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两明案件对照检查材料(推荐4篇)由网友“Bluewhale”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工行两明案件对照检查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篇1:奚晓明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前几日,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连同高级黑同学信件在司法实务界议论纷纷。事件的具体案情没有公布,副部级领导的级别也成为不了新闻的热点,为数不少的高级领导都进去了,人们见怪不怪,有点麻木、茫然。自己早就想六根清静、没头没脑地过好每一天。但看了微信圈内同学们的议论后又似乎觉得很有必要写点什么,同学们由此想到的问题很宏大很深刻,想到了德与才问题、腐败的根本性问题及预防、以及做人的底线与原则等。这些问题的提出远远超过了这一个体事件本身所能涵盖的范围,显得十分重要而且极有意义,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
因之脆弱而又有点敏感的神经被触动,思之再三,想想这一高级司法官员犯错对我们基层司法实务人员具有怎样的警示性作用?这样的问题或许具有一定的实践普适性,显得紧要、长远。这个事件提醒我们要在工作中做到三不,即不忘初衷、不离本职、不碰红线。
一、不忘初衷
先说不忘初衷。我们法八三的同学都是在国家拨乱反正重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建设的时候读大学的,信奉法律应该是我们的初衷,用所学为国家法治建设做点实事是我们的追求。高法副院长事件对国家法治事业造成的硬伤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或言之判决的权威性;二是有损于国家公民尊崇法制的信念。
前者是因为其是办案过程中出的事,后者是人们更注意其二级大法官的身份。这件事网络上一登,人们或许会问:法律难道在大法官手里也是一根橡皮筋,可长可短、可左可右?世上的法条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解释或掌握法条的人?灾难性司法违纪案件既然来了,回避或漠然视之的态度不可取,本人不赞同什么沉默、陪扶的观点,法律人可贵的品性才于积极救世,只不过是要客观公正和因时因地制宜并注重解决问题的契入点。此刻法律人的急务是要一以贯之地继续高唱法治的赞歌,展示法治的进步,法律实务界办出高质量案件,让每一个判决都能体现出法的公平、正义,理论宣传界说清有关问题,而不能一叶障目,被浮云遮住了望眼,造成短视进而丧失信心。要认清当今社会治理的大势,法律人切莫妄自菲薄,自失阵地,法治的脚步是任何力量也无法阻挡的,这里顺便说一件自己亲身经历的事。
大概在左右,具体时间已记不清,似乎是一次党大会前后,那时自己搞办公室和研究室工作,也是有感而发,偶然间写出了篇稿子,内容是谈法治、德治方面的。写完后往抽屉里一塞,没有在意和理会,因为论文不像论文、随笔又不像,当时是作为笔记留存的。那知道过了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党代会精神要搞一个理论研讨会,需要相关文章,县人大就向一府二院和县委系统党校、研究室等征集稿件,院里就问我有没有文章,我说没有专门稿件,但有一篇议题宽泛的文章,不知有没有用,合不合要求不知道,要么拿去充个数,算交个差,到时候其他部门都有,就是我们检察院没有不好看。院里说赶写也来不及了,打印出来交到人大去,先完成任务。那篇稿子共三部分,一是法治的疑惑,二是德治的困顿,三是法的精义是当今社会的灵魂。后来省人大在县人大召开了理论研讨会,那篇大而不当的稿子虽然获了奖,但省人大领导在讲评中提到:有的文章论点提法还要仔细推敲,免得产生误解,我心里清楚指的就是第三部分的提法。会议开完后,我觉得这篇稿子上面领导都这样定了调子,用是不会用的,但还不算很丢人,好歹完成了任务,改也改不成,改了文章基调就是另外一个样子。就放下这事,材料又往桌子里一塞完事。
谁知过了一段时间,院里又通知我到办公室领几本杂志,说上面有一篇我写的文章,县人大派人转来的。拿过来一瞧,杂志名称叫一一《时代主人》,那篇文章不知怎么还是用了,三部分的主干都没有动,标题也没有动,大标题为法治的话题,副标题为法与德问题杂论。记得那时候有点激动,三十几岁还属年轻人范围,也属正常,更主要的是自己高唱法治赞歌的热情终于获得他人理解,再加上这样的提法在当时也确实有点吓人,一时难以取得他人快速认同也不奇怪。
时至今日,一晃十几年过去了,自己也已过了天命之年,法治浪漫主义的情怀也在逐渐消退,但无伦怎样都没有放弃追寻法治的梦想。随着自己工作经历的增长,更加体会到法治进步异常艰难,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每当耳闻目睹一些违背法的精神的案件和事件发生时,就会自然想起那篇稿子,不是想那文章内容,而是采用的过程,它表示的是时代的呼声和选择,揭示的是时代潮流,不是我的文章有多好。只是每每这个时候,我绝不会翻阅自己的那篇文章,因为一来会反而觉得自己过于理想,甚至有几份天真、幼稚,还以为是替国家领导人做了一件大事;更担心的是自己无法面对写文章时一腔热血凝就的激情。
