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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山东省高考作文怎么写
山东省高考作文1:冰糖葫芦
小时候,在家玩耍时,听到卖糖葫芦的吆喝声,就缠着妈妈买着吃。有时候还偷偷地跟着卖糖葫芦的走街串巷。不是馋那糖葫芦,而是馋那悦耳的吆喝声。
经常来我家门口叫卖的是个老北京,一家子都是卖糖葫芦的。据他讲,他爷爷在清朝那会儿就卖糖葫芦。
所以,他的糖葫芦绝对正宗,到底是不是无从考证。但他一口悦耳的吆喝声,让我深信不疑。那会儿我还小,还不懂什么叫正宗不正宗,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谁吆喝得好听就买谁的吃。
于是,我跟这个老北京混了个脸熟。那一段日子,只要他经过我家的门口,他的身后就会跟着一个和他一起扯着嗓子吆喝的5岁小破孩儿。
老北京很喜欢我,每天收摊儿前都会给我一串糖葫芦作为报酬。有一次,他摸着我的脑袋说:“多好的孩子啊!以后真成了卖糖葫芦的,就毁喽!”年幼的我不懂这些话的意思。于是认真地望着卖糖葫芦的说:“赶明儿我一准儿干这个。”老北京笑笑不语。
后,我长成20岁的大小伙儿。那个卖糖葫芦的老北京再也见不到了。我每天都在为人生的前途奔波,现在的理想是当个白领,再也不想小时候卖糖葫芦的事了。那悦耳的吆喝声也随着时代变迁被遗忘得干干净净。
终于,在一次春节的庙会上,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我又看到了那个陌生又熟悉的身影。虽然15年过去了,老北京的模样依然没变。我跑上前去和他打招呼,向他比划15年前那个小破孩儿。
他惊异地望着我,然后慈祥地笑了,像发现了一个旧梦。他递给了我一串糖葫芦。“提前付你的工资,像当年一样跟我吆喝。”我仿佛又找到了自己的童年,然后我突然发现自己无论如何张不开口,原地呆了半天。那太丢人了,我已经是个20岁的青年了。
老北京笑了笑说:“怕了,我就知道。还是那句话,‘多好的孩子啊!以后真成了卖糖葫芦的,就毁喽!’”然后,他一个人吆喝开了。
冰——糖——葫芦……
葫芦——冰——糖……
那悦耳的吆喝声悠悠扬扬进入我的脑海,像一缕残梦——胡同深处、四合院、门墩儿——小破孩儿——妈妈……一股热浪敲击我的心房,终于我抛开一切,敞开喉咙——
冰——糖——葫芦……
葫芦——冰——糖……
吆喝,老北京的符号,有着老北京淳厚的味道。时代变迁,但北京那如歌的吆喝声却穿过岁月飘向,到那时候,让世界友人都来听听地道的吆喝,品尝这醉人的京韵吧——
冰——糖——葫芦……
葫芦——冰——糖……
山东省高考作文2:借风唤花醒,聊赠一枝春
结束了漫长冬日,东风却迟迟不来。萧瑟依旧,寒冷彻骨,花儿难以绽放。唤与东风来,相许一枝春,才换回满园姹紫嫣红竞相开放。是以借东风亦有道,唯有运用自己的智慧,让他人心甘情愿地给予帮助,才能成就心中所想。
徐志摩说:“是人没有不想飞,凌空去看一个明白,这才是做人的趣味,做人的权威,做人的交待。”欲飞之人,不愁无翼,因为他们不会在寻求帮助无果之时轻易气馁。
国人知周杰伦者皆知方文山。年轻时的他默默写过几大本歌词,也投给过演唱公司希望借成名歌手之口让自己被业界承认。颠沛流离数载,艰辛苦楚在歌词中写尽,终于让他等来一个周杰伦。他的词成就了一代巨星,也是经周杰伦之口众人才认识了背后的方文山。若他在演唱公司碰壁之后便果断放弃,乐坛也迎不来这样一个辉煌的传奇。
无助似乎就无望,然而不用自己的智慧想出妙计,怎么让人给予帮助,如何有那关不住的“满园春色”?
回看先人们的飞行历程我们就能明白:万户借风筝有过短暂的飞翔;人虽无翼,飞翔梦也曾被称为无稽之谈,但莱特兄弟造出飞机,人终能翱翔蓝天。“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至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他们都与我们无异,正是因为他们“善假于物”也,才能得偿所愿。
虽说利益驱动他人给予帮助,但我们正是要让他人看到我们身上蕴含的希望,人们的智慧得到可凭借的“物”。这才有马云吸引他人投资铸就阿里巴巴的神话,才有中巴的友谊和无数欧美国家投入亚洲投资银行;才有中国开展多边外交走在逐渐腾飞的路上。正如所说:“我们的蓝图是宏伟的,但我们的奋斗必将是艰巨的。”因为我们在借助他人的力量时仍需努力,才能将这些力量为己所用,成就一个国家伟大复兴的未来。
大树因为用甜美的果实才让自己的种子传播到世界各地,无他,因果实甜美,诱惑人心。而我们的花朵待醒,借与那东风吹满园,赠与它阵阵花香沁人心脾,静待春的绽放。
山东省高考作文3:未来路上靠自己
参天大树虽没有翅膀,没有腿,但靠着自己的智慧与努力,结出果实,让飞禽鸟兽将自己带到了世界各地,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人生亦是如此,要想成就辉煌的事业,拥抱幸福的明天,就必须先放飞美丽的梦想,再靠自己进行艰苦努力的奋斗。
幸福的未来之路上,始终伴随着梦想华丽的舞步。
梦想是催生动力的摇篮,没有梦想就没有巨大的推动力。空寂大漠,驼铃阵阵,因为跋涉的心渴望远方的绿洲;辽阔长天,雄鹰点点,因为飞翔的心渴望高端的的云层;苍茫大海,帆影憧憧,因为远航的心渴望彼岸的港口;三更灯火,书声琅琅,因为求知的心渴望未来的光环。正如大树,听了鸟兽们旅行的见闻,一颗环游世界的梦想的种子便根植于心。正是怀揣着那对梦想的渴望,才让人有了实现它的信心和决心。因为梦想会发光所以无论身处多么漆黑的角落,总有一束光,引领着我们前往,风雨兼程,在所不惜。
幸福的未来之路上,必然浸透着个人奋斗的汗水。
奋斗是获取成功,实现梦想的必要途径。没有人能一劳永逸,也不能依靠别人实现梦想,唯有用自己的汗水,通过自己努力获取的未来才能熠熠生辉。中国有句古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意味一个人要想走得远,走得好,需得立足当下一步步去走,才能身行千里大有作为。君不见,书家圣人王羲之的书法之所以游若蛟龙,翩若惊鸿,是因为他临池学书,废寝忘食,常年洗笔将一池清泉染成浓黑;乒乓皇后邓亚萍的球技之所以炉火纯青,所向披靡,因为她夏练三伏,冬练三九,多块球板被握出沟槽而浑然不觉;无臂琴师刘伟的脚下功夫神奇,风景无限,是因为他夜以继日练琴不止,脚趾被磨出鲜红的血泡也从未想过放弃。他们为着未来而不懈奋斗者,使他们今日被鲜花和掌声装点得璀璨无比,晶莹的汗水折射出他们勇于追梦的心,他们值得拥有这一切。
可有的人,没有梦想,更不曾想过要为自己的未来努力奋斗。他们也像大树一样,没有翅膀,没有腿,却将自己的未来寄希望于别人,好恶逸劳,醉生梦死。试想飞禽走兽若答应大树的请求,他们终有一天也会因大树的庞大而感到飞行的疲惫体力不支,大树也不能前往那么多的地方欣赏风景。依附他人而铸就的未来,哪有自己双手拼搏而出的那样动人闪光?自己奋斗,不苛求别人,那样获取的未来才是春光满满,幸福无比。
愿你我都拥有大树的智慧与勇气,靠着自己的奋斗,拥抱幸福的未来,走出自己的康庄大道。
篇2: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行囊已准备好,开始一段新的旅程。路途漫漫,翻检行囊会发现,有的东西很快用到了,有的暂时用不上,有的想用而未曾准备,有的会一直伴随我们走向远方......
