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说课稿(精选16篇)由网友“吾飒”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生命健康权说课稿,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篇1:生命健康权常用答辩状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镇组。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青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年月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坊至镇,途经石桥湾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然而,原告放弃了临危应当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临危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酿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当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在行进过程中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酿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难辞其咎,理当后果自负。
二、原告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答辩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即答辩人与原告为雇员与雇主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属侵权主体,尽管原告是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因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选任不当、漠视安全、怠于注意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承担其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雇佣活动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
综上,答辩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难,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更无主观故意,亦无过错,故本案不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以“答辩人车速过快拖翻电麻木卡断其左脚”为由诉请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无事实根据,后无法律根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建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4月9日
篇2: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
一、学习目标
1、了解法律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掌握自我保护生命健康的科学知识与实用技巧。
3、珍爱生命,保护和促进身心健康。
二、课堂预习
(一)基础知识梳理
1、 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
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3、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4、 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
5、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做出特殊保护?
(二)预习检测
【判断题】
1、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
2、在日常生活中,对生命健康的威胁主要是认为因素。( )
3、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未来,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
4、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最好的方法是以暴制暴( )
三、课堂教学
(一)构建知识体系
谁是责任人
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 教室门上的“安全路线图”
健康的“陷阱”
(二)课堂练习
【单项选择题】
1、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是
a、自由权利;b、言论权;c、生命健康权;d、名誉权;
2、中国公民刘某在美经商被美国人殴打。刘某选择的维权途径是()
a、回国找一名美国人暴打一顿,出一口气;
b、为了国家友谊,自认倒霉;c、回国投诉;d、通过法律武器维护生命健康权;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b、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c、人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不属于社会;d、珍爱生命是一种尽义务的表现;
【材料分析】
甲乙丙三名同学放学回家,路过河边,发现有人不慎落水,正在水中挣扎。这三名同学均不会游泳,面对此种情况,有三种不同的表现:
甲想:自己不会游泳,还是自己的安全最重要。于是扬长而去。
乙没多想,跳进河水中救人,结果自己也在河中挣扎。
丙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寻找救人的工具。
1、请简要评析上述三种做法。
2、假如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怎么做?
四、课后拓展训练
珍爱生命:一天返学,小林走在回家的路上。忽然看见眼前有几个同学神神秘秘地和他打招呼。其中有一个同学拿出一支烟对小林说:“这东西真过瘾,你也来一支吧!”
如果你是小林,你会怎么办?请说明你的理由。
篇3:《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教案
教学目标
目标1:学生能够说出人格权的含义和内容。
目标2: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目标3:能够叙述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保护。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及怎样用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过程
投票选“小偷”
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
想一想:
以上这起案例中,侵害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名誉权、人格尊严权)
想一想:
以上这些行为中,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人格尊严权
以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霸王合同”中的工人受伤后无人赔偿;
“非法拘禁”限制了人的人身自由;
“恶作剧”被摔得同学受伤;
以上行为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以上行为侵害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都属于人身权利。
什么是人身权?它可分为哪两大类?
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的含义: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则带来,死则带去)
下列案例各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1.吴某在动物园门囗被保安强行搜身,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人身自由权
2.“神医”胡万林非法行医,治死190余人,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生命健康权
3.某摄影中心未经顾客同意,擅自将顾客照片剪成多块,供人们作为有奖拼图游戏用。 --肖像权
4.某校初二学生叶某写作文时,用了邻居的真实姓名,虚构了邻居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被校刊选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姓名权、名誉权。
请你来评一评这三个人的说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内容、作用、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略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阅读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对王某的拒绝赔偿的行为,刘大妈的女儿可以怎么办?为什么?liuxue86.com
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中刘大妈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是谁导致了这起侵害行为的发生?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你还能列举哪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略
真情告白:我是一个不幸的孩子,在我出生不到3个月的时候,妈妈嫌弃我是一个女孩,把我扔在了车站附近一个花坛里,在饥寒交迫中我渐渐失去了知觉……
妈妈的做法侵害了她的什么权利?有何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后来我被一对夫妇收养了。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的父亲在一次煤矿瓦斯爆炸中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家里一下子没有了经济来源。妈妈说:“我看见一家服装厂在招工,你也14岁了,要不就跟妈妈一起上班吧。” 服装厂的老板娘收下了我们。从此我开始了打工的生活……
老板娘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非法使用童工
为什么法律禁止使用童工?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2)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
(3)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有哪些法律?
