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考作文(推荐24篇)由网友“小当家”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河北省高考作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河北省高考作文
河北省高考作文
材料大意为: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一位商人发现并买下了一块晶莹剔透,大如蛋黄的钻石,他请专家检验,专家大加赞赏,,但为钻石中有道裂纹表示惋惜,并说:“如果没有裂纹切割成两块,能使钻石增值,只是一旦失败,损失就大了。”怎样切割这块钻石呢?商人咨询了很多切割师,他们都不愿动手,说风险太大。
后来,一位技艺高超的老切割师答应试试,他设计了周密的切割方案,然后指导年轻的徒弟动手操作。当着商人的面,徒弟一下了就把钻石切成了两块,商人捧起两块钻石,十分感慨,老切割师说:“要有经验,技术,但更要有勇气,不去想价值的事,手就不会发抖。”
要求选择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作文分析:
回顾近几年课标卷的作文,考查了“弯道超越”,考查了“罗森塔尔效应”, 考查了“中国腾飞”,考查了“船主和船工”的故事,考查“工匠师傅和徒弟”的故事。可以说,近年来的考题在审题上难度都不大,学生大都有话可说。
总体而论,2013作文题目有以下特点:
1.一脉相承,难度适中。近几年课标卷均采用了寓言故事的形式进行命题,原因在于,不断有省份加入课标卷,20加入的有甘肃、青海、西藏、贵州,为了平稳过渡,为了保证课标卷的规范性,也为了让更多新加入的省份适应课标卷,这种沿承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2.角度宽泛,容易发挥。材料提供了四个要素,即商人、专家、老工匠、年轻工匠。从商人的'角度,可以写“价值”,现实生活中,我们正是考虑到了“价值”才不会贸然行动,从四个人物角度均可以立意。老切割师并不是没有能力切割,而是因为经历的事情可能很多,有所顾虑,所以不愿动手,因此可以写“谨慎”,过度的谨慎会失去良机。年轻的切割师因为有闯劲,所以成功了,所以可以写“勇气”,“胆量”等话题。
3.关注提示,准确立意。材料中已经告诉我们了,年轻切割师成功的原因是“经验”,“技术”,“勇气”,同时也是因为忘记了“价值”,没有考虑“风险”。所以我们可以围绕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来立意,也可以综合把握,写“成功的条件”。
4.合理联想,综合把握。作为这道作文题,考生可以联系“改革开放”,“我们的学习”等,有时候我们放下价值的考虑或许更能成功,因此可以写“放下才能承担”。
5.暗含辩证,写出深刻。任何一件事都不会随便成功的,年轻的切割师的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勇气,还有知识,技术等,所以考生从这个角度思考,可以从辩证的角度想问题,让问题更为深刻。
篇2:河北省高考作文
有时,酸苦也是一种甜——军训后的感想
军训,不但培养人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苏轼有句话:“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有人说军训是严格的,军训是辛苦的,军训是枯燥的;但是我认为军训中我们共同经历的酸苦也是甜的。
军训生活,在我们刚刚跨入高中这梦寐以求的学府中拉开了帷幕;八月的天气闷热,太阳焦灼着大地,花儿低下了头,老柳树也垂头丧气拉着脑袋,大地像一个巨大的蒸笼,把我们每个人都蒸得通红通红,像一个个熟透的苹果。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身着军衣,头戴军帽在烈日炎炎下训练着。
立正、跨立、踢腿、齐步走等反复练习,那一声声沉闷的脚步声和各位教官的口哨声夹杂着,编织了一曲交响乐,给枯燥的军训生活增添了几分色彩。汗水止不住流,绿色的军装湿了又干,干了又湿,白嫩的肌肤也晒成铜色;告别了昔日时尚的衣服,平日那些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女同学,个个帅气十足的男同学穿上这套军装,与真正的军人相比都难以分辨了。
军纪如铁。同学们都明白这个道理。在军训期间,不管平时娇里娇气的女同学,还是男同学,即使有些身体不适也没有放弃过军训,仍然坚持着。因为他们知道身穿一身军装,就是一位军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这种大无畏的精神是多么的令人起敬了!他们带着病痛训练着,即使再痛,也咬紧了牙关挺了下来,为的就是能让自己所在的班级、方队能有一个好成绩。
军训不仅锻炼了我们的不怕吃苦的坚强意志,也把来自不同的地方的同学们的心紧紧地系在了一起,集体荣誉感与日俱增。军训生活即将结束了,迎来军训会操比赛。这是多么令人期待而又激动的时刻啊!我不由自主的在心里默默期盼着.当踏着鼓点昂首挺胸的超过检阅席,同学们一个个斗志昂扬,容光焕发,朝气蓬勃地迈着整齐的步伐,具有军人一样的威严。同学们,我知道你们都尽力了,努力想做到最好,你们没有让老师、教官们失望;你们的汗水没有白流,付出的所有辛苦都是值得的!就算没有成功也不要紧。世界上有“一蹴而就”却从没有“一劳永逸”,所以成功者“仍需努力”;一个人可以“一败涂地”,但不可以“一蹶不振”。
军训就这样结束了,也给我们一带来了有酸苦也有甜蜜的丰富多彩的生活。
酸——竞争不是完美的,竞争也不是万能的,但竞争是刺激人“比学赶帮超”的引擎。苦——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人无辛苦意,哪有世间才。虽然军训把同学们累得一到休息时间就席地而坐,也不在乎脏,如果没有苦,哪来的甜呢?苦过,累过,那都是过去式,虽然教官平时严厉,但要和教官说再见时,又是那么的不舍,回忆累时,一起的嬉笑,一起欢呼,一起唱歌,这些点点滴滴的小事却足以让我们去回味,去感动。
有时,酸苦也是一种甜。
河北省2021高考作文
篇3:河北省高考作文怎么写
大跃进时期,朱东润老先生作为复旦中文系主任,自然被推上讲台作“多快好省”宣言。可是老先生却牙根紧咬,面色难看。简直要上刑场似的,支吾了半天才说出话来:“我原计划五年完成的三本书,现计划三年完成!”话音刚落,台下便是一片哄笑之声。“太慢了!”可是老先生的倔劲却上来了,说什么都不肯再让步:“不行!不能再少了!最少三年!”
这若是被日码万字的当代作家看见了,怕也是要笑掉大牙的。何必这么“倔”?何必跟“效率”较劲?简直是一根筋!
的确,对于讲求效率的智慧的当代人来说,这样的做法,实在是不知变通,乃至于冥顽不灵了。三年,岂止是三本,著作等身怕也不是问题。只要愿意“坐家”,轻敲键盘,日码万字也能轻松搞定。只是,如此随缘、如此写作,其成果怕也如稀释过的咖啡,醇香不再,喝起来恰如变了质的白开水。
同样“冥顽不灵”的,还有历史学家江衍振老先生。他曾一度名声鹊起,然而他的出名,却不是因为有多少的“智慧”,而是因为“笨”。十多年的时间,老先生统共写了三本书,加起来不过七十余万字,平均到每天不过百余字。然而,为了搜集史料,老先生访遍了各地图书馆、书库,翻阅了两千多万字的史料,直是“上穷碧落下黄泉”。如此辛苦如此笨,甚至弄得几天几夜不眠不休,最终才有了那么一点老笨结晶。然而,这样的著作,定心读来,方知是“字字含血”啊!
