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请示(精选8篇)由网友“龙岗薇薇新娘”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提供担保请示,欢迎大家分享。
篇1:提供担保的请示
市国资委:
蚌埠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信银行蚌埠分行申请贷款资金叁亿元,期限拾年,由我公司为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为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后认为反担保可行,现将有关材料呈报贵委。
妥否,请批示。
附件:蚌埠市国有资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查表
20XX年6月20日
篇2:提供担保的请示
市政府: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现已开工,进展顺利。宜都市人民政府向投资人提供了(回购)担保,回购资金由国通公司筹集。根据现场开挖查看,石方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工程建设直接费用随之加大,增大了我公司资金压力。
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答疑纪要内容,政府应向投资人提供支付(回购)担保。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融入充足的工程施工资金,能够顺利的完成该项目建设,请求宜都市财政局向投资人提供支付(回购)担保函,特请示市政府协调解决。
妥否,请批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篇3:提供担保的请示
江山市财政局:
按照20XX年还款计划,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8月22日需归还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峡口支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950万元。由于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 48号抄告单的精神,我局拟同意为其950万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三年。
妥否,请示复。
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局
20XX年8月11日
篇4:债务提供担保合同
债务提供担保合同
债权人(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
债务人(丙方):
鉴于:
1、甲方丙方之间存在_________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存在债务关系或责任;
2、乙方愿意为前述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债务或责任向甲方提供担保,在甲方与丙方后续的业务中无需乙方另行确定担保。
各方为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保证范围:
甲方基于前述业务关系已经及继续产生的债权及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解决争议的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
第二条保证形式及期限:
1、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主债权转让的,乙方担保责任自动随之转让。
3、乙方的担保期限直至甲方的全部权益最终实现为止。
第三条保证效力:
担保责任的效力或内容不因主合同或主债务的效力、内容或变更、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也无须通知乙方。
第四条放弃抗辩:
乙方承诺不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任何抗辩或异议,不因存在实物担保等任何理由而行使减免自身责任的抗辩权,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无须先行对实物行使权利。
第五条保证责任承担
甲方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受到了损害,或者未得到及时的实现,或者丙方没有及时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务履行期限限制。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
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债务人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为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经签署即对签署方生效。
2、关于本协议的通知,甲方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向乙方、债务人寄送,或在河南省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并均在发出后3日即视为业已有效送达。
3、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4、本协议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消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5、各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6、各方在甲方签约代表面前签署本协议,以保证签署真实性。
7、如果乙方为法人,则应提交该法人单位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本协议签署于郑州市金水区。
9、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债务人(签章):
年月日
篇5:贷款担保请示
省公路局:
我局原与合肥交行商谈以六舒三收费站收费权质押贷款8000万元,20XX年之前该行已向我局放贷5000万元,尚缺3000万元,近期经与该行协商同意贷款3000万元,但要求省局提供担保。造成我局目前资金状况十分紧张的原因有三个主要方面。
一、多年来按照省下达的计划市贷总额为6.35亿元,目前我局实际贷款余额仅为4.4525亿元(已扣除归还贷款4125万元),计划与实际缺口1.8975亿。缺口的主要工程项目是:
六舒三改建工程3600万元;105二期800万元;三下路20XX万元;黄青路1800万元;文明创建及105一期大中修2500万元;新建二个收费站建设费1500万元,计1.22亿。
二、20XX年我局征收通行费收入3106万元,较上年增长1550万元,预计20XX年我局通行收入达4000万元,付息压力有很大好转。
但是20XX年至20XX年我局通行费收入较少,付息缺口大,四年共占用工程建设资金9000万元。
