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拌砂浆质量控制(锦集8篇)由网友“Celeste”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浅析预拌砂浆质量控制,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浅析预拌砂浆质量控制
俞锡贤郑兴
自预拌砂浆在我国部分城市推广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初级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从JG/T230―2007《预拌砂浆》行标的制订,到受商务部和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的委托,
1年笔者负责起草编写了《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
五年来的实践和调研告诉我们,预拌砂浆的生产和本文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1生产过程与质量控制
多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经过半年以上的试生产,基本上都能熟练操作制砂、烘砂、搅拌混合设然而,某省建材质检部门对辖区内近50家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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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等级的达+48.2%,低于强度等级的达一42%,砂浆强度正负偏差过大,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究其原因有:
(1)电子计量设备计量精度不够、实验室形同虚设。其中计量设备的计量精度我们可向设备制造企业提出要求,通过改进或提升来满足生产要求,而实验室作为
质量控制的要害部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却是每个
砂浆企业的管理者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的大事。干粉砂浆质量不稳定,必然导致湿拌砂浆质量不稳定,最后造成硬化(固化)砂浆质量不稳定。
(2)没有有效实施IS019001质量管理体系。半数以
上的企业没有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认证的
企业没能真正组织实施。事实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护是十分有利于砂浆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的。例如: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部门可制定质量控制点,确定质量控制项目、控制指标、控制频次,建立数据分析、调控机制,不断改进并提高砂浆产品质量。我们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所要的效果。寻找主要影响因素,确定有效对策,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规范,形成制度。通过进一步的完善并依次循环,使各个岗位从业人员形成习惯并自觉履行职责。
实验室的物理检测工、实验室主管,则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性能和操作方法,对砂浆生产用的各批次胶凝材料、细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砂浆配合比进行反复的试验,找出内在规律,掌握应变要领,最终将砂浆的产品质量控制好。
2原料选用与质量控制
笔者认为,生产砂浆所用的原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适用性,满足如下十项性能要求:相容性、和易性、稳定性、匹配性、耐久性、安全性、节能性、环保性、方便性、经济性;砂浆产品则应具有良好的实用性,满足如下两项性能要求:
(1)国标要求的各项质量“显性”指标。(2)国标要求以外的各项质量“隐性”指标。
在砂浆的生产中,正确选用四类构成干粉砂浆的原
绩。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国标的出台,从JC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标准》的推出,到JCJ/T223―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实施,五年来,我国编制了多部预拌砂浆质量与技术标准,作为砂浆行业生产应用和质量控制的依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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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该部标准将在2013年发布实施,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进行企业等级评价,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和市场行为,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推广历尽艰辛,终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预拌砂浆的质量与控制需要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齐抓共管,以期发生由量到质的转变,让预拌砂浆真正体现其节能、优质、绿色、环保的优越性,让预拌砂浆在我国的城乡建设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受到普遍的欢迎。
控制和砂浆生产选用原辅材料中的质量控制两方面问题与业内同仁进行交流和探讨,权为抛砖引玉。
备及“发散”、包装设备和电子计量、微机控制设备,使细骨料、胶凝材料、掺合料和外加剂4种砂浆组分物料能基本准确计量并混合均匀。
业的砂浆产品进行抽样和统计表明,大多数厂家生产的砂浆质量(砂浆强度)波动较大,28天抗压强度超强度
广东建材2014年第1期
辅材料非常重要,是控制砂浆质量的关键因素。
水泥的选用:水泥分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和复合水泥等。这些水泥均适用于生产预拌砂浆。其他如硫铝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则不适合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
硅酸盐水泥是由石灰石、黏土加铁矿粉,按一定比
例混合磨细,经1350℃~1400℃高温煅烧成熟料,再加
石膏和混合材料,按比例混合磨细,制成硅酸盐系列水泥(工艺俗称“两磨一烧’,)。
