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协议书(推荐20篇)由网友“致命林檎”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提存协议书,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提存协议书
提存协议书模板
甲方:张锡锋,男,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20幢5号,身份证号:51052319520312。
乙方:丁红云,男,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合川市蟠龙花园正街9号1单元7-1号。身份证号:420800197307212715。
许开文,男,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陵园村七社14号。
甲乙双方均系四川三江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的股东,经三江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投资入股三江公司的.全部股本金共计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转让乙方,双方为预防股金转让纠纷,经协商一致签订股金转让提存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股金分别转让伍拾万元给乙方许开文,转让柒拾贰万元零柒佰捌拾叁元给乙方丁红云。
二、甲乙双方商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本次仅支付甲方转让股金壹佰万元,本次支付的转让股金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
三、剩余的股金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由乙方丁红云出具欠条给甲方,该余款丁红云于二0XX年十二月底前支付甲方。
四、乙方丁红云应支付甲方的股金转让余款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计算利息,双方约定,上述欠款按月息1%计算。
五、甲方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的股金提存款,须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
程、公司营业执照等合法的企业必须的经营证照办理完毕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该提存款项壹佰万元。
六、甲方将转让的股金壹佰万元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之日,甲方系三江公司的股东身份即告消失,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变更登记之义务外,不得干涉三江公司的经营事务。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县公证处存留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篇2: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3:提存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4:提存公证书3
(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提存通知书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篇5:提存公证书1
提存公证书(1)
提存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
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6:提存公证书2
提存公证书(2)
提存公证书(之二)()ΧΧ字第ΧΧ号
兹证明购货方ΧΧΧΧ(单位全称)根据ΧΧ年Χ月Χ日与ΧΧΧΧ(单位全称)签订的'《ΧΧΧΧ合同》第ΧΧ条的约定,于ΧΧ年Χ月Χ日将该合同购货款ΧΧΧΧ(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7:中德两国提存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两国提存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罗马法以降的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中,提存都作为一项债的消灭原因与方式的制度流传下来,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然而我国的提存立法规定甚少,操作困难。文章以现行《合同法》第101至第104条及相关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372至第386条条进行比较,剖析提存的法律性质、原因、标的和效力等基本内容,总结推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提存制度。
关键词: 提存,提存性质,提存原因,提存标的,提存效力
提存是指在清偿期届满后,提存人(债务人)向有权受领之人(债权人)履行清偿,而有权受领之人拒绝受领或者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的标的物依法寄存于指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一样,提存制度肇端于罗马法,最初当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可抛弃给付标的而免付责任。由于该做法不利于经济发展,遂规定债务人到期应清偿的债务,如遇债权人所在不明或者拒绝受领时,得将该给付标的物提存承审员处。[1]P223嗣后,提存的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大陆法系诸国立法中均有规定。于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改了现行《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和时效法的内容,但未对提存制度进行修改,可见德国的提存立法在百余年实践中已经趋于完善,所以本文尝试对中德两国现行提存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着重于探求提存的基本原理,以期对国内的债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提存性质之比较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因而产生三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三方当事人在提存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决定了提存的法律性质。
德国采用公法关系说。“谓‘国家’为提存所之设备,受领提存物而保管之者,为尽公法上之义务。”[2]P835因为,提存机关在办理提存时为国家所设机关之身份,且提存须经由特定的行政手续方可成立,该手续建立的保管关系系一种依赖行政权力的公法关系,提存机关之作为系公法上之义务。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提存机关的介入,方可消灭债的关系,故提存具有公法的法律关系之因素。在立法例上具体表现为,《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提存机关为“公设提存所”。[3]
我国通说认为,提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之目的在于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带有公法之烙印,提存人之所以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提存,正是因为仰仗了公权力的支持,得为债务免除之效力。由此提存是私法关系和公法关系并存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4]P208
台湾地区有学者主张“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提存为提存人及提存所间私法上之契约,且为含有寄托及为第三人契约之一种特别契约。”[2]P835提存的外在形式是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签定之合同,因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亦为私法上之效果。其合同系将给付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由此认为是寄存契约。而提存受领人并非提存契约的当事人,并处于受益人的地位,该契约的本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提存是“一种兼具寄托以及第三人利益之混合契约”。[5]P553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民法学说都反应了学者对该项具体制度的学理解读,其意义在于剖析其内涵,结合社会经济的背景,给立法提供参考,不存在孰对孰错的问题。相较而言,笔者更赞同“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理由如次:第一,公法关系着重于强调上下服从的隶属关系或者强制的管理关系,而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很难认定为隶属命令关系。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机关的公信公断力,其法律地位更多类似于民间仲裁机关;第二,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作为现行提存机关的公证处有中介化民间化的趋势,成为市场经济下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更多地渗透了沟通、服务的理念。如果再强调公法意义,难以自圆其说;第三,由于提存机关的介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转变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为债权人利益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因此,将提存的性质定义为“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体现了私法自治,更为合理。
