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简报范文(精选13篇)由网友“金多虾”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盗窃案件简报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盗窃案件刑事上诉状
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篇2:校园盗窃案件案情案例
上海2月15日因为嗜赌成性,囊中羞涩的来沪人员吴某动起了上海杨浦区几所中学的歪脑筋。乘着夜深无人,他进入校园后频频出手实施盗窃。近日,上海杨浦警方破获系列盗窃校园案件,一举抓获涉嫌盗窃及窝藏、销售涉案物品的犯罪嫌疑人6名。
1月29日凌晨3点23分,杨浦警方接110报警:地区一学校内发现有小偷。接报后,辖区殷行派出所巡逻民警快速反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带领学校保安对疑似发现窃贼的教学楼进行仔细搜查。与此同时,派出所综合指挥室根据现场反馈,通过街面监控加大对学校周边的巡查力度。不一会儿,一个黑影出现在了监控画面中。只见他拿着个电脑包,麻利地从学校围墙上攀下,快步骑上路边的一辆电瓶车后逃离现场。
“对象跑了!”听到指令,现场民警马上驾车展开追捕。派出所综合指挥室一边通过监控追踪窃贼逃窜方向,一边调派周边巡逻警力向案发中心靠拢,顷刻间便撒下了一张查缉抓捕网。最终,民警在嫩江路、中原路路口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并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赃物,以及尖嘴钳、手套等作案工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供述了于去年11月以来,流窜本区几所学校,利用工具撬开教师办公室后实施盗窃作案4起的犯罪事实。根据吴某的交代,殷行派出所连夜组织力量,兵分多路出击,先后在宝山、虹口等地抓获涉嫌窝藏、销售涉案物品的万某、吕某等5人,缴获笔记本电脑、ipad等被盗物品。涉案金额三万余元。目前,吴某、万某等6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篇3:校园盗窃案件案情案例
淮北晨刊讯随着学校陆续开学,校园盗窃案件也开始频繁发生。因受害人都是学生,无固定收入且多数属于未成年人群,社会影响较大。相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为此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破案,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终于在3月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盛某,破获高校盗窃学生宿舍40余起,有力维护了校园安全稳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
针对今年2月份高校开学后频发的校园盗窃案件,刑警大队责任区三队副队长童露露带领侦查员王震有针对性地对此类案件进行研判,终于成功锁定李楼技校在校学生盛某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8日下午,侦查员经缜密布控,一举将盛某抓获。初审时,盛某万般抵赖,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侦查员发现,盛某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系我市职大西校区被盗的一部手机。当晚,侦查员又对盛某家中和其宿舍进行突击搜查,当场搜出大量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赃物,同时搜出钥匙、针形开锁器等作案工具。在大量的物证面前,犯罪嫌疑人盛某终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据盛某交代,以来,他多次窜至我市职业技术学院东、西、南校区及淮师大学生公寓区等高校学生宿舍楼,通过使用自制的三环锁针形开锁器开锁或者从门梁上找到的学生放置的钥匙开锁等方式,窜入宿舍内对学生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及现金等财物实施盗窃。现已查证落实案件40余起,涉案价值已达10万余元。目前,侦查员已追回笔记本电脑5台、IPAD1台、PSP游戏机1部、高档手表3块、照相机两部、智能手机7部及高档皮包、ZIPPO打火机、饰品等财物若干,为学生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侦破此案后,民警通过本刊提示,开学期间,出入校园人员复杂,校方对出入校园人员管理难度较大,犯罪嫌疑人往往冒充各种身份自由出入校园。再加上学生防范意识薄弱,认为物品放在宿舍就绝对安全,有的甚至把宿舍钥匙放置在门梁上,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趁。因此广大学生要提升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学校也要严格落实校园内部防范措施,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认真指导内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学校制止犯罪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4:校园盗窃案件案情案例
12月24日,颍州晚报报道了大学校园电脑多次被盗事件。报道刊发后,很多读者来电表达了对嚣张盗贼的愤怒,并希望警方能迅速破案,为被盗学生挽回损失。记者从颍州公安分局获悉,这一系列盗窃案件已成功告破。
北京2月3日电近期,有网友在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留言板上发帖举报“安徽工程大学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2月1日,芜湖市委办公室对此作出回应,称芜湖市委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市公安局、安徽工程大学保卫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据官方介绍,目前已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一名(犯罪嫌疑人赵某系该校05级学生,因在校内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学校开除)。为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将安排160万元专项资金,对所有学生宿舍门锁进行更换,升级为可进行身份识别的电子智能门锁,此外,将安排78万元专项经费在宿舍楼出入口以及各楼层楼道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要求学生刷卡出入。