《宪法》
《刑法》
《民法》
《婚姻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参加勤工俭学算不算童工?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开快餐店的张老板让放暑假的儿子来店里帮忙。14岁的儿子由于个子矮,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还小,于是有人投诉到街道说他非法使用童工。他对此感到很困惑,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
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
篇4:《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知道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能力目标 提高正确识别生活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的能力;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增强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难点
重点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难点 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教师:同学们认为在人的一生中什么是最重要的?
2、学生回答后,出示一个“财主和乞丐的故事”,引出今天的课题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板书课题)
二、5分钟自学,思考下列问题:
1.什么是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2.为什么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律怎样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
3.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4.为什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保护?
5.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6.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做?
三、师生互动,探讨新知
(一)人身权利(方法:提问学生,边问边点拨归纳知识)
1、什么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答:人身权利。
2、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内容?答:人格权和身份权
3、什么是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格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做人的基本权利,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4、什么是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身份权是人们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 ,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小组合作:把人身权利的层层构成用框架结构显示出来。(学生小组活动后展示成果,老师用多媒体展示)
(二)人身自由权
1、出示2个案例进行分析
(1)小满同学在教室丢了新买的iphone6S,他怀疑是班里同学所为。为弄清事实,也为了还大家一个清白,老师打算对每个同学进行搜查,大家觉得怎么样?
思考:“老师要搜查,该怎么办?为什么?”
(2)在期末英语考试中,李斌同学向15岁的王强同学索要选择题的答案,遭到了王强同学的拒绝。下午数学考试前,李斌以请教数学题目为由,把王强叫到家中,并将其反锁在房间直到数学考试结束。
思考:①王强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②事后王强会怎么做呢?
③结果又将会怎样?
2、根据上述二个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人身自由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人身自由对公民的重要性有哪些?
答: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3)法律怎样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答: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如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生命健康权
1、出示漫画和案例,分析:漫画和案例中的人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答:生命健康权
2、抢答下列问题:
(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是什么?答: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2)我国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生命健康权有什么重要性?答:A、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但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B、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人身权利。
(3)你还能列举哪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3、案例分析:据兰州晨报,兰州3岁女童嘉嘉,因屡次尿湿裤子,惹怒亲生母亲杨某,她不顾女儿痛苦哀求,狠狠抽打孩子幼小的身躯,最终孩子被一脚踹倒在地,失去知觉,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杨某痛哭流涕后悔不已。目前她已被检方批捕...
思考1:嘉嘉母亲为什么被检方批捕?
思考2: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还有哪些因素?
答: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吸食、交通事故。
请搜集一些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思考3:我国法律为什么要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思考4:你知道哪几部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4、出示可立克公司雇用童工的案例
(1)提问:可立克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答:雇用童工,是一种违法行为。
(2)你知道我国法律对童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吗?
(3)小组讨论:A、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B、未成年人参加勤工俭学算不算童工?
5、知识拓展:暴打小偷违法不,为什么?