二、提存原因之比较
通说认为,无合法的原因,债务人不能用提存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延迟时,或者债务人因其他发生于债权人人身上的原因或因非基于过失的对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而不能或不能有把握地清偿其债务,适用提存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四种可以提存的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还包括“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情况(第5条第2款)。
提存制度设立之前提,无非是清偿期届满,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不作受领之意思表示,不为受领标的物之行为,因此,两国立法例在规定提存之原因亦属无实质差别。相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比较笼统,即从原则上把握提存的条件。提存一经成立,债务即作消灭,如果规定过于宽泛,势必加重债权人的风险。笔者认为,在民法文明不甚发达的中国,保护提存人的合法利益之同时,亦得限制其权利的滥用,应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可以提存的情形,而不宜作原则性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便于实践操作。
三、提存标的之比较
提存的标的,系指提存人依债之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之标的物为“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以及贵重物品”。一般认为“给付物容积甚大,数量甚多者;有毁损灭失之虞者;提存需费过巨者等不适于提存”。[6]P698-699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设定提存的标的物为“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但第15条规定“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由此推定,不动产亦可为提存之标的物。
对于金钱,有价证券,担保金之标的,笔者不再细述。而对于不动产的提存,《德国民法典》第30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土地或登记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在债权人迟延发生后抛弃占有”,而不采用提存制度。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可以抛弃占有之不动产。[7]P276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笔者不建议对不动产设立提存制度,亦反对德国的抛弃占有之立法。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的权属公示方式,而且在管辖等法律规制上有很多严格限制,提存人在提存不动产之时,不仅仅要消灭占有状态,申请提存机关验收,而且还要办理产权的登记过户,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只能设定为提存机关,但其实际权利人应为提存受领人,在形式上说不通。同时,提存机关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管理该不动产,其人力财力的支出必然庞大而难以确定。若出租该不动产,又因提存受领人随时有可
能受领之,在操作上必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至于抛弃占有,则使该不动产处于无人照管之下,资源浪费又无益于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因此,笔者建议拍卖或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债权人之所在不明而使债务人无法给付的,往往发生于货运合同,如铁路运输部门和海商事关系中海运部门无法交付货物。该类货物体积较大、单位价值较低,诸如木材、煤炭;或者是易变质腐败,诸如生鲜食品。此类标的,亦可采用拍卖或按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四、提存效力之比较
提存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提存之效力宜从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这三个方面分析。
(一)、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之效力,此外,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提存受领人所有。但对于债的关系何时消灭,两国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被排除的,债务人因提存而以与其在提存时向债权人给付同一的免除其债务。”意指提存人未丧失提存物得取回权时,其债务不因提存而消灭。笔者认为“当然消灭说”更为合理,提存人申请提存时必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提存之目的即为债之消灭。若提存之时债的关系尚未必然消灭,便对债务人保护无力,制度之经济效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在有提存原因消灭的事实时,提存人主张返回标的物,提存效力并不发生,债务自然亦不消灭,这与“当然消灭说”并无矛盾。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产生了新的契约关系,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标的物,因提存机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在两国学说和立法尚呈一致。
关于提存发生后,提存人取回权的设立,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德国民法以提存人随时取回为原则,排除取回权为例外,第3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向提存所表示其抛弃取回权,债权人向提存所表示受领,或者向提存所提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宣告提存为合法的确定判决的”,排除取回权。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时,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较之两种规范,笔者以为德国学说更为可取,提存系提存人意思自治而起动,故在一般情形之下,提存人自然享有撤消提存之权利。当提存人作出放弃取回之意思表示,或者提存受领人作出受领提存物之意思表示,提存人才得丧失取回提存物之权利。现行《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也确立了“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的原则。
(三)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认为提存机关出于公法上之义务,将提存物交付提存受领人,是处分行为;另说两者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亦属此意。《德国民法典》第381条规定“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除外”,第386条规定“拍卖或依第385条(出卖条款―引者注)进行买出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价金的除外。”诸如此类的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之规定,为各国学说立法所普遍接受。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对提存的金额的权利,自收到提存通知后30年的期间届满起消灭”(第382条前段)。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该权利5年内不行使权利而消灭。《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为之期限,《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3条第4款规定为20年。如何确定受领权利的存续时效,不仅仅是个法律制度问题,而是一个孕育着效率的经济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与债权的边界日益模糊。物权的稳定性有利于当事人有效实现财产的效用;但物权的僵化一面又有碍于当事人实现财产的流转。当提存发生时,债的关系即作消灭,而标的物处于提存机关保管之中,其流转能力受到极大制约。《德国民法典》诞生于19世纪,那时商品经济虽已取得发展,但物的流动非能与现世相比,故规定为30年的时效,为我国民法典所不取。倘若规定时效过短,如我国《合同法》规定之5年为限,未免侵害了提存受领人之利益。笔者建议对体积庞大、单位价值较低的标的物,如木材、煤炭,其保存期限以标的物的价值决定,即当提存机关支付的费用等于标的物之市场价值,可拍卖或者出卖,其价金充抵保管费用,提存受领人丧失受领之权利。对于难以保存的标的物,如水果、禽蛋、乳制品、水产品等,可以自提存之日起一周为期限,逾期即可拍卖或者出卖而提存价金,但应负通知提存受领人或公告之义务。对于有价证券、票据等提存物,在通知提存受领人或公告一周起,以不亏损为原则,直接交割兑现而提存价金。对于金银、现金和拍卖兑现之价金等价值稳定的标的物,立法上应规定20年为期限,以保护提存受领人之利益。