月22日,近日,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校园失窃案,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小强曾经是南京某知名大学的学生,大二时因迷恋上网与熟女聊天被学校劝退,父亲气得不管他,断了经济来源的孙小强数次返校偷盗,目前已被栖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学生刘某,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自将毕业班学生王君留在宿舍过夜,王君早上起来,发现该宿舍的学生都上课了,就拿刘某放在宿舍的钥匙打开他的抽屉,偷走现金后迅速离开宿舍。从此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安全隐患:一是宿舍里存放大量现金;二是在宿舍里留宿外人。该案说明,许多盗窃案件的发生,是因为有些学生自己不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给他人以可乘之机造成的。
学生李某,乘老师和同学都在吃午饭,悄悄溜到到教师办公室,将老师发在抽屉的钱包和收缴的玩具偷走并转移至他处。案发后,他承认是为取回自己被收缴的玩具来到教师办公室,但看到教师将钱包留在抽屉里,一点防范措施也没有,于是救顺手牵羊。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校园盗窃案件特别是内盗案件,和学生们的生活习惯有关,日常生活中的疏忽大意,常常给作案人提供机会。
篇5:校园盗窃案件案情案例
4月15日中午,一名推销化妆品的陌生人(女)骗走某高校尧山校区16栋某宿舍四名女同学398元钱。
由于该宿舍没有关宿舍门,这就为推销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让她轻而易举地进了宿舍。该人称自己是桂林医学院大四快要毕业的学生,说想多积累些工作经验,好好写毕业论文。那人口才很好,说的天花乱坠,一直在跟她们传授美容知识,如何保护视力,怎样注重皮肤保养等等,继而就说可以免费给那四位同学做护理,试用她带来的产品。
后来又说要做保健,但是要用到她带来的产品(排毒液)——(价格99.5元一瓶)。四位同学虽然想到看她身份证,她说没带,只是拿出工作证并留下了电话号码,但是四位同学却信以为真,并没有意识到这是骗局。推销者又称身上没那么多货,要她们先付钱,过几天再帮送货进来。就这样四位女生轻信了她,并付了398元先进。然而时隔多日此人并没有送货过来,也没有再来给她们做护理,所留的电话号码也打不通,她们这才意识到上当了。她们说后来也想到骗子当时也有很多漏洞,但是当时就是没能及时发现,说以后会引以为戒,并把自己的教训讲给同学们,不再让骗子有可乘之机。
篇6: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
白天的盗窃案件一般以溜门、爬窗、技术开锁、撬门入室盗窃为主。
一、溜门、爬窗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家里门窗没有关好,或门窗防盗功能很差,小偷可以轻而易举地从门或从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防范措施:
防范此类案件很简单,关好门窗,加固门锁就可以了。
二、技术开锁就是指小偷采用技术手段将锁好的防盗门打开,并入室实施盗窃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小偷具备一定的开锁技术,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一般结伙作案居多,选择在上班的时间(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5点)或者居民吃完晚饭出去购物、散步的时候。选择的地点多为一些开放式、没有保安的小区。此类案件也在有保安的封闭式小区内发生,只是相对较少。小偷入室后会翻找室内的各个角落,主要针对现金和贵重财物,如金银首饰、现金、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防范措施:
1、在案件高发的时间段里尽量保证有人在家,这个是最好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2、出门时把门反锁好。夜间出门的'时候,除了把门反锁好外,在房间内把灯打开也是一种防盗方法。
3、藏放好家里的财物,按照少放、分散藏放为原则,不要随意放在衣柜、抽屉内或床垫下。有保险箱的也不可全部放进保险箱。
4、在家中安装防盗报警器。
三、撬门入室是指小偷通过暴力手段用自备的工具(撬棍)将锁好的防盗门强行撬开入室实施盗窃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发生的时间、地点、选择的目标财物上基本与技术开锁的案件差不多。与其不太相同的地方是在实施此类案件的人数上较技术开锁的多。这类案件也很少发生在有保安的封闭小区里面。
防范措施:
可讲技术开锁的案件防盗措施作为参考。在此增加一点:在所在单元的楼道口安装一道楼宇门。这道门非常重要,它在无形中保障着整个单元住户的财产安全。但据了解,不知是不是因为牵涉到多家住户的原因,安装此道屏障单元楼道不多。殊不知,安装楼宇门后,整个单元住户被撬的几率将会大大减少。要勤关楼宇门才行,以防陌生人、闲杂人等进入。
篇7:盗窃案件的分析及相应防盗措施
夜间的盗窃案件一般为攀爬、开门入室盗窃为主。
一、攀爬入室盗窃指小偷沿着下水管道或煤气管道从窗户、阳台进入室内盗窃的案件。有防盗窗的,先破坏防盗窗。此类案件小偷一般选择在深夜等住户都熟睡的时候进入,盗窃的财物以手机、裤袋里的现金、手提电脑为主。
防范措施:
1、睡觉的时候要牢记关好门窗。即使安装了防盗窗也是一样。
2、你可以先观察你家四周窗外的情况,小偷如果能爬进你家,最有可能从哪个窗户进来,你可以在那个窗户的窗台上放一个脸盆或挂上风铃。只要小偷一开窗户,脸盆就掉到地上发出响声,以这样的方式吓跑小偷。
3、卧室门反锁,卧室门上不要忘记拔钥匙。尽量将手提包、手机、手提电脑等物放到卧室内。
4、安装防盗报警器。
二、开门入室盗窃指小偷采用套锁、插片、技术开锁的手段实施入室盗窃的案件。
防范措施:很简单,把家里的出入防盗门反锁好就可以了。
除此之外,夜间盗窃案件也多发于街面店铺。目前大街小巷的店铺的门都使用卷帘门,不能否认卷帘门带来的便捷,但它在防盗方面却是极差的。
防范措施:
1、无论再牢固的门都防不了小偷,尽量在店内不放现金、电脑等贵重物品。