二老的作为,认认真真地昭示:真正的智慧,往往始于“倔”、成于“笨”,在于甘坐冷板凳,倔傲地向浮躁叫板,坚定地从“笨”处着手。古人吟诗“两句三年得,一吟泪双流”,方才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震撼。然而,这种精神离今天的我们实在太远了。在速度与效率所带来的紧张与刺激中,精品之作也离我们越来越远。我不敢说今天市场上的作品全部流于平庸,但在市场利润的引诱下,可以肯定的是,有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作品,早已随浮华而去!“流水落花春去也”,这流失了的春华,恰恰是我们最可珍惜的“智慧”。
什么时候,我们的作家能够再一次手拍胸膛,咬牙切齿:“不行,最少三年!”?
河北省高考作文3:滴水之恩涌泉报
我们生活在当下。
这是最美好的时代,也是最糟糕的时代:我们赚的钱了,人情味却更少了;我们的交通工具更先进了,公交车上站着的老人却了;我们登上月球探索太空,却不愿伸手帮助对面的邻居;我们的股市价格一路狂升,价值观却成倍地下降;我们的社会都知道“此仇不报非君子”,却怎么也流行不起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而社会上数不胜数的忘恩负义之人,仇视一切事物之徒,更加深了社会道德危机。人们的心越来越狭隘,只懂索取、不懂回报之人,仿佛充斥着整个社会。
记得曾读到一则故事:一对老夫妇遇到一个赶着回家过圣诞节的年轻人。年轻人买不到车票,在大雪纷飞的夜晚无法回家。老夫妇邀他共度圣诞节,遭到推辞后,竟主动将自己的车借给了年轻人。这样的举动令人感动,但接下来的事却让人心寒:这年轻人再也没有回来,从此杳无音信。
一位著名作家在谈到社会道德时,也曾说到他自己的亲身经历。他在一次散步时捡到一个钱包,打电话找到失主后,失主没有半句感谢之词,竟还要求他把钱包送还失主家中。
我们感叹丛飞节衣缩食为贫困学生捐款,却也愤慨在他重病之时无人援助;我们感叹雷锋无私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却也无奈于现在有些中小学生不知“雷锋”为何人!
当整个社会呈现出暧昧的姿态时,我们需要一种有质感的态度来面对社会道德危机。这便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一位即将不久于人世的老人,将自己的儿女唤到跟前,一一叙说何人何时帮助过自己,教导子孙们要报答人家。虽然老人一生坎坷,遭受过不少人的陷害,但他自始至终未提一句,只把感谢留给后人。这是我见过一个老人留给世界最好的礼物。他让人们明白了感激的力量与回报的感动。
一位女士把自己430元稿费,很随意地捐给了西北一个素未谋面的小女孩,但这位女孩却把她的恩德深深地记在心里,即便在贫困的条件下,仍坚持给她写信——虽然这位女士已忘了这件事。小姑娘的善良、知恩让人欣慰。
我们感叹华农大学生小李的爱心,更为那个四年级的女生深深感动;我们感叹大批青年出国深造,更感叹他们中不少人回国报效的高尚。
西方有位哲人说:“别人爱我,我爱别人,这是小爱;我爱别人,别人爱我,才是大爱。”所以基督教有句名言:施比受有福!
无论东西方,无论古今,“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都是我们为人处世的准则,它将促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有思想、有内涵,它让我们可以遥望一个美好的未来。
篇4:河北省高考作文题材
河北省高考作文题材1:有时,酸苦也是一种甜
有时,酸苦也是一种甜——军训后的感想
军训,不但培养人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苏轼有句话:“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有人说军训是严格的,军训是辛苦的,军训是枯燥的;但是我认为军训中我们共同经历的酸苦也是甜的。
军训生活,在我们刚刚跨入高中这梦寐以求的学府中拉开了帷幕;八月的天气闷热,太阳焦灼着大地,花儿低下了头,老柳树也垂头丧气拉着脑袋,大地像一个巨大的蒸笼,把我们每个人都蒸得通红通红,像一个个熟透的苹果。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身着军衣,头戴军帽在烈日炎炎下训练着。
立正、跨立、踢腿、齐步走等反复练习,那一声声沉闷的脚步声和各位教官的口哨声夹杂着,编织了一曲交响乐,给枯燥的军训生活增添了几分色彩。汗水止不住流,绿色的军装湿了又干,干了又湿,白嫩的肌肤也晒成铜色;告别了昔日时尚的衣服,平日那些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女同学,个个帅气十足的男同学穿上这套军装,与真正的军人相比都难以分辨了。
军纪如铁。同学们都明白这个道理。在军训期间,不管平时娇里娇气的女同学,还是男同学,即使有些身体不适也没有放弃过军训,仍然坚持着。因为他们知道身穿一身军装,就是一位军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这种大无畏的精神是多么的令人起敬了!他们带着病痛训练着,即使再痛,也咬紧了牙关挺了下来,为的就是能让自己所在的班级、方队能有一个好成绩。
军训不仅锻炼了我们的不怕吃苦的坚强意志,也把来自不同的地方的同学们的心紧紧地系在了一起,集体荣誉感与日俱增。军训生活即将结束了,迎来军训会操比赛。这是多么令人期待而又激动的时刻啊!我不由自主的在心里默默期盼着.当踏着鼓点昂首挺胸的超过检阅席,同学们一个个斗志昂扬,容光焕发,朝气蓬勃地迈着整齐的步伐,具有军人一样的威严。同学们,我知道你们都尽力了,努力想做到最好,你们没有让老师、教官们失望;你们的汗水没有白流,付出的所有辛苦都是值得的!就算没有成功也不要紧。世界上有“一蹴而就”却从没有“一劳永逸”,所以成功者“仍需努力”;一个人可以“一败涂地”,但不可以“一蹶不振”。
军训就这样结束了,也给我们一带来了有酸苦也有甜蜜的丰富多彩的生活。
酸——竞争不是完美的,竞争也不是万能的,但竞争是刺激人“比学赶帮超”的引擎。苦——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人无辛苦意,哪有世间才。虽然军训把同学们累得一到休息时间就席地而坐,也不在乎脏,如果没有苦,哪来的甜呢?苦过,累过,那都是过去式,虽然教官平时严厉,但要和教官说再见时,又是那么的不舍,回忆累时,一起的嬉笑,一起欢呼,一起唱歌,这些点点滴滴的小事却足以让我们去回味,去感动。
有时,酸苦也是一种甜。
河北省高考作文题材2:穿越百年的芬芳记忆
“你是谁,读者,百年之后读着我的诗?”一个头缠白布,身着素衣的老者向我走来,默默微笑看,“我无法从春天的财富里为你送来一朵鲜花,无法从远方的云彩里为你送来一缕金霞,打开门向四周看看,从繁华盛开的园里采撷百年前消失的鲜花的芬芳记忆,让欢愉的声音穿越百年时光……”
泰戈尔就这样一步一步向我走近,在我的耳边低语,告诉我奉献的美丽,它如一抹春日的阳光,亲吻着每一个生灵。
在熹微的晨光里,叶儿轻轻晃动,飘摇在秋风里。“落叶在泥土里迷失自己的时候,才融入到森林的生命里去了。”你说着,用手托住一片黄叶。叶儿一生的意义便在于此,在深秋晚风中,用一种辉煌的告别方式,来终结自己的生命,为大地奉献自己微薄力量。零落成泥,不奢求什么回报,它只是记住了大地对它的哺育,也渴望用自己的生命予以报答,也许正因为如此,叶子才得到了永生,飘散在诗人缠绵的笔墨里,一幅幅书卷里……
秋日的凄凉过去,是春日的繁花似锦。那枝头含苞的花蕾,抑或层层叶片之间的花蕊,一团团一簇簇,竞相争艳着。“泥土饱受污辱,却以花朵作为回报。”你让我掏一坯土,我闻了泥土里散发的阵阵幽香。
土壤虽忍受着人们的摒弃,却毫无怨言,经历雨滴的拍打,冷风的肆虐,终于在和煦的春风里,吐纳一地的芬芳,在人们的心头,弹奏着潺潺的乐章。也许,世间某些外表丑陋不堪的事物,它们也一直在默默奉献着,一直在为世间的美好而努力着。
“生命是上帝赋予的,我们唯有献出它时,才真正拥有它。”你依旧微笑着,向我讲述着永恒的真谛。是不是世间万物亦如此,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却一无所有,只有在学会付出之后,才能够得到回报;予人方便之后才能够予己方便。只有我们以一颗真诚的心,为他人奉献的时候,才会收获,会收获喜悦与幸福,也会收获他人的付出。此时,我们才能拥有一份厚重的生命,才真正拥有了它,不是吗?
