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江湖骗子”为你分享20篇“假释思想汇报范文”,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篇1:假释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你好,时间过得很快,不知道是我一直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时间才显得时间瞬间流逝,还是我意思到好日子的到来,所以很珍惜,总之很感谢你们对我的大力帮助,帮助我脱离困境,让我重新回到真实的生活中。这些日子我还在原厂中工作,工作也很积极,认真,每天准时上班,严格完成老板交给我的任务,我也很珍惜现在的生活和工作,所以经常得到老板和同事的夸奖,我自己心里也很高兴,因为我的工作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以前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谢谢你们对我的照顾和关心,我一定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做一个负责人的丈夫和父亲,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汇报人:
篇2: 假释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你好,时间过得很快,不明白是我一向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时间才显得时间瞬间流逝,还是我意思到好日子的到来,所以很珍惜,总之很感谢你们对我的大力帮忙,帮忙我脱离困境,让我重新回到真实的生活中。这些日子我还在原厂中工作,工作也很用心,认真,每一天准时上班,严格完成老板交给我的任务,我也很珍惜此刻的生活和工作,所以经常得到老板和同事的夸奖,我自己心里也很高兴,因为我的工作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此刻,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能够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十分感谢民警以前在工作很忙的状况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谢谢你们对我的照顾和关心,我必须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做一个负责人的丈夫和父亲,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汇报人:
汇报时间:xxx年xxx月xx日星期三
篇3: 假释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XXX年因为XXX罪经X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XXX年调入XXXX监狱,此刻XX监区从事XX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用心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
用心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透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心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忙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X
年月日
篇4: 假释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您好,我是xx,此刻状况良好,一切按部就班的进行,在厂表现良好,和同事相处也很好。我很珍惜此刻的生活,爱护家人,疼爱儿女,做一个负责的男人。以前由于愚蠢的行为,犯下让我一生都不会再犯的错误!本想没有想那么多,但是此刻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此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取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能够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透过民警在那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忙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状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此刻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用心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用心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9月23日星期日汇报人:
篇5: 假释思想汇报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刑期一半以上,如果在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理解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过犯罪危险的,允许假释。如果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能够假释,下面为您介绍假释人员思想汇报范文:思想汇报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XXX年因为XXX罪经X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XXX年调入XXXX监狱,此刻XX监区从事XX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用心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用心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透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心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忙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X
年月日
篇6:假释思想汇报
从...x年9月29日,零七年八月一号来沂堂...村工作,不觉时间已经快一个月了,在忙碌和欢乐的工作中,我时刻牢记自我的职责和使命,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农村基层工作中,同时我也深深的感到了沂堂镇领导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更体会到了村民的热情和老乡的关怀,让我在陌生的环境中感到一丝温暖。
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理解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我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我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刚踏出学校,就走入农村工作,所以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都十分匮乏。所以在工作中有许多需要学习的东西,半年的工作中,村两委成员给了我极大的帮忙和支持,村里的老党员、年纪大的长者都是我的教师,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此刻,我将这将近一个月以来的工作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村,本村现有农户220户,共751人,党员32名,农田近750亩。是苍山县和罗庄区的交界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地势平坦,群众多以农业生产为主,人均年收入...元左右。