三、20XX年初在省局大力支持下,我局虽新增贷款6200万元。但是本年度我局归还农行贷款2500万元;(06年12月29日)工行压贷1230万元;建行压贷295万元;徽行银行归还100万元;合计归还贷款4125万元;本年度共付贷款利息2631万元,扣除通行费付息600万元,占用其它资金20XX万元,这样我局计划贷款和还息总共资金缺口高达2.12亿元。
因此请求省局给予合肥交行该笔3000万元贷款提供但保。
妥否,请批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篇6:贷款担保请示
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0七月三日,区农委、区信用联社就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一事向区府请示,区府办于八月九日下发抄告单:“请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和区信用联社共同商议,形成完整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根据区政府抄告单意见,经我们三单位多次协商,形成以下统一意见:
一、商议并起草了《青浦区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理事会章程》(见附件)。
二、理事会人员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理事长、区农委主任、区财政局长、区信用联社主任为理事。下设办公室,由三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基金来源,区财政300万元(其中100万元已于20XX年12月到帐),各镇100万元(原建制镇每镇5万元),信用联社虚拟100万元,共计500万元。按1:5放贷的比例,贷款额度可达2500万元。
四、从贷款申请到签署反担保协议的顺序已拟定,具体操作委托区信用联社办理。
我们认为,目前建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故特向区府提出申请,待区政府批复后即可正式运行。
特此请示,望批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篇7: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内容提要】公司可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激烈争论的重要法律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目前已经涉及数千亿元银行资产,身为债权人 的各大银行急于了解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广大股民更是关心自己的投资;法院面对此 类案件也感十分棘手。诸如此类问题主要源自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并不清晰的法 律规定,加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监公司字[]61号文件等……一、公司可为股东担保有关法例简介
考察其它国家与地区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对我们了解本国相关制度会有所裨益。
――美国公司法有着关于公司担保权能最为宽松的规定。无论是仅具示范价值功能的 《商业公司示范法》,还是已为若干州所采用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各州制定 的公司法律,皆普遍赋予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当然也包括允许公司为其股东提供 担保。
――英国公司法虽然明文禁止公司为其董事以及与董事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担保,但 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而且,英国公司法还明文规定:集团公司成员之 间以及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担保。
――香港公司法结合了英美两国公司法的特点。一方面,香港公司法就公司担保权能 问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就集团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担保作了专项许可。
――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法国公司法依据公司形态的差别,就不同形 态公司的担保权能作了不同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权能而言,作为子公司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为其母公司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就股份公司的担保权能而言,由于 该类形态公司存在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室与监事会相结合两种不同管理模式,故分别就股 份公司为其董事或者经理室成员、监事的对外债务的担保作了禁止性规定,但股份公司 为法人性质的董事以及监事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则被允许。此外,法国公司法未就股份 公司为其股东的担保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
――德国公司法围绕公司担保方面的规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未就公司担保问题作出 任何直接规定,既未明文禁止亦未明文许可;其二,德国公司法就公司能否为董事、监 事以及业务执行人或者与这些人相关的人及公司的贷款问题作了规定:公司在得到监事 会许可情形下,即可以向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有利益牵连的另一非关联公司提供信贷 ;若公司向其关联公司提供信贷,则无须监事会之许可,仅有董事会之批准即可进行。 既然公司向其关联公司直接提供信贷都可以,那么推定公司可以为其关联公司(包括法 人股东)提供担保。
――我国澳门、台湾两地区皆有关于公司不得为他人担保的法律规定。但从两地区法 条规定的灵活之处来看,澳门商法典允许董事会仅凭书面的理由声明,即可避开不得为 他人担保的禁止性规定,而台湾公司法则允许除了依照法律之外还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来排除公司不得为保证人的法律障碍。据介绍,实务上,台湾一般公司的章程往往 有此“标准条款”,即规定公司得对外保证,且其行使亦无任何限制。
可见,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乃是普遍的法律现象,尤其是集团公司成员间的 相互担保,更为法律所认可。
二、公司可为股东担保之法理分析
各国公司法律普遍认可公司可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探究起来其法理主要有以下三点。
