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集锦14篇)由网友“Domo”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希望大家喜欢!
篇1: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1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3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5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6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7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8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 ① 公司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 ② 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 ③ 公司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 ④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 ①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 ②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第3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篇2:《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第六条 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
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附表: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下一页篇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篇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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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经济合同风险
公司经济合同风险
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最重要的活动事项,在执业过程中律师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扰众多公司经营发展的一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合同法律纠纷的产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为”不慎所致。
作为发展中的公司,必须尽快理顺“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风险,促进对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严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对应“合同行为”的每个阶段而进行全过程管理活动的总称。
实践中,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是依靠“合同行为”(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来完成,鉴于“合同行为”在公司对外经营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须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给予高度重视。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行为”并不局限于与合同相对人签署合同这样一个静态的时间点,而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包括:合同样本的制定、技术性条款的设立、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合同条款的谈判、特别条款的约定、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的履行、争议事项的发生及解决等一系列环节。
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围绕“合同行为”这一系列具体环节而展开的风险预防和实时控制活动。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也注意到:外资公司较内资公司更重视“合同管理”,并多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争议事项发生较少,即使有争议事项出现,该等争议事项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预期的范围内。
因此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的必要举措。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
律师认为,鉴于公司经营活动中“合同行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本着安全与效率并举的原则,并借鉴有关公司的成熟操作经验,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并落实“承办人负责制度”。
1.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将合同行为按照一定标准(如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付款时间等)进行划分,再区别进行管理。
以合同销售金额为例,公司可规定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体业务人员负责审核、签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为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对业务人员适当放权,减少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量,同时公司又能将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内。
2.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所谓归口管理是指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相应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进度的相应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负起这个职能)。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将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来信函、传真件原件、信函凭证、送货凭证的原件及业务人员的《业务报表》进行统一保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实现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不致发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遗失;便于公司负责人及时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进展情况;便于集中审查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进展情况,也有利于对公司业务人员实现业绩考核。
3.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
承办人负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每笔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负责人跟进,不致发生遗忘及业务人员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现象。
业务承办人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连续性、稳定性,从每笔业务开始,注意审查对应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对应客户授权代表(或业务代表)的权限范围;合同签署后负责跟进合同生效期限、货物发放签收情况、货款进帐情况、往来信函资料的收集等事项;纠纷发生后还应配合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此外,业务承办人还应定期(如以每月为例)将手头工作进帐情况向公司负责人书面汇报(如以《工作月报表》形式),《工作月报表》内容应当包括:截至本月经手合同数量、合同编号、对应客户、发货情况、应付款情况、实付款情况、逾期付款天数、对方联系方式、其他说明事项等。
公司负责人签阅后退还承办人,承办人再将公司负责人签阅后的《工作月报表》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保管。
承办人负责制度可与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建设相结合,如业务承办人应将所有资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挂号信函凭证、传真件、公司负责人签阅的《工作月报表》等等)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自己可保留相应的复印件,或需要使用时到归口管理机构借阅;归口管理机构人员负责定期向业务人员索要近期资料;业务承办人员应及时就货款进帐情况与财务人员沟通,财务人员应及时将货款进帐情况予以反馈等;遇有对应客户逾期付款状况的,业务承办人应及时与财务人员沟通制作《对帐单》前往对帐,财务人员应予积极配合等。
三、合同文本及技术性条款的制定
1.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订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律师认为实现公司合同的标准化是实现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零散、杂乱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实现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碍。
作为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活动的第一步,实现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十分重要。
因此公司应当重视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应注意在实践中尽可能要求客户接受公司提供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与标准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关的是与客户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担保问题等等)不能轻易进行变动;若合同文本内容最终发生了变动,则应重新认真审查变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时由律师进行审查。
此外,鉴于公司与某些客户的交易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若每笔交易都视作一个单独的合同,一旦客户方长期拖欠货款发生经济纠纷,则势必会给公司将来的诉讼(或仲裁)带来不便,因为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个诉讼只能针对同一法律关系。
为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不便,建议公司与类似客户可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将单笔的交易纳入一个长期供货合同的框架之中,这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对合同的总体管理。
2.合同中可约定特定事项的授权代表
合同行为中涉及订单发送、确认签字、货物签收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人员较多,如条件许可,律师认为在合同行为中应当直接明确双方授权代表及其受权范围。
如目前客户方对公司的送货单签收相对比较混乱,而确认客户确已收到货物又是一旦双方将来发生争议公司进行诉讼的重要依据,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约定客户方对货物签收的签字一个或数个货物签收授权代表,并在合同中预留签字字样,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动的,应在第一时间将授权人变动情况及新的签字字样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达地址确认问题
针对目前大多数公司印章使用相对混乱的行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印章在合同行为中的使用规则,如签署合同或补充条款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帐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签收货物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
另外,鉴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拥有多处经营地,为防止纠纷发生时可能出现的双方沟通不畅,函件无法送达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确认双方信函、文件等的送达地址,明确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约定一方按确认地址发出有关信函两日后,即可推定对方已收到。
4.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设定要慎重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把“双刃剑”,必须进行合理的运用。
在买卖双方市场地位基本对等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设定更应适当合理,这样也更有利于客户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往往会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定无效,这就等同于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反而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5.重视争议解决问题的约定
