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精选6篇)由网友“allan3041”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7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解读,仅供参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
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统一了公文种类。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这里大家注意,除了文种种类统一以外,还有一点就是“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
第三,统一了公文构成要素。这方面变化较多。一是公文格式要素进行了调整。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行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这次进行了统一,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取消了主题词格式要素。二是公文格式要素编排有较大变化。进一步细化了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新增了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首页版式等式样。
第四,统一了行文规则。这方面,变化不是很大,基本规则没有大的变化,主要是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一是行文要确有必要,讲究实效。二是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三是向上级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或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新增加)。四是向下级机关行文,要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涉及多个部门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五是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六是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统一了公文处理工作。将原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公文办理的传递”、“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统一规范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大类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衔接的工作,从而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主要变化有: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要求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主要新变化
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标准结构和装订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如纸张白度由85%-90%调整为80%-90%,骑马订或平订两订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由1/4处调整为各70mm处),变化最大的是公文格式要素及其编排的调整。
第一,对公文格式要素的划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原标准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明确规定,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二,对公文格式要素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新增不加盖印章和加盖签发人签名章公文的相关规定;单一机关行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改为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同时,删除了主题词格式要素;没有了“印制份数”格式要素要求。
第三,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将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编排位置由右上角改为左上角,与份号自上而下排列;又如删除“主办单位签发人置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规定,要求如有多个签发人按照发文机关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第四,对成文日期中的数字格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汉字标全改为阿拉伯数字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
第五,对公文的特定格式进行了新规定。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纪要格式版式等式样。
第六,新增加了页码格式要素。明确规定公文页码作为格式要素不可少。大家注意,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印刷分数,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没有,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公文要素中也没有印刷分数,而把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提出的“页码”作为公文的要素之一。
综上,主要变化可用六句话来帮助记忆:主题词和份数不再标;密级紧急左上角;机关署名不可少;成文日期用数字;公文页码别忘了。
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解读
公文格式要素
第一,版头部分
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隔线等要素组成,即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
1、份号。公文负责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标注时,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公文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或密级的下一行;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注:原称“标识”现称“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一般党的机关这样使用,不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加“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必须是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即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第二,主体部分
