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辞职相关内容(精选13篇)由网友“queenie”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辞职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劳动合同辞职相关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随便辞职吗?答案肯定是不能够的,如果能够随便辞职,那所签的劳动合同就等同虚设了,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可以随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都需要根据劳动法规定程序进行。
一、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随便辞职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可以随便辞职,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随便辞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说明,当劳动者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的义务。
关于劳动者辞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上述的介绍内容可知,无论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可以随便辞职,如果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自行离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篇2:劳动合同辞职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类型分析
1、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分析;
2、用人单位的败诉原因分析。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点及实操要点;
2、协商解除后员工以生病或者怀孕为由反悔如何处理?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撤销?
4、协议书中约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权利,不得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员工能否反悔再告公司?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起草要点(提供范本);
(三)员工辞职与不辞而别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1、员工辞职,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通知期,要求撤销辞职书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
3、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4、辞职通知期遭遇脱密期,如何处理?
5、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而不要30天通知期?
6、合同中能否约定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需赔偿一个月工资?
7、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否需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如何举证?
8、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风险?
9、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工资公司能否不予发放?
(四)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1、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几种常见理由及操作手法;
2、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3、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4、公司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5、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处理;
6、公司未缴社保或未足额缴社保,法院是否支持员工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7、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员工能否事后反悔以公司未依法缴社保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
8、公司之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员工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支持?
9、受疫情影响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0、员工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11、员工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
12、员工以公司未支付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13、在工资支付方面,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被迫解除带来的风险?
14、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后发现已怀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15、员工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的,是认定解除无效,还是认定合同已解除?
16、员工先以个人理由提出辞职,事后又以公司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会如何处理?
17、员工离职时没说明被迫解除理由,离职后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18、女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损失到哺乳期满,如何处理?
(五)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技巧
1、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注意事项;
2、员工在试用期达不到公司要求,公司能否延长试用期,风险点在哪?如何避免?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
4、先签试用协议再签劳动合同风险;
5、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设计与约定方法;
6、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7、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解除理由的选择;
8、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时间节点控制;
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0、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11、员工在试用期迟到3次以上,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
(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要点
1、因规章制度瑕疵导致的败诉案例分析;
2、企业自查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基本方法;
3、裁判机关认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的条件与规则;
4、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操作方法;
5、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能被裁判机关认可?
6、下级单位能否直接执行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7、“严重”到底有多重?设计“严重违反”条款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8、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9、解除条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10、规章制度的边界,能否约束工作场所或工作范围之外的事项?
11、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12、员工经常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每次都不严重,公司能否解除?如何操作?
13、员工被警告多少次、旷工多少天才能达到解雇的条件?
14、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
15、员工不同意公司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6、员工拒绝加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7、员工以极端方式维权(如跳楼、罢工等),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8、员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9、员工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违法违规情形,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因疫情原因员工不愿复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要点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正确理解;
2、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
3、“造成重大损害”如何认定?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进行量化?
4、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害,能否解除?如何处理?
5、HR在操作解雇需注意的细节。
(八)双重劳动关系解雇实务操作
1、兼职与双重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的解雇方案选择与举证;
3、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开网约车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双重劳动关系解雇的转化方式与风险规避。
(九)员工欺诈行为的解除要点
1、员工常见欺诈行为;
2、隐婚隐孕的特别处理;
3、欺诈行为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要点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2、员工由于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最终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3、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4、刑事责任解雇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5、员工因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公司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
(十一)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要点
1、如何准确理解“医疗期”、准确判断“医疗期”的期限?
2、医疗期的计算直接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如何统计员工的医疗期?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点分析;
4、如何证明患病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5、公司另行安排工作是否需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否降薪?
6、如何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8、解除合同后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9、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不能胜任工作(绩差)员工的处理与实操
1、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降薪?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安排培训好还是调岗好?如何选择?
4、员工不胜任工作,既不同意参加培训也不同意调岗怎么办?
5、员工对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认可、不签字怎么办?
6、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常见败诉点分析;
7、公司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8、公司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算违法解除吗?
9、如何合法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
10、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能否转化为其它解除方式?如何转化?
