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检讨书

时间:2023-02-17 07:50:50 检讨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党内警告检讨书(推荐17篇)由网友“塔奇克狗”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党内警告检讨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内警告检讨书

篇1:党内警告处分

辽宁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涉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公款国内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等问题,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科长沈升弟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沈升弟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连瓦房店市阎店乡杨店村党总支书记李景唯公款国内旅游问题。李景唯公款国内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营口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温升堂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温升堂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城管中队队长李华岩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李华岩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篇2: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黄润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黄润斌同志违反廉洁纪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服务对象房产;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作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开发区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黄润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篇3: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 定

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5月30日

篇4:党内警告处分批复

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武学园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 8月17 日《关于给予沈XX_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208 月 2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XXX同_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篇5:党内警告处分批复

中共三山镇瑟江村支部委员会:

你支部报来的《关于给予XX_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经2月25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你支部意见,给予XXX同_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委。

此复

中共三山镇委员会

202月26日

篇6: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机关党支部:

黄国清,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涵江区白塘镇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党,12月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任科员,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七大队大队长、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4月调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根据市纪委驻市建设局纪检组调查情况通报,月27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在黄国清带领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区根据地参观。当天下午2时左右,黄国清又决定带领一行人前往瑞云山风景区游览。到达瑞云山景区门口后,黄等人因门票票价问题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并互相辱骂。后黄国清让大队工会主席柳丽英购买两张票,作为一行人到景区广场游览的费用,景区工作人员收了柳丽英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找回40元钱给柳。在黄等人欲上车离开时,景区副总经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机对黄国清乘坐的闽B—57082号城管工具车进行拍照,引起黄国清的不满,要求官将所拍照片删除。因官不肯,黄国清要求队员们上去删除该手机照片,景区办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罗从刚欲上前保护官文玉,黄又叫队员将佘、罗拉开,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官文玉、佘家德两人倒地受伤,官手机被队员们强行拿走,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后归还。事后,《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新浪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这一件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1月1日,涵江区公安分局经调查,以殴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轻微伤为由,对林玉苍、李文钦、刘荣翔、许玉银、曾玉坤、刘明铭等六名队员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发后,黄国清为应付调查,要求队员们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按自己书写的报告内容陈述,统一口径,并指定承担责任的人员。年3月26日,黄国清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综上所述,黄国清身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大队长,在该大队人员因游览门票票价问题与瑞云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要求队员强行删除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所拍照片,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大队六名队员因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轻微伤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莆直纪工[2009]4号的批复和莆建纪[2009]18号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黄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直属机关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7: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中共黄岩区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张仲法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横山头村党支部:

张仲法,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横山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年3月任横山头村党支部委员。

8月开始,张仲法在横山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仲法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09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09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2009年11月9日

篇8: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中文化,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5月30日

篇9:党内警告处分决议

5月9日至10日,凯西社区党委书记顾清接受与其社区有业务往来的杭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邀请,参加了由其组织的优秀保安外出活动,前往黄山旅游,费用380元由该公司支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3月,凯旋街道党工委给予顾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顾清案例,仅仅是杭州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一个缩影。据杭州市纪委统计,201月至203月底,全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17起,处理党员干部170人,其中市一级查处26起33人,区、县(市)查处91起137人。

“受处理人员中,给予党政纪处分103人,占比为60%,而这一比例在为26.8%。”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这说明在加大执纪审查力度的过程中,谁触红线就动辄则咎,体现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篇10:党内警告处分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了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督促全国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巍违规配备公车、公款吃喝案。206月,马巍在该院已为其配备了一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又通过区里有关部门为自己调配了一辆超标公务用车。同年11月和年2月,马巍先后两次带领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本院机关食堂用公款宴请来院检查工作的人员,参加宴请活动的人数分别为40余人和30余人,共花费公款12325.95元。案发后,马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篇11: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

蒋克伟,男,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3月至今担任新塔村党支部书记,9月至今任新塔村经济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经济合作社于11月擅自在本村路边集体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房,至1月,占用土地面积3115平方米,建成标准厂房1幢,建筑面积为1162平方米,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5月10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占用的311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的罚款,共计218050元。蒋克伟作为上述行为发生时的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负有主要责任。

蒋克伟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集体非法占地建造厂房,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蒋克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11月13日

篇12: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黄国清,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涵江区白塘镇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党,12月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任科员,20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七大队大队长、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204月调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根据市纪委驻市建设局纪检组调查情况通报,年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在黄国清带领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区根据地参观。当天下午2时左右,黄国清又决定带领一行人前往瑞云山风景区游览。到达瑞云山景区门口后,黄等人因门票票价问题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并互相辱骂。后黄国清让大队工会主席柳丽英购买两张票,作为一行人到景区广场游览的费用,景区工作人员收了柳丽英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找回40元钱给柳。在黄等人欲上车离开时,景区副总经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机对黄国清乘坐的闽B—57082号城管工具车进行拍照,引起黄国清的不满,要求官将所拍照片删除。因官不肯,黄国清要求队员们上去删除该手机照片,景区办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罗从刚欲上前保护官文玉,黄又叫队员将佘、罗拉开,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官文玉、佘家德两人倒地受伤,官手机被队员们强行拿走,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后归还。事后,《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新浪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这一件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年1月1日,涵江区公安分局经调查,以殴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轻微伤为由,对林玉苍、李文钦、刘荣翔、许玉银、曾玉坤、刘明铭等六名队员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发后,黄国清为应付调查,要求队员们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按自己书写的报告内容陈述,统一口径,并指定承担责任的人员。2009年3月26日,黄国清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综上所述,黄国清身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大队长,在该大队人员因游览门票票价问题与瑞云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要求队员强行删除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所拍照片,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大队六名队员因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轻微伤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莆直纪工[2009]4号的批复和莆建纪[2009]18号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黄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直属机关委员会

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13: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初中文化,11月入党,2月至12月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现系江东街道尚仁村村民。

经审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原尚仁村两委成员王建春、王明进、王荣法、王才立、王臻庆、王明和村会计王能富、出纳王才义等8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在村财务以工资形式支出人民币共计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册的工资为25440元,支出工资单报账来冲抵用于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部分开支。开支项目主要为旧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标等协调工作时招待费、交通及用餐补贴等,开支的项目违反村级零招待规定,并且未建账,2008年2月至月,王建春担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村两委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建春身为共产党员,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鉴于违规支出资金用于村集体旧村改造工作,未对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并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经江东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王建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诉。

篇14:党内警告处分批复格式

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武学园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20 8月17 日《关于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年8 月 2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篇15:党内警告处分批复格式

中共三山镇瑟江村支部委员会:

你支部报来的《关于给予翁荣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经2月25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你支部意见,给予翁荣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委。

此复

中共三山镇委员会

202月26日

篇16: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____头村党支部:

张____,男,汉族,____市____区南城街道____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____年3月任____头村党支部委员。

20____年8月开始,张____在____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____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____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____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________

年月日

篇17: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何____,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化,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13年12 月 26 日19时30分,何____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____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3年12月28日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____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何____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人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____年12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____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____市清湖镇委员会

20____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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