篇5: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一、教材分析(一)教学内容:第八课属于第四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教学内容,第八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第一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主要帮助学生了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二)教学目标 1、 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增强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法律意识。 2、 能力:初步学会运用公民人身权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有关现象和问题,增强识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能力。 3、 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三)教学重点、难点 1、 重点:(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2)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2、 难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二、教学方法情景体验、以案说法、自主感悟、事例感应、合作探究等三、设计理念 1、开发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解决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反思自己已有的行为; 2、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强调学生的自主探究与合作交流,注重指导学生践行。四、教学流程(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时政导航〉材料一:XX年10月25日晚上8时许,四川省巴山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突然停电,有人恶作剧趁机大喊:“鬼来了!”听到喊声同学纷纷向楼下奔跑,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材料二:XX年11月14日清晨,山西省沁源县第二中学的900多名学生在校外公路上跑操,一辆大货车突然冲入人群,造成21名师生死亡。死伤师生获经济赔偿,肇事司机李孝波等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阅读课本97页的内容,然后再回答: 1、 材料一、二中学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试举例说明我们身边还存在哪些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 家庭生活中: 学校生活中: 社会公共生活中: 2、材料二中对肇事司机的处理说明了什么?为什么?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为什么受法律特殊保护?答案举例:1、生命健康权,举例略。2、材料二的处理结果说明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了特殊保护。(二)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观察反思〉 图1:体育课上,甲、乙两位同学 图2:放学后,甲伙同自己的“哥因抢球发生争执。 们儿”将乙痛打一顿。引导学生观察漫画,思考、讨论下列问题: 1、议一议:你认为同学乙可能会采取哪几种办法来解决这件事?并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对乙同学可能采取的办法进行评析。 2、说一说:如果你是乙同学,会采取哪些具体方法来解决这件事?如果你是乙的同班同学又会怎样做? 3、写一写:我想对甲同学说 我想对乙同学说 答案举例:1、第一种办法可能是:告诉老师或家长,寻求帮助或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它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还可以依法制裁侵害者。第二种办法可能是:纠集自己的同学报复甲伙同学;这种方法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还可能使自己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又害己。 第三种办法可能是:忍气吞声,容忍下去;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做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还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让侵害者逍遥法外,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2、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我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如:请求家长或老师的帮助;拨打110报警;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帮助同学缓解矛盾,让甲向乙赔礼道歉;向老师或家长反映情况等。3、略〈以此为鉴〉 XX年10月25日晚上8时许,四川省巴山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突然停电,有人恶作剧趁机大喊:“鬼来了!”听到喊声同学纷纷向楼下奔跑,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引导学生回顾上述事例,思考、讨论回答: 1、造成惨案的原因是什么? 2、这种行为给同学自己、家庭和学校分别带来了哪些影响? 3、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请你向全体同学发出倡议。倡议书全体同学:近来在我们身边因对安全问题重视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多起人身伤害事故,为了让我们更好地拥有生命和健康,更加快乐地生活和学习,在此特向大家提出如下倡议: 1、 ; 2、 ; 3、 ; 4、 等。 倡议人: 、12、9 答案举例:1、原因:不遵守校纪校规、不分场合的过度嬉闹造成的。2、侵犯了同学的生命健康权,耽误了学习,触犯了法律,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对家庭而言,使部分家庭家破人亡,给父母们造成了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沉重打击,带来了经济负担;对学校来说,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教学秩序。3、(1)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学会自我保护;(2)同学之间要相互爱护、相互尊重;(3)嬉闹要适度,要注意场合和分寸。(三)收获平台,自主感悟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懂得了 ;今后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我会做到 。(四)回归生活,创新实践〈我在行动〉为配合我市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请你: 1、调查我们学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学校和同学方面分别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并给学校和同学分别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 2、为加强大家的安全意识,珍爱自己的生命,请你为学校设计一条宣传标语或漫画,广而告之。(五)课后反思,不断进步 略。
篇6: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公司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xx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xxx5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xxx5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而xxx5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xxx5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5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xx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5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xxx5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但是,从x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5年3月1日入院,于xxx5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5年3月1日才到xx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5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根据xx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xx县xx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医的,即便居住在城镇,也不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车旅费1000元过高,请人民法院综合就医及鉴定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支持该费用,且该标准也明显偏高。
5、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31.67元,答辩人恳请人民法综合相关证据及病历资料依法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答辩人没有异议。但认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谢!