(十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要点与实操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的程序性要求;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四)非过失性解雇的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1、提前通知与代通知金;
2、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3、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十五)经济性裁员的实操要点
1、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3、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要求;
4、经济性裁员的流程;
5、经济性裁员中不得裁减人员及优先留用人员;
(十六)特殊员工的解雇保护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注意事项;
2、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及注意事项;
3、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医疗期内的员工?
4、解除“三期”内的女职工需注意什么?
5、临近退休员工,在解除时需注意什么?
(十七)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操作要点
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解除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解除?如何把握合理期限?
2、HR如何进行解雇前评估;
3、如何起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注意什么?
4、员工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怎么送达?
5、解除程序要求及法律风险控制;
6、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如何控制风险?
7、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如何应对?
8、公司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又撤销该决定,能否避免违法解除的后果?
9、离职手续的办理瑕疵与法律风险。
(十八)离职证明的开具及法律风险
1、离职证明需写哪些内容?
2、离职证明中能否写上离职原因?
3、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哪方面的赔偿责任?员工如何举证?公司如何抗辩?
4、员工离职未经公司批准,能否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5、员工“自离”,事后告公司不开离职证明要公司赔偿,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十九)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
2、是不是解除劳动合同都需支付“N+1”补偿?
3、违法解雇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4、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481号文废止后是否还需分段计算?
5、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也存在过错的,是否仍然需要全额支付赔偿金?
6、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支付赔偿金外还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篇3:劳动合同辞职相关内容
一
未提前30日提出,
即使交了辞呈也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7月,在宁波市北仑区某机械厂做操作工的周某想到一家新单位“高就”。当天,周某就迫不及待地把辞职申请交给公司领导,然后准备立即离开。但由于周某是技术性很强的数控车床的操作工,不是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替代的,因此他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公司表示,周某即使想辞职,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能搞突然袭击,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周某坚持立即离职,就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由于周某的岗位有较强的技术性,如果他突然离职,将造成该岗位的空缺,甚至对整个公司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周某原本计划的交了辞呈就走人,是一种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行为。
二
岗位涉及国家机密,
提前30日提交辞呈也不能一走了之
陶某是某国有企业员工,其岗位涉及国家秘密。因为个人的原因,陶某萌生了离职的想法。去年春节过后,陶某提交了辞职申请,称自己将在30天后离职。但领导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明确表示,将把她调到其他岗位工作,一年后才可以离职。对此,陶某感到不能理解,她称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卖身契”,为何不能行使一般劳动者都有的辞职权?为此,她甚至想与公司打官司,后经朋友提醒,她才打消了念头。
说法:
陶某的辞职为何受到限制?为何单位要求她至少再工作一年才能离职,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一般岗位的劳动者而言,对处于特殊岗位或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如要离职,则必须遵守特别规定。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其中的“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辞职、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来确定。正因为陶某所处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决定了其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责任的人员,公司依据最低的脱密期限,先将其调换岗位,待一年脱密期满之后才允许离职,并没有侵犯其辞职权。
三
约定过服务期限,提前辞职须承担违约责任马某入职宁波北仑某公司后,公司曾出资20万元送其到国外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为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马某五年内不得离职。马某完成技术培训回来后,任职于公司的一个重要岗位,工作压力较大。之后,马某觉得自己的付出与获得不相称,便要求增加薪资,但遭到公司拒绝。春节过后,马某终于下定了“跳槽”的决心,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尚有2年多才到期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明确表示:马某之举当属违约,如果一定要离职,须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共10万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必须支付违约金:(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马某,当初与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必须在公司至少工作5年才能离职的条款,而且这一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马某在未到规定工作期限内提出辞职,就会构成违约,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
篇4:劳动合同内容参考
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参考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
1、试用期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条款: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保密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竞业禁止条款: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违约金条款:除违反服务期支付的违约金和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支付的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条款的解释: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篇5:劳动合同内辞职
劳动合同内辞职
劳动合同内辞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唐某在劳动合同约定期内辞职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支付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金200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将毕业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唐某招收
为飞行学员,12月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若唐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内提出辞职,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若签订合同之日起20年后提出辞职,则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合同存续期间,经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安排,唐某曾在国内外模拟机训练基地进行过多次培训,并逐步由飞行学员提升至副驾驶、正驾驶、机长职务。
7月,唐某向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离职申请未获批准,后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4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培训费用支付问题引发争议,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万元及培训费用200万元。
法院认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某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唐某在约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因未能举证实际发生的培训费金额,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唐某另行补偿培训费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
篇6: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篇7:订立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扭赔偿责任。”该条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规定了双倍的罚则:1.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正常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1个月至一年这一段时间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之后,由于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也要继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注意,《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这种罚则,并没有要求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这一限定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双倍工资。
