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提存协议书(合集17篇)由网友“EchoSong”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股金提存协议书,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篇1:提存协议书
提存协议书模板
甲方:张锡锋,男,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20幢5号,身份证号:51052319520312。
乙方:丁红云,男,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合川市蟠龙花园正街9号1单元7-1号。身份证号:420800197307212715。
许开文,男,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陵园村七社14号。
甲乙双方均系四川三江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的股东,经三江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投资入股三江公司的.全部股本金共计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转让乙方,双方为预防股金转让纠纷,经协商一致签订股金转让提存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股金分别转让伍拾万元给乙方许开文,转让柒拾贰万元零柒佰捌拾叁元给乙方丁红云。
二、甲乙双方商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本次仅支付甲方转让股金壹佰万元,本次支付的转让股金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
三、剩余的股金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由乙方丁红云出具欠条给甲方,该余款丁红云于二0XX年十二月底前支付甲方。
四、乙方丁红云应支付甲方的股金转让余款贰拾贰万零柒佰捌拾叁元人民币,计算利息,双方约定,上述欠款按月息1%计算。
五、甲方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的股金提存款,须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
程、公司营业执照等合法的企业必须的经营证照办理完毕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该提存款项壹佰万元。
六、甲方将转让的股金壹佰万元提存于四川省泸县公证处之日,甲方系三江公司的股东身份即告消失,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变更登记之义务外,不得干涉三江公司的经营事务。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泸县公证处存留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篇2:股金分红协议书
股金分红协议书
协议书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益,各位,大家看看下面的股金分红协议书,欢迎各位阅读哦!
股金分红协议书
A方:***************
B方:*************** (投资方)
A方现因发展需要,B方向A方投入资金人民币*****元整 (小写*****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A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建筑材料,加气块,红砖其他。
第二条 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A方所有,只对B方支付年度利润分红。 方式:现金实付。
流程:将资金存入A方账户上 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执行协议书。 第三条 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力、义务、投资收益 合同期限为*****----年,即是*****年*****月*****日至*****年*****月*****日。 B方愿向A方投入资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此资金由A方自主支配,B方不干涉A方及A方运营。
在合同期限内,A方愿向B方按每 支付本金回报*****元整 (小写*****元)(本项款项按分红发放), 年合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并且A方以年度利润的百分之*****(*****%)向B方分红。
第四条 撤资方式
1.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A方向B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B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A方要求B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A方要求B方撤资,A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A方向B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末过的日期),同时A方应该向B方赔偿三年本利息回报总额的.双倍即 元整(小写 元)。A方并向B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B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B方要求A方撤资,A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A方向B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末过的日期),同时B方应该向A方赔偿三年本金回利息报总额的双倍即 元整(小写 元)。A方并向B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A方破产撤资。
在任何时候,A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B方发放红利、本金利息回报或返还投资本金,A方宣布破产,B方有权以占的分红比例等比的分配A方财产,B方全部所得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协议的第四条第2小条规定的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份,A方、B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方: B方: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篇3: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4:提存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5:提存公证书3
(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提存通知书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篇6:提存公证书1
提存公证书(1)
提存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
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7:提存公证书2
提存公证书(2)
提存公证书(之二)()ΧΧ字第ΧΧ号
兹证明购货方ΧΧΧΧ(单位全称)根据ΧΧ年Χ月Χ日与ΧΧΧΧ(单位全称)签订的'《ΧΧΧΧ合同》第ΧΧ条的约定,于ΧΧ年Χ月Χ日将该合同购货款ΧΧΧΧ(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篇8:农村信用社小额股金清退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小额股金清退工作方案
