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参考(共18篇)由网友“大橙子”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参考,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湖北省劳动合同
湖北省劳动合同
湖北省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编辑
篇2:湖北省劳动合同
最新湖北省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
职 工 姓 名: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 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个月,自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学徒期___个 月,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学徒期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___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
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 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___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周、日)按___元支付给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___;
2、甲方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之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外,另每月支付给乙方:
3、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1款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法》的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4、因生产经营发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变化,本条协商确定的各项劳动报酬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经甲、乙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年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一、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合 同 鉴 证
(___)鉴字第___号___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___鉴证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签章)___法人代表(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合 同 鉴 证
(___)鉴字第___号___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___鉴证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篇3:湖北省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性质
职 工 姓 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 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
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 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 (月、周、日)按 元支付给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 ;
2、甲方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之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外,另每月支付给乙方:
3、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1款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法》的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4、因生产经营发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变化,本条协商确定的各项劳动报酬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经甲、乙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一、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篇4:湖北省劳动合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一、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文三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年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学徒期—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月_____日止;学徒期_____年个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伺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伺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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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湖北省劳动合同
,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学徒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学徒期__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具体工作为:_________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为_________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篇6:湖北省劳动合同
甲 乙
方: 方: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性质 职 工 姓 名
一、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至 年 年 月 月 年 年,自 年 月 日起 月 年日止。其中,试用期 日止;学徒期 月 年 个月, 自 个月,自 日止。 月个月,自 年 个 月, 自日起至 月日起至
