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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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共10篇)由网友“螺蛳粉杀手”投稿提供,这里给大家推荐分享一些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供大家参考。

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篇1: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是否实真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守则及《考试考场规则》、《关于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者的规定》、《违纪试卷处理实施细则》,按考务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四、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期间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五、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首考三十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场座位编排表》、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直接进入考场。

领取、分发、交回试卷等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须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六、监考到达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于开考前十五分钟(首考二十分钟),组织应考者有秩序地入场。要认真核对每一位应考者的“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件的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要核对《试场座位编排表》所载考点、考场、座号、专业、科目等内容与本考场设置等情况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及时向考生通知,并向考点负责人通报情况。

七、应考者入场后,监考应要求他们将所有书籍、文具盒等物品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考前监考人员须认真向应考者宣读《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八、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展示后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袋内所装试题的'专业、科目、页码等。分发答题卡并指导应考者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内容。

九、考前五分钟给应考者分发试题、草稿纸,并指导应考者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考点、考场、座位号等。如发现试题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题,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十、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十一、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按《试场座位编排表》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完整。将学生本人与《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三对照;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二、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写《试场登记表》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栏填写“缺考”或“空白”字样。

十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考生就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即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四、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试记录单》,没收违纪证据。在试卷密封区内违纪形式栏对应项目划“√”,并在卷首总分栏填写“违纪”字样。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五、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得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六、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者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七、对巡视人员发现的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在《巡视人员查处违纪应考者登记表》上签名认可,在《考场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十八、监考不得长时间观看考生答卷,不得与学生单独交谈或指点、暗示。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九、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考试所剩时间。

二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须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待查无误后,通知学生离开。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单》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学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二十一、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学生答卷交负责人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二十二、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三、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学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将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篇2:监考人员守则

最新监考人员守则

1.考前准备

(1)考前30分钟到达考务室参加考前会,熟悉考场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考前20分钟领取考卷达到指定考场。在适合位置设置应试人员物品存放处,检查整理考场,核对座签,清除考场内与考试有关的文字、书籍、资料等。

(3)考前15分钟在考场门口收取、存放应试人员携带的书本、资料等物品,引导应试人员对号入座,主监考宣读《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4)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发完试卷后宣布:大家先检查试卷,如有缺页或印刷不清的请举手报告。并提醒应试人员将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写在规定位置。

2.考试过程

(1)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讲台前站立,副监考逐人进行姓名、座号、身份证、准考证、应试人“五对照”,发现替考立即报告主考,按要求记录。

(2)主监考一般在讲台前站立或就坐,副监考一般在考场后面,并不定时走动巡考。监考期间应关注考场微信提醒,不能吸烟、阅读书报或私下交谈,影响考生考试。

(3)考试开考30分钟后。场外应考人员不准入场,场内应考人员可以交卷。

(4)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应试人员。

(5)发现应试人员违反纪律,监考应迅速走近低声制止,依据《应试人员违纪处罚规定》作出处理,按要求记录。

(6)如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的现象,监考应一面维持考场秩序,一面报告主考处理。

3.考试结束

(1)考试结束铃响,主监考宣布:考试时间到,全体起立。组织应考人员退场,提醒应试人员带走携带的物品,不可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2)收完试卷、答题卡后,应立即清点核对份数,然后径直带上所有资料回到考务室,按规定装订资料、试卷。

(3)参加考试讲评会。

篇3: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员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严禁携带通信工具和具有照相摄像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从事监考工作。

四、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按《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指令》及《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收发程序及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考生《准考证》、《学生证》、考试科目及试卷要仔细核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五、考试时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念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印制文字不清楚等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六、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如遇考生考试时发生疾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前往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说服其终止考试。

七、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八、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九、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检查考生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座位号、考试承诺签名、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违纪作弊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十一、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十二、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因违反《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员守则》、《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等而给考生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4: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各单位的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工作证或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将手机带入考场。

4、监考人员在考前领取试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试卷种类和数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务室有关人员报告。

5、监考人员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

6、监考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并组织学生入场,按考生名单顺序间座安排考生入座,依据考场规则要求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入场完毕组织监督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名。试卷拆封前宣讲考试纪律,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7、考试开始的统一信号发出时,监考人员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8、监考人员不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不得监守自盗,不准监外不监内,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违纪。