2、加固卷帘门,可以在卷帘门两边加固两道锁,或在卷帘门的中间下方再安两个锁扣。
3、在店内安装防盗报警器。
做好防范打击盗窃犯罪工作,减少盗窃案件发生,仅靠公安机关一己之力远远不够。我们大家需要一同做好居家防盗,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最后,再给大家提两点建议:
1、小区保安的责任:小区保安不可玩忽职守,要尽到自己的看管责任,保护好小区的安全,做好小区的出入登记。当然业主们在监督小区保安工作的同时,也应当尽力配合他们的工作。
2、邻里守望:也就是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如今大家都独门独户,一关门就两耳不闻窗外事,大大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家不妨在空闲的时间串串门,互相增进了解。出门时可以托邻居照看。还可以在整个单元、整幢楼或整个小区组建一个组织或协会,出资由空闲人员轮流照看。
篇8:论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
入室盗窃所指的就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潜入室内,继而开展一系列的盗窃行为。由于此类案件多数比较隐秘,并且作案现场也难以保持原状,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现场勘查的工作难度。为此,找出作案现场的关键所在是公安机关在开展现场勘查时的重中之重。
入室盗窃案件的特征
(一)作案地点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偷盗之前会对所选作案地点进行事先侦查,并且基本都会选择类似居民住宅、商店、仓库、写字楼以及工厂等固定密闭场所;
(二)作案时间
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提高其作案的隐蔽性,通常都会将作案时间锁定在深夜或者凌晨。例如在对居民住宅进行盗窃时,犯罪嫌疑人会在凌晨一点以后或者白天人们都上班后的时期开始作案;例如在对写字楼进行盗窃时,犯罪嫌疑人则会选择休息日或者夜间作案。
(三)犯罪嫌疑人
首先,犯罪嫌疑人多为没有固定收入和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并且当作案得手后一般都会隐匿一段时间;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能力都比较强,例如翻墙、撬锁以及蹲点观察等等;再次,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在作案之前进行长时间的预谋;最后,犯罪嫌疑人经常会拉帮结伙,并且分工明确。
篇9:养老诈骗案件简报
为提高老年群体反诈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10月26日,升平街道平安建设部联合街道老年活动中心定位老年群体、精准发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集中宣传活动。
升平街道平安建设部工作人员对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定向针对老年群体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讲解,现场“以案说法”,结合真实案例向老人普及宣传各种诈骗陷阱。工作人员还将相关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欺骗和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制作成宣传册,发放给老年群体,揭露养老诈骗常见的“套路”手法,切实增强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通过此次针对老年人群、精准定点宣传的`活动,大大提高了辖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不法分子“行骗空间”。
篇10:养老诈骗案件简报
为切实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全力筑牢防养老诈骗防线,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9月7日,从江法院到从江县贯洞镇德卡村开展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向老年村民讲解如何预防老年人诈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年人讲解“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局、冒充亲朋好友骗局等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让他们谨防“包治百病”、“鸡蛋陷阱”的诱惑。详细剖析和宣传了常见的.养老诈骗手段及防范方式,避免老年人上当受骗,守好自己养老钱。
篇11:探讨定量因素对盗窃未遂案件的影响论文
探讨定量因素对盗窃未遂案件的影响论文
【内容提要】:以实践中遇到的司法难题为研究的基点,引发对司法解释的探讨和评析,进而分析司法解释难以解决的盲区以及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最后提出了实践中处理因定量原因带来盗窃未遂认定难题的一般原则,即比照盗窃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盗窃的目标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否则不构成犯罪。这样,既符合刑法的一般理论要求,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
【关键字】:盗窃 未遂 定罪数额 未遂犯之构成要件
盗窃罪,在我国刑罚上是作为数额犯加以规定的,即要求以一定的数额为其构成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原理,未到达构成要件数额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处于未遂状态。至于数额犯的未遂问题,易为人们所遗忘。对此,理论上研究不多,实践中也操作不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提到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认定,但只言片语、浮光掠影不足以很好地指导实践。为此,本文试图揭开定量因素对盗窃未遂案件影响的面纱,以供实践参考。
一、司法难题呼唤司法对策
