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3-09-17 08:50:32 其他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精选17篇)由网友“bcmarcat”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篇1:节能监察中心工作总结

县节能监察中心成立于20xx年,是县编委会批准设立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为县发改委管理的股级事业单位,中心核定编制3名。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开展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节能工作。

一、20xx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落实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精神、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方案,从各个方面对新上项目进行去劣择优选强,以项目质量的提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持绿色发展,制定《县机动车环保检验站点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环保检验机构体系。强化项目能评前置作用,20xx年因能源评介未通过的项目1个,已批项目能评执行率达到100%,其中节能报告书(表)通过的有17起。

(二)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低碳工作的开展,将市下达的指标任务细化量化,逐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园区、各重点用能企业,制定了《20xx年度县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要求各企业尤其是列入“万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要主动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落实具体的节能措施,主要产品(或工序)单位能耗必须达到国家(省)能源消费限额标准。确保了年度目标任务及“十二五”目标进度的完成。

(三)强化企业计量保障能力和节能减排基础,对鸿泰钢铁、南方水泥及县供电有限公司等6户“万千家”企业进行了能源资源计量检查。加强能效标识管理,对列入能效标识管理的洗衣机、家用电冰箱、空调等电器产品,开展了专项检查。逐步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制度,完成了多轮次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摸排整顿工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xx年,依法对9家轮窑厂进行了关闭。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新能源项目处“井喷”式发展,天然气支线工程建设时序推进;龙源50MW凌笪风电场列入省级计划,核准等前期工作基本完备,年内可动工建设;湖南里昂再生能源电力公司投资的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全部结束,3月即可调试运营;公司投资的2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已具备并网条件,二期20MW前期工作同步进行。

(五)加大对《20xx-20xx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宣传力度。以建设生态文化为主线,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减排降碳为重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降碳。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是加快发展与节能降耗的矛盾突出。“十三五”期间,是我县工业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能源消费总量必将保持较快增长,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的空间与能耗降低之间的矛盾尖锐,实现节能这一约束性指标压力较大、任务艰巨。

三、20xx年工作打算

我们将进一步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政策引导和考核激励,切实做好20xx年的节能工作。

(一)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组织框架。把节能低碳工作细化到各部门,制定考核方法,明确推进目标、任务与工作重点;建立各部门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寻找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举措。

(二)稳步推进各领域节能工作。推进产业节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能耗低、产值高的新技术等高科技和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大力引进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总部型企业。争取推进一至两家企业(单位)实现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监管;根据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核验程序,严把竣工建筑节能验收关;严格执行“墙改基金”制度,加强建筑节能经济调控力度。加强机关节能。制定完善机关节能实施细则;加强绿色采购,完善采购节能和环境产品清单制度,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的采购严格执行节能采购标准。

(三)落实和制定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与省、市关于节能低碳的各项政策法规,对节能重点项目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继续设立并扩大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节能宣传与奖励表彰以及节能大户节能改造等项目。

(四)加强节能基础性工作。加强节能的考核工作,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节能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奖惩。进一步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完善能源消耗公报发布制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以及环保审批;加强县节能监察中心职能作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篇2:节能监察中心工作总结

节能和循环经济股和节能监察中心在局党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以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做好节能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经济特色县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节能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今年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第一季度能耗指标情况

(一)我县能源消耗情况

20xx年第一季度我县gdp完成27.77亿元(快报数,最终以市统计局核定为准),同比增长13.5%。

(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单位gdp能耗情况。20xx年1-3月,我县单位gdp能耗为1.5240吨标准煤/万元,同比下降3.885%。全县gdp完成27.77亿元,同比增长13.5 %。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第一季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1246吨标准煤/万元,同比下降21.45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8.xx亿元,同比上升28.2%。

