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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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篇1:民事上诉状+上诉程序

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篇2:民事上诉状+上诉程序

上诉人:XXXXX

被上诉人:xx港市xx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港市xx区xx广场xx小区G20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1、撤销xx区人民法院(xxx)港民初字第1025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是错误的。

1.1、被上诉人在宣传资料中称:“xx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xx港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xx区,事实上xx区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续升温”的说法。

1.2、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宣称预计xxx年底xx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情况不符,xx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xxx年,总量588.9亿,xxx年不可能达到被上诉人宣称的数据。

1.3、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

1.4、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

1.5、在被上诉人的宣传资料中被上诉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上诉人因信任被上诉人广告宣传而购买该房产,被上诉人行为故意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1.6、被上诉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具体确定,对上诉人决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上诉人上述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上诉人现在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的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售房,是错误的。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x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上诉人x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上诉人在和上诉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避税款’的收款人为被告”,是错误的。

3.1、三张收据上的所有字迹均完全一致,均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上诉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三张收据的签字两张为张晶晶签字,一张为陈宁方签字,但法律效果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3.2、上诉人***的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5272元、101947元)和上诉人提供的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5272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对应,上诉人是按照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上诉人支付三笔购房款。

3.3、上诉人***的收据中金额为40792元的那张收据上是陈宁方签字,没有盖章,但同样合法有效。

3.4、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xx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住所地:xx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1805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上诉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上诉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需要强调的是,上诉人已经在xx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开始被上诉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上诉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上诉人是依照被上诉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保护。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

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4.1、被上诉人丧失商业信誉,上诉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再依约办理按揭,合理期限后,被上诉人不恢复商业信誉,上诉人有权解除。

4.1.1、上诉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上诉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上诉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

4.1.2、原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5日同意上诉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上诉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上诉人如期达到后,被上诉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

4.1.3、被上诉人意图诈骗上诉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房管局收取的只是300元。

综上被上诉人不恪守诚实信用,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上诉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4.2、被上诉人不承认收到三笔购房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上诉人依照被上诉人的指定,把其中一笔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兹后被上诉人否认收到该笔购房款,致使上诉人无法依照合同实现目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 “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根本性违约的规定。上诉人有权依照《合同法》69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及《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4.3、被上诉人逾期交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xxx年6月30日,只到xxx年8月10日开庭时,仍然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确实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

依照法律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在90天内,被上诉人承担每日已付房款千分之五违约金。出卖人逾期90天以上,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金为已付款的10%。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上诉人自认证明。

4.4、被上诉人存在诈骗行为。

xxx年5月5日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上诉人依照被上诉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上诉人售楼部后,被上诉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

以上上诉人提交《录音》证明。

篇3:违法解雇上诉状参考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先生,男,汉族,196x年出生,住址:xx省(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住所:xx省,法定代表人:b先生,。

上诉人因不服xx市第xx人民法院(201x)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8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xx市第xx人民法院(201x)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8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五项;

2、请求改判xx市第xx人民法院(201x)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8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为:

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000元(1850元/月×40个月=7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00元(1850元/月×8个月=14800元);

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月至月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2505.21元(10795.21元-8290元=2505.21元),201x年1月份工资2126元(1850元÷30天×25天=1542元,从201x年1月1日计算至201x年1月25日);

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8.4元(737.96元+1850元+1850元+1132.06元+2319.66元+1376.72元+1542元=10808.4元,从年7月15日计算至201x年1月25日);

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0元(1850元/月×1个月×2=3700元);

以上总计107355.61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存在前后事实认定错误,造成其所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其对一审中归纳的焦点的认定部分:

1、焦点一:b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a先生“在厂区内打人”及“多次打卡不上班”的事实,因此b公司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关系“依法有据”。

关于“在厂区内打人”一事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上诉人只是推了一下财务人员,而且没有造成财务人员的任何损伤,因此不存在打人的事实,加上事件发生在2010年9月份,但是b公司却在201x年1月份解雇上诉人,若b公司因这件事需要对上诉人作出处理的话也应当在9月份左右,即被上诉人所谓的“打人”事件发生以后的短期,这是一般的常识,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此条理由解雇被上诉人是不成立的。

关于“多次打卡不上班”,一审中被上诉人b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规章制度证明“上班不打卡”是应当“解雇”的。上诉人认为即使存在上班不打卡的情况,但是b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可以以此解雇上诉人,法律更是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b公司解雇上诉人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却作出“依法有理”的认定,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存在错误。