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构成,即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
1、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注: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此没有作专门要求,实际使用中是否加标点可根据需要或视省政府办公厅使用情况而定。
2、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有四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加盖印章的公文(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注: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二是不加盖印章的公文(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三是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四是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6、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请示”件须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和电话。
7、附件。公文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三,版记部分
由版记中的分隔线、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即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注:原来我们一直随省政府办公厅用“印”字)。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第四、公文的特定格式
1、信函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首页不显示页码。
2、纪要格式。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第五,其他情况说明
1、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2、公文中的横排表格。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3、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按国家标准执行。
四、公文拟制常见错误剖析
公文拟制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问题不知如何处置,甚至出现了许多“习惯性错误”。这里,梳理归纳了公文拟制中最常见、易忽略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剖析,有些内容是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的重复和强调,目的是进一步引起大家注意,避免再犯此类错误。
(一)违反行文规则。公文是有一套严格的行文规则的。我们日常遇到的问题主要五个方面:一是直接报送省体育局领导同志个人。按照规定,除局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少数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涉外事件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单位认为直接报领导同志更快捷、更明确,报局里怕批到其他领导那去,这样既不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也违反了正常的工作关系)。二是多头报送。主送省体育局的请示、报告,不能再同时报送有关处室,也不能再同时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如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确实需要分送有关局领导的,应在文件的首页注明分送情况。邀请局领导出席有关重大活动,不能分别向局领导本人报送请柬,原则上应向省体育局写出请示,统一协调安排(有一个市有个活动,给每位局领导都送了请柬,本意是不错,但造成很大被动)。三是越级行文。按照规定,省体育局不受理直属单位内设处室和县级政府、县级体育部门的请示、报告。县级政府或县级体育部门如果有问题需请示省体育局的,可以先向其上一级部门(市政府或市体育局)呈文,由其上一级部门再向省体育局呈文。四是请示事项一文数事。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即一事一请示,这是基本规矩。如果一文数事,把几个属于不同方面解决的问题搞一揽子请示,既不便于批办,又容易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某中心关于备战第十二届全运会夏训工作动员会议及有关经费的请示,此件中既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又申请有关经费,这些事项分属不同的局领导分管,没法报批,应一事一文分别报送。五是不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行文。这里要强调,局机关各处室涉及经费的公文在送办公室审签前要送经计财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在送办公室审签前要送经法规产业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文种适用常见错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请示”与“报告”混用、并用。这个问题在办公室收文中时不时见到。有的单位把向省体育局请求批准事项的“请示”写成“报告”;有的单位向省体育局写的“报告”中含有请示事项;还有就是一份请示中包含多项请示事项。二是 “请示”、“批复”、“函”混用。“请示”只能用于本单位的上级机关(领导)。“函”适用于平级单位之间或互不隶属机关之间的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批复”一般是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文。三是上行文文种使用不当。下级单位向上级机关报文一般使用请示、报告、意见三个文种(除单位或处室在参加国家或省会议后向省体育局提出我省(局)贯彻落实意见时可以使用“意见”文种,如××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体育某会议精神的意见外,一般情况下使用“请示”和“报告”文种),其他文种不能用。省体育局办公室曾经收到个别中心《关于处罚××同志的决定》、《关于呈报×× 的报告》、《关于解决××经费的申请》、《关于××情况的说明》,这都是不正确的,说明对文种使用范围和写作还不清楚。