五、简短的结论
藉由前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提存制度的法律性质、原因、标的和效力的系统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等现行法律规定,可知提存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古以有之的制度,有着统一的基础性特征。正是这些稳定的基础,才使提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由于各国法典制定的历史时期不同,民族文化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因而在具体规则上有或多或少的分歧。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律界新的历史任务。如何沿用原有的立法例,学习国外先进的制度,取长补短的研究方法在学界蔚然成风,并直接影响立法实践。就提存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经济流转的角度出发,在《合同法》第101至104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合理性和严密性,赋予这项古老的制度以新的适用价值,进而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德国法典条文的引用均采此译本,以下不再单独注明。
[4]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5]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唐勇
篇8: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最近,丽水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扩建厂房,因考虑到房价和交通的原因,准备在金华市购买一处厂房。与此同时,温州乙公司为变现资产,转移投资,欲将名下位于金华的一处厂房出售。经朋友从中牵线,甲、乙公司达成转让房产的一致意向。甲公司愿意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的厂房。
但是两家公司在商量过户细节的时候却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且考虑到1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支付风险,在支付房款和房地产权证过户这两个环节上无法达成共识。后来,他们来到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到双方这一情况后,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文君建议,甲、乙公司可以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将房款提存的条款写入合同。甲公司首先将购房款提存到正信公证处,在双方约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后,也就是甲公司在乙公司的配合下,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自身名下后,由乙公司到公证处提取房款。
两家公司都认同公证处自身的公信力,所以认可了这一建议,因为甲公司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后,就不怕出现乙公司在收到房款后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也不需要担心因乙公司的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而对应的,对乙公司的利益也有很好的保障,不用担心在配合甲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不愿意支付购房款或者无力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即使交易不成,也便于解决。如果交易不成,双方解除合同,向买受人退回提存款,对各方都没有损害。就这样,通过提存,双方顺利地办结了交易。
有关人士指出,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很多事先未曾预见的情况都会出现,例如由于租金、房价的上涨出现的租金、房款拒收现象都完全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改变承租方、购房方的被动局面。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利用提存这一法律利器消除双方的忧虑。
■点评:提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确立的一条清偿提存的原则性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根据提存的目的和功能,公证处受理的提存事项一般可分为两类: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前者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债之标的物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引起债务清偿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公证处的保管条件受限制,目前仅受理钱款的提存)。后者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或依约定,对担保人交付的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活动,债务人先行提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及合同的履行。
具体而言,如房屋租赁引起的清偿债务之提存,目前租房创业的人越来越多,租用的不仅仅是住房,还包括用于办厂的厂房、用于经营的店面房,出租人一旦反悔并通过拒收租金达到解约目的,将对承租人造成巨大损失,前往公证处申办提存不失为很好的解决之策;购房引起的分期付款余款支付之提存,房地产买卖市场中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不同利益追求,导致双方地位的微妙失衡,通过提存,平衡双方实质地位,维护各自权益;生意往来为减少风险的担保提存,由具有独特证明效力的公证机构作为中间人,通过担保提存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约,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等等。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存对于解除因双方的陌生而引起的不信任有很大的作用,有利于促成交易在诚信下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一如上述案例,在生活中,朋友之间、离婚双方之间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也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解除后顾之忧。
篇9: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最近,丽水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扩建厂房,因考虑到房价和交通的原因,准备在金华市购买一处厂房。与此同时,温州乙公司为变现资产,转移投资,欲将名下位于金华的一处厂房出售。经朋友从中牵线,甲、乙公司达成转让房产的一致意向。甲公司愿意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的.厂房。
但是两家公司在商量过户细节的时候却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且考虑到1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支付风险,在支付房款和房地产权证过户这两个环节上无法达成共识。后来,他们来到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到双方这一情况后,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文君建议,甲、乙公司可以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将房款提存的条款写入合同。甲公司首先将购房款提存到正信公证处,在双方约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后,也就是甲公司在乙公司的配合下,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自身名下后,由乙公司到公证处提取房款。
两家公司都认同公证处自身的公信力,所以认可了这一建议,因为甲公司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后,就不怕出现乙公司在收到房款后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也不需要担心因乙公司的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而对应的,对乙公司的利益也有很好的保障,不用担心在配合甲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不愿意支付购房款或者无力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即使交易不成,也便于解决。如果交易不成,双方解除合同,向买受人退回提存款,对各方都没有损害。就这样,通过提存,双方顺利地办结了交易。