要求: 选准角度,自定立意; 自拟题目; 除诗歌外,文体不限; 文体特征鲜明。
篇3: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解析:山东卷高考作文是以材料作文的面目呈现的,自是命题作文“世界需要你”之后,12、13、14、考的都是材料作文。可见,近五年来山东卷作文在出题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该种命题形式,对考生来讲,没有丝毫的陌生感,比较好驾驭。
“我的行囊,在人生的路上,行囊里有很多东西,有些东西已经准备却没有用到,有些没准备却用到,有的马上就要用,有的一直陪你走到最后。”材料明白晓畅,考生读得顺,理解得通,在审题上没设置任何障碍。文体方面,学生写散文和议论文均可,有自己独特人生体验的考生不难写出出彩的文章。
立意方面,从材料中的关键词着手,在人生的路上,“行囊里的东西已经准备却没有用到”“有些没准备却用到” “行囊里的东西马上就要用”“行囊里的东西有的一直陪你走到最后”,这几个方面均可单独立意,写出自己的感悟和思考。当然,还可以继续延伸“有些东西已经准备当下没有用,但未来可用”……也可结合一到两点进行综合立意。
一【起来回顾1951―的山东高考作文题:】
篇4: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窗子就是一个画框,从窗子望出去,就可以看见一幅图画。有人看到的是雅,有人看到的是俗,有人看到的是闹,有人看到的是静……
要求:①选准角度,自定立意;②自拟题目;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篇5: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近年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开设专栏,为当代着名作家的作品挑错,发现其中确有一些语言文字和文史知识差错。对此,这些作家纷纷表示理解,并积极回应。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诚恳地感谢读者对她的作品“咬文嚼字”;莫言被“咬”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谢意,他表示,请别人挑错,可能是消除谬误的好办法。
要求:1.选准角度,自定立意;2.自拟题目;3.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4.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篇6: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乡间有谚语:“丝瓜藤,肉豆须,分不清。”意思是丝瓜的藤蔓与肉豆的茎须一旦纠缠在一起,是很难分辨的。有个小孩想分辨两者的不同,结果把自家院里丝瓜和肉豆的那些纠缠错综的茎叶都扯断了。父亲看了好笑,就说:“种它们是用来吃的,不是用来分辨的呀!你只要照顾它们长大,摘下瓜和豆来吃就好了。”
要求:①选准角度,自定立意;②自拟题目;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篇7: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人生的一切变化,一切魅力,一切美都是由光明和阴影构成。
――列夫・托尔斯泰
请根据阅读后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要求:①自定立意;②自拟题目;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篇8: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皇帝造屋,百工齐集。木匠、石匠暗暗竞赛。一天,木工师傅求胜心切,责备小徒弟,小徒弟为了泄愤,把师傅的木尺偷偷缩短了一分。结果,根据木尺做成的木柱都短了一分。而那些稀有木材是远方进贡来的,无法在当地补充,皇帝必然为此震怒。木工师傅知道自己死亡临头而大哭。这时,石匠想出了一个方法,他把承托长柱的石礅的平坦礅面改为微微隆起,补足了木柱短缺的部分。这样,不但宫室如期落成,木工全家得救,也改善了石礅设计,为中国建筑多增一分姿采。
这则故事寓有中国人处事的哲理:别人的短处可以彰显我们的长处,我们的长处也可以“承托”别人的短处,这样彼此都有好处。推而广之,这是一种竞争中“双赢”的智慧,而这在现代社会中尤为重要。
以“双赢的智慧”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篇9: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请以“这世界需要你”为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要求:①自定立意;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文体特征鲜明。
篇10: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走你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丁)
常问路的人不会迷失方向。(波兰谚语)
应当耐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认真考虑指责你的人是否有理。(达・芬奇)
相信一切人和怀疑一切人,其错误是一样的。(塞纳克)
面对各种说法,有人想:我该相信谁的话呢?也有人想:还是相信自己最重要。请以“相信自己与听取别人的意见”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内。
篇11: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这首诗,根据要求作文。
星星
雷抒雁
仰望星空的人,
总以为星星就是宝石,
晶莹,透亮,没有纤瑕。
飞上星星的人知道,
那儿有灰尘、石渣,
和地球上一样复杂。
这首诗可以产生不同的联想感悟。请根据你的联想或感悟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联想或感悟要与整首诗的寓意有关。②立意自定,题目自拟。③不少于800字。④除诗歌外文体不限。
篇12: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宋国有个富人,一天大雨把他家的墙淋坏了。他儿子说:“不修好,一定会有人来偷窃。”邻居家的一位老人也这样说。晚上富人家里果然丢失了很多东西。富人觉得他儿子很聪明,而怀疑是邻居家老人偷的。