(二)无固定期限, 自 出现时止, 其中, 试用期 月 月 日止;学徒期 日止。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年 年 月 月 日起至 日 起至 年 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 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岗位(工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 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 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 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 任务;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 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 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 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 后,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并按有关 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 每 (月、周、日)按 元支付给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 ;
2、甲方除按本条第 1 款规定之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外,另每月支 付给乙方:
3、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 1 款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 动法》的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4、因生产经营发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变化,本条协商 确定的各项劳动报酬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经甲、乙方协商,并签订补 充协议: 5、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 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 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 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 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 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 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 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 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 6、7、8、9 条解除劳 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 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 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 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 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 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一、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要接受劳 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 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篇7:湖北省大学排名
湖北省哪所大学综合实力最强?哪所大学是湖北省最佳大学?哪所大学跻身中国顶尖大学和一流大学阵列?湖北哪些大学最有实力跻身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哪些高校是湖北省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排头兵和核心力量?湖北哪所大学的国际影响力最大?最受英国QS、泰晤士报和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等世界三大权威大学排行榜认可?
,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启动高校“双一流”建设战略,到,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在最新20英国泰晤士报(THEs)、QS和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等世界三大大学排行榜500强中,全国仅有北大、清华、复旦、中科大、浙大、上海交大、南大、中山和武大等9所高校全部跻身全球500强,堪称中国大学世界排名最高的“九校集团(G9集团)”。其中,两岸四地共有50多所高校跻身世界三大大学排行榜500强,湖北省有3所高校跻身全球500强,武汉大学跻身中国大学“G9集团”。综合来看,武汉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的国际影响力最大、是湖北省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排头兵和核心力量。
2016湖北省最佳大学排行榜
2016湖北省最佳独立学院排行榜
2016湖北省最佳民办大学排行榜
篇8:湖北省鉴定中心
湖北省鉴定中心
湖北省鉴定中心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
部门设置
共设五个部门:办公室、省直考务部、地方考务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质量督导部。
领导分工
黄存友: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蔡 维:主持中心日常工作,分管省直考务部和技术开发部。
叶旭辉:分管办公室和质量督导部,协管中心财务工作。
邹德洋:分管地方考务管理部,负责中心政治思想工作、党团工会工作。
人员安排及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部长:汤小晖
人员:陈晓爱、陈洁、李`、王奇、徐威、詹鸣鸣、邱维、鲍惜光、韩香、金华、王文波、鲍敏、王顺强、倪文顺、明昌萍。
职责:
1、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政工及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中心文秘、档案及政务督办工作;
3、负责中心数据信息处理;
4、负责中心网站维护管理和宣传工作;
5、负责中心财务管理;
6、承担证书制作相关工作;
7、管理仓库和资料发行;
8、负责后勤保障及中心车辆管理;
9、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省直考务部
部长:李方
人员:王海花、刘爱文、陆爽。
职责:
1、负责院、校鉴定工作;
2、负责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管理及省部属企业的鉴定工作;
3、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鉴定工作;
4、承担省直鉴定的考务管理工作;
5、对省部属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组织评审;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地方考务管理部
部长:曾九洲
人员:刘英、谢暮佳。
百分网职能