镇农村信用社小额股金清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加快小额股金清退进度,使农村信用社股金结构早日达到改革的相关指标监管要求,推进我县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根据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镇成立农村信用社小额股金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信用社小额股金清退工作。由党委书记李良任政委,镇长罗运河任组长,信用社主任和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廖秋明、杨纪平、刘志荣、王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高君兼任办公室主任,廖秋明任办公室副主任。信用社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全程参与并负责清退过程中的宣传解释和应急处置。
二、清退方法
㈠清退任务。根据县分配任务,全镇清退总户数7413户,总金额1706459元,其中拟清退统一法人小额股金(1000元以上)1070户,金额1643167元;已清退未兑付小额老股金(1000元以下)6343户,金额63292元。具体到线到村任务详见花名册。
㈡清退方式。以片为主,分两个阶段按最低任务进行考核,各驻村干部组织各村逐村清退。
㈢股金帐中小额股金的清退
1.在办理现有股金帐中小额股金(1000元以上的)清理时,每清退一户,应详细登记好《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1000元以下已清理未兑付股金清理表》(附件一),并由股东或代理人在领款人栏内签字确认。
2.清退标准。对现有股金帐中(含)以后募集的小额股金,按年利6%进行分红清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历年红利未到帐的,由信用社清理后一次分红到位。
3.清退手续。股东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股金证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或关系证明(村级组织证明、户口簿等)办理,并填写《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股申请表》(附件二),并将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后,同时收回股金证或股金收据;股东家庭成员在农村信用社有不良贷款的,清退的股金本金和红利应先用于偿还不良贷款本金或利息。
㈣应付款中已清退未兑付小额股金(1000元以下的)的'兑付
1.在兑付应付款中已清退未兑付小额股金时,应逐笔登记《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应付款中已清退未兑付股金兑付登记表(附件三),并由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2.兑付标准。对1990年以前(含1990年)的时段,()按每年3%进行分红,1991年至20(含年)期间按4%进行分红,2004年以后按6%进行分段计算股金分红,计算后减去期间已分红利。对已分红尚未付到位的,信用社应清理好一并兑付到位。
3.兑付手续。股东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股金证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或关系证明(村级组织证明、户口簿等)办理,兑付后应收回股金证或股金收据;股东家庭成员在农村信用社有不良贷款的,清退的股金本金和红利应先用于偿还不良贷款本金或利息。
㈤清退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⑴对于股金或股金收据丢失的,经信用社核实后,由股东或代理人持身份证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登记好挂失登记簿予以办理退股手续;⑵原股东死亡的,由村(居)开具死亡证明并明确一个在家的法定继承人,死亡证明要注明社会关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盖章后办理退股手续;⑶对于在清退过程中发现的有股金证或收据,而在信用社股金帐中无帐的,清退人员和信用社职工应做好股东的解释工作,暂不兑付,并将具体情况汇总,落实明确原募股责任人后将具体情况报告联社财务会计部。
三、工作经费
2004年以后募集的现有股金帐中的股金,工作经费按清退每笔20元计付;2004年以前现放其他应付款中的小额股金,按清退每笔10元计付;经费核算到片,其中村级60%、线40%,5月12日前未完成清退考核任务的,工作经费减半提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小额资格股的清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前提条件,各村(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村(居)支部书记负总责,亲自抓。镇将此次清退农村信用社小额股金纳入各村(居)绩效考核范围,要求各村(居)必须在5月15日前完成清退考核任务。
2.搞好宣传引导。清退资格股,是信用社改革的需要,是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清退工作要坚持“六个带头”,即:信用社干部职工带头,领导干部带头,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村组干部带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党团员带头,确保清退任务如期完成。
3.严格执行政策。股金清退工作应坚持“积极引导、注意方法、稳妥推进、完成任务”的原则开展工作,要及时上报清退兑付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积极稳妥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4.强化督查考核。清退工作实行线长负责制,各线要集中时间精力,依法有序组织清退。镇按两个阶段进行考核,最低要求在5月10日前完成2004年以后募集股金清退任务的70%,完成2004年以前募集股金清退任务的50%;在5月12日前完成2004年以后募集股金清退任务的95%,完成2004年以前募集股金清退任务的80%;村(居)未完成进度考核任务的,扣减村(居)绩效考核分5分。
滩头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篇9:中德两国提存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两国提存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罗马法以降的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中,提存都作为一项债的消灭原因与方式的制度流传下来,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然而我国的提存立法规定甚少,操作困难。文章以现行《合同法》第101至第104条及相关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372至第386条条进行比较,剖析提存的法律性质、原因、标的和效力等基本内容,总结推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提存制度。
关键词: 提存,提存性质,提存原因,提存标的,提存效力
提存是指在清偿期届满后,提存人(债务人)向有权受领之人(债权人)履行清偿,而有权受领之人拒绝受领或者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的标的物依法寄存于指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一样,提存制度肇端于罗马法,最初当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可抛弃给付标的而免付责任。由于该做法不利于经济发展,遂规定债务人到期应清偿的债务,如遇债权人所在不明或者拒绝受领时,得将该给付标的物提存承审员处。[1]P223嗣后,提存的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大陆法系诸国立法中均有规定。于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改了现行《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和时效法的内容,但未对提存制度进行修改,可见德国的提存立法在百余年实践中已经趋于完善,所以本文尝试对中德两国现行提存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着重于探求提存的基本原理,以期对国内的债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 提存性质之比较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因而产生三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三方当事人在提存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决定了提存的法律性质。
