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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存储与使用承诺书
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单位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为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单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的存储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三、对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和的安全管理的承诺,我们一定认真履行。
承诺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3份,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理单位、本单位各1份。
篇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模板
根据要求我已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劳动保护责任。
二、对企业的安全事务负有义不容不容辞的责任。
三、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
四、公开的安全生产表现。
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六、树立表率作用,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
八、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九、鼓励相关内外部人员积极参与到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十、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不擅自将生产、储存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擅自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小试、中试活动。
我对以上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署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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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篇5: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通过,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部分条款经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篇6:《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保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环保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监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2月1日起施行。
篇7: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
1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五个层面上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③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④安全设施、设备管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2 理制度,⑤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⑦劳动防护用品 (具)管理制度,⑧事故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情况;规范执 行省局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制度、事故警示 牌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制度和化学品事故 专项报告四项制度情况 是否开展或计划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已达标企 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管理 制度,查现场牌子设立情 况 查企业下发的标准化达标 计划,已达标企业标准化 体系运行记录
企业应建立健全八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3
相关文件和制度应体现省 局技术规范性文件和相关 管理要求
4
1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 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 5 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制定符合有关标 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是否建立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建立安全费用管理 6 制度,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依 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 7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8 9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生产安全事故 10 是否发生化学事故和其他工伤故 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管理机构和安全培训教育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12 管理人员 13 14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是否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 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台 帐 外单位人员在厂内施工或其它活动是否开展入厂 前安全教育,或签订安全协议 11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安全 规程
查企业相关文件、 (发 资料 票)
按照各市规定提取安全费 用和缴纳保险费
抽查企业相关台帐、记录
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开 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查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报告单
有无事故 如实及时报告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机构和配置专职人员 应持证上岗 应持证上岗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 查相关人员培训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书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抽 查上岗证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 关资料
15
16
2
17
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 关资料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 关资料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18
(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台帐 19 20 21 22 23 24 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 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情况
基本台账登记及时、 完整、 有效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一)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5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6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作业 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抽查作业人员上岗证 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提问解答正确
27 28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其他特种设备是否经有 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经 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抽查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情况 符合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 护用品要求
(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29 30 检测检验单位资质、检测 检验的范围、在效期
查检测检验报告单等
3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 验收合格 (三)设备设施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1 32 33 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 查评价报告对其评价 设备 是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记录。是否按 查相关台帐、记录 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档案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 作业、高处作业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和履行严格的 审批手续 查台帐和审批单