1、负责各市(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相关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
2、负责指导各市(州)级鉴定指导中心开展高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审批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方案,组织参与技师、高级技师论文评审答辩工作,并负责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负责各市(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动态信息管理工作,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月报制度,并负责核发职业资格空白证书;
4、负责各市(州)、县(区)全国统考及省统考的组织实施工作;
5、指导各地开展专项能力认证工作;
6、承担中外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
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技术开发部
部长:王延诚 副部长:张庆庆
人员:吴琼、王应平、张瑾、黄璐。
职责:
1、开展全省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2、提供数控等智能化考试技术支持;
3、负责命题、制卷及题库开发工作;
4、开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料;
5、组织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及命题管理、数控考试师资相关培训;
6、接受部鉴定中心信息远程处指导,开展远程职业培训;
7、利用大楼资源,开展示范性培训;
8、受理个人申请鉴定报名;
9、开展全省在线考试和智能化考试;
10、组织开展职业英语考试;
11、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质量督导部
部长:杨从林
人员:余俊锋、廖俊尧、杜鹃。
职责:
1、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查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问题和案件;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考评员的培训、认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3、负责推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组织全省职业技能竞赛;
5、负责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
6、配合培训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论证、评估、年检等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9:湖北省经典导游词
峡谷出口距五峰县东大门渔洋关镇 5公里,北邻长阳清江,距武落钟离山仅30公里。“百里幽峡柴埠溪,三千奇峰仙境 地”峡谷两岸石林密布,绝壁千重,“南有张家界,北有柴埠溪”是世人对她的真实写 照。柴埠溪分为坛子口、大湾口、蛟口、断山口四大景区和一个内口生态保护区, 特景120余处。柴埠溪之美,美在大峡谷,美在溪底。峡谷内奇峰林立,婀娜多姿,峰峦叠翠,瀑布如娟。绝壁石林、幽谷清溪,原始生态和土家风情是柴埠溪的四大景观类型。各色奇妙的山峰和幽深的峡谷构成了奇、险、秀、幽、野五大特色的奇特自然景观。溪谷人家喜欢弹唱南曲、喊山歌、跳土家舞蹈,土家风情原始厚重。 柴埠溪峡谷风景区位于宜昌市五峰县长乐坪、蒿坪两乡交界处,是一条东西长30公里,南北宽2公里左右的溪谷。柴埠溪自然风景区总面积60平方公里,有5垉,1嘴,12湾,3垴,1坡,16口。这里山形奇特,沟谷交错,山涧密布,怪石嶙峋,峰奇洞幽,水碧林翠,气候凉爽,是一处风光秀美的天然风景区。按景观的自然组合,这里可分为6大景区,共有景点102处,其中特别佳景22处。
柴埠溪大峡谷风景区是一条带状的大峡谷,同张家界共属武陵山脉,系罕见的喀斯特地貌、典型的峡谷峰林景观。峡谷出口距五峰县东大门渔洋关镇5公里,北邻长阳清江,距武落钟离山仅30公里。“百里幽峡柴埠溪,三千奇峰仙境地”峡谷两岸石林密布,绝壁千重,“南有张家界,北有柴埠溪”是世人对她的真实写照。柴埠溪分为坛子口、大湾口、蛟口、断山口四大景区和一个内口生态保护区,特景120余处。柴埠溪之美,美在大峡谷,美在溪底。峡谷内奇峰林立,婀娜多姿,峰峦叠翠,瀑布如娟。绝壁石林、幽谷清溪,原始生态和土家风情是柴埠溪的四大景观类型。各色奇妙的山峰和幽深的峡谷构成了奇、险、秀、幽、野五大特色的奇特自然景观。溪谷人家喜欢弹唱南曲、喊山歌、跳土家舞蹈,土家风情原始厚重。
篇10:湖北省经典导游词
被专家誉为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难分伯仲的湖北清江恩施大峡谷位于长江三峡附近的鄂西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屯堡乡和板桥镇境内,是清江大峡谷中的一段。峡谷全长108千米,总面积300多平方千米。峡谷中的百里绝壁、千丈瀑布、傲啸独峰、原始森林、远古村寨等景点美不胜收。自然景区则主要由大河碥风光、前山绝壁、大中小龙门峰林、板桥洞群、龙桥暗河、云龙河地缝、后山独峰、雨龙山绝壁、朝东岩绝壁、铜盆水森林公园、屯堡清江河画廊等组成。
华中理工大学著名的建筑与旅游专家张良皋教授实地考察对比后认为,恩施大峡谷是世界上最美丽的大峡谷,“即使走马观花也令人如痴如醉”。与美国的科罗拉多大峡谷论壮观,清江大峡谷与之难分伯仲;若论风景之秀美、景观之丰富、层次之多样,恩施大峡谷的沐抚段则远胜于科罗拉多大峡谷。而且这里还是巴文化发源地,人文特色浓郁,而科罗拉多大峡谷仅有少数印第安人居住。
“八百里清江,每一寸都是风景。极具开发价值的恩施大峡谷如不向世界推介,绝对是一大遗憾。”张良皋说,这里的峡谷山峰险峻,山头高昂,有仰天长啸之浩气;谷底的清江水质清幽,令人有脱胎换骨之感受。沐抚大、小龙门6
平方千米的范围内就有2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30余座;静水清江,虹桥卧波、青山倒影,让人产生海市蜃楼的幻觉;沿清江乘船顺流而下,云雾缭绕,白鹤翩跹,情景交融,仿佛置身于浩缈悠远的世外天地之间。
恩施大峡谷有五大奇观:
壮美无比的恩施大峡谷空间宏伟开阔,景观层次丰富,山体变化多端,清江河谷深切,具有别于五岳的五大奇观:
一是清江升白云。与大多数名山的云海显得闲散无序不同的是,沐抚大峡谷里从清江上升起的云海象一条腾飞的巨龙,蜿蜒曲折,延绵百里,形态丰润,美不胜收。
二是绝壁环峰丛。喀斯特地貌一般情形是有绝壁者无峰丛,有峰丛者无绝壁,沐抚大峡谷不仅兼而有之,而且面积大、品位高。有四面绝壁凹陷于丛峰之中的,也有四面绝壁突出似凌架于丛峰之上的。世界上目前尚未发现类似奇景。
三是天桥连洞群。洞穴群落是大峡谷中又一特点。据不完全统计,大峡谷沿线有大小洞穴200余个。如板桥的热云洞,有石壁相隔形成两个洞口,一洞通热风,一洞出冷风,冷热交融烟雾缭绕;而且洞内的大厅可容纳数万人;更有天桥匹配,水天相谐、人物相映,犹如仙境。
四是地缝接飞瀑。恩施大峡谷内的云龙河地缝全长7.5千米,最深达75米,地缝怪石遍布,五彩斑斓,古木苍翠,碧流潺潺,尤其是地缝两岸的数条飞瀑流泉,令人震撼而神怡。
五是地缝配竖井(天坑与地缝相通)。中法探险队历经十年考察于最近宣布,奉节龙桥河至恩施大峡谷的地下暗河全长50千米,为世界之最。仅暗河之上的竖井就有108个,形似著名的新疆坎儿井,非常壮观和罕见。
恩施大峡谷位于长江三峡附近的鄂西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屯堡乡和板桥镇境内,是清江大峡谷中的一段。峡谷全长108千米,总面积300多平方千米。大峡谷被专家誉为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难分伯仲,是世界上最美丽的大峡谷之一。峡谷中的百里绝壁、千丈瀑布、傲啸独峰、原始森林、远古村寨等景点美不胜收。自然景区则主要由大河碥风光、前山绝壁、大中小龙门峰林、板桥洞群、龙桥暗河、云龙河地缝、后山独峰、雨龙山绝壁、朝东岩绝壁、铜盆水森林公园、屯堡清江河画廊等组成。
