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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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篇1: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篇2:中融-融驰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规模

预计为10亿元,不设上限,首期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

产品期限

投资者实际存续期可为18个月,产品总期限为5年

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

C1类 100万元≤认(申)购金额<300万元 10%/年

C2类 300万元≤认(申)购金额<600万元 12%/年

C3类 600万元≤认(申)购金额<1000万元 13%/年

C4类 1000万元≤认(申)购金额 14%/年

浮动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受益人持有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信托单位可获得浮动信托利益。

受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管理人

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金用途

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投向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定向增发或针对优质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以股权加债权方式进行夹层投资等投资活动,资金闲置期间可以在受托人认可的范围内运用。

付息方式

不定期、不定额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开放及赎回安排

C类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投资人可以按照投资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在任一赎回开放期申请赎回。

申购开放期: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1】个月进行一次申购开放,供委托人和/或受益人进行申购。

赎回开放期: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进行一次赎回开放,供受益人进行赎回(封闭期结束方可申请赎回)。

募集期

2月2日至202月9日

认购额

不低于2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交易结构:

信托资金认购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加入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信托利益。

风控措施:

n 融驰股权投资基金层面将通过结构化设计、组合投资等多种方式降低项目投资和管理风险。在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层面设置9:2:1的三个层级(优先有限合伙人,一般有限合伙人和特定有限合伙人),且基金在收益分配顺序方面以优先有限合伙人为合伙人间收益分配的第一顺序,在优先有限合伙人预期收益足额满足之前不进行下一个顺序合伙人的收益分配。通过这种结构化的安排来保证本信托计划投资人预期收益率的可实现性。

n 印鉴和账户监管:中融信托将对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各类印章和资金账户。

n 财务监督:中融信托委派代表担任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监督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作。

n 对于融驰投资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一般需要签署对赌条款或者附条件的原股东回购条款,以保证投资本金及预期最低收益的可实现性。

项目亮点:

中融信托在资产管理方面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具有强大的整合资源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

?? 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高, C类信托单位满18个月可赎回,某种程度上相当于高收益率的18个月期信托产品。

?? 通过基金层面的结构化设计,一般有限合伙人、特定有限合伙人以其投资本金为限,保障优先有限合伙人(即本信托募集资金)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率的实现。

?? 融驰股权投资基金筛选的拟投项目质地优良,存在被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实力机构并购的可能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风险,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签署大股东回购条款,以保证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

管理团队:

王宝安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 历任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办主任,某券商营业部总经理、研发部高级经理,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中融信托总裁助理、监事长、副总裁

宋长安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 拥有超过的金融从业经历,历任某大型国有银行信贷员、某支行分理处主任,中融信托房地产信托部总经理、风险总监。

王源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经理

?? 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加入中融信托前于某省直事业单位及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财务投融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郭君

?? 92年进入证券行业,曾就职于港澳证券、富友证券、新华信托等机构,拥有丰富的项目投融资管理实践。资深的金融从业经历使其具有独到的投资视野和极强的资本运作能力,尤其精于项目收购、资本管理等工作。

陈刚

?? 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全球金融服务组,多次为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粤电力等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篇3: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

[1] [2]

信托税收制度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格式参考

信托的目的是什么

保险金信托的种类

合资面试

合资公司章程

个人合资协议书

委托投资协议格式

委托投资协议书

银行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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