第一季度,我县三大水泥产量达到167.3万吨,同比下降7 %;三大水泥企业实现产值(不含石头)8.58亿元,同比上升 0.7%,产值(含石头)12.1亿元,增长36.2%;平均吨孰料综合电耗51.36千瓦时/吨,同比下降0.71%,平均吨水泥综合能耗90.86 千克标准煤/吨,同比下降1.59%。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基本情况。纳入市县监管的11家重点用能单位今年1-3月份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7.55万吨标准煤,同比下降3.62%。

电力运行情况。1-3月全县社会用电量39021万千瓦时,同比上升9.4 %。其中第二产业用电量32656万千瓦时,同比上升8.5%,工业用电量32292万千瓦时,同比上升7.9%。

二、今年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一)完成20**年度全县乡镇领导一把手节能节能降耗任务考核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20**年度镇乡(街道、区、场)党政一把手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龙节能减排办[20xx]3号)文件精神,由我局联合县发改局及县统计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20**年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小组,于1月17日-19日分别对全县12个镇乡(街道、区场)党政一把手节能降耗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其中龙华镇、龙城街道办、龙潭镇这三个乡镇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得绿牌两张;平陵镇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得黄牌一张;其余8个乡镇考核等级均为完成,得绿牌一张。

(二)完成20**年度县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根据市节能监察中心要求,我股室于2月19日-21日对5家县监管重点用能企业进行20**年节能目标现场考核。其中XX县裕泰漂染业有限公司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其余4家企业考核等级均为完成。

(三)顺利完成20**年节能自查报告并通过市考核组考核。

20**年市下达给我县的单位gdp能耗指标任务是下降3.89%(在20**年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方案,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带领下,节能股按照年初工作思路,严格落实节能的各项措施,顺利的完成了XX县20**年节能自查报告,于3月份通过了市节能考核组的考核,获得绿牌一张。

(四)完成市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节能改造摸底调查前期数据收集工作。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规划和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推动高效电机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电机产业升级,全面提高电机能效水平,自市召开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会议后,股室人员迅速行动,将文件转发发至有关乡镇及企业,并要求相关企业按照文件精神做好摸底调查和表格的填报,在5月上旬前完成了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节能改造摸底调查前期数据收集工作。根据数据收集的材料,由5月下旬开始,由股室组织人员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五)广泛开展宣传,推动各行各业节能工作。

今年我县节能宣传月活动紧紧围绕“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绿色龙门”的主题,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减排降碳为重点,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和知识,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等行为,行程崇尚节约、绿色低碳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微博、短信等媒体优势,突出活动主题,做到节能宣传与促进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与实现我县“在深化丰富生态经济特色县的基础上,以工业化、城镇化和交通建设先行,建设工业强县”的发展方向相结合。

三、下一步工作要点

(一)协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交接问题,争取半年统计前交接完毕。

(二)全面启动20xx年第一批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7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节能的专项的审批。

(三)7月底前完成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的复核工作并报市确认。

(四)8月底前,完成全县11家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监测及节能监察计划。

(五)9月底前,完成20**年县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六)计划10月份召开一期节能降耗知识培训班。(待领导批准)

(七)动员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四、存在问题。

由于节能工作任务繁重,虽然做了不少的工作,但压力依然巨大。

(一)部分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投入不到位、协调不得力,未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导致节能工作开展难度高。

(二)在平时工作过程中,股室人员未注重加强学习,没有主动提高整体素质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自觉性。

(三)市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及注塑机节能改造摸底调查前期数据收集工作量大,我股室人手不足,导致工作开展进展较慢。

(四)合同能源管理开展难度大。部分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县难以开展。

篇3: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县节能监察中心成立于20xx年,是县编委会批准设立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为县发改委管理的股级事业单位,中心核定编制3名。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开展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节能工作。

一、20xx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落实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精神、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方案,从各个方面对新上项目进行去劣择优选强,以项目质量的提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持绿色发展,制定《县机动车环保检验站点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环保检验机构体系。强化项目能评前置作用,20xx年因能源评介未通过的项目1个,已批项目能评执行率达到100%,其中节能报告书(表)通过的有17起。