此 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项目经理部
(盖 章)
代理人:张xx(律师)
xxx年七月十五日
篇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镇组。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年月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坊至镇,途经石桥湾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然而,原告放弃了临危应当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临危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酿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当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在行进过程中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酿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难辞其咎,理当后果自负。
二、原告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答辩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即答辩人与原告为雇员与雇主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属侵权主体,尽管原告是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因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选任不当、漠视安全、怠于注意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承担其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雇佣活动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
综上,答辩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难,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更无主观故意,亦无过错,故本案不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以“答辩人车速过快拖翻电麻木卡断其左脚”为由诉请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无事实根据,后无法律根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建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篇8: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原告陈某某,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35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长沙市芙蓉区某某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612号。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107号。
被告长沙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剪某某,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湖南省某某县某某乡*****号。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某某区某某区某某栋503房。
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长沙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和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剪某某和薛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12月8日,陈某某带领新同事王某某到某某公司租赁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路某某院的宿舍3栋101房的员工宿舍,安排其睡在王某某的上铺。王某某不肯,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同事王某某将陈某某拉开。当陈某某走到门口时,王某某突然冲上来用右手朝陈某某的左胸部用力一推,致使陈某某仰面朝天后脑勺着地失去知觉,经某某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报告认定陈某某构成轻伤。年1月18日,某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构成颅脑损伤,后续治疗费尚需6000元,误工90天,需两人护理20天,一人护理30天。2011年5月12日,王某某应负的刑事责任已经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某某8号刑事判决。刑事审理期间,某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陈某某的医疗费用以及由其支付的虚假证明,导致陈某某未能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且未能及时获得赔偿。王某某和某某公司均对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和某某公司连带赔偿陈某某医疗费39451元、误工费9964元、护理费8184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交通费2333元、住院伙食费276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9025元,共计83133元。
被告王某某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院视为王某某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陈某某在没有职权的情况下,私自帮助别人安排床位,与同事王某某发生口角,和王某某打架斗殴而受伤,陈某某违反了某某公司的宿舍管理制度,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王某某故意伤害陈某某,属于王某某的个人行为,应由王某某个人承担责任,与某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能由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属于连带责任。3、某某公司在宿舍管理方面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对打架事件也作出了积极妥善的处理,故不应对陈某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在王某某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某某公司也没有出具虚假证明。综上,某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陈某某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4月8日陈某某受聘到某某公司,从事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工作地点在某某医院外科楼第7层、第8层的公共区域。王某某也是某某公司的员工。2010年12月8日7时许,陈某某带领同事王某某到某某公司租赁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路某某院宿舍3栋101房的员工宿舍,安排王某某睡王某某的上铺。王某某不肯,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对骂了约五分钟后,王某某将陈某某拉开。陈某某边走边骂,当其走到门口时,王某某冲上前去用右手朝陈某某的左胸部用力推了一下,将陈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某仰面朝天后脑勺着地后便失去了知觉。王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立即扶起陈某某将其送到中南大学某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到2010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诊断:颅脑外伤: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肿胀。出院医嘱:1、继续抗炎、护脑、康复治疗;2、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3、3-6月内复查CT、MRI;4、出院带药;5、我科随诊,不适及时就诊。住院20天,共计花区住院医药费30425元。因康复复查等治疗需要,陈某某另行花去医疗费9890元。2010年12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确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1月18日,某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陈某某的女儿蒋赛红的委托评估后续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及人数,出具[2011]临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被鉴定人陈某某闭合型颅脑损伤,其后续治疗费尚需0.6万元左右。2、被鉴定人之损伤,按相关规定,误工损失日为90天左右,其中需贰人护理贰拾天,一人护理叁拾天左右。”2011年6月13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长沙市芙蓉区某某所的委托对陈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出具了[2011]临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陈某某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遗留有明显脑外伤后综合征,综合评定为拾级伤残。”为做司法鉴定,陈某某先后共计花去鉴定费1900元。
王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使陈某某轻伤,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1)芙民初字第13某某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的2011年5月9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证明》,内容为:“陈某某住院医药费为6700元,已由本公司垫付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王某某已经支付的1200元医药费,特此证明。请芙蓉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2011年6月14日,某某公司作出《关于某某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某某公司为陈某某垫付医药费共计6700元,其中包括初期入院治疗费2300元、初期公司募捐款2200元、王某某现扣押在公司的工资和其他费用2200元;陈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已于2011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3570元,扣除公司垫付的初期医药费2300元,余款1270元由陈某某的代理人蒋赛红领走;公司募集的款项2200元,亦已由陈某某的代理人蒋赛红领走;扣留王某某的工资及其他费用2200元,暂扣在某某公司,待案件审结后一并支付。2011年3月23日,蒋赛红向某某公司出具了《收条》,表明收到了某某公司给付的三个月病休工资及一个月工资补偿金共计3570元,扣除某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2300元,实际领取1270元。