来到农村工作,才明白自我所学的知识还是有必须的局限性,不够广博,尤其在某些方面如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知识还十分匮乏,所以我意识到,自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还必须不断充电,学习各种关于农村工作的知识,方能胜任今后的工作。好在村里定有各种报纸杂志,这样就方便了我及时获取各种时政信息和国家、省内的各种相关政策和动向。市里统一发的农村工作读本让我受益匪浅.还有就是村支书对我的引导和帮忙,从我进村工作的第一天,书记就经常教我一些理论上的知识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不仅仅教我知识,更引导我怎样为人处事,怎样同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打交道,这对我进行工作真的有很大的帮忙,看到书记这样支持我的工作,我心里由衷的感动。
我们村有十五名老党员,在下班休息或者工作不忙的时候,他们经常给我讲一些村里的情景,聊一聊村里百姓的生活情景,让我对村里的大概情景有了些了解,这对我进行工作也有很大的促进和帮忙,我会一如既往的向书记、主任、两位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村里的老党员、老群众虚心求教的,他们的生活经验、工作经验足够我用一辈子来体会。
时间过得好快呀,不知不觉中理解社区矫正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的帮忙教育下,自我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我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景,帮忙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进取修复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来到村里近一个月,倒是参与了很多工作,虽然都是一些小事情,但人生其实就是由无数点点滴滴的小事汇集而成的,而人生的价值也体此刻点滴小事之中。“不及跬步无以至千里嘛!”来村之后由我独立负责的工作主要有党员远程教育接收站,主要负责远程教育器械的管理和对相关资料的总结学习,还要组织村内的党员干部学习相关课程和做好远程教育学习的记录。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就是协助书记和主任处理一些文件和文字方面的事情,起草一些文件、申请、规划,方案,完善各种资料、档案。
在此我异常感激镇领导和村支书记对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书记给我理论上的帮忙,主任给我实践的机会,两委成员又对我很照顾,我能遇到这样好的领导和同事,让我觉得很荣幸,也很温暖,在新环境中我丝毫没有一点孤独无助的感觉,是他们让我感到家的温暖。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必须尽力协助书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进取配合两委为我村的经济发展、为村民的生活谋求更多的福利。因为后半年村内工作比较多,我下户了解民情的次数不是很多,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必须利用工作之余多到村民家串串,多了解大家的生活,多看看农村的真实面貌。期望能够为百姓办一些实事。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今日,听说村委会正在为×××组×××发起癌症手术募捐活动。×××还不到40岁,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在校读书的孩子,能够想象如果他不在了,这个家庭生活很可能会陷入困境。我拉着媳妇,到村里捐了200元,钱虽然不多,但这是我劳动所得,是我的一点心意。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我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月...日
篇7:假释思想汇报
离开xx立刻就三个月了,回到社会,回到生我养我的土地,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围的环境依然如故,可是,唯独我变化了。我是什么!我怎样了!我该怎样办。我再也不是原先的我了,我再也不是大学生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将如何应对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下头我向您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回家后在家休息了二十多天,然后想找一份临时工作,可是没有文凭,唉!然后经过一个亲戚,跟着建筑工作干起了力气活。刚开始吃不消,此刻基本上快适应了,同时也体会了很多生活的不容易!我想自已先挣点钱,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您看行吗
我已经被学校开除学籍了。下一步打算我想处理完我学校的事情以后,然后去北京打工,边打工边学习,拼搏一下,准备明年四月份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音乐专业考试。因为这所学校录取后不交学费。我想问问您,我能够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考试吗因为,我的档案会有污点吗我舍不得音乐,我爱音乐!请您指导,难道犯过错误以后,就不能够与同龄人一样了吗周围的亲人朋友都劝我学一技之长,然后找个工作算了,我不愿意!我的音乐之梦还在,我相信,心若在,梦就在!
缓刑期间,我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这是我缓刑期间的第一份思想汇报,在这期间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20...月...日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我再次以人格承诺:必须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矫正部门的各项规定,服从矫正部门的安排;自觉做到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有事外出请假,回来主动销假;进取参加公益劳动,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努力为社会作出我的贡献。
篇8:假释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我从一名普通的职员逐步成长为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我曾对自我要求十分严格、勤奋好学、爱岗敬业,为社会也做了些有益的事情,组织上也给了我很多、很高的荣誉。
就是在这些光环的簇拥下,我从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夜之间成了阶下囚。我痛苦、彷徨、寝食难安,常想自我怎样走到今日,原因教训在哪里?首先还是放松了学习,不能用正确的理论指导思想武装头脑,错误的东西就必然乘虚而入,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二是交友不慎;三是对自我要求不严,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品、礼金算不上什么,忽视了量的积累能够产生质的变化。我的教训深刻、惨烈,无法挽回。
坐牢的日子实在不好受,我真切体会到什么叫做度日如年,什么叫做牢狱之灾。在我极度无助、孤独痛苦时,组织和你们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开导我,还询问执勤战士在工作上有无需要改善的地方。查哨时,您还给我盖被子等,您的言行让我十分感动。
在您的言传身教下,战士们执勤礼貌礼貌、有礼有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了我生活上的方便,在我身体不适时更是如此。我下一步要继续配合好专案组的调查、诉讼,彻底交代好自我的问题,认罪伏法,争取政府的宽恕。同时,配合好你们的执勤工作。对您的关心、关爱,再次表示感激!
