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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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承诺书

篇1: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 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2: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 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推动节能减的百, 降低行政成本, 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 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 指 7 座( 含) 以下的小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 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 于办理公务、 机要通信、 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 监察、 稽查、 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 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 用于通讯指挥、 技术侦查、 刑事勘察、 抢险救灾、 检验检疫、 环境监测、 救护、 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 保障公务、 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 编制的核定、 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 审批、 购置和运行经费的安排等, 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 人员 编制、 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 一)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二)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 司 法、 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 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 三) 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 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 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8 升( 含) 以下、 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6 升( 含) 以下、 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 二)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财行[2011] 180 号) 另 行制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省级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的酌情配备。 各市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 2 辆配备; 各县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 1 辆配备。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由于车辆质量、 交通事故等原因, 虽然没有达到更新年限, 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可以提前更新。 旧车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也可按照公开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 采取与 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车辆更新须待原车辆办理完处置手续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本着统一、 精简、 效能的原则, 按核定编制逐步购置。 各级党政机关需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时, 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 预算安排情况、 车辆实有数量、 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省、 市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县级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县级政府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资金, 并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的车型参照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 录确定。 对于自 主品牌和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可以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 加强公务用车的日 常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 一) 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 ,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 ( 二)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 严禁分散管理使 用。 实行公车统一停放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节假日 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 应当封存停驶。 ( 三)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严格登记用车时间、 事由、 地点、 里程、 油耗、 费用等信息。 ( 四) 严禁公车私用 , 不得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嫁娶、 探亲访友、 度假休闲、 接送亲属、 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接受监督。 ( 五)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 定点维修、 定点加油制度, 健全公务用车油耗、 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降低运行成本。 ( 六) 严禁为公务用 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 目 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严禁报销各类罚款。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到外地办理公务,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 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 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按照谁主管、 谁负 责的原则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 车配备更新和使用 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 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并定期向本级党委、 政府报告或公示, 接受监督。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超标准、 超编制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 ( 二) 未经批准擅自 配备更新公务用 车、 出租或出借公务用车、 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违规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等。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购置公务用车的, 交警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上户 落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行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对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 可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此前我省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 凡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3:使用承诺书

(现任岗位),因本人日常工作需要,特申请使用公司车辆(车牌号: ),现向公司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车辆管理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坚持“文明行车、安全第一”的职业行为准则。 二、车辆仅用于公务外出,且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将车辆交回公司综合部,若我 系 公司 部(所属部门) 因实际情况未能及时归还车辆,必须经公司批准后方能延迟归还时间。

三、保证车辆使用期间的起始里程数、返回里程数及油耗等数据记录及时、准确、真实、可查(拍照采集)。

四、在每次用车前,严格落实车辆“三查”制度,保持车辆状况完好,如发现损坏或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综合部;同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如驾驶证、行驶证等。

五、因违反交通规则、自身操作不当等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遗失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罚款、赔偿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必须及时向公司综合部、保险公司报告。若造成交通事故后发生逃逸或不及时按规定上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未经公司批准,若在使用期间将车辆移交他人使用、保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电话请示公司综合部,获得同意后由本人就近进行修理,并对修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产生的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九、出车前或返回时,发现车辆需加油、加气、清洁或里程数达到保养时间,需及时与公司综合部联系,以便做好随时保养的准备。

十、附件:本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4:使用承诺书

总经办:

___________________因外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须外借公章使用_________,并自愿承担在此期间因公章使用不当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经办人:

xx年xx月xx日

篇5:使用承诺书

县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能奖励有关文件精神,我公司在领取财政节能专项奖励资金后,现承诺专项用于项目,以达节能效益。专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名):

公司开户行名称:

账号: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篇6:领导干部不驾驶公务用车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驾驶公务用车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驾驶公务用车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和自身人身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遵守党中央、中央纪委和总行、省分行党委关于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规定和公务车辆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驾驶公务用车的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二、提高认识,严格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加强专职驾驶员和驾驶私家车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将公车转借他人或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等行为,不以权谋私。