长期以来,数额犯的未遂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的难题,主要表现为实践中对盗窃未遂案件罪与非罪的`把握,似是非是,似偏非偏。为了便于说明此问题,我们对下面二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无所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该种情况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主要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犯罪未遂理论,构成盗窃未遂,再依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引申出未遂犯应受刑事处罚的一般原则。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为,盗窃罪乃数额犯,应以一定的数额标准为其构成要件。而上述情况中虽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终无所获,也即无数额可言。根据数额犯的理论,尚不构成犯罪,又何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二)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所窃财物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其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盗窃未遂
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的认定似乎并不存在问题,一律将其不作犯罪处理,而且理论界也默许这一基本做法。这种将复杂事物简单化的做法,有认识上的误区,也有认识上的盲区,遂形成一种思维的定势,不利于认识、分析和研究能力的提高。我们认为,此种情况应分解为两个方面具体讨论:情形之一,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盗窃目标,但所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此情形仍然存在着盗窃未遂的问题,与“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无所获”实属同质。只是前者获得一定数额财物,后者毫无所获,但二者数额均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故无本质区别。所以,该情形应当也存在罪与非罪之争。情形之二,行为人盗窃了未到达盗窃罪数额较大定罪起点的公私财物。若撇开定量因素,单从定性角度看,应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但是定量因素在数额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所窃数额未达到定罪数额,则不构成犯罪,即便既遂了也是如此。因此,该情形不存在罪与非罪之争。
同一行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本也正常,只是司法最终要求的唯一性和明确性,给司法人员带来认定上难度。一旦这种难题具有普遍性,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盗窃案件的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解释》未对上述情况进行直接规定,但是其中第1条第2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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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痕迹检验要点论文
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痕迹检验要点论文
一、当前我国现场勘查工作中急需提高的地方
(一)取证质量比较低
受制于取证人员个人素质,取证设备质量,取证条件的好坏等诸多因素,我国各类案件现场勘查痕迹提取的效果并不理想。以内蒙古自治区现场勘查工作为例,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很多案件并没有派出专业勘查人员提取相应的痕迹,而有些案件虽然派出了专业人员,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信息,可以说这样的勘查工作,直接影响到了我们下一步侦查办案工作的开展,削减了整个刑侦工作的执行力。根据本人在相关工作中的统计,在3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发生的320起盗窃案当中,仅仅有102起案件提取到了相应的痕迹物证,虽然说这样的比率与某市前几年的提取比例相比有所提高,而且痕迹的提取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这样的提取比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相关警种配合力程度不高
本人通过实地调研发现,现场勘查人员与条线上的刑侦民警和治安民警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的配合并不十分默契,主要体现在刑侦民警和治安民警,在案发之后往往对于现场勘查工作并不重视,他们认为现场勘查虽然可以取得相应痕迹,但是这些痕迹对于自己的侦办工作并不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乎在案件发生之后,虽然现场勘查民警到达现场,但是刑侦民警并不能跨前一步积极向勘查民警介绍案情经过,而是跟在勘查民警之后消极的应对。与此同时,勘查民警在工作当中虽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也对现场遗留物和痕迹进行记录和提取,很多勘查民警认为他们的任务已经完成,他们取得的证据和痕迹是否能够帮助刑侦民警侦查破案并不关心。
(三)案件现场保护不得当
我们知道犯罪现场作为整个案件的第一现场,对于案件的侦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在案件的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案件现场的保护工作往往不令人满意。主要问题经常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当事人,以及证人被害人,经常不懂得如何保护现场,他们进入现场之后往往会随意走动,这样也就破坏了现场遗留物的痕迹,个别现场勘查人员由于个人业务能力的不足,为了第一时间弄清案情提取相应痕迹,他们往往会破坏现场遗留的足迹,指纹等。