现行法律对合同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给予了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另,在涉外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必须注意有部分国家可能会对我国法院判决的认定及执行设有障碍,相比较而言,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力要优于法院判决。
故用足法律授权,在合同文本中对管辖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约定尤为重要。
四、合同的调查、签署及履行所涉问题
1.合同行为应当重视调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进行交易应当重视对相关信息的'调查,特别在一些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活动中,类似的调查活动更显得尤为重要。
这些调查的范围主要有如下三种:
(1)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调查。
客户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对人,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当合同交易额巨大或有迹象表明客户履约能力发生异常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司资产(车辆、房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状况等。
(2)对合同相关方展开调查。
合同相关方是可能与合同有关的担保方,债务承担方(如约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担保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出现异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查。
(3)对合同行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
如合同交易中担保方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属情况,有无设定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等情形。
对上述调查活动应由公司业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律师前往进行调查。
2.合同签署过程中所涉时间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部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时间的事项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盖过公章但又均未标注盖章日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往往难以确认双方交易的具体时间,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甚至还有可能蕴涵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很容易被忽略。
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必须审查合同中有无附条件、附期限等,如有条件或期限约定,应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再履行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实际发放货物的,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受货方返还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这种状况无疑将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时对帐、发函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客户方存有拖欠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或一定期限,公司应当安排具体业务承办人或财会人员与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进行对帐。
通过对帐行为,一方面可提示该客户及时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数额,为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做必要准备。
如客户方存有拒绝对帐或拒绝盖章的,则公司应当注意:其一,该客户是否已经不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审查该笔债务发生的时间,注意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时间已经接近两年,则应尽快发出催讨款项的公函(应当通过邮局挂号或双挂号),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为下一步拟采取的法律手段争取时间。
篇6: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起实施。申报积分落户的资格条件包含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等。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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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2相关条件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相关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用于分析、监测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
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篇8:《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行为,保障受试者权益,促进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和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条件,医疗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机构应当组建学术和伦理委员会,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干细胞临床研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临床研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的原则。临床研究人员必须尽告知义务,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风险较高的项目,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对于发生与研究相关的损害进行补偿。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管理办法》明确,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法律和规范的机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
篇9: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
(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底、底、底及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第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10: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五)压力测试。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篇11: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其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
[1] [2] [3] [4] [5] [6]
篇1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为细化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以国家局文件、国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发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规章形式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原51号令)。同年,为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国家局配套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篇1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六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第三十一条、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使用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监管
第四十四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第七章、政务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五十六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
(一)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二)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六十条、本细则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20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同时废止。
篇14:期中末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考试工作是检验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同时对教风和学风有着导向性作用,为了使我院的考试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科学,以考试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一、工作总则
1.考试工作总原则:科学、严密、规范、公平。
2.考试工作的总目标是: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果,达到通过考试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
3.考试工作由学院教务处全面负责,逐步实施教务处宏观组织、督查、以系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院系两级管理工作模式,以便于各系根据不同课程特点采取更为科学的考试模式。
二、考试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
1.总体实施工作方案制定:统一考试前4周教务处依据本方案制定xxxx学期期(中)末考试总体工作方案,发至各系部并备案。
2.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制定:统一考试前3周各系部依据本方案制xxxx系xxxx学期期(中)末考试次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上交教务处审批后实施并备案。
政治、英语、语文、数学、计算机基础、体育等公共基础课全院统一安排考试,工作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科教研室制定;各系负责组织所属班级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工作方案各系组织相关教研室制定。
各系部的考试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录一xxx系考试工作方案模板。
3.命题:命题实行责任制度,各试题由开课教研室负责安排命题组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命题工作,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主任审批签字方可使用。命题内容符合大纲要求,格式符合教务处要求。见附录二试题要求模板。
4.试题印刷、分装与保密:试题印刷由教务处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安排统一印卷时间,以系(排课系)为单位根据印卷时间安排表进行印卷。试卷印制完毕,公共基础课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分装保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试卷由各系统一分装保管,试卷袋的内容要按要求规范填写。
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题泄密事件的发生。
5、考试、监考与巡考:
考试分为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笔试采取单人单桌、闭卷考试方式,时限为90分钟。特殊方式考试要经系主任、教务处批准。
监考人员由各考试组织单位负责安排,每5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3人以上监考。考场守则和监考守则见附录三、四。
巡考由督导处和各系安排,考试督导守则见附录五、
6.阅卷:
阅卷工作由教研室成立的阅卷组完成,教研室阅卷组由多人组成,教研室主任任组长,采取流水作业阅卷,要有专人核查阅卷情况。
7.成绩上传:
阅卷完毕,学生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并上传成绩至教务管理系统中。
成绩上传要求见附录六。
8.试卷封存保管:
考试之前的试卷封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
试卷移交过程要严格保密,并执行移交签字制度.
