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造句(推荐4篇)由网友“lqyear”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罚金的造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罚金的造句
1、法官课他十英镑罚金。
2、在这20周结束后,他将从站点获得他原先存入的钱减去所有已支付的罚金的余额。
3、如果你确实想改变协议,罚金是相当高的,往往可达到数百美元。
4、然而,伴随着罚金和税收,所有公民都被强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客户。
5、下一步是处以更高的罚金。
6、到那个时候,他表示,他和他的很多同胞将继续靠打法律的擦边球谋生,即使是罚金、扣押和监禁时间也不能阻止他们。
7、鲍卡斯强烈否认,他的计划并没有增加税收,但是他的批评者们认为所谓的像那些拒绝买保险的人所征收的罚金事实上就是一种税收。
8、一箱箱用来支付过期图书罚金的食品从俄亥俄州康尼奥特的图书馆被搬到食品分发处的`货车上。
9、一方面,他们想要设定收费的上限,使其更能代表(该)电话公司所负担的成本,另一方面使各方在合同期内按比例分摊罚金。
10、相比之下,在最近一起对俄罗斯男子虐待男童的指控中,法官说一名俄罗斯大使馆的雇员为这名男子支付了罚金。
11、他表示因为成功的性别歧视索赔可获得天价的罚金,所以许多公司害怕雇佣女性。
12、为了减少扯皮,他呼吁立法要求矿井经营者上诉获得解决之前先向代管帐户支付罚金。
13、如果存在法规遵守方面的组织的问题,那么执行人员将为违背法规的行为支付罚金。
14、这一罚金结构在其即将到来的赛季里可能将提升。
15、新一轮的推迟可能使波音公司要向航空公司客户支付更多的巨额罚金。
16、经过数年的调查之后,科赫公司石油管道和精炼部门的价格垄断为其招致了环保起诉和罚金。
17、我说他得自己付罚金,如果必要的话还要自己付律师费,他都没有表示反对。
篇2:诚信罚金作文
诚信罚金作文
诚信罚金
诚信罚金 在商场上不诚信就要受到惩罚,生活中也一样。过年前,妈妈答应我,为奖励我学习上的进步小学作文 ,新年给我一个大红包。大年三十的晚上,我躺在床上,兴奋地闭上眼睛,想象着妈妈送我礼物时的表情――神秘、开心、欣慰……脚步声近了,近了!我屏住呼吸。可那脚步声却越来越远了。我又等了好久,妈妈始终没有来。我有些小小的'失望,但还是安慰自己妈妈一定是想明天给我。
第二天,天蒙蒙亮,我迷迷糊糊醒了,手在床边寻找着礼物。还没有!我一下蹦了起来,悄悄来到爸爸妈妈的房门前,妈妈不在。哦,妈妈出差了。我无奈。
不安中,一天过去了。
晚上,“怦”门轻轻地关上了,妈妈回来了。大概是太累了吧,她一进房门,就倒在床上,不一会就睡着了。哎,明天再说吧!
“妈妈不会忘记了吧!”我独自坐在书房里自言自语。妈妈这几天是有点忙,不要怪她。我不断安慰自己。
时间过得真快,已经是年初六了,妈妈那儿还没有什么动静。
年初七,妈妈好像意识到了什么,向我提起了这件事。我有些不开心,大人们为什么也会不守信用。
妈妈对此非常抱歉,她马上去了趟银行,请那里的工作人员计算了一下,5000元的贷款,如果没有如期还上,七天后应还多少。妈妈如数把5000元和罚金一起交给了我。我十分惊讶,没想到妈妈对此如此重视。
虽然罚金没有多少,但我感受到妈妈“以身作则”的教育方法,妈妈对诚信教育的重视。
南通市第三中学初一(15)季倩
篇3:罚金刑执行监督的探讨
关于罚金刑执行监督的探讨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主要适用于经济性犯罪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确立,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具有现然而,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原刑法的立法限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鉴于此,笔者对罚金刑的执行提出以下想法,供探讨。
一、指定专门的执行监管机构
罚金刑的执行监督有别于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监督。
自由刑、生命刑的判决一旦生效,被执行人即丧失相对的人身自由,处于被控制状态,而罚金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执行人仍在社会上活动,因而对其实行执行监督,困难相对较大。因此,如有可能应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体制上的实际情况,尚不完全具备这种条件,因此,暂可将对罚金的执行监督业务交由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承担。这主要是因为,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机构已在开展的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监督经验,另外,他们在开展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
二、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行监督的难点
1、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的法律监督,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中,都充分显示着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而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却没有具体的秩序和规范,造成检察机关难以操作。
2、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从以上规定划分了罚金执行的五种方式:一是限期一次性缴纳;二是限制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四是随时缴纳;五是减少或免除缴纳。在对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判处主刑附加刑罚金的执行监督较单处罚金刑的执行便于监督,因单一判处罚金的罪犯,判决后,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应立即释放,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无论是对罚金的执行,还是对罚金执行的监督相对增加了难度。
3、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三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有的被判处罚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只有法院的审判人员一人完成,与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相适应。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单处罚金的案件,法院宣判后,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而罚金刑的执行又由人民法院来执行,不利于人民检察院对罚金刑的监督,很难对法院违法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
4、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适用上,法院有的办案人员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为名,或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于应判处主刑、或主刑与附加刑并用的被告人,热衷于仅判处罚金,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多已在判决前“强制”其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以认罪态度好等理由免除对被告人处以主刑。以单处罚金刑代替主刑,违反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行监督的方法
1、建立执行台账,实行跟踪监督。执行监管机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建立统一的执行台账,对于被判处附加适用罚金的应随主刑的执行一并建立台账。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罚金交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附件等。对于逾期没有如数缴纳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
2、对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按判决书、裁定书指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罚金刑进行监督。如人民法院没有按指定的时间去执行,人民检察院应督促其及时纠正,抓紧执行。
3、对强制缴纳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应对被执行人采取该种执行方式,以及在采取该种执行方式时,有无违法进行监督。对不应采用强制缴纳方式(如被执行人符合减免缴纳条件)或采用强制缴纳措施不合法(如扣押查封财产未按法律程序办理手续等)的行为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对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如被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免申诉或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在查明情况后,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免缴纳。