――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曾有这样一项重要 原则:公司超越自身宗旨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认定为 无效,这就是所谓的“越权原则”。该原则源自英国公司法的理论及判例实践。中世纪 之后,英国属于最早采用特许制度设立法人公司的国家之一,此类公司的设立皆源于皇 家或议会的特许令状。早期特许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其获得的特许令状密切相关。英国从 罗马法传统理念中所承袭下来的社团法人理念也认为,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显然不得超越 其宗旨而为行为。正是基于早期公司应经特许才能设立的时代背景以及社团法人的传统 理念,“越权原则”才逐渐获得广泛的认同。在英国各级法院早期的判决中,依据“越 权原则”判令公司越权行为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在“越权原则”主导下,公司为其 股东担保之现象,很难有法律上的立足空间。十九世纪之后,成文公司法得到普遍的发 展,自由注册设立公司的方式逐渐替代特许设立公司的做法,特许令状逐渐消失,公司 章程成为主导公司权利能力的主要标准。由于“越权原则”仍然根深蒂固,人们不得不 在注册公司之时,尽可能将所能想到的为本国法律所准许的经营范围写进章程之中。随 着市场经济的成熟,随着市场经济逐渐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再要试图将所有合 法经营项目写进章程,已非易事。于是不再列举各经营项目,而是承认公司可以从事一 切合法经营的标准条款被写进了章程,被写进了公司法律之中。“越权原则”几乎彻底 地失去了其施展的舞台。
随着“越权原则”逐渐失去主导的空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获得了生命。公司拥有几乎 与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能力(自然人性质的限制除外),公司可以从事一切合法的经营活动 ,当然也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与公司进行其它各类担保一样 ,皆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公司的担保权能,是现代公司权利能力构架中必不可缺的 组成部分。
――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担保是集团利益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公司集团化态 势犹如潮水,集团公司的形式主要得益于法人持股制度的普遍建立,而法人持股则又是 商业组织随经济发展必然发生的现象。这些凭借法人持股所形成的集团公司内部,彼此 之间的'管理协调一致,利润追求之目标没有分歧,持股与被持股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公 司,它们的关系不是朝分离的方向发展,而是几乎趋于完全等同的一人状态。
任何公司之所以不断通过法人持股的方式,来构建其集团公司的大厦,其最为主要的 目的之一,便是追求规模经济效应下的市场交易内部化。正是基于市场交易内部化的追 求,集团公司得以形成一体化的经济利益,而集团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担保便是这种经济 利益一体化的具体体现。当集团公司的某一成员,面临需要融资或抵御偿债的风险之时 ,其它关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之类的经济支持,是非常合乎情理的经济现象,这与集 团公司组建的初衷,没有任何相悖之处。更何况,实践中为毫无关联的其它公司提供担 保,显然不是常见的现象。正是基于集团公司经济利益的一体化,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 ,普遍将集团公司成员之间的相互担保,列为法律明文许可的范畴。
――公司为其股东担保虽属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并不必然为法律所禁止。所谓关联 交易,是指关联人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进行义务安排的行为。尽管世界各国对关联人以 及关联行为的界定存有差异,但通常而言,公司与其股东、管理人以及与这些人利益相 关的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买卖、资产买卖、资金借贷、债务重组、租赁、赠与以及担保 等事项,皆被列为关联交易的范畴。所以,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疑应属关联交易 。应当指出,
关联交易乃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关联交易方式本身并无好坏、利弊之 分,关联交易并不会必然损害任何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就像亲兄弟明算账那样,只要关 联交易是按照通常的商业判断准则来进行,谁也没有理由禁止这类交易。市场只有在多 样化交易的不断进行中才能活跃起来,而发生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同样是市场交易不 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担保市场为例,任何禁止或割舍关联方相互担保的做法,必然会 对整个担保市场形成冲击,而这样一个残缺性的担保市场,使得原本可以通过担保方式 来展现的公司商业信用价值以及资产价值,失去施展的舞台,这与市场经济意在追求价 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是相违背的。
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是不可行的。它既违背现代公司权利能力的基本理论,也 与集团公司一体化的经济目标难以相融,同时与人们对关联交易的普遍主张并不吻合。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公司为其股东担保这一类关联交易,无须约束与管制。事实上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虽不禁止此类现象,但却有相关的制度对 此进行制约。例如,公司法中的控股股东诚信制度、抵触利益交易制度、商业判断规则 、关联人投票权回避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滥用投票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 责任制度,证券法中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会计法中的隐形债务记载与披露的 准则等。这些相关制度可以保障公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下,按照正常的商 业判断,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同时,若因此类担保而不正当地使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 受到损害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其它的股东、甚至债权人,皆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的理解