批阅后的试卷按要求整理存档。
9.成绩分析及考试工作总结:
阅卷结束3天内,各科要针对学生成绩就教学和学习等方面进行总结,成绩分析上交教务处存档。课程成绩分析模板见附录七
考试工作总结以系为单位进行,阅卷结束1周内完成,总结报告上报教务处存档。主要总结考试组织工作,考试形式、考试安排、试题、学生成绩分析、教与学改进建议。格式模板见附录八。
三、其他
1.考试安排原则:6周以上课程都要期中考试,全院期中、期末考试一般控制在1周半以内完成,期初补考在开学第二周进行。
2.存档材料:
①.学院xx考试工作安排方案,教务处存档。
②.各系部xx考试工作安排方案,系部、教务处存档。
③.试题申报表各系存档备查;
⑤.命题申报表、试题(卷)移交、发放流程记录表各系存档备查;
⑥.试题、评分标准;
⑦.试卷及成绩分析;
⑧.系部及学院考试总结及成绩分析。
3.学生考试期间请假:考试期间严格控制学生请假耽误考试,特殊原因必须经班主任、经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4.安排监考教师,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不得私自调换,特殊原因有系主任批准,并有系主任安排调换。
本规定自2008-2009-2学期开始执行。
四、附录
附录一xxx系考试工作方案模板。
xxx系xxx学年xx学期期(中)末考试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二、工作要求
三、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
四、科目、班级、考场、监考教师等安排
附录二试题要求模板
1.出题标准:
考 查
知识点 分值
分配 试题难度
(理想得分率)
基本题 60分 90%
水平题 30分 55%
难度题 10分 15%
注:出卷时,三类难度试题要各自相对集中,如:①基本题:可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题型,②、水平题:可包括简答题、计算题等题型,③、难度题:可包括证明、论述等题型,以便于成绩统计与分析。
2.试卷排版
试卷编排格式要统一规范,试卷头参照以下样式执行: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08-09(二)学期_(此处填课程名称)__期(中)末试卷A
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题号 一 二 三 四 … 总分
得分 .
阅卷人 .
