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室面积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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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室面积新规定

篇1:机关办公室面积新规定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将执行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印发。

新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定省部级正职办公面积仍执行15年前的54平方米;局(处)级、处级以下办公面积均比15年前有所增加。具体标准详见以下图表:

篇2:面积计算新规定

根据《规范》,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 .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但按照版《规范》,飘窗是不算面积的,这也是许多开发商在售楼时经常提到的赠送飘窗优惠。

按照新《规范》要求,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而在旧版的《规范》里,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

按照新版《规范》,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米以下的,应计算二分之一面积。此外,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结构层在2 .2米以下,也要算二分之一面积。还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 .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 .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这样一来完全颠覆了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旧规范。

大部分业内专家认为,新版《规范》更细化、更具体,也更严格。对飘窗、露台、阳台、设备管道夹层、采光井等给出了新的定义,并做出更严格的界定。在以后的户型审批中,房企想再以赠送面积做筹码吸引购房者很难再行通了。“偷面积就像在夹缝中求生存,而如今这个夹缝已经越来越窄,受到的约束越来约多了,想钻空会越来越难。”

全国版新规与广州版规范的部分差异

关于地下室

2014版: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在2.2米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11版:没对地下空间进行明确规定,仅规定“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才计算面积。”

关于阳台

2014版: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2011版: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等,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飘窗

2014版: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 .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 .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011版: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 .5米且高度小于2 .2米的不计算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篇3:深圳面积计算 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自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住建部7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极大地细化和改变了此前有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以后只要阳台在主体结构内,无论是封闭还是开放,都将计入面积,而飘窗以后得算1/2的面积 。那么与【幸福城】相类似的这些在新规出台前的稀有豪宅会不会因此更受市场的追捧而导致其价格水涨船高?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何以最少的钱买到最大面积的房子,这是广大购房者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与其争取4、5个点的优惠折扣,还不如选个高拓展的房子来得实惠。在高扩展户型的时代,业主可享受飘窗,阳台等面积的扩展,但这些都将随着新政策的出台而成为过去。我们缺少的不是那十几平方米的面积,而是失去了一片惬意的阳光。当然,阳台,飘窗等只要资金充足也同样可以拥有,但这将极大地增加客户的压力,因此,高扩展户型将更稀缺。

放眼深圳楼市,【幸福城】的产品设计脱颖而出,【幸福城Ⅲ期】幸福公馆更是在 I 、II 期基础上潜心酝酿的升华巨作,用公馆标准打造震撼奢阔的入户大堂及欧洲顶级奢侈品系列样板房,是为名门望族量身定制的豪宅典范。幸福公馆为133-268O传世大宅,运用大师级空间剪裁技术,景观视野分外开敞,三面通风采光,270°C 俯看奢华中央园林景观,同时兼得超高拓展率,其超大的花园式阳台也是目前深圳所罕见的。幸福城Ⅲ期旨在打造全城罕见的奢享舒适居住生活。

稀有房源,黄金地段,配套齐全,生活方便。如此豪宅,在新规的影响下必将更受追捧。

篇4:阳台面积计算新规定

住建部新规7月1日起实施,飘窗开始计算面积,阳台不再只算一半面积

南宁楼市“送面积”时代面临终结

7月1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版《建筑工程计算面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落地实施。根据新《规范》,原有住宅建筑阳台、户外花池、户外结构楼板、飘窗等将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意味着开发商通过“送面积”进行营销的时代面临终结。南宁房地产市场业内人士表示,在“送面积”行为中获益最大的实际上是开发商,购房者受惠有限。新规的实施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相关房源价格不会因此出现大的波动。

现状 1

买房“送面积”很普遍

近年来,南宁房地产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一房变两房”、“阳台送一半面积”、“89平方米实得面积100平方米”等宣传语。实际上,由于此前“阳台只算一半面积”等规定,这些赠送面积一般都是开发商钻政策空子“偷来”的面积。

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南宁楼市在售项目中,一半以上的楼盘都有赠送面积,赠送比例一般为5%~10%,有的甚至达到30%。在“偷面积”招数中,较常见的是将阳台变成房间,实现“两房变三房”,或者“三房变四房”。在旧的规定中,阳台算一半面积,业主可将阳台当真正的阳台用,也可将其围闭起来做成一个书房或客房。一般而言,一个户型都会设计一个半封闭阳台,所“偷”的面积在5平方米左右。但不少开发商设计的阳台越来越多,如凤岭北一楼盘,其中一个户型虽然只是2房1厅,却设置了4个阳台,所“偷”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