34
35 36 37 38 39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适当场所是否悬挂、 查现场 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签或安全周知卡 检修、施工、吊装、装卸、罐装等作业场所是否 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是否定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班 组日常安全检查是否正常开展,是否建立安全检 查台帐,存在问题是否落实整改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情 况,对“三违”相关人员是否及时作出处理,是 否建立台帐和有记录 生产组织是否有序,现场环境是否良好、生产场 所物料堆放是否规范、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查现场 查台帐和记录 查台帐和记录 查现场
(四)重大危险源监管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 40 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41 是否定期检测、检查和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 查档案 42 重大危险源场所“两牌一箱”制度执行情况
查评价报告对其评价 查检测检、检验及相关监 控制度、台帐 查现场
4
(五)建设项目管理及应急救援设置情况
43 44 危险化学品新、改、扩项目是否规范执行国家 8 号令规定 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工作,落实环境应急处理设施及预防措施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否记 录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有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查设立、设计、试生产备 案证明、竣工验收意见书 查现场 查已公布的预案文件,查 演练方案及记录 查下发的文件 查现场救援器材、设备配 置
45
46 47 48
化学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是否设立“事故警示牌” 查现场牌子设置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 抽查储存仓库及出入库登 49 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 记记录 进行核查登记 抽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5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中的安全标志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抽查专用仓库及收发、保 51 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 管记录 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 52 抽查包装岗位 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 (七)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资质许可评价范围是否符合 53 查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国家相关要求
有危化专用库、 专人管理; 出入库登记及时、准确、 有效;有明显安全标志。 符合剧毒品单独存放、并 符合“五双”管理要求。 标签贴挂一致,并有安全 技术说明书。
5
54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实事求是,报告描述与 现场情况是否相符 安全评价报告分项评价中指出的不符合项是否在 最终整改意见中提出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安全评价结论 是否明确,需整改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整改意见 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报告 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 抽查评价报告分项评价内 容与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 意见 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对照评价报告, 抽查车间、 仓库
55
56 57
(八)厂区选址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公共、民用设施和 58 区域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 59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0 61 62 6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持有县以上人民 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 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厂区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准规范 要求,或是否经设计单位或安评机构认可
对照评价报告,抽查周边 情况 对照评价报告,抽查周边 情况 查有关部门规划许可文件 查现场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 现场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厂区布局经有资质单位规范设计后,是否存在未经 查设计文件资料 设计单位同意确认改变(或增加)建构筑物布局
(九)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自查自评和安装情况 危险工艺(装置) 是否按照浙安监管危化 〔20
08〕 200 号要求开展自 对照文件和自查自评表格 64 查自评 资料
6
65 66 67
是否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 是否制订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计划 已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是否符合浙安监管危 化〔20
08〕200 号文件要求
查《已建企业化工过程自 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情况确 认表》 查文件资料 查《已建企业化工过程自 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情况确 认表》 查证照
三、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68 是否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69 70 是否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若为需取证企业,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生产(储存)批准书 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设计、试生产 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安全许可(备案)审查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 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 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 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 案、重大危险源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
查许可证和批准证书 对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许 可范围,抽查其生产的产 品 查安全许可相关意见书及 备案证明
71
72
73
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74
查备案证明文件
75 76
查备案证明文件 查登记证
7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
专家(签字) :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出具文书名称 当场 处理 结果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期限 其他说明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篇8: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归纳
由于化验室工作的特点,分析人员在过程中要接触、使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在贮存、领取、搬运、使用等过程中,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为了确保分析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总则
根据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有以下几种: 易燃品:无水乙醇、乙炔气体。
氧化剂:过氧化氢、硝酸钾、氧化钾、过氧化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铵、重铬酸钾、重铬酸铵、高氯酸。
有毒品:二氧化二砷、氟化钠、氟化钾、氟化氢铵、氯化钡、三氯钾烷、汞。
腐蚀品:氢氟酸、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碘、过氧化氢、乙酸、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2、危险品的贮存、搬运、使用及防护
2.1 贮存
2.1.1剧毒品的贮存应指定专人专柜双锁同库保存,化验员不能单独贮存。
2.1.2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
