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区英语范文(精选19篇)由网友“毫无存在感”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街区英语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街区开工致辞
街区开工致辞
同志们:
今天,在此建立几条特色街道,不只是实施乡村改造、环境整治的破题之举,也是特色兴城、文化兴城的一个重要举措。市历来重视乡村综合整治提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实施的中心城区综合提升工程,提升了乡村服务功能,改善了投资环境,满足了民生需求,使我市承载力又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此基础上,实施特色街建设,将实施乡村环境整治与乡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环境整治水平,彰显城市特色的又一提升举措。
乡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潜在力,文化是一座城市的灵魂。而特色街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将文化与经济融合统一、互为表里、相得益彰的独特经济文化现象。市从沁园、济水、天坛、北海、玉泉五个办事处各选一条街建设特色街,寻找具有特色的发展路径,要通过特色街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效果,通过特色产业的聚集、优化,通过注入和释放各种文化元素,让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市区整体形象得到提升,促进商业繁荣,增添乡村魅力,打造乡村特色名片。
要在特色街的建设中注意以下几点:
路灯、垃圾箱、休闲椅、花盆等市政设施配套上,一是注重空间布局合理化。建筑美化亮化、街道铺装配套、店面提升改造、街口形象塑造上。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力争打造一条规范而丰富,兼备而不杂乱的街景容貌。
并将这一主题体现到街区建设的标识、雕塑、小品等诸多细节中,二是突出功能定位主题化。确定街道的内涵所在优势所在提炼主题。增加街道人文元素,充分发挥街区最大凝聚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门店、商铺、市场的功能设计要合理配置、相为补充,三是谋求资源配置最优化。科学处置好交通、市场等之间的关系。将各种资源的优势充分利用起来、发挥进去,实现利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四是实现整体运作市场
中国化。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使建设的每一条特色街都能经得起市场的考验,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和外来游客。
市委、市政府建设特色乡村、打造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同志们建设乡村特色街。希望大家高度重视,真抓实干,依靠优势,找准特色,建设改造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商机无限、特色鲜明的乡村新街区,为全面建设实力济源、魅力济源、活力济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2:街区作文400字
街区作文400字
我赞成新住宅的“街区制”,拆除小区四周的围墙,使我们不被局限于自己所住的小区。
事实上,开放式街区源于美国,也在美国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在1967年英国政府制定了《街区保护法》,这对英国的城市环境和保护有了很好的作用。到了1971年,开放式街区的理念已经纳入了城乡规划法的体系之中,非常有效的维护了英国的'街区安宁。
党颁布的这一文件对我们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也许有的人认为这样很没安全感,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进出住宅区,但凡事都有两面性。这会活跃我们的社会范围,使我们能看到更多的生面孔,从而和他们进行有好的交流。就像是被围墙围起来的人,寂寞且无聊,哪怕围墙里的装饰再豪华,但是心里的孤单还是在一点点的增大,这会感到空虚和无所适从,这跟在监狱没有一点区别。有一天,墙塌了,活在墙的世界里的人,看到了墙外的世界,这也许会变得非常快乐而神奇不是吗?
再者,从资源利用上,很好的将土地资源集约化使用,可以将城市里有限的道路资源有效利用。
我支持住宅的“街区制”,希望它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有序,使我们的城更加规范。
篇3:特色街区开工致辞
特色街区开工致辞
同志们:
今天,在此建立几条特色街道,不只是实施乡村改造、环境整治的破题之举,也是特色兴城、文化兴城的一个重要举措。市历来重视乡村综合整治提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实施的中心城区综合提升工程,提升了乡村服务功能,改善了投资环境,满足了民生需求,使我市承载力又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此基础上,实施特色街建设,将实施乡村环境整治与乡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环境整治水平,彰显城市特色的又一提升举措。
乡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潜在力,文化是一座城市的灵魂。而特色街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将文化与经济融合统一、互为表里、相得益彰的独特经济文化现象。市从沁园、济水、天坛、北海、玉泉五个办事处各选一条街建设特色街,寻找具有特色的发展路径,要通过特色街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效果,通过特色产业的聚集、优化,通过注入和释放各种文化元素,让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市区整体形象得到提升,促进商业繁荣,增添乡村魅力,打造乡村特色名片。
要在特色街的建设中注意以下几点:
路灯、垃圾箱、休闲椅、花盆等市政设施配套上,一是注重空间布局合理化。建筑美化亮化、街道铺装配套、店面提升改造、街口形象塑造上。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力争打造一条规范而丰富,兼备而不杂乱的街景容貌。
并将这一主题体现到街区建设的标识、雕塑、小品等诸多细节中,二是突出功能定位主题化。确定街道的内涵所在优势所在提炼主题。增加街道人文元素,充分发挥街区最大凝聚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门店、商铺、市场的功能设计要合理配置、相为补充,三是谋求资源配置最优化。科学处置好交通、市场等之间的关系。将各种资源的优势充分利用起来、发挥进去,实现利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四是实现整体运作市场化。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使建设的每一条特色街都能经得起市场的考验,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和外来游客。
