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改革的深入思考工作心得

时间:2023-03-27 07:29:11 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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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改革的深入思考工作心得

篇1:庭审改革的深入思考工作心得

关于庭审改革的深入思考工作心得

“法院改革了,法官座堂办案,不负责调查取证了”这是我多次听到法官和当事人讲的话。每当我听到此类话时,我内心总是感到很纳闷和不是滋味。

当然,我不反对庭审改革,我支持改革。但是,我是一个对庭审改革持谨慎态度的现实主义法官,也可以说是中立派,既不守旧也不激进。回顾过去,当我们的当事人一张诉状递交到我们法官手中后,法官就得忙里忙外为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庭审中,我们的法官还要不断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出示相关证据。判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话,还要受到当事人这样和那样的指责。工作方式相当陈旧落后,效率也相当的低下。为此,我们的法官在思索,我们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们也在探讨。他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他们在法律条文中寻找改革的根据和缝隙,他们甚至于漂洋过海西天取经。终于,我们从陈旧的“纠问式”庭审模式走向了现代化的“控辨式”的庭审模式。从此,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也得到了合理的理顺,我们的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可以说这是非常令人可喜可贺的,也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一件功德之事。

然而,在庭审改革中我们有些法官和学者、专家不顾我们客观实际情况,跑得太快了。他们有一些观点已经与我们的现实社会和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格格不入了。他们高喊:“程序的公正是百分之百的,事实的公正是相对的”。甚至,我们有些人公开的讲:“只要程序到了家,哪怕它事实是否正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有些法院将我们的法官严严实实的关在进了法院,似乎越是与外界隔绝就更显得其越是现代化法院。我认为这种思想和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看看其到底是否正确。我个人认为,他们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思想上严重误导和禁锢了我们一些人。主要理由:

一、庭审改革必须兼顾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

法院要改革、法院要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也不会遭到任何人反对的`。但是,在现阶段我们要把庭审改革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不是我们的工作模式和方法立即全部西化,与国际完全接轨就更好呢?这显而易见是不好的,也是不可能的。社会的物质条件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是社会长期的积累和人们在生活当中慢慢的形成的。不是一夜功夫就可以改变得了的。如果我们的改革脱离了现实社会走的太远了的话,那我们的改革就会显得十分空白和无生命力。改革和进步必须一步一步的进行,决不可急功近利。否则,它们就会发生严重的碰撞,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广东省四会市法院莫兆军法官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正是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两者的思想观念相差太大,一旦他们碰在一起就难免会发生严重的思想碰撞,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改革与普及宣传和教育的问题。特别是当我们的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管理水平与我们的改革还不能相适应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二、庭审改革必须兼顾法官的水平和案件的各自特点,不可千遍一律铁板一块。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指使和干涉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利。目前,我们的庭审方式和方法又已经重新被格式化了,很多法院将其打印成册由法官照章办事。我认为,这是重新将我们法官的思想进行禁锢的一种做法,它严重束缚了我们法官的手足。诉讼法和庭审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案件事实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查清。因此,我认为法官审案子,只要不违法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完全可由法官根据自身和案件的各自特点自行决定审判方式和方法,不要刻意地去追求所谓的标准化和格式化。否则,会使我们的工作显得十分机械和死板。不可否认,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他们既没有当过律师也没有当过检察官,他们有些人根本没有调查取证的经验和能力。如果我们硬是规定只能坐堂办案,不能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和核查证据的话,这无疑是不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法官的培养。另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会或少或多的遇到这样和那样的疑难案子。如果当我们在庭上无法将案件某些事实审查清楚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灵活机动一点从审判神坛上走下来,深入实际进行核查呢?而非要坐堂宣判呢?

三、庭审改革必须兼顾现有法律规定,不可放弃法律已赋予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法院有核查证据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诉讼法,不得从中断章取义。目前,在我们的庭审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官就过多的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了,相对的或完全的放弃了法院核查证据的职责。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不应有的诉讼困难。至于我们法官现在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我认为作为法官还是应该以现有法律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庭审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切莫任意取舍。

篇2:浅议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工作心得

浅议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工作心得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是人的灵魂塑造工程,对提高职工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和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一级组织的指示精神,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管理、分配、质量、技术改造、安全、经营服务工作之中,为改革、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

作为领导,特别是政工干部,不管任何时候,从思想上都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个原则:

1、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必须坚持团结、教育疏导的方法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2、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

3、坚持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

5、把理论教育和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6、把说理教育、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相结合。

7、把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8、正面教育为主,少指责,多鼓励,善于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

9、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言教和身教相结合。

三、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

1、政工干部提高自身的素质,要树立一个坚定的信念。

2、在新时期,作为人的'精神能源开发者,要做好“四个人”(即:“武装人、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的组织者、宣传者和具体实施者。

3、政工干部要完善自我,教育者先受教育,具备一定的修养。

4、办事有诚意,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5、政工干部要学会八种本领;一是必须学会用理论来指导实际工作,把理论与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二是要有科学的发展观,要学会善于观察形势来思考本单位今后的工作发展思路;三是要有引导群众进入市场经济,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四是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职工思想和引导职工的行为;五是要有凝聚心,把职工团结在党支部周围,从职工思想上增强集体主义意识;六是要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熟知民情、发挥民智;七是要善于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八是要有抓落实,干实事,求实效等本领。