流连在繁花盛开的院落里,我采撷了一朵在奉献的雨露滋润下盛开的花朵,娇艳异常,我轻轻一嗅,闻到了鲜花的芬芳记忆,在一位老者的笑容里,穿越百年时光……
河北省高考作文题材3:苟日新,又日新,日日新
橡胶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且只生长于热带。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由于本土无法种植橡胶只能依赖进口,于是爱迪生提出:“能否从植物中提取类似的成分?”在这一设想提出后,美国研发出了人工合成橡胶。
《大学》云:“苟日新,又日新,日日新。”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以创新推动了社会进步。在当下,创新应被大力提倡。
创新往往源于现实的挫折与对未来的希冀。正如大树有对远方的向往但又无法移动,这一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使其以新办法实现愿望。对国家强大的希望与邦联现实的混乱使美国弃邦联而采联邦。同样,有着对人民更好生活的向往,让中国选择改革开放而非固步自封。
所以欲先创新,要打破固有的“差不多”这类得过且过的思想,更要打破旧有的温床。人是有惰性的,而国人思维体系中又有保守、谨慎的一面。正如鲁迅先生所叹,“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身上,中国人自己是不肯动弹的。”创新的思想保证应是对更幸福生活的追求,有了对未来的追求才会有对现实的不满,才会产生创新的动力以跳出旧生活。而仅是主张有口饭吃,也就无从创新了。
创新以自我革命形式实现。大树的新办法并非仙人传授,果实也不是上帝为其所挂,而是自出心裁。当代社会竞争加剧,时代飞速发展,只有能创新者可以胜出。反观百年老店柯达,虽率先研发数码相机,但死守胶卷不放,最终黯然破产。究其根源,在于其公司以其成熟胶卷技术为傲,而不愿轻易改变。
这说明创新需要一个自我革新机制。这种机制外在动力是竞争对手带来的压力,内在动力是体制内部具备的发展认知,而后者更重要。要实现对旧有的突破和否定绝非易事,虽有外来压力,人们也可选择逃避,只有内在对发展趋势的认识,才可以促使人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从而推动革新,又反作用于这种创新思维。今日无数大型企业秉承创新理念,斥巨资于研发,而创新带来的成果又使企业焕发新生。
创新最终引向成功。大树以果实让鸟兽将种子带向远方,实现了自己的理想。而在现实中,创新作用远不止此。创新一方面给创新者带来了物质效益,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努力后精神上的力量的增强。此外,一人的创新起到的带动作用可以激发全社会对创新的兴趣,从而引发万众创新,极大地带动民族、国家乃至人类的进步。
“日新之谓盛德。”大树用新办法实现了对远方的探索,而智力足备的人类更有理由去开拓创新,打开新未来。
篇5:河北省高考作文怎么写
河北省高考作文1:皱纹中的智慧
岁月的车轮在人生的道路上辗过,深深的皱纹诉说着爷爷的人生,体现着纯朴的智慧。
一、牛耕
“呦喝,呦喝……”爷爷沙哑的呼声在空旷的地里显得格外清晰。天上乌云开始汇聚,要下雨了,我忙跑到田埂边。“爷爷,快回来!”“知道了,就这一块了,耕完再回去。”话毕,又吃起了呦喝声。天空果真飘起细密的雨。爷爷回来时身子已湿透,脚上沾满了泥。“爷爷,你把牛卖了吧,这牛都老了,耕地太费力了,现在有机器,很方便啊。”我望着爷爷,说出心里的想法。“小丫头,这牛耕虽然慢,也是老祖宗留下的法子,适用啊。趁爷爷还有劲,多耕些地,比机器耕得细呀,也不伤地。”如今,村里只剩爷爷这一头牛了,也只剩爷爷一个人还在用牛耕地。望着屋外的雨,我明白了:“智慧是一种历久弥新的经验。烟雨蒙胧中,一人一牛,多么和谐,多么自然。
二、珠算
“得咚、得咚……”爷爷撑着老花眼镜,拨弄着算盘,时不时地在小本子上记些什么。“爷爷,你在算账啊,我帮你吧。”“小丫头,你能帮我什么,你会用这老算盘吗?”爷爷笑着向我挑眉。“我用手机帮你算,你报数字就行,不比你这快嘛,而且又准。”“哎,你就不懂啦,你那新鲜玩艺我这把年纪学不会了。这老算盘倒好用,爷爷教你算吧。”“不要,我看着就晕了。”爷爷低下头去,眉头皱昆,自己又开拨。我偷偷地用手机计算,发现爷爷的结果那么精准,条理清晰。我明白了:智慧是一种熟能生巧的能力。一人静坐,手指拨弄,那般淡定,那么稳重。
三、戏曲
静夜,凉风习习,微弱的星光陪衬皎月,酒下清辉。爷爷在门前的老槐树下,抽着旱烟。“爷爷,夜晚天凉进屋睡吧。”“丫头,坐这儿,这点凉,爷爷还受得住。”“那您讲故事给我听吧。”“故事都给你讲遍了,没了呦,爷爷唱歌吧。”爷爷清了清噪子:“我本是卧龙岗上散淡的人,凭阴阳如反转保定乾坤……”爷爷的歌声并不动听,却带着莫名的心颤、悲凉。望着爷爷皱纹间的无限认真,我明了:智慧是一种净化了的境界。一人一曲,那般投入,那么融和,在月夜下格外协调。
河北省高考作文2:腹有雅量气自华
我喜欢门外的那条河。
它平和静谧地流过时光,将所有的杂质一一沉淀,白云苍狗之间,仍清澈见底。偶有桀骜不驯的一次,人们为它加固堤坝后,它就继续温顺地滋润农田。
河流有如此雅量,那些被《咬文嚼字》指出错误的作家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雅量,是一种直视错误的大气魄,是一种虚心聆听的大胸襟。有雅量的人,可通往精神的罗马,可到达花开的彼岸,亦可安然走过黑夜里的山路。
直视错误,腹有雅量,气自芳华!