2、焦点二:b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根据《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计算标准是“本人工资”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缴费工资”,而上诉人的本人工资应当是指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是b公司单方面向社保机构申报的数额,并没有得到上诉人的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解读法律错误。

3、焦点三“b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资”,一审法院适用的是《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引用法律正确,但解读法律错误——该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审法院却认定“以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明显是错误的:难道法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就等同于“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难道被上诉人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存在严重的.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焦点二的事实的时候已经错误的将“本人工资”等同于“平均月缴费工资”,既然一审法院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在计算工伤期间的工伤福利待遇也应当按月缴费工资1200元来计算而非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4、焦点四:“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同上,既然一审法院将“本人工资”等同于“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时候也应当采用1200元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反推的逻辑,并再次采用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5、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b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加班费低于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足”(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8、9、10行),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中却没有对此作出判决。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错误,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矛盾及偏差,因此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x年x月x日

篇4: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提出程序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提出程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书X月XX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市XX县法院管辖。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XX市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市场地址属于XX市XX县XX,因此本案应为XX市XX县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住所地为XX市XX县XX,综上,本案的管辖权在XX市XX县人民法院,而不应在XX区人民法院。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本案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起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篇5: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篇一: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楼x号。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关于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预先扣除利息及保证金共计xxx元,属于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此段的认定是以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为主要依据,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陈述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了上诉人实际收到xxxx元。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已经扣除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载明约定的利息,何谈预先扣除利息。2、“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签名“声明”的认定”,上诉人认为同属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声明”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诉人得出一个理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书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律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原审判决忘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而已。难道原审判决在是非的认知上也存在可怕的问题吗,上诉人不相信是认知的问题,但希望阳光和公平推动法治前进。4、本案第三人于9月6日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公布,贾xx向叶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办理的,并载明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09),此份证据不但没有被采信,反被认为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此份“声明”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力问题已经属于晚期了,“声明”载明的合同编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是相同的。上诉人不相信是视力的问题,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张”。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载明详尽委托事项。委托“声明”已经属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了,请问原审判决还有什么证据能和其相比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是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严重违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则。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纰漏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举证“声明”一份,已经履行了纰漏程序,可以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故本案的责任应当由王x承担。而原审判决却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市**县**镇**街*组**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刘*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公司曾向刘*发放了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20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从年3月至20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刘*所持有的被告**公司发给的上岗证,**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的【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是在为**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单,被告**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特别要说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公司一案与刘*诉**公司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开庭审理,在这里秦明却成了案外人。就拿证据4来说,“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认了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且这个领导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到**地区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张飞鹏的地区经理职务,被告现在辩称我是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为张飞鹏工作呢?我们有更换自己上级的权利吗?证据4中条款第二条:地办经理为所负责区域内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订单发货,并对业务中货物安全和货款安全负责。什么是责任人,责任人就是对**地区所有工作都要承担责任,包括市场的开拓,销售团队的建设,员工的招录和考核培训。贵院纠缠【员工登记表】上秦明的签字,但又如何解释【员工登记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对刘*的招录,怎么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瞒着**公司伪造的吧!虽然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决书里提到了秦明入职比我晚,所以不应该有秦明签署我的【员工登记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而【员工登记表】是08年4月签署盖章的,本来我打算少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我无法提供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有放弃部分赔偿就从08年4月算起,请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经入职了,而且比秦明还早2个月呢,难道你们是从**的档案库里找到了我的员工登记表吗,现在我就说我是08年4月入职的,不然就请你们出示我比秦明入职早的证据。还有【员工登记表】上我的登记是:至今在陕西东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泰工作,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盖印章?因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07年“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我现在应该是把**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 起早摸黑 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被告**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13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拟证明被告在**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到了后变更为秦明(刘*),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篇6: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法编辑温馨提示: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篇7: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6312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9**年2月28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0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篇8:经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

住址: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负责人XX,职务:XX 上诉请求事项: 1、撤销XXX人民法院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XX元,XXX已付XX元)、

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三、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年X月X日

篇9:民事上诉状

2016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篇10: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欧军燕,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红岗西村24-806号,身份证号码:440301760510152

被上诉人: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西侧大冲综合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7月10日的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3、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立即向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及其补偿金人民币3752.35元;