同学们在微信圈内说到腐败的根源和预防,认为是德的问题,有的认为又与德无关,讲的都有一定道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主要还是要靠法治,德靠君子自觉,有风险性。中央现在的提法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权力法治化的通俗表达,寄以厚望的仍是法治,只是许多深层次问题还有待明确,比如:把多大的权力关进多大的笼子?把什么样的权力关进什么样的笼子?有没有可以中外共用的笼子?适合中国国情的笼子是啥模样?谁来保证、监督权力能关进笼子?诸如此类问题需要长时期才能明晰,有的要几代人的时间。
二、不离本职
其次是要不离本职。前几天上班路上,法院的一位法官拿出手机调出一则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关于暂停办理人员辞职、调动的通知。那位老弟神色沮丧,面有倦容,说法院法官不好做,深圳都这样了,没劲。司法实务工作不好做其实由来已久,什么时候好做过,但越来越不好做还真的是近几年的事。公、检、法、司中,比较好做的是律师,理由挺简单:不好做我可以不做不接案子,所以说钱被律师赚去了,好日子也让律师过了,法律实务界生态也在失衡。本人不仇富,别人发财我高兴,愁的是公检法中不少年轻人想转行做律师,结果人员断档现象严重起来,搞得公检法机关里年龄快退休人员也不能退,不想做还不行。
是什么原因使得年轻人不愿干,年老者又退不了呢?因素较复杂。从目前情况看,工作压力大,责任重,职业荣誉感缺失,经济待遇与付出劳动比例失调,不受社会理解和尊重等是主因。当前执法环境险峻,在一个实行了几千年王侯政治,单封建社会就二千余年的国度里实现现代法冶,非全面更新传统文化和国民性不可。
盘点法治建设的负面清单,不难发现既有传统性因素,也有非常现代性因素,加起来有:金钱、权势、网络、电视台、报纸、黑社会、上访的工人、农民等,这些都在挟持着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实现。有时它们成为了强势力量,时常抽法律的耳光,执法人成了弱势群体,法律成了温驯的绵羊,谁都可以摸两下。要执好现在的法,特别是复杂而敏感案件,人是很难合符要求的,神仙才行,还不是一般神仙,要具备《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四人加起来的综合素质才行。要有唐僧的坚定信念、综合协调力;要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七十二变;要有猪八戒的善解人意、甜言蜜语;还要有沙僧的任劳任怨、兢兢业业。高法院副院长是三十三年的资深法官,既有丰富审判工作经历又有理论造诣,司法工作中的风风雨雨都走过来了,不久就可以功成身退,但遗憾的是出事了,实为可惜。他的事告诉我们:决定司法实务工作最终成就是正数还是负数,不在于你正确地处理过多少案件,而在于你是否犯过一次极为严重的错误,做得千桩好,做不得一桩丑,这是司法工作事关人的切身利益的性质决定的,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惕。
法律的定义是什么?法律是与坏事打交道的制度性安排,在职场中务必谨慎,万万不可偏离职守,把自己陷进去,再难也不能越过底线。如果把人生职场比喻成翻越高山的话,既然选择好了山峰,就只好一如继往,勇往直前。年青人登山时多处于上山之路,摔倒了还可以站起来,再不行换一座山。年老者多处下坡路,已经没有回头机会,这时候万不可一脚踏空,前功尽弃,对不起一路辛劳和汗水,也辜负了一路经历的好风景。
三、不碰红线
最后是不碰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需要,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多了起来,严了起来,强调国家公职人员作风建设要永远在路上,并将党纪提高到严于国法的新高度。不该说的话不能说,不该问的事不能问,不该去的地方不能去,不能用的东西不能用等等,这些红线构成了反腐败形势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的新要求,不可触碰。
另一种红线是触犯国法,即贪财,犯经济错误。有人说我们当今时代是一种物欲横流,沉渣泛起的平庸年代,用竹林七贤之一阮籍的话说,是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的时代,又有人称之为小时代,一切以金钱为坐标。此话大谬,市场经济下人们重视金钱本属正常,但把整个社会说成唯利是图则言过其实,什么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这句话伤害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公职人员的辛勤付出。当然极少数公职人员贪婪也是事实,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司法人员可不可以拥有正当合法利益,当然可以。律师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服务名正言顺地赚钱,公检法人员可以投资股票赚钱,只要你运气好不被套,也可以投资不动产运作而赚钱,也可以参加正常民商活动而致富,但不要与工作上的职务发生一丁点关系,公检法人员不能发不义之财,即与公权力沾亲带故的财要拒之于千里之外。