市委、市政府建设特色乡村、打造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同志们建设乡村特色街。希望大家高度重视,真抓实干,依靠优势,找准特色,建设改造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商机无限、特色鲜明的乡村新街区,为全面建设实力济源、魅力济源、活力济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4:街区推广普通话活动方案
街区推广普通话活动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11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作为推广普通话的基本措施之一,推普周活动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全社会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XX年11月14日至20日是第X届全国推普周,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1号)精神和省、市、区语委的要求,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推进和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等重点工作,深入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增强全体公民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努力创新推普宣传的形式和载体,注重活动质量和效果。
二、宣传主题
围绕“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加大宣传力度,wmxz.cn使更多的人们认识到推广普通话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和全面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让广大群众努力学习和自觉在公众场合和交往中使用普通话,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活动安排
1、各语委成员单位要开展好“四个一”活动:
①悬挂一幅推普宣传标语(宣传标语附后)。
②举办一次推普专题座谈会(要有会议记录)。
③举办一期推普宣传专栏(要有图片资料)。
④组织开展一次单位内部用语用字自纠自查活动(要有活动记载)。
2、在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是人事部和国家语委的要求,我街的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将逐步开展。
3、举办征文比赛。征文以“我和普通话”为主题,征文要求:体裁不限,字数在1500字以内,严禁抄袭。并在文章题目下方署上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征文时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比赛获奖作品将汇编成册。参赛稿件请直接报送:XX街语委办。
4、组织开展“啄木鸟”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系统各中小学要在推普周期间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宣传,到各主要街道查找不规范用字,为社会提供汉字的咨询、服务。
5、街文体服务中心在积极宣传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及时报道我街开展推普周活动的情况。
6、推普周第一天,街语委办将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广播、散发宣传品、现场模拟测试等多种形式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
7、协助组织“全国语文规范化知识大赛”(另行通知)。
四、活动要求
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特点,精心策划和组织好推普周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保证和便利条件,共同做好推广普通话宣传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推普周活动的实施、资料搜集和总结工作,并于20XX年11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含典型材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等)报街语委办。街语委办将检查各单位推普周活动开展情况,并联合电视台进行专题报告。
篇5:层次分析法评价街区1
一、目标层 衡量街区抗震救灾能力,用街区抗震救灾能力指数比对
M
D?
?
i?1
wiXi
式中:D― 街区抗震能力评价指数 Xm― 第m项因子的取值
wm― 第m项因子的加权因子,表示该因子的重要程度 M― 影响因子的.总数 解决问题:
(1) 选取哪些因子 (2) 这些因子如何取值 (3) 确定加权因子
(4) 如何判定和划分级别
二、解决因子问题
(1) 选取哪些因子(准则层,措施层)
(2) 因子取值,取值在0~1之间,否则归一化。取值越大越不利。
三、确定加权因子(P137-138) (1) 分析重要程度
C1:建筑 C2:密度 C3:道路 C4:设施
建筑>道路>密度>设施 取值按照P137表10.2-1
由矩阵运算可得: 按列求和
1+1/6+1/4+1/8=1.542 6+1+3+1/6=10.167 4+1/3+1+1/7=5.476 8+6+7+1=22
1/1,542=0.648508 6/10.167=0.590145 4/5.476=0.73046 8/22=0.363636 A=
0.648508 0.590145 0.108301 0.098357 0.162127 0.295072 0.081064
0.016426
按行求和得 2.33275 0.540196 0.957996 0.169058
4
最后和是4
再用和值4归一化
0.583 0.135 0.240 0.042
1
一致性检验 矩阵乘积
A[w]??[w]
0.73046 0.060811 0.182615 0.026114 0.363636 0.272727 0.318182 0.045455
?
0.167
A[w]??
?0.25?
?0.125
130.167
0.33310.143
??
60.135??
7??0.240??
1??0.042??
0.566???
??1.086??
??0.172?? ???
最大特征值
?max?
12.6900.5661.0860.172(???)?4.351 40.5830.1350.2400.042
原本应当是4
CI?
?max?nn?1
?0.11
查表10.2.2,对n=4,RI=0.0.90
CR?
CIRI
?0.110.90
?0.12
此值大于0.1,没通过,重新取值,注意彼此协调。改矩阵
由矩阵运算可得: 按列求和
1+1/5+1/3+1/8=1.655 5+1+2+1/2=8.5 3+1/2+1+1/3=4.83 8+2+3+1=14
按各个元素归一化,例如:
1/1.655=0.604, 5/8.5=0.588, 3/4.83=0.621, 8/14=0.571 得到:
0.604 0.121 0.199 0.076
0.588 0.118 0.235 0.059
0.621 0.104 0.207 0.068
按行求和 用n归一化 0.571 2.385 0.596 0.143 0.485 0.121 0.214 0.856 0.214 0.071 0.274 0.069
4 1
一致性检验 矩阵乘积
A[w]??[w]
?
0.2
A[w]??
?0.333?
?0.125
120.5
0.510.333
??
20.121??
3??0.214??
1??0.069??
0.485???
??0.859??
??0.274?? ???
