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信息(精选18篇)由网友“lompk”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划生育信息,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
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
一、据报表数据分析
数66人。2、生育情况⑴从孩次结构来看:1至12月全乡一孩出生87人,二孩出生66人,多孩出生1人,多孩出生率0。65‰,与去年同期相比,一孩出生增加14人,二孩出生增加3人。⑵从计内计外比例来看:在出生人数中,计划内出生149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6人,政策符合率为96。75%,比去年同期下降1.04%,计划外出生5人,比去年增加2人。⑶从出生性别比及构成看:在1至12月出生婴儿中,男孩63人,女孩91人,总性别比为69.23:100。其中一男孩出生32人,一女孩出生55人,一孩出生性别比58.18:100,二男孩出生30人,二女孩出生36人,二孩出生性别比为83.33:100.3育龄妇女结构和女性初婚情,12月底,全乡育龄妇女总数3194人,占总人口比重25。01%;已婚妇女2779人,占总人口比重21。75%,占育龄妇女的87.01%。已婚妇女中,一孩妇女1038人,占已婚妇女的37.35%。二孩人数1496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53.83%,无孩人数117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0.064。多孩128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0.046%。年度全乡女性初婚51人,比去年下降26人,其中早婚39人,早婚率为76.47;晚婚12人,晚婚率为23.53%,4、避孕节育情况⑴总体节育情况:到12底综合节育率为90.50%。
二、存在问题由报表数据看,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是在未婚青年阶段或一孩妇女(二孩妇女)阶段,无孩妇女(一孩妇女)阶段时根本不在我们的'管理视线,从而导致已婚育龄妇女漏档。3、出生人流比低。三个月一次的孕检,有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两次孕检之间发现意外妊娠而采取了补救措施,我们计生系统不掌握,或由于补救措施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大从而造成了人流比偏低。从实际工作来看,存在着:1、计生队伍不稳定,人心思走的现象。计生系统独特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是天下第一难事,因而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必须要付出很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计生工作者付出的和得到的反差较大让人难以接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非其它工作可比。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政策的变化,工作难度的加大及种种因素,计生工作者想脱离计生系统的越来越多,造成了计生队伍的不稳定。2、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工作难度加大。新的计生政策要求以人为本,以优质服务来推动工作,但由于地区限制及历史原因,我们地区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对计生政策的了解越来越深,维权意识增强,计生工作者在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群众维权事件的发生。
三、下步工作建议
1、落实“村为主”的工作机制,鼓励基层说实话、报实数,减少出生错漏报,减小统计误差。2、加强孕情跟踪,减少引流产及生后死亡现象的发生。3、加强对计生业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让他们在熟悉、理解政策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工作,灵活地处理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4、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出人口定期随访制度,同时加强与流入地的联系,及时掌握流出人口的流向、婚育状况等。5、提高计划生育户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奖励少生与惩罚多生相结合,让群众看到两种生育的差距。6、稳定计生队伍,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性。
篇2:计划生育委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今年,我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xx年工作情况报告
一、主要成效
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除了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工作动态、工作计划、法规公文、灾后重建项目等内容外,要求各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将相关工作动态及时予以上报并公开。截至xx年12月1日,我委依托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发布信息258条,其中,今年我委发布工作动态152条,法规公文65条,计划总结39条,灾后重建18条等。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委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推进落实。我委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开辟了政务公开的渠道,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立监督机制,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市人口计生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单位、机关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各科室要严格按要求积极提供政府信息,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若在政务公开考评中影响市人口计生委在全市排位的,不得评为先进科室,科室工作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度机关先进个人。若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同时,每年还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到市对县(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三)密切配合,确保绩效。政务公开涉及方方面面,各科室都有相应责任,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多方密切配合和支持,才能确保效果。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公开的项目、内容,坚持公开、公正、准确、真实的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自所公开项目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由小组负责审核、组织实施、备案,坚持以“三个保证”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一是保证委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在公开过程中有计划、有部署、有组织的公开。二是保证政务公开的科学性。在具体实施过程,善始善终的公开,以保证其完整性、客观性,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公开工作本身的有关制度,又要公开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做到公正、透明,利于群众监督。三是保证政务公开基础工作的到位。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建立了各种原始台帐和管理档案,及时搜集和整理公开资料,保证政务公开事项内容真实全面,事项合法有效,保证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得到及时了解和有效解决。
(四)加强宣传,促进公开。充分挖掘宣传资源,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和内容,积极营造坚持计划生育国策不动摇的浓厚氛围,为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一是不断加强市人口计生站建设。完善和丰富市人口计生网内容,不断向社会、向广大群众发布人口计生工作动态以及群众比较关注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二是多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一方面,开展媒体宣传。利用国家、省、市人口计生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人口计生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和重大活动。另一方面,开展集中宣传。利用“5.29”协会宣传日、“7.11”人口日、“12.4”法制宣传日和“9.25”《公开信》发表30周年等重大纪念日,广泛宣传和讲解计生国策,使公民更加直观地认知国策,了解公民应承担的人口计生义务和责任。第三,开展固定宣传。积极发挥便民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等,宣传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事指南等,方便群众。
三、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部分单位和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识还不强,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目标考核还需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