以上是《韩非子》中的一个寓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听到类似的故事,但是,也常见到许多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情况。我们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时候,感情上的亲疏远近和对事物认知的正误深浅有没有关系呢?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请就“感情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寓言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篇13: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在一次鼓励创新的报告会上,有位学者出了一道题:四个图形符号中,哪一个与其他三个类型不同?有人说圆形,因为圆形是惟一没有角的图形;也有人说三 角形,它是惟一由直线构成的;又有人说半圆形也正确,它是惟一由直线和曲线组成的;最后有人说,第四个图形也可以,因为它是惟一非对称性的图形。看来,由于标准和角度的不同,这四个图形都可以作为正确答案。的确,世界是千变万化的,疑问是层出不穷的,答案是丰富多彩的。在生活中,看问题的角度,对问题的理解,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问题的答案不止一个的事例很多。
你有这样的经历、体验、见闻和认识吗?请以“答案是丰富多彩的”为话题写一篇文章,只要与学者这道题引发的思想感受有关都符合要求。文体不限,题目自拟。
篇14:山东省高考作文:备好的行囊
备好的行囊
中午饭后凡童鞋电话告诉我天阴的很厚,大雨将至的样子,我往窗外一瞥才意识到果然是阴天了。第一节课时,果然哗啦啦的大雨下了起来,刷刷刷,下的很猛烈,我已多时没见这样的大雨了,心里甚是兴奋。
呆呆的看着这雨。唉,这样的天气若是在家多好,沏一杯清茶,或是看场电影,或是读本好书。只是就连这样的生活如今都是一种奢望,奢望……
从三楼的窗户向下看这样的雨,就像影视剧刻意营造出的镜头,下面会出现什么画面?伞下吻别的情侣,武侠里激烈的打斗,背上行囊将要远行的你?
“孩儿,你的干粮我都已经给你包在你的包袱里,路途遥远,别难为着自己。”
“相公,奴家昨日连夜纳好了鞋底,做好了一双新鞋,穿上它再走路吧!”
雨还是在下,依旧没有要停的意思,似乎在刻意阻止他远行的路。
他背着手在屋里踱来踱去,看着这沉重的行囊,满满的爱和期待!
终于他的背影还是消失在漫天的大雨里,夜半,一叶小舟上,大雨此时已转成了淅淅沥沥的小雨,“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此时的夜,只能这样一个人了,一个人的孤寂。他解开备好的行囊,啃了两口干粮,拿出那双妻子新做的鞋子,针脚细密,妻子那双明亮的眸仿佛在他眼前闪烁。滴答滴答的,不知是雨还是泪,落个不停。
前面是一条细长的小路,长满了枯藤,一直绵延到长安城,曾经他把那里当成今生的归宿,还有个明媚的姑娘,是他的粉红知己。
如今望着这雨,两鬓斑白的他只能吟诵:“少年听雨歌楼上,红烛昏罗帐。壮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而今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
备好的行囊,还没有完全打开,还没有消耗干净,自己却到了生命的尽头。
离别的终究要离别,得到的终究会得到,失去的终究会失去。
家乡的雨,还在下,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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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山东省高考作文写作指导
“拍死一只蜘蛛不过是一件小事罢了,别怕,你一定可以做到的!”我紧紧地握着拳头,毫无底气地给自己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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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蜘蛛不停地挪动着那几只可怕的腿,慢慢地向我逼近。我似乎能想象到它的眼睛里闪烁着怎样凌利的光芒,它晃动的触脚上一根根绒毛怎样摩擦,怎样从它的嘴里吐出一根长长的蛛丝然后将我包裹,一点一点地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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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考作文2:何处再寻“三友图”
丝瓜和肉豆长到了一起,孩子却要执着于将其分开,这是看到了形式,而大人却说菜是为了吃,这是看到了内涵。再三思索后,其实形式并不重要,内涵才是根本。
上世纪代,印度诗人泰戈尔访华,徐志摩与林徽因陪同,当时的报纸报道:林徽因人面桃花,泰戈尔仙风道骨,长袍长须,加上郊寒岛瘦的徐志摩,犹如苍松瘦竹春梅三友图,成绝世佳品。但是,细细品味之后,会发现,我们的社会中越来越缺少这种“三友”。
“三友”是什么?“三友”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信义;是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的超凡脱俗;是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儒雅修养。人失去“三友”,即便拾人牙慧,附庸风雅,也便不免落入俗套,成为俗人,因为这是流于形式的矫揉造作。
现今社会中,美人层出不穷,而样貌却越来越同一化,回眸一笑,未曾千娇百媚;影视作品泛滥成灾,而主题却越来越趋向亚文化,回忆青春,未曾涤荡人心。《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匆匆那年》《小时代》,泛滥的青春文艺片充斥我们的荧屏,仿佛青春只能是失去梦想。这种文艺片给青少年带去了什么?无非是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及躁动不安。
我们总是在反思这个社会究竟失去了什么,为什么青春总是缺乏奋斗色彩?其实,正是人缺少了涤荡与砥砺心灵的精神食粮,一味地追寻形式与数量,造成了社会诸多方面的同一化,亚文化泛滥。
泰戈尔,徐志摩,林徽因,三人所专不同,性格南辕北辙,但其感人之处却是一致的:精神气象让人爽朗。“传道,授业,解惑”,我们越来越执着于“业”,而忽视了“道”,而结果是,一个人即使是头戴金丝八宝攢珠髻,项戴璎珞圈,裙系豆绿宫绦,也掩盖不了身上的“铜臭味”。
正如国学大师饶宗颐所说:“人的生命如同蜡烛,烧得红红旺旺的,却很快熄灭,倒不如用青青的火苗,更长久地燃烧,来得经济。”我们的生活一旦被形式主义所左右,那么整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即将失控。
丝瓜与肉豆,何必执着于将其分开,只要内涵没有走偏,又何必纠结于无关紧要的形式呢?