汇报人:xx
xx年xx月xx日
篇9:假释思想汇报
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201x年10月,我到司法所理解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理解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可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十分感激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我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经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期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此刻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忙我解决。在理解帮忙的同时,我也要帮忙别人,进取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忙。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理解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梁某)2月,我被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我经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范文2篇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范文2篇。同时,还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我的活动情景、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等等。
参加社区矫正后,我还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经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帮忙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等等。总之,经过学习,我已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罚惩处等等。
在矫正期间,我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活动情景;服从管教,自觉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今后,我要更加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学习,提高分辨是非的本事,不断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
加强自我改造做个守法公民(...某)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月刑满释放后,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到司法所理解社区矫正,成为一名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我内心一向有些想不通,认为自我已刑满释放,还要将自已列为社区矫正对象,自已照样要受到各样限制,人身还是不自由,给自已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自已整天精神不振,对前途失去了信心。理解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们严肃指出了我思想和认识上的错误,与我学习《刑法》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过学习,我明白了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时间过得好快呀,不知不觉中理解社区矫正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的帮忙教育下,自我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我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景,帮忙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进取修复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原先将我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并无不当。不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于明确,并且国家《刑法》也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经过司法所、区司法局领导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帮忙,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忙。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仅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从此,我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如今,我在港南城区开了一间属于自已所有的商店,使自已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我,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忙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坚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我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月...日
篇10:假释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你好,时间过得很快,不明白是我一向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时间才显得时间瞬间流逝,还是我意识到好日子的到来,所以很珍惜,总之很感激你们对我的大力帮忙,帮忙我脱离困境,让我重新回到真实的生活中。这些日子我还在原厂中工作,工作也很进取,认真,每一天准时上班,严格完成老板交给我的任务,我也很珍惜此刻的生活和工作,所以经常得到老板和同事的夸奖,我自我心里也很高兴,因为我的工作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此刻,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我能够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十分感激民警以前在工作很忙的情景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多谢你们对我的照顾和关心,我必须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做一个负责人的丈夫和父亲,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此致
敬礼!
篇11:假释思想汇报
本人一向严格要求自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管理,理解教育,并进取参加社区的各项活动,进取主动的理解社区领导对我的矫正,并从中学会了很多做人的道理!
本人这个月中体会到要学会忍耐和进取的合理搭配。要忍常人不能忍的,要做常人不能做的。忍一时风平浪静认,退一步海阔天空!认真对待生边的每一件事情,进取的提高自我的行动力,我们不能在忍耐中死亡,要学会在忍耐中爆发。
合理控制自我的情绪,张弛有度!会忍也要会爆发!凡事是必须要有人去做的,要自我身先士卒,不能老想着别人,当自我行动了,去执行了,会发现事情其实就是那么简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当你慢慢的把进取行动变成生活的一部分的时候,会发现自我整个人都很有活力,事情也一件比一件顺利!这样也能使身边的人得到鼓舞!把好运带给大家!