篇11:《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支持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存复印件,并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照批次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等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保证每个分支机构可在其经营场所查询索证索票信息。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后七日内,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第十五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
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经营者发布的食品信息和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清洁、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委托方身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商品信息,并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告知管理措施、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许可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工作;
(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址、进货渠道、食用农产品种类、产地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四)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印制并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格式统一的销售凭证;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二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快速检测制度,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应当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用电子数据追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生产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关的食品安全的管理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七)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八)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范围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安全分类等。
第三十五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乳制品、罐头制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发酵蒸馏等传统工艺生产的酒类产品、食用酒精;
(四)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业规范,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食品出厂自检制度。
第四节小型餐饮
第三十九条从事小型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操作间设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三)操作间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至少设置2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申请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第四十一条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禁止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节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食品摊贩经营者一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记录的,登记卡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四)具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六条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凉荤菜、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县市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网络,并逐步向社区、农村延伸。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传统饮食习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的食品检验体系,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支持食品安全全流程监测技术的研发及使用,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竞标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监测,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优质第三方检测专业机构。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保健品等进行重点抽样检验;对网络食品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网络食品抽样检验,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办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完善申报备案制度、流动厨师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以及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异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可以通过视听图像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取证。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签字,且证明人不愿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在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与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相互通报各自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发布。