(三)“签发人”常见错误。按照规定,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一是当有没有。上行文要求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下行文一般不标识签发人)。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很多报省体育局的“请示”、“报告”没有签发人,这是不规范的。二是签发人不正确。“主要负责人”的含义,国办有个解释,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各直属单位上报省体育局的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因出访、健康等原因,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不是分管负责人)签发。个别单位请示件签发人是分管同志,这是不对的。三是字体使用不正确。公文格式要求,“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四是签发人标注位置易出错。特别是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时,要求是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每行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签发人”标注在第一行(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四)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公文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一般格式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常见错误主要有: 一是要素不全。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缺一不可,特别要注意不能缺少发文机关。在使用“报告”文种时,遇到比较多的问题是“某某中心关于某某事项的情况报告”,应该用“某某中心关于某某事项情况的报告”。二是表述不清楚。例如:某中心更换设备需要申请经费,给省体育局打了个请示,标题是“某某中心关于更换某种设备的请示”,这是不对的,应该是“某某中心关于更换某种设备所需经费的请示”;再比如,某某中心就某事提出意见请省体育局批复,经局里研究同意某中心的请示,这时有职能处室代省体育局起草批复时,标题用“省体育局关于某事(某意见)的批复”,这也是不对的,应该是“省体育局关于同意某事(某意见)的批复”。三是编排不当。要求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注意字体),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注意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折行时词组不能拆开,以防止引起歧义;标题中的“的”字不能与文种单独排行,如“的请示”、“的通知”不能单独排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原来下发文机关一般单独一行,新的格式没有作明确规定)。四是标题中书名号使用错误。根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本次新格式未作明确要求,建议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实际公文制作中,与该规定相违背的标题却屡见不鲜。有的不该用的却用了。如“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某某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某某局关于向某某同志学习决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某某市体育局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等。此处的“意见”、“决定”“办法”都不是法规、规章,因此不可用书名号,可分别改写为“印发关于加强某某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某某局关于向某某同志学习决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某某市体育局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的该用的却不用或用错了。如“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此处“规定”属于规章类,故应用书名号标注,可改写为“关于印发《某某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主送单位常见错误。除命令和令、通告、公告、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也就是抬头),并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一是上行文只能标注一个主送机关(个别情况如抬头“省委、省政府”除外),给省体育局报文不能写给处室(如果省体育局内设机构如办公室、人事处等可以自行处置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有关内设机构行文,但应当使用“函”);二是排序和顿号、逗号常用错。下行文可以有多个主送单位,排列顺序遵循“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原则;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主送单位之间用逗号隔开,同一系统、同一级别的主送单位之间用顿号隔开。如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抬头写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体育局发文顺序是“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而如果省体育局发文抬头写成“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就是不正确的。三是编排不正确。要求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的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这方面大家要注意。
(六)结构层次及其字体、标点符号使用常见错误。一是结构层次表示错误。一般而言,结构层次序数分“一、”、“(一)”、“1.”、“(1)”四个层次。比较常见的错误是没有严格按照层次表示方法表示,有的第一层用了第二层或第三、四层的表示方法,有的是从第一层表示就直到第三或第四层表示。通常,只有两个层次时,可分别用“一、”“1.”标识(数字序号后用小圆号“.”而不能用顿号“、”,如“1.”而不是“1、”),“(一)”和“(1)”括号外面不带标点符号。在一段文字内部常使用“ 一是、二是、三是……”或“首先、其次、第三……”等。二是字体使用不当。标准规定,一般第一层用是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这方面,大家要注意。三是标点使用不规范。标准规定,公文中第一层次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一般单独成行),第二层次以下的标题后均应加标点符号(一般不单独成行)。经常见到要么都不加标点符号,要么全加标点符号,这都是不正确的。
(七)字符使用上容易出现的几个错误。一是汉字“○”用阿拉伯数字“0”或大小定英文字母“O”代替;二是公文发文字号用的六角括号“〔〕”用中括号“〔〕”或小括号“”代替;三是单书名号“〈〉”用大于、小于号合在一起形成“”代替;四是分隔符“.”用小数点“.”代替;五是代替“某”的“×”符号用英文大写字母“X”代替。解决以上问题,可从文档“插入”功能的“特殊符号”中查找。同时要注意,行文中遇数字、“%”、字符和英文人名在转行时应作技术处理,不得分开。