例如:1×0.596+5×0.121+3×0.214+8×0.069=2.393
最大特征值
?max?
12.3930.4850.8590.172(???)?4.006 40.5960.1210.2140.069
原本应当是4
CI?CR?
?max?nn?1CIRI
?
?0.002,查表10.2.2,对n=4,RI=0.90
?0.0022
0.0020.90
此值小于0.1,通过。
西昌某街区
70%以上老旧砖木房屋,有部分砖混房屋,乱建乱盖 取0.9 建筑密度 0.75
道路有狭窄的,宽度不到3米,主要道路5米,取0.8 设施一般,取0.5
D=0.596×0.9+0.121×0.75+0.214×0.8+0.069×0.5=0.536+0.091+0.171+0.035=0.833
按此标准,该区为最差小区。
篇6:街区残疾人寄托安排方案
各社居委:
根据文件精神,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
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
2.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和任务目标的完成。
4.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
5.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1、20xx年为8人提供500元/人居家托养经费补贴,20xx年为84人提供500元/人居家养老经费补贴。
2、20xx年大王庙、合裕路社区两名集中托养人员,街道残联要做好托养机构联系工作。
三、资助对象
在就业年龄段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家庭。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补助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把每人一次性资助的500元发放到位。
五、申请审批
1、申请程序
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须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低保证(救济证明)或乡镇政府贫困证明
——二代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存折或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2、审批程序
各社区要对申请资助的机构和家庭,组织专人逐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街道残联和各社区在审定前要将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的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收社会和受托者的监督。
六、制定方案拨付资金
街道残联要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和下达的任务数,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逐一审核本辖区在就业年龄段的居家托养对象。要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托养资金。
七、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街道残联和各社区联承担组织宣传,申请受理,条件审查,审核审批,数据库建设等具体事务。街道财政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街道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家庭对象。
2、建档立库。街道残联要认真审查各项表格,填写好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建立专门档案。严格按照《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规范操作,准确录入,及时上报。“残疾人证编号”一律使用二代残疾人证号码,确保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严肃纪律。要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宣传推广。要对多渠道、多形式残疾人托养工作进行总结,注重典型引导,交流推广。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机构的真心奉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篇7:街区禁毒戒毒宣传标语
1、抵制、参与禁毒。
2、贩毒是杀人,吸毒是__。
3、依法禁毒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4、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毒斗争。
5、是死神的兴奋剂,吸毒是与死神博弈。
6、吸毒短命,戒毒延寿,打击。人人有责。
7、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8、除毒务早、除毒务严、除毒务尽。
9、远离亲近美好人生。
10、吸毒导致艾滋病,危害身心健康。
11、手牵手参与禁毒,心贴心珍爱生命。
12、一颗十行泪,百年人生一朝毁。
13、扫除危害,创建平安凤岗。
14、毒,一时之快,永生之苦。
15、依法禁毒健康我你他,无毒无忧盛开青春花。
16、珍爱生命,远离,争做文明青少年。
17、禁毒是关系到民族兴旺,扫除毒害,再创蓝天净土。
18、人生事业再成功,吸食一场空。
19、众志成城,禁绝。
20、勿忘东亚病夫耻辱,全民禁毒强我中华。
21、群策群力参与禁毒,同心同德珍爱生命。
22、曾记否,鸦片__受磨难;未敢忘,危害猛于虎。
23、明天不是虚幻,快感不是寄托;远离,青春才是真性情。
24、毒魔缠身,悔之晚矣;生命之源,健康为本。
25、吸毒有害身心健康。
26、毒魔缠身,方知后悔;生不如死,悔不当初。
27、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
28、是你下地狱的最好的陪葬。
29、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__。
30、为了自己,为了家,为了社会,请远离。
31、是万恶之渊,一碰它就会陷进无底的深渊。
32、禁种禁制手牵手,禁贩禁吸共拥有。
33、拒绝,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4、莫沾,莫交毒友。
35、珍爱生命,扞卫健康,抵制堕落,禁毁。
36、,散尽万家财,离间骨肉情。
37、一口下去飘飘欲仙,两眼一瞪四壁徒然。
38、青春在阳光下绽放,生命在中凋谢。
39、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为了您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请远离,珍爱生命。
40、依法禁毒你我他,平安健康千万家。
篇8:街区禁毒戒毒宣传标语
41、珍爱生命,远离。
42、我的青春我做主,莫让来支配。
43、开展综合治理,根除危害。
44、是万恶之源,禁毒需万众一心。
45、严禁吸食、注射,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46、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
47、拥抱健康,亲近幸福,远离。
48、曾记否,鸦片__受磨难;未敢忘,危害猛于虎。
49、远离,亲近美好人生。
50、扞卫美丽的象牙塔,勇敢抵制流入。
51、珍爱生命,扞卫健康,抵制堕落,禁毁。
52、依法禁毒你我他,平安健康千万家。
53、拒做傀儡,为民族参与禁毒。
54、一时的欢快,一生的禁锢。
55、远离毒害,人人有责,创建平安校园。
56、一口下去飘飘欲仙,两眼一瞪四壁徒然。
57、青春有着梦想的翅膀,别让折断了羽翼。
58、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__。
59、坚决抵制。
60、一切涉毒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61、贩毒是杀人,吸毒是__。
62、禁贩、禁种、禁吸“三禁”并举,打击、宣传、防治多管齐下。
63、一沾,悔恨终生。
64、手拉手远离,心连心造福社会。
65、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为了您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请远离,珍爱生命。
66、远离,交友谨慎。
67、抵制,远离毒害。
68、吸毒不仅是吸掉你的家产,而且是吸掉你的家庭,甚至生命。
69、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禁绝。