德国采用公法关系说。“谓‘国家’为提存所之设备,受领提存物而保管之者,为尽公法上之义务。”[2]P835因为,提存机关在办理提存时为国家所设机关之身份,且提存须经由特定的行政手续方可成立,该手续建立的保管关系系一种依赖行政权力的公法关系,提存机关之作为系公法上之义务。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提存机关的介入,方可消灭债的关系,故提存具有公法的法律关系之因素。在立法例上具体表现为,《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提存机关为“公设提存所”。[3]
我国通说认为,提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之目的在于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带有公法之烙印,提存人之所以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提存,正是因为仰仗了公权力的支持,得为债务免除之效力。由此提存是私法关系和公法关系并存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4]P208
台湾地区有学者主张“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提存为提存人及提存所间私法上之契约,且为含有寄托及为第三人契约之一种特别契约。”[2]P835提存的外在形式是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签定之合同,因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亦为私法上之效果。其合同系将给付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由此认为是寄存契约。而提存受领人并非提存契约的当事人,并处于受益人的地位,该契约的本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提存是“一种兼具寄托以及第三人利益之混合契约”。[5]P553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民法学说都反应了学者对该项具体制度的学理解读,其意义在于剖析其内涵,结合社会经济的背景,给立法提供参考,不存在孰对孰错的问题。相较而言,笔者更赞同“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理由如次:第一,公法关系着重于强调上下服从的隶属关系或者强制的管理关系,而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很难认定为隶属命令关系。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机关的公信公断力,其法律地位更多类似于民间仲裁机关;第二,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作为现行提存机关的公证处有中介化民间化的趋势,成为市场经济下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更多地渗透了沟通、服务的理念。如果再强调公法意义,难以自圆其说;第三,由于提存机关的介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转变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为债权人利益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因此,将提存的性质定义为“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体现了私法自治,更为合理。
二、 提存原因之比较
通说认为,无合法的原因,债务人不能用提存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延迟时,或者债务人因其他发生于债权人人身上的原因或因非基于过失的对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而不能或不能有把握地清偿其债务,适用提存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四种可以提存的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还包括“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情况(第5条第2款)。
提存制度设立之前提,无非是清偿期届满,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不作受领之意思表示,不为受领标的物之行为,因此,两国立法例在规定提存之原因亦属无实质差别。相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比较笼统,即从原则上把握提存的条件。提存一经成立,债务即作消灭,如果规定过于宽泛,势必加重债权人的风险。笔者认为,在民法文明不甚发达的中国,保护提存人的合法利益之同时,亦得限制其权利的滥用,应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可以提存的情形,而不宜作原则性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便于实践操作。
三、提存标的之比较
提存的标的,系指提存人依债之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之标的物为“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以及贵重物品”。一般认为“给付物容积甚大,数量甚多者;有毁损灭失之虞者;提存需费过巨者等不适于提存”。[6]P698-699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设定提存的标的物为“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但第15条规定“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由此推定,不动产亦可为提存之标的物。
对于金钱,有价证券,担保金之标的,笔者不再细述。而对于不动产的提存,《德国民法典》第30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土地或登记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在债权人迟延发生后抛弃占有”,而不采用提存制度。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可以抛弃占有之不动产。[7]P276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笔者不建议对不动产设立提存制度,亦反对德国的抛弃占有之立法。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的权属公示方式,而且在管辖等法律规制上有很多严格限制,提存人在提存不动产之时,不仅仅要消灭占有状态,申请提存机关验收,而且还要办理产权的登记过户,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只能设定为提存机关,但其实际权利人应为提存受领人,在形式上说不通。同时,提存机关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管理该不动产,其人力财力的支出必然庞大而难以确定。若出租该不动产,又因提存受领人随时有可
能受领之,在操作上必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至于抛弃占有,则使该不动产处于无人照管之下,资源浪费又无益于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因此,笔者建议拍卖或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债权人之所在不明而使债务人无法给付的,往往发生于货运合同,如铁路运输部门和海商事关系中海运部门无法交付货物。该类货物体积较大、单位价值较低,诸如木材、煤炭;或者是易变质腐败,诸如生鲜食品。此类标的,亦可采用拍卖或按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四、提存效力之比较