xx年,我委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政务公开的思想树牢。二要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升做好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四要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篇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信息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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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南省赴厄立特里亚“光明行”白内障复明活动
医药卫生报
入选理由: 2015年8月-9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组建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开展“光明行”白内障复明活动。医疗队与大使馆、当地卫生部门通力合作,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实施了303台手术,惠及278名患者,被厄特人民誉为“中国河南带来震撼的‘光明使者’”。
7、全省启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河南日报
入选理由:,我省实行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地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开始实行奖励扶助。2015年,我省启动全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按照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为全省四十四万个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我省率先在全国实行了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照顾。
8、河南卫生监督考核指标有了升级版
新华网
入选理由:用指标评价、用数据评比、用业绩评判,升级的考核指标共有3个层级、9个维度、30个指标,简明扼要、科学直观的为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抓好重点工作提供了导向,有效消除了“地区差”,“资源差”等 因素,成为更加公平、公正、客观的考核依据。
9、五年扶持100个重点专科
河南日报
入选理由:河南在推进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实施“三名”战略,即名医带名科,名科撑名院,按照“一年起步、两年有起色、三年上台阶”的总体要求,创新性运用了公共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每年筹集资金7000万元左右,预计每个重点专科的补助标准达到150万元至200万元,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10、“健康中原行 大医献爱心”系列活动
人民网
入选理由:开展“九个一”系列公益活动,将新闻媒体“走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志愿服务和典型宣传有效结合起来,社会效果巨大,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一次成功策划。该活动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唯一上报并获得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2个单位颁发的卫生文化三下乡先进集体。
篇4: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一、基本情况
,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强化监督检查,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全区人口计生、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明确分工,局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职能科室,各科室及时提供各科室应公开的相关内容,经分管科室负责人同意,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确保各类信息准确。
(二)健全工作机制。着重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全局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更新了信息采集与发布流程,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提高了人口计生、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明确全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工作责任,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三)深化公开内容。积极公布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以便民利民为目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信息的普及性和便捷度。及时公布相应数据,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再生育审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对这些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受理部门、办结时限等内容进行了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底,我局共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9条,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78条。
在信息公开及时性方面,做到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及时更新,及时网上公开,并及时更新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在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加强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为主的公文类信息和日常业务工作产生的相关信息的公开。公开信息主要集中在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领域。
三、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受理信息公开件为零。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20,我局共接受群众咨询电话接听7人次。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区年度未发生针对本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我局设立了1个信息申请受理点,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
(二)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尚没有发生。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为零。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2年,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一)主要问题
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还不够;三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缺少,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讲。通过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向工作人员宣讲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法规、当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
二是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不定期地对全局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人员的培训,通过出台相关制度保障相对较专职的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人才保障。
篇5:区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 3月20日,菏泽市高新区卫计局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统计员,微机员,法规员,宣传员,利导办主任,流动办主任,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参加会议。
会上,传达贯彻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学习了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至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菏泽市卫生计生委《菏泽市基层服务工作要点》和《高新区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等文件。
就20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区卫计局局长刘开秋强调,要全面稳妥实施“两孩”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和生育对象跟踪服务,促进镇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育龄妇女台账管理、孕情排查、机关干部包保、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要把握正确利益导向,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政策。要强化“两非”打击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标准不降,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自然水平。