金銮大殿上,群臣惶恐,惧怕天威。她读完骆宾王将她骂得狗血喷头的《讨武檄文》后,莞尔一笑,大赞此人才华。臣子们面面相觑,她却责备宰相不能早日发现这一人才。
这是何等的雅量啊!面对批评和指责,作为天子的她不仅不愠,反而欣然接受。她敢于直视自己的错误,如玫瑰般铿锵的她从不为自己歌功颂德,而为自己留下了一块无字碑。她深知,无字,方能不朽;无言,方能万言!
雅量,让一代女皇,托起日月当空!
滚滚长江东逝水,是非成败转头空。而雅量,却如同那幽谷芝兰,香飘千年,至今仍在。
坚净斋里,他挥毫泼墨,一横长城长,一竖字铿锵。
“诗思清深诗语隽文衡史鉴尽菁华。”启功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大师。他有着博大精深、无所不容的学问,也有着隽秀洒脱、卓尔不群的书法。可即使如此,他仍常常虚心请教于人,每当别人指出他的不足时,他便欣然如一个得到礼物的孩童。
这便是雅量。对待不足敢于直视,胸怀如天地广。
雅量,让一代大家山高水长!
雅量让铁凝与莫言真挚感谢为他们挑错的人,让他们的作品更上一层楼。于人如此,于国家,未尝不是如此。
遥想百余年前,鸦片战争的炮火攻破了我“天朝上国”的美梦,我泱泱大国就这样跪倒在了《南京条约》之下。但是面对闭关锁国的错误,我们敢于直视,敢于面对。
于是,有这样一群人站了出来,他们以年华为桨,涉万里河疆。自此,辛亥革命的旗帜飘扬在祖国的大江南北,井冈山的杜鹃开出血与火的颜色,南海边的渔村也地覆天翻,北京奥运火炬点亮中华……
雅量,让一个民族屹立东方!
而我当代青年,更要直视错误,虚心改正,不计过往,意气风发,铿锵前行,因为——
腹有雅量气自华!
河北省高考作文3:善待错误人生境界顿开
面对《咬文嚼字》的挑错,著名作家积极以感谢和理解回应,令人为之动容。我总以为,唯有积极面对别人的批评和挑错,人生境界才能不断升华,生命才能日益趋向不朽和伟大。
挑错的必要性,来自于主观世界的狭隘与片面。我们常常沉醉于自己超于常人的流光溢彩,而忘了在骄傲的同时保留一份面对不足的谦卑。
所以善待别人的挑错,是为了塑造一个更理性的灵魂,它让人清醒,让人自如。智者如曹禺,也深谙这一哲理。当美国剧作家蒙特来华拜见这位剧作大师时,交流正酣,曹禺拿出黄永玉对他的批评信:“我不喜欢你后来的戏,一部也不喜欢,你丢失了通灵宝玉,你为势位所误!”如此辛辣,一针见血,指出曹禺“重政治,轻创作”的错误,曹禺硬是让翻译一字一句译给蒙特听……可见曹禺的伟大,除了对艺术的不懈追求,还体现在了对挑错的理性面对和坦然接受。
然而,若一味妄自尊大,对别人的挑错“充耳不闻”,人生之路只会越走越窄,甚至不可避免地接受失败的苦楚。李经纬,在改革开放后建立了“健力宝”公司,创造了可与百事可乐比肩的商业传奇。可是,面对前无古人的成功,李经纬却对别人的挑错一概拒绝,面对公司上至领导下至员工的批评与阻挡,他不管不问,集巨资在广州建造健力宝大厦,最终超出公司的承受能力。面对业界好友对他“不考虑商业规律,一味拉广告招商”的挑错,他拒绝诚恳吸收,最终让健力宝暗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他自己也身陷囹圄。
那么,如何善待批评以追求完美自我呢?
首先,面对别人尖锐的挑错,要保持一份淡定平和的心态,不急不躁,不躲不藏;如季羡林所说的那样:“别人说的话是鼓励是批评是鞭策,都是对我好。”其次,要学会甄别“有价值”的挑错与“一味为了挑错而挑错”,也就是说,在面对别人挑错时,不是固定的屈从,而是要保持一份起码的信任。如演员于是之一辈子都在接受观众的挑错与批评,但必须经过“审视——消化——吸收”的过程,最终把一个个鲜活的角色演到了人们心中……
人生逆旅,每个人都会犯错,迷失甚至被异化,而往往一份善待别人挑错的胸襟,能够带领你欣赏更旖旎的风景。
篇6:河北省高考作文
一个窗台上有一朵花,这间屋子就有了生气;一棵树上开了一朵花,这棵树就有了金秋的希望;一条路上绽放一朵花,这条路就多情缠绵了;一个人给另一个人送了一束花,这两个人就有了诗情画意;一个健康人给病人送了一把花,这个病人就有了与病魔抗争的勇气……
让自己的生命为他人开一朵花,为他人灿烂一片心地,增加一缕温馨,添一分生存下来的理由,多一些坚韧与执著,也就提高了自己生存的质量。用自己的心为他人做圃,给他人织一地绿茵、染一片色彩,就是在给自己的人生喝彩。
能为别人开花的心是善良的,这善良之花必将散发出爱心的芬芳;能为别人付出劳动是伟大的,这伟大的劳动一定能结出善念的硕果。一次无偿的献血是一朵花,一次受伤后的救助是一朵花,一次善意的批评是一朵花,一句关切的问候是一朵花,一个亲切的微笑是一朵花,一次跌倒后的挽扶是一朵花--为别人就是帮助,为别人就是爱心,为别人就是善念,为别人就是奉献……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说:“乐人之乐,人亦乐其乐;忧人之忧,人亦忧其忧。”当代著名数学家华罗庚说:“人家帮助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伟大的科学巨人爱因斯坦说:“生命的意义在于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苏联无产阶级文学奠基人高尔基说:“给予永远要比向别人索取快乐得多。”--古今中外的伟人对帮助所做出的诠释,是多么精湛和深刻啊!帮助是春天的雨,当你干渴时,为你滋润心田;帮助是夏日的风,当你酷热时,为你送来清凉;帮助是秋之菊,当你孤独时,为你默默开放;帮助是冬天的火,当你寒冷时,为你送来温暖。
人既是独立个体的单一,也是密切相关、血肉相连的群体,是永远离不开互相扶持、互相帮助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中,我们都在不断地接受父母、师长、朋友和他人的帮助,同时更要学会去回报、帮助别人!因为,我们的生命之歌因帮助而动听,我们的生命之河,因帮助而不干涸,我们的生命之光,因帮助而永不熄灭,我们的生命之诗,因帮助而流光溢彩。
点评:作者思路开阔,联想广泛,选材由自然至社会人文,涉猎古今中外,从而使文章内容丰满,富有意蕴语言优美,语句富有诗意。综合运用多种辞格,使语言富有形象感;集中恰当的引用,大大增强述志明理的力度;多处排比,增强了气势,更显作者语言功力之不菲。
篇7:河北省高考作文分析(必修)
河北省高考作文分析(人教版必修)
张金波 唐山市开滦第二中学
今年我省高考作文题目延续了以来高考作文出题的思路,属于给材料作文。不过,今年所给材料和去年有所不同:去年是关于汶川地震的时事性材料,今年则是寓言性材料。
寓言的叙事模式和20的“乌鸦抓羊”非常相似,都是“一个当事人,多种意见”。本题的“当事人”是兔子,它是短跑冠军,可是学游泳对它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学了好长时间都没有学会。“多种意见”指的是培训班教练野鸭、评论家青蛙、思想家仙鹤的意见。在野鸭看来,兔子只要刻苦努力,就可以学会游泳。评论家青蛙则认为应当发展特长,思想家仙鹤觉得多学本领没错,但不一定非要学游泳。
寓言故事一般都和现实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对材料进行认真阅读之后,不难发现故事影射了当下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一对矛盾,即是发展特长还是全面发展。“多种意见”是考生立意的重要依据,应加以深入分析。野鸭的意见无疑是值得商榷的,他看到了个人主观努力的重要性,却忽视了人的个体差异性,没有准确地给受教育者定位,没有做到因材施教。评论家青蛙强调的是扬长避短,看到了优胜劣汰的关键。但很显然,生活中“一招鲜”有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看法也不全面。思想家仙鹤能够比较全面地看问题,看到了受教育者先天条件的制约,不盲目模仿,不回避努力的因素,同时指出“条条大路通罗马”,多掌握生存本领没错,关键在于学习的本领要适合自己。这些意见给考生立意提供了重要启示。
在分析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找到两个立意角度:一是兔子的角度,兔子隐喻正处在发展时期的青少年;一是评论者的角度,培训班教练野鸭、评论家青蛙、思想家仙鹤隐喻对青少年负有教育责任的学校、社会、家庭等。站在青少年的`角度,可以从准确评价自己,给自己人生准确定位的角度来写,也可以谈人生有限,应当着重发展自己的特长,也可以谈社会需要通才,单一的知识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应当着眼全面发展,还可以把以上几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议论。站在教育者的角度,可以谈如何既发挥受教育者的长处,同时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个性特点,帮助孩子发展更多的适合自己的生存发展的技能,做到因材施教。以上这些立意都是比较准确的立意,不管选择哪一种,言之成理最重要。
就以上立意而言,议论文应当是首选文体。从近些年高考阅卷情况来看,散化议论最受青睐。记叙文也是不错的选择,可以通过具体的人和事来表达你的见解。如果写散文,当然最好是哲理性散文,但对语言要求要高一些。
题目的作用不可小觑。题目是阅卷老师判断考生立意的第一道关口,因此考生务必使自己的作文题目简洁明了,让阅卷老师能够迅速捕捉到你的立意,从而大大提高阅卷老师对你的作文的认可度。从考生反馈来看,“量力而为”、“认识你自己”、“取长补短”、“扬长避短,成功不远” 、“寻找最佳位置”都是值得肯定的题目。“寻找特长,将其发展到底”这样的题目,反映出考生对材料的准确理解,但稍嫌嗦,不妨改为“将特长发展到底”。“转角有转机”,措词精炼,但有偏离题意之嫌。
特别值得考生关注的是,今年的作文要求“选准角度,明确立意”,以前没有这样的提法。怎么理解“选准角度”呢?所谓“准”,不仅是不要脱离材料本身的含义,还要非常明确,是彼是此,不能模棱两可。“选准角度”的要求和以前“选择一个角度”的要求相比,突出了一个“准”字,对考生的束缚要多一些,考生要避免选择角度的随意性。这也就要求考生阅读材料务必认真,理解材料务必到位,避免角度不准而影响得分。“明确立意”,就是作文的中心要突出,观点要鲜明。你赞同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比如,不管你认为兔子应该发挥特长,还是弥补不足,要明确地摆出来。辩证地看也可以,辩证地看也是一个明确的态度。
总之,今年的高考作文题目深浅适度,贴近大多数考生的实际水平,又紧密联系现实生活,命题的开放性和含蓄性都确保了考生有话可说,同时又有一定的区分度。