有关人士指出,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很多事先未曾预见的情况都会出现,例如由于租金、房价的上涨出现的租金、房款拒收现象都完全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改变承租方、购房方的被动局面。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利用提存这一法律利器消除双方的忧虑。
篇10:简析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简析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中均有专门规定,而公证机构是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机构,公证提存的职能作用也不断在有关文献资料中体现,但此项业务的开展却零零落落,这当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原因,但行业的主观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提存公证事务。
论文关键词:提存公证事务 合同法 担保法
提存,意即提出和存置,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一般认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而作为提存部门,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有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如何才能完善提存公证事务,以发挥公证这一有价值的职能作用,这是公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此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公证同行共同探讨。
一、关于提存公证事务
提存公证事务是由原来的提存公证转化而来的,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并没有关于提存公证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987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接着又于1990年1月发布了《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1991年4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将提存公证作为特别程序之一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提存公证规则》明确了提存公证含义,即“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并将提存公证细化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和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并严格规定了提存公证的受理条件、办证要求。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规定了提存属于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务。由于公证法关于提存的新规定,207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不再将提存作为特别规定,而仅在附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某项法律规定的变化,必然有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提存公证转化为提存公证事务,亦不例外,从公证机构接受提存人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提存物的行为分析,这确实属于法律事务范畴,这应是立法将原来的提存公证明确为提存公证事务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提存公证业务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由交易双方向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将交易资金提存至公证处,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款支付给提存人相对方,此类提存公证事务还有一个更大的作用就是提存款提存后,当提存领受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则提存人可自行取回提存款,而当提存款领受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提存人不配合领取提存款的,则提存款领受人可持已履行合同的凭据径行向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二是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在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现实中会有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务人达到违约条件从而追究债权人责任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的情况,这种情形以承包、租赁合同居多(此类合同往往有承包人或租赁方超过多长时间不支付承包款或租金,发包人或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或出租人为了将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以更好条件发包或出租给他人,故意拒收承包款或租金,制造承包人或租赁方违约事实,提前解除合同。公证处通过为承包人或承租方办理承包款或租金的提存,让承包人或租赁方以提存的方式消除支付承包款或租金的债务,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不被侵犯,使债权人的恶意目的落空。
二、目前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前述提到了提存公证事务在实践中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各公证处对该项事务的开展应该是如火如荼,事实却截然相反。
(一)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现状
笔者曾与不同地方的公证机构的相关就提存公证事务进行过探讨,试图了解当前各地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情况,但均不尽人意,在笔者所联系的公证机构中,要么根本没有办理提存业务,要么仅限办理一些简单的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如交易资金担保提存,更有甚者仅办理一些政府部门因强制拆迁而发生的补偿款提存。偶尔有关于公证提存见之报端,但仅是一些宣传性报道,无法了解该项公证事务的真实办理情况。其中最让本人不能理解的是,一些仅办理政府部门强制拆迁补偿款提存的公证处,称平时前来申请办理清偿债务的.提存的个人或公司企业也很多,但均不予办理,公证处的理由是容易引发纠纷不便办理,而认为政府强制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如有纠纷,有政府担着,试问,持这种心态如何能把提存公证事务做好。
(二)存在问题
1.提存公证事务有逐渐萎缩的迹象。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就笔者所在的公证机构而言,去年仅办理提存公证事务五宗。而一些并非法律服务部门类似提存的业务如金融机构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协会的房地产买卖资金监管正在不断取代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笔者所在地的二手房交易中,有交易资金担保需求的交易双方,均到房产管理局下属的房产协会办理资金监管。还有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也正在尝试开展类似担保提存的业务。很难想象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提存机构,而且在国家的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等已专门对提存作出了规定的情形下,竟然开展得如此萧条。
2.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持。在办理担保提存事务方面,比较成功的是云南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本人曾到该处学习参观,亲身了解该市的二手房交易基本都办理公证并办理交易资金的公证提存,为当事人提供不动产交易的一站式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也仅就该地公证处而已。而对于其他地方想学习昆明公证处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提存公证事务的公证处而言,却面临着另外一种结果。如广州市某公证处也尝试昆明公证处模式办理二手房交易一站式服务,但刚一开始,社会的相关部门如房产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报刊媒体等指责声铺天盖地而来,认为该公证处“越界”、“越权”,其实公证的一站式服务确实能起到方便群众、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只因是公证处的这种“越界”、“越权”行为触动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故受到一定程序的排斥,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支持。
篇11:协议书
范威阳先生与郭瑶小姐将于20xx年5月10日结婚。为了保证两人的婚后生活美满和谐,家庭关系融洽,经商议,两人特订立此协议书。