另查明: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处理期间,某某公司未向检察院、法院提供陈某某的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法通知陈某某告知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病案单》、《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收据、《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某某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2011)芙刑初字第某某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工作证;《收条》、《关于某某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和王某某均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因床位安排问题发生口角,互相辱骂,互不相让,陈某某经他人拉开后,王某某故意推搡陈某某致陈某某倒地受伤,陈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对此纠纷的发生,陈某某和王某某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某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及时组织力量送陈某某到医院救治,垫付了2300元医药费,并组织员工爱心募捐,但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处理期间,未向司法机关提供陈某某的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且于2011年5月9日向法院出具已经赔付医药费6700元的《证明》时,事实上截止2010年12月30日,陈某某的住院医药费就已经达到30425元,而且王某某并没有实际赔付陈某某医药费,某某公司垫付的2300元医药费也已经于2011年3月23日从双方的劳动争议和解解决方案中扣回,故某某公司对于陈某某未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对王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以尽可能获得经济赔偿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案以陈某某、王某某、某某公司分别承担30%、50%、20%的责任为宜。
陈某某应当获赔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审查确认为:1、医疗费40315元;2、后续医疗费6000元;3、误工费按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某某67.30元、误工时间三个月计算,为6510.90元。4、护理费酌情按聘请护工日工资50元、护理时间两人20天、一人30天计算,为3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时间20天、每天30元计算,为600元。6、营养费酌情按1000元确定。7、交通费酌情按500元确定。8、残疾赔偿金按每年4910元xx10%计算,为9820元。9、鉴定费1900元。以上损失共计70145.90元。根据上文分析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王某某负担50%,计35072.95元;某某公司负担20%,为14029.18元;陈某某自行承担30%,为某某043.77元。
陈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因王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不予赔偿。陈某某要求某某公司对王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如此诉讼请求不符合因共同侵权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因为本案中对陈某某的受伤,某某公司与王某某并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二者只应分别承担自己的过错侵权责任而不应互为连带赔偿,故对陈某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法庭陈述中认为陈某某所举证据中的鉴定结论都是单方委托鉴定,对鉴定结论表示不予质证,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某某公司的理由不予采纳。本案有关鉴定结论都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35072.95元;
二、长沙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14029.18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陈某某负担80元,王某某负担133元,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9: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原告陈某
被告吴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 7月2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为被告吴建明工作加工玻璃时,被被告的供货单位,案外人上海盈玻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两个工人送货卸玻璃时经过其背后,玻璃粉碎导致其腿划伤。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285.50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85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38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吴某辩称,对事故过程、鉴定结论无异议,对原告就医过程有异议,认为使用其他人员名字就医。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是在207月2日受伤,受伤时伤势明显,现在主张权利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且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救治,垫付过部分费用,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年7月2日下午5时许,原告陈某在为被告吴建明工作加工玻璃时,案外人上海盈玻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两个工人送货卸玻璃时经过陈某身后,致其腿划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入院治疗,后门诊随访。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本起事故致陈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本院委托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某因故受伤,致右胫后神经、右胫后动脉、胫后肌腱、及跟腱断裂等。上述损伤后遗留右下肢神经功能障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治疗的休息期为180元,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被鉴定人陈某目前可视为医疗终结。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审理中,被告吴某对原告的就医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提供了盖有同济医务处更改专用章的病历卡、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及由被告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被告对医院的更改章不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被告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228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元,伤残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38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2300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为被告吴某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吴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就医过程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原告提供了病历卡就诊记录,上面载明了原告就本起事故受伤的治疗终结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至,原告诉至本院,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至于原告提出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鉴定结论及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原、被告对部分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本院结合原告就医、鉴定等事宜,酌情考虑交通费为400元。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本院酌情确定3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赔偿,考虑原告的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给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2285.50元;
二、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
三、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交通费人民币400元;
四、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60元;
五、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7676元;
六、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误工费人民币13800元;
七、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
八、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营养费2400元;
九、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人民币2300元;
十、被告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7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唐X
篇10:《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教案
一、学习目标
1、了解法律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掌握自我保护生命健康的科学知识与实用技巧。
3、珍爱生命,保护和促进身心健康。
二、课堂预习
(一)基础知识梳理
1、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
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3、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4、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
5、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做出特殊保护?