9、监考人员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并由违纪考生在作弊材料及《考场记录单》签署姓名。拒签者由监考教师标注“考生拒签”字样及监考教师姓名。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务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并记入《考场记录单》。

10、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1、监考人员应制止非考试相关人员进入考场。

12、在考场内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报纸、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13、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并整理试卷,按要求装订试卷后,将试卷及考试用品送各相关单位考务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篇5: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CET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4、监考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

5、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应认真核对考试级别、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等有关考试资料后直接进入考场。

6、监考员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监考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7、考生入场时,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开始15分钟(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8、监考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9、试卷启封时,要先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及听力磁带密封完好,并由第一个座位和最后一个座位的考生在试卷袋上签名确认。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0、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

11、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监考员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2、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向考生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3、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对违纪考生要按规定做好取证告知登记等手续。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

14、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5、监考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省考试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6、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闲聊、阅读书报、离场串岗、睡觉、抄做试题等)。

17、监考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监考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员违纪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6:监考人员守则

⒈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检查考场所准备的实验器材、药品等是否与考查的试题要求相一致,是否完好无缺;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问题解决后方能允许考生进入考场。

⒉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对考生宣讲《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考生守则》,指出考查应注意的事项,并核查考生的`准考证。

⒊考查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按考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严密注意考生的操作,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

⒋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考生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楚而提出询问时应予以答复;对考查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错误操作,应立即予以制止。

⒌对考生因实验器材及药品不符合试题要求提请更换时,监考人员经检查确认后应及时予以更换。

⒍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谈笑及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⒎考查结束前5分钟,应提醒考生。

⒏考查结束铃响,应通知考生立即停止操作,督促考生离开考场,并及时整理检查补充实验器材和药品,为下一轮考查做好准备。

⒐每一轮考查结束后,两位监考人员应视考生的操作情况商量确定扣分分值,并在考生卷面上注明扣分点,当场记分。

⒑监考人员应严格按《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考生答卷及评分表,经考点主任审核后,装订密封。

⒒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或营私舞弊者,将按《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管理处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篇7: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考场守则

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考场守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40分钟,应考人员应当凭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接受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简称《考场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字”栏内签名,并拍照后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四条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如果应考人员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场内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应考人员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六条应考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拍照。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只允许1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第七条入座后考试开始前,应考人员可以登录计算机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第八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九条应考人员根据答题情况可向监考人员申请草稿纸。

第十条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一条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考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如果应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离场处理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时,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应考人员,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主观题在纸质答题卷上作答,答题结果填写在草稿纸上或未填写在答题卷指定位置上无效。(起纸笔考试取消)

第十九条本守则自6月3日起施行。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财考〔〕5号)同时废止。

篇8:护理考核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按《教师监考信息表》的要求,持监考证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时间之前拆封试卷。在开考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按学院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

2.清理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提醒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上交;核查考试证完毕后依次发放答题纸和试卷。

二、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关闭手机,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坐下监考、不准抄题评卷等。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时,应及时终止其考试,扣留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考试完毕立即向院长和教务处汇报。

五、监考人员应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按要求当场清点试卷和答卷,确认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录。考试材料按考生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并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由考务人员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

七、监考人员疏于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篇9: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开启考生考试用机,检查运行状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条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六条开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开考前5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考试系统界面、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和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抄录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由指定的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篇10:[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四、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5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两份考场座次表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五、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要求每名考生核对两份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相片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督促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签名栏内签名,对号入座; 3.向考生宣读《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4.向考生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并要求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六、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和答题卡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七、试卷和答题卡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是否完整,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八、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九、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场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中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和答题卡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一、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在两份考场座次表的考生签名处,将缺考人员划“×”符号,以示缺考。 十二、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三、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答题卡中填写和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答题卡袋封面各项内容,监考人员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在答题卡袋封面《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情况》栏中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五、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考场座次表,送交主考验收。验收后将参考人员答题卡(含违纪违规人员答题卡)和考场座次表按座次顺序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密封。考试试卷、空白答题卡一并装入试卷备用袋密封。 十六、主考及财政部门应对有效答题卡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 十七、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九、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十、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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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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