篇6:区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9月23日上午,区卫计局召开全区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当前全区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存在问题,部署计划生育统计年报工作。副区长苏子汉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区局局长黄德明,副局长李华金、陈金南,各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统计员和电脑员,区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卫生网络直报系统负责人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区局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股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分析今年以来全区计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指出全区的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黄德明同志传达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二是要加强工作督导,各镇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对照省考核方案抓好各项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要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苏子汉同志作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和考核工作的严峻性,对推进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篇7:区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3月21日上午,天桥区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决策精神,学习贯彻省、市卫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天桥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窦虎,区委副书记亓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卫计局局长毕思忠,副区长李向峰,区政协副主席、区爱卫办主任刘群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党校、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各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卫计科全体人员、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区卫计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疾控、监督、妇保班子成员,区属四家医院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区委副书记亓伟主持会议。
会议首先由天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卫计局局长毕思忠宣读《关于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天桥区副区长李向峰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
李向峰副区长指出,20全区人口计生工作狠抓落实,创新思路,指标任务完成实现预期,组织保障体制不断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突破,利益导向机制日益完善,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李向峰副区长要求,20人口计生工作要以完善机制为基础,确保年度考核目标圆满完成;要以监管引导为重点,稳妥推进两孩政策实施;要以强基固本为目标,提升基层计生服务队伍素质;要以齐抓共管为手段,着力解决计生综合治理难题;要以利民惠民为目的,依法依规推动计生服务管理。
天桥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窦虎作重要讲话。窦虎区长要求,年人口和计生工作要做好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广大计生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职责,创新思路举措;二是重点工作要有新突破,不断优化人口结构,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力度;三是惠民服务要有新作为,扎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关心关爱系列活动、落实计生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等工作;四是工作落实要有新举措,严格领导责任,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窦虎区长强调,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大家要凝心聚力,狠抓落实,努力推动全区人口和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天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篇8:市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为做好年度统计报表、研讨新一年度的人口计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省人口计生委于9月20—21日在漳州市召开全省人口计生统计信息化工作会议。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陈厚銮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统计科长,平潭、闽侯、仙游、沙县、晋江、鲤城、南安、芗城、长汀等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长、信息化工作人员、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全体人员。
会上,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陈厚銮就如何做好年度统计报表和加强信息化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强调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重视今年的`统计报表,更加实事求是;二是信息化建设速度要加快,力度要加大;三是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要继续,要更加完善。漳州市人口计生委黄银寿主任在会上致辞,副主任李春阳介绍了漳州市幸福家庭信息化平台的创建,微机人员演示了漳州市人口计生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用;闽侯县、仙游县、沙县、鲤城区、晋江市、南安市、长汀县分别介绍信息化创建经验;与会人员分别对信息化建设问题、加强统计工作办法和年终考核办法进行讨论;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处长陈继清通报了出生统计质量中期抽查情况。会议期间还现场观摩了漳州市芗城区妇幼保健院婚前检查、住院分娩、早教信息、“实时通”建设和南坑街道华元社区信息化建设情况。
篇9:市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12月19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统计处组织召开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报工作暨培训会。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及市卫生信息中心、市人口信息中心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骨干共12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取得的成效,通报分析各单位统计数据上报质量,明确统计管理三项重点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四统一”要求,深入推进DRGs项目;以需求为导向,完善优化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项目为驱动,做好统计数据发布及分析工作。
篇10:市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5月22日上午,市卫生计生局召开半年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例会,市卫生计生局宋华局长、黄伟忠副局长,各市(区)分管信息统计的副局长、科(股)室负责人,局信息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基层妇幼科、考核评价科等30多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各市(区)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再由局信息统计科分析半年以来全市计生工作执行情况,指出各市(区)存在问题:一是出生人口信息录入仍需务实,二是四术库存存在压力,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偏低,四是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仍需提高;局考核评价科通报了日常数据核查情况,并分析指导近期省考核工作方向与趋势。
针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最新形势,黄伟忠副局长对各市(区)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抓紧落实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历年数据核查录入工作;二是重视依法行政,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工作,保证各项资料齐全,经得起考验;三是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及时与基层妇幼部门沟通获取情况;四是各市(区)做好飞行检查迎检工作准备,督促各镇街落实迎检方案以及具体分工。
最后,宋华局长对会议作总结指示,要求各市(区)必须落实领导亲自抓、负总责,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统一工作目标,针对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回去及时总结分析,整改到镇街,指导到基层。