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监测方案、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咨询、建议意见、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和奖惩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公正、客观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正确发挥公众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弘扬诚实守信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依法对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舆论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食品安全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现场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xx元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0xx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以及确定的经营时段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食品摊贩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在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能查询索证索票信息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
(三)利用互联网、自动售货设备、邮购、电视电话购物以及其他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对外配送食品,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未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样品的;
(五)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未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六)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报告的;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
第七十二条 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登记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型餐饮服务许可。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小型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未达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12:湖北省神农溪导游词
神农溪是巴东县长江北岸的一条常流性溪流,发源于神农架南坡,故名神农溪。
神农溪全长60公里,相对高差2900余米,两岸绝壁夹峙,窄处不及5米,山岩多成80至90度的壁堑,日均流量20立方米/秒,于巫峡口东米处的西壤口汇入长江。
神农溪旅游风景区是国家AAAA级旅游区,景观独具特色,集长江三峡雄、秀、险于一体。现辟旅游景区32公里,有神农峡、绵竹峡(支流)、鹦鹉峡、龙昌峡四个各具特色的自然峡段,面积57.5平方公里,灌木植被葱茏,山花馨香四溢,猴群嬉戏,黄羊獐麂出没,山水蓝天一色,一派山野情趣。有溶洞60余处,险滩、长滩、湾滩、浅滩30余处,历有“一里三湾,湾湾见滩”之说。溪水深潭碧绿,飞瀑遍布,悬棺、栈道、原始扁舟、古老村落、土家风情构成了原始、古朴、自然、野趣,乘“豌豆舟”木扁舟漂流和乘环保船观光游览独具特色的旅游胜地,成为三峡线上的一颗明珠。
神农溪延伸开发溯溪而上16.8公里的罗坪复建了游客接待中心,较原来的接待中心功能更加齐全,设备更加完善,接待量成倍增加,是游客休息、就餐、观赏土家歌舞表演的理想场所。过去游人罕至的神农峡的奇异风景--神农温泉、神农洞、神农峰等,也呈现在游人面前。
135水位定型,神农溪又增添了峡谷平湖的美景。现在神农溪景区线路延长,进入条例改善,安全系数增大,区位优势明显,游览方式多样,转型升级后的神农溪旅游,在规模上更加大气,形式上更加多样,内容上更加丰富。
巫峡口
巫峡,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与湖北省巴东县之间,全长42公里,山高入云,有巫山十二峰擅奇天下。巴东段24公里,西起边域溪,东至县境官渡口镇,古又称巴峡。
边域溪,又名鳊鱼溪。为渝鄂两省市界河,它不仅是地理上的“鸿沟”,历史上巫巴两县百姓,为争夺田土薪柴,曾发生过无数次械斗,造成了不少伤亡,1949年后,两县青年在这一带营造了“青年友谊林”,它不仅美化了环境,也密合了历史上留下的“楚蜀鸿沟”。
边域溪东为“铁棺峡”,有悬棺,色如铁,故名。全长2.7公里,一线多景,连线三峡,上称“布条峡”,中为“铁棺峡”,下流百米有石垒的“石棺峡”。江面迂回曲折,山岩高差300至500米之间,窄处不足70米,南宋诗人范大成有“束江岩欲合,中间一罅天”之说。
门扇峡,位于楠木园,巫峡口之间,长2.5公里,大面山、尖子山南北对峙,象两扇大门扼住东去的江水,故而得名。峡内绝壁夹峙,有板壁岩,链子溪古栈道之险;蛮洞桥小石干垒、古工艺之奇,江南褐红色的岩石,在阳光照射下,象似火焰伸向江心,故名火焰石。两岩岩壁上有石刻(我示行舟等),是珍贵的三峡水文记实资料。出峡后,大江两岸山峰一片葱茏,万亩柑桔园花果飘香。
篇13:湖北省神农溪导游词
西壤口是巫峡的出口,历为兵家必争之地。这里有古墓七百余座。从出土的文物考证,有殷、商、战国、汉等历代遗留下来的古墓葬群。三国时,刘备派张飞镇守于此,栅联寨七百余里,后关公张飞死,备起倾国之兵发吴,遭东吴陆逊火烧连营七百余里,刘备丢盔卸甲,逃至这里。据巴东县志载:“追兵急,备烧栈断道,然得免”。所以在巫峡里边有一个避兵岩,那就是刘备躲避追兵的地方。1984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壤口李家湾地区发掘了四座古墓。出土文物有巴氏矛、巴氏剑、巴氏征、巴氏盾等巴人用过的兵器。在西壤口还存有“杜甫草堂”遗址,始建于明代。查《杜甫年谱》“大历三年,杜甫东下夔州,三月报江陵”。其中有三个月在此小憩,曾写有“西壤溪”诗一首,“壤溪渔火”后历为巴东古八景之一。同时西壤口的巫峡北景画面还是现在正在使用的伍元人民币的版面图案。
巴东夏橙
巴东是全国柑桔基地,盛产脐橙、血橙、夏橙等十多个品种,尤以夏橙(又名“五月红”)驰名。其特点是花果并枝,两代同堂,酸甜适度,质优高产,远销东南亚各国,深受中外游客喜爱。
龙昌峡
龙昌峡全长5.7公里,雄峡对峙,滩多水急,峡谷迂回曲折,深若幽巷重门,均宽不足20米,山岩多成80度至90度。斜坡直插溪底,以雄见长,唐代诗人杜甫乘扁舟漂流过此峡,有诗赞曰:“迢迢水出走长蛇,怀抱江村在野牙,一叶兰舟龙洞府,数间茅屋野人家”;北宋至和三年,有蒋凯、彭德纯、周茂叔乘船漂流过此峡,历史上又称这峡为“三游洞”。《小方壶斋舆地记胜》记载:“此洞非石洞,乃山水之奇观也,一洞十里,可浮舟往来”,据考古时峡谷两岸树木繁茂,藤蔓植物攀附其上,遮天蔽日形似洞穴,1990年国家旅游局局长刘毅漂流此峡后盛赞:“这才是真正的峡”。
神农溪大桥
神农溪大桥是我县公路复建工程中的一座特大公路桥。于4月施工兴建,12月13日合拢。6月正式通车,总造价1730万元,该桥由武汉市政工程设计院设计,由主桥和引桥两部分组成,桥长318米,桥墩高109米,是我国公路桥梁中的第一高墩,是我国桥梁建筑上施工难度最大、技术含量最高的工程之一。
鸿大港湾
这地方叫“鸿大港湾”,1937年冯玉祥将军乘坐“鸿大军舰”避空袭,抛锚在此停靠一年之久,故当地居民称这里为“鸿大港湾”。
巴东新县城
巴东新县城位于巫峡口外,神农溪出口处的长江南岸。209国道线横贯其间,水资源丰富,地理条件优越,扩展空间大,水陆交通便捷。总体设计规划面积为434.45公顷,约为老县城建筑面积的5倍。人口设计容量8~9万人。
新县城共分黄土坡、大坪、白土坡、云沱、西壤坡五个小区。中心区西壤坡距老县城9公里。由沿江路、中环路三条连接道组成的主干线和209国道,将五个小区串连在一起,大小桥梁百余座,且风格各异,因而巴东有“百桥县”之称。市容分别形成建筑博览、港口贸易、旅游文化、民族风格各具特色的自然小区。特别是巴东长江大桥的兴建,把位于长江北岸的官渡口、雷家坪两个乡级镇,与新县城融为一体,既扩大了新县城的建筑规模,也进一步展示了巴东对外招徕的品牌形象。
