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书(集锦18篇)由网友“怎样才能可用啊”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以房抵债协议书,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林一,女,000月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00000000,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正义小区D座3门501室。
乙方:许乙,女,0000年00月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00000000,现住:天津开发区金色花园4门101室。
甲、乙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截止0000年00月00日止乙方所欠甲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务,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下列两套房屋(以下简称上述房屋)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务,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洞庭路00号0号楼000室,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114031000000号,建筑面积44.7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取得时间:10月13日;
2、房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洞庭路01号01号楼010室,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114031000001号,建筑面积89.5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取得时间:2010月13日。
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配合甲方去房屋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甲方。房屋过户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上述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 乙方保证对上述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六条 自甲方的上述房屋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的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七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乙方怠于履行义务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务,并有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500元向乙方计收违约金。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后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泰达公证处留存一份,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指印): 乙方(签名捺指印):
签约日期:
篇2:以房抵债合同范本
房地产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说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以房抵债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协商,并根据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合同书》的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房抵债合同书,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为_________元(按usd1=rm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________ 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 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第三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另一份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篇3:以房抵债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协商,并根据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合同书》的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房抵债合同书,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 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为_________元(按usd1=rm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 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 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第三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另一份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篇4:以房抵债案例
以房抵债案例
本文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实践中“以房抵债”的约定形式存有多种,何种约定能避开“禁止流押”的魔咒,得到法院的支持,本判决较为充分的说理给出一个思路。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第12期
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月17日作出()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
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芳起诉案由错误。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十四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 354 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该合同签订后,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在
后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可以认为借款协议的约定,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补充。其中《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到期还款买卖合同解除,到期不能还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现嘉和泰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应当继续履行。
2007年9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小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一、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嘉和泰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一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800元,由嘉和泰公司负担。
嘉和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出上诉称,朱俊芳持有的收据数额虽然是1100万元,但嘉和泰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023万元,在借款时朱俊芳已扣除了77万元利息。嘉和泰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是1035.4554万元,此金额是根据双方借款抵押的房地产面积和单价折算而来,所以与收据的金额不一致。嘉和泰公司与朱俊芳之间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只是属于《借款合同》的抵押手续,并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借款合同关于抵押的约定违反了担
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且未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属于无效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俊芳的诉讼请求。
朱俊芳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已经成立生效。借款协议是朱俊芳在付房款的过程中在嘉和泰公司要求下才签订,是为保证朱俊芳权益才写的条款,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故请求维持原判。
太原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应认定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故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妥。另外,由于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出具1100万元的收款收据,其主张仅收到10 354 554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5月4日,太原中院作出(2007)并民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嘉和泰公司负担。
嘉和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12月4日作出晋检民抗()60号民事抗诉书,
向山西高院提起抗诉。山西高院于月31日作出(2009)晋民抗字第69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属从合同。根据朱俊芳在其民事起诉状中关于“2007年1月,被告拟向原告借款,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原告资金安全,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原告。抵押方式为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陈述,以及嘉和泰公司与朱俊芳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关于“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自愿将本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以四千六百元每平米的价格抵押给甲方,抵押面积为贰仟贰百伍拾点玖玖平米,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太原市房地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给甲方开具与备案买卖合同相对应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之约定,证明嘉和泰公司与朱俊芳在借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以买卖房屋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从合同。且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可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以买受方支付房款及出卖方交付房屋为目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买卖商品房,而是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发票、收据”
共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缺乏证据证明。
(二)主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部分无效,从合同亦属无效。
(1)嘉和泰公司为保障朱俊芳借款安全,将其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俊芳,但是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2)嘉和泰公司与朱俊芳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一次性还清朱俊芳借款后,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嘉和泰公司到期不能偿还或无力偿还借款,将用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从上述内容可知,“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收据”的作用在于,不能偿还借款时,将抵押物即所“买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为朱俊芳所有,该约定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绝押条款,应属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朱俊芳答辩称,双方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一审、二审判决完全正确。
山西高院再审查明,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以每平方米4600元