水泥的凝结和硬化,是在水泥加水后,熟料矿物与水发生水化反应,生成一系列的新化合物,并同时释放出一定的热量。水泥在水化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初凝后,水泥的塑性收缩开始,终凝后塑性丧失,硬化后则完全不再有可塑性。
水泥水化形成的化合物,是由硅酸三钙生成含水硅酸钙,析出氢氧化钙、硅酸二钙生成含水硅酸钙;铝酸三钙水化极快,生成含水铝酸三钙;铁铝酸四钙水化反应生成含水铝酸钙和含水铁酸钙。
为调节凝结时间,水泥中掺有适量的石膏(硫酸
钙),部分水化铝酸钙与石膏作用,生成含水硫铝酸钙并
呈针状结晶析出。
硅酸盐系水泥与水作用后主要生成的水化物,有水化硅酸盐和水化铁酸钙凝胶、氢氧化钙。水化铝酸钙和水化硫酸钙晶体则是水泥水化形成的副产物。这些水化产物,决定了水泥具有的一系列特性。砂浆企业的实验室物理检测人员,必须了解并熟悉不同品种、不同标号水泥的.特性,来把握每批次进厂水泥的质量。
黄砂的选用:按化学成分分类,分为硅质砂、钙质砂、镁质砂等;按物理形态分类,分江砂、河砂、山砂和人工砂等。
砂中含泥量高低、云母成分含量多少直接影响砂的质量。笔者主要阐述机制砂的问题。
机制(人工)砂是由机械破碎、筛分而成的。颗粒形状粗糙、尖锐、多棱角。通常采用机制砂配制的砂浆砂率比河砂配制的砂浆砂率要大。机制砂颗粒内部有微裂纹、开口相互贯通的空隙多,比表面积大,石粉含量高。因此,机制砂配制的砂浆与河砂砂浆有较大的差异。机制砂与河砂相比,由于有一定数量的石粉,使得机制砂
砂浆和易性尚好,某种程度上还可改善砂浆的泌水性、
黏聚性,可提高砂浆的抗压强度。
石灰岩破碎制成的机制砂,其主要成分为碳酸钙。高浓度的氢氧化钙使其表面会发生微弱的化学反应。而
万方数据
质量控制与检测
天然山砂、河砂中的成分主要是二氧化硅,不发生类似反应。机制砂质地坚硬、界面新鲜、表面粗糙、多棱角,有助于界面黏结强度的提高是它的优点。通常情况下,0.08mm以下的石粉可与水泥熟料反应生成水化碳铝酸钙。石粉在水泥水化反应中起到晶核作用,能诱导水泥水化产物析出晶体,加速水泥水化并参与反应生成水化碳铝酸钙,阻止钙矾石向单硫型的水化硫铝酸钙转化,因而具有增强作用。
然而,当石粉含量大于20%时,由于颗粒级配不合理,则使砂浆密实性降低、和易性变差。粗颗粒偏少则减弱了砂浆骨架的作用(非活性石粉,不具有水化及胶结作用)。在水泥含量不变时,过多的石粉使水泥浆强度降低,进而使砂浆强度减小,这是它的缺点。实践证明,机制砂中石粉的含量应控制在10%~15%之间为最佳。
机制砂中石粉除了具有作为微细集料的填充效应外,还因其含有大量的游离CaO与水作用发生水化膨胀并自行硬化。
石粉中还会有较多的较高活性的无定型SiO。、A1。0。。活性的SiO。和A1。0。易与水泥水化过程中释放出Ca(0H)。反应,生成稳定的硅酸钙水化物凝胶及水化铝酸钙。促进了水泥的水化,又消耗了Ca(0H):,并使SiO。和Ca(0H)。反应后的晶体颗粒微细化,从而有利于砂浆界面黏结性能的提高。
因此,砂浆生产企业在采用机制砂生产普通预拌砂浆时,应视情况控制好砂内石粉的含量。如遇石粉含量较高时,可采取掺混部分天然砂(河砂)的措施来改善骨
料级配,以生产出合格的预拌砂浆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的稳定。
粉煤灰的选用:为减少水泥熟料的使用量,在确保砂浆品质不降低的情况下,选用粉煤灰作为掺合料,是符合节能、低碳产业政策的。除了粉煤灰外,很多地区还可采用高炉矿渣磨细的矿渣微粉、丝光沸石粉、斜发沸石粉、高温煅烧高岭土和硅灰作为砂浆的掺合料来使用,但均应经化验、检测并做试验再批量采用。
保水增稠外加剂的选用:干粉砂浆生产中,为使砂浆的和易性、保水性、黏稠度适应施工环境、施工性能的要求,需要加入一定量的保水增稠材料以改善砂浆的性能。
目前,市面上采用较多的保水增稠材料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HPMC、甲基纤维素(Mc)聚乙烯醇(PVA)和改性淀粉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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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与检测
这一类材料的特点是掺量低、保水率和黏稠度高。但是对硬化砂浆的后期强度有较大损害,通常强度损失高达10%以上。许多砂浆生产企业因不具备外加剂的研制开发能力,只能增加水泥的用量以弥补保水增稠外加剂造成的砂浆后期强度损失,不利于节能减排的同时,也不利于质量与成本的控制。
第二类:膨润土、凹凸棒土等无机非矿类高吸水性材料。
这一类材料的特点是掺量大、保水率和黏稠度中等。这类材料对硬化砂浆的后期强度也有较大的损害,并容易形成塑性收缩和干缩开裂。同时这类材料不宜长途运输,不能消解物流成本。
除上述两类保水增稠材料外,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
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了益生宜居HJ~C2型高效保水稠
化剂。砂浆生产企业设有外加剂小料仓或采用人工投料的,可按砂浆总质量的0.10%~0.12%内掺;砂浆生产企业设有J'bDnN大料仓(有的地方叫做“稠化粉仓’,),可先
将HJ―c2型高效保水稠化剂1份:二级低钙粉煤灰9
份或19份放大稀释后,按砂浆总质量的1.0%~1.2%或2.0%~2.5%内掺。
HJ-C2型高效保水稠化剂的性价比:
(1)具有以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为代表和膨润土为代表的两类材料的保水增稠性能,保水率可达到90%~91%之间。
(2)具有极佳的和易性和流动性,施工开放时间持久,不粘工具,轻松施工不费劲,提高功效。
(3)具有良好的减少收缩、抗裂性能,抗开裂性能同比提高60%以上。
(4)具有提高砂浆后期强度的功能、同比增强30%以上,强度换算后可减少水泥用量15%~20%,符合减排低碳政策又降低砂浆成本。
为迎接预拌抹灰砂浆机械化泵送、喷涂高潮的到来,杭州益生宣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步研制了HJ―c1型机喷砂浆保水剂。该项材料除具有HJ―c2型高效保水稠化剂的各项性能外,保水率提高至92%493%。掺量与aj-c2型高效保水稠化剂相同。在具有良好的泵送、流动性的同时,更具有优异的抗垂挂性能。砂浆输送泵和砂浆喷涂机在泵送、喷涂过程中,砂浆的摩擦力减小,流动性增大,砂浆上墙(立)面后的抗流挂性则更佳。彻底解决了“流动性一抗垂挂性”这对极难协调的矛盾。
掺HJ―c1/c2型材料的湿拌砂浆,无泌水、离析现象,只需一次拌和即可使用,无须采用传统的搅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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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广东建材2014年第1期
进行二次拌和。
砂浆拌和用水,是新拌砂浆的第五组分,只需符合jcj63《混凝土用水标准》即可,本文不作赘言。
综上所述,砂浆质量的控制应从各方面着手并一以贯之,才能取得成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砂浆空鼓开裂及粉化泛碱成因简析
近年来,预拌砂浆发展速度加快,形势趋好。然各种空鼓、开裂、粉化、泛碱等砂浆质量问题也非鲜见。实践表明,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因素如下:
