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保险与精算研究会章程(精选8篇)由网友“蔼宁宁”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上海财经大学保险与精算研究会章程,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上海财经大学保险与精算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与精算研究会(insurance and actuarial research group of sufe)是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科学学会所属的以本校保险与精算专业学生为主体组成的学术性社团。研究会以推动保险与精算学科发展为宗旨,在校园内外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的组成
第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历届保险与精算专业的学员均为本研究会的自然会员。
第二条 凡对保险与精算有兴趣,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校内外同学均可申请入会。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会员均有参与研究会工作与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会员有尽力完成研究会交给的任务的义务。
第三条 会员有自觉维护研究会形象的义务。
第四条 会员有监督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有竞选会内一切职务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研究会设会长两名。会长主持日常事务,协调各方工作,并对研究会负责。
第二条 研究会下设:策划部﹑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和秘书处等常设机构。各部(处)设正﹑副部长各一名,负责本部门工作,定期在部长级会议上汇报工作情况。各部门职责如下:
策划部:主要负责前期策划,提出活动预算等工作。
外联部:主要负责研究会的对外交往工作,包括校内外一切个人和团体,增进本研究会与其他团体的联系。
组织部:主要负责研究会活动组织和人事管理工作。
宣传部:主要负责研究会宣传工作,树立研究会形象。
秘书处:主要负责研究会各项工作与活动的资料整理及研究会内部联系的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随时接受其他各部门的监督,有义务对其他任何部门或会员的责询进行答复。
第四条 研究会采取一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会员可以他人提名或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竞选。凡研究会任命的人员和职务都是有效的。
第四章 财务
第一条 研究会财务公开。
第二条 本研究会财务管理有专人负责(两人以上),一切活动经费由会长审批后予以拨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审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财经大学保险与精算研究会。
篇2:上海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经济学创新平台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大学。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我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专业(类)录取时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成绩排序。
6.商务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类)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选考日语的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试并达到80分(或B级)及以上。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7.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8.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上海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经济学创新平台和“211 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我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 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 专业(类)录取时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 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成绩排序。
6. 商务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类)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选考日语的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试并达到80分(或B级)及以上。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7.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8.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 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篇5: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章程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207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约67公顷,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所有招生专业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在其余省份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其中在浙江省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条 英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英语(经贸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高考英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英语单科及格线。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英语及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
第二十五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招生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核定标准执行。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财务管理、金融学、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收费标准为2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7000元/生•年。报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考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十一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ufe-zj.edu.cn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篇6:上海财经大学设立美国意外险精算学会(CAS)考试中心
为了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今年将启动非寿险精算制度建立的计划,及早开展非寿险精算教育,培养非寿险精算人才,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从业资格教育学院与美国意外险精算学会(cas)合作,在上财设立第一家中国大陆cas考试中心。
供稿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从业资格教育学院
联系人:王越男
联系电话:021-65903520 电传:021-65116016
篇7: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新课改高考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20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九条 办学及就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9-82166995。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6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第十四条 报名时间:2月21日9:00—3月3日15:00
第十五条 报名条件:
具有浙江省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各科无E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届生B等(含)以上,往届生P等(含)以上,满足各专业年选考科目要求。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自行申请报考相关专业:
1.报考工商管理(创业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科目为B等(含)以上。
2.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英语科目为B等(含)以上。
3.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艺术特长类: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优胜奖(含)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4)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科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
(5)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三等奖(含)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第一发明人)。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招生网(zs.shufe-zj.edu.cn),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申请表。
2.材料递交: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须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至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加盖所在中学印章的申请表(即网上报名结束后打印的报名申请表);
(2)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印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3)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印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3.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A4纸标准)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4.材料邮寄:只接受邮政特快专递即EMS,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3月4日前寄出,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寄送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579—82166011,邮编:321013。(网上报名系统可查询申请材料寄到情况,申请材料不退还,请留好备份。)
第十七条 书面评审:
1.2017年3月6日至3月12日,学院组织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书面材料评审成绩[书面材料评审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其余不计分;应届生不含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往届生不含自选综合,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门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90%+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专家评分×10%]从高到低,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通过书面评审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如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的4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其中,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具体奖项名称和级别参照报名条件中的专项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优先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
2.3月14日起考生可登录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网查询书面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缴费:
1.收费标准: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
2.缴费方式:
(1)中国建设银行柜台缴费:
考生请于2017年3月14日—3月19日期间凭本人身份证号码到所在地建设银行网点办理柜台缴费手续。办理方式:至建设银行网点柜台后,先报“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费”及学校代码“08165”,然后报“身份证号”;待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调出考生姓名和应缴金额,核对无误后缴入相应款项即可;缴费后请妥善保管缴费凭条(回执或客户留存副联),以备查询之用。
(2)手机银行缴费:
下载建行手机银行----到建设银行柜面签约手机银行----登录手机银行----悦生活----行政教育----学杂费----选择缴费地区(浙江省金华市)----选择缴费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输入身份证号,核对确认姓名、金额无误后进行缴费。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试和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试:
1.考生报到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3月25日8:00—11:00
地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教学楼8号楼一楼大厅
2.综合素质测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3月25日13:00—17:00
地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3.测试内容(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素养、专业潜质和综合素质)
面试:具体内容为①仪态仪表;②口头表达;③专业素养;④特长展示。
4.成绩评定:成绩满分为100分。
5.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
综合测试结束一周后,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2017年浙江省高考的报名和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并与考生入围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计算方法:
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的计算方法为,A等计10分,B等计5分,其余不计分;应届生不含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往届生不含自选综合,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门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满分100分。
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
4.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5.其他要求:
(1)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3)男女比例不限。
(4)外语语种: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工商管理(创业管理)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联系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579-82166011 传真:0579-82166113
学校网址:www.shufe-zj.edu.cn
招生网址:zs.shufe-zj.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篇8: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海公共行政管理学教学研究会年会观点
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海公共行政管理学教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观点综述
2006年月12月16日,上海公共行政管理学教学研究会年会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和谐社会中加强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必要性、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关系、如何实施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的研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作 者:董幼鸿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刊 名:党政论坛 PKU英文刊名:PARTY & GOVERNMENT FORUM 年,卷(期):2007 “”(3) 分类号: 关键词:★ 职业生涯规划优秀
★ 声明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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