在就公司为其股东担保之法例及法理作了必要介绍的基础上,可以在更加开阔的视野 下来把握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之理解与适用。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 ,并没有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利能力。具体而言,就该条款及相关规定可理 解如下。
――该条款仅为规范、约束董事以及经理的个人职责。依我国公司法的体例,自第五 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显然皆是关于董事、经理以及监事职责的规范,因此,我国公司 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仅是约束董事、经理个人不得滥用担保方式来处置公司资产的职责 规范。任何董事、经理个人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做法,都 有违其董事、经理的职责。
――约束董事、经理个人的职责不等于限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法履行公司担保权能 。董事等管理人的个人职责,不等同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职责,这是公司法 的一项基本原理。任何将个人职责与机构职责等同的主张都是难以成立的。各国公司法 制度中,诸多董事、监事以及经理个人所不能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 会却可以实施的例证,并不少见。除法律对公司的权能进行限制而公司意志机关的决策 相应受到限制外,公司意志机关可依法代行公司的各项权能。前已指出,我国公司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仅是约束管制董事、经理的个人职责,并非限制公司权能的法律条款。 故此,公司董事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尤其是股东会,皆有权代表 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决定,包括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所以,凡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有效决议作出的公司为其股东所提供的担保,只要不存在其它影响担保效力的因素,只 要公司对外代表权的行使不存在瑕疵,即若有公司印章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皆 应认为合法有效。而那些只设有执行董事却无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若要为其股东提 供担保,则只能通过其股东会批准进行。
――经理个人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由于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已明文禁止董事、经理个人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而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也进一步规定此类担保应为无效,故任何债权 人接受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此类担保,均应视为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应 被推定存有主观过错,即便此类担保对外形式上盖有公司印章,亦应认定为无效。这也 就意味着,债权人在接受此类担保之时,必须向公司索要意志机关同意提供此类担保的 决议文件,以此证明此类担保的提供决非董事、经理个人行为所致,以此尽到善意人应 尽的注意义务。否则,仅凭获得的公司印章的认可,仍不足以证明此类特殊担保的合法 有效性。对于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意志机关决议批准的此类担保,应作同 样的处理。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为董事长,乃是董事队伍中的一员,关于董事个人应 当遵守的职责,他同样不得违背。故当法律对董事个人实施此类担保已有禁止性规定时 ,法定代表人的对外签字,便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尽管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 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为有效,但当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 款已有特别规定时,债权人便不应接受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此类担保,否则 ,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越权的存在。
――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61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与法律存有抵触性质的规定。无论该 文件属于政策、行业规范甚至行政规章,皆不能作为司法裁决的参考依据。尽管中国证 监会仍可依据此类文件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与规范,但此类约束与规范显然不能超越其 职权的范围。
篇8: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在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放行有关进出口货物?
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应税货物,请求缓交税款;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贷款申请范文
★ 秘书礼仪考试试题
★ 文秘写作技巧精选
★ 离任审计请示
【提供担保请示(精选8篇)】相关文章: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022-08-30
理事会工作报告2022-11-10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2023-04-18
向领导请示范文2024-01-11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5-07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2023-06-15
董事会会签请示范文2022-11-29
部门规章制度2023-04-05
的收购公司请示2023-01-31
小公司采购管理制度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