(二)预习检测
【判断题】
1、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2、在日常生活中,对生命健康的威胁主要是认为因素。()
3、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未来,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4、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最好的方法是以暴制暴()
三、课堂教学
(一)构建知识体系
谁是责任人
篇11:《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教案
健康的“陷阱”
(二)课堂练习
【单项选择题】
1、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是()
A、自由权利;B、言论权;C、生命健康权;D、名誉权;
2、中国公民刘某在美经商被美国人殴打。刘某选择的维权途径是()
A、回国找一名美国人暴打一顿,出一口气;
B、为了国家友谊,自认倒霉;C、回国投诉;D、通过法律武器维护生命健康权;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B、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C、人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不属于社会;D、珍爱生命是一种尽义务的表现;
【材料分析】
甲乙丙三名同学放学回家,路过河边,发现有人不慎落水,正在水中挣扎。这三名同学均不会游泳,面对此种情况,有三种不同的表现:
甲想:自己不会游泳,还是自己的安全最重要。于是扬长而去。
乙没多想,跳进河水中救人,结果自己也在河中挣扎。
丙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寻找救人的工具。
1、请简要评析上述三种做法。
2、假如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怎么做?
四、课后拓展训练
珍爱生命:一天返学,小林走在回家的路上。忽然看见眼前有几个同学神神秘秘地和他打招呼。其中有一个同学拿出一支烟对小林说:“这东西真过瘾,你也来一支吧!”
如果你是小林,你会怎么办?请说明你的理由。
篇12:生命和健康的权利的说课稿
生命和健康的权利的说课稿
今天我说课的课题是:《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我准备从九个方面对本课题进行分析说明:一、说教材;二、说教学目标;三、说教学的重、难点;四、说学情;五、说教法;六、说学法;七、说教学手段;八、说教学程序。
一、说教材
《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是人教版教材思想品德课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第三课第一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首先,介绍了什么是人格权,让学生了解了人格权的内涵及意义;为学习这一单元提供一个框架。其次,阐述了“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让学生明确了生命健康权的地位;最后,介绍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据课程标准“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相关部分:“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这框在第三课中承接前一课“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下一框《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作铺垫,是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的起始课,可见其作用和地位不可替代。
二、说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人身自由权的内涵,特征及重要性。2.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3.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权给予的特殊保护。4.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逐步形成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三、说教学的重、难点
依据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在认真研读教材、分析学情的基础上,我确定了以下的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难点确定的依据是:由于初二学生思维的形象直观仍然占有主要地位,清晰建构起复杂的法律知识框架存在一定难度;又因为把具体的法律迁移到身边的现实生活案例中去分析、解决问题,有待于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形成和完善,所以我把教材中这两部分理论性较强的内容确定为教学的难点。
四、说学情
1、学生面临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隐患也经常存在,而作为未成年人,很多学生缺乏安全、健康意识,加上法制观念不强,对生命健康权也了解得不全面,以致自己的生命健康经常受到侵犯或伤害。所以教学中,应突出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并强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引导学生懂得重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2、学生的需要:
从现实角度看,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伤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和隐患,作为未成年人有必要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了解,从而对某些行为作出是非辨别,运用法律加以维护。从法律角度看,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受并行使其他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未成年人只有全面了解并正确行使了这项权利,才能保证其他权利的实现。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看,正确理解并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有利于生命意识、健康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利于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等。
新课程的核心理念在于转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因此为了能够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使学生能够达到本框题设定的教学目标,我优选了以下的教法和学法:
五、说教法
1、情景式教学法:旨在通过情景激发导入新课,创设先声夺人、引人入胜的学习情境。
3、读书指导法: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通览并研读教材,发现并提出问题,即找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内容主线;
5、小组讨论法:讨论要在关键处、疑难处,在明确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小组分工合作、共同探究,从而通过优势互补、互帮互学达成共识、完成任务。
7、案例教学法:教师精选案例,巧设问题,进行以案说法、法理结合,使课堂教学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真正体现“生活教育化、教育生活化”。
六、说学法
1、自主学习:主要体现在学生自主阅读环节。
2、合作学习:主要体现在参与小组讨论和知识竞赛环节。
3、探究学习:主要体现在学生发现、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
七、说教学手段
本课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手段的强大功能,带给学生生动形象的直观感受和真实丰富的情感体验,促进学生清晰全面的知识理解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
八、说教学程序
一、导入新课。我通过漫画《救命》让学生讨论,激发学生了解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从而引出课题。
二、揭示教学目标。通过大屏幕出示教学目标,让学生清楚本节课学习要达到的目标。
三、下发导学提纲。让学生小组合作完成提纲的内容,主要明确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含义、重要性、法律依据、侵权表现、维权途径等。学生小组自学过程中教师参与交流。
四、学习小组展示。教师给每个小组分配展示任务,小组长进行分工展示,其它小组给予补充,教师在学生展示交流的过程中精讲需要补充或是不易理解的内容。如:人身权利包含的内容、非法侵入和合法进入的区别、未成年人被雇佣的案例、人被狗咬伤的案例等。
五、一课一测。学生在测试时教师监督学生独立完成,然后由同桌互评,小组评价,教师点评。
六、学生总结本节课学习收获。教师出示电子板书,学生识记知识点。
篇13:生命权答辩状
生命健康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公司电话:025-**
