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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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共8篇)由网友“dfbz0775”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申请综合工时制范文

篇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因施工具有延续性、季节性及任务不均衡性等特点,部分工种(岗位)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具体申报如下:

一、保安,由于维护公司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各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需要以及工作任务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的.特点,需24小时连续值勤,主要采取三班倒工作方式,休息方式为轮休制。

二、仓库及材料保管员需根据项目施工现场需要担负看管和临时调配物资,由于施工的季节性和任务不均衡性,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度为结算周期,采用周六、周日倒休、轮休、或施工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三、电工负责整个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及项目部电力系统的布线及维护,由于任务往往具有临时性特点,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周六、周日轮休方式休息。

四、电焊工、壮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跟工作任务紧密相关,任务紧急时需连续不断的赶工。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任务紧急时连续工作,施工淡季时放假休息或轮休制。

五、后勤工人,他们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公司所有员工服务,由于公司规模大,到施工旺季时为保障后勤工作他们无法按正常标准时间工作,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轮休、周六、周日倒休及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六、防水工、水暖工及维修工,由于我公司项目多、工程量大,需要进行工地及在施工程项目的工作及维护,受工作任务不均衡性影响、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因此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倒休和淡季放假的方式休息。

七、司机,因负责工地货物的配送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商务活动用车,其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考虑到这一工种的特殊性,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受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季节性,连续性的特殊情况影响、无法真正施行标准工时制度,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休息方式采取周六、周日轮休;在冬季施工淡季时安排员工集中休息、休假。另外,超出综合工时以外的工时及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无法安排休息的,我公司将按国家劳动法规发放加班费。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复!

北京XXXXX有限公司

20xx—5—13

篇2: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某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原因: (此段主要阐述单位的经营内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和所要采取的计算周期,其中计算周期可根据自身的特点从周、月、季、年四类之中任选其一,以下以年作为周期举例。)

例如1:我公司是一家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为主,兼营装修、机电安装及技术开发等项目的综合施工企业。主要承包城市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热力管线道路照明等。由于我公司属施工单位,受季节和工期进度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施工工程需连续集中作业,集中休息,为确保各工程工期的顺利完成,现就我公司拟申报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

例如2: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因行业性质,部分岗位需24小时不间断的为业务提供服务,周六日通常也无法正常休息,故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时制进行衡量,现就我公司拟申报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各自阐述,不可生搬硬套)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人数:项目经理4人、主任工程师6人、质检员6人、试验员4人、测量工5人、工长8人、安全员7人、电工5人,共计45人。

三、上述各岗位的工作和休息安排:(此段主要阐述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1)以下举轮班作业方式工作的单位为例,可大致按以下方式进行描述:根据我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每天分为早晚两班,每班12小时,其中早班8:00-20:00,晚班20:00-8:00,(如果吃饭休息期间职工不带有任何工作任务或没有监控任务的,请在申请中说明,可将吃饭休息时间从工作时间中减去,例如可以这样描述:每班遇2个正餐,中午用餐时间为几点到几点共××个小时,晚餐用餐时间为几点到几点共××个小时,去掉用餐时间,每班实际工作××小时),每人每天上其中一班。具体轮班方式为:每三天一循环,三天里每人上一天早班,上一天晚班,休息一天,以此往复。在一个循环期内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平均每月工作110小时左右

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标准工时工作的部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调休,保证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

特此申请 望予以批准

×××公司

××××年××月××日

篇3: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XX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原因:(此段主要详细阐述所要申报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

二、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及人数:

例如:客户经理1人、业务经理1人、市场经理1人、市场总监1人。

三、上述岗位工作及休息安排:(此段主要阐述所要实行特殊工时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例如: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员工完全可以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企业只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不要求其坐班,不对其考勤作任何限制,参加公司例会和到公司汇报工作的情况除外。企业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力。

特此申请 望予以批准

×××公司

××××年××月××日

篇4: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制作模型的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沙岗甲5号,现有员工 人。我公司主要以加工制作为主,因客户加工订单不稳定,生产任务不均衡,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调休等方式安排生产和员工休息,导致部分岗位员工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岗位及人数:市场专员人、司机人,共计3人。

因公司有大量销售业务,需不定期派出市场专员进行市场调研,拜访客户,业务洽谈。因司机不定时需要在本市及外埠范围运送产品、加工材料及现场安装维护人员。工作时间不确定,机动性大。职工在完成公司下达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行安排。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岗位及人数:模型制作员人、工程绘图员人、喷漆工刻员人、电工人、车间主任人,共计13人。

具体工作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如下:在生产旺季订单较多时采取集中或轮班工作(其中雕刻员岗位实行三班倒工作方式,其余岗位人员因模型制作、安装、调试及维修地点和时间不固定,采取集中或轮班工作方式),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基本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在生产淡季订单较少时采取集中休息,轮换调休,确保职工在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全年不超过.68小时,遇特殊情况,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执行限期为一年。

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特殊工时审批。

北京东凯建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6日

篇5: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简介编辑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

篇6: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工时计算编辑

计算分类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待遇编辑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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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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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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