提存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提存之效力宜从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这三个方面分析。
(一)、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之效力,此外,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提存受领人所有。但对于债的关系何时消灭,两国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被排除的,债务人因提存而以与其在提存时向债权人给付同一的免除其债务。”意指提存人未丧失提存物得取回权时,其债务不因提存而消灭。笔者认为“当然消灭说”更为合理,提存人申请提存时必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提存之目的即为债之消灭。若提存之时债的关系尚未必然消灭,便对债务人保护无力,制度之经济效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在有提存原因消灭的事实时,提存人主张返回标的物,提存效力并不发生,债务自然亦不消灭,这与“当然消灭说”并无矛盾。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产生了新的契约关系,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标的物,因提存机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在两国学说和立法尚呈一致。
关于提存发生后,提存人取回权的设立,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德国民法以提存人随时取回为原则,排除取回权为例外,第3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向提存所表示其抛弃取回权,债权人向提存所表示受领,或者向提存所提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宣告提存为合法的确定判决的”,排除取回权。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时,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较之两种规范,笔者以为德国学说更为可取,提存系提存人意思自治而起动,故在一般情形之下,提存人自然享有撤消提存之权利。当提存人作出放弃取回之意思表示,或者提存受领人作出受领提存物之意思表示,提存人才得丧失取回提存物之权利。现行《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也确立了“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的原则。
(三)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认为提存机关出于公法上之义务,将提存物交付提存受领人,是处分行为;另说两者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亦属此意。《德国民法典》第381条规定“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除外”,第386条规定“拍卖或依第385条(出卖条款―引者注)进行买出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价金的除外。”诸如此类的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之规定,为各国学说立法所普遍接受。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对提存的金额的权利,自收到提存通知后30年的期间届满起消灭”(第382条前段)。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该权利5年内不行使权利而消灭。《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为之期限,《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3条第4款规定为20年。如何确定受领权利的存续时效,不仅仅是个法律制度问题,而是一个孕育着效率的经济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与债权的边界日益模糊。物权的稳定性有利于当事人有效实现财产的效用;但物权的僵化一面又有碍于当事人实现财产的流转。当提存发生时,债的关系即作消灭,而标的物处于提存机关保管之中,其流转能力受到极大制约。《德国民法典》诞生于19世纪,那时商品经济虽已取得发展,但物的流动非能与现世相比,故规定为30年的时效,为我国民法典所不取。倘若规定时效过短,如我国《合同法》规定之5年为限,未免侵害了提存受领人之利益。笔者建议对体积庞大、单位价值较低的标的物,如木材、煤炭,其保存期限以标的物的价值决定,即当提存机关支付的费用等于标的物之市场价值,可拍卖或者出卖,其价金充抵保管费用,提存受领人丧失受领之权利。对于难以保存的标的物,如水果、禽蛋、乳制品、水产品等,可以自提存之日起一周为期限,逾期即可拍卖或者出卖而提存价金,但应负通知提存受领人或公告之义务。对于有价证券、票据等提存物,在通知提存受领人或公告一周起,以不亏损为原则,直接交割兑现而提存价金。对于金银、现金和拍卖兑现之价金等价值稳定的标的物,立法上应规定20年为期限,以保护提存受领人之利益。
五、 简短的结论
藉由前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提存制度的法律性质、原因、标的和效力的系统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等现行法律规定,可知提存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古以有之的制度,有着统一的基础性特征。正是这些稳定的基础,才使提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由于各国法典制定的历史时期不同,民族文化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因而在具体规则上有或多或少的分歧。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律界新的历史任务。如何沿用原有的立法例,学习国外先进的制度,取长补短的研究方法在学界蔚然成风,并直接影响立法实践。就提存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经济流转的角度出发,在《合同法》第101至104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合理性和严密性,赋予这项古老的制度以新的适用价值,进而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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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唐勇
篇10: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最近,丽水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扩建厂房,因考虑到房价和交通的原因,准备在金华市购买一处厂房。与此同时,温州乙公司为变现资产,转移投资,欲将名下位于金华的一处厂房出售。经朋友从中牵线,甲、乙公司达成转让房产的一致意向。甲公司愿意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的厂房。
但是两家公司在商量过户细节的时候却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且考虑到1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支付风险,在支付房款和房地产权证过户这两个环节上无法达成共识。后来,他们来到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到双方这一情况后,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文君建议,甲、乙公司可以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将房款提存的条款写入合同。甲公司首先将购房款提存到正信公证处,在双方约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后,也就是甲公司在乙公司的配合下,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自身名下后,由乙公司到公证处提取房款。