一、两人婚后的生活本着友爱、互助、理解、包容的原则,尽量不吵架,不无理取闹,不给对方增加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二、工作中尽其所能帮助对方,本着“帮忙不添乱”的原则,使双方的工作、事业能够取得巨大的进步。任何一方做出的学习、工作上的变动,另一方必须给予完全的支持。
三、孝顺双方的父母,将彼此的父母视为自己的亲生父母。若在节假日期间,男方不能随女方回女方家探亲,必须给女方的父母打电话致以节日的问候。
四、婚后的日常家务工作采取女方负责的原则。但在女方加班、生病、怀孕以及其他不方便从事体力劳动的情况下,男方必须主动、积极、热情的承担起家庭劳动工作(注:洗衣服不在此项规定中)。
五、洗衣服这项家务劳动本着自己的衣服自己洗,小件衣服手洗,大件衣服洗衣机洗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衣服交给对方洗涤。但是,女方身体不适的时候应由男方洗全部的衣物。
六、由于女方善于理财,婚后包括两人工资在内的任何金钱收入均交给女方管理。女方每月给男方三百元人民币的零用钱(以每年5%的额度增加)。男方的任何大额度的支出(如参加婚礼赠送礼金)提出申请后女方必须无条件给予。任何一方要支出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金钱,必须向对方说明,经对方允许后方可动用两人的共同财产。
七、婚后每年年终,分别给予双方父母每家各一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做为生养回报(以每年20%的额度增加),每年的元宵节、中秋节、端午节、五一、十一以及四位家长的生日之际,均付给双方家长现金各五百元人民币做为贺礼(或同等价值的礼物,以每年10%的额度增加)。
八、每年女方的生日以及结婚纪念日,男方必须送给女方两件礼物。其中一份礼物必须为九朵红色玫瑰花,另外一件礼物由男方自由选择,但价钱必须为男方当年月工资的50%以上。男方过生日以及结婚纪念日时,女方送上香吻一枚。
九、婚后双方必须将自己的QQ密码、邮箱密码、银行卡密码告诉对方,以表示婚姻中的信任与诚实。
十、女方婚后生下的孩子,不论男女,男方必须高兴的接受,不得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存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双方必须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行将自己的教育理念灌输在孩子身上。
十一、双方在工作中,除必要的应酬外,不得私下接触任何异性,任何一方与异性在一起时必须告知对方。不得有任何形式上的出轨行为(包括身体上与精神上的),一旦发现,婚姻立即解体。
十二、如果有争吵、矛盾出现在婚姻生活中,本着“谁有错谁道歉”的原则,若双方都有过错,则由男方先道歉。不论何种形式的争吵,任何一方的生气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对方道歉后,另一方必须立刻原谅对方,不得再以此做为日后生活中的争吵借口,也就是过去的事情不得再提起。
十三、若违背此协议中的任何一条,违约者必须答应对方提出的任何一个条件。
十四、本协议书不论男方是否签字同意,均在20xx年5月10日后生效,直至婚姻关系灭亡。
男方:
女方:郭瑶
20xx年5月10日
篇12: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经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并决定向________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2.乙方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有a、b股票的承销、交易和推荐异地公司在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
据此,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作为其社会公众持有的人民币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推荐人。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严格履行股票上市推荐人的各项职责及提供以下服务:
1.组织有关人员实地了解甲方的全面基本情况,包括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历次股票和债券发行及分红派息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同时,必须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工作,经常了解甲方的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有关上市工作的问题。
2.协助甲方编写和准备上市申请及上市所需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主持编制符合主管部门和_________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推荐书和公告书。
3.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工作联系,及时听取他们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协助甲方选择适当的上市时机,使甲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适时上市。
5.在甲方股票上市前,为甲方制定上市宣传策划。
6.从甲方股票获准上市之日起的1年内,继续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不定期安排专人向甲方介绍近期上海证券市场动态情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事件等。
(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股市的咨询,并尽可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
(3)向甲方提供有关甲方股票的专题分析报告,包括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走势等。
(4)协助甲方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发布必须披露的消息和经营业绩报告。
(5)如果证券市场有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新政策法规、新动向、新股上市、股价剧变等,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三、甲方在其股票上市推荐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其股票上市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指定专门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保证自最近的审计评估审核报告基准日至完成上市工作的期间内,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的资产财务、资信状况不发生重大不利于上市工作的影响和变化。
4.保证在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方面,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在近期内无发生不利于上市工作的重大不利影响和变化。
四、甲、乙双方均应保证,不得向外界和无关人员泄露和散布不利于甲方股票上市的信息。
五、本次上市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市推荐费_________________万元。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存甲方备查。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即生效。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另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3:协议书
合作人: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 身份证号码:
月 日,双方自愿以公司变更的方式投资取得“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权,为保障公司健康、持久发展,秉持公平、平等、互利、诚信、友好、互谅的品德订立以下协议:
一、投资比例:
双方约定,酒店经营计划前期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年×月×日,签订转让经营权合同当日,支付转让费×××万元、租金×××万元,已投入×××万元。其中由×××支付现金×××万元,×××支付现金×××万元。变更经营权手续完成后再追加支付××万元。以上出资总额×××万元。
二、变更公司名称后注册资本构成新股权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实际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认缴出资××万元,实际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特别约定:
(一)注册资本金小于实际出资额,是为了消弥公司长
期经营可能形成的经济风险,一旦对外负债额超过出资人可能承担的极限,发生破产、清算事宜,可以《公司法》规定以注册资本金为限制。
(二)变更后的公司即时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定章程,决议扩大注册资本金一倍,达到××万元。
三、经营管理:
变更后的公司建立合乎规范的纳税财会制度及内部管理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长指定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虽然不介入公司运作管理,但有权查阅公司帐簿。
四、经营利润分配:
公司按财会年度结算,扣除管理成本、应缴税款、弥补亏损和其他开支后,经公司监事审核后按注册投资比例分红。