篇8:河北省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依据上述第3、4、5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8、乙方因下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难需要解除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甲方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技术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和重新录用人员费等。
九、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篇9:河北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篇10: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12月1 日起执行
档次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实行地区
1
1320元
13元
石家庄市(不含井陉矿区)、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 汉沽管理区、曹妃甸区)、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 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
2
1260元
12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 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3
1150元
11元
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 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含黄骅港、南大港、临港)、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4
1040元
10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 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篇11:河北省征文启事
为进一步展现我省良好的形象,提升河北美誉度,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凝聚正能量,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精心策划了“我的家乡在美丽河北”征文活动,围绕热爱家乡、赞美家乡,展示家乡新变迁、人文情怀,展示河北风土人情,展示燕赵大地独特的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完美结合。
一、活动时间
1月中旬至8月底
二、活动单位
主办: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承办:长城网
三、征文内容
本次征文分为文章、长微博两项内容,每月推出一项主题内容:
1月:回家过年。主要通过网民对回家的期盼、路程以及家乡的年味,表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新面貌,全景展现全省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
2月:通往家乡的路。主要通过网民讲述回家路上的故事,积极反映我省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在交通领域实现率先突破的可喜变化,同时畅想便利交通让京津冀协同发展明天变得更加美好。
3月:家乡的变迁在我的眼中。主要通过网民以普通人的视角,从小处着眼,反映我省抓好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的积极成效,反应我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带给广大群众的可喜变化。
4月:在家乡创业的人们。主要通过网民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创业人”的故事,反应我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5月:家乡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通过网民的亲眼所见和亲身感受,讲述我省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成就,展现“善行河北”在燕赵大地蔚然成风的浓厚氛围。
6月:家乡的和谐音符。主要通过网民讲述所见所感,反应我省着力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工作成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凝聚更多的共识和力量。
7月:家乡的山水美如画。主要通过网民讲述自己家乡的美,着力展示我省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海生态修复的工作成绩,深度反映我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成效,反映我省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的生动实践。
8月:化不开的乡愁。主要写网民对于河北老家的热爱及怀念,并如何将这种怀念化为日常工作与生活的原动力,如何用各种方式为家乡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征文要求
1.主题鲜明。紧紧围绕“我的家乡在美丽河北”展开,结合自身实际,畅谈自己的对家乡的感受。
2.思想健康。内容要健康、积极、真实、生动。
3.文笔流畅,富有真情实感,作品必须为原创。
4.结构合理。逻辑性强,层次清晰,有较好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
5.文章字数1000左右,无错别字,文章体裁可选记叙文、随笔、杂感、说明文、议论文。题目从以上六方面内容中自选。
五、征集方式
本次活动主要采取网上投稿方式,请将作品发到以下任意一个邮箱,并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省网信办网评处邮箱:wangpingzhengwen@163.com
长城网邮箱:ccwxmtzx@163.com
注:文章类直接发送文字作品,长微博类需同时发送文字作品和长微博地址。
六、奖项及奖品设置
本次活动结束后,将于9月30日前完成优秀作品评选工作,并在长城网进行公示。
文章和微博分别设立奖项并发放奖金进行鼓励,一等奖各10篇,共20篇(文章和长微博),每篇奖励1000元;二等奖各20篇,共40篇,每篇奖励500元;三等奖各30篇,共60篇,每篇奖励300元。
篇12:河北省征文启事
4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我的读书故事”征文活动新闻发布暨启动仪式在省作协举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凤,省作协党组书记康振海、副主席王力平等出席仪式。
据悉,“我的读书故事”征文活动由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作家协会联合主办,灵寿县委、灵寿县政府,《共产党员》杂志社,《燕赵都市报》,《老人世界》杂志社,《散文百家》杂志社协办,省委宣传部出版处、省作协办公室承办,是河北省为纪念“世界读书日”,深入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而发起的一项重要文学活动,自启动以来,已成功举办六届。
本届征文以“我的读书故事”为主题,面向全省城乡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展开,活动时间从204月20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征文内容可以叙述读书在成就梦想中的重要作用;可以结合个人读书经历,抒发读书感悟、心得体会或人生思考;可以围绕个人喜爱的一本书,撰写读书评论、随笔、读后感等。(投稿方式:石家庄市槐北路192号 河北省作家协会办公室,邮编:050021电子信箱:wddsgs@163.com)
篇13:河北省大学排名
河北省共有55所大学参与了河北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燕山大学,排名第二的是河北大学,排名第三的是河北工业大学,以下是河北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河北省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96燕山大学理工2109河北大学综合3130河北工业大学理工4154河北师范大学师范5168河北农业大学农林6227河北医科大学医药7257河北科技大学理工8259石家庄铁道大学理工9291河北经贸大学财经10310河北联合大学理工11325河北工程大学理工12340石家庄经济学院财经13406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师范14443唐山师范学院师范15477河北金融学院财经16489华北科技学院理工17495防灾科技学院理工18521廊坊师范学院师范19525承德医学院医药20525唐山学院理工21549河北北方学院医药22560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理工23560石家庄学院综合24592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师范2560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理工26643河北中医学院医药27643邯郸学院师范28643沧州师范学院师范29658张家口学院综合30658保定学院师范31680邢台学院师范32684衡水学院师范33717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理工34737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综合35747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综合36757