(二)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低碳工作的开展,将市下达的指标任务细化量化,逐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园区、各重点用能企业,制定了《20xx年度县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要求各企业尤其是列入“万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要主动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落实具体的节能措施,主要产品(或工序)单位能耗必须达到国家(省)能源消费限额标准。确保了年度目标任务及“XX”目标进度的完成。

(三)强化企业计量保障能力和节能减排基础,对鸿泰钢铁、南方水泥及县供电有限公司等6户“万千家”企业进行了能源资源计量检查。加强能效标识管理,对列入能效标识管理的洗衣机、家用电冰箱、空调等电器产品,开展了专项检查。逐步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制度,完成了多轮次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摸排整顿工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xx年,依法对9家轮窑厂进行了关闭。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新能源项目处“井喷”式发展,天然气支线工程建设时序推进;龙源50MW凌笪风电场列入省级计划,核准等前期工作基本完备,年内可动工建设;湖南里昂再生能源电力公司投资的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全部结束,3月即可调试运营;公司投资的2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已具备并网条件,二期20MW前期工作同步进行。

(五)加大对《20xx-20xx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宣传力度。以建设生态文化为主线,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减排降碳为重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降碳。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是加快发展与节能降耗的矛盾突出。“十三五”期间,是我县工业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能源消费总量必将保持较快增长,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的空间与能耗降低之间的矛盾尖锐,实现节能这一约束性指标压力较大、任务艰巨。

三、20xx年工作打算

我们将进一步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政策引导和考核激励,切实做好20xx年的节能工作。

(一)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组织框架。把节能低碳工作细化到各部门,制定考核方法,明确推进目标、任务与工作重点;建立各部门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寻找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举措。

(二)稳步推进各领域节能工作。推进产业节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能耗低、产值高的新技术等高科技和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大力引进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总部型企业。争取推进一至两家企业(单位)实现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监管;根据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核验程序,严把竣工建筑节能验收关;严格执行“墙改基金”制度,加强建筑节能经济调控力度。加强机关节能。制定完善机关节能实施细则;加强绿色采购,完善采购节能和环境产品清单制度,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的采购严格执行节能采购标准。

(三)落实和制定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与省、市关于节能低碳的各项政策法规,对节能重点项目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继续设立并扩大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节能宣传与奖励表彰以及节能大户节能改造等项目。

(四)加强节能基础性工作。加强节能的考核工作,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节能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奖惩。进一步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完善能源消耗公报发布制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以及环保审批;加强县节能监察中心职能作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篇4: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监督约束作用,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专项监察任务

(一)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530号)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880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及时对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用电情况、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统计、核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程序,配合省级价格部门明确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执行电价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二)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XX〕78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在对电石、铁合金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等情况企业自查、地方核查基础上,落实电石、铁合金行业贯标实施方案进度任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及时组织复查,重点监察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能耗达标情况。

(三)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

各地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XX〕226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和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重点企业的监察,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作。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开展对电机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163-20XX)、《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XX)、《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3-20XX)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

各地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XX〕2451号)要求,加强对重点锅炉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察,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严禁制造企业生产达不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XX)限定值的工业锅炉;严禁工业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

二、常规监察任务

(一)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

严格对照《节能法》有关节能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

按照《节能法》、国家以及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对照国家已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见附件),结合各地区发布的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四)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设备(产品)情况开展监察。

(五)其他工作。

鼓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为高耗能行业企业提供能效水平核验等支撑服务。继续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品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能力建设任务

(一)提升节能监察机构业务水平。将充分利用中国工业企业能效促进项目培训示范基地,组织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开展节能监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通过专家教学、案例剖析和现场示范监察,提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尤其是地市和县级一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中美能效论坛、中日节能环保论坛等国际合作机制,组织各地方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学习发达国家工业节能领域的先进理念、政策手段和实践案例。

(二)强化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

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支持地方节能监察机构配备完善节能监察执法器具。创新监察模式,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开展本地不同地市节能监察机构跨市异地检查,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促进节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体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精心安排部署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细化措施手段和工作责任,强化与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合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任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部分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依法行政。