五、亏损解决途径:
发生公司经营季节性亏损时,先以税后盈利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以税后利润补充,仍出现缺口时,双方以出资额为限按投资比例承担。本项目出现资金周转紧张时,双方可协议按注册资本比例增资。
六、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
合作人(签名、手印): 合作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备存一份)
篇14: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XXXXXX
乙方(承包方):
本协议签订的背景:
乙方系甲方公司内部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决定将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 房地产工程项目以公司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经营。现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包标的物:
乙方承包的标的物为公司正在开发的 房地产工程项目在约定的期限内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地产工程项目所涉的房地产全部完成销售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1、乙方以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即由乙方负责融资,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的运营活动,公司其他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
2、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每年向乙方支付承包金 万元。该笔款项于每年之前付清。
3、乙方承诺从项目前期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中优先拨出资金作为承包金支付给公司。
第四条、承包方的经营收入: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乙方享有。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取得承包金后,不再参与乙方承包项目的盈余利润分配。
第五条、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可以委派的一名代理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如下:
1、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承包经营权,甲方无权干涉。
2、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
3、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4、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期间的义务如下:
1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账目清楚、财务资料完整。
3、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但甲方行使该权利以不损害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为限。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以乙方对承包项目的投资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承包金的,应当立即支付并按照应付未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应提供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乙方内部承包经营以及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发包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承包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协议书
甲方:AAA
身份证号:
乙方: BBB
身份证号:
丙方: CCC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信息
1、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2、住 所:xxxx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500万元
5、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咨询、培训、网络技术开发、培训、电子商务等,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250万元
1) 甲方出资100万元,占启动资金的40%,持有公司股份的40%,其中20%为技术股。
2) 乙方出资100万元,占启动资金的40%,持有公司股份的20%。
3) 丙方出资50万元,占启动资金的20%,持有公司股份的10%。
4) 公司预留30%的股份用于后期融资以及吸引人才的期权池,由甲方代持。
5) 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6) 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7) 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500万元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甲方做最后决定。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财务年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财年的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财年剩余利润的60%,甲乙丙三方按持股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4) 如公司发展需要,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也可不分红,全部利润作为公司发展资金。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 3年内,除非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否则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 4 年起,经三方股东同意,其中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两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5) 甲、乙、丙三方约定公司成熟期为4年,任何股东入职公司一年内退出的,其股权必须同时退出,公司按照当时估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超过一年后退出的,实际股权按照其在公司全职工作时间除以成熟期的比例来计算,比如甲方持有公司40%股份,工作一年后退出,其实际股权为其持有股权的1/4(即40%*1/4=10%),其余股权由公司按照估值以适当价格回购。另外,公司有权强制回购其实际所得股权。
(6)公司股东因身体、观念、犯罪、对公司造成重大伤害等原因离职的,处理方法同上一条。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4.离婚:甲、乙、丙三方一致约定,成熟期内,公司股权属于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如离婚其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力。
甲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协议书
院校合作协议书
甲 方:
地 址:
联系方式: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为充分发挥院校双方的优势,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服务功能,为医院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在平等自愿、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院校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做其他补充。
(一)互认挂牌、就业推荐、员工培训合作:
1.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博州医疗卫生教学部教师医院工作站”,乙方在甲方挂牌设立“护士学校工作站”。双方均同意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并开展管理、实习、培训、科研合作。
2.作为甲方的校外实训、就业基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甲方每年邀请乙方用人单位参加甲方组织的校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优先为乙方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3.作为乙方的人力资源培养基地,甲方应利用学院的软、硬件教学资源,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包括各类员工职业培训、技能考证等在内的人才培训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医院职业岗位特征描述,各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为甲方相应制订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合作各专业培训计划、员工培养计划提供依据。