下头我向您汇报一下我这一周的活动。由于我爱人上班的工厂效益不是很好,厂里订单少,所以产量降了下来,所以工资没有多少。上有老母亲,下有两个女儿,这样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进来,天气不是很好,我以做零工为主,下雨经常上不了班,也就意味着没有多少收入。所以家庭生活异常艰难,目前我的状况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以上是我这个月的思想汇报。十分感激社区领导对我的矫正教育和批评指正,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更努力的学习并提升自我,为成为一名对社会对人民有利的人而努力!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月...日
篇12:假释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澹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我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澹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在司法所同志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潜力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我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潜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持续清醒的头脑。
监外执行期间,我一向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我永久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xx
xx年xx月xx日
篇13:假释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我叫xx,今年xx岁。因为...(罪名),被xx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x年,宣告缓刑x年。我此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行,对自我的行为后悔不已,可是我有信心也有决心改变自我,使自我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一向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不断地扩展自我的知识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服从监督,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经过这半年的学习,跟民警对我的帮忙教育,使我体会到了自我以往是多么的幼稚,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给自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影响跟伤害。为了能更好的改善自我,这个月,我去了西安工作,期望能从工作中学习到一些东西,经过这一个月的工作,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明白了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工作闲暇时,我经常想起自我从前做的事,是多么的荒唐,经过在外面的学习,跟民警的教育,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也认识到以往自我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
如今才发现自我真的很后悔,如今我只能努力的改造自我,在工作闲暇时学习法律知识,让自我多了解法律,一般自我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会永远不让自我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此刻,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澹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所犯之罪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革面。
汇报人:xx
xx年xx月xx日
篇14:假释人员怎么写思想汇报
尊敬的监狱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20XX年因XX罪经X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X年,20XX年调入XX监狱改造,现在XX监区从事XX劳动,现将20XX年某季度或某月改造汇报如下:
自入监改造以来,本犯思想上能做到认罪伏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各项监规队纪, 增强身份意识,强化行为养成,深挖犯罪根源,矫治犯罪恶习, 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同犯的违纪行为能够大胆制止,及时汇报。
“三课”学习中本犯能做到上课时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并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
劳动中本犯不怕脏、苦、累、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狱警官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并能够在空闲时间帮助后进服刑人员完成任务。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服刑人员:xxx
篇15: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新规定,健力宝原董事长为何入狱 2014减刑假释新规定,健力宝原董事长为何入狱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河南规定职务犯减刑假释必须采取公开听证方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严格规范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等制度_ 视频中国 厅级以上官员减刑假释 须向中央政法机关报备 保定律师 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新规定 - 大河谷 合肥中院减刑假释裁前公示探索实施两年走向 广州首次公开听证减刑假释 女子监狱试点(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 图文: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搜狐滚动 能否减刑、假释法院到监狱听证_网易新闻
2014减刑假释新规定,健力宝原董事长为何入狱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河南规定职务犯减刑假释必须采取公开听证方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严格规范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等制度_ 视频中国
厅级以上官员减刑假释 须向中央政法机关报备
合肥中院减刑假释
篇16: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 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17:减刑、假释新规定
(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 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 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 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 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 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 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 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 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 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 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 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 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 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 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资料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 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 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 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 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 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 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 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在 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执行的, 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 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 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 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 缓期执行的罪犯,在 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 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 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18:减刑申请书假释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监狱(劳改队):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情况: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正式提了减刑或假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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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前者是相对减刑,后者是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
1、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因此,相对减刑具有两种实质条件:一是悔改表现。根据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是立功表现。这里的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应当指出,悔改和立功通常是相通的。确有悔改的犯罪人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但是,受刑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立功具有一定的机遇性,因此立功与悔改也并不一致。换言之,悔改的受刑人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受刑人也未必就一定悔改。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受刑人未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舍生忘死。对此,亦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裁量减刑。因此,对于相对减刑来说,悔改和立功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
2、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监狱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监狱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即受刑人学有专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钻研科学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抢救他人。(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紧要关头,受刑人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一个空白规定,以容纳前五项所未能包括之事项。只有与前五项情形相当者,才能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而应当减刑。
(三)限度条件
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减刑是在肯定和承认原判刑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在行刑过程中根据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刑罚所作的一种变更。因此,减刑不同于改判,它要维持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有损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2)报应因素。原判刑罚是根据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裁量的结果,体现了刑罚的报应性。只有刑罚执行一定的期限,这种刑罚的报应性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减刑的限度表明报应性对行刑活动的制约。(3)威慑因素。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双重目的具有统一性,但在不同的刑事法律阶段有所侧重。在行刑阶段,应当重点考虑个别预防,注意根据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减而及时地调整刑罚。与此同时,又不能完全忽视一般预防,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势必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减弱一般预防效果。综上所述,对减刑设置一定的限度条件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刑种的变更,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变更,例如有期徒刑本身刑期的缩短。除无期徒刑的限度是实际执行10年以外,其他刑罚的限度采用的是比例制,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减刑限度的比例制,使原判刑期与实际执行的刑期成正比例关系,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
减刑的适用
(一)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篇19:减刑申请书假释申请书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刑的起始
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篇20: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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