70、青春前程一路美好,一沾人生迷失。
71、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72、让泪水远离,让幸福拒绝。
73、手牵手参与禁毒,心贴心珍爱生命。
74、坚决查禁,维护社会治安。
75、实施综合治理禁毒战略,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宁。
76、大力推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禁毒斗争。
77、远离亲近美好人生。
78、生命是天使,是恶魔。
79、吸毒害己害家害人。
80、,你好毒,你好毒,你是个怪物,让人发疯,让人糊涂。
篇9:商业街区情况的调研报告
商业街区情况的调研报告
街商业街区是县城的商业集聚带,是市民居家购物休闲首选的商业街区,也是重要的对外窗口。街的形象代表着的城市形象,街的现在和未来是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街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
据清光绪八年《县志》记载,溧邑自隋唐以来,街衢繁盛,物阜民康,唐时,城外街为县城之中心,县衙署和城隍庙就设在街道之中。万历二十七年,知县徐必达修治城内街道,皆铺以石。古往今来,街始终店家林立,商贾云集,生意兴旺,人流如潮,是我县一条传统的商业街,也是我县商业文化的聚集地。
街长450米,位于护城河北岸,珍珠路与中大街之间,居于商业核心区的中心位置。建国后,我县国有和集体商业公司的零售店面大都设在这条街上。1984年的县城总体规划,就把街确定为商业步行街。1995年初,县委、县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对街南街区域进行全面拆旧建新,北面商铺也装修出新,路面进行了简易铺装,并于1月8日举行了街商业步行街落成典礼,成为当时郊县旧城商业街区改造的样板工程。此后,街北街陆续进行了局部出新改造。开始,以街为轴心,对珍珠路、交通路、中大街、大东门街围合地带进行“两场一街”(商贸文化广场、街商业广场、大东门美食街)拆旧建新改造,陆续建成投入运营。街西北区域地块开工建设“名仕阁”商住楼,底前将建成投入运行。至此,街商业街区的改造建设初步完毕,街已由原来的一条老商业街,演变成一个完整的商业街区。整个街区占地面积约40万平米,其中商用建筑面积约20万平米,街面广场、停车、空闲面积约5万多平米。街商业街区内拥有大小商户500多家,汇集了我县大型超市、电器卖场、星级酒店、休闲娱乐、时尚饮食和大部分知名品牌店。经过近几年的打造,街区内的商娱功能放大,时尚业态增多,门类逐步齐全,已经成为县城地区不可替代的商业中心区和人流物流聚集区,也是我县商业文化和对外形象的一张名片。
目前,对商业街区实施管理的单位有5家:一是“两场一街办公室”,原在“县三产办”名下,201月以后移交给永阳镇三产办,从事带有一定政府综合协调性质的管理职能;二是“两场一街”的物业管理公司,共有3家,分别是:管理街商业广场的瑞祥物业公司,管理商贸文化广场的秦环物业公司和管理大东门美食街的青河物业公司,均由原开发建设“两场一街”的3家开发商分别聘用,从事区域内的日常物业管理;三是由市容局承担街包括南区及“两场一街”以外的街巷河沿的市容环卫管理。
二、街商业街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街商业街区虽然经过几次改造,但限于当时的财力、规划设计理念和开发运作模式,加上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建设上存在先天缺陷,管理又没及时跟上,目前在表面繁荣的背后,街商业街区运营和管理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是交通秩序乱。街及广场人车混行,车辆乱停乱放,尤其是一些营运机动车、摩的、人力三轮长时间在道口候客,交通无序经常受堵。街周边目前可供停放车位少,商家地下停车设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二是环境卫生差。尤其是街露天夜市大排档和庙巷烧烤摊点的进入,街区重要节点地段烟薰火燎,油渍满地,污水横流,垃圾乱扔,没有进行全天候清扫,暴露垃圾较多,有些地段成为卫生死角。
三是管理不到位。多头管理,互相推诿,街区内乱披乱挂乱贴严重、标志不全、店招陈旧,店面路灯亮化不够,大型电子屏闲置成为摆设。乱搭建现象日趋严重,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占用公共空间乱设亭棚,许多公共空间被占商用或开设游乐项目谋利。路面破损不能得到及时修复,绿化被毁被踏,管护无人过问。不良行为随处可见无人制止。治安管理也不到位,业主财物时有被盗,广场铜质雕塑被人偷走,物业管理不能很好地依章尽责,失管现象严重。
四是安全隐患多。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不出水,单位消防交给物业兼管,商家安全意识淡薄。街地下管线在阴沟边挂附,腐蚀性污水流入极易造成漏电隐患。摊点食品卫生漏洞多,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是社会反响大。人对街的情结很深,对它的整洁和繁荣充满期待,然而街管理状况令人不满,市民反响强烈,网民言论激烈,要求整改呼声很高。在专门组织的问卷调查中,市民对街现状的满意率仅为6.2%,从领导到市民、从管理部门到业主,从店家到顾客,绝大多数人都不满意目前的脏乱差现象,社会各界对街进行改造整治、强化管理的愿望愈发强烈,呼声也越来越高。
相关部门和广大民众都希望通过这次调研广纳民意,得到县委、县政府足够重视,下决心通过改造整治、营造环境、强化管理,使古老而又年轻的街商业街区焕发她应有的活力和魅力,成为人民引以为豪的城市客厅。
三、优化改造街商业街区的若干建议
一个城市的商业街区形成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因为位置所处优越,人流物流集中,历史文化积存,加上人的聚合心理和商家的逐利性,使它自然而然成为商业中心地带,但它也是利益矛盾的交汇体,如不加强管理,繁荣背后的杂乱无序往往不可避免,黄金地段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局面就难以呈现。如何在繁荣兴旺和文明整洁中寻求平衡点,是衡量商业街成功与否的关键。
综合网络民意、调查问卷、座谈考察情况,建议从提升街商业街区形象入手,改善和强化管理,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繁荣、秩序、就业、便民统筹兼顾;二是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市容管理和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关系;三是统一管理,确定一个责任主体;四是标本兼治,从治标入手推动治本措施的跟进,通过治本机制的逐步完善保障治本成果的巩固。具体建议是:
1、坚持商业步行街的功能定位。街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造时就定位于步行街,现在的街区包括街主街道和街商业广场仍应坚持这一定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街商业街区的完善规划、优化改造、强化管理才有切入点,也是下一步展开工作的.前提。
2、切实解决交通组织问题。实现商业步行街的功能定位,必须首先疏导好交通,重点解决停车难和乱停车问题。街辟为步行街周边的交通组织是有条件的。近期可在相对宽敞的交通路、望京街主干道两侧沿道路边线设置临时停车点,启用五星大卖场地下停车场,同时挖掘街边空地,充分考虑顾客步行半径,设置多处停车场,解决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的停车问题。在护城河两岸河沿通道划定一些地段作为自行车临时停放点。从长远看,应规划在街区的西侧建设地下停车场。对街区内所有商户的经营性用车实行禁区特别通行证管理。
3、露天饮食摊点集中外移。关于街夜市大排档和烧烤经营,本次调研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下决心取缔。考虑到部分居民的就业和消费需求,建议采取疏导过渡、逐步压缩总量的办法,可在街附近选择适当地点(如小西门街老法院、老外贸大楼背后等处)建设集中式室内经营的大排档,并完备必要卫生条件。
4、提升基础设施水准。结合“名仕阁”落成,将中大街北段、街主街及护城河两岸纳入出新改造范围,对杆线设置、路面铺装、建筑外观、广告标志、店铺招牌、绿化亮化以及停车休闲设施作统一规划设计,逐步配套建设到位。建议街东西向主街道采用广场式铺装改造,增加街面宽度,同时,坚决清理拆除街区内所有违章搭建。