价格向嘉和泰公司购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同日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即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4月26日止;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以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一次性还清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同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出具1100万元收据。
另查明,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与嘉和泰公司抵押给朱俊芳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为同一标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嘉和泰公司)一次性还清甲方(朱俊芳)借款后,甲方将以上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乙方”,合同即为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即为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出具的两张总额1035.4554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收据即为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出具的1100万元借款收据。
山西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双方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本案双方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问题。山西高院认为,本案双方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嘉和泰公司与朱俊芳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自愿将本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以四千六百元每平米的价格抵押给甲方,抵押面积为贰仟贰百伍拾点玖玖平米,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太原市房地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给甲方开具与备案买卖合同相对应的不动产销售发票。”证明朱俊芳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嘉和泰公司以商铺作为向朱俊芳借款的抵押担保。朱俊芳在起诉状中陈述:“2007年1月,被告拟向原告借款,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原告资金安全,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原告,抵押方式为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朱俊芳在一审中的辩论意见也说“是怕不给钱才签订了协议,??当然就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也印证了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
▲关于《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问题。山西高院认为,《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综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鉴于就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释明后,朱俊芳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朱俊芳关于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朱俊芳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
2011年2月17日,山西高院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驳回朱俊芳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朱俊芳负担。
朱俊芳不服山西高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借款协议》是对买卖合同履行设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不成就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抵押给朱俊芳。(三)朱俊芳对起诉状的陈述并不知情,系其代理律师施冬生错误理解事实,在起诉状中作出了错误的描述。对此,朱俊芳从未起诉状上签字或按手印,庭审时也未参加,直至再审时才发现此问题。因此,起诉状里对事实的错误描述不能认定为朱俊芳的本
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一、嘉和泰公司与朱俊芳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协议》明确表明双方是借贷关系,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并非双方有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朱俊芳在一审诉状中对此亦有同样表述。二、《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山西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在本院再审中,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对于山西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故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朱俊芳主张其与嘉和泰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嘉和泰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山西高院再审认为,双方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
的抵押担保内容,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款项和《借款协议》涉及的款项,在数额上虽有差额,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款项和《借款协议》所涉款项属同一笔款项并无异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同一笔款项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山西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当,应予纠正。从本案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涉及的款项为同一笔款项;其二是《借
款协议》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还清借款,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嘉和泰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嘉和泰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的流押条款。
首先,《借款协议》上述条款并非约定嘉和泰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所称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朱俊芳所有。在嘉和泰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朱俊芳并不能直接按上述约定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所有权。朱俊芳要想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即十四套商铺所有权,只能通过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正基于此,朱俊芳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就履行《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就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从合同的选择履行的角度看,嘉和泰公司更具主动性。
嘉和泰公司如果认为履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不公平,损害了其利益,其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嘉和泰公司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并未行使合同撤销权,而是拒绝履行生效合同,其主张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借款协议》上述关于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嘉和泰公司抵押物来抵顶借款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的规定。山西高院再审认为,《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山西高院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太原中院二审判决虽在判决理由表述上不够准确和充分,但判决结果正确,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审 判 员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鹏
篇5:以车抵债协议书
以车抵债协议书模板
协议人: 张 三(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华国伟(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于月 日向乙方供应价值为15万元的货物(或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借款15万元),现乙方无力偿还甲方的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折抵给甲方,以冲抵所欠甲方的债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自愿就以车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牌轿车折抵给甲方,乙方所欠甲方的
债务15万元抵销。该车辆的车架号为: 发电机号为:车牌号为:
二、乙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且交付
时能够正常行驶,不拖欠车辆应缴税费。
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
担,如因甲方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因车辆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将车辆归还乙方。
四、在约定期间甲方将车辆归还于乙方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仍然视为存在,乙方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清偿。
五、甲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又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乙
方,视为乙方已经将所欠甲方的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甲方。
六、乙方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为
乙方出具收据,收到上述证件时视为车辆已交付给甲方,车辆交付给甲方时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消灭。
七、在完成车辆交付后,该车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该车辆没有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在完成车辆交付后,甲方即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无论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因甲方实际占有该车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当在车辆交付的同时,将先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欠款凭证交付给乙方,并当场进行销毁。
十、如因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在该协议的履行地提起诉讼。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均完全理解了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任何一方提供了协议格式条款的情形;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履行地点:
篇6:以物抵债协议书
辽源市彤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XX(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荣威750轿车牌照号:吉AP4991,发动机号:XXXX;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XX年12月22日XX时XX分)该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所欠乙方隔膜款(共计XX万元)债务: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XX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签订地点:辽源市
XXXX年XX月XX日