4、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元;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是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实际上,早在,也就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筹备设立之时,上诉人就在该筹备组工作。4月,被上诉人成立后,上诉人也就成为被上诉人的员工。从此,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至205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4月并获批准,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诉人)上班。”这完全错误。事实是,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3月份,就应被上诉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诉人所在部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接手工作)。上诉人恢复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本部门留守员工孙竹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2005.3.23.孙竹梅)。在2005年5月,上诉人还因事假向被上诉人请假(见《吉大远望员工请假单》)。上诉人的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上清楚显示上诉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领取了部分工资(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帐单》)。上诉人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上诉人的离职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明确显示上诉人的办理离职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31日。遗憾地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来上班的所谓事实,竟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如此胆大妄为地“认定”事实,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为马的赵高了!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地规定,关于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来举证。但在原审判决“敢于负责”的睁眼说瞎话的“认定”之下,也给免了。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窥全貌了。

(二)上诉人离职全因被上诉人的欠薪。被上诉人自20底就开始欠薪,而且还欠出了花样。被上诉人每隔一个月发一次薪水,即每奇数月发当月工资,偶数月的工资就欠着,拖着不发。被上诉人这样的花样无非是想利用劳动法中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规定,恶意欠薪,逃脱支付工作的义务。其性质极其恶劣。在上诉人于12月6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时,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即使面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实际的仲裁程序,被上诉人不是有错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诉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下,终于无法坚持,才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见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原审判决却认为:“……由于被告(上诉人)在提出申诉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现被告已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仲裁申诉时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没有辞职或离职,竟然成为上诉人起诉时要求离职不是因为欠薪的理由。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一欠薪,劳动者就必须立即提出辞职,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因欠薪而辞职。首先,法律没有类似欠薪辞职的时限规定。其次,原审决这样的逻辑也与事实相违背。原审判决难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一再侵蚀着劳动者容忍的底线?原审判决难道也鼓励劳动者只要一欠薪就辞职的决绝维护方式?原审判决真正的意图,谁都知道是在为作为强势一方的被上诉人张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着欠薪的事实,劳动者可以随时因此而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设定时限。原审判决凭什么认定上诉人不是因欠薪而辞职、离职的?有证据吗?没有。看来,原审判决是不需要证据的。反正就这么认了,区区一个弱势的上诉人又能奈他几何!原审判决倒是把司法专横演绎得极传神。

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a)对仲裁时间起算日的认定。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算是没有歧义。关于该时效的起算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没有主法解释的情况之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了。该《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资支付期限,被上诉人明确拒付工资的日期发生于2005年4月5日其《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所列明。上诉人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在年12月3日。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2004年12月6日提起仲裁的上诉人都不存在罹于仲裁时效而致权利丧失的情形。原审判决声称:“……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为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向被告(上诉人)支付当月工资之日起,……”。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什么关于支付工资期限的“规定”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应作出对谁有利的推论呢?原审判决毫不犹豫地倒向了强势的被上诉人一方。这是公正的司法吗?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被上诉人不但不能因此而占到便宜,反而是要受处罚的。可是,原审判决不但罔顾这样的法律精神,而且一屁股坐在了被上诉人的板凳之上,其行径实在令人齿冷。总之,上诉人的全部请求,根本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支持。

篇11: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怎么写呢,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1】

上诉状

上诉人:钱XX 女,37岁,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

××市××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赵天成(男,40岁,汉族,××省××县人,住××市××区××路××号。

××市××工厂推销员)

上诉人因离婚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上诉请求 :1、撤消XX法院(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将孩子改判为由上诉人钱玉荣抚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决书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

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了。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

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上诉审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特向贵院上诉,请求准予如上所请。

此致 X市XX高级法院

上诉人:XXXX

篇12: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要求

(一)首部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列写的方法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

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

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民事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

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

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

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民事上诉状。

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

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

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

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

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

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

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

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

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篇13: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原告:吴XX、女、汉族、初中、现年34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XX、男、汉族、32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理由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记结婚,组织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处。于当年八月生有一子吴X杰,(原名:马X)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

二零零二年起,原被告一起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红星村一组租房搞建材生意(房主人:钟XX)生意比较顺利,原告守门市,被告负责进货。外勤,因此经营了四年以后,有一 定的.积蓄,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近十万元。并购买川A-MF990奥拓小车一部。二零零六年三月外出,将小车开走,并将货款带走。(出走情况见村镇两级证明)。从二零零六三月至今已两年有余,未予原告联系,被告未尽夫妻责任,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责任,属于遗弃行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是死亡的婚姻关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2间半,因儿子吴X杰才10岁。只能有原告抚养,因此房子只能由原告母-子居住、所有。被告带走的小车、财

产,原告保留对被告的结蒜权利。

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

XX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篇14: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上诉状模板!

上诉人:名称:_____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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