5.双方将定期(每季度一次)通过走访或座谈形式就双方合作开展情况、协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将及时联系并加以解决。
(二)订单培养、合作办学:
1.双方共同合作,根据乙方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为乙方定向培养、输送人才,并根据乙方医院发展状况,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或投资领域的变化等情况,适时共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规模和合作方式。
2.为保证合作培养的人才质量,乙方应投入一定的办学资源。推荐医院的技术骨干承担合作班级的部分教学任务;积极为合作班级的学生下医院实践创造条件,以使合作培养的学生快速适应医院的需求;与甲方共同开发相关课程等。
3.应乙方需要,甲方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乙方挂牌设立“教师医院工作站”,采取培训模式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为乙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创造条件,并按照招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医务人员的培养专业和培养方案。
4.乙方有对甲方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医院人才规格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5.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对双方成果进行推广。
6.乙方选派中高层领导、技术人员、中高级技师担任甲方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科技开发、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三)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合作:
1.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指定年级、专业的学生到乙方进行顶岗实习,具体人数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学生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乙方作为甲方学生的顶岗实习单位,同时也是甲方的校外实训基地,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方面的需求。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紧密、长效的合作机制。
3.甲、乙双方应从符合教学规律、切合医院实际、适应医院生产周期的角度,制订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以保证顶岗实习期间工、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甲方应加强对学生的岗前思想教育,指导教师、班主任老师必须定期下医院协助乙方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各项工作。
4.乙方为甲方学生顶岗实习提供相应的'实习工作(顶岗实习期限一般为8个月)。实习期间医院与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应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根据实习协议的要求应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含考勤管理和技术管理),同时不得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应指派专门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同时乙方应负责实习学生在乙方单位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6.因实习学生或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甲方应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反之亦然。实习结束,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学生实习的证明和评价。
7.甲方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对学生思想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协调乙方和实习生之间的关系。
(四)教学、科研及产学合作
1.甲方聘请乙方相关专业的中高层领导为医疗卫生教学部兼职教师,进行医院文化与管理实务的系列讲座,并参与甲方的教育教学工作。
2.乙方聘请甲方高层(院领导)担任乙方医院发展顾问,并定期进行系列讲座。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可以通过博州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站刊登相应的科研成果。
三、需另行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确定实习基地的名称和牌匾的制作,并负责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乙方的社会知名度。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每次实习的详细方案,并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3,实习学生的相关费用有双方协商决定。
4.实习学生如因故意违章办事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有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5.优先安排乙方职工的业务进修,外语培训和职业培训。
6.按照乙方提出的订单式培养方案,积极推荐并培养一方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7.为从乙方聘请的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8.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优先并择优推荐毕业生。
(二)乙方
1.充分利用医院的行业优势和影响,根据自身需求为甲方提供实习
2.根据情况酌情为实习生提供生活和劳动补贴。
3.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加强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实习期满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做出面鉴定对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并提供给甲方。
4.学生在实习期过程中因乙方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按照甲方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实习内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实习生的指导老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6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和素质,可优先选择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以上协议如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未尽事宜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或授权)人:
代表(或授权)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篇17:协议书
甲方:乙方:
共青团××××学院共青团××××
总支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结对共建”双方团组织在各项工作中有新的突破和提高。
二、共建目标
双方团组织建立互帮、互学、互助的有效机制,共享有利资源,增进交流,努力开创组织建设工作新局面。
三、结对共建的方法
1.双方支部共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结合当前时事,充分利用甲方的网络平台进行理论学习和交流;
2.乙方支部利用民俗优势,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支部成员提供原生态文化资源;
3.甲方在乙方所在社区开展调研、免费培训、宣讲会等活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有权力参与本项目的协商、相关规则的制定,并有支持与配合本项目顺利实施的义务;
2.双方有拟定共建计划、相互检查、监督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应秉持团务公开,加强团干部共育,使团信息共通,群众实事共办。实现“优势互补,互动互促,共同发展”的共建目标。
4.双方需加强团干培训,对乙方所属社区中学习、生活、心理有障碍的
公民,开展帮扶工作。
五、落实结对共建措施
1.领导重视双方团总支的负责人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大力支持,保障活动计划的落实;