篇11: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3月22日下午,泗洪县卫计委计划生育服务科在青阳镇人口数据录入中心召开乡镇统计员和青阳镇新区划设立的10个居委会计生专干会议,传达学习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当前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并进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业务培训。
会上,青阳镇分金亭、前场和洪泵等10个居委会计生专干分别就全员人口清理清底、建账、系统录入和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意见或建议等情况进行了汇报。县卫计委计划生育服务科分别抽查每个居委会10户家庭全员人口信息录入情况,并进行了工作讲评和要求。
为提高新区划居委会全员人口建账质量和系统管理水平,县卫计委计划生育服务科引入“一对一”结对互助长效机制,选调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强的10名乡镇统计信息员对青阳镇新区划的.10个居委会进行“认亲”,“手把手”帮教,加强全员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的“个性化”培训、工作交流和后续咨询指导服务,实现城区与乡镇全员人口信息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切实提升全县人口信息化建设水平。
篇12: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9月24日上午,县人口计生局在潼川镇六楼会议室召开人口计生统计年报工作会议。各镇乡计生民政办主任和服务站站长参加了会议,市人口计生委行政许可科科长、计财科副科长黄云同志到会并就做好人口计生统计年报工作进行了业务指导。
会议传达了全市在盐亭县召开的长效机制工作会议精神,并对计生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通报了前11个月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对年底前人口计生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一要摸清家底,搞好年报工作,作好充分准备迎接省市检查。
二要抓好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三要加大孕前服务力度。
四要改革镇乡计生服务站管理体制。
五要依法加大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
六要做好“两奖”的兑现。
七要继续加大督促督查力度,八要抓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篇13: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固镇县后曹小学位于固镇县刘集镇邵桥村,始建于1985年2月。东与五河县交界,北与垓下镇接壤,是一所比较偏远的农村小学,学校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校舍面积666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全校共有学生132多人、教职员工6名,学校现有1—6年级,共6个教学班,充满生机,教学气氛非常活跃。学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校长陈取亮的带领下,教学条件不断得到完善。学校领导团结协作,从规范管理入手,努力创办特色学校,形成了“文明、勤奋、开拓、进取”的良好校风。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思想和政策,以素质教育为主导,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为此,学校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全体教师抓住改革的机遇,不断深造学习、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
后曹小学全体教师正在以崭新的风貌和奋进的思想,带领全体学生以全新的姿态走向明天。
二、自查情况
1、教学装备
我校配备一个科学实验室,教学仪器符合省要求,图书达标,每一个班级均配有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音体美器材,达到国颁标准。
2、学校建设
我校现有学生154人,平均班额26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批准,教学用房能满足需求,运动场地和设备符合标准,厕所能满足学生需要。
3、师资配备
校长符合任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现有教师6人。
4、学校管理
学校有健全的图书、仪器器材管理制度,并有使用记录,使用率较高。办学行为规范,各项制度齐全,财务管理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不规范办学行为。
三、自评结果
通过自评,各项得分如下:
1、教学装备40分。
2、学校建设20分。
3、师资配备15分。
4、学校管理25分。
能过自评,我们认为:后曹小学已经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是一所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敬请县、市复评验收组的领导、专家评估、验收。
后曹小学
xx年x月x日
篇14: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开展“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自查报告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开展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了双文明活动,具体措施汇报如下:
一、 明确思想
按照“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广泛开展婚育文化进农家、健康服务进农家、法律政策进农家、科技致富进农家的“四进”活动。从20xx年开始,规划了“7%”的村达到“婚育文明村”的标准,对其中1%的村重点做了规划,塑造成高标准的示范村,利用5年的时间,使“婚育文明村”达到全镇农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使我镇农村50%的计划生育户达到“婚育文明家庭”标准。
二、 制定了“婚育文明家庭”的基本标准
1、计划生育好: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注重生殖健康,自愿接受计划生育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教育和保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熟知与自己相关的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家庭和谐好:作风民主,男女平等,夫妻恩爱,注重子女成才,礼貌待人,诚实守信,邻里和睦。
3、科技致富好:崇尚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技知识发展经济,走科技致富之路;是少生快富的典范,在本村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
4、道德风尚好:知荣明辱,遵守社会公德,乐于助人,爱国守法,移风易俗,不迷信,不,遵守村规民约,精神充实,积极参加乡村娱乐活动,有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
5、卫生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生殖健康,搞好住宅内外环境卫生,屋内干净,院落整洁,环境优美,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三、制定了保障措施
1、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我镇各村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群众自觉参与到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中来。
2、要加强对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指导。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我镇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要将创建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自觉主动参与“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
3、要为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政策保障。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要加强创建工作的政策保障,并认真抓好落实。
4、及时督促与引导创建工作。我镇各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发展。树立了典型、打造这点,及时组织了文明户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充分发挥了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命名的“婚育文明村”和“婚育文明家庭”建立健全了动态管理机制。