开发商“偷面积”常见的手法还有将飘窗位置直接落地,将房间的空间扩大,而这样的“飘窗”位置在旧规定中是不算面积的。此外,层高不超过2.2米的空间都不计算面积,这些均让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

调查 2

“送面积”并非越多越好

“‘送面积’获利最大的是开发商,购房者实际获得的实惠有限。”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送面积”表面上是购房者以相对实惠的价格获得了更多的使用面积,但实际上开发商早已经把价格打进这些赠送的面积里,平均价格跟没有赠送面积的房源差不了多少,购房者并没有捡到“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这位业内人士坦言,开发商赠送面积其实还变相提高了小区的容积率。以一个容积率为3.0、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楼盘为例,如果按照常规设计,不“偷”面积,这栋楼可以设计20层。但如果通过打政策擦边球,每套房有可能“偷”出10个平方米的面积,假设有1000套房,就有可能“偷”出1万平方米的面积。这样,开发商在容积率不变的基础上,又可以多盖1到2层楼,能多卖上万平方米。

“这样一来,开发商成为了最大的受益方。而国家却有可能因此损失了税收,购房者为此牺牲了舒适度。”这位业内人士表示,购房者在享受开发商赠送面积的同时,可能要牺牲通风、采光等条件,并遭遇一些本可避免的麻烦。譬如,那些有大进深露台的户型,很有可能造成房间日照不足,降低居住舒适性。如果是一些奇偶层露台错开的户型,还会导致隐私性不强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所谓的“赠送面积”,由于没有计算在规划报建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内,并没有产权。一旦这部分“赠送面积”发生安全事故,业主很难通过法律维权。

分析 3

新规将遏制“送面积”行为

近年来,南宁房地产市场“偷面积”愈演愈烈,除了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计算面积的旧规定给予了开发商很多发挥的空间外,“70/90政策”(指6月1日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建设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也逼使开发商不得不想方设法将户型设计得更宽敞一点,以迎合置业者的需求。

而新《规范》实施后,以前的这套做法操作难度大幅增加了。“这次新规条文规定得比较细,就‘偷面积’手法而言有很强的针对性,今后南宁房地产市场的‘偷面积’行为将受到有效遏制。”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施舰表示,今后“70/90政策”在执行上预计也会有所松动。

记者看到,新《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等等。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范》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这也是新规中变化最大的一条。相比之下,按照版《规范》,飘窗是不算面积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此前许多开发商在售楼时经常提到的“赠送飘窗”优惠。不过以后,这种说法恐怕行不通了。

另外,新《规范》要求,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而在旧版的《规范》里,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想通过面积计半的大阳台设计吸引购房者以及规避税费,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未来 4

小户型设计面临挑战

走访中,不少市民认为需要理性看待开发商“送面积”的行为。如果自己的定位是想买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但是加上赠送的面积能到120平方米,这对置业者来说非常有吸引力。至于羊毛是否出在羊身上,那就要看楼盘的定价,如果定价合理,自己认为总价可以接受,那还是会觉得性价比较高。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新《规范》的出台应该会使市场更规范,让开发商从其他方面对购房者进行让利。

“新《规范》对市场的影响比较有限。”南宁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主任覃斌认为,房地产行业在发展了近之后,已经趋于规范。“送面积”只是开发商众多营销手法中的一种。如今这一手法被限制,开发商还可以在价格、物业等其他方面做文章。不过开发商需要面对的现实是,新《规范》实施后,小户型的设计将遭遇更大挑战,很难再通过政策空子“偷面积”。从长远来看,新《规范》对购房者来说是好事,今后开发商建的房子在舒适度和通透度上应该会做得更好。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范》的落地实施引起了部分市民担忧:今后“送面积”的房源将越来越少,这类房源会不会因此受到市场追捧,价格因此水涨船高?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新《规范》的实施时间是今年7月1日,但根据规定,在这一时间之前已经完成规划审批的楼盘,仍按原先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规对市场真正产生影响,恐怕还要过大半年时间。而且南宁楼市这类房源当前的库存量较大,即使受到市场热捧,短期内也不大可能消化殆尽,因此购房者不必过于担忧。

部分新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对比

旧规定

计算半面积:主体结构内的阳台、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不计入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地下室、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新规定

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内的阳台、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地下室。

计算半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地下室、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不计入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篇5: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

(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六)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况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监督作用。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

(十) 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一)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受理、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八)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其中,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新制定、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单独或者会同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网络抽查、问卷调查、暗访等形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跨区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干扰、干预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督办、直接查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法治建设评价、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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