四、在乘坐公务用车时,自觉督促以下事宜:

(一)行车前督促驾驶员查看汽油、水、电、仪表工作情况,严格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

(二)向驾驶员交待行车路线、任务及大约行驶里程,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

(三)为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提醒驾驶员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途中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四)提醒驾驶员在驾驶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开车等行为。

五、如发生安全事故,坚决避免以下行为发生:

(一)伪造和破坏安全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

(三)隐瞒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

六、 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分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处罚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接受处罚。

七、本人亦郑重承诺,在驾驶和乘坐私家车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避免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驾车等行为,确保安全。

以上承诺,请组织和广大员工予以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7:领导干部不驾驶公务用车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驾驶公务用车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和自身人身安全,本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遵守党中央、中央纪委和总行、省分行党委关于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规定和公务车辆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驾驶公务用车的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二、提高认识,严格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加强专职驾驶员和驾驶私家车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将公车转借他人或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等行为,不。

四、在乘坐公务用车时,自觉督促以下事宜:

(一)行车前督促驾驶员查看汽油、水、电、仪表工作情况,严格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

(二)向驾驶员交待行车路线、任务及大约行驶里程,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

(三)为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提醒驾驶员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途中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四)提醒驾驶员在驾驶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开车等行为。

五、如发生安全事故,坚决避免以下行为发生:

(一)伪造和破坏安全事故现场;

(二)阻碍干涉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

(三)隐瞒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

六、 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分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处罚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接受处罚。

七、本人亦郑重承诺,在驾驶和乘坐私家车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避免超速行驶、挂假号牌、遮挡号牌、酒后驾车等行为,确保安全。

以上承诺,请组织和广大员工予以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情况自查报告公务用车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篇8:使用设备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在我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列所有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等均为我公司购买,且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因所有权产生的其他问题,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公司

篇9:道路使用承诺书

郴州自来水公司(施工单位:湖南交安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方在进行郴州市安全供水高速通道华太路和华府路标段工程施工时,需经过华太路交骆仙路以及华太路交华府路道路下方,因施工时要破除道路进行埋管,进行半开挖半通车施工。会对道路造成损坏,故施工方作出以下承诺:

1、 施工方在施工时,对开挖洒落的泥土等的杂物,将安排人员及时清理,

2、 施工方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对道路造成损坏时,将及时进行修补,以确保道路能正常通行,

3、 在施工结束后,将对道路损坏位置进行原状修复。

承诺方:

年 月 日

篇10:道路使用承诺书

莆田市秀屿区城市建设管理处:

我司于 年 月 日因 工程需要,需破除城市道路共计平方米。我司已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并承诺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相应标准对挖掘的路面进行修复,届时请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由贵单位开具验收合格书后方可退回保证金。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篇11:空调使用承诺书

本人系 号寝室寝室长 ,现本寝室成员需使用空调,我们承诺在空调使用过程中遵守《学生寝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如人为因素造成空调损坏或空调遥控器丢失,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人(寝室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篇12:领用使用承诺书

本人---------,现领到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金源华府项目部物资收料专用章。

为此,本人承诺:从领到该印章之时起,对该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负一切责任,同时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使用该印章,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决不公印私用,违规乱用。

该印章仅用于:项目与重庆建工集团物资供应部物料收取资料和公司授权内事项。

如因公印私用或未按公司规定使用印章造成的一切法律相关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

特此承诺!

印章保管人:

领用时间: 年 月 日

篇13:领用使用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领取印章 枚。本人认真阅读了《 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并了解所领印章的使用权限以及审批程序。

如果本人违反该规定,违章使用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印章领取印模:

使用承诺书

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维修服务工作总结

有关个人的承诺书参照

个人车辆使用承诺书

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维修服务承诺书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承诺书

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公车私用的承诺书

公务用车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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