复核人
说明:
(1)试卷头标题用黑体3号;班级、姓名、学号部分采用宋体4号,表格内文字部分采用楷体四号;
(2)纸型按B4分两栏,上边距为2.54cm,下边距为2.54cm,左边距为3cm,右边距为2cm,页眉距边界为1.5cm,页脚距边界为1.75cm
(3)试题内容字体以宋体五号为主,单倍行距。试卷的大标题如“一、填空题”用黑体小四,括号内的说明文字用宋体小四。小标题如“1、” 字体与试题内容一致。多层次标题字体根据本格式自行确定。
(4)试卷中的文字、插图应工整、清楚、准确,印刷规范,试卷页脚需注明“第 页/共 页”,用宋体小五号,特殊试卷(如外语试卷、工科试卷中的字符等)的字体、字号可以参照本格式自行确定。
每份试卷,做到内容正确、题量充足、符合教学进度、编排规范,无校对及印刷等技术和非内容性失误。试卷必须加密保存,在考试前不得对外透露试题内容。
附录三考场规则
学院考场规则
1.考生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后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出考场,如确需外出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2.考生入场后应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将考试证、学生证放在座位的左上角。
3.考试使用统一印发的试卷、答题卷和草稿纸,不准用其它纸张代替。
4.考生领取试卷后,先填写学号、姓名、系(院)、专业、年级(班级)。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不准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左顾右盼。除开卷考试科目外,不准携带和翻阅书籍、资料或笔记。
5.考试中如有问题需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6.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退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内外肃静,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讲话。
7.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继续答卷者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8.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对不遵守考场规则、阻碍监考人员正常履行监考职责、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或对监考人员、检举人打击报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考生有责任监督监考人员和同学,对违纪作弊行为及时向监考人员、考试巡视检查人员和教务处举报。
附录四监考规则
学院监考守则
1.监考和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佩带证件,坚守岗位,不做与监考、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情。维护考场秩序,严格考试纪律,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关爱学生,文明监考。在监考过程中不准吸烟、交谈、读书、阅报,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监考过程中必须关闭随身所带的通讯工具。
2.考场安排为单人单桌、拉开距离、活动课桌桌洞朝前,在课桌左上角张贴座号。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随机抽号、对号入座。
3.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姓名。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
4.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写明学号、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姓名等。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对违纪作弊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停止答卷,没收试卷,令其退场,在其试卷记分栏上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5.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交谈,对试卷内容、题意不作任何解释或暗示,字迹不清或试题更正要当众说明。监考人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和作弊。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不得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考试时间,必须经过批准,公共课由教务处长同意,专业课由院系(部)院长(主任)同意。
7.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按规定装订、密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与试卷一起交院系(部)办公室。注意整理考场,关好门窗。
8.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附录五巡考规则
学院巡考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巡考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1. 成员构成:巡考组由院系两级构成,分别由院领导,督导室人员及各系人员组成,原则上由各系系主任负责本系的考试巡考工作。
2. 工作职责:考试期间,各巡考人员负责对所分管考区考场秩序,对监考教师是否履行监考职责进行全面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反馈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情况,妥善处理好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
3. 工作要求:
(1)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巡考员提前10分钟到教学督导室处领取巡查胸卡,《考试检查记录表》和《监考教师岗位考勤表》。
(2)在巡考的同时让监考教师在《监考教师岗位考勤表》中签名,并于每场考试完毕后认真如实填写《考试检查记录表》,然后将两表交教学督导室整理后放教务处存档。
(3)每场考试至少检查一次,巡查时须二人同往,考区分工表中第一人为负责人。
附录六成绩上传要求
成绩录入前,各系须认真核对学生名单及各任课教师教学任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成绩
格式一:期中成绩上传
一、只需输入期中成绩,其它项目无需输入
二、如有违纪、旷考、缓考等异常情况,[考试状态]列选择相应状态,[期中成绩]项记0分,
三、成绩输入完毕后,请单击[保存]按钮即可(总成绩列已屏蔽),不要单击提交。
格式二:学期末成绩上传
一、输入帐户:
密码:
二、选择成绩录入---正常成绩录入---200x-200x(x)
三、选择对应课程---选择初始化成绩―选择班级
四、录入成绩
1、在自动计算总成绩前打勾;
2、单击设置按钮,例设置如下:
设置1:无试验成绩,平时成绩满分为30分或100分
考试成绩占总成绩:50%(百分制,取其中的50%)
平时成绩占总成绩:100%(30分制,取其中的100%)或30%(百分制,取其中的30%
试验成绩占总成绩:0%
期中成绩占总成绩:20%(百分制,取其中的20%)
设置2:有试验成绩,满分为10分,平时成绩满分为20分或100分
考试成绩占总成绩:50%(百分制,取其中的50%)
平时成绩占总成绩:100%(20分制,取其中的100%)或20%(百分制,取其中的20%)
试验成绩占总成绩:100%(10分制,取其中的100%)
期中成绩占总成绩:20%(百分制,取其中的20%)
3、如有缓考、缺考等异常情况,请在[考试状态]列选择后,在[总成绩]列输入0(不允许为空)。
4、全部输入完毕后单击提交,显示提交成功后方可关闭。
附录七课程成绩分析
一、系内教师任课情况分析
1、《****系教师任课情况分析表》,格式另附
2、系部对本系教师任课情况分析
二、系内班级成绩分析
1、《****系班级成绩分析表》,格式另附
2、系部对本系班级学习成绩状况分析
三、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
附录八系部考试工作总结及成绩分析
一、组织工作
二、考试形式
三、考试安排、
四、试题
五、学生成绩分析
六、教与学改进建议
教务处
2009-4-1
★ 单位考察报告范文
★ 内部控制工作方案
★ 内部控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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