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理工37772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理工38783河北传媒学院艺术39795燕京理工学院理工40798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农林4181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医药42823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经43840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理工44853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理工45857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医药46866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理工47871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师范48882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理工49898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财经5096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理工51987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医药52991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53992河北美术学院艺术54994河北科技学院理工551088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理工延伸阅读:
高考成绩新鲜出炉,于是,开始了填报志愿的漫漫长路......
想要get清晰思路,看下面,看下面,看下面
第一:根据分数定位学校。相信每个人手里都有一本高考指南,里面收录了各所大学的基本情况以及往年来的录取线,大家先根据自己的分数,把自己可能有机会的和完全可以通过的列出来。细化一点儿的可以把想去的城市筛选出来,如此定位精准院校。
第二:根据兴趣选定专业。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但却尝尝被人忽略。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专业,不仅会热衷于学业,同样也会积极参加更多的实践活动,认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拓展自己的眼界和人脉,相反,如果对专业所学无感,又无其他所长,未来的三年或四年时间,多半是在宿舍的床上度过
第三:关注学校品牌。大学只是一张通行证,无论以什么方式我们都会到达一个叫就业的地方,所以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选择要以就业为目的。在当今社会下,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名牌大学的门头还是很重要,比如“985”“211”这些,所以这些学校的二本甚至比一般院校的一本含金量还要高(打个比方,虽然过了一本线但是上名牌大学的一本却不保险,可以选择其院校的二本而不是一些不知名学校的一本)因为一本二本不是一个明确的层次区别,更不是社会上的学校层次区别,只是当地招生办为录取而决定的一个东西。有的学校在这个省参加一本招生,在另外一个省可能就是二本,比比皆是。你恰恰需要充分利用这样一点,最后那块牌子最重要。
第四:选择城市。一般来说,西北东北的985高校分数都比较低,但学校很不错,比如兰州大学、吉林大学等,这里要说一下西北工业大学。这个学校在西安,属于前国防科工委,实力强悍,也是最早入选985高校的,论资历在现有的985高校也属于前列,但因为地域影响,影响力下降。
但是,对于更多的考生,只能选择地方普通高校,各个大学本质上区别不大,相对选择发达地区的好一点,因为选择城市也是选择就业环境。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学校学历只是敲门砖,至于能否在未来闯出一片天,还要靠自己的努力,多多get新技能才是硬道理。
篇14:河北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镇村
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任务或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税前月工资)为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如实行计件制,计件单价为元)。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4、15、16条的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四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15:河北省博物馆观后感
晒死了,走进博物馆第一件时就是找空调,太热了啊。然后我们就看见了一个大棺材,那是增侯乙的陪葬品,总共有24个陪葬棺材,大大小小都有,然后就看见了很都不同样式的鼎。
我最喜欢就是编钟,他于1978年,随州市城郊擂鼓墩出土了2430年前的编钟,立即震惊了中国、震惊了世界,被誉为“世界奇观中独一无二的珍宝”、“古代世界的第八奇迹”。他保存的十分完整。真不知道他是怎么出土的。能够那么的完整。编钟是省博的镇馆之宝,还有一个镇馆之宝就在楚文化馆中。
走进楚文化馆中,看到的第一个就是越王勾践剑,举世闻名的越王勾践青铜剑,1965年12月出土于湖北省江陵望山。看到越王勾践剑觉得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长不过气势还在,还有吴王夫差矛,春秋末期吴王夫差使用的一把青铜矛。于1983年11月在湖北省江陵县的楚墓出土,仅存矛头,长29。5厘米,宽5。5厘米,正面有“吴王夫差自乍(作)用”)铭文。
里面还有一个关于水利工程好可爱,好精细,很好玩啊,安丰塘是今天的称呼,古代的芍陂比今天的安丰塘要大出许多。陂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水利工程,是由人工修造而成的蓄水塘。
还看到有文铜贝是楚国的青铜贝币,称为蚁鼻钱或鬼脸钱。1963年湖北孝感野猪湖一次出土鬼脸钱5000枚面文为“咒”字,平均约重4。37克。
这几个都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最喜欢的。总而言之,这次的河北省博物馆一日游虽然很累,但是我觉得很充实,也不虚此行啦。
篇16:河北省博物馆观后感
本来想象中阳光明媚的早上结果刮起了大风,但是还是参观了我们的省博物馆。
河北地处华夏腹地,是古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几千年来丰厚的文化积淀,不仅确立了河北作为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地位,同时也造就了河北博物院这一引人注目的文物收藏大馆。
不愧为省级的博物馆,其建筑就颇有设计意味,虽然不知道它究竟想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但是还是忍不住多看了几眼。
首先观赏的是中原古代文明之光,步入序厅,迎面由重要文物组成的河北地形引出的由龙门二十匹集字而成的展雕的中元古代文明之光八个字四周是古代层形构成的圜墙它厚重,斑驳,将我们从现实带到远古,沿着地层隧道缓慢前行,仿佛回到了历史的时光中。
在这里展示了首先展示的是原始时代,旧石器面时期与新石器时期。由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和裴李岗文化构成的'古代文物,他们都别具匠心,仰韶文化的特点是,红陶上面有白底黑花的图案,仰韶文化中最具代表的器物是彩陶双连壶。龙山文化的特点是,一般是石或灰陶的用具,接着我们又来到了第二个展厅,里面是商代的青铜器,它的花纹刻得比较粗糙。第三个展厅是西周时候的青铜器,比商代的精美一些。到了第四个展厅,也就是春秋时期,这时候的青铜器已经制作的相当精美了,尤其是“莲鹤方壶”壶口呈莲花形,周围有几个花瓣,每个花瓣都是双层的并且都有镂空的花纹,中间的盖儿上还有一个展
翅欲飞的小仙鹤,壶身似葫芦形,周围还有四条龙,壶底有两个带鳞猛兽做支撑。这件青铜器本是用来成酒的,但是它更重要的功能是作为陈设器物来显示拥有者的地位。莲鹤方壶,壶上有冠盖,器身长颈、垂腹、圈足。该壶造型气势恢宏,装饰典雅华美。其构思新颖,设计巧妙,融清新活泼和凝重神秘为一体,莲鹤方壶是一种时代精神的象征,据说是新整理架楼郑公大墓出土,距离我们这么近的新郑,不得不叹为观止啊。
我们又参观了二楼的展览,二楼主要是唐代、宋代、元代的一些器物,最后我们看了看明清珍宝馆,里面有漆器、珐琅器、象牙制品等。其中我最喜欢的是一件用象牙雕刻的白菜,叫象牙白菜,长约23厘米,为清代传世牙雕作品,精巧,精致,玲珑剔透,这种刻意追求的清代艺术品达到没有瑕疵,无可挑剔的完美境界。以白菜心为主题,以野花,瓢虫,蝈蝈等为点缀,菜根的颜色可以用以假乱真来形容菜心处几片菜叶微微张开,叶面上的脉络都能看得很清楚,颜色淡黄,恰恰突出了白菜的鲜嫩,大肚子蝈蝈伏在白菜心上,全神贯注的汲取汁水。它肚子上的条纹都清晰可见,蝈蝈的旁边还有一枝粉红色的小花,这颗白菜雕刻的真是栩栩如生。
河北博物院所藏的玉器、骨器、金银器、石刻造像、钱币、书画等,均有值得称道的地方。所藏的玉器,上自五千年前的仰韶文化时代,下迄明清,其中不泛精美绝伦、玲珑剔透之作。尤其是永城僖山。