5、改革创新管理模式。步行街要长期有序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明确单个管理责任主体,在市容局下面专门成立“两场一街”城管中队,并组建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学习借鉴周边城市步行商业街区的管理办法,如《苏州观前街管理办法》,《芜湖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结合街整治和改造,抓紧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规范,落实多方配合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责任制,街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路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环保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学习借鉴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市民文明行为公约,大力倡导做文明市民、诚信商人,让市民自觉遵守街区管理规定,维护商业街区良好环境,让优美的街区环境熏陶感染市民,共同打造繁荣文明的第一商业步行街区。
篇10:齐齐哈尔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条例
齐齐哈尔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确定以及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建成年限在30年以上,并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风貌特色、历史意义而应当予以保护的街区和建筑。
保护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文物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规划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公安、园林、国土资源、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对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进行保护的义务,有权检举并制止破坏、损害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行为。
第六条 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市级保护街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历史建筑比较集中,保存比较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形成时间在30年以上;
(二)有一定数量的标志性建筑;
(三)街区景观能体现本市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以及地域文化特点。
第八条 市级保护建筑形成时间应当在30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本为原物,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建筑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在城市建设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四)体现民族、宗教特点,民俗文化;
(五)历史文化名人故居;
(六)具有其他历史文化意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推荐名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化等有关部门开展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普查,发掘历史人文资源。
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初审名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通过。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名单,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省级以上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街区主要出入口和保护建筑上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包括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名称、主要特点、年代、批准机关、树立标志机关以及实施保护的类别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改造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规定初步确认后,应当先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再按照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并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级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名单经批准公布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6个月内组织编制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由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原则和保护要点;
(二)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根据保护街区风貌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对保护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对与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风貌特色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和措施;
(五)保护建筑的保护类别。
第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每处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制定保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一经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在保护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改变保护街区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庭院绿化以及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不得新建、翻建、扩建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和保护街区传统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得拆除、翻建构成保护街区特色的建筑以及附属设施;
(四)对现有建筑以及道路进行修缮时,不得破坏其历史文化特色;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进行施工,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六)在建设过程中发现隐藏物时,应当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在保护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和保护街区风貌相协调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道路改造时,不得破坏保护街区风貌和格局,应当保护其完整性。
第二十条 在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保护建筑在使用和修缮养护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类保护建筑,其原有的立面造型、结构、表面材质和色彩、平面布局和室内装饰不得改变;
