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时间:2022-11-29 08:13:21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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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篇1: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网贷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其涉及的各类人群和关系极为复杂,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础就是各种协议,如《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这些协议涉及的法律法规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律师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大家来对号入座,看你平常签署的P2P平台协议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其中,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P2P行业来说,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关于该条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投资人不要一味的去贪图高利息,这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小视,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诈骗等。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是,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

因此,在受让债权时,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 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条的要求,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签名法

在P2P平台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就涉及到《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平台协议仅仅是在网站上点击“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合同,因为它根本没有使用电子签名;二是有些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在这里律师郑重提示:签署电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内容和电子签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台合同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仅作为参考,实际上,合同的签署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类别以及合同涉及的行业领域息息相关,网贷平台和各方参与者都需对协议条款和协议签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篇2: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篇3: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地方对委托代缴社保行为进行了规范,如7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务时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办员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经被代理单位确认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等资料。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从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是公司的`账户,可称之为“代办社保缴费”),但明确禁止以代理公司账户名义缴纳社保费(此时社保账户是代理公司的账户)。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社保代缴行为冲击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实际用工单位和登记的用工单位不一致),并不为政府所倡导。

目前上海、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导向。员工对户口的利益诉求也间接会倒逼企业规范社会保险代缴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诉讼风险。

篇4: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合法?

问:我与公司的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为正式工资的8折,转正后工资为1600元。转正后公司出台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与工资直接挂钩。如考核成绩良好,发放全额工资;如不合格,就扣除15%工资。这个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我的合同中并没有。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原先签订的合同?公司要求我们签订新合同的话,是不是违法?

答:您谈的问题实际上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一个比较难回答的问题,即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新订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已有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的效应,对合同的修订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单方的更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劳动合同又不同于其他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不断改善自己的生产经营管理,也需要不断推行新的规章制度,如果这些新的规章制度只对后进来的人员有效的话,势必造成一个单位内的不同政策,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无法管理的。而且在不少合同中有关于劳动者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因此也可以看作是对新规章制度的事先约定。因此,您可以看看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同时也要看单位新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否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侵犯。

篇5:压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压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现在随着劳动法的逐渐完善,公司最多只能压半个月工资,如果超过半个月就属于违法。在职场中员工永远是最弱势的一方,所以职场上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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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纠纷: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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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后私下达成协议是否合法

被诉人:某企业

案情: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县芦城乡狼垡二村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某市某县狼垡二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19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199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199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199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分析意见:

曾某因工负伤事实清楚。砂石一厂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砂石一厂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应当视同法人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曾某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9月12日,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此次事故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1996年10月27日达成的谅解协议违反《某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仲裁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及赔偿标准》及申诉人的伤残程度(工伤叁级),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47676.00元;

2.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假肢用具费1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由砂石一厂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篇7:无薪年假是否合法?

入职某公司不到一年,按照该公司规定新员工不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但可以休息5天,但要扣除这5天的工资,想问一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多谢!

[无薪年假是否合法?]

篇8: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软件外包公司(上海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为新财年损失了一些项目,多出了一些闲置人员,暂时不能进项目,所以于今天(8月4号)向我们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放到8月13号,不过跟我们说的时候是美其名曰“发放带薪假期,便于我们在家找工作。”我们不同意,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我们在公司工作即将满1年)公司说不会走赔偿这条路,如果不同意这个协商,以后就要对我们实行待岗制度和监管,派HR每天看着我们,不允许访问外网,不允许随便请事假(说这样我们就不能随便出去面试),还会每天给我们分配不可能做完的工作,并鸡蛋挑骨头来评定我们的performance不好,并说等将来的公司打电话进行任职前调查时也不会给我们说好话,可惜我当时没把这些谈话录下来,没留下证据。想请大家帮忙看看,公司这些要求合法吗,能不能申请仲裁呢?我们要求公司给1个月的薪水过分吗。。。