篇14:湖北省美术馆观后感
20xx年12月30号上午,第三届湖北省现代陶艺展在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如期举行。这是继20xx年第二届现代陶艺展后,又一次省级规模的现代陶艺展。我有幸随同老师前辈们一起观看了此次展览。感想颇多,收获颇丰。
我院院长徐勇民,湖北省艺术馆馆长傅中望在开幕式上致辞,他们首先对过去几年来陶瓷艺术家们的努力做出了肯定,又殷切希望年轻的陶瓷艺术家能够积极进取,对湖北省陶瓷艺术的发展给予更高的希望。作为一个陶艺专业的学生我既感到激情澎湃又觉得负担沉重,心里暗暗决心一定要做出一点成绩来。
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磐。这是古人用来形容景德镇青白瓷的特色形容词,但是用它作为现代陶艺欣赏标准里它却很难让你得到直观的感受,现代陶艺跟传统陶艺不同,陶瓷作为一种生活用品,正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地退出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作为一种表现手段的现代艺术品却渐渐地走进了人们的内心世界,精神世界。它跟现代设计,现代雕塑,现代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现代陶艺已经脱离了传统陶艺的束缚,进而成为一种具有当代性的独立性艺术表现语言。从日用瓷转向艺术瓷,现代陶艺就是艺术表现的一种形式,欣赏陶艺能够洗礼人的心灵,让人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之中放慢下来,轻松下来,发现情趣,发觉内心之中感性的美。
我十分喜爱李正文教授的 《四不》系列,他的作品贴近生活,花鸟虫鱼飞禽走兽都是他灵感的来源,那一个个形体轻松,惟妙惟肖的形象让我感受到了仿佛童稚时的单纯美;黄鉴老师的《春夏秋冬》系列则从器型上进行推敲,四个壶造型各异各有千秋;张晓莉老师的《重叠的印记》系列形如一张张重叠着的宣纸,仿佛纸上的墨迹还未干,重复的累积给人以历史的昭示,欲言又止。李纯的《城市系列》把人和车,楼房结合在一起,让人深思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状态。
这次陶艺展观赏了很多优秀的`作品,我在对陶艺感性和理性上的认识提升了不少,作为一个陶瓷艺术专业的学生我感受很深,对于我来说学习陶艺的道路还很长,但我会以这些前辈为榜样,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
篇15:湖北省美术馆观后感
当真正接触了油画色彩之后才发现自己对它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这次很兴奋地跟着学校的老师同学们一起参观了这次美术展。
看到的许多作品,既有前辈艺术家的经典之作,也有油画界中坚力量的实力作品,许多新一代艺术家的画作也为展览增添了几分青春的气息。这次展览充分反映了二十世纪以来,湖北油画艺术创作的总体面貌,在题材、风格、样式上反映出鲜明的地域特征和强烈的时代精神。这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油画的世界有多浩大!
例如范迪宽的《大江滔滔》和唐一禾的《七七的号角》等就让我感觉很有历史背景,单从用色和画面感觉来说就让我有一种很不一样的感受,好像带着时间的`印记,不愧为老一辈大师的经典佳作;还有郭润文的《地平线》和冷军的《五角星》,因为也见过这两位大师的现场作画,大致了解过他们两个人的风格,在此基础上去欣赏他们二人的作品,的确各有千秋,风格迥异。此外,还看到了许多年轻的画作,比如我们任课的油画老师陈丹青的作品就在其中,巨幅画作顶至展厅的天地,真的是让画展青春靓丽不少。
经过对这次展览的观赏,我又对油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只是一次短暂的学习,我会继续努力,继续钻研油画世界的秘密。
篇16: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等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大教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力度,加快消除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增长比例农村高于城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高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原则,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改造薄弱学校,缩小校际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立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和校长的流动制度,完善鼓励政策,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教师、校长的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在编制调配、岗位设置、职务(职称)评聘、骨干教师配备、教师校长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改善城乡学校教师学科、职称、年龄的分布结构,促进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相对均衡。
第十条 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一年以上的,在职务(职称)评聘、进修培训以及录取本省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当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副高以上职务(职称)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健康状况符合任教条件,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以下学校任教。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资助行动计划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规定由财政保障的工资待遇;
(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经费奖励或者助学贷款补偿;
(四)继续在农村学校长期任教的,优先入编;
(五)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任教年限计入工龄;
(七)其他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异地交流教师、特岗教师、资教教师建立周转宿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予以关心、帮助,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并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其住房困难。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金,对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师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课程、管理和服务等资源共享,发展远程教育,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学生与入学保障
第十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流浪儿童、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入学。