(八)数值范围表述常见错误。常见的错误有:4-6%、0.2-6等,规范的写法应分别为4%-6%、0.2-0.6。用分数和整数表述数字范围时,也不能省略第一个数字后的单位,如“5万-10万人”不能写成“5-10万人”、“18岁至20岁”不能写成“18至20岁”。表示时间范围时,可用“-”、“3-4月”,但不能用“2000-”、“3-4月份”。表示概数时,邻近的两个数字应当并列连用,中间不应使用顿号隔开,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七八十年代”不能写成“七、八十年代”。
(九)引用(引文)常见错误。一是引用公文不规范,往往只引发文号或不引发文号。根据规定,文中多次引用同一文件,应先引发文机关(有时可省略)、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用括号括住),再次出现时可直接引用发文字号,无文号的,第一次引用时可在文件名称后面加括号注明简称。二是引用“(草案)、(试行)、(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时不规范,出现诸如“现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呈上,请提出修改意见”的错误。规范用法是,在引用标题上含有“(草案)、(试行)、(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字样的规章制度、方案时,引用其标题时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其余放在书名号外),如上例应写为“现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呈上,请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不规范。一般先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首次出现时就需简称的,应在直接简称后加括号说明其全称。四是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文中直接引用语一般要用引号标明,凡将引用语独立来用,末尾的标点应放在引号的里边,凡将引用语作为作者自己话的一部分,末尾不用标点(是一句话的最后时,句号放在引号外)。许多公文在这方面经常用错。
(十)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淆。规范用法:一是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五味子、七上八下、四菜一汤、八字没一撇、“十二五”规划、五易其稿等。二是中国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的词组以及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必须用汉字。如辛卯年正月二十三、七七事变、十几个人、几千分之一等。三是统计表中的数值(正负数、小数、百分比、分数等)以及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如改革开放30年来、下午5时前报到、公元前25等。实际使用中,也有一些情况,具体使用汉字还是使用阿拉伯数字不是绝对的,允许灵活变通。比如,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比较孤立的普通数量结构(数字加普通量词),如果是十以下的整数用汉字就较得体,如一个人、三本书、看了十遍、三项议题等;用“多”、“余”、“左右”、“上下”、“约”、“大概”等表示的约数一般使用汉字,但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为保持体例上的一致性,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通过几年的发展,该区已入驻企业35家,总投资近20亿元,完成税收5000多万元。”
(十一)容易用错的词。一是“截止”与“截至”。 从意思上讲,“截止”含有“停止”的意思,而“截至”的“至”有“到”的意思。从用法上来说,“截止”后不能带时间宾语,不能说“截止昨天”或者“截止某月某日”。 “截至”后面必须带时间宾语,例如“截至昨天”、“截至某月某日”。如果“截止”后面加上“到”,就与“截至”的意思相同了,可以在后面带宾语。例如“截止到昨天”、“截止至某月某日”。二是“制定”与“制订”。“制定”强调法规等的定型和拍板定案,强调动作已完成;“制订”强调方案、计划等形成过程。“制定”的对象多是路线、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等;“制订”的对象多是方案、计划、规划。“制定”突出法律、规章等表示抽象和大方面者居多;“制订”表示具体形象者居多,公文中习惯用于具体规章制度的订立,如“研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应该是“制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三是“其它”与“其他”。据国家语委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公文中统一用“其他”,不用“其它”一词。四是“按照”与“遵照”。“按照”是中性词,使用范围较广,通用于各种文体;“遵照”带有尊重色彩,后面的名词多为上级、长辈的指示、教导等。“按照”是介词,“遵照”是动词,如“按照×× 同志的指示精神……”,应写为“遵照×× 同志的指示精神……”。五是“报道”与“报导”。公文中统一用“报道”,不能用“报导”。六是“期间”与“其间”。在使用时,“其间”前面总有一段关于时间的叙述,“其间”承上表示“这段时间里”或“那段时间里”。如果“其间”前面再加上“这”或“那”,就重复了。 “期间”的用法恰恰相反,它前面应该加修饰成分,如“这期间”“那期间”“开会期间”等等。“期间”不能单说,而“其间”可以单说,如“期间,对文件修改了20多次。”应写为“其间,对文件修改了20多次”。七是列举完后“等”的用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列举完的时候用“等”,如“北京、上海等城市”,还有一种用法是列举完之后用 “等”,例如“北京、上海、武汉、长沙等四座城市”,这里的“等”是表示列举完了之后收尾。
篇2: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篇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篇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公文主要特点
第一、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第三、公文具有规范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规范各式的文件。
篇5: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篇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吴亚才
表述准确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字精练的前提条件。这体现在定义准确、分类准确、含义准确和用词准确几方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是】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原(办法》)两个规章合二为一、修改整合的产物,共八章四十二条,全篇5000多字,既体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一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时代要求,又在公文的准确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借鉴学习。