两家公司都认同公证处自身的公信力,所以认可了这一建议,因为甲公司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后,就不怕出现乙公司在收到房款后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也不需要担心因乙公司的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而对应的,对乙公司的利益也有很好的保障,不用担心在配合甲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不愿意支付购房款或者无力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即使交易不成,也便于解决。如果交易不成,双方解除合同,向买受人退回提存款,对各方都没有损害。就这样,通过提存,双方顺利地办结了交易。
有关人士指出,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很多事先未曾预见的情况都会出现,例如由于租金、房价的上涨出现的租金、房款拒收现象都完全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改变承租方、购房方的被动局面。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利用提存这一法律利器消除双方的忧虑。
■点评:提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确立的一条清偿提存的原则性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根据提存的目的和功能,公证处受理的提存事项一般可分为两类: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前者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债之标的物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引起债务清偿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公证处的保管条件受限制,目前仅受理钱款的提存)。后者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或依约定,对担保人交付的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活动,债务人先行提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及合同的履行。
具体而言,如房屋租赁引起的清偿债务之提存,目前租房创业的人越来越多,租用的不仅仅是住房,还包括用于办厂的厂房、用于经营的店面房,出租人一旦反悔并通过拒收租金达到解约目的,将对承租人造成巨大损失,前往公证处申办提存不失为很好的解决之策;购房引起的分期付款余款支付之提存,房地产买卖市场中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不同利益追求,导致双方地位的微妙失衡,通过提存,平衡双方实质地位,维护各自权益;生意往来为减少风险的担保提存,由具有独特证明效力的公证机构作为中间人,通过担保提存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约,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等等。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存对于解除因双方的陌生而引起的不信任有很大的作用,有利于促成交易在诚信下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一如上述案例,在生活中,朋友之间、离婚双方之间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也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解除后顾之忧。
篇11: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最近,丽水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扩建厂房,因考虑到房价和交通的原因,准备在金华市购买一处厂房。与此同时,温州乙公司为变现资产,转移投资,欲将名下位于金华的一处厂房出售。经朋友从中牵线,甲、乙公司达成转让房产的一致意向。甲公司愿意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的.厂房。
但是两家公司在商量过户细节的时候却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且考虑到1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支付风险,在支付房款和房地产权证过户这两个环节上无法达成共识。后来,他们来到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到双方这一情况后,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文君建议,甲、乙公司可以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将房款提存的条款写入合同。甲公司首先将购房款提存到正信公证处,在双方约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后,也就是甲公司在乙公司的配合下,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自身名下后,由乙公司到公证处提取房款。
两家公司都认同公证处自身的公信力,所以认可了这一建议,因为甲公司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后,就不怕出现乙公司在收到房款后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也不需要担心因乙公司的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而对应的,对乙公司的利益也有很好的保障,不用担心在配合甲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不愿意支付购房款或者无力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即使交易不成,也便于解决。如果交易不成,双方解除合同,向买受人退回提存款,对各方都没有损害。就这样,通过提存,双方顺利地办结了交易。
有关人士指出,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很多事先未曾预见的情况都会出现,例如由于租金、房价的上涨出现的租金、房款拒收现象都完全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改变承租方、购房方的被动局面。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利用提存这一法律利器消除双方的忧虑。
篇12:简析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简析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中均有专门规定,而公证机构是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机构,公证提存的职能作用也不断在有关文献资料中体现,但此项业务的开展却零零落落,这当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原因,但行业的主观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提存公证事务。
论文关键词:提存公证事务 合同法 担保法
提存,意即提出和存置,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一般认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而作为提存部门,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有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如何才能完善提存公证事务,以发挥公证这一有价值的职能作用,这是公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此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公证同行共同探讨。
一、关于提存公证事务