篇7:以物抵债协议书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中国银行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按甲方章程无须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的,本款可删除);
(六)本项以物抵债已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扣除其中10%的折价款作为日后变现费用后,其余90%的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银行债权。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五)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签字人:或有权签字人:
时间:时间:
地点:地点:
篇8:以物抵债协议书
辽源市彤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XX(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荣威750轿车牌照号:吉AP4991,发动机号:XXXX;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xx年12月22日XX时XX分)该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所欠乙方隔膜款(共计XX万元)债务: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XX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签订地点:辽源市
XXXX年XX月XX日
2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XX
身份证号:XXXXXXXX
乙方:XX
身份证号:XXXXXXXX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龙工50C装载机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六)本项以物抵债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备案;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外观、质量良好,未进行过大修,车内配饰齐全。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27万元(本带利全部算清)。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根据评估价值,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变现费用,同意折价用于抵偿以下债务:20xx年12月15刘军向李子荣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利息壹分月息,本息合计27万元整。
第四条财产交付
乙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抵债物的处分权,随即停止计算甲方所拖欠乙方的相应的贷款利息。甲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因抵债财产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等),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五)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手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部分,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XX份。各方各执XX份。
甲方:XX
时间:XXXX
地点: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XXXX
3以物抵债协议书
乡镇企业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XX
乙方:XX
XX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X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从XX借款XX笔,分别为XX元、XX元和XX元,上述借款共计XX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XX元,上述款项总计XX元。
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XX事实予以确认。
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XX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XX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XX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XX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XX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XX委托XX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篇9: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 年 月 日,乙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的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现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 年 月 日,甲方累计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元整。
二、抵债财产
乙方同意以下列房产抵偿甲方的债务:位于______________。上述房产用于抵债后,尚有债务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房产交接安排
1、年 月 日前,乙方应将房产交付给甲方。交付之后,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相关收益。
2、本协议约定的`房产交付以及债务余额办妥或结清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履行之后,双方不存在其它任何争议、赔偿或未结款项。
四、乙方的承诺保证
1、乙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产拥有处分权,该房产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2、乙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产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乙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房产如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乙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抵债,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欠全部债务。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六、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0: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XX
身份证号:XXXXXXXX
乙方:XX
身份证号:XXXXXXXX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龙工50C装载机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六)本项以物抵债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备案;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外观、质量良好,未进行过大修,车内配饰齐全。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27万元(本带利全部算清)。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根据评估价值,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变现费用,同意折价用于抵偿以下债务:20XX年12月15刘军向李子荣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利息壹分月息,本息合计27万元整。
第四条财产交付
乙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抵债物的处分权,随即停止计算甲方所拖欠乙方的相应的贷款利息。甲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因抵债财产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等),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五)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手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部分,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XX份。各方各执XX份。
甲方:XX
时间:XXXX
地点: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XXXX
篇11: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年月日,乙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的债权转让
协议,乙方同意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现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年月日,甲方累计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元整。
二、抵债财产
乙方同意以下列房产抵偿甲方的债务:位于______________。上述房产用于抵债后,尚有债务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房产交接安排
1、年月日前,乙方应将房产交付给甲方。交付之后,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相关收益。
2、本协议约定的房产交付以及债务余额办妥或结清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履行之后,双方不存在其它任何争议、赔偿或未结款项。
四、乙方的承诺保证
1、乙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产拥有处分权,该房产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2、乙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产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乙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房产如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乙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抵债,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欠全部债务。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六、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12: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债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方自愿以其财产抵偿所欠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位于天津市房屋,面积,权利人。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1、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2、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发生任何损害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抵欠款本金万元;全部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应按照抵债金额的30%赔偿无过错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债权。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13: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XX
乙方:XX
XX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X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从XX借款XX笔,分别为XX元、XX元和XX元,上述借款共计XX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XX元,上述款项总计XX元。
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XX事实予以确认。
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XX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XX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XX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XX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XX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XX委托XX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4:以物抵债协议书