一、概念更加准确
对概念的描述,一般采取下定义的方法,而定义一般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说明。概念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难以准确表达意图,是公文写作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对比一下新《条例》与原《条例》、原《办法》就会发现,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的解释既全面又准确。
原《办法》: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条例》: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新绦例》: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关于公文的含义,三者都采取了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但是原《办法》对“种差”概括不全面,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内涵的表述有三个要点:第一,表明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主体是党政机关,把党政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区别开来。第二,表明了党政机关公文的核心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体现了党政机关公文的本质属性,原《办法》对此没有表述。这个表述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所有公务活动,原《办法》只表述为“行政管理过程”,容易引起在经济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的误解。正是因为新《条例》揭示了公文的本质属性,才使得公文的工具属性和“具有特定效力”顺理成章。这样表述。就把党政机关公文与非党政机关公文(如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公文)区别开来了。第三,表明了党政机关公文的外在特征即具有“规范体式”,这就比原《条例》 “规范格式”的表述更加准确。
在公文外延的表述上,新《条例》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外延作了概括:“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党政机关公文就包括依据新《条例>制发的公文、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和外事方面的公文。原《条例》没有对党的机关公文的外延作出概括,似乎党的公文仅限于条例规定的14种公文,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对于党政机关公文这个概念,新《条例》既准确表述了其内涵,又全面概括了其外延,弥补了原《条例》和原《办法》在公文概念表述上的不足。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表述的示范作用在于,在公文写作中,如果涉及概念,既要尽可能准确表述其内涵又要确切地概括其外延,既不能有所遗漏也不能概括不全。
二、层次划分更加准确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文给人云里雾里、不得要领的感觉,就在于公文内容交叉、划分不准而致条理不明、层次不清。新《条例>在结构方面很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绦例》章节的划分更加合理,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新《条例》以“公文处于不同生命状态”这一标准,将公文的“生命周期”划分为撰制、办理和管理三个阶段,并以此为基础安排章节,较好地遵循了划分标准同一的规则。
第一阶段,公文处于“生产”过程――公文撰制。此阶段,公文控制在发文机关手里。新《条例》按公文“生产”的时间顺序将这一阶段划分为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确定发文字号等)、印制(包括用印)、核验等环节,环环相扣,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如果将第六章中的第二十五条放于第五章,行文将更加合理)。原绦例》将这一阶段划分为起草、校核、签发三。章,显得支离破碎,又将核发、发文字号、印制等内容置于“公文办理和传递”当中,不仅顺序与公文制作过程不符,而且这些环节并非处于“传递”当中。原《办法》将公文革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虽然归纳为“制发公文的过程”,却定义为“发文办理”,显然,“发文”与“制文”是有区别的。
第二阶段,公文处于“使用”过程――公文办理。此阶段,公文控制在收文机关手里。新《条例》按时间顺序将这个阶段划分为传递、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前后连续的不同环节,与公文处理的时间顺序一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遗憾的是在行文时颠倒了收文与发文的先后次序。原<条例》将收文的拟办、请办、传阅、承办、催办等环节归纳为“公文办理和传递”,存在以偏概全的瑕疵,因为拟办、请办、承办等环节虽然也有传递,但主要是办理。
第三阶段,公文处于“闲置”阶段――公文管理。在此阶段,公文控制在文秘部门手里。新《条例》按照不同性质将这一阶段的要求划分为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方法(又划分为归档、保管、复制、借阅、解密、销毁等)等几个方面,层次清楚,环节分明。原《办法》将这一完整阶段划分为公文归档和公文管理两个更小的阶段(行文中分为两章),划分不甚准确,因为两者之间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公文归档本质上也属于公文管理范围。原《条例》将这一阶段划分为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三章,存在同样类似问题。
从整体上讲,新《条例》将公文的“生命”过程划分为撰制、办理、管理三个阶段,并对这三个阶段作了更加细致的划分,遵守了划分标准同一的逻辑规则,科学合理,层次清楚,衔接严密,章节简洁(比原绦例》减少了四章)。这是值得公文起草者认真体会的。
三、表达更加准确
