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应该怎么签?(合集5篇)由网友“fm4554”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保密合同应该怎么签?,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保密合同应该怎么签?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对本单位经济、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其表现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要求被录用的人员除了签订来到合同外,还要加签形形色色的“保密协议”,有不少读者问:单位把保密协议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的做法对不对?保密协议该不该签?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据了解,上述的所谓的保密协议包括了两个部分,即在职期间与离职后在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双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在职期间是“在人屋檐下,不能不低头”还可以理解的话,许多读者对离职后还要受到约束,感到有些难以接受。离职后有关保护原单位秘密的这种做法,也叫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独立的契约形式,采用支付补偿的方式,与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合同。在国外,保密合同签订后,员工如果跳槽,公司要给其一定金额的补偿,作为一定期限内不能到同类行业工作的损失。而在国内,经济补偿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又不完善的前提下,个人与企业该不该签订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是以作价入股的手段利诱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脱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脱离另一方当事人,并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营利性活动,从而侵害了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涉嫌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无论是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均为被禁止之行为。《上海市人才人才流动条例》等发稿政策规定,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聘用: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且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人员,以防止侵害另一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以获取商业秘密为目的,或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中之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按照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为离职者提供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以方便劳动者求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此要提醒读者的是:一是掌握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在劳动合同中,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演变成忠诚条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动。二是竟业禁止不是单通道,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只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则可以不承担义务或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为无效协议。
有关专家认为: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契约,应体现自愿、公平、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一般合同原则。合法有效的竞业避止合同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目的正当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对象限定竞业避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
3、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员工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4、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确定应在合同中列出。
5、期限确定且合理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应规定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仍将其规定为3年。
6、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
篇2:合同应该怎么签
合同应该怎么签
如何签订合同
签合同的三个注意点: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网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网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持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除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签订怎样的合同
合同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其苦心建立的合同体系也会轰然倒下。
2、双方权利义务均衡
交易中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只有相对平衡的利益。
因为商业交易的本质,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所以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上,肯定有相对不公平之处,一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重点不在于考虑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业上能否达到利益平衡。
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4、对方所有义务应有向对应的违约责任
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定义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条款完备,签订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谈判进程,节省合同主体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而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
可以说当今社会中一个人一生中签订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与签订格式合同有关的常识十分必要。
1、签订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虽然以他文学作品(如《少年维特的烦恼》)而闻名于世,但他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那个时候在德国做律师如同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一样很郁闷,比不上做文学青年洒脱吧,他转行了。
歌德出名后,当他的粉丝请他在空白信签上签名时,他总是将签名签在信签的左上角,因为他担心有人在他的签名之上写上债务承担书,看来歌德还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递交给对方就等于授权对方在空白处任意填写的权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权不仅仅只有书面授权这一种,还可以用行为授权。
如将公章交给业务员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为授权,拥有公章的业务员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们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出现纠纷时我们当然会否认,并且会陈述一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主要签订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业务员签订合同时经常留有空格,且将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交给客户,这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是让对方先盖章,然后我们做最后审核、盖章。
2、明晓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并加以利用
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术”。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不可避免要限制对方权利,合同法为了纠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文字含义丰富,对合同中关键字句常有多种解读,依据合同法,我们可理直气壮的对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篇3:签装修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装修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1.最好在合同中设置5%左右的质保金条款,装修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才予以支付
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突出的完清装修款入住后才发现瑕疵,房屋业主无法约束装修企业履行保修义务的问题。
2.尽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装修公司