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2.1.3腐蚀物品其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与其它物品共存,酸性腐蚀品应与碱性腐蚀品分开存放。
2.1.4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贮存在潮湿、积水、受热的场所。
2.1.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
2.1.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
2.1.7当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无法辨认的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得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2 搬运
2.2.1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滚动或剧烈振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止不慎摔破瓶嘴发生事故。钢瓶必须有两个橡胶防震圈,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2.2.2搬运对人体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不同,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3 使用、分析人员应正确认识危化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主动预防的控制化学品危害事故的发生。
2.3.1剧毒物品的领用,实行谁领用谁,谁负责,化验员在领用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领用记录,保管员及化验负责人要负责监督领用、称样、配制等全过程,以防止剧毒物品的外流。
2.3.2为防止化学品的飞溅以及化学粉尘、烟、雾、蒸汽等所导致眼睛和皮肤伤害,需要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具或护具,并且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要保持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a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b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洗手,工作结束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c定期检查身体,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包扎。
d勤剪指甲并保持清洁,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e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等试剂瓶要戴好防护用品,在通风柜中进行。夏天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时应先用冷却水冷却,瓶口不能对人。
f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装水的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中,不能相反。
2.3.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镙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摩擦,以防止静电产生。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持0.2-1Mpa的导气,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及其它气体倒灌。
2.3.4所有高浓度的有毒、有害废液,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应在指定容器存放,通过进一步的降解处理使其毒性降低再排放。
a无机酸类:将酸慢慢倒入过量原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或用碱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b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盐酸溶液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c含汞、砷、锑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d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其生成氟化物沉淀。
e对溅落的汞,应尽量使用银片或洗耳球拣起,拣过汞的地点还应洒上硫化钙或漂白*,生成难溶液性盐,干后扫除。对吸附在墙壁、地板及设备上的汞可以用加热碘法除去(注意对精密仪器的保护),也可用紫外线除汞(其高度为2.5-3.0m/m3 0.5-0.8W),利用无人的非工作时间辐射。
2.3.5由于不慎引起危险化学事故,如爆炸、火灾、泄露,不要惊慌,正确判断,根据具体情况,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如接触酸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2%碳酸氢钠水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如接触碱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柠檬汁,稀乙酸或2%硼酸水溶液清洗;汞及其化合物,皮肤接触后用水进行冲洗后,湿敷3%-5%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溶性汞化合物用肥皂和水洗,气体类中毒,移至新鲜空气处,必要时吸氧,严重者现场急救处理后送医院,不能处理的则撤离现场,并通知公司保卫部。每个人都应提高对付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害。)
3、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从库房领出后,实行谁使用负责,一旦出现因贮存、使用、搬运过程不当,导致人员财产的损失,应由使用人员、保管人员全部负责
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转 载 于: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
5.1.1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5.1.2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5.1.4 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5 安全技术措施
a、 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6 个人防护措施
a、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 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5.1.7 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5.1.8 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0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 公司危险化学品由供应部统一供应、统一储存。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意见执行。
5.2.2 供应部仓库和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放量参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执行,批文无明确规定的,由安全保卫科提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
各部门如因生产需要设置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保卫科审批,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危险物品的品名,存放时间、地点,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及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后,方可设置。
5.2.3 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各种化学品容器要贴中文标签;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存放品种、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化工仓因存放品种较多,可只写明种类,具体品名见化工仓储存档案。
5.2.4 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5.2.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2.6 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泄漏、防火、防雷、报警、
灭火、防晒、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5.2.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严禁入库。
5.2.8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2.9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5.2.10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2.11 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2.12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2.13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对于少量实验用的瓶装危险化学品,隔离存放。
5.2.14 公司重点部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还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关管理规程。