砂浆塑性开裂:塑性开裂是指砂浆在硬化前或硬化过程中产生的开裂现象。它通常发生在砂浆硬化初期。砂浆抹灰后不久,在塑性状态下,由于水分蒸发、减少而
产生收缩应力。当收缩应力大于砂浆自身的黏结力(强
度)时,表面产生裂缝。
塑性开裂形成的裂纹一般都比较粗且裂缝长度较短。
砂浆干缩开裂:干缩开裂是指砂浆在硬化后产生的开裂现象。它通常发生在砂浆硬化后期。砂浆终凝、硬化后,由于水分散失,使体积收缩产生裂缝。它经常过一年甚至二、三年还在发展。
干缩开裂形成的裂纹一般都比较细且裂缝长度较长。
硬化砂浆空鼓、开裂的主要成因:
原辅材料因素:砂级配不科学或含泥量大;掺合料质量差或掺量偏多;水泥用量大后期收缩率高;增稠保水添加剂性能不全;干混不匀或砂浆离析泌水。
施工养护因素:施工环境温度高或风速过大:新拌砂浆用水过量砂浆过稀;砂浆密度强度与墙材不匹配;抹灰砂浆违规施工一遍成活;未作界面处理或后养护缺失。
硬化砂浆粉化、泛碱的主要因素:
砂浆粉化因素:水泥用量太少,胶浆包裹性差;砂浆过早失水,水泥水化不足;砂子含泥量高,砂细或石粉多;粉煤灰、矿粉活性差或掺量大。
砂浆泛碱因素:级配砂钙、钠离子含量高;误用了钙含量高的掺合料;砂浆中掺了灰钙粉消石灰;外加剂不具有碱吸附性能。
分析出了硬化砂浆空鼓、开裂、粉化、泛碱的成因,便可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但是“经验不足、教训不少”是很多砂浆企业目前存在的普遍情况,委实不容乐观。●
篇2:浅析预拌砂浆质量控制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俞锡贤, 郑兴
广东建材
Guangdong Building Materials,30(1)
本文链接: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djc201401008.aspx
篇3: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篇4:预拌砂浆供货合同
供方:
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说明:
1、以上合同数为暂估数,具体按实发数结算。(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平米)
2、需方在使用预拌砂浆的前一天,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供方申报要货计划,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砂浆的按时供应。发货重量以过磅单为准,砂浆罐电子显示器只作供货参考。
3、散装砂浆的运输费用由 供方 承担。
4、需方确定的委托人员签字即视为完成收货程序:对账(结算)人员在对账单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既视为有效。需方确定的委托现场收货及对账签字。
5、信息价按工程所在地为准。
三、预拌砂浆数量结算:
1、计量以双方认可的经技术监督局核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检磅为准或以供方送货单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磅差在5%以内,以供方送货单为准,磅差超过5%双方约商确认。
2、需方必须在每月底确定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砂浆供应量及总金额,次月15日前按合同支付上月货款。每次付款必须以双方确定的结算数为依据,该结算数以供方送达场地经需方确认的.当期货物单据为准。
四、预拌砂浆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支票。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承兑按市场行情贴息。凡本合同货款必须汇至 帐户,开户行: ,帐号需方承担一切责任。
2、付款方式:
3、需方若不如约支付砂浆款,经供方催告后,需方仍不支付或未作说 明,供方有权停止供应砂浆,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货款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五、技术要求:
1、供方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生产供应产品,应按需方提出的地方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GB/T25181—20xx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产品。
2、需方应该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必要时做好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3、供方应在砂浆供应及养护时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需方在使用及操作过程中应符合《预拌砂浆使用说明》。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GB/T25181《预拌砂浆》。
2、预拌砂浆使用后,如需方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
3、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二十八天强度补报单。
4、经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由于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双方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供方违约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损失。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砂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签订双方地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散装设备的使用与需方内运输道路
1、散装设备由供方有偿提供,需方应承担散装设备租金每月600.00元/台。砂浆罐进出场费:_____________ 。
2、需方应按照供方提供的砂浆罐基础(见附件)施工图纸做好设备基础设施和要求将水、电配置到砂浆罐一米内,如不按照供方要求施工设备基础,所发生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并赔偿供方损失。
3、散装设备设置于现场,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保养与使用,严禁现场人员随意使用;正常使用中,易损件由供方负责更换,未按说明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包括拆卸脚手架、进出车辆碰撞),均由需方承担,如丢失照价赔偿(每只50000元)。