实施节能监察要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树立工业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在监察中发现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要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

(三)做好监察落实。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各地区要定期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请各地区于20XX年底前向我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四)开拓工作领域。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在完成好传统节能监察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低碳等方面的监察任务,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充分发挥队伍力量,为工业节能减排做好全面支撑。

篇5: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各有关企业:

20XX年是全县实现工业经济转型跨越的重要一年,也是能源需求刚性增长的一年,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挖掘工业节能潜力,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拓宽工业发展的能源资源空间,增强工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根据《20XX年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工作计划》(酒工信[20XX]180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为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作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降耗的重要手段,扩大节能监察的覆盖面,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上下达我县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节能量和用水量的约束性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以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为重点,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资源综合利用、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实施。

(二)部门联动,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坚持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监察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监察目标和范围

对20XX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的7户重点用能企业和年耗能1000—20XX吨标准煤的8户一般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节能和节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产品属于国家27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的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四、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

为督促企业加快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按照国家已颁布的27项能耗限额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工作。具体由瓜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瓜州县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按照上级通知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予以依法进行处罚。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监察

按照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继续加大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作力度。一是对仍未进行自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督促其尽快进行自查,制定淘汰计划,力争按期完成淘汰;二是对落后机电设备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我中心将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淘汰落后机电设备节能监察工作;三是督促已完成自查的企业按预定淘汰计划实施淘汰,对不按计划要求淘汰在用落后机电设备的重点用能企业,我中心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定期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四是积极争取节能奖励资金,鼓励淘汰设备数量大的企业加快淘汰工作进度。

(三)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情况监察

对重点用水企业节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节水领导机构,健全完善节水制度情况;淘汰高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情况;执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企业用水统计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配备水计量器具情况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察。

(四)节能基础管理情况监察

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进行日常监察。要注意加强对新建成投产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组织领导和监察任务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节能监察中心负责7户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和年耗能1000—20XX吨的一般用能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并负责全县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六、时间安排

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从5月开始至12月结束。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重点用能用水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分工,加强协调,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技术标准,认真完成今年的节能降耗计划。

(二)我中心在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节能监察程序和规定,深入现场、扎实工作,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各重点用能、用水企业要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节水监察工作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与推广应用先进设备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抓好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作,另一方面抓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控制、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四)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列入20XX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XX]第67号公告)、《27项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目录》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工产业[20XX]第122号公告)进行自查。各重电用能、用水工业企业要如实填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表》(附件二)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在用情况表》(附件三),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工信委节能监察中心。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要在本年度内将其淘汰完毕,限期淘汰确有困难的企业,须要我局提出暂缓淘汰的申请报告。存在超限额用能的企业,要认真进行整改。

篇6:《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月15日

篇7:新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篇8:新节能监察办法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篇9:《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篇10: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全文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县(区)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协调解决节能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举报属实的,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节能监察工作;

(二)贯彻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宣传、培训;

(三)编制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监督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五)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十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节能整改需要现场确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并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要求限期书面答复;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簒改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实施节能监察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施节能监察时需要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的,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十五日内将节能监察报告送达被监察单位。

节能监察报告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应当一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被监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复查。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限期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依照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正常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原定标准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原定标准的生产性项目,节能监察机构可以提出意见,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由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节能监察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篇11:浙江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对联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监测的作用

1、节能监测是一种技术监督手段,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报告监测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为节能主管部门提 供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科学分析。大量的数据更科学地反映主要用能设备的装备水平和用能水平,大量的科学数据能够使节能主管部门更深层次地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以达到逐步缩小我国能源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节能监测是一项执法活动,国家为了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已公布了多批淘汰产品目录。节能监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贯彻政府法令,加强节能监测,能够使落后生产能力、落后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落到实处。《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节能监测在节能技术监督中还体现政府的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定量分析,能为用能单位提出节能潜力和措施,为用能单位改进能源管理和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科学依据。节能监测中,节能监测机构对监测结果的评价结论中,不仅仅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还必须对浪费能源的原因和技改提出分析意见。节能监测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节能自觉性的提高,促进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篇12: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对联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监察基本内容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13: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者将监察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对象。