山东省高考作文3:腹有雅量气自华
我喜欢门外的那条河。
它平和静谧地流过时光,将所有的杂质一一沉淀,白云苍狗之间,仍清澈见底。偶有桀骜不驯的一次,人们为它加固堤坝后,它就继续温顺地滋润农田。
河流有如此雅量,那些被《咬文嚼字》指出错误的作家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雅量,是一种直视错误的大气魄,是一种虚心聆听的大胸襟。有雅量的人,可通往精神的罗马,可到达花开的彼岸,亦可安然走过黑夜里的山路。
直视错误,腹有雅量,气自芳华!
金銮大殿上,群臣惶恐,惧怕天威。她读完骆宾王将她骂得狗血喷头的《讨武檄文》后,莞尔一笑,大赞此人才华。臣子们面面相觑,她却责备宰相不能早日发现这一人才。
这是何等的雅量啊!面对批评和指责,作为天子的她不仅不愠,反而欣然接受。她敢于直视自己的错误,如玫瑰般铿锵的她从不为自己歌功颂德,而为自己留下了一块无字碑。她深知,无字,方能不朽;无言,方能万言!
雅量,让一代女皇,托起日月当空!
滚滚长江东逝水,是非成败转头空。而雅量,却如同那幽谷芝兰,香飘千年,至今仍在。
坚净斋里,他挥毫泼墨,一横长城长,一竖字铿锵。
“诗思清深诗语隽文衡史鉴尽菁华。”启功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大师。他有着博大精深、无所不容的学问,也有着隽秀洒脱、卓尔不群的书法。可即使如此,他仍常常虚心请教于人,每当别人指出他的不足时,他便欣然如一个得到礼物的孩童。
这便是雅量。对待不足敢于直视,胸怀如天地广。
雅量,让一代大家山高水长!
雅量让铁凝与莫言真挚感谢为他们挑错的人,让他们的作品更上一层楼。于人如此,于国家,未尝不是如此。
遥想百余年前,鸦片战争的炮火攻破了我“天朝上国”的美梦,我泱泱大国就这样跪倒在了《南京条约》之下。但是面对闭关锁国的错误,我们敢于直视,敢于面对。
于是,有这样一群人站了出来,他们以年华为桨,涉万里河疆。自此,辛亥革命的旗帜飘扬在祖国的大江南北,井冈山的杜鹃开出血与火的颜色,南海边的渔村也地覆天翻,北京奥运火炬点亮中华……
雅量,让一个民族屹立东方!
而我当代青年,更要直视错误,虚心改正,不计过往,意气风发,铿锵前行,因为——
腹有雅量气自华!
篇17:山东省高考作文写作方法
1. 以物喻人,含义深长:在一望无际的旷野上,一棵古老的树,虽然生命已到了最后一刻,但它仍然倔强的生长着。在它的身旁,一棵小树正在抽出嫩嫩的芽。老树的根枯了,它把生命的汁液输给了小树;老树的叶黄了,它把绿色的生命注入了小树。老树历经沧桑,走完了它艰难的历程。如今,小树刚刚抽枝吐叶,老树却离开了它……这正像外公离开了我,他来不及接受我对他的报答之情,就匆匆离开了我。-
2. 解题铺陈,明示中心:责任,就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军人,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有培养接班人的责任。工人:农民:职员:商人……人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里,各行各业都有许多尽职尽责的人,他们组成了一道道最美的风景--请允许我,从这道道美丽的风景画卷中撷取一幅动人的画面吧。
3. 设置矛盾,引人入胜:“我就不信,你在这个班生活了两年多,对这个集体就会没有一点感情?……”这是今天早晨班主任陈老师对我说的话。我望着陈老师愤怒的目光,委屈的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心理说:“陈老师,你误会了……我怎么能不爱我们的班级体呢?”
山东省高考作文1:教育差距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是每个家长对孩子的最大期盼,而每个家庭对待孩子的教育也各不一样。有的是顺其自然,让孩子自由发挥;有的是望子成才心切,对孩子学业严厉苛刻。
小明和小王是同桌,他们的家长对待他们的学业有不同的做法。小明成绩优异,父母都希望他能有一个好前途所以从小对他学业很严厉,不能有半点差错;小王成绩不是很好,虽然父母很失望,但是父母对他的学业还是一直鼓励。一次测试,小明考了满分,父母很高兴,亲了小明一口,让他下次还是拿满分;小王没考及格,父母很生气,打了小王一巴掌,让他下次点。等到下次考试,小明没考到满分,父母打了他一巴掌,而这次小王分数提高了一些,父母亲了他一口!
两对父母对待孩子成绩的不同做法,可以看出当代教育的不同体现。俗话说“黄金条条出好人”,这种思想也不是全对,家长过分的对孩子学业严厉,终究会适得其反,只会让孩子厌烦学习,如果家长对孩子学业多一点关心,鼓励,问候,对孩子繁重的学业之后也是一个很好的安慰,毕竟每个家长都是从孩子阶段走来的,都有过同样的感受!这幅漫画首先指向的是家庭教育,寓意的是爱与惩罚及其功能。在我看来,两个巴掌都是不对的,而两个吻都很对。仔细分析一下,100分得到的吻是高分挣来的,是爱,但爱的内容比较单一,所以98分就要挨巴掌;55分的巴掌是错误的,家长粗暴了,但61分的吻特别温馨,爱的内容比较丰富,有亲情,还有鼓励、宽容和等待。从效果看,98分挨巴掌的孩子可能从此战战兢兢,学习心态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会进入比较机械僵硬的学习状态,甚至可能创造精神也被压抑,下一次考试变成90分甚至更低都有可能。但61分得到的吻则可能成为一种动力,从而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孩子的心理会处于比较宽松自由的健康状态,未来可能有很好的发展,下一次考试分数会更高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这幅漫画虽然看起来主要是在跟家长们对话,其实也是在讨论中国的教育。中国教育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唯分数论,分数决定一切,漫画里的吻和巴掌也是分数决定论的后果。分数决定论在教育发展和人才选拔方面的消极后果已经日益显现,值得全社会反思。
山东省高考作文2:倾听与倾诉
所谓倾听和倾诉,虽然只有字面的一字之差,但是它们之间的差距却完全不同。你曾想过它们之间的差距么?