二、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要点
(一)案发现场出入口
对于入室盗窃,犯罪分子能够进入现场可以通过门窗,翻墙,凿洞等方式进入。通过门窗进入的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技术开锁或者是暴力破坏的方式,这些方式的最大特点是现场遗留物比较多。对于现场勘查人员来说,现场的进出口勘查首先要做到的是对门窗进行勘验,看门窗是否有破坏痕迹,如果有的话应当注意痕迹的大小、痕迹周围有无相应的附着物,如果有相应的附着物则需要研究犯罪分子出入的行动路径;对于暴力破坏的方式进入现场的,勘查人员应当仔细观察破坏痕迹,仔细揣摩破坏的方式,利用的工具,并结合其他几个方面了解犯罪分子的动作娴熟程度和案件的参与人数。
(二)案发现场的核心地点
现场中心位置往往是犯罪分子活动比较频繁的地点,这些地点往往会存放有大量的财物,有时也是犯罪分子进行休息和翻找触摸的地点。对于此类地点勘查人员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勘验。首先去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由于犯罪分子在此类地点活动较为频繁因此此类地点往往会出现足迹叠加的现象,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善于利用各类仪器和光照,仔细甄别足迹的所有人和犯罪分子行走的路径。其次是指纹。犯罪分子入室盗窃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寻找财物因此在核心地点犯罪分子翻找财物的动作会比较频繁,有时往往会在他们意想不到的情况下也留下相应的痕迹。其次是现场遗留的各类工具痕迹,我们知道,每一个犯罪分子都有自己,独有的犯罪习惯,对于盗窃类案件来说,有些犯罪分子喜欢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房屋而且受制于技术所限很多人群往往只能掌握一种几种锁具的开启方式,所以对盗窃案件进行串并案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现场勘查人员来说应当详细注明每一起案件犯罪分子可能采取的技术。
(三)案发现场的外围环境
可以说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对现场的外围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调研,他们往往在行使盗窃行为之前会对整个案发周围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摸,详细规划自己的行进路线和逃跑路线,并根据其排摸的结果,看看有针对性的反侦查应对措施,还有一些犯罪集团分子,案发之后就地分赃,在分赃之后,他们往往会采取分头逃窜的方式进行躲避侦查,因此为了发现以上特征,现场勘查人员也应当对案发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勘查和记录,对于可能记录有犯罪分子进入逃跑路线的各类资料,应当第一时间告知随行的侦办人员,方便其进行托管。
三、结语
本次研究对盗窃类案件的现场痕迹提取的基本方法和原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指出了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勇,龚旺来。现场痕迹勘查分析入室盗窃案创新模式[J].法制与社会,(10)。
篇13:试论机动车盗窃案件的特点与侦防对策
机动车,通常是指具有机械性动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呈现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然而,机动车的失窃率越来越高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防对策,从而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
一、机动车盗窃案件特点分析
(一)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
盗窃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下午、夜间或凌晨。其中技术型犯罪分子犯罪地点多为僻静的居民小区内或人迹罕至的公路旁边;事先偷配好钥匙的通常明目张胆在大庭广众实施犯罪。之所以这个时间段为案件多发期,一是因为这时人们大多已休息,街头巷尾到处是散放且缺乏监控的车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对象;二是这个时段犯罪行为有夜幕作掩护,不容易被人发现,使得犯罪分子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三是晚上比较容易逃逸。
(二)犯罪分子组织化,团伙分工明确
汽车盗窃犯罪活动成功后,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迅速销赃,以便防止侦查人员对汽车市场的监控,通常选择共同作案。有专门人员负责踩点、望风,还有专门人员负责盗窃车辆,更有的里应外合盗窃车辆;犯罪人员为了逃避侦查人员的监控,通常采取异地作案和销赃的方式,盗窃成功之后,专人负责将赃车运往异地;为了毁灭犯罪证据,在销赃之前,通常会有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改装,如重新涂装车漆、抹掉钢印痕迹等;为了迷惑买家,还会伪造各种票据、证件等;销赃人员通常还会负责找寻买家,亦或与买家商谈好所需要的车辆,然后,根据买家的需求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因而,现在的盗窃犯罪活动通常无法单人完成,需要团伙共同作案,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采用一条龙的方式。
(三)犯罪条件特殊性