篇15: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调整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县总工会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充实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副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备一名兼职人员负责人口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二是抓好工作结合。XX年,县总工会把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和检查。为增强机关干部的国策意识,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理论学习纳入机关学习内容,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工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是加强组织协调。为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县总工会在开展企业工会工作时,把指导企业工会落实企业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督促工会组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制度也作为了一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指导,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和制度措施。并要求全县各工会组织要协助同级行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四是严格否决制度。县总工会在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授予劳动模范等先进荣誉称号时,始终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今年的县级劳模评选和省劳模推荐工作中,都严格审核并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凡是计划生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均不能参加评选和推荐。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进生育文明建设
县总工会以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为抓手,会同计生部门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宣传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大力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引导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是积极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根据秭计生字[]38号文件要求,县总工会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工会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宣传职工中传承家庭美德、弘扬婚育新风、优生优育典型,坚持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宣传家庭人口文化,倡导婚育新风。
二是着力提高女职工生殖健康意识。结合纪念“三八”妇女节活动,今年3月,县总工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和企业工会女干部近200人,开展了一次女职工生殖健康知识的培训,邀请全国健康素质教育工程公益讲座团专家关淑嫦教授为妇女同胞就中医养生保健和妇科疾病知识进行了专场讲座,得到了女同胞们的热烈响应。关教授还特地为有疑问的女同胞提供免费咨询时间,为他们理清疑惑,解决难题。
三是充分发挥职工书屋的载体作用,将计划生育政策条例和相关政策解读读本列入职工书屋书籍供广大职工日常借阅学习。
三、结合实际,全力关心女职工
一是开展女职工帮扶,营造良好氛围。全县各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为计划生育工作献计出力。在实施送温暖工程帮助特困职工度难关,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实行优先照顾,帮助计划生育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XX年,开展临时救助29人次资金29800元;开展金秋助学131人次资金107000元;开展送清凉活动3000人次资金7万余元,其中女职工1400多名;联合县人社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风行动”现场招聘会14场次,达成就业意向3000余人;在开展的这些救助帮扶活动中,均将计划生育对象户作为了工作重点,让他们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光荣,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生育观念,带动更多的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篇16: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半年来,在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宣传和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严格依法行政,力求在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时不走样,以计生“双诚信双承诺”、“三按月”为抓手,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切实以整顿生育秩序为根本,以转变生育观念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理念,加强基层网络建设,以宣传教育为主,强化利益导向,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以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为抓手,狠抓出生人口清理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通过乡村干部共同努力,全乡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1、全乡基本情况:全乡总人口21540人,育龄妇女5274人,己婚育龄妇女4467人。全乡共清理出生人口167人(补报往年出生44人),当年常住人口出生率为5.43‰。当年出生的123人中(男孩70人,女孩53人)。其中出生一孩60人,二孩59人,多孩4人,政策外7人。按照考核口径分常住人口出生147人,其中多孩4人,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7.9%,流动人口出生20人,其主体指标全部达到县局下达我乡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要求。
2、手术完成情况:完成结扎手术144例;上环72例;
补救16例。
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宣传教育:建立了两个大型固定宣传牌,书写固定性宣传标语14副,完成了**村的宣传文化院落建设。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加强孕期管理,确保全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稳。
(三)流动人口管理:对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进行了认真清理登记,督促流动对象兑现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建立了流动人口全民维权服务工作机制。
(四)依法行政:完成了依法行政村村动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的事件发生。
(五)协会工作:完成了乡村两级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完善了协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两个层面六个抓手”要求规范协会工作,完成了10个计生协会合格村创建工作任务。
(六)利益导向工作:完成享受“四项制度”对象的建档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三结合帮扶任务。
(七)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启动了17个村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完善了对马村、联营村双诚信双承诺示范村建设,主动协调,争取到了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建立了一证先行、无证缓办、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机制,查验诚信证明1000余份,为抓好我乡人口计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八)“三按月”工作:扎实推动计划生育“三按月”工作,严格兑现奖惩。
三、主要工作措施
半年来,乡党委、政府对全乡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照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狠抓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千方百计降低多孩率、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认真搞好全员信息核查和创优服务工作;加大妇检工作力度,大力消化手术库存,解决历史遗留。杜绝人口漏报、错报,提高手术落实率,加大阶段性工作督查力度,严格过程监督,将出生、手术、妇检、信息采集和帮扶联系工作责任到人,严格兑现奖惩,具体抓了如下几项工作:
1、坚持人口计划主线不动摇。以妇检、优质服务为突破口,以协会组织为载体,以广大育龄群众为依托,以服务为桥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和接受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方式方法得以根本转变。
2、精心组织,继续开展以“一把手”负总责,乡领导班长子联系村制度,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调配合抓,年初集中力量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治理活动及春季计生集中宣传活动,为20xx年各项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3、认真探索计生工作“三结合”帮扶思路,引导群众走致富之路,带动广大计生户实现少生快富,群众生育观念得到明显改变。
4、建立了较为合理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向纵深推进,实现计生工作重心真正下移,做到管理到位、到边,不留死角。
5.严格兑现“三按月”奖惩制度。
四、廉洁奉公方面
一是严格按照党章党纪的要求,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打紧开支,杜绝以少报多,大吃大喝现象,办公支出严格把关,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二是要秉公办事,杜绝吃、拿、卡、要不廉洁的行为。三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
五、存在问题:
1、计生队伍薄弱,人员流失较大,干部兼职等严重制约了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2、流动人口范围广、流动量大、流动性强、外出特别是举家外出逐年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