[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篇9:企业禁止办公室恋情是否合法

企业禁止办公室恋情是否合法

郭旺生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禁止“双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若发现则要求其中一人离开公司,并以此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公示。那么,这种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呢?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只要告知劳动者不可发生办公室恋情,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在员工发生类似情形后便可合法解除。劳动者如果不接受该规章制度,大可以另寻东家。()在知道该制度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签约,就意味着劳动者接受其约束。

公司根据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管理,看似无懈可击,实则违法。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恋爱、婚姻等相关人生大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加以干涉,用人单位如此规定实属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篇10:劳动合同公司名与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中甲方公司名与实际工作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对以后的维权有否影响?根据人事部说因为公司税收问题,原公司名下名额已满,现在只能签别家公司名下。但是这样就与实际工作公司名称与性质都不符啦。(实际工作是广告公司,签约公司为市场策划公司)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以后如果发生纠纷,会否影响个人维权?

[劳动合同公司名与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

篇11:怎样判断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

怎样判断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

怎样判断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

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二十里铺一位村民来信反映了几个问题:一是在第九后村委会选举工作中,镇政府没有宣传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知识。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和乡镇提供相关学习资料,但是镇干部没有同意。二是在选举前二十日,以户口本为准公布了选民名单,至选举日也没有选民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镇上的工作人员依法组织选举,唱票后,镇干部不让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票和选举档案带走。三是因为有人反映这次的选举有问题, 乡镇调查结果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与派出所的户口底册不符,选举中多发选票,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请问这次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重新选举?

答:该村民来信问到三个问题,我们分开解答:

一是选举前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做法是不对的。宣传动员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思想动员工作,县、乡、村三级都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介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要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群众解释清楚,让他们明白选举的意义、目的,激发群众的选举热情和积极性,变“要我选”为“我要选”,为选举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奠定思想基础。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是如何正确写票、唱票、计票。镇干部不让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票和选举档案带走的做法是违法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要“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要依法做到这一点,应当场当众开箱,检验每张选票是有效票,还是废票、弃权票,并由主持人向选民宣布本次收回的选票中,有效票多少张、废票多少张、弃权票多少张。然后选举工作人员再公开唱票、计票。唱票、计票结束后,应分别计算出每位候选人和被选人得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当场确定当选者,当场公布当选名单等。而且,选举工作人员还应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封存选票,存档备查。(本网网 )需要强调的是,投票结束后,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的,可当场唱票计票;设投票站投票的,还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把各投票站的票箱集中到代表会上,唱票计票。因为投票站只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三是如何确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如果镇政府经过调查核实的确多发选票,那么这次选举是无效的,应该进行重新选举。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河北保定市的一名乡镇纪委书记来信反映:我家的一名亲戚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村选举委员会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程序合法,在选举过程中乡政府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我的亲戚在第一轮选举中过半当选, 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宣布结果。但是选举结束后,另外一位候选人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遗漏大多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乡政府提供的名单进行登记,选民榜贴出后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后再发现选民有遗漏后,在选举日前已经将选民证发放到选民手中),要求重新组织选举。乡党委政府认为选举不合法,要求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认为这次选举有效。为此竞选双方多次到乡政府、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上访。保定市民政局要求县换后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县里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同意乡里的做法,认为选举无效,要求重新选举。 虽然是我的亲戚参选材委会主任,但是我没有偏袒之心。我已经组织过两后村委会换届,我认为选举是合法有效。现在村选举委员会坚持选举有效,根本不可能再组织选举,如果长期僵持下去,竞选双方都会上访,不但会给村里带来不稳定因素,下一届村委会也不可能进行换后,将来村里就会因为换届问题成为难点村、落后村。

答:这个问题与定州市的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差不多,都是涉及如何确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可以分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来理解。从实体要件上看,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确认核实选民名单,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从程序要件上看,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只要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选民名单即是合法有效的。出现的个别差错和遗漏,应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按照民主程序予以纠正。从该读者来信的情况看,此次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合法有效的,不宜推倒重来。

(本栏目由民政部基层政权扣社区建设司农村基层民主处解答)

篇12: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7、乙方(指劳动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5000元。因乙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否不合法,还是部分合法?

浙江省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5000元违约金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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