4、对减免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一些人为的因素而产生的对应该缴纳的被执行人给予减免缴纳的现象,这些现象是执法不公的一种表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缴纳罚金刑的监督。减免缴纳罚金虽然与减刑适用的前提不相同,但罚金刑也是刑罚的一种,对罚金的减免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对刑度的一种减免,因而,也是一种减刑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缴纳罚金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裁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依照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这一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并参照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裁定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因徇私舞弊 而对不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的,人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篇4:评论:3万罚金治得住网站“流氓”吗
近日,工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规定》列明了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所必须遵守的法 规,并对多条主要的规定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虽然业界都将焦点集中在了应对“3Q”大战的相关条例中,但是《规定》作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行为规范,所 涉及的是更加广阔和全面的,其中关于保护互联网用户的私隐方面的举措,更是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先生,请问您最近有想买房吗?”“××小姐,请问您最近有融资的需要吗?”“恭喜您成为我们会员,我们有礼物送给您。”相信这类莫名奇妙 的电话或者短信推销很多朋友都曾碰到过,甚至是深受其苦。那么,这些“神通广大”的公司是怎么获得我们的姓名、身份和电话号码的呢?其实除了我们能够第一 时间想到的电信运营商、房屋中介、银行、物管等传统机构之外,动不动就要求提供实名注册的各类互联网服务公司也是泄露我们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
尤其是随着目前社交网络的兴起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个人用户信息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从理论上,我们向网站提交这些信息是 为了能够得到更加便利和安全的服务。但事与愿违,目前大多数网站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远远不足,甚至部分互联网服务者还将用户个人信息作为生财之 道,这种情况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也正是因此,在此次工信部发布的《规定》意见稿中,督促互联网企业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就成为其核心内容之一。《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在 未经用户同意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 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此外,《规定》第十三条中也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云”服务安全也有涉及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化发展,“云”服务的普及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和传统的互联网服务相比,“云”服务在提供空前的便利性的同时也意味着用户将 会将更多的个人隐私放到互联网企业构建的“云端”中,例如目前常见的手机通讯录“云备份”服务就牵涉到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云服务的安全性问题更是 受到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不久前索尼公司的PSN平台爆出“泄露”门事件后,有关于“云”安全的话题更是业界热点之一。虽然目前绝大部分提供云 服务的互联网企业都承诺了“不作恶”并且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公司的安全防护能力在不断增强,但是业界呼吁加强第三方监管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
对此,工信部此次出台的《规定》意见稿显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根据已公布的内容显示,《规定》再次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 防护,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 方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不得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所上载信息。不得有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或者妨碍用 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的行为。
另外,《规定》还指出,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惩治网站“流氓”罚金太低
这次《规定》为业界带来最大的争议,无疑是对包括泄露个人信息在内的违规行为的惩罚金额所作的调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时,不少业内人士就提出质疑,所制定的10万元的罚款,就算以当时风口浪尖上的360和腾讯而言,简直就是九牛一毛,不足以对这两 家企业造成任何的震慑。如今《规定》更是把罚金下调为3万元,更是让诸多更小型的互联网企业都能够“担当”起违规的后果。
“也许国家工信部的初衷是好的,不希望把违规的定义设定在金钱的多少上面,即使设定在十万或者百万,对于一些互联网巨头来说,也不是什么大不了 的事情,《规定》的发布更多的意义在于把市场的规范制定下来,让在这个市场内生存的企业有一个行为准则。”资深互联网人士文先生向南方日报记者谈到自己的 看法。“能够让所有互联网的企业感受到是在一个具有监管的环境下竞争,才是《规定》的主要目的,而不再是企业单方面随时“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
业内专家同时还提醒到:“这次《规定》的提出初衷是好的,但是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同时让所有网名参与到其中,作为互联网大环境的监督者,网民是 否拥有顺畅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则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记者留意到,《规定》要求用户应该首先向互联网提供者提出解决要求,若未果则可以向有关电信用 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而如果是公司之间的争议,则应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其中提到最严厉的惩罚,则是可以要 求其暂停有关行为。
“如果真的可以要求互联网企业关闭有关行为,则还是有一定的阻吓作用的。”该业内专家补充说。但是需要看到的是,部分规定涉及的“流氓”行为, 在互联网企业中已经成为了默认的一种手法,用户注册一个网站时通常是被要求用个人邮箱或者手机作为用户激活的途径,就是说你不提供个人信息,你就无法注 册,而网站们宣称的安全理由,到底有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目前还看不到有关的官方说明。《规定》能否真的对这些行为“一刀切”,还要看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和对一些细节的解释,否则《规定》还是一纸空文,用户还是继续得被“流氓”下去。
南方日报记者 钱玮珏
★ 无可奈何造句
★ 谋生的造句
★ 秉公执法心得体会
★ 上访信的范文
★ 莽撞的近义词
★ 六年级语文教案8
★ 对方伪造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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