第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场所、检测设备和人员,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企业能量平衡情况;

(七)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县(市)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被监察对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二)节能组织机构建立以及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明示节能信息情况;

(三)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四)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执行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执行情况;

(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七)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执行情况;

(八)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九)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等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

(十)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用能系统情况。

篇14: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在线监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 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采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对在线监测软件和硬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能源消费数据实时收集、分类汇总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对象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三)对被监察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

(四)对被监察对象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被监察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需要提供煤、电、气等用能数据的,能源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时,发现被监察对象有违反节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监察对象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被监察对象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对象。

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并将整改或者改进情况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对象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被监察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对象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对象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主管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被监察对象对具体节能监察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二)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的;

(三)拒绝就节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拒绝或者变相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节能监察的职责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15: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耗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能效标识、认证标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落实情况;

(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一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或者责令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节能监察意见书》送达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在节能监察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9日起施行。

节能监察的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16: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车辆使用管理方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车辆使用管理方案

中心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行政用车费的支出,确保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和调度原则

1、综合管理室负责中心机动车辆的调度、安全、维修、油料的管理等工作。

2、综合管理室统一保管中心日常用车的钥匙。各室需要用车,应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通过电话向综管室报请。综管室以工作重要性、路程情况统一调配。用车完毕后,及时归还车钥匙。如不能及时归还,须向综管室说明情况。

3、公车原则上不出借给个人私用。因特殊情况或遇有突发事情等确需私人用车时,可填写《车辆使用申报单》向综管室进行申请,在保证公务用车的情况下,由综管室向中心主任报批后方可使用。

4、车辆调用按室用车服从中心领导(办公)用车和办案工作用车;一般工作用车服从重要突发性工作用车;外单位借车服从本单位工作用车的要求进行安排。

5、法定工作日期间,正常工作用车的调派由综管室按本规定负责调配。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用车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方可使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负担。

二、车辆保养和维修

1、中心明确车辆管理人员,该同志要保养好车辆,做到每日上下班时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并保持车容整洁。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调整、清洁、小修由管理员负责,修车和结算按委办公室规定办理。

2、按照“合理支出,节约费用”的`原则机动车维修实行申报制,车辆管理员在维修前应如实填写《车辆修理报告单》,交综管室主任审核并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报委办公室后,到定点厂维修。维修后管理员应试车验收,合格后方可给修理厂签字,并及时将本次修理费金额告知综合管理室。未经批准擅自修理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3、车辆出厂维修中,如需增加修理项目,提高修理级别,必须先请示,经综管室主任报中心主任批准并商委办公室后,方可调整修理方案。

4、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购买车辆配件、装饰、配套等用品。

5、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的审批,按中心主任和委主管主任签字后再由委主要领导会签的程序办理。

6、公车加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加油,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必须事先用电话(或面请)向综合室报请。

三、车辆保管与停放

1、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回家过夜,如发生车辆因私自开回家过夜而发生被盗、火灾、损失等事故或被上级机关通报,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确因工作需要,车辆需开回家过夜的,必须事先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并确保安全不出差错。

四、其他

1、不得无证和酒后驾驶车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

2、未经批准,擅自驾驶车辆,造成经济损失的自负。

3、要文明驾驶车辆,对人为的损坏车辆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室,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7:监察工作总结

上级纪检监察室:

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件通知,公司按文件精神开展了统一立项和自选立项效能监察工作。现将效能监察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今年以来,公司学习领会集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企业经营实际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狠抓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提升队伍素质。随着集团业务整合,公司战略转型,效能监察也不断融入公司安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效能监察工作不仅对企业的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它将监察渗透于管理之中,通过对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等方面进行监察,实现关口前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廉洁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效能的目的,力求达到堵塞漏洞,改善管理,营造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增强公司廉政文化的软实力。