3、因计生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集违法生育对象事实难以及时完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多、时间久,计划生育执法没有一定的连续性,对违法生育对象没有震摄力。
六、下步工作思路
1、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切实围绕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从婚姻、怀孕、生育、节育、随访全程管理开展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逐步完善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思想顾虑,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抓好“双诚信双诚诺”、“三按月”为抓手,严格按照“三按月”兑现奖惩制度,激发计生干部的工作动力,严格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继续深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大“三结合”帮扶力度,帮助贫困计生户走致富之路,加快广大育龄群众实现“少生快富”步伐,使计生家庭率先进入小康。
篇17: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今年我乡计划组织18个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学习“一法四法规”及各项业务,重点学习了生育政策、统计口径、统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生育政策,全面精通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各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利用每个月统计员例会的机会,分析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畅谈相应的对策和办法。例会注重业务知识灌输与加强政治教育并举,提高村专干的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使命感。力争她们树立“三个观念”,即:服务于人口计生工作全局,用新的事实和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为领导决策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全局观念;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为最高目标,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数据收集整理的手段和方式,为领导决策和基层以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观念;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解决好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度问题的质量观念。
二、加强生育指标审批管理工作
多胎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的管理力度,对已满两年以上未孕未育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因户籍变化或其它情况,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其已经领取的生育指标,该废止的要向本人宣布作废,并张榜公布。符合再生育条件,本人又有生育要求的,要对原审批的生育指标确认有效。生育证发放准确率100%。
三、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各村计生专干要加强对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生育登记手续、统计报表等各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要按年度、按类别、按使用情况进行分类,当年的统计资料暂用档案盒保管,历年的统计资料要按类别装订成册。必须送交档案室,平时工作又常需要查阅的,要备份一套。要保证做到村(居委会)不漏户,户不漏人;在育龄妇女管理上,要做到每个育龄妇女一张卡片,信息全面;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综合台账的使用上,要做到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实现“月月清”,达到“五清两相符”。即:人口变动情况清,初婚情况清,生育指标落实与《生育登记单》发放情况清,孕情和生育情况清,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与补救措施情况清;帐卡册与台账相符,台账与实际相符,确保wis数据准确无误。
四、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我乡要求每个村的计生专干每月3号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到办公室,做到科学统计无水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定期深入各村指导计划生育卡、表、册等要案资料的建立。
篇18: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办结合实际工作,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对计生工作认识
我办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初及时调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科室责任人协同抓,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量始终坚强有力。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计生工作不挂空档。
二、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推进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办领导坚持带头学习贯彻计生政策法规,并将计生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集体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精神,以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不断强化对国策的理解和认识。采取座谈交流、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持续搞好学习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一是深化优质服务。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进行公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工作。努力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针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依法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让广大育龄人员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开展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定期组织抽查,及时采集、补充和完善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育龄妇女数据库,使育龄妇女信息核查覆盖面达到100%。三是加强管理与服务。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孕检、查验,并提供宣传品、避孕药具等服务,做到常态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四是严格考核,将人口计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等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与实绩工作考核奖励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上半年无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纪现象发生,较好地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四、注重建章立制,规范计生日常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档案,规范登记、备案和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计生管理和药具使用等制度,完善人口出生、育龄妇女、独生子女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人口异动和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保证新婚妇女及时入档,独生子女办证率为100%,按要求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巩固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对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经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金,保证了女职工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下一步我办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质量与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评先创优相挂钩。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三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严格药具使用、育龄妇女管理和独生子女登记,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四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杜绝工作盲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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