最高院副院长事件没有说什么具体违纪事实,无从置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不与利益相关则事态要轻许多,反之则重。从事司法工作需要静如止水的心境,这不是什么高大上的陈词滥调,而是做这行就要懂得这行的规矩。再说你再有钱又如何?你能超过比尔、盖茨,看他一头白发;你能超过马云,马云说他最幸福的时候是拥有一百万的时候。金钱是什么?它是杂技演员手中的那根彩线,需要足够的技巧才能舞出炫目的色彩,但它越长,舞动的难度就越大,而且停下来的时候也要当心,不要让它困住了手脚,套住了颈脖。司马光说的好,金钱会使贤者失去志向,庸者增加过错。同时,我们要坚信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经济待遇会逐渐好转,国家最终会建立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以上的三不是本人的粗浅体会,做到了我们也许成就不了多辉煌的功业,这本来就该如此,是职责使然,你可以认为这不重要,但重要的是要是做不到,那必然会走许多弯路,会失去至要甚至可能走向失败。
篇2:奚晓明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
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公正司法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篇3:材料作文如何不偏题--暗合明合两兼顾
离高考两月余,高三学子进入最后冲刺阶段。一线名师认为,只要注意复习方法和技巧,语文学科仍有较大的提升成绩空间。
名师档案
陈成龙 福建宁德市教师进修学院,中学特级教师,全国中语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福建省语文学会副会长,多次参加高考评卷工作,曾获“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等荣誉称号。
关注一个细而不微的变化
全国卷的作文题目是材料作文,要求是:“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这告诉我们,如果仅仅根据材料所提炼的观点作文,即使文章的立意与作文题目所提供的材料做到“意合”,而不提及或适当引用题目所供材料,那么这样的文章也有偏题之嫌。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既根据材料蕴含的观点作文,做到“意合”,又在行文中根据文章的立意恰当地转述材料,做到“明合”。如果“暗合”与“明合”两兼顾,那就无偏题、套题之忧了。
这几年,全国各地的高考作文命题方式大体是话题作文、命题作文、材料作文三种题型。话题作文开放程度高。材料作文往往只要求考生根据材料自选角度立意,至于在考试作文中有无提及、转述考题中所提供的材料,题目中并不做硬性要求。但仔细比较分析20高考作文的全国卷,细心的人就会发现,年高考全国卷的作文题目有了一个细而不微的变化。
2011年全国卷的高考作文是: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9月12日,北京一家体育彩票专卖店的业主为某彩民垫资购买了一张1024元的复式足球彩票,第二天他得知这张彩票中了533万元大奖,在第一时间给购买者打电话,并把中奖彩票交给买主。他成为又一位彩票销售“最诚信的业主”。有人据此在互联网上设计了一项调查:“假如你垫资代买的中了500万元大奖的彩票在你手里,你怎么做?”调查引来16万人次的点击,结果显示,有29.9%的人选择 “通过协商协议两家对半分”;有28.1%选择 “把500万元留给自己”;有22.1%的人选择 “把500万元给对方”;还有19.9%的人没做选择。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请注意,在的高考全国卷中已出过“诚信”话题作文,高考的全国卷中也出现过 “善良与诚信”,那么2011年全国卷的高考作文与20、20的高考作文题有何不同呢?最大的不同在于两点:
一、年全国卷的作文题目是属话题类的题目。而年、2011年全国卷的作文题目是材料作文。
二、更重要的是2011年高考作文题所提出的要求是:“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
这个要求告诉我们,如果仅仅根据材料所提炼的观点作文,即使文章的立意与作文题目所提供的材料做到“意合”,而不提及或适当引用题目所供材料,那么这样的文章也有偏离题目要求之嫌。