提存公证事务是由原来的提存公证转化而来的,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并没有关于提存公证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987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接着又于1990年1月发布了《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1991年4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将提存公证作为特别程序之一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提存公证规则》明确了提存公证含义,即“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并将提存公证细化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和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并严格规定了提存公证的受理条件、办证要求。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规定了提存属于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务。由于公证法关于提存的新规定,207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不再将提存作为特别规定,而仅在附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某项法律规定的变化,必然有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提存公证转化为提存公证事务,亦不例外,从公证机构接受提存人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提存物的行为分析,这确实属于法律事务范畴,这应是立法将原来的提存公证明确为提存公证事务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提存公证业务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由交易双方向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将交易资金提存至公证处,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款支付给提存人相对方,此类提存公证事务还有一个更大的作用就是提存款提存后,当提存领受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则提存人可自行取回提存款,而当提存款领受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提存人不配合领取提存款的,则提存款领受人可持已履行合同的凭据径行向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二是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在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现实中会有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务人达到违约条件从而追究债权人责任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的情况,这种情形以承包、租赁合同居多(此类合同往往有承包人或租赁方超过多长时间不支付承包款或租金,发包人或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或出租人为了将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以更好条件发包或出租给他人,故意拒收承包款或租金,制造承包人或租赁方违约事实,提前解除合同。公证处通过为承包人或承租方办理承包款或租金的提存,让承包人或租赁方以提存的方式消除支付承包款或租金的债务,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不被侵犯,使债权人的恶意目的落空。
二、目前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前述提到了提存公证事务在实践中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各公证处对该项事务的开展应该是如火如荼,事实却截然相反。
(一)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现状
笔者曾与不同地方的公证机构的相关就提存公证事务进行过探讨,试图了解当前各地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情况,但均不尽人意,在笔者所联系的公证机构中,要么根本没有办理提存业务,要么仅限办理一些简单的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如交易资金担保提存,更有甚者仅办理一些政府部门因强制拆迁而发生的补偿款提存。偶尔有关于公证提存见之报端,但仅是一些宣传性报道,无法了解该项公证事务的真实办理情况。其中最让本人不能理解的是,一些仅办理政府部门强制拆迁补偿款提存的公证处,称平时前来申请办理清偿债务的.提存的个人或公司企业也很多,但均不予办理,公证处的理由是容易引发纠纷不便办理,而认为政府强制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如有纠纷,有政府担着,试问,持这种心态如何能把提存公证事务做好。
(二)存在问题
1.提存公证事务有逐渐萎缩的迹象。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就笔者所在的公证机构而言,去年仅办理提存公证事务五宗。而一些并非法律服务部门类似提存的业务如金融机构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协会的房地产买卖资金监管正在不断取代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笔者所在地的二手房交易中,有交易资金担保需求的交易双方,均到房产管理局下属的房产协会办理资金监管。还有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也正在尝试开展类似担保提存的业务。很难想象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提存机构,而且在国家的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等已专门对提存作出了规定的情形下,竟然开展得如此萧条。
2.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持。在办理担保提存事务方面,比较成功的是云南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本人曾到该处学习参观,亲身了解该市的二手房交易基本都办理公证并办理交易资金的公证提存,为当事人提供不动产交易的一站式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也仅就该地公证处而已。而对于其他地方想学习昆明公证处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提存公证事务的公证处而言,却面临着另外一种结果。如广州市某公证处也尝试昆明公证处模式办理二手房交易一站式服务,但刚一开始,社会的相关部门如房产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报刊媒体等指责声铺天盖地而来,认为该公证处“越界”、“越权”,其实公证的一站式服务确实能起到方便群众、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只因是公证处的这种“越界”、“越权”行为触动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故受到一定程序的排斥,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支持。
篇13:协议书
范威阳先生与郭瑶小姐将于20xx年5月10日结婚。为了保证两人的婚后生活美满和谐,家庭关系融洽,经商议,两人特订立此协议书。
一、两人婚后的生活本着友爱、互助、理解、包容的原则,尽量不吵架,不无理取闹,不给对方增加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二、工作中尽其所能帮助对方,本着“帮忙不添乱”的原则,使双方的工作、事业能够取得巨大的进步。任何一方做出的学习、工作上的变动,另一方必须给予完全的支持。