倾听,便是字面上的意思,即:认真听着别人所说的,思考他们所说的。而且倾听属于有效沟通的必要部分,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那么,倾诉呢?倾诉即是你对着一个人,无论他是谁,只要那时他或她在你身边就是了。当他来到你的身边,你便是无助的小孩,没有丝毫掩饰的表达自己的情感给他或她。
那么,你真的倾听过他或她对你的倾诉么?如果没有,那么请你给他或她道歉吧。为什么呢?因为你并没有过一次倾听别人对你的诉说!你把别人对你的感情抛在了一旁,全然不顾别人的感受!因为别人因为你是一个可以倾听他或她倾诉的人,所以才来找你,可是你还使他或她感到失望,无助。
你觉得这么做对吗?当别人找你诉说的时候你却这么对他或她?
诉说者在对别人诉说自己遭遇的同时,把自己的痛苦分给了对方感受,但是倾听者却是倾听对方诉说的人,体会对方的感受,因此感同身受。所以比起诉说者,我更愿意做一个倾听者。
倾听别人的诉说,体会别人的遭遇,感受别人的痛苦。虽然说是感受到了对方的痛苦,但是相反,你也在体会痛苦的同时减轻了对方的痛苦,这不是一件很好的事吗?
正是因为有了倾听者的存在,才让倾诉者有了倾诉的对象,使得自己的痛苦得以减轻,同时也让倾听者体会到了同样的感受。
可是在现在,大部分压力大的倾诉者并没有一个合适的倾诉对象,为什么呢?因为学生之间有着共同的压力,而身为师长的老师们却也有着来自学生的压力。所以正因为这样,才使得现在的学生们一个一个都把来自各处的压力和自己痛苦的遭遇深埋在自己的心中,生怕被某些人看见。同样的,学生也并不是没有像父母这样的监护人可以诉说。但是,对父母倾诉的人却是少之又少。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啊,现在的学生们普遍都处于青少年的叛逆成长期中,而在这时,父母也有来自家庭,工作上的压力,从而使得倾诉者无法拥有一个合适的环境和时间来对于父母的倾诉。
正是因为有倾听与倾诉的关系,才使得倾诉者与倾听者显得密不可分。而有是因为有了倾诉者的存在,才会使得倾听者的存在显得有意义,不是吗?
倾听者与倾诉者,本就是应该在一起的,而正是因为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才使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显得不是那么恰当。
那么,你是愿意做一个将痛苦分享给别人帮你承担的倾诉者;还是愿意做一个分担别人痛苦的倾听者?
这两者之间,不过是一个字的差别;不过是两种态度的差别;更是两种人格的差别!
篇18:山东省高考作文审题及立意浅谈 作文指导(高三)
山东省高考作文审题及立意浅谈 作文指导(高三)
材料:近年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杂志开设专栏,为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挑错,发现其中确有一些语言文字和文史知识差错。对此,这些作家纷纷表示理解,并积极回应。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诚恳地感谢读者对她的作品“咬文嚼字”;莫言在被“咬”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谢意,他表示,请别人挑错,可能有是削除谬误的好办法。
要求:选准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审题:1.找关键词法。可从材料里找到有关核心事件及情感态度的关键词--“确有”“差错”,“积极回应”,“诚恳地感谢”,“表达”“谢意”。那么整个事件及当事人的态度也就一目了然了:我确实有错,被别人指了出来,对此表示感谢。
2.由果求因法。铁凝、莫言都表示感谢,为何?因为他们作品中有错误,被别人指了出来;由此他们和读者都有所收获。
3.多角度分析法。就本则材料而言,可从三个角度分析:杂志角度--有错就挑,不管你名气有多大;名人角度--放下了名人的架子,虚心接受别人指出的错误;从两者的角度--你有错,我指出,你进步,我发展。
立意:从杂志角度1.敢于向名人说“不”;2不迷信权威;3.该较真时就较真;4认真严谨是一种科学态度
从名人角度:1.放下架子更显高大;2.虚心听取别人意见、知错就改是一种美德;3赞歌只会让你停止不前;4逆耳之言会让你更清醒,促使你更进步。
从两者角度:1.双赢;2进步发展之道。
注意事项:了解并分析这则材料的.含意对于高中生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但越是好分析好立意的写出的文章就越容易流于一般。就本次高考作文而言,要写出有新意的,高于其他同学的作文,就要揣摩一下高考出题人的意图了。其实材料和出题人意图之间就隔一层纸,捅破了这层纸,就会在立意上略胜一筹,这也为写下高质量的作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这层纸就是材料对现实的映射,即材料的比喻意。
现实中相似的现象比比皆是:明知自己错了,也不改,如果别人再在背后或当面提出便恼羞成怒;一些明星如是,一些高官一些部门如是,即便有的普通人亦如是。而可喜的是,有些人面对这些“错”,勇敢地站了出来,就像龙应台毫不客气地说“我很生气”一样,勇敢地指出了当局的错误;而更可喜的是,被指出的一方已开始不再遮掩了,已然公开承认,已然着力改正了。一些安全生产问题,一些食品质量问题,一些百姓就医问题,等等,有关部门都在一步步改善。我们欣喜地看到大至国家,小到地方或个人都在一步步改变着,发展着,进步着。
如果从这个角度深入探究,文章就会显得有厚度、有深度,再加上一些文采,写出一篇上乘之作便不再是一件难事。(梁山现代高中张继全/6/7)
张继全
篇19:山东省高考作文题目及:你的行囊
【作文题目】
23.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行囊已经备好,开始一段新的旅程。路途漫漫,翻检行囊会发现,有的东西很快用到了,有的暂时用不上,有的想用而未曾准备,有的会一直伴随我们走向远方……
要求:①选准角度,自定立意;②自拟题目;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范文】
你的行囊
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亲爱的同仁们、同学们、校友们:
大家好!今天是我们中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更是举行我们山东师大附中届学生毕业典礼的日子,让我们一起来见证、庆贺这个隆重而幸福的历史时刻。
就在前天(6月7日),我们每一位参加高考的同学同时以“行囊”为题材撰写了一篇作文。我忽然萌发了也去写篇作文送给我们1439位即将毕业学子们的强烈念头。于是,就有了我今天的演讲——《你的行囊》。
行囊是什么?许顺居在他的散文中写到,行囊,“也许是一个美丽的词儿,像一路鲜花,绽放在我们的路旁,轻曳着诱人的芬芳;也许是一个温暖的`词儿,如一袭母爱,捧着我们皲裂的双手,暖意浸透我们的心灵;也许是一个甘甜的词儿,似一场春雨,洒着缕缕清爽,滋润我们焦渴的日子;也许是一个苦涩的词儿,仿佛一杯苦酒,挥发着丝丝苦味,麻醉我们的神经。”
从呱呱落地,你的小小行囊父母就已经为你备起,里面有你饿了就会用小嘴四处寻找乳汁、饱了就会对妈妈甜甜微笑的初始生存能力;上学了,你的小小行囊逐渐鼓起,你学会了阅读、学习、交友、分享、乐观、原谅、合作、质疑、给予、自尊、自爱;进入附中了,整整1002天的温暖陪伴,是88位老师最长情的告白,你的行囊越发充盈,你学会了自信、自主、自省、承诺、责任、义务、团队、创新、同理心、信仰,你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发展、学会改变,成长为了一个具有山师附中特质烙印的学子;9月份,一段令人憧憬的美好大学旅程即将开始,已经成年的你,背囊里又该添加哪些“物件”,伴随你一直走向远方呢?作为你的校长,我又该给你什么样的建议呢?