要“意合”还要材料契合
按照上道作文题目的要求作文,不仅要做到 “意合”(暗合),还要做到材料契合(明合)。这一点在上海市2011年的高考评卷中也得到证明。
上海市语文特级教师、高考评卷专家李强说,上海2011年作文试题如果仅仅“围绕着关键词:辩证、态度决定一切、信念等展开,再也不论及材料,被认为是审题偏差,一般也在36分上下”,这种观点已基本成为语文高考评卷中的共识,这一点也从书刊上登载的高考作文中得到了证明。
例如,一篇题为《让诚信永驻心中》的考场作文,文章开头提出中心论点:“不诚,无以立根;不信,无以立本。诚信之至,方可固根本,行天下。”然后由古及今。但文章存在一个硬伤:全文从头到尾只字未提题目所提供的“北京一彩票业主为他人垫资代买彩票,中大奖后如数交给彩民”的材料,没有提及互联网调查人们对这一事件反应的材料,尽管这篇文章语言不错,但结果得分却自然受到了影响。
相反,从一些满分作文来看,作者既做到了立意上的“暗合”(“意合”),又做到了材料上的“明合”。例如,河北省一满分卷《呼唤诚信》,全文紧紧围绕“呼唤诚信”这一主题来写。文章开头即写:“北京市彩票店一业主替彩民垫资购买中奖后,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成为又一最诚信业主。然而有人据此在网上调查后却发现,只有五分之一的人选择诚信,这不能不引人深思。”文章末尾又写:“让我们呼唤诚信吧,北京彩票店业主不就给我们上了诚信一课吗?我们的社会,从来不乏诚信的土壤。当诚信的细胞涓涓流淌,我们的社会将变成诚信与幸福的海洋。”
又如满分作文《诚信--- 不倒的丰碑》,在行文上,文章由赞美“最诚信业主”开篇:“‘最诚信业主’为我们诠释了人生的真谛。那一最简单却占据心灵高峰的细小举动,体现着诚信的光芒,照亮了整个社会与人生。彩票专卖店业主垫资购买了足球彩票,得知彩票中了500万,毅然把彩票交给买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能够真正义无反顾地选择诚信呢?”紧扣材料第一段,赞美诚信品德,引出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自然过渡到问题分析。而后,用同仁堂坚持诚信获得成功的事例,进一步论证诚信的积极意义,由此转入关于诚信建设的论述,最后提出自己的希望:“最诚信的业主是道德的丰碑,精神的富豪,他们已长成了诚信的大树,把道德与精神建设推向新的高度。我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做‘最诚信的业主’。”
用材料充当引子或者论据
根据2011年全国各地高考命题和评卷的情况来看,如果写材料作文,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严格按照题目所提的“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的要求,既能根据材料蕴含的观点作文,做到“意合”,又能在行文中根据文章的立意恰当地转述材料,让材料在文章中充当引子或论据,做到“明合”。如果“暗合”与“明合”两兼顾,那就无偏题、套题之忧了。
针对上面的事例,我们还是要提一个老话题:写考场作文一定要注意审题。一讲审题,有的考生以为只审所提供的材料或作文题目,其实这还不够。审题还包含审题目所提的要求。以上面所举的2011年全国高考作文题目为例,如果考生忽视了题目后面所提的要求,自然要吃亏。
俗话说:写考场作文是“戴着镣铐跳舞”。当我们的考生想展示那舒展自如的舞姿时,切不可忘了您的身上还“戴着镣铐”。
[材料作文如何不偏题--暗合明合两兼顾]
篇4:汇明公司诉工行虎门支行解付汇票时未履行审查责任侵权纠纷案
汇明公司诉工行虎门支行解付汇票时未履行审查责任侵权纠纷案
主要法律问题1.汇票转让的法定方式
2.银行解汇时的审查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汇明公司(简称汇明公司)
被告:工商银行虎门支行(虎门支行)
1993年3月15日,汇明公司与东莞市虎港实业发展贸易公司(下简称虎港公司)签订购销汽车套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需方汇明公司带汇票给供方虎港公司看后办货,货到解汇。依合同约定汇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西办事处(下简称桥西办)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桥西办于同年3月20日签发02300926号和02300920号银行汇票,汇款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2O万元,收款人均为汇明公司业务员邢森林,兑付行均为虎门支行,两张汇票由邢森林持往东莞市于同年3月25日依合同约定交给虎港公司经理陈培雄(真名谭庆涛)让其验款。邢森林既未支款也未背书转让该汇票。