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精选6篇))由网友“吃一炖饺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工信部通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欢迎大家分享。
篇1:工信部通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紧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和运营商停止重复建设,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昨日,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召集全省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召开会议,要求各企业切实落实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据了解,目前,中国移动有超过30.7万个基站,中国联通有11万个基站,中国电信有4万多个基站,
每个基站的建设费用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再加上供电、机房设施等耗能,每个基站耗费都较大。
随着新一轮电信重组的推进,3G网络建设投资即将到来,中国移动资本开支达1000多亿元,中国电信计划未来3年投资800亿元,中国联通的投资也在1000亿元以上。如果共享基础设施能落实,则能提高各大运营商原有资源利用率。
篇2:工信部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
(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
(四)资费标准;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
(六)咨询投诉渠道;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订立协议的日期;
(十)协议的有效期;
(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七、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
(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
(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
(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十一、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用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十二、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用户可以依法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起申诉。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拟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组织、用户代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电信服务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执行时,应当告知用户,并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订立、保存电信服务协议等环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十七、本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381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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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信部积极推进互联网站备案信息共享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站备案信息共享工作,17个通信管理局已为121家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省级单位提供网站备案信息专项查询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8月15日消息,为支撑奥运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站备案信息共享工作,
电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已组织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新疆等17个通信管理局,为121家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省级单位提供网站备案信息专项查询服务。
据了解,前期电信管理局还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家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备案信息专项查询服务。
篇4:工信部发布《规范电信服务协议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4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今日印发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必须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通知》重提到: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拟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组织、用户代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电信服务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执行时,应当告知用户,并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等十余项规范要求。
据悉,《通知》将于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
(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
(四)资费标准;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
(六)咨询投诉渠道;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订立协议的日期;
(十)协议的有效期;
(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七、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
(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
(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
(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十一、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用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十二、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用户可以依法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起申诉。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拟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组织、用户代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电信服务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执行时,应当告知用户,并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订立、保存电信服务协议等环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十七、本通知自20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381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月28日
篇5:工信部做好工业质量品牌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关于做好年工业质量品牌工作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工信部关于做好2017年工业质量品牌工作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工业质量品牌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7]132号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提升工业质量品牌水平,现将2017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落实《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和《促进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指南》。以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现供给体系向中高端转变为中心任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营造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与深化专业质量管理技术结合的发展环境,以产品、行业的重点突破促进整体提升,全面推进质量品牌建设,提高工业质量品牌核心竞争力,促进振兴实体经济。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全员质量品牌素质
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委托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支持有关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现场管理、品牌故事大赛、品牌创新成果发布等普及教育和群众性质量品牌提升活动。完善质量品牌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首席品牌官、品牌经理等培训,鼓励专业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质量品牌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引导企业学习实践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继续组织质量标杆遴选和经验交流,开展“标杆经验进千企”活动,推广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中国制造质量创新企业行等活动,总结并推广源于我国企业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提高质量在线检测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引导企业加强从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的全流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质量、品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两化融合和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
(三)促进提升产品实物质量
发挥各方合力,联合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扩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支持行业和企业开展标准对比、质量比对等活动,引导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制定技术水平高的团体标准。继续支持专业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质量品牌诊断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质量工程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工艺优化、行业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以及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继续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实验室核定和复核工作,鼓励实验室公开发布质量分析、质量预警等信息。加快建设质量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质量分析、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四)深化企业品牌培育与区域品牌建设
推动产业集群和企业品牌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区域品牌与企业品牌良性互动。组织制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行业标准,指导行业和企业开展贯标活动。继续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品牌培育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中国制造品牌培育联盟,增强专业机构公共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商标品牌交易机构,探索建立基于品牌、商标抵押的融资机制。深入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示范区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引导产业集群综合运用创意设计、团体标准、知识产权、行业自律等手段,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区域品牌影响力。组织制造业品牌现状调研,加强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的品牌声誉监测,防范风险、指导改进。
(五)扩大中国工业品牌的社会影响
鼓励地方和行业开展品牌宣传、展示和交流活动,提升品牌形象,提振消费信心,推动中国工业品牌“走出去”。引导企业参加产品质量自我声明、质量信誉承诺等活动。支持开展品牌巡礼、品牌之旅等公益性品牌宣传展示活动。引导媒体单位深入企业和产业集群走访调研,宣传优秀工业品牌。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企业拓展对外合作方式,创新商业运作模式,增强境外经营和品牌推广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策划和组织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和产业特点,基于质量品牌发展基础,创新工作思路和领域,系统策划部署质量品牌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加强实施过程的控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二)强化部门合力作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质检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的合力作用,共同开展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产业、回应社会关切,增加优质消费供给,推动产业质量升级。
(三)加强工作宣传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要把宣传作为质量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重点活动策划宣传方案,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和突出成效,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配合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
四、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3月)。分解2017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部署全年质量品牌工作,并于4月1日前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推进阶段(4-12月)。落实工业质量和品牌建设各项任务,按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报送统计表(格式见附件)电子版及证明材料,6月底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
(三)总结阶段(11月)。系统总结全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查找问题,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并于11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3月8日
篇6:任重道远稳步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黄建忠专访
任重道远稳步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黄建忠专访
2009年11月9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第一批)>公示结束.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做具体要求是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确定的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第二步工作,也是备受业界关注的一步.那么,公示的具体情况如何?工信部根据公示情况将如何调整管理目录?又将如何安排下一步工作?本刊鳊辑部就此采访了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黄建忠处长.
作 者:胡欣 作者单位: 刊 名: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英文刊名: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TANDARDIZATION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 关键词:★ 工信部投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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