汉墓出土的金镂玉衣,是目前时代最早的一件。馆藏的古代雕刻艺术品,诸如汉画、佛教造像、砖雕和其他浮雕、圆雕作品等,是古代工匠艺人智慧的结晶。其中著名的戏车画像砖、田延和造像碑、刘根造像碑、鲁道明造像碑、十一面六臂观音像、盘龙石砚等等,都是中国美术史上的精典之作。骨器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出土的骨笛,有“中华第一笛”之美誉,是中国最早的乐器。与之同出的刻符龟甲、龟腹石子,与我国文字的起源、八卦的起源有着密切的联系。金银器中,河北登封出土的武则天除罪金简、邓州福圣寺塔地宫中出土的金棺银椁,堪称稀世珍宝,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 贾湖骨笛不只是中国年代最早的乐器实物,更被专家认定为世界上最早的可吹奏乐器。实验证明,贾湖骨笛不仅能够演奏传统的五声或七声调式的乐曲,而且能够演奏富含变化音的少数民族或外国乐曲。它的出土,改写了先秦音乐史乃至整部中国音乐史,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和价值。它的横空出世,无疑为我们研究中国音乐与乐器发展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更重要的是它作为罕见的史前神器、作为中华民族必须翻越的从蒙昧走向文明的第一高峰,其对此后闻名于世的中国礼乐制度,土生土长的中国道家教家道教,乃至整个中华文化、文明都有重大影响!
玉柄铁剑1990年出土于河北省三门峡市虢国墓(虢季墓),身长20厘米,茎长13厘米,西周晚期器物。剑身为铁质,铁质剑身与铜芯相接,铜芯部嵌入玉茎内。剑首及茎身接合部均镶以绿松石片。出土时已折为两段,剑身外包一层丝织品,并被装在用皮革精心制作的剑鞘内。考古学将漫长的人类社会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等三个时代,分别对应于历史学上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三种社会形态。玉柄铁剑玉柄、铜芯、铁身,它的发现,把中国冶铁史向前推进了2,标志着作为社会生产力新代表的铁器已经萌芽,宣告封建社会即将来临。称的上是“中华第一剑”!
带着深深的不舍及意犹未尽渐行渐远离开了河北省博物馆,这次出行让我对国家部分历史的了解有了很大的长进,并怀着钦佩的心态,希望我们新一代的年轻人可以真正做到努力学习,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国家。
河北省博物馆里面陈列着出土的古代的历史文物,上至秦汉,下至民国的东西,都有非常高的收藏价值和观赏价值!看过之后,我对我们的中华历史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也感受到了河北文化的厚重和灿烂!
篇17:河北省公办专科学校
公办学校,主要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学校资金基本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
一般而言,公办学校的数量和办学规模都远远超过私立学校、民办学校,而且,学习费用相对较低,教学设施较为完善。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的公办学校提供免学费教育,如德国、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家。但公立大学入学门槛较高,申请竞争较为激烈,只有那些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申请人,才能获得费用低廉、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专科,大学专科的简称,是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多数为三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视情况而定)。
专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专科和非全日制专科两种。全日制专科通常是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习。非全日制专科通常为成人高等教育的脱产、函授、业余和电大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术和能力。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视情况而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专科高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入学资格。专科教育由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实施,自起,专科教育陆续改革为专门由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同时,教育部开始试点发展高职教育,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学生毕业时获得专科学历证书。
篇18: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河北省标准:100元/天/人。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河北省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河北省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河北省标准: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河北省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河北省适用标准为3014元/月)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2、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河北省标准: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河北省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4、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2、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适用标准为24565元。)
(2)、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表
2.2015河北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3.2015最新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4.最新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5.20劳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6.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7.2015湖南将尘肺合并结核病纳入工伤保险
8.石家庄工伤待遇上调 领工伤保险人员快“认证”
9.南昌市快递员受工伤面临索赔难
篇19:河北省中考时间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4月至20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要多样化,可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既有闭卷形式,也有开卷形式;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外语听力考试。具体安排意见是: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4)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育考试满分30分
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附件10进行。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7年5月底前进行。
1.2017年江苏中考时间表
2.陕西省2017年中考时间
3.2017年四川省各地中考时间表
4.2017河北省中考时间
5.2017年天津市中考学业考试时间
6.2017山东潍坊中考报名时间表
7.北京2017年中考报名时间
8.深圳中考时间安排2017
9.2017年陕西中考开考时间
10.2017年湖北省各地中考时间表
篇20:河北省高温补贴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部分地区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专家表示,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都是高温政策难落地的重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就在本月初,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通知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被列入了检查内容。此次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是重点。
盼望着,盼望着,夏季来了,高温也来了……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身在河北的你也是可以领到保温津贴的哦。下面跟着聘才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什么是高温津贴?
根据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8省份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地区上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河北省高温津贴怎么算?
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原因,实行夏季高温津贴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2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投诉!