______(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中国银行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按甲方章程无须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的,本款可删除);
(六)本项以物抵债已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____。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扣除其中10%的折价款作为日后变现费用后,其余90%的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银行债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以下债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五)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选择一(适用于须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乙方上级行正式批准同意后生效。
[选择二(适用于不需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签字人:或有权签字人:
时间:时间:
地点:地点:
篇15: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1、甲方共欠乙方款项元,尚未归还;
2、甲方自愿以 房及其所属土地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抵顶甲方所欠乙方款项中的 元。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抵债协议:
一、抵顶物情况
甲方自愿抵债的房地产位于 ,东西长米,南北宽 米,共计平方米,折合土地亩(四至范围见附图),其中房屋栋计间(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土地证号为:;该宗土地上另有其他附着物为 。
二、双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该宗房地产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相关税金由双方各自承担。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该宗房地产进行改建、翻建(包括建设居民楼房及投资工业企业),且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建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1、如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不予交付房地产或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或该宗房地产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该抵债协议不予执行,甲方仍应承担原抵顶部分的债务,并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不予协助乙方办理改建、翻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建等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该宗房地产无法进行改建、翻建(包括建设居民楼房及投资企业)的,乙方可以不予执行该抵债协议,甲方仍应按照原抵顶数额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还应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 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本协议签订后,有其他人向乙方主张该宗房地产权利且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造成该宗房地产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四、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镇政府经管站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篇16: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主旨
1.原债务情况
甲乙双方 年 月日签署《 合同》(下称原合同),根据该合同,截至年 月 日,乙方对甲方有欠款人民币(大写) (¥元)(下称债务)。
债务说明:
2.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上述债务。
二、抵债安排
1.乙方提供下列房产清偿债务。
房产地址:
房产证号:
房产面积:
配套家具、设备:
房产其它情况:
(上述房产以及所列配套家具、设备均作为抵债财产,以下统称房产)
上述房产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清偿。
2.上述房产用于抵债后,尚有债务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应于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本协议约定的`房产过户以及债务余额办妥或结清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履行之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告终止或履行完毕,双方就原合同不存在其它任何争议、赔偿或未结款项。
三、房产交接安排
1.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将房产交付给甲方。交付之后,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相关收益。
2. 年 月 日前,乙方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或公司名下,甲方负责配合。
特别说明: 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人或公司。
3.乙方应承担房产过户的手续费用。
四、乙方的承诺保证
1.乙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产拥有处分权,该房产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2.乙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产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乙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房产如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乙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或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立即归还所欠全部债务。
非因甲方原因,逾期未办理房产过户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抵债,并要求乙方按上款承担责任。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证函
本人(本单位)同意作为上述协议中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联系方式:
篇17:资产抵债协议书
最新资产抵债协议书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借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固定资产外汇借贷合同
借款帐号:
借款人:
借款人:
根据 号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借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借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借款人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借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或4.按借款人自营统筹资金借款利率执行,借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借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借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借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借款人有权撤销借款。
第六条 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借款提款期为____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
借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借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借款。
第七条 借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借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借款:
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
如借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借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借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将按借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借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借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借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借款。
本借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项:为避免借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借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借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 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借款人同意改变借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借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借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
2.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借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借款。
4.向借款担保人追索借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借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收还借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 借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借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本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借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借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借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借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借款,并保留立即对已借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借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借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借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借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借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借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借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借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
本借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借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借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凡乙方对除本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借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借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借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_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借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借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8:资产抵债协议书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借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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