三、孝顺双方的父母,将彼此的父母视为自己的亲生父母。若在节假日期间,男方不能随女方回女方家探亲,必须给女方的父母打电话致以节日的问候。
四、婚后的日常家务工作采取女方负责的原则。但在女方加班、生病、怀孕以及其他不方便从事体力劳动的情况下,男方必须主动、积极、热情的承担起家庭劳动工作(注:洗衣服不在此项规定中)。
五、洗衣服这项家务劳动本着自己的衣服自己洗,小件衣服手洗,大件衣服洗衣机洗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衣服交给对方洗涤。但是,女方身体不适的时候应由男方洗全部的衣物。
六、由于女方善于理财,婚后包括两人工资在内的任何金钱收入均交给女方管理。女方每月给男方三百元人民币的零用钱(以每年5%的额度增加)。男方的任何大额度的支出(如参加婚礼赠送礼金)提出申请后女方必须无条件给予。任何一方要支出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金钱,必须向对方说明,经对方允许后方可动用两人的共同财产。
七、婚后每年年终,分别给予双方父母每家各一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做为生养回报(以每年20%的额度增加),每年的元宵节、中秋节、端午节、五一、十一以及四位家长的生日之际,均付给双方家长现金各五百元人民币做为贺礼(或同等价值的礼物,以每年10%的额度增加)。
八、每年女方的生日以及结婚纪念日,男方必须送给女方两件礼物。其中一份礼物必须为九朵红色玫瑰花,另外一件礼物由男方自由选择,但价钱必须为男方当年月工资的50%以上。男方过生日以及结婚纪念日时,女方送上香吻一枚。
九、婚后双方必须将自己的QQ密码、邮箱密码、银行卡密码告诉对方,以表示婚姻中的信任与诚实。
十、女方婚后生下的孩子,不论男女,男方必须高兴的接受,不得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存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双方必须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行将自己的教育理念灌输在孩子身上。
十一、双方在工作中,除必要的应酬外,不得私下接触任何异性,任何一方与异性在一起时必须告知对方。不得有任何形式上的出轨行为(包括身体上与精神上的),一旦发现,婚姻立即解体。
十二、如果有争吵、矛盾出现在婚姻生活中,本着“谁有错谁道歉”的原则,若双方都有过错,则由男方先道歉。不论何种形式的争吵,任何一方的生气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对方道歉后,另一方必须立刻原谅对方,不得再以此做为日后生活中的争吵借口,也就是过去的事情不得再提起。
十三、若违背此协议中的任何一条,违约者必须答应对方提出的任何一个条件。
十四、本协议书不论男方是否签字同意,均在20xx年5月10日后生效,直至婚姻关系灭亡。
男方:
女方:郭瑶
20xx年5月10日
篇14:协议书格式
转交客户协议书
甲 方:原智慧助理 乙 方:新智慧助理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转交客户协议书,建立合作关系,合同期限 一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就转交客户一事达成一致,并约定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一、 甲乙双方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含该日)协商转交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方同意将客户转交给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客户及由本客户转介绍产生的客户产生的业绩归_______方,提成按___:____比例分配,即甲方占_______,乙方占_______。
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5:协议书格式
转 交 合 同
转交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转交协议。
一、甲方将*****所租的************等,正常营业的商铺,店名为********的铺面及店内所经营的物质全部转交给乙方经营使用。租期为2年零6个月,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止。
二、物资、店名及法人等相关事宜
1、房租、物资结算后,价值合计万元(大写: ),乙方分四次付清给甲方。
2、四次付款方式:
第一次20xx年11月10日前付 万元(大写: ), 第二次20xx年春节前付万元(大写: ), 第三次20xx年5月1日前付 万元(大写: ), 第四次20xx年10月1日前付 万元(大写: ),
3、因业务需要,店名不更改,由乙方继续使用;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经营期间乙方须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此铺面及所有有效证件进行非法活动。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实行独立自主、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税收、工商、验证等相关费用。
3、20xx年11月1日前的经济纠纷等,由甲方负责。20xx年11月1日后的经济纠纷等,由乙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乙方都不得擅自改变主义。任何一方擅自改变主义后,均属违约方,违约要按签约时的合计金额的双倍赔偿给对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转交方)盖章: 乙方(承受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16:协议书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年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学校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档案、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篇17:协议书参考
协议书参考模板范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1) 甲方将 大厦6层607号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2) 房屋建筑面积59.39平方米,每年纯租金 元,即 元整。
(3) 本合同租期:自2011年3月 日起至 2014 年 3月 日止,共计三年。
(4) 水、电、暖费乙方支付,承租时水表度数 吨,电表读数 度。
(5) 物业管理综合费用,水电保证金等,承租期间按物业公司暂定标准执行,乙方自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6) 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预收乙方房屋押金共计5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双方合同到期在没有出现问题时退还乙方。
(7) 房租费:乙方先一次性付清一年的房屋租金共计 千元,先交钱后用房。
次年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交付。
(8) 乙方因经营而产生的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房屋或门面因出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设计方案须经甲方盖章同意,以免影响建筑结构。
如果乙方擅自动工引致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
(10) 为了大厦的整体形象,乙方须服从大厦的总体安排和统一管理。
(11) 为保持本大厦的外立面美观,大厦外墙严禁自行制作广告牌和防盗网,确实需要安装防盗网的,须用不锈钢制作。
且安装在门窗内。
(12) 乙方租期内,损坏房屋或公共场地和设施的,由乙方承担所本文_来源于_贵大.在线造成的损失,并负责修复或委托甲方修复,修复款由乙方负责。
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恢复承租前房屋的原貌。
(墙面、地砖﹑门窗、灯具完好)