5.2.15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5.3 安全保卫科应根据各部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建立档案,作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登记表》。
5.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分装、搬送
5.4.1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已审批的领料单领用。
5.4.2 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分装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防爆、防火、灭火、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5.4.3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在公司充装。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气的充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4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4.5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 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4.7 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摩擦、撞击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8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9 搬送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4.10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5 处理
5.5.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
5.5.2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卫科咨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5.5.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使用后的废料、废容器、废包装等,必须按《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5.4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 溅漏、泄漏预防和控制
5.6.1 盛装容器不得装满,以防移动时溅漏,分装后要加盖密闭,并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 气瓶泄漏时仓管员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标识并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化学品发生泄漏 时,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5.6.3 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篇9:危险化学品年终总结
危险化学品年终总结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杨局长及局领导班子直接带领下和市局危化科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加大检查督察力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加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审查,使我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保持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的局面。同时认真做好安委办日常文件信息办理传递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和xx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总结
1、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单位 71个,其中生产企业10家,(金属钠、兰光、2个乙炔、2个氟化盐、2个气体充装,甲醇、油漆、氧化铅、各1个,停产3家)。经营单位47个(其中:加油站38个;烟花爆竹1个公司,其他经营单位8个)。使用单位7个。另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84个,农药网点67个。
共有重大危险源28个,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办证和安全资格审查288个,已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审查283家,办证率98.3%。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危化安全管理工作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我们于3月21号召开全县危险化学品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加气站监管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排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130余条,下达整改指令书72份,目前这些存在问题约大部分已得到彻底整改,特别是洛阳能量公司、粮食局制冰厂等隐患,通过上周报等形式,促进了安全隐患的'尽快治理。部分问题不构成隐患,转入正常监管工作。
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 4次,目前正在结合元旦、春节,筹划开展新一轮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检查从几个方面把关:一是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是安全评价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四是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五是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完毕。不能按期整改或推诿应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分别进行了再次调查、登记,建立企业档案。
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继续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打非工作有关文件和规定,二次印了打非工作通知。二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上年初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80余家,今年发证工作正在进行中。二是在巩固烟花爆竹市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和无证经营行为,前段时期,集中对新老城烟花爆竹市场进行了检查,查处非法经营4家,没收非法产品价值余元。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始终贯彻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管理归属与36家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中石化、阜源石化、县供销社均与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3、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全行业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危化企业负责人全面进行了复审再培训,共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18人,培训加油工54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332人。
4、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
认真贯彻行政为民、服务企业的思想,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积极联系省市安监局,帮助企业审查材料,全年完成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5家。
5、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我县重大危险源主要集中在煤炭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有5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中28家。列入市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省政府安委会要求,继续按照市政府要求对重点危险源单位――金属钠厂实行挂牌监控,建档立案,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管理工作,金属钠厂、兰光公司、七维油漆等单位开展了应急演练,县主管领导和局有关领导参加观摩。
二、主要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稳定,为新安经济和发展保驾护航。检查重点是:安全评价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历次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尚未发现的严重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消防器材配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落实情况等。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省安市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继续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危险源档案,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好服务。
3、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为企业安全发展服务。
