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宣中执字第001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何XX、安徽XX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何XX、安徽XX制品有限公司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篇15: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注意要点】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等内容。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或表述为××年×月×日,本局接××(要求保密的除外)举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所从事的行为),于××年×月×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注意要点】

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叙述,写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违法事实)经查明,×××××。

【注意要点】

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标的物名称、规格、品牌、数量、标识、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凡是与案件定性和处罚相关的事实要素均不能遗漏。有关的数据要对应、平衡。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表述清楚。违法事实之间不要存在互相矛盾之处。整个事实的表述要有层次感,要合乎逻辑性。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年×月×日××(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

证据二:取自××(地点)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

【注意要点】

证据的列举可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简要说明。列举证据要标明序号,每份证据要有能够互相区别的证据名称。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分别列举;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应一并列举说明;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一并列举证据,不宜分别表述;但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不需重复列举。证据之间应环环紧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执法程序)本案调查终结后,××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其具体理由是:

1、×××××。

2、×××××。

如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注意要点】

要说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的时间,并说明当事人有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对提出陈述、申辩的,说明其陈述、申辩的基本观点、主要理由和具体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详细进行案件定性分析)××××××××××。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

【注意要点】

对案件定性、适用依据、选择处罚内容进行比较充分的说理。包括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阐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阐述听证意见;在引用依据时,提倡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附法律条文的方式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注意要点】

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注意要点】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等行政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般在处罚决定事项之前的正文中予以表述。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七项行政处罚种类,应在决定事项里面写明。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地址:××××,帐户:××××,帐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注意要点】

救济权的表述是一项风险提示,以免当事人误以为提起复议、诉讼就可以暂不履行处罚决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告知救济权利的时候要按照汉市工商法函字〔2007〕14号《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救济权表述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案件主办人:×××

案件协办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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