前款所称就业证明,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等。
第十八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依附普通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制度,完善留守儿童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关心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入所在城镇的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健全组织入学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对有法律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其转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第四章 学校建设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地质条件、交通环境等因素,依法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乡镇和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核发居民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供所需建设用地,并对公办学校用地资金和建设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根据学校布局调整方案重新建设。重新建设应当确保校园规模和设施完整,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存量资产不得减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迁后学生的就学。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农村偏远地区低龄学生就近、安全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设置必要的教学点,并加强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乡镇中心学校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保证教学点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套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宿舍、食堂、饮用水、厕所、沼气等生活设施,改善师生的生活环境和学习、工作条件,并根据寄宿制学校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工资和(at)??觯?坏么蛹乃扪???畈怪?阎辛兄А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依法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经常性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并落实学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规定,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学校周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学校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加强校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排查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教师应当优先保护学生安全,及时、有效组织学生避险。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实行任期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推行校长职级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学校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法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统一组织新进教师招考。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建立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或者资教生中招聘录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提高教师的医疗保障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中小学编制管理制度,并根据学生人数变化和教育教学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持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的合理性、适应性。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定期组织农村教师接受免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建立完善教师退出调整机制。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
第四十三条 公办学校教师不得从事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不得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第六章 教育教学与素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生活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鼓励教师和校长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加快实施教育教学专家培养计划,倡导教育家办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劳动、法制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推进小班教学,逐步实现按照小学三十五人以下、初中四十人以下编班的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社会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按照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第四十八条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是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加强对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学校应当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教学难度,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监测、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发现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
不得将升学率、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和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选用经过审定并列入全省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倡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