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
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江苏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
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
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
而20X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
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20XX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
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
令狐某某20X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楚米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
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
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
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
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
但是,从桐梓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20XX年3月1日入院,于20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
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20XX年3月1日才到桐梓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
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20XX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
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
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
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
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
根据桐梓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
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
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医的,即便居住在城镇,也不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车旅费1000元过高,请人民法院综合就医及鉴定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支持该费用,且该标准也明显偏高。
5、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31.67元,答辩人恳请人民法综合相关证据及病历资料依法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答辩人没有异议。
但认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谢!
此 呈
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江山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盖 章)
代理人:张绍明(律师)
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生命权释义【2】
定义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
篇14:生命权答辩状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内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法律意义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篇15: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连杨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7月31日, ×××在×××家门口向其丈夫索要100元欠款,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 ×××听见后便参与争吵并动手与×××撕打,导致×××受伤。
事后×××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6天,三级护理,支付医疗费2467.80元,误工费17713÷365×16=77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6天=480元,交通费300元, ×××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为4024.26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向×××丈夫索要欠款一事,与×××发生争执,进而撕打,造成双方受伤,×××住院治疗的结果。
对于×××受到的伤害,×××负有侵权责任,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次打架事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在事情发生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不当,并与×××互相撕打,因此可以减轻×××的侵权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024.26元的百分之六十即2414.56元,余款×××自负。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承担200.00元, 杨笑敏承担300.00元。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负主要责任不当;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也不合理,申请对医药费鉴定,交通费过高。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说的不符合事实,我住院医药费支付近2500元,糖尿病的药一点都没开,医药费和交通费都合理,她说的没有事实。
对殴打事实,杨杖子派出所当天调查上诉人完全承认了,现在又翻供了。
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理应冷静处理,不应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因殴打行为致使受害人受伤住院,侵犯了健康权。
在殴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原审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中有不合理之处,要求对被上诉人支付的医药费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释明后,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预交鉴定费用。
对于被上诉支付的交通费,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因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往返于医院和家庭住地,肯定会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伤情、住院天数,进行酌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明 航
代理审判员 唐 金 荣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丽 雅
篇16: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xxxx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xx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xx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xx,挥拳打掉肖xx的饭碗,对肖xx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xx,肖xx、肖xx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xx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xx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xx 肖xx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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