(二)二类保护建筑,其原有的立面造型、结构、表面材质和色彩以及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三)三类保护建筑,其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性质、建筑和装饰风格、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和保护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改变保护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以及影响保护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的所有权人,需要改变或者恢复使用性质的,应当根据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制定改建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保护街区内的房屋和保护建筑转让、出租时,双方应当签订保护协议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协议的标准文本,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建筑内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等有害、危险物品的;
(二)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安装损害保护建筑动力设备的;
(三)爆破、挖沙、取土的;
(四)拆除与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保护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标语等;
(六)损坏保护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
(七)其他危害保护建筑的。
第二十五条 依法确定的保护建筑不得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迁移、拆除和复建保护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在保护街区内或者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环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七条 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以及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保护建筑所有权人,定期对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进行维修养护,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所有权属公有的或者弃管的,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其余的保护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保护街区内的房屋和保护建筑进行维修的,其维修人应当提出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噪声以及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
第三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活动和社会力量捐资或者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多方筹集资金,维修养护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按损害隐藏物的实际价值赔偿,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拆除、翻建构成保护街区特色的建筑以及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对拆除者处建筑以及附属设施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翻建者处翻建工程造价30%的罚款。
(二)擅自拆改保护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处1000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与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擅自安装损害保护建筑动力设备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报方案而擅自进行修缮的,处修缮所需费用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清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保护建筑价值3至5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篇11:街区防汛普查的工作方案
关于街区防汛普查的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街道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明光街道防汛督查方案如下:
督查人员
街道成立20防汛督查工作小组,组长由街道纪工委书记赵光华同志担任。成员由陈红、干正芹、岳喜春、田猛、钦祥龙、申正勇等同志担任,负责监督检查全街道各单位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督查时间
自下文之日至7月底前,督查组将对各有关防汛单位进行工作督查。
督查内容
1、在岗情况;
2、防汛责任制落实;
3、防汛抢险队伍组建;
4、防汛物资准备;
5、防汛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
督查方式
1、听取回报。听取被督查单位对年防汛工作准备情况汇报。
2、实地督查。到被督查单位负责的防区进行实地察看。
3、重点了解。被督查单位安全渡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听取他们对工作方面好的意见和建议。
督查要求
1、领导重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照街道防汛工作任务要求,认真准备。
2、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负责的防汛职责要求,对照任务,明确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防汛任务落到实处。
3、责任追究。对督查过程中发现有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脱岗失职、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贻误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或有截留、挪用、私分防汛抢险救灾资金、物资的行为,将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篇12:商业街区揭幕优秀致辞
商业街区揭幕优秀致辞
尊敬的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水木秦淮时尚休闲街区隆重揭幕了!在此,我谨代表高升(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水木秦淮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莅临仪式的各位嘉宾、省市区领导、以及各位记者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水木秦淮时尚休闲街区,是一个集餐饮、休闲、娱乐、文化为一体的时尚街区。耗资三个亿、历时2年多的`打造,今天,“水木秦淮”终要逐步揭开它的神秘面纱,向南京人展现它强大的休闲娱乐功能、及其深厚的时尚文化内涵。
秦淮,素以底蕴之丰厚而传颂千古;(来自)南京,更以文化之富裕而享誉世界;而我们的水木秦淮,则承自然、文化、时尚之大美,将秦淮河美丽的自然风光融入、将金陵以丰厚浓厚的文化氛围融入、将国际先锋的时尚观念融入,将活力脉动的现代文明融入,打造一个全新的南京休闲娱乐新坐标。
以自然、文化为依托、以时尚、休闲为主题,水木秦淮的环境之优美、业态之丰富、品牌之成熟,堪为赞叹!掩映于绿树鲜花中,街区内共分布了30家商铺,业态涉及时尚餐饮、个性酒吧、SPA艺术等各种特色项目。目前,已有近1/3的商家开门营业勇拔头筹;而整个街区则将在不久的6月隆重亮相!
今天,我们相聚在这美丽的秦淮河畔,庆祝水木秦淮时尚休闲街区的揭幕,共同见证着秦淮河的美丽、流动与繁华。在此,感谢南京各界人士给予水木秦淮的所有关心与支持!衷心希望水木秦淮成为南京人休闲娱乐的首选场所!
谢谢大家!