4、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篇10: 危险化学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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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有以下的现象在我国或国际上都划为“危险化学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有毒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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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危险化学品分类
第l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第二节 爆炸品
爆炸品——指在外界触发因素作用下,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时产生超多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外界触发因素——如受热、压、撞击等
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声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按危险性分为5项。
①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梯恩梯(2,4,6-三硝基甲苯)、黑索金(环三次甲基三硝胺)、泰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无烟火药、硝化棉等火药,黑火药及其制品,爆破用雷管、非电雷管、弹药用雷管等火工品均属此项。
②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带有炸药或抛射药的火箭、火箭弹头,装有炸药的炸弹、弹丸、穿甲弹,非水活化的带有或不带有爆炸管、抛射药或发射药的照明弹、燃烧弹、催泪弹、毒气弹,以及摄影闪光弹、照明弹、不带雷管的民用炸药、民用火箭等,均属此项。
③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速燃导火索,点火管,点火引信,油井药包,礼花弹等,均属此项。
④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如导火索,烟花爆竹等,均属此项。
⑤十分不敏感的爆炸物质
本类物品性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如B型爆破用炸药,E型爆破用炸药,铵油炸药,铵沥蜡炸药等。
第三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物品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贴合下述两种状况之一者:
(1)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2)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 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 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
么是雷德蒸气压?
雷德蒸气压(reid vapour pressure):汽油挥发度表示方法之一种,指汽油在摄氏37。8℃(100�H),蒸气油料体积比为四比一时之蒸气压。
测定:将汽油放在一密封容器内,上方有四倍于液体容积的大气容积,在温度为37。8℃时测出的油蒸气压力。
“ 临界温度”
“临界温度”是指物质处于临界状态时的温度。降温加压,是使气体液化的条件。但只加压,不必须能使气体液化,应视当时气体是否在临界温度以下。如果气体温度超过临界温度,无论怎样增大压强,气态物质也不会液化。
“临界温度”
例如,水蒸汽的临界温度为374℃,远比常温度要高,因此,平常水蒸汽极易冷却成水。
其他如乙醚、氨、二氧化碳等,它们的临界温度高于或接近室温,这样的物质在常温下很容易被压缩成液体。
但也有一些临界温度很低的物质,如氧、空气、氢、氦等都是极不容易液化的气体,其中氦的临界温度为-268℃,要使这些气体液化,务必具备必须的低温技术和设备,使它们到达它们各自的临界温度以下,而后再用增大压强的方法使其液化。
一般说来,
压缩气体是指温度为20℃时,在储存容器内完全处于气态的气体;
液化气体是指温度为20℃时,在储存容器内完全处于液态的气体;
溶解气体是指在储存容器内压缩气体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
按危险性分为3 项
①易燃气体 如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
②不燃气体(指无毒、不燃气体) 如压缩空气、氮气、氧气等。
③有毒气体(毒性指标同有毒品) 如一氧化氮、氯气、氨气等。
本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导致气瓶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特性
1、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解的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能使钢瓶破裂。个性是液化气体装的太满时尤其危险,应严禁超量灌装,并防止钢瓶受热。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特性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有些气体有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
例如:氢气与氯气、氢气与氧气、乙炔与氯气、乙炔与氧气等。
因此,凡资料物为禁忌物钢瓶应分别存放。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特性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具有爆炸性外,有的还具有易燃性(如甲烷、氢气、液化石油气)、助燃性(如氧气、压缩空气)、毒害性(如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窒息性(如二氧化碳、氮气),虽无毒、不燃、不助燃,但高浓度将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第四节 易燃液体
本类物品指闭杯闪点≤61℃的易燃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内含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人其他类别的液体。闭杯闪点是指采用闭杯的方式测定得到的闪点。
本类物品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汽车加油站存在地沟、洼坑等时,汽油蒸汽在此集聚,遇到引火源就发生爆炸,其原因就是汽油属于此类易燃液体,具有构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特性。
按闪点分为3 项。
①低闪点液体
(闭杯闪点<-18℃)如乙醛、乙醚、汽油、丙酮、二乙胺等。用水灭火无效。
②中闪点液体
(-18℃≤闭杯闪点<23℃)如苯、甲苯、乙苯、乙醇、乙酸乙酯、丙烯腈、丙烯酸清烘漆、硝基清漆等。用水灭火无效。
③高闪点液体
(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丁醇、氯苯、二甲苯、环己酮、糠醛、松节油、醇酸清漆、环氧清漆等。除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外,还可用雾状水、沙土灭火。
易燃液体特性
一、高度易燃性——几乎全部为有机液体,闪点低,遇火源极易燃烧。
二、易爆性——泄漏,蒸汽与空气混合。
三、高度流动扩散性——黏度小、易渗透、浸润、毛细现象易发生,流动使火灾面积增大。
四、受热膨胀性——内压增大,鼓桶,容器应5%以上的空隙,不可灌满。
五、忌氧化剂和酸——氧化放热。
六、毒性——甲醇、苯、二硫化碳等。
第五节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①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人爆炸品的物品。如红磷、硫磺等。
②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或生物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堆积的浸油物、赛珞璐、硝化棉、金属硫化物、堆积植物等,都是常见的自燃物品。黄磷的自燃点为30℃ ,在空气中会冒白烟燃烧,受撞击、摩擦或与氯酸钾等氧化剂接触能立即燃烧甚至爆炸。磷化氢(H3P)不仅仅是有毒的气体,而且是自燃点为100℃的自燃性气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地下的磷酸盐或含磷酸盐的物质(如蛋壳)可转化成磷化氢,自燃的结果就象火源。
③遇湿易燃物品(忌水性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超多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要明火即能燃烧起火爆炸。如金属钠、钾、电石等。
忌水性物品的特性
忌水性物品不仅仅包括与水反应生成可燃气体的物质,而且包括与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了解此类物质的特性,对保证安全十分重要。
篇12: 危险化学品分类
①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但不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②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并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③遇水反应后不引起燃烧,但能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1 )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但不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所谓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有两种具体状况,一是遇水反应能生成可燃气体,并放出超多的热,直接引起可燃气体燃烧;二是遇水反应后不放出可燃气体,但有超多的热释放,足以使周围的可燃物着火。遇水反应后不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指遇水的化学反应过程中没有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生成,但不等于整个处置过程没有防毒要求,如燃烧产物有必须毒性,有的液体受热后易挥发,其蒸汽本身有毒或固体粉尘及液体本身就有毒,仍需要加强安全防护。
碱金属 主要有锂、钠、钾等,其化学反应式如下:
2Li+2H2O→2LiOH+H2↑;