表述准确即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或事物的基本特征。公文只有表述准确,才能完整、真实、确切地表达发文机关的意图。新《条例》要求公文“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行文中出现政出多门、相互矛盾、下级无所适从等问题。这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对于公文标点符号的要求,原《条例>和原《力、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原《办法》规定:“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原《条例》规定: “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这自然包括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对于公文中的数字与计量单位,原《办法》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原《条例》规定:“公文中……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新《条例》规定: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新绦例>作出这样的修改,解决了原绦例》与原《办法》相冲突,原《办法》超越法律规定对公文中标点符号和数字的使用“自行规定”,原《办法》公文标题与公文正文在标点符号运用上两个标准,原《条例》强调符合主管部门而非法律规定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章总纲)的体现,更加准确地表达了发文机关意图。
新《条例>将原《条例》中的“校核”和原《办法》中的“审核”合并为“审核”,并且规定了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文理由、行文内容、职权范围、公式格式以及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一字之改,既赋予了“审核”新的内涵,又提高了审核的权威性,表明了制发公文应有的严肃态度,体现了党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精简文电、提高管理效率的意图,为提高公文质量提供了保障。
新《条例》规定,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与原绦例》相比,删除了“发布党内法规”等表述。原则上讲,制定法规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党内没有“法”只有“规”,“发布党内法规”提法不妥。新《条例》不再将“条例”列为公文种类(原来列为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未列为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既解决了“条例”多年虚名运行(未取得独立行文资格,多以复式公文的形式出现)的问题,也与《立法法》作了很好的衔接(对“条例”的使用作出了专门规定),又不影响党政机关继续使用“条例”规范工作,表述极为准确。
可见,公文写作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既要准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熟悉党内与行政机关各方面的文件,还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与措施。每一份公文都是继承与创新的综合体。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按照新绦例》的要求去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这样才能集思广益,增强公文表述的准确性。
四、用词更加准确
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依赖于准确地选词用字。公文由字、词、句、段落组成,只有从事物的基本特征出发选词用字,才能准确地传达发文机关的意图,并使收文机关准确地理解发文机关的意图,尽可能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扭曲变形与丢失。新《条例》用词贴切,表述准确,概括严密,达到了增一字则长、减一字则短、变一字豁然开朗的效果。
新绦例>将公文定义中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改为具有“特定效力”的文书(公文本身不是法律,也只是在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上起相应的作用),将“公报”中的“重大事件”改为“重大事项” (事件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事项包括已经发生的事情和尚未发生的事情),将“决议”中的“重要决策事项”改为“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高于重要),将“报告”中的“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改为“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体现了被动关系),将“通报”中的“交流重要情况”改为“告知重要情况” (交流是双向的,告知是单向的,与“通报”性质相符),将发文字号中的“年度”改为“年份” (年度指整个时间段,年份指某一年),将标题中的“主题”“内容”改为“事由” (主题需要概括,公文全篇都是内容,事由是发文起因),将“发文机关标识”改为“发文机关标志” (标识为标出以利于识别,标志为事物特征记号),将“发文办理”中的“分发’’改为“核发” (分发指只发不核,核发指先核后发,增加一道把关环节)。上述改动虽然只是一字之改、一词之变,却使表达更加贴切准确。
新《条例>将长期使用的“会议纪要”简化为“纪要”,将“通告”中的“社会各有关方面”简化为“在一定范围内” (与省级、县级等地区性行政机关使用“通告”相吻合),将“决定”中的“重大事项或重大行为”简化为“重要事项”,将“分办”“批办”合并为“承办”,虽然减少了字数,但表达更加严谨。
新《条例》将“红色反线”变更为“红色分隔线”,表意更加直接(公文首页红线的作用是将“版头”与“主体”分隔开来)。新《条例》用“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取代原《条例》“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和原《办法》 “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解决了“做出”与决策行为不匹配、“安排”与“重要事项”不匹配、“行动”过于具体不够庄重等问题,表述更为严密。原《条例》规定“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没有排除“具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在此种情况下应该使用“请示”与“批复”等文种的情形,新《条例》将“函”限定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较为周全。新《条侧》在有关表述中增加文字,同样是为了准确表达的需要。
公文的准确性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密切相关。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接近事物本质的过程,因此对事物的表述是从不准确到基本准确、从基本准确到准确。新《条例》是在整合与修改原《条例》和原《办法》的过程中,对党政机关公文和党政机关内部关系以及各项工作不断深化认识的结果,因而表述更加准确。可见,从以章节谋划、层次划分、段落安排为主的谋篇布局,到包括概念定义、句式选择、字词选用在内的语言表述,还有现有法律、政策与现实情况相结合产物的新政策新措施的提出,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准确表情达意,公文写作者既应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洞察现实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还应该做好“炼字”这门功课。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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