二0XX年,我们坚持把效能监察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公司围绕安全、经营、质量、效能、效益、效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点监督检查违反职责、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错误管理行为,以保证企业内部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针对公司管理中可能出现问题,修订完善经营决策、审批授权、客户信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围绕重点领域,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环节,大力开展效能监察,把效能监察的重点更多地放在落实集团措施上,加强各类资源整合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效果的检查评价,落实上级规定的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坚持依法从严治企,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围绕公司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广泛开展了效能监察。

(一)坚持“三个到位”,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有章可循。

1、思想认识到位。公司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工作,树立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明确效能监察是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动力,是强化企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行政主要负责人管理手段的延伸。

2、工作体系到位。公司把效能监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了纪检监察部门在组织实施中加强指导,业务管理部门在积极参与中落实责任。

3、组织领导到位。坚持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管理职能部门配合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沟通交流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拓展效能监察的渠道和范围,增强效能监察工作力度。

(二)、坚持“三个结合”,提高效能监察的针对性。

1、把效能监察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在实际的经营工作中我们加强对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事任免、资金管理和基建工程项目等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针对项目,采取公司集体决策,严格项目操作程序及手续,认真运行招投标工作,在工期紧,预算费用较低,人手少的情况下,较好的完成了工程任务。公司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等问题的监督,推进企业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把效能监察与加强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本着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公司把强化企业制度建设、执行力和风险管控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注重检查和纠正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把效能监察与司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相结合。公司除了企业文化宣教、廉洁教育、先进人物事迹等外,还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实现司务公开、党务公开。公司把司务公开、党务公开和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作为效能监察的切入点,既能有效地提高效能监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有利于把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三)、重视抓好“六个环节”,确保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1、注重抓好选题立项。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达到预期效果,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抓住四个环节,一是选准“切入点”,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二是抓住“关键点”,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规范性;三是把握“延伸点”,注重效能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四是重视“显现点”,增强效能监察功能的实效性。今年效能监察中,公司有重点地选择项目,真正使效能监察工作与企业管理有机结合。

2、注重抓好分析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是效能监察的目的。一是抓好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主动指导相关部门人员对整改措施进行落实,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二是搞好终结报告,及时分析和反馈信息。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促工作。3、注重抓好典型示范作用。没有典型就没有经验,没有典型就没有动力。公司在开展效能监察过程中,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和促进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均衡、整体发展。

4、注重抓好建章立制。坚持标本兼治,既是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效能监察的根本目的。通过效能监察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在治本上下功夫,以达到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以法治企、提高效益的目的。

5、注重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公司注意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对重大效能监察项目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参加。这种联合开展效能监察的工作方式,既增强了效能监察的力度和效果,解决了自身人手紧、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也促进了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理解和配合。

6、注重长效,巩固成果。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仅是效能监察的过程,要防止问题的再发生、真正堵塞管理漏洞,必须抓好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公司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热点问题入手,进行事前预防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改进性监察,认真履行效能监察职能,坚持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二、开展效能监察的主要成效

一是有针对性进行风险排查和管控,完善制度。完成了《风险管控措施表》,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提出管理提升将采取的措施办法。杜绝风险的发生。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今年立项开展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了企业规范管理。三是开展有效监督探讨研究,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在具体监察立项完成后,能分析探讨问题,取得经验教训,为今后更好的工作取得宝贵经验。

对于效能监察立项,我们认真进行调查、整改。今年到目前为止,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今后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领导重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努力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效能监察工作任务,但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与上级要求和先进兄弟单位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今后,要切实维护效能监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效能监察工作在公司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创新理念和工作方式,做好效能监察事后评估工作,强化管理,推动效能监察工作由纠偏纠错向提升绩效转变。努力实现监督方式由随机监督向日常监督转变,监督过程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监督力量由以纪检部门为主向多部门协同转变,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全面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在上级纪检监察室的领导下,我们将坚定信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节能工作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学校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节能工作自查报告

环保工作总结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相关术语解释

集团公司工作报告

南昌市消防条例

市科技局工作自查报告

节能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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