2Na+2H2O→2NaOH+H2↑;
2K+2H2O→2KOH+H2↑;
这些碱金属与水反应,是剧烈的放热反应,放出的热量足以引起氢气燃烧。同时二氧化碳也不能作为碱金属火灾的灭火剂,因为二氧化碳能与金属钠起化学反应,其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4Na+CO2→2Na2O+C
生成的碳原子可继续燃烧。
金属粉末 主要是镁、锆、钛、铝、锌五种粉末状态的纯金属有严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当暴露于空气中时,表面构成氧化物,这种氧化物可起保护膜作用,但遇空气中水分就会发生化学反应放出氢气,并产生热量,最初的燃烧能够触发这些金属粉末的自燃。
金属有机化合物 主要有三甲基铝、二甲基镉、三异丁基铝、二乙基锌、乙基钠等。这些物质有的能在空气中自燃,与水反应会加剧燃烧,甚至会发生爆炸等。
氢化物 主要有碱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锂、氢化钠,与水反应的方程式:
LiH+H2 O→LiOH+H2↑
NaH+H2O+NaOH+H2↑
这些反应能生成氢气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
硼分子型和硅分子型氢化物,如乙硼烷和硅烷,能与 空气中的水分起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并产生氢气而引起燃烧,乙硼烷和乙硅烷与水反应的方程式:
B2H6+6H2O→2H3BO3+6H2↑
SiH6+4H2O→2Si O 2+7H2 ↑
盐型碳化物 主要有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镁等,这些物质与水反应,发生水解,产生易燃的烃类,放出热量,足以点燃各种生成气体。
碱性腐蚀品 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亚氯酸钠溶液(内含效氯大于5%)等,遇水或潮湿空气会放出超多的热,使周围的可燃物引起燃烧。
过氧化物 如过氧化钾、过氧化钠遇水能剧烈反应,超多水接触会发生爆炸,少量水接触时极易起火,还有过氧化锶,接触少量的水,极易起火。
(2 )遇水反应引起燃烧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盐型磷化物 主要有磷化钾、磷化钠、磷化镁、磷化锶、磷化铝镁、磷化铝、磷化钙等,与水反应放出热量,产生有毒的磷化氢气体,从而引起燃烧。磷化铝和磷化钙是谷物和烟草仓库的熏蒸剂,在仓库熏蒸中,如反应器设置不妥,滴水反应过量,产生热量大,加上磷化氢自燃点较低,极易引起火灾,这方面的教训已有多起。
金属有机化合物
如钾汞齐、钠汞齐等,遇潮湿空气和水,能发生放热产生氢气的化学反应,引起燃烧并产生高毒的汞蒸汽。
盐类
如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低亚硫酸钠遇水或吸收潮湿空气能发热,引起冒黄烟燃烧、放出有毒易燃的二氧化硫。
酸性腐蚀品 如硫酸、硝酸、高氯酸、氯磺酸、亚硝基硫酸、三氧化硫、氧氯化铬、五氧化二磷、五氯化磷、三氯化铝(无水)、一氯化碘等,液体外溢,遇潮湿空气或接触周围可燃物,吸收水分,同时放出超多的热,其中1公斤的硫酸与水反应放出的热量,足以使8公斤的水煮开,可燃物很快被碳化而引起燃烧,同时产生超多的有毒气体,随着燃烧的发展,可燃包装物被引燃,容器破裂,液体外溢增加,恶性循环加剧,灾情不断扩大。
如1971年某化工厂硫酸仓库因盲目出水,造成29名战士中毒,头发变白,教训深刻。
(3 )遇水反应不引起燃烧,但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主要有氯化乙酰、三氯化铝、五氯化锑、氯化铬酰、氯化二苯甲酰、甲基二氯硅烷、甲基三氯硅烷、氧氯化磷、正丙基三氯硅烷、氯化锡、一氯化硫、氯化亚砜、二氯亚砜、四氯化钛、三氯硅烷、三氯三聚氰酸、四氯化砜、四氯化锆、五氟化锑、五氟化溴、三氟化溴、三氟化氯、五硫化二磷等。
这些物质遇水反应会产生氯化氢、氯气、氟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三氯化氮、光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第六节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①氧化剂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内含过氧化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必须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燃烧;与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按其危险性大小,分为一级氧化剂和二级氧化剂。如过氧化钠、高锰酸钾、氯酸钾、重铬酸钾等。
②有机过氧化剂指分子组成中内含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七节 有毒品
本类物品指进入肌体后,积累到达必须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有毒品包括氰化钠、氰化钾、砷酸盐、酚类、氯化钡、硫酸二甲醋及列人危险货物品名的农药等,均属此类。
第八节 腐蚀品
本类物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按化学性质分为以下3项。
①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②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乙醇钠等;
③其他腐蚀品如氯化铜、氯化锌、亚氯酸钠溶液等。
第九节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比活度大于7。4 ×104Bq/kg 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因为其对人的伤害作用与其它种类不一样,安全管理措施也不相同。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
带给化学品危险特性参数、危害、防护措施、运输、储存、应急行动等方面的知识。
SDS的作用
1、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安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2、应急作业人员进行应急作业时的技术指南;
3、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处置各环节安全操作规程带给技术信息;
4、企业安全教育的主要资料。
SDS的十六部分资料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2、成份、组成信息
3、危险性概述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与储存
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篇13: 危险化学品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超多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超多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内含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到达必须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篇14: 危险化学品分类
安全基础知识
主要介绍资料
燃烧三要素
物质燃烧过程
液体的闪燃与闪点
爆炸、爆炸极限
粉尘爆炸
燃烧本质和燃烧三要素
一、燃烧定义和特征
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氧化还原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现象。
燃烧属于氧化还原反应,但氧化还原反应不必须是燃烧。
燃烧的特征
燃烧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是一种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生成新物质;
②放出超多的热量;
③发光(或烟)。
三、燃烧的充分条件
1、可燃物和助燃物具有适当的浓度和比例。
A、少量液化气泄漏不能被点燃,浓度达不到爆炸极限,如天然气浓度低于5%。
B、氧气浓度低于14%时,燃着的木块也会自行熄灭。
2、点火源的能量足够。
物质都有各自不一样的点火能,点火源能量低于点火能则不能着火。有些物质点火能低,容易被点燃,相反,点或能高的物质不易被点燃。
在有化工原料(如:苯系物、氢气、乙炔、丙酮、汽油)的场所,人体静电火花就能够引发火灾或爆炸,但静电不可能引起木材着火。
电火花的能量比静电火花大的多,有其引发的矿山、工厂、住宅、办公室、宿舍的火灾事例很多。
电焊渣温度达1200℃,一个电焊渣不能引发木材火灾,但超多电焊渣就能够引燃,因为其能量总量大。
根据着火三角形,能够提出以下防火方法:
1.控制可燃物
在可能的状况下,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对工厂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地方,保证密封避免泄漏,也可采取通风换气的方法;在森林中采用防火隔离林等。
2.隔绝空气
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要充入惰性介质(如氮气、二氧化碳等)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物质等。
3.消除点火源
在易产生可燃性气体的场所,禁止一切引火源的产生和存在,如采用防爆电气、安装防雷装置、减少静电产生量并泄放静电电荷等。
根据燃烧三要素,能够得出以下灭火方法:
1.隔离法
将尚未燃烧的可燃物移走,使其与正在燃烧的可燃物分开;断绝可燃物来源等,燃烧区得不到足够的可燃物就会熄火。
2.窒息法
用不燃或难燃物捂住燃烧物表面;用水蒸气或惰性气体灌注着火的容器;密闭起火的建筑物的孔洞等,使燃烧区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火。
3.冷却法
用水等降低燃烧区的温度,当其低于可燃物的燃点时,燃烧就会停止。
燃烧过程
可燃物质状态不一样,燃烧过程也不一样。
闪燃与闪点
液体挥发速度与温度直接相关
在必须温度下,靠近液面处,或者是一个小的有限空间,蒸气浓度能到达平衡状态
平衡状态下,蒸气浓度固定不变
温度低时,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温度太高时,蒸气浓度高于爆炸上限
随着液体温度升高,蒸气分子浓度增大,当蒸气分子浓度增大到爆炸下限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火源就能闪出火花,但随即熄灭。这种在可燃液体的上方,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火源发生的一闪即灭的瞬间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表面能够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液体温度高于闪点温度时,一旦点燃就不会再自行熄灭,燃烧能够持续。
闪点分为开杯闪点和闭杯闪点
采用开杯式闪点测定仪时,由于气相空间不能象闭杯式闪点测定仪那样产生饱和蒸气一空气混合物,所以测得的闪点要大于采用后者测得的闪点。