(13) 以上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违约方须向对方缴纳半年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认同此房屋已交付乙方使用,并且即日起此房屋的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1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所租用的房屋。
(15) 租赁期满,本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如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续租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再续租的,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16) 签订合同时,乙方需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居住地:乙方居住地: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 3 月 日
协议书参考模板范文[2]
甲方:江西x电力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省x环保工程设备厂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借用江西南昌下正街发电厂厂区内办公场所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方提供本公司3#楼底层面积为196平方米的写字楼和一间仓库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借用期限:
1、乙方借用期限从XX年元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
2、借用期满前乙方需继续借用,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再次协商后,重新签订续约,如有多家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管理费:
1、乙方借用的3#楼写字楼按建筑面积18元/m2·月交付管理费,仓库按550元·间/月交付管理费,合计每月向甲方交付:4078元(肆仟零柒拾捌元整)。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预付两个月的管理费。
(其中一个月的管理费作为押金)以后每月底提前向甲方交付下个月的管理费。
第四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及承担应缴的'其他费用,合法经营,如有违反国家法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不得单方面强行中止协议,否则须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有一方需中止协议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对方必须接受该中止协议的要求。
2、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保留索赔权:
(1)逾期未交纳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超过15天。
(2)破产、解散或被查封。
(3)乙方不将办公场所转让或转借给他人,或利用办公场所进行违法活动。
(4)乙方不得改变办公场所的使用性质。
(5)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4、本协议期满或解除时,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内或解除时间内结清各种款项,按期将所借用的办公场所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十五日不搬迁,则甲方对乙方物品享有留置权,并没收押金。
第六条:免责条件
1、3#楼房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3#楼因上级有关部门征用或拆迁,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均向有关部门要求索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如乙方借用的房屋产权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先通知乙方,本协议将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八条:债权与债务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的债权债务。
第九条:房屋的修缮和保护
1、甲方负责对办www.fdcew.com/公楼外检修保养,做到线路、沟管畅通,保障乙方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线路损毁或沟管堵塞则由乙方负责。
2、乙方对办公楼内及附属设备负有爱护和保养责任,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过失造成房屋及设施的损毁,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场所的结构,如需对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在不影响办公楼安全情况下,须事先将装修方案给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装修结束时,由甲方核对检查并给予书面许可。
如中止合同,一律不能拆除,其装修材料与墙体未作严密结合的贵重材料,视情可搬走,但不能损毁建筑物结构和表面。
如有损坏,应予以复原否则没收押金。
协议书参考模板范文[3]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即原出卖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前于x x x x年x月x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特约条件以人民币x x 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
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x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 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x x 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 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x x x x x费用计人民币x x 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 本件买回标的物的x x x部分,经甲方改良x x x(如有益费、保存费。
)共计支出人民币x x 元整,乙方亦承认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 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良的物件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 甲方应于x x x x年x月x日以前,备妥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方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契约及为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如日后发现有此等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理清,倘因而致有损害时仍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件买回标的应付征税,如有积欠的甲方应即缴清,不得有连累乙方,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条 本买回契约费用及登记费用或增值税,均由乙方负担。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x x x
身份证号: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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