我想了很多,筛选了下,你的背囊中所添加的至少要包含感恩与担当、悦纳与批判、情感与理智这三组“物件”吧。
第一组要添加的“物件”是感恩与担当。
很多人会把感恩当成一种付出,其实感恩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当我们忽然想起某个人曾经对你的好,内心便会涌现出一股感动,这便是一种幸福。感恩能使你更有担当,更加强大,这将是你创造人生价值的核心动力。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感恩同学,感恩母校,感恩爱你、对你好的所有人,你终会发现,感恩是担当责任的基石。
第二组要添加的“物件”是悦纳与批判。
生活中不管遇到什么,总能愉快地接纳,这是一种人生的修养。悦纳快乐,也要悦纳痛苦;悦纳成功,也要悦纳失败;悦纳赞美,更要悦纳批评。
悦纳的同时,还要学会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以理性和开放性为核心的理智美德和思维能力的结合,是一种谨慎公正的分析、构造和发展的过程。美国杜克大学对中国学生SAT进行了调查研究,他们指出:“中国学生的SAT的平均分数仅为1213分,与美国学生的平均分数1509分差距高达300分。这300分的差距主要来自考查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阅读和写作,这也成为目前限制中国学生学术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们2016届毕业生中,目前已有包括被牛津大学录取的姜文川、姜善麟两位同学在内的190余人被国外名校录取,也有在国内通过北大、清华等著名高校自主招生初审的249人次学生,我是多么多么地期望,若干年后,你们再也不是西方研究所眼中的“穿白大褂的农民工”或者世界500强的“高级打工仔”,而是成为把“中国制造”更名为“中国创造”的急先锋!成为祖国现代化建设的科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艺术家、教育家、体育精英、企业巨子等国家栋梁。
第三组要添加的“物件”是情感与理智。
人是情感动物,也是理智动物。在人类一切事业中,情感都是原动力,而理智则是制动器或是执行者。世上不存在单凭理智就能够成就的事业。情感和理智这对合作的小伙伴,它们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所以,好好把控理智与情感,你会距离成功更近一步。
提到情感,你会说,自然不能漏下爱情!是的,进了大学,你终于可以恋爱了!据说,“女生和女神只差一个大学四年。”你们都将亲眼见证这一奇迹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渴望爱与被爱,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缺少爱,真正缺少的是爱与被爱的能力。我特别推荐大家阅读一下哲学家弗洛姆的《爱的艺术》,他从人道主义的和批判的精神分析立场出发,把爱看作是人类对自己生存问题的一种回答,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统一的巨大力量,是一本指导人生意义的哲学著作。我祝福大家都能享受到美好、纯真、成熟的爱情。
斯宾塞说:“教育是为美好生活作准备!”我和你们的老师,以及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服务员、宿舍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心里很是欣慰,三年来附中为你的美好生活作了诸多准备,你源源不断地往自己的行囊中添加了很多宝贝。接下来,我将第一次称你们为“校友”,你们也将第一次称你最爱的附中为“母校”。孩子们,背上你的行囊阔步前行吧,让附中精神代代传承、绵延不息。记得常回家看看,母校随时都在关注着你们成长的点点滴滴!
最后,祝福孩子们金榜题名、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学!
祝愿家长朋友们、老师们、校友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解析】
试题分析:【立意参考】 ①做什么事都要有充分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考虑全面些,许多时候不是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旦踏上征程,很可能发现困难重重,充分的准备会使你从容应对,有备无患。
②适当的的减负。总是带着沉重的行囊会加重负担,何况有的还是终生的负担呢。有的时候可以就地取材,或放开思路想想办法,谁能事事提前就考虑周到呢,有时候再大的困难也会“柳暗花明又一村”,重新找到新的出路,使我们豁然开朗。
③保持好的心态,缺着不灰心,用看也不得意。世界上没有走不通的路只有不敢走的路。“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你敢走,很多时候“船到桥头自然直”。
如果仅仅把“行囊”理解为成功路上的知识储备或工具用品会显得很肤浅,边缘化的立意:扔掉多余的负担,轻装前进。因为谁又能知道那个是多余的呢?