开杯式闪点测定仪一般适用于测定闪点高于100℃的液体。
闭杯式闪点测定仪适用于闪点低于100℃的液体。
闪点是表征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程度的重要参数;
可燃液体的温度高于其闪点时,随时都有被火点燃的危险。
闪点是液体的特性参数,但硫、萘和樟脑等固体在室温或略高于室温的条件下即能挥发或升华,在周围的空气中的浓度到达闪燃的浓度,所以也有闪点。
爆炸现象及其特征
一、爆炸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爆炸的分类
三、化工行业中常见的几种爆炸类型
一、爆炸的概念及其特征
爆炸是指物质的状态和存在形式发生突变,在瞬间释放出超多的能量,构成空气冲击波,可使周围物质受到强烈的冲击,同时伴随有声或光效应的现象。
注意:物理爆炸没有发光和烟雾现象。
爆炸的一般特征
① 爆炸过程进行得很快,一次爆炸在瞬间即完成;
② 爆炸点附近瞬间压力急剧上升;
③ 发出或大或小的声响;
④ 爆炸点周围的介质发生震动或邻近物体受到冲击破坏。
二、爆炸的分类
按照爆炸的性质分类: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按照爆炸的传播速度分类:
轻爆、爆炸、爆轰;
按爆炸反应物质分类:
气相爆炸、凝相爆炸、混合相爆炸。
(1)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过程是纯粹的物理变化过程,爆炸前后系统内物质只发生状态变化,化学组成及化学性质均不发生变化的爆炸。
是由于内部压力增大,超过容器的承受潜力的破裂,内部压缩的气体瞬间释放出能量。
物理爆炸的例子
1、蒸汽锅炉的爆炸
2、气瓶或压力储罐受热超压爆炸
3、压力管道腐蚀破裂爆炸
4、少量水急速汽化爆炸
注意:物理爆炸泄漏的可燃气体的二次爆炸不是物理爆炸。
(2)核爆炸
原子核发生聚变或裂变反应,瞬间放出巨大的能量而发生的爆炸为核爆炸。
本书资料不包括核爆炸。
(3)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是由于急剧化学反应造成的;
爆炸过程中产生超多新的高温高压气体,气体高速膨胀引起爆炸。
化学爆炸的主要特征——物质的化学成分和化学性质在化学爆炸后均发生了质的变化。
按爆炸反应物质分类
① 纯组元可燃气体热分解爆炸
② 可燃气体混合物爆炸
③ 可燃粉尘爆炸
④ 可燃液体雾滴爆炸
⑤ 可燃蒸气云爆炸
三、化工行业中常见的几种爆炸类型
1、简单分解爆炸
2、复杂分解爆炸
3、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
4、粉尘爆炸
5、熔盐池爆炸
6、化学爆炸的三要素
1、简单分解爆炸
1 、乙炔铜、乙炔银、叠氮化铅、叠氮化银 等的分解爆炸
2 、气体的分解爆炸
分解爆炸的条件是:
(1)分解反应是放热反应;
(2)存在火源或热源;
(3)系统初始压力大于分解爆炸临界压力P。
能够发生分解爆炸的气体包括:乙炔、乙烯、环氧乙烷、臭氧、联氨、丙二烯、甲基乙炔、乙烯基乙炔、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氰化氢、四氟乙烯等;
当气体压力超过某一压力值时,受到触发,即可分解,生成更多摩尔的新气体,同时放出热量,一般说来,分解热在80kJ/mol以上,当压力降至此值时,系统便不发生分解爆炸,这个压力称作该气体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
为避免乙炔在高压状态分解爆炸,乙炔不是直接压缩进入钢瓶,而是将乙炔气充灌到以丙酮作为溶剂的瓶中。另外,乙炔瓶内装填料,将溶解于丙酮中的乙炔加以分割,进一步减少爆炸的危险。
通常所说的溶解乙炔就是因此而来的。
2 、复杂分解爆炸
主要指炸药类的物质的爆炸,其爆炸不需要氧气,自身分解出超多的气体,同时释放出超多的热量,局部压力剧增。
硝化甘油的爆炸反应:
发生分解爆炸的化合物大都具有如下基团结构:
—NO2 硝酸盐类物质
—N=N≡N 叠氮化合物
—O—N=C 雷酸盐类物质
—ClO3 氯酸盐类
NX3 氮卤化物
—C≡C— 乙炔类物质
=N≡N 重氮类物质
3 、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
可燃气体只有预先与空气或氧气等混合时才能爆炸;
预混气体从小孔中高速喷出时并点燃时,不爆炸;
爆炸是不可控的整体快速燃烧过程;
可燃气体只在必须浓度范围内才爆炸,爆炸燃烧速度与浓度有关。
在化工生产中,可燃气体或蒸气从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储存容器泄漏到厂房中与空气混合,或空气渗入装有这种气体的设备中,都能够构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火种,便会造成爆炸事故。
化工生产中所发生的爆炸事故,大都是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事故。
防止泄漏、通风换气、室外布置是主要的防范方法。
5 、熔盐池爆炸
高温的熔盐、铁块、钢水等与少量的水接触的瞬间,水被气化,体积急速膨胀,压力骤然升高。
氧化性的熔盐与有机物接触、混合,发生化学爆炸。
少量空气骤然受热的膨胀爆炸。
6 、化学爆炸的三要素
(1)反应过程务必是放热的
(2)反应过程务必是高速的
(3)反应过程务必有超多的气体生成
混合气体、粉尘的爆炸反应速度都很快。
煤与TNT炸药相比,就是反应速度的差别。
1kg的煤块或1kg的煤气的燃烧热都是29000kJ;
煤块完全燃烧需要10min,而煤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只需0。2s就燃烧完全,所以煤气很容易爆炸。
炸药TNT的反应热只有4184kJ,明显低于煤炭的燃烧热,但其爆炸时光只有十万分之一秒,分解出的气体可被加热到~3000℃,在不大的空间内气体压力可达10~40000MPa。
预混气体的爆炸极限
一、爆炸极限及其机理
二、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三、爆炸极限的测定
四、爆炸极限在消防中的应用
一、爆炸极限及其机理
定义:爆炸极限是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 国家标准《消防术语》
最低浓度—— 爆炸下限(LEL )
最高浓度—— 爆炸上限(UEL )
一氧化碳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时的燃爆状况
燃烧与爆炸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同等的概念
爆炸极限
燃烧极限
燃爆极限
液体在闪点温度下构成的蒸气浓度就是该液体爆炸极限的下限。
浓度高于上限时的混合气体并不是完全安全的气体 。
机理解释
浓度低于下限时,体系内内含过量的空气,产生的热量少,空气的冷却作用明显,活化中心的销毁数大于产生数,阻止了火焰的蔓延。
当浓度在上限以上时,内含过量的可燃性物质,空气(氧)不足,火焰也不能蔓延。
二、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1)体系的初始温度的影响
升温:下限下降,上限上升
降温:下限上升,上限下降
(2)体系初始压力的影响
压力增加,分子间距缩小,碰撞几率增加,更容易被引燃,所以爆炸极限随之加宽。
(3)惰性介质的影响
图3-2-2 甲烷爆炸极限随惰性气体浓度的变化
(4)容器直径的影响
机理与对燃烧的影响相同
——直径小,利于散热,不利升温
——直径小,利于自由基销毁
燃烧与爆炸都不能传播的最大直径称为临界直径。
(5)点火源能量大小的影响
能量小的点火源不能点燃的气体,用强的点火源就可能点燃;
在点火源强度较低的范围内成立;
最小点火能都是指某一确定条件下,比如接近化学计量比例浓度;
对电压为100V,电流强度为1A的电火花,不能引爆任何浓度的甲烷,当电流增加到2A时,爆炸极限为5。9%~13。6%,而当增至3 A时为5。85%~14。8%。
(6)点火位置的影响
不一样火焰传播方向时甲烷的爆炸极限
火焰向上——5。35%~14。9%
火焰向下——5。59%~13。5%
火焰水平——5。40%~14。0%
(7)混合气体中含氧量的影响
通常给出的爆炸极限值是指在纯粹空气中的测定值;
如果在空气中引入惰性气体,氧气浓度自然降低;
可燃气体与纯氧气混合极限范围宽;
空气可看成是在纯氧中混入惰性气体的混合气体;
惰性气体占的比例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自然越窄,高到必须程度时,爆炸范围消失。
三、爆炸极限的测定
图3-2-3 爆炸极限测定装置
1。循环泵;2。接水银压力计;3。电极;4。爆炸管;5。阻火网;
6。接空气;7。接试样;8。接真空泵;9。排入大气
四、爆炸极限在消防中的应用
(1)估计物质的燃烧爆炸危险性大小
(2)作为工厂设计的依据 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厂房的通风系统、防爆电气的选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值确定等,都需要明白所涉及到的燃爆气体的爆炸极限。
(3)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依据
爆炸极限的计算方法
一、爆炸极限数据的获取方法
二、爆炸极限的计算方法
三、三元组分爆炸范围图
一、爆炸极限数据的获取方法
(1)查阅手册或其他资料 查到的只是纯物质的爆炸极限数据。
(2)进行测试 采用《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进行实际测定,得到实际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值。
(3)进行计算 利用现有的计算公式计算纯物质和多种可燃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
计算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更有实际好处。
二、爆炸极限的计算方法
(1)根据闪点计算爆炸极限下限
(2)根据完全燃烧时化学计量浓度近似计算
(3)根据爆炸下限计算爆炸上限
(4)根据分子中所含碳原子数估算爆炸极限
(5)多组分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极限的计算(Le Chatelier公式)
(6)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极限
(7)压力下爆炸极限的计算
(1)根据闪点计算爆炸极限下限
液体闪点温度下,液面上平衡的蒸气浓度就是液体的爆炸极限下限,蒸气分压与浓度成正比。
(2)根据完全燃烧时化学计量浓度近似计算
C 0 ——气体在完全燃烧时的物质的化学计量浓度;
n o ——一个气体分子完全燃烧所需的氧分子(O2)数;
0。21——空气中氧气的体积百分数。
L 下 =0。55C0
乙烷完全燃烧时的化学反应方程式为:
C2H6+3。5O2—→2CO2+3H2O
所需氧分子数no =3。5,所以
爆炸下限为:L下=0。55×5。66%=3。11%
(3)根据爆炸下限计算爆炸上限
此法主要适用于链烷烃在空气中爆炸上限的计算。
(4)根据分子中所含碳原子数估算爆炸极限
适用于脂肪族烃类化合物
碳原子数越多,下限越低
(5)多组分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极限的计算(Le Chatelier公式)
L m ——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上限或下限),%;
Li ——第i种组分的爆炸极限(上限或下限),%;
Vi ——第i种组分在混合气体中的摩尔分数或体积分数,%。
适用于只由可燃气体组成的可燃混合气体。
某天然气的组成如下:甲烷80%(爆炸极限5。3%~15%)、乙烷15%(3。0%~16%)、丙烷4%(2。1%~9。5%)和丁烷1%(1。5%~8。5%),计算混合气体爆炸极限。
(6)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极限