为约束装修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的行为,可将装修公司的资质、装修工人组成等原始资料列入合同附件中,同时在合同就装修公司发生转包行为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惩罚条款。
3.仔细审查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
注意看清楚一些格式条款,不明白的.文字条款及时询问或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护正当利益不受侵害,毕竟普通消费者不可能那么清楚。
4.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对各工种(如电工、焊工)等装修工人要求其持证上岗
尤为重要的是要注明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其责任的归属由谁承担。
5.掏钱之后防被套
在正式签订装修合同之前,装修公司往往会要求消费者交纳500元至1000元钱,冠以“委托设计金”或“定金”等五花八门的名字。只有在业主付费后,设计师才会做设计和报价。如果设计师为你做了设计,而你不满意,不想让该装修公司装修,那么你交的钱将不予退还。总之,设计师会完善方案,直到你满意,同意让该家装公司装修。而你交的钱将如数转为装修资金。
因此,在掏钱之前,一定要对装修公司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及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作全方位的衡量鉴定,确定会让该公司装修。可操作方法是要求看装修公司以前装修施工过的样板房,最好是和这家样板房的主人沟通,了解清楚装修公司的实力及信誉问题。或者少交“委托设计金”或“定金”。
篇4:保密合同到底签不签,又该如何签?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对本单位经济、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其表现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要求被录用的人员除了签订来到合同外,还要加签形形色色的“保密协议”,有不少读者问:单位把保密协议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的做法对不对?保密协议该不该签?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据了解,上述的所谓的保密协议包括了两个部分,即在职期间与离职后在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双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在职期间是“在人屋檐下,不能不低头”还可以理解的话,许多读者对离职后还要受到约束,感到有些难以接受。离职后有关保护原单位秘密的这种做法,也叫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独立的契约形式,采用支付补偿的方式,与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合同。在国外,保密合同签订后,员工如果跳槽,公司要给其一定金额的.补偿,作为一定期限内不能到同类行业工作的损失。而在国内,经济补偿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又不完善的前提下,个人与企业该不该签订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是以作价入股的手段利诱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脱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脱离另一方当事人,并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营利性活动,从而侵害了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涉嫌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无论是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均为被禁止之行为。
商业秘密中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中之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按照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为离职者提供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以方便劳动者求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此要提醒读者的是:
一是掌握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在劳动合同中,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演变成忠诚条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动。
二是竟业禁止不是单通道,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只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则可以不承担义务或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为无效协议。 有关专家认为: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契约,应体现自愿、公平、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一般合同原则。
合法有效的竞业避止合同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目的正当 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对象限定 竞业避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
3、商业秘密范围明确 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员工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4、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确定应在合同中列出。
5、期限确定且合理 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应规定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仍将其规定为3年。
6、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
篇5:劳动合同应该签几年
劳动合同应该签几年
近日,重庆市人才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求职者希望劳动合同期限只签一年,选择签3-5年的只有17%,签5年以上的仅5%,3%的求职者认为有没有劳动合同无所谓。专家分析说,如今多数求职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他们认为签1年合同“船小好掉头”,利于下一步就业选择。
你希望签几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是否已盘算好离职所需付出的成本?劳动合同期限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
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剑华(财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长时间为好?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般来说,签约期限的长短与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质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强的能力,有很强的人脉和专业优势,而公司给你的待遇却不够高,或阻碍了你的.上升空间,那么,你多半会选择签订短期合约;但你若能力一般,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型行业,那么为了有份稳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合约。
我呢,上述“两种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无特长,到底签几年才算合适?说真的,我一时还真拿不定主意。不过,经验告诉我,期限太长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数字量化的话,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签1年合同,虽说“船小好掉头”,但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满后,员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岂不无形中成了员工的跳板和培训学校?也损失了员工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潜在机会;其次,对员工自己发展也不利,因为服务期太短,单位不但不会重用你,不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资待遇就不错了;第三,如果合约期太短,一旦用人单位想裁员,只要与你合约结束不续约,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补偿金,这对员工来说而言,无疑是一大损失。
说5年合同太长,是因为这不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你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说明此处非你久留之地。为确保自己的价值不被低估,及时退出该公司该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而如果签约时间太长,公司万一用合约来限制你的自由,就会陷入被动,即使能成功离职,也难免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
为什么说签3年正好呢?这可不是简单的中庸,而是一种意在双赢的策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对员工来说,3年的时间,足以看清一个单位了,觉得不好可以不续签,觉得好就续签,进可攻退可守,何乐而不为?
别贴上“飞鸽”标签
桂子(办公室主任)
如果说,求职者在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就盘算好离职成本,那他将成为职场中不受欢迎的人。心猿意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长,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学毕业找工作,单位答应帮我解决进京户口,条件是必须在厂里干满5年。说实在的,这家工厂给我的工资很低,一个月才1000元左右。几个一起来的大学生因受不了这份清苦,都先后交几千元违约金开溜了。我思之再三,还是留了下来:5年合同,一诺千金,过河拆桥的事我做不来。所以,我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坚守下来。
★ 劳动合同签订
★ 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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