根据《办法》,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而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打1233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高温津贴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
让高温津贴制度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哪些企业的劳动者通常从事高温作业要做到心里有数,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有关部门还要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和其发放标准,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形成企业内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
炎炎夏日,每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数额虽少,却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体恤,体现了政策人文关怀的暖意。这份情意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让劳动者真真切切地感怀于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政策要想真正造福于民,还得在执行上下一番功夫。
篇21: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文共八章七十三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xx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 地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一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二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四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 设 用 地
第三十六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七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 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五十九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六十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2:河北省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 nbsp;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w、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 nbsp;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 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条规定处理。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
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明细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
(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明细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或委
托承包人购买。
(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 到货地点与明细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明细表的送达地点或
委托承包人运输。
(4) 供应数量少于明细表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或委托承包人购
买。多于明细表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承包人发生的保管费用。
(5) 到货时间早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
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发包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6)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购买材料时,
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
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造成工期延误的,
相应顺延工期。
(7)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运输材料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4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款和第42.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2.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7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应按实调整。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43.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监理工程师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43.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44 检查和返工
44.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4.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5.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45.3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5.4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6.1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6.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7 工程试车
47.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4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7.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应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应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7.5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承担。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7.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
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
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8 竣工资料
48.1
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8.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9 竣工验收
49.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9.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9.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49.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9.1款至第49.4款规定办理。
49.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
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9.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69.4款规定调解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50 质量保修
50.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
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50.2
质量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0.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
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缺陷的修
正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
50.4
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 价
51 资金计划和安排
51.1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5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52 工程量
52.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52.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53 工程计量
53.1
工程的计量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为准。
53.2
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3.3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应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3.4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6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3.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53.6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54 暂列金额
54.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所发
生的费用、风险以外的费用、零星工作的费用等。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55 零星工作项目
55.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计算。
55.2
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两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应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
55.3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
5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56.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
5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
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承包人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
承发包双方协商在本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7.2
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合同价款按第60条调整。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7)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58 工程数量的偏差
58.1
当工程数量出现偏差时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调整。
59 工程变更
59.1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数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9.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 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数量的偏差)。
(2)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3) 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 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 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 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59.3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59.4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 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 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5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按第60条规定对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 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6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60.1
合同价款如需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规定调整价款,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
(1)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2)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3)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4)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变动在±3%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变动超过±3%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
(5)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6)价款调整以月为时间单元。
60.2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成本费用、利润的补偿。
60.3
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未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60.4
价款调整的核实与支付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价款调整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价款调整数额,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价款调整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应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1 后继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
61.1
如果在基准日以后,有新实施的国家或省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有的
国家或省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
规、规定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工期发生了变化,则应
调整合同价款、工期。
62 支付事项
62.1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 预付款按第63条的规定支付。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条规定支付。
(3) 进度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
(4) 竣工结算款按第67条的规定支付。
(5) 质量保证金按第68条的规定支付。
62.2
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2.3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应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62.4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 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63 预付款
63.1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
63.2
承包人按第23.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3.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日后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3.4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6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并按第38条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64.2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时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按该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4.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5 进度款
65.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应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
(5) 根据第5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6) 根据第58条、59条和第60条规定应支付的价款调整费用。
(7) 根据第61条规定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
(8) 根据第63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64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 根据第68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
(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65.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6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应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65.5
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约定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65.6
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
66 索赔
66.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工期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8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66.2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66.3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66.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6.1款至第66.3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66.5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6.6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6.7
造价工程师应将根据第66.5款和第66.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应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应按第67.2款至第67.7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7.2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7.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应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
67.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 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67.5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7.6
发包人未按第67.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62.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7.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照管永久工程的责任。
67.8
发包人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28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8 质量保证金
68.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
68.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6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9 合同争议
6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应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69.2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第69.3款至第69.6款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69.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9.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69.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应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69.4
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机构: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
69.5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按第69.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
69.6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7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70 合同解除
70.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0.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70.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 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 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6) 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
(8) 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70.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3) 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
(5)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 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70.5
合同一方根据第70.2款至第70.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69条规定处理。
70.6
合同
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71 合同解除的支付
71.1
根据第70.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71.2
根据第70.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 根据第26.3款规定承包人应得到的款额。
(5) 根据第70.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
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7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1.3
根据第70.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1.4
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71.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应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72 合同终止
72.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9条至第7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2.2
除第50条和第68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72.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其他
73 缴纳税金、规费
73.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金、规费。
73.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金、规费的,应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74 保密要求
74.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74.2
&nbs, p;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74.3
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74.4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74.5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
(5) 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
75 廉政建设
75.1
发包人、承包人
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行为。
75.2
如果承包人用行hui、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发包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或工程损害,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0条、第71条规定处理。
76 合同份数
7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款、第7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2
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7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条。
(1) 文书
(2) 信件
(3) 电报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项: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5) 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14.2 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 条。
1)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 支票支付。
3)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确认(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确认(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
(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以下第 条。
(1)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2)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3)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4)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4)项。
(5) 其他: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以下第 条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
(1)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的规定。
(2)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3)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47、工程试车
47.1 工程试车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需要试车。
(2) 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
(2) 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54、暂列金额
本合同暂列金额为( )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设提前竣工奖。
(2) 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56.2 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设误期赔偿费。
(2)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元。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 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条的方式。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57.2款第1项至第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60、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0条。
2)按下列方法:
a)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 )%时,增加( )%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b)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5%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c)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d)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6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
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
e)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f)价款调整以( )为时间单元。
3)其他约定: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3)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62、支付事项
62.2 利率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利率为:( )。
63、预付款
63.1 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1) ……
(2) ……
63.4 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
(2) 抵扣办法为: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为( )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4.2款的规定。
(2) 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以月为单位。
(2)以季度为单位。
(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
2)……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元。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2)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2款的规定。
2) 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2) 其他扣留方式:
68.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3款的规定。
2) 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年后的28天内。
69、合同争议
69.4 调解机构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9.4款的规定。
(2) 调解机构为:
1)……
2)……
3)……
69.6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条的方式解决争议:
(1)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6.1款的规定。
(2) 提供方式为: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篇23:河北省实习工资标准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上调 最高档1480元
目前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的,当然小编会密切关注、及时更新,为大家呈现最新的知识。
从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其中月标准4档平均增长162.5元,增幅为 12%。石家庄市区、保定市区、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秦皇岛市区等适用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每月达1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档平均增幅为12%。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这是继12月1日上调之后再次上调。与目前相比,调整后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比目前的1320 元上涨160元,执行最低标准的地区上涨170元,涨幅最大。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提醒的是,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篇24:河北省取消农业户口
河北省取消农业户口
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4月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之后,目前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还有几个地方还没有出,所以今年首要任务是使所有的地方都能够出台具体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政策。
随后在4月25日,上海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至此,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
国务院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记者注意到,上述地区大都在本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
譬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
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能否比较容易地圆“城市梦”?梳理可见,与国家版的意见相比,不少地区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
按照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
在2015年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内蒙古近期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积分落户成特大城市“标配”
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成为其“标配”。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四川提出,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湖北提出,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陕西则提出,西安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不同城市的积分落户做法也不一样,各地一般会根据自身城市承载力的情况,来制定或宽或紧的落户条件。”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
“总的感觉是大多数城市设定的条件和门槛过于严格或过高,使得很多想进城的农民工无法落户。希望未来通过工作,使得一些城市降低门槛,放宽条件,让有意愿落户的人能够真正落户。”徐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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