同年3月29日虎港公司持此汇票到虎门支行支取该款项,虎港公司交给虎门支行的两张银行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处未有盖章却填写了一个地址,“发证机关”处填写的是“邢森林”的名字,应由背书人填写的“被背书人”栏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栏没有汇票收款人签章,却多了一个虎港公司公章,背书日期空白,应由被背书人签章的“被背书人”栏只盖有陈培雄和黄兰芳手章。上诉人未认真审查该两张汇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成立,即让虎港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将票款300万元支取并转入该公司在东莞市虎门城市信用社开立的帐户。银行汇票背面填写的邢森林身份证号为130103521004187,邢森林身份证号实为130103511206153.经鉴定,两张汇票背面“邢森林”三字并非邢森林笔迹。
法院审判要旨
石家庄中级法院认为:桥西办按规定是给汇明公司办理汇票手续,与汇票被错付无关。虎门支行作为兑付行不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或当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足以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在收款人邢森林未作背书转让的情况下,仅凭伪造的邢森林签名将款转给他人,致使原告汇明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虎门支行赔偿汇明公司货款300万元及该款的银行利息;驳回汇明公司要求工行石市桥西办退款的诉讼请求。
虎门支行上诉称:上诉人兑付的.河北02300926、02300920两张汇票上已有与收款人邢森林相同的签名,其身份证号亦与本人相符,已构成背书,兑付行的职责限于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及汇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与进帐单的户名是否相符。银行对汇票背书的真实性无审查义务。上诉人依法转款并无过失;被上诉人将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交给第三者是其过失,其损失应由其自负。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兑付行在接到虎港公司交来的两张汇票和解讫通知办理结算时,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册》的规定,认真审查两张汇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背书形式是否完备、要素是否齐全。而上诉人未认真审查,在汇票收款人未背书转让该两张汇票的情况下,误认为已构成背书,让虎港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将票款支取造成错付,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将两张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交给虎港公司验款的行为与票款被错付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待原判。
评 析
通过解读案情,不难看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虎港公司是不是合法持票人这一问题上。要想确定虎港公司的身份,必须解决案件中所涉银行汇票是否进行了有效转让的问题。本案发生时,《票据法》尚未颁行,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在当时的票据实务和有关法规中早已有所体现,故为了论述便利,笔者在评析中将《票据法》纳入视野。以下是笔者的见解。
一、背书是汇票法定的转让方式
票据贵在流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的各种职能是通过其流通来体现的,而票据流通的前提即是转让票据。根据票据上是否载有“收款人名称”,将票据分为无记名式票据和记名式票据,相应地,票据的转让方式也不同。无记名票据的转让一般采用单纯交付的方式,即持票人将票据交与他人占有即可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无需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这种转让方式很方便,但不安全,故实务中很
[1] [2] [3]
★ 工行警示教育心得
★ 银行员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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