① Le Chatelier公式法
首先把每一种可燃气体的百分浓度变成在可燃气体中的百分数,再代入公式中计算即可。
例如:某回收煤气的组分平均含量为:
组分气体名称 CO CO2 N2 O2 H2
体积百分比,% 58 19。4 20。7 0。4 1。5
求该煤气的爆炸极限。
解:煤气中CO和H2为可燃气体,其它为不燃气体。CO和H2的体积百分比之和为:58%+1。5%=59。5%,它们占可燃气体的百分比分别为:
V(CO) = 58/59。5×100 = 97。48%
V(H2) = 1。5/59。5×100 = 2。52%
查表3-2-2得爆炸极限:CO为12。5%~74。2%,H2为4。1%~74。0%。把数据代入3-3-9式
② 经验公式法 包括惰性气体在内的极限
(7)压力下爆炸极限的计算
CH4 L上=56。0(p—0。9)0。040
C2H6 L上=52。5(p—0。9)0。045
C3H8 L上=47。7(p—0。9)0。042
C2H4 L上=64。0(p—0。2)0。083
C3 H6 L上=43。5(p—0。2)0。095
p为压力,单位为atm
(1atm = 0。101325MPa)。
三、三元组分爆炸范围图
图3-3-1 三元组分混合气体三角坐标图
图3-3-2 三种混合气体的爆炸范围图
图3-3-4 空气、甲烷、一氧化碳三组分爆炸范围图
在空气中,甲烷的爆炸极限为5。3%~15%,CO为12。5%~74。2%
粉尘爆炸
一、粉尘爆炸的条件
二、粉尘爆炸的特点
三、粉尘爆炸的影响因素
四、粉尘爆炸的预防与控制
一、粉尘爆炸的条件
(一)粉尘本身是可燃的(包括无机和有机两类粉尘)
(二)粉尘以必须浓度悬浮在空气中
(三)悬浮粉尘浓度处于必须的范围内才能爆炸
二、粉尘爆炸的特点
(一)粉尘爆炸的机理
1.气相点火机理
·粉尘点火过程分为颗粒加热升温、颗粒热分解或蒸发汽化以及蒸发气体与空气混合构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发火燃烧三个阶段,
·首先,粉尘颗粒透过热辐射、热对流和热传导等方式从外界获取能量,使颗粒表面温度迅速升高;
·当温度升高到必须值后,颗粒迅速发生热分解或汽化构成气体;
·气体与空气混合构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发生气相反应,释放出化学反应热,并使相邻粉尘颗粒发生升温、汽化和点火。
·粉尘气相点火机理与可燃气体/空气混合物点火机理基本相同。
·有机粉尘就像“储存”可燃气体的质点,高温是释放条件。
2.表面非均相点火机理
首先,氧气与颗粒表面直接发生反应,使颗粒发生表面点火;
然后,挥发分在粉尘颗粒周围构成气相层,阻止氧气向颗粒表面扩散;
最后,挥发分点火,并促使粉尘颗粒重新燃烧。
(二)粉尘爆炸的特点
1。 粉尘爆炸比气体爆炸所需的点火能大、引爆时光长、过程复杂。
2。 粉尘爆炸的最大爆炸压力略小于气体,但爆炸压力上升速度和下降速度都较慢。
3。 易发生二次爆炸。
4。离起爆点越远、破坏越严重 。
5。燃烧不完全,易产生CO。
6。爆炸下限为20~60g/m3。
三、粉尘爆炸的影响因素
(一)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
(二)粉尘的粒度和浓度
(三)可燃气体和惰性成分的含量
(四)粉尘的爆炸环境条件
(五)火源强度或点火方式
(六)容器的容积
(一)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
可燃挥发份含量
燃烧热高低
释放挥发份的难易程度
挥发份的最小点火能高低
图3-6-2 粉尘的爆炸压力、升压速度与挥发份含量之间的关系
图3-6-3 粉尘燃烧热对爆炸性能的影响
1、2,4,6一三硝基苯酚;2、三硝基萘;3、蒽;4、萘
(二)粉尘的粒度和浓度
图3-6-4 不一样粒度的铝粉爆炸试验结果
粉尘粒度越小,比表面积越大,在空气中的分散度越大且悬浮的时光越长,吸附氧的活性越强,氧化反应速度越快,因此就越容易发生爆炸:
最小点火能和爆炸浓度下限越小;
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升压速度相应越大。
粒径大于400 mm的聚乙烯、面粉及甲基纤维素等粉尘不能发生爆炸;而多数煤尘粒径小于1/10~l/15mm(67-100 mm)时才具有爆炸潜力。
可燃粉尘务必在其浓度处于爆炸浓度极限范围内才能发生爆炸,其最易被点爆的浓度一般高于其完全燃烧化学计量浓度的2~3倍。
在必须粒径条件下,粉尘浓度越高,其着火温度越低,但这种影响随着粒径的增大而逐渐减弱。
图3-6-5 浓度对爆炸压力和压力上升速度的影响(苯甲酸粉尘)
图3-6-6 镁粉着火温度与浓度的关系
(三)可燃气体和惰性成分的含量
当可燃粉尘和空气的混合物中混入必须量的可燃气体时,粉尘的爆炸危险性显著增大;
具体体现为最小点火能和爆炸下限降低,而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升压速度提高。
丙烷含量对聚氯乙烯粉尘(125mm)
爆炸下限和最小点火能的影响
丙烷含量对聚氯乙烯粉尘(125mm)
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升压速度的影响
当可燃粉尘和空气的混合物中混入必须量的惰性气体时,降低氧含量,缩小粉尘爆炸的浓度范围,降低粉尘爆炸的压力及升压速度。
可燃粉尘中混入惰性粉尘也会使其爆炸性能削弱甚至丧失,这是因为惰性粉尘具有冷却效界和抑制悬浮效果,有的惰性秘尘还具有负催化作用。
氧浓度和爆炸压力、升压速度及爆炸速度之间的关系
惰性粉尘对可燃粉尘爆炸性能的影响
(四)粉尘的爆炸环境条件
环境的水分和温度
水分起着附加不燃成分的作用;
水分能粘结小颗粒粉尘,降低粉尘的分散度和缩短其飘浮时光;
水分蒸发要吸收超多的热,阻止粉尘的燃烧化学反应;
水蒸气占据空间,稀释环境中的氧浓度而降低了粉尘的燃烧速度。
水分的这种削弱作用随着其含量增大而增强。
(五)火源强度或点火方式
火源温度越高、与可燃粉尘/空气混合物的接触时光越长或其能量越大,则粉尘越容易发生爆炸。
表3-6-5所列的数据证明:火源较强时,粉尘的爆炸下限较低。
粉尘爆炸下限与着火源的关系
点火方式对粉尘爆炸特性的影响
(六)容器的容积
容器容积对煤尘爆炸时光的影响
对粉尘爆炸“三次方定律”有效性的验证
如果容器容积不小于0。04m3,“三次方定律”对粉尘爆炸也完全适用,即:
四、粉尘爆炸的预防与控制
(一)粉尘爆炸的抑制
(二)设置防爆泄压装置
预防粉尘爆炸,降低后果的措施
抑制粉尘的构成
消除引爆源
惰性气体保护
设置泄压装置
遏止爆炸发展
(一)粉尘爆炸的抑制
粉尘爆炸抑制装置能在粉尘爆炸初期,迅速喷洒灭火剂,将火焰熄灭,遏止爆炸发展。
由爆炸探测机构和灭火剂喷洒机构组成。
探测机构务必反应迅速、动作准确,以便快速探测爆炸的前兆并发出信号;
灭火剂喷洒机构理解探测机构发出的、并经扩大的信号后,立即启动,喷洒灭火剂。
爆炸抑制装置
1。压力传感器;2。扩大器;3。抑制器;
4。正常爆炸压力曲线;5。抑制后爆炸压力曲线
(二)设置防爆泄压装置
在设备或厂房的适当部位设置薄弱面(泄压面),借此能够向外排放爆炸初期的压力、火焰、粉尘和产物;
目的是降低爆炸压力,减小爆炸损失 ,保护建筑物和设备。
此类安全措施属于设置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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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一、我校实验室现存的危险化学品统计(略)
二、我校的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部署阶段
从20xx年5月起进行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理化生任课教师会议,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强调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规范要点,再校园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
从20xx年5月至今持续开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成立校长室牵头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及时摸排统计学校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
1、细致排查安全隐患。针对理科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台账资料,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2、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购买、领用、登记等制度,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要求,并加强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面强化防范措施。我校对照《学校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应手段,完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篇16: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三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第十二条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篇17: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人民政府及教育局《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再生资源回收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实验室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xx
副组长:苗xx
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
化学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化学实验废液处理办法》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化学仪器室、化学实验室由陆毅老师具体负责,教导处主管,检查组督促。
四、检查情况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3、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有两把锁。
4、有药品使用登记记录。
5、实验室、仪器室均有摄像头。
6、化学实验废液处理有记录。
7、仪器室有急救箱。
五、存在的问题
1、过期药品还在保存。
2、物理物理无准备室,化学准备实验室没有通水,有些实验室没有通水。
3、实验室中还存在一些已经不再使用的危险品:如:水银(物理实验室),发烟硫酸、砒霜、金属K(化学实验室)
六、改进
学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过期药品,我们将与相关部门联系,予以处理。实验室的通水问题,我们将在开学前完成。
为了配合我县的这次化学危险品大检查工作,我校将仔细排查,精心安排,努力改进,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学习的环境。
★ 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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