地方课程教科书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和配套教辅资料选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统一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学校、教师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第七章 投入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的总体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本级财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并逐步提高标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贫困学生资助、困难学校安保、工勤人员聘用等所需开支,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发放教职工津贴、补助、奖金。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拨付、使用、效益等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决算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义务教育督导实行教育督导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提高情况;
(三)学校、区域、城乡义务教育质量及师资配备、基础设施等均衡发展情况;
(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
(五)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基本待遇、招聘录用、培养培训、编制配备等情况;
(六)推进素质教育的情况;
(七)教育教学质量的情况;
(八)学校安全、生活管理的情况;
(九)治理择校乱收费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导的内容。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价制度和督导评价结果公告制度、奖惩制度。督导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教育督导机构依据督导评价结果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需要整改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障教师待遇、落实支教优惠政策的;
(五)挤占、挪用教师编制的;
(六)未按照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二)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三)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班,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五)将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退学或者开除的;
(六)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的;
(八)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九)将公用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发放教职工津贴、补助、奖金的;
(十)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与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3 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17:湖北省有什么专科学校啊
专科院校: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进行专科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师范、医学、公安类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规范校名后缀为“高等专科学校”,而非师范、非医学、非公安类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则应逐步规范校名后缀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Wuhan Polytechnic)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是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单位、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副会长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单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会长单位。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入选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一所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表彰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商务部“中国湖北农业官员培训中心”和“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
学院始建于1958年,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已形成以生物为特色,理、工、文相结合,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现开设26个专业,先后为国内外培养了45000余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中近二十年来,作为国家援外培训五大基地之一,为5大洲80多个国家培训了1500余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人员。
篇18:湖北省博物馆观后感
我一向都向往去湖北省博物馆,博物馆建筑雄伟。壮观,展品博大精深是值得我们去看一看的。今天,我终于如愿以偿了。
走进大门,楼梯阶上摆出了一盆盆花,我左看右看,总是不知道是摆着什么形状。后来,我才看出来,原来是一个大大的笑脸,正在喜迎游客呢!
随着人流,我们来到了综合楼的曾侯乙墓。曾侯乙是战国的侯王,墓中出土了大量精美的青铜礼器。乐器。兵器。金器。玉器。车马器。漆器竹器以及竹简文物多达一万五仟多件,有许多造型奇特,工艺精湛是前所未闻的珍品,其中大约有8件定为国家级文物。
这些文物中最著名的就是曾侯乙编钟,种架约有750厘米,高约有270厘米,重大约45吨,每件钟都可以敲出不同的音调,真神奇!站在它的面前,我仿佛听到了乐官们在敲打着美妙的乐曲。
最后,我们又来到楚文化馆,这里最有名的是越王勾践剑是60年代在湖北江陵望山1号楚墓出土的,剑长有50多米,宽约5厘米。该剑出土时仍寒光四射,锋利无比,反映了高超的铸剑技术,为古代兵器中的奇宝。走近它的身旁,似乎能感受到越王驰骋沙场的雄姿。
这次博物馆之行,给我带来了许多快乐,还增长了我的知识,我们的祖先是多么有智慧呀!我很佩服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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