正如上文所述,在机动车的盗窃案件过程中,会涉及多个环节,这使犯罪具备了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在盗窃的过程中,需要有作案地点。其次在改装的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负责改装的工厂。第三在转运赃车的过程中,需要让车上路。最后,还需要特定的销赃地点。在如此多的环节中,犯罪团伙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每一环节的选择之上,都不会发生太多的改变,这就为侦查人员的防控和侦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传统的侦破手段,如蹲点、布控、盘查等侦查方式对犯罪团伙打击仍然有效。在盗窃犯罪发生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有我们能够将其捕获,都能有效打击犯罪案件的结果发生。因此,只要侦查人员对已经掌握的有关盗窃案件的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寻找出能够破案的突破口,进而可以大幅降低侦查成本,并提升侦查效率。
二、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治安管理滞后
犯罪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管理控制的破绽。社会治安管理的滞后直接导致了盗窃机动车犯罪的大幅上扬。它主要表现是受害车主的防盗意识不足,这是最为普遍的原因。他们严重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导致了机动车案件的发生率不断地上升。这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的被窃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车主对于盗窃不是特别留意,许多车辆上并没有安装上有效的防盗设备,有的车辆虽然安装了,但在停车时,往往自由停放,车辆在被盗的时候也不能触发报警器,最后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些宽松的作案环境,都使盗车分子愈发大胆妄为。
(二)赃车销售渠道畅通
目前机动车私自交易量居高不下。黑车交易市场屡禁不止,有的甚至通过网络和手机等方式进行交易。一些买主通常不会仔细过问这些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他们只在意车辆的价格是否合适,买入赃车后,进行一系列的改装活动,以期冒充合法车辆。还有的把赃车冒充走私车进行处罚后,转变成了合法车辆。因而,目前盗窃案件的发生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同犯罪分子得手后可以顺利销赃从而实现犯罪收益分不开的。而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顺利销赃,又同赃车可以自由买卖并顺利上路,实现其使用价值不无关系。
(三)利益驱使
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犯罪是他们在比较犯罪与合法工作的金钱报酬,并考虑了被发现和定罪的概率以及一旦被定罪就要遭受的处罚的严重性之后所采取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对盗窃机动车犯罪打击不力,犯罪分子的犯罪风险大为减小,犯罪成本大大低于犯罪收益。机动车是一种高额商品,摩托车的价值多在两三千元至数万元之间,而汽车的价值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犯罪分子一旦得手,转手倒卖即可获取暴利,大多数犯罪分子将之视为发家致富的捷径。巨大的利润空间可以说极大地刺激了犯罪。这正如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所说,“只要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就足以使资本家活跃,如果利润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他们就敢于冒险,如果利润达到了惊人的百分之一百的话他们就敢于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拿来评价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分子也是非常恰当的。而且,当今中国的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从另一个侧面诱使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他们虽然也承认自己是在犯罪,但又觉得他们是这个社会的无辜受害者,因此,往往在他们的心理会形成自我安慰感。所以,罪犯的经济需求和心理合理化成为了盗窃犯罪多发的心理动因。
三、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
(一)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
有关部门应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斗争,从声势上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进而控制他们的犯罪势头,这会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我们大力控制不法市场,使犯罪分子无法获得犯罪收益,犯罪自然而然会受到控制。打击是专项斗争的首要环节。在盗窃机动车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和治安不断恶化的情形下,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斗争,营造严打防控的气势,可以使犯罪分子得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从而有效降低案件的发生率,改善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也应同时进行,公安机会抽调出大量的人员对机动车进行盘查、检验,对涉及犯罪的各行业进行登记,从而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有序管理,在整治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清查犯罪团伙的车辆改装和销脏窝点。通过一系列的整治活动,可以使赃车无处遁迹,从而失去其价值,使赃车没有办法销售出去。在专项斗争的过程中,在上级部门的调配下,刑侦、交巡等实行配合,从而使各警种能够相互配合,发挥整合功效,对刑侦工作提供最有力的支撑。
★ 护路联防工作职责
★ 保卫科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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