2.广泛调动进行“结对”的双方支部要进行深入的思想动员,提高党员、团员的知晓率、参与率;
3.讲求实效要因地制宜、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
4.定期总结对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双方应定期做书面总结,并以简报形式展出。 注:
1.本协议有效时间暂定为:××××年5月18日至20xx年8月1日止,如需延长或续签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共青团××××共青团××××
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团组织(盖章)团组织(盖章)
书记(签名):书记(签名):
联络员姓名:联络员姓名:
20xx年5月18日20xx年5月18日
篇18: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中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际之间合作,增进两校之间的友谊,促进基地学校和受训学校的共同发展,共享教育资源,实现共同提升,结合两校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决定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合作促共赢,以交流促提升的发展思路,建立起良好的校际合作机制,实现双方互帮互助,共同提高。
二、双方协作内容及方式:
1、双方发挥各自的教育资源优势,在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合作与交流,全面加强党员、干部、教师的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教师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共促两校快速发展。
2、根据各自学校实际情况,加强两校之间的干部交流,认真学习对方学校管理的先进经验,参与校务管理,并向对方校领导班子传授本校先进的管理经验。
3、根据各自学校实际情况,互派教师进行教学交流。教学交流的教师要向对方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方法和经验,通过上公开课、示范课的形式,向对方教师传授本校教育教学的经验和方法,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尝试。教学交流时间及人数在每学期开学前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合作项目,包括各学科的.课题合作,建立学科教研联组,通过互联网合作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双方校本研修骨干的示范与辐射作用,适时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重要教育教学会议及研究课、优质课赛课活动,以课例研究为载
体、以课题研究为突破口,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5、开展学生手拉手结对活动。两校通过学生运动会、社会实践活动、艺术节、乡村少年宫等活动互派学生参与,让学生通过活动互相交流学习,推进学生同成长同进步。
6、双方在暑假期间互派校领导和教师开展教育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举办优秀教师、专家义务讲学活动,帮助对方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识学术水平。同时也可互派学生开展相互交流等活动。
7、双方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的经费,由教师原所在的学校解决。
8、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校长(签字):
(盖章)
校长(签字):
(盖章)
二0xx年十一月十八日
篇19: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深化城乡教育互动发展促进教育圈层融合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温江区教育局和崇州市教育局的要求,温江区涌泉学校和崇州市西江学校缔结友好学校,为了在今后的三年内,两所学校之间能更好的交流、学校,共同发展,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利用各自的优质教育资源,在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学校良好运行的有效机制,形成具备有效决策、执行、评估、反馈、调节功能的运行系统。共同探讨校园文化、师德建设、教师团队精神打造等方面的经验,全面加强党员、干部、教师的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教师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共促两校快速发展。
二、根据各自学校实际情况,互派领导挂职锻炼。一方派出的副校长、教导主任、德育主任到另一方挂职担任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挂职锻炼的干部要认真学习对方学校管理的先进经验,参与校务管理,并向对方校领导班子传授本校先进的管理经验。挂职学校还要定期安排挂职干部到附近兄弟学校学习交流。挂职时间及人数在每学期开学前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各自学校实际情况,互派教师进行教学交流。教学交流的教师要向对方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方法和经验,兼任一定课时的专业课,向对方教师传授本校教育教学的经验和方法,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尝试,并完成对方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教学交流时间及人数在每学期开学前双方协商确定。
四、双方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合作项目,包括各学科的课题合作,建立学科教研联组,合作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双方校本研修骨干的示范与辐射作用,适时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重要教育教学会议及研究课、优质课赛课活动,以课例研究为载体、以课题研究为突破口,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双方的教导处在开学初要相互交流本校的教研计划。
五、开展学生手拉手结对活动。两校通过学生运动会、社会实践活动、艺术节、乡村少年宫等活动互派学生参与,让学生通过活动互相交流学习,推进学生同成长同进步。
六、双方在暑假期间互派校领导和教师开展教育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举办优秀教师、专家义务讲学活动,帮助对方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识学术水平。同时也可互派学生开展相互交流等活动。
七、双方开展挂职、交流、培训等活动的经费,由教师原所在的学校解决。
八、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温江区涌泉学校
校长(签字):
(盖章)
崇州市西江学校
校长(签字):
(盖章)
二0xx年七月十日
篇20: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公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
二、转让价格 :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清楚。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妻子、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在乙方实际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时,不得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若在乙方实际占有和居住该房屋时,甲方的亲属主张上述权利的,上述权利归乙方所有。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长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乙方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权。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甲方________于____年 月 日与茂港区坡心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原件转交给乙方________,并承认乙方是合法拥有人,将该份住房协议书中住户方权利完全过渡给乙方。
五、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协议书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除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以外,若变更或解除协议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证人:
签订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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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函
★ 合同终止
★ 经济法习题
★ 合同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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