4、需方必须提供能安全载重砂浆车辆进出工地的道路,如道路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供方车辆事故或损坏的,则由需方进行除保险外的合理赔偿。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供、需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违约必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免除双方违约的责任。
2、预拌砂浆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由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延期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视为违约。
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地方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需方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5、散装设备超过一个月未进货又不归还供方或存放非本公司产品,租赁费每天100元/台计算。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需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号并盖上公章,供有关管理部门查检及存档。
十三、供方应具备杭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供货单位的各相关条件要求,如生产资质、进杭许可等。
十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方执 贰 份,需方执 贰 份。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5:《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3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一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当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市区二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砂浆成效显着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一百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三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经核实后即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乱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篇6:合肥市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篇7:合肥市预拌砂浆承诺书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 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8: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站点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企业名录报送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生产站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鼓励干混砂浆采用散装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据定期验证或者材料变化,对配合比表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销售非本市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布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合同签订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运输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预算定额、计价依据,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运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第二十一条 在以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使用预拌砂浆,实现禁止现场搅拌: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环、春雨路、华苑路、广福路、彩云北路、东三环、北三环合围区域以内及呈贡核心区的建设工程;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逐步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四)滇中新区建设工程逐步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实施方案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制定。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二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见证取样、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见证取样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环节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行业监管,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制定行业管理量化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散装水泥买卖合同
★ 工程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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