【考点定位】能写论述类、实用类和文学类文章。能力层级为表达运用 E。
【名师点睛】今年山东卷作文仍然延续了材料作文的形式,材料取自许顺居的散文《行囊》,在形式上选取了一段富有哲思的语言材料,体现了山东卷作文命题选材的一贯风格。与去年相比,今年的作文题立意角度更加宽泛,更方便考生扣题。本题所给材料最鲜明的特征是极富思辨性,即“准备好的却没有用到”“没有准备的却可能有用”,“有用”与“无用”等二元概念的分析恰好体现学生的价值取向和情感体验。
这里的“旅程”可指具体的出行计划,更可指人生中的前行。路途漫漫,可指现实中的路途,更可指代“漫漫人生路”。“行囊中的储备”可以指比较务实有用的东西,如知识技能、处事技巧、健康体魄等,这些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曾让我们用力准备,却可能在旅行的某些时刻被弱化或弃用;也可以指精神层面的东西,如理想、信仰、乐观心态、诗意情怀等,这些务虚的东西看似无用,没有刻意准备,却可以濡养人的精神气质,伴随整个旅程,“无用之用”,终为大用。行囊中的东西,也可以在一定情境下建立联系或互相转化。
篇20:20山东省高考作文题:备好的行囊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乡间有谚语:“丝瓜藤,肉豆须,分不清。”意思是丝瓜的藤蔓与肉豆的茎须一旦纠缠在一起,是很难分辨的。
有个小孩想分辨两者的不同,结果把自家庭院里丝瓜和肉豆的那些纠结错综的茎叶都扯断了。
父亲看了好笑,就说:“种它们是用来吃的,不是用来分辨的呀!你只要照顾它们长大,摘下瓜和豆来吃就好了。”
要求:①选准角度,自定立意;②自拟题目;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篇21:山东省重点本科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入选国家“计划”、“111计划”、“山东特色名校工程”,山东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果树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可追溯到19山东大学堂内设的.师范馆;19从山东大学堂分出并成立山东师范学堂;1944年成立山东省师范专科学校;1950年10月,在原华东大学教育学院和山东省行政干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山东师范学院,系建国后山东省成立最早的本科高校;1952年,齐鲁大学的物理、化学、生物三系并入;1981年更名为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源起于1951年在淄博洪山设立的山东矿区第二煤矿职业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济南煤矿学校,两所学校分别发展为淮南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矿学院。1963年,淮南矿业学院撤销并入山东煤矿学院。1971年,山东煤矿学院与泰安煤矿学校在泰安组建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省财政学校并入。,学校主体搬迁至青岛。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由山东工程学院、淄博学院合并组建而成。1956年,山东省济南农业机械化学校创建;1958年,升格为山东农业机械化学院;1990年,更名为山东工程学院。,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分院、淄博大学、淄博师范专科学校、淄博市职工大学、淄博广播电视大学等高校组建为淄博学院。,山东工程学院与淄博学院合并成为山东理工大学。
济南大学
济南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48年的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10月,经教育部批准,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和济南联合大学合并组建济南大学。204月,原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和原山东省物资学校并入济南大学。12月,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并入济南大学。
篇22:山东省优抚条例
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下文是
山东省优抚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优抚的工作内容
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现特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职责是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残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和报批。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篇23: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
(二)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部位的实际;
(三)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四)制定报警与接警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等措施和步骤。
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名称、固定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由用人单位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超高层建筑、核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基地、大型港口等所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消防队应当配置特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统筹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资源,保障重大灾害事故的灭火救援需要。
第四十五条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
(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
(三)有专项经费;
(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四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按照其与公安消防队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情况,定期到有关单位开展实地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专职消防员的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提供职业健康保障。
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等工作。
志愿消防员的备勤、执勤方式由组建单位规定。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设立消防指挥中心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通信专线,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指挥畅通。
第五十一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拥堵时段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
第五十三条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十四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由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十六条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抽查,并对审核、验收、抽查的结果负责。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规模较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对单位、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抽查。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情况;
(二)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防火检查、巡查和检测、维修保养的实施情况;
(三)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核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场所或者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并且形成规模,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抽查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并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防火措施。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十二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可以提出火灾事故认定申请。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填写火灾统计表,按照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调查下列火灾,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发生在人员密集、高层或者地下公共建筑、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的;
(三)火灾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除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以外,依照法定处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一)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四)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移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移送燃气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官、文员、公安民警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六十七条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件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和消防产品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二)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的;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
(四)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影响火灾调查,或者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方未落实统一管理责任的,对共用部位的各方分别给予处罚,对阻碍落实统一管理的当事人从重处罚;
(二)已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对违反责任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处罚;
(三)共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吊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应当在五日内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十七条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因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造成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难以认定的,由火灾肇事行为人或者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三)规模较小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四)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设施。
(五)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山东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临时资质申报及审批工作通知
各支队、各社会单位:
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122号)和总队《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消〔2014〕22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临时资质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全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条件
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应满足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其中部分条件明确如下:
1、消防设施检测所需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设备配备》(GA1157-2014)要求。
2、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问题。参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申请临时一级资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5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各科成绩均应达到72分及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5人;申请临时二级资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5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各科成绩均应达到72分及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2人。
3、关于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对已持有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予以认可;对没有取得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40分及以上的人员,视为取得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申请单位的操作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
4、申请单位上报的从业人员,应参加消防总队组织的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
5、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取得国家或山东省质检部门下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作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6、申请消防设施检测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取得“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活动”临时一级资质,且申请之日以前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并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7、过渡期结束后,已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资质要求或公安部有规定后遵其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社会公告
总队在《山东省消防产业信息网》、《山东消防新闻网》、《山东365消防服务网》发布通知。各支队通过新闻媒体或支队网站、办事受理大厅向社会进行公布,接收社会咨询。
(二)支队初审
总队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支队初步审查,支队不得再委托大队。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当场或者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队受理。
对首次初审资料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6月15日前上报总队技术处。
(三)专业培训
支队统计、上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从业人员名单,通知申请单位按时参加总队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从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纳入审查内容。
拟参加首次专业培训人员名单应在6月15日前上报总队技术处,具体培训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队评审
总队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核查。对拟许可的申请单位,在《山东省消防产业信息网》、《山东消防新闻网》、《山东365消防服务网》等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三、监督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执业。
(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到原初步审查支队审定,支队审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队备案。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向原初步审查支队提出申请,按已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非地址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的,向原初步审查支队申请,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总队;申请地址变更的,向新地址所在地的消防支队申请,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总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支队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热情服务,及时解答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要通过新闻媒体、支队网站、办事受理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主动公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审批的许可条件、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结果公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上报材料,不得无故拖延。各相关单位请及时关注上述网站。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申请表》(附件1),确保真实、完整;同时对照附件3、附件4认真编写《质量手册》和《作业程序文件》,确保检测质量。各支队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有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按时上报总队,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初审意见表》(附件2)上载明理由,确保上报总队的初步审查意见均符合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全部通过社会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进行核查,退休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成绩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应登入国家人社部网站进行核实。如发现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并且一年内不得予以受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总队“六条铁规”中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各级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设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收取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篇24:山东省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 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 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集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口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五)指导、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的个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住处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走访。