篇1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制定了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须积极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及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该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十二条. (普查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公布)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 (征收前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预先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预先保护响应机制,以应对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急性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响应机制,应即时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设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建设地块的普查结论已超过十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
(四)其他合理情形。
处理意见应通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经确定不予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解除预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由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告知保护责任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设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调整和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称号,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撤销。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包括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等内容;
(二)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六)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八)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编制资质要求)
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公众参与)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活动审查)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须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当征求同级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调整)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配置)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相关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分类保护)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保护图纸)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以及风貌特色等内容;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利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利用导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基本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深入发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各方面历史价值,编制市、区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禁止性使用功能、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修缮维护、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及其他具体管理要求。经评估可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如需降低等级,须另行编制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责任告知)
历史建筑公布后,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新建扩建)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因保护历史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利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利用导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三条. (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中非国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保护和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屋管理、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方面责任分级)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年度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区房屋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整修。
区房屋管理部门在征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历史建筑,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利用导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逐级报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文物、建设等部门审查。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以外建筑修缮)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的,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抢救措施)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征求城乡规划、文物、房屋管理等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十条. (征收补偿)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调整相应奖励)
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历史建筑迁移)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及房屋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搬迁安置)
因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需要,确需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第四十四条. (合理利用之一)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管理及合理利用。
第四十五条. (合理利用之二)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或者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四十六条. (检查评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须制定检查与评估计划,定期组织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补助)
对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和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六)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分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法建设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法施工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二)修缮方案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修缮方案审查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14:街区开街一周年庆典活动方案
街区开街一周年庆典活动方案
创意街区开街一周年庆典活动方案活动概述
自10月1日xx街xx创意街区开街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xx创意街区“二规划一计划”的总体要求,xx创意街区管委会全力推进业态调整和环境提升,初步呈现出创意产业集聚、创意氛围浓郁的可喜局面。为了展示开街一周年来的建设成果,将隆重推出“创意生活体验周”系列活动,整合街区创意企业的营销活动,串联成线,形成生动活泼、富有特色的'街区体验互动格局。
活动目的
一、集聚人气,拉动消费。通过“创意生活体验周”活动,吸引更多的人气,同时,提升街区的商业价值,推动市场消费力。
二、展示成果,推进转型。充分展示xx街xx创意街区开街一周年来的建设成果,重点是A段环境整治和创意氛围以及一主轴业态调整的成果,进一步推进街区的转型升级。
三、提升内涵,强化品牌。以“创意社区”和“创意生活”为核心,充分提升xx街xx创意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时,大力推进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街企互动,形成合力。“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充分发挥街区创意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意街区的打造,形成“政府、企业、市场”三力合一的良好发展格局。
活动主题
御街记忆 创意时尚
――xx街xx创意街区开街一周年创意生活体验周
活动时间
10月1日――5日
活动地点
xxxx街xx创意街区
组织机构
主办:中共x区委、x区人民政府
承办:xxx街xx创意街区管理委员会
协办:各体验单位
活动内容
“创意生活体验周”系列活动由“四大板块”组成:
一、创意生活图片展