篇8:订立劳动合同内容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篇9: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二、续订劳动合同能变更劳动岗位吗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之一。此项规定一般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即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然,这里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要约,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由劳动者本人自行决定。劳动者可能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意向,则可以再行与用人单位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计,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内容”以及“续订劳动合同能变更劳动岗位吗”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存在效力问题。而在有效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双方就必须要自觉履行,不能让它成为一纸空文。如果您的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篇10:劳动合同内容怎么写
1·订立合同双方名称:
招聘方:用人单位名称(简称甲方)。
受聘方:姓名(简称乙方) 。
2·序言:写明签订本合同的依据、目的等。
3·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其中包括试用期限及有关条款。
4·工种、职务和劳动内容。
5·劳动报酬。写明计酬方式、付酬时间等。
6·劳动条件、工作时间
7·劳动纪律。
8·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9·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2·争议解决的方式。
13·双方签名、盖章,注明签订日期、地点。
由于我国目前的现状,受聘人常处于招聘方的权属之下,实际上缺乏双方平等的'资格,因此,有些招聘方在合同内容方面做手脚,损害受聘方的利益。而受聘方或由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缺乏了解,或因急于寻找一份工作,往往坠入招聘方设置的陷阱。所以受聘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使用格式规范、内容完备的合同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兼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有意偏袒一方而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措辞要准确,表意要清楚,不能含混笼统,不能有歧义。
篇11: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合同情况:
包括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标准是怎样确定的,签订的是集体合同还是个人合同,等等。
2、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况:
包括劳动报酬的标准,标准确定的方式,有无拖欠、克扣,节假日加班加点的报酬给付情况,等等。
3、劳动保护情况:
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因素,是否有劳动保护措施、技术安全和生产卫生规则以及预防监督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工是否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对劳动保护问题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有着怎样的认识,各种标准是怎样确定的,等等。
4、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中工会的情况:
包括工会的产生方法,地位、作用,劳动者对工会的认识,劳动力使用方对工会的认识,工会的主要活动,等等。
5、劳动者的劳权意识情况:
包括劳动者是否有劳权概念,是否知道自己享有怎样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有了问题或不满,一般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方式去解决的,等等。
6、劳动争议的情况:
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如果发生过,争议的内容是什么?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争议是如何解决的?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包括法定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协商而定;协商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商。总之,两种条款的制定,均不能违背合法原则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两种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篇12:公司劳动合同内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合同中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2、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 个月。其中试用期 个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甲方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时不在实行试用期)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上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依其工作性质按下列第一或第二款确定:
1、实行标准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轮休、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乙方按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和福利待遇。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前未工资发放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 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同岗位的80%.
2、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效取酬。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4、甲方实行工资承包的岗位,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用人部门的承包协议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排。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
3、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教育网司与职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在合同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踪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三)乙方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的;
3、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以岗位便利谋取私利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5、偷盗公司财物或涉毒、赌博被查处的;
6、行凶打架、或以暴力伤害他人的;
7、请人代工的;
8、在岗员工兼任第二职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为自己创收谋利的;
9、以弄虚作假手段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或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可依法定程序裁员,裁减人员自裁剪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符合第七条第(三)款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本人要求解除除外);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经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由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公司人事部门申报审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婚丧假、女工孕、产期待遇以及接触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及因工或因病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住院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由于当事人乙方的过程,造成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利用,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三)乙方由于工作或生产的需要,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违反培训协议时,按培训协议条款执行。
(四)在公司涉及公司秘密和关键技术的核心岗位的员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职业的工作,公司二年内以本地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保密费。如果乙方在保密期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将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告知乙方。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双方协商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十一、因乙方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重要文书和法律文书无法当面送达时,按地址 邮编 收信人 当面送达。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篇13:劳动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应该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书面凭证,很多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由用人单位事前准备好的,不少劳动者根本不清楚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将在下面的文中为你介绍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等等在劳动合同中是必须要有的。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解析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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