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

政工干部在做思想政治工作中力争讲求一个“活”字,突出一个“情”字,坚持一个“恒”字。

1、“活”:在做思想政治工作中,方法极为重要的,根据情况而定,分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工种、不同性格人员,难易程度不同,有的人喜欢直来直去、直截了当,而有的人喜欢旁敲侧击、侧面提醒。视情况针对性的工作,不能照一个模子,千篇 一律,讲空话,说大道理,死搬硬套,要带着一个“活”字。

2、“情”:有位科学家说过:“没有任何东西比人的感情更重要、更真情”。在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融入尊重、关心、体贴、爱护、理解,只有真情才能点燃职工的希望之火,始终带着一个“情”字。

3、“恒”: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工程,人的思想是活的,变化莫测,所以我们必须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有较好的忍性,而且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勤动脑,认真细致的分析,主要观察和思考;二是勤动笔,上级领导讲话、学习、本单位召开各种会议或跟职工调查了解都要认真做记录;三是勤跑腿,多下基层,多深入一线,调查了解职工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四是勤动嘴,多说话,一次不行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做到不厌其烦,有成效为止。

篇3:旅游业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旅游业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旅游业现有体制下的两对不调和关系

旅游业作为一门先导产业,客观上要求其管理模式和企业组织形式能按照市场经济的特有规律进行运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中,旅游业应最先实现与国际接轨并按照国际惯例组织行业生产。但中国旅游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还未来得及理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和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从而使行业缺乏应有的持续发展内动力。这两对关系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处于中心位置。这个问题的提出,并不否认中国旅游业在一些具体措施方面已经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操作。从宏观上看,旅游业在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特色的行业规律,并制定了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旅游业在发展中有章可循,这对规范行业行为产生了实际效应和深远的影响。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尽管还有些差距,但已经开始向制度化和标准化过渡,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旅游者所认可和接受。

上述两对不调和关系的形成和存在,既有其深远的历史原因,更有其剪不断的现实联系。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评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间的不协调因素。首先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在市场经济中找准自己的角色,角色不定位就很难弄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部门尚未脱离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另一方面是管理部门受自身利益的驱使(这特别表现在对直属企业的管理上)。由于行政部门把直属企业看作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源泉和传统权力范围,因而不愿把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相对独立的法人企业,在行使政府职权进行行业管理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在行业管理中导致不公平待遇,直属企业和非直属企业不能等同视之,从而降低行业管理的威信。当然旅游管理部门也可找到充分的托辞来为自己开托,政府给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开支实在难以实现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所需费用的平衡。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惰性和企业领导人的'怯懦是企业改革的主要障碍。在世界旅游业和中国旅游业一片繁荣的景象中,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对于许多困难中的工业企业要好得多。企业在比较中,内部很容易滋生一种不求上进的惰性。加之一些企业领导人不能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对企业全面走向市场诚惶诚恐,对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缺乏信心,因而不能以一个企业家应有的胆识把企业引向市场,却甘愿接受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哪怕是任其摆布,只要不丢官位便是。于是,在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中居然有了一种契合,那就是维持现状。管理部门有了干预企业行为的权力,而企业也无可奈何地接受着政府的干预。迄今还有一些旅游企业的性质是事业单位,而这些企业则乐不思改。

企业改革从本质上说应是企业自身的要求。当一位真正的企业家认识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作机制以适应市场的客观要求时,他便会不失时机地改变现有企业模式。但由于中国具有远见灼识企业家的匮乏,企业领导人不是向企业负责而是向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便很难理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能创造一种机制保证企业的行为规范,结果常常是“后院起火”。

中国旅游业的现有体制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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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

我国进行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陪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政治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陪审制度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内容,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但是也有不少法院实行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甚至一些法院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审判效率低而取消了陪审制。当前,实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陪审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清;陪审员的选举和委任工作较为混乱;陪审员并未实现与审判员相同的职权,即使参加庭审也只是陪而不审;经济社会人们不愿牺牲个人利益参与审理等。

陪审制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体现其存在价值,不仅要有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还必须要有符合实际需要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由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陪审案件范围的规定太窄,不足以充分显示我国陪审制的优越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越宽越好,在二审与再审案件中也应实行陪审制度。目前完全适用是不现实的,我们可适当扩大一审案件的范围,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度;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适用。

二是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按照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年龄和行为能力,人人都有权担任陪审员,对此不宜作过多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也就体现不出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但由于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保证陪审员切实履行好陪审职责,就必须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出限制。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但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优先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法律从业人员中选取。另外针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吸收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技术人员参加审理是非常有益的,这样可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其所负职责相适应,有助于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现实中陪审员的产生渠道非常混乱,有的由有关单位推荐,有的由民政部门指定,有的由人大进行选举,有的甚至由法院直接进行任命。对此应进行统一,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行使同样的审判权力,处于“准审判员”的地位,应当只有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决定陪审员的任免,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均由其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即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决定,它体现了司法人员产生的严格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不少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显然会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因此对于适用陪审制的个案,陪审员应在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采取“一案一选”、“一选一任”,奉行回避的方针,可更大限度地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增强陪审人员的责任心。

四是陪审员能否切实履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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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水价改革的思考

水价改革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但我国的水资源浪费现象又十分普遍,为何出现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并存的怪现象?笔者认为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过低,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必须进行改革.

作 者:王菊萍  作者单位:镇江市水利局,212001 刊 名:江苏水利 英文刊名:JIANGSU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2001 “”(12) 分类号:F4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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