通过向企业征集创意产品、创意设计、创意环境的图片进行公开展示,体现创意生活无处不在的价值理念。邀请广大市民前往参观,并投票产生一、二、三等奖(奖额待定),鼓励更多的人融入创意生活中。
展示地点:xx广场
展示时间:10月1日――10月7日
二、走进创意生活――记者逛街
通过媒体记者的眼睛,对街区文创企业进行全景式扫描,每天说一、二个故事,表现创意设计人和创意团队的创意生活。
三、创意生活大舞台
设立街区企业互动区,与企业文化营销相结合,()进行COSPLAI、街舞表演等,吸引人气。
地点:中大广场
时间:月1日――10月5日
(具体节目待定)
四、创意生活体验点
对街区企业进行整合,形成50――80个创意生活检验点,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供广大市民进行互动式体验。体验线分为五条――
一、历史文化体验线:张x、x堂、x堂、x居、x纪念馆等。
体验主题:中西交融,历史活化。
二、艺术文化体验线:嘉瀚堂、人可艺术中心等
体验主题:名家之作,收藏之乐。
三、创意文化体验线:海燕手工坊、创意堂、一是百是等。
体验主题:创意生活,快乐无限。
四、动漫文化体验线:乐比屋、飞行正店等。
体验主题:动漫时尚,童趣人生。
五、婚庆文化体验线:丽致龙摄影、金夫人、越王珠宝等。
体验主题:幸福之旅,相伴一生。
(具体体验点安排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市民体验环节持街区“护照”在精选体验点盖章后,可获得精美礼品。
活动保障
一、成立工作小组
1.策划宣传组
2.联络互动组
3.后勤安全组
二、准备礼品包
准备礼品包,礼品包由街区内企业提供,包括餐饮券、婚纱券、购物优惠券、咖啡券等打包而成。礼品包用于赠送给市民体验者,以吸引市民参与。
三、制作纪念品
另制作xx创意街区纪念品一份,送给体验者。
四、设计制作体验手册
设计、制作体验手册,分送给市民体验者。
五、设计制作体验“护照”
六、环境氛围营造
街区布置灯光、道旗,以增强街区气氛。
费用预算
一、图片展
1.征集奖金
一等奖一名 1500元
二等奖二名 1000元×2=元
三等奖三名 800元×3=2400元
小计 5900元
2.现场布置 5000元
3.市民投票奖品
一等奖一名 500元
二等奖三名 300元×3=900元
三等奖五名 100元×5=500元
鼓励奖十名 50元×10=500元
小计 24x0元
二、媒体宣传 50x0元
三、现场搭台
(视情况而定) 30x0元
四、体验手册
3000份 38x0元
五、体验护照
3000份 30x元
六、道旗 2x0元
七、道树灯 12x00元
八、纪念品 15元×3000只=45000元
总计: x00元
208月15日
篇15: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该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十二条. (普查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公布)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 (征收前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预先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预先保护响应机制,以应对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急性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响应机制,应即时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设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建设地块的普查结论已超过十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
(四)其他合理情形。
处理意见应通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经确定不予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解除预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由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告知保护责任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设立)
篇16: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调整和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称号,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撤销。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篇17: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须积极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及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篇18:历史街区保护的调研报告
保护历史街区是人们痛定思痛的选择。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的经济恢复发展,城市中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盖起新楼房。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改善了建筑,却破坏了历史环境。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开始意识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割断历史,而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正是这些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所以,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的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中国正式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是在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是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举措,从此形成了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的保护体系。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一,武汉历史街区保护现状
1,保护历史街区,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
武汉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武汉的优秀历史建筑融西方建筑的古典浪漫和民族建筑含蓄典雅为一身,汇金融、商业、居住、宗教、外交、工业建筑为一体,集中体现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建筑艺术和武汉市近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历史的演变,是不可多得的历史和艺术瑰宝。
武汉近代历史建筑的发展始于晚清,盛于民国,衰于沦陷。主要是两部分:1861年汉口开埠至1945年抗战胜利期间的近代历史建筑;上世纪50年代的现代风貌建筑。
1861年汉口开埠,英、俄、法、德、日五国,在租界相继建立了西洋风格的领事馆、工部局,兴办洋行、银行和工厂;传教士在汉兴办教堂、学堂、医院。荟萃了古典式、文艺复兴式、巴洛克式、洛可可式、哥特式等主要建筑风格。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建立了大批近代工厂、火车站、学堂等,这些建筑有的纯西式,有的'中西合璧。清末和民国时代,民间人士构建了近代工厂厂房、里份住宅、私人洋房和别墅。这些建筑成为武汉城市由传统走向近代的表征。1938年,武汉沦陷,日本的侵华战争给武汉的建筑带来毁灭性的破坏。上世纪50年代,苏联援建了武汉钢铁公司、武汉重型机床厂等重工业项目,兴建了中苏友好宫、武汉剧院等文化设施,留下了大批时代特征鲜明的风貌建筑。
XX年4月1日,实施了《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确定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人、使用人的保护责任,规范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行为。经过认真调查论证,按照“集中成片,规模效应”的原则,确定了4批、124处优秀历史建筑,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确定了汉口原租界风貌区、汉口汉正街传统商贸风貌区、汉阳旧城风貌区、武昌旧城风貌区等四大历史风貌区。
汉口原租界风貌区:核心为一元路、青岛路和珞珈山路三个街区,现存1000多幢风格迥异的历史建筑基本保存完好,数十栋典型欧式风格的建筑密布其间,宛如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建筑博物馆。汉阳旧城风貌区:位于汉阳显正街地区,包括一批教堂、古建筑、古刹、古树名木。武昌旧城风貌区:以阅马场、昙华林、农讲所、长春观为核心,一批历史建筑保存比较完整,尤其是昙华林街区,集中保存了一批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欧式建筑和江夏民居风格的中国传统建筑。
篇19: 街区雨雪灾难的应急预案
街区雨雪灾难的应急预案
各办、各社居委:
为积极应对雨雪天气,切实做好辖区防雪灾工作,保障道路通行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胜利路街道防雪灾工作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防雪灾通知,为应对我市大范围降雪降温天气,全面加强辖区道路防雪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雪天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确保道路畅通,全力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胜利路街道应对雨雪天气领导小组,主任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社居委书记为成员。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街道的防雪灾工作。
三、雪前准备工作
1、成立防雪灾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以组织一定数量人员,以清扫积雪为主并及时处置扫雪工作突发问题。
2、扫雪铲冰工具准备到位。街道准备了充足的扫帚,预备了至少50把铁锹等铲冰工具。
3、认真辖区危旧房进行排查。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危旧房、车棚等进行认真的排查,在排查中,对部分危旧房、车棚进行登记,防止因积雪损坏房屋设施,危及人身安全。
四、保障措施
1、当出现雪情后,要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快速响应,积极投入防雪灾工作。
2、遇有雪量较大时,迅速集中人员,调集扫雪力量,以保证积雪能迅速清除。
3、街道机关、社居委所有工作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夜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值班,出现雪情,立即进行清扫。
4、市容执法大队负责督促各驻地单位、企业门前三包地域的扫雪工作。
5、扫雪工具配备到位,工具摆放在显见易取的位置,便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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