第三十条 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第三十二条 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 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25:山东省旅游条例
山东省旅游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开展培训交流,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开展承载力评估,制定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变更或者撤销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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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十七条 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交流合作,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企业主体作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以国际旅游带动国内旅游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单位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单位调整作息,为职工周五下午和周末休闲度假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地方性节假日。
第二十条 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落地签和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和出境免税店,促进旅游购物;鼓励有关单位为旅游者购物提供金融、物流和咨询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海岛、采矿塌陷区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采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旅游开发。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发展理论研究,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相关学校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动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质量、服务程序、设施设备、生态环保等方面制定标准,推动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其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进入权益类交易市场有序流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旅游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开发新型旅游消费信贷产品,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信息、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支持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体育旅游、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游学旅行、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支持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基础设施,鼓励开发中医保健、特色医疗、老年养生、疗养康复等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与养老养生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滨海优势,加大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海洋旅游航线建设和产品开发,发展海洋旅游。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开放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设施和功能,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培育旅游特色街区,鼓励兴办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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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移民库区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国家、省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农庄、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乡村旅游项目,研发乡村旅游经典线路,培育特色品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镇的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旅游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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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开设旅游专列。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完善设施和功能,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实现多式联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道路交通建设,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通往主要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道路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省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者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和承载量、住宿和交通状况、极端天气预警、传染病疫情信息等旅游服务信息。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
旅行社在旅行行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旅游项目或者游览时间。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 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随团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不得阻碍其讲解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景区推行电子讲解服务。
第四十七条 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
鼓励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服务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八条 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吸纳社会公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监督。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经营管理,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交通运输、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和网上预订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第五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五十一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入口公告牌、电子查询机等方式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客流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发布旅游建议等对景区客流量进行控制。
景区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采取引导旅游者、调整路线、暂停开放等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分流旅游者。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确保旅游者安全,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文物安全等,保障旅游秩序。
第五十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规范设置和使用导游专座,并在车辆和船舶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服务监督电话等事项。
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运营;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包船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船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
第五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旅游经营者组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活动,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并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第五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计时的,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情况和导游从业情况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名称、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变更以及取得、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旅游发展评价标准,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调查和统计分析,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度假、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旅游车船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无资质不准“吆喝”旅游 《山东省旅游条例》元旦实施
近日,省人大会修订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规定3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必须对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决定受理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篇26:山东省节能条例
山东省节能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 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对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禁止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小火电、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土法炼焦等工业项目。其目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已建成的前款所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用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 篇章,没有合理用能 篇章或者合理用能 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年综合用能二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合理用能 篇章进行评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扶持节能项目和开发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用能较多的产品制定最高能耗限额。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能耗定额,并按照用能单位隶属关系下达和考核。能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目录之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山东省节能产品证书和节能产品标志。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年综合用能五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从节能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用能单位超过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超用部分收取消费能源加价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浪费能源加价费用于节能措施,其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用能。
建筑节能、市政公用事业节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城市燃气、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热水取暖。对原有分散的蒸汽取暖,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改为热水取暖。
第二十九条 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节能灶。
第三十条 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应当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
鼓励用能单位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二条 城乡的照明,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三十三条 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必须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必须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用能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能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等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等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对违法审批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山东省节能产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或者在用能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与实际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最高能耗限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不符合耗能的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能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照不超过该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更新改造、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能源供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能源,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除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从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节能有什么小方法
1、采用 保温材料。全世界36%的能源消耗在房屋的取暖和降温上。 瑞士和德国建造的“零能源消耗住宅”样板房显示,采用新材料和新方法进行取暖和降温,节能潜力难以估量。
2、更换灯泡。全世界20%的电力消耗在照明上,其中40%的电力是老式白炽灯泡消耗掉的。在发光量相同的情况下,节能 荧光灯不仅比白炽灯省电75%至80%,而且使用寿命也达到后者的10倍。
3、改进家用热交换器。热水器、 取暖器和空调等能效其实很差,这些热交换器消耗的能源中只有一部分真正用来调节温度。 热泵将改变这一状况。热泵可利用室外空气中的热量或地热来为建筑物供暖或降温,几乎不消耗 传统能源。
4、改造工厂能耗设备。全世界的能源有约1/3被 工业部门所消耗,工业部门的节能潜力很大。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利用炼钢炉 余热发电,节约能源超过70%。
5、驾驶 环保节能汽车。全世界1/4的能源用于交通运输,包括每年生产的2/3石油在内。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些节能措施根本就不用花钱,比如说,保持轮胎适当充气就能提高能效6%。此外, 油电混合动力车等环保汽车在汽油消耗量相同的情况下,行驶里程可比传统汽车多出20%。
6、提高冰箱节能效果。居民用电一半以上用于家用电器,全世界1/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居民用电造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造厂商已经把冰箱等白色家电的能效提高约70%,但在这方面仍有改进余地。
7、设法解决节能投资费用。 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支付节能所需的设备改造费用,然后从客户节约的费用中扣抵。比如说,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一些能源公司通过为节能的消费者提供额外折扣,成功降低了高峰用电需求,有望省下大笔扩建电厂成本。
8、电视机不要开得很亮,音量也不宜过大,因为每增加1瓦音频功率,就要增加3~4瓦电功耗。
(1)调整 电冰箱调温器旋钮。夏季昼夜室内温度变化较大,睡前可转到“1”字,白天再拨回“4”字位置,同时电冰箱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以保证散热片很好地散热。
(2)把空调温度再调高1℃。一般温度设定以28℃为宜,如空调温度调高1℃,运行10小时大约能节省0.5千瓦时电,使用空调的睡眠功能则可以起到节能20%的效果。
(3)充分利用 电饭锅的余热。煮米饭时,当锅内沸腾后,将键抬起即切断电源,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待几分钟后再按下按键,饭熟后电饭锅自动断开电源。
(4)使用电热水器应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间。夏天可将 温控器调低,改用淋浴代替盆浴,可降低三分之二的费用。
(5)多用节能灯。如果把白炽灯改成节能灯,在同样的亮度下,用电量可以减少到原来的五分之一。
(6)家用电器不要处在待机状态。如家用电器处在待机状态,既耗电又伤机器;电视机的亮度可以适当调低,这样既可省电,眼睛也不易疲劳。
(7)学校教室可以使用 人体感应开关控制教室照明,这样可以控制学生离开教室后不关灯造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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