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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理性选择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理性选择
一、英、美、日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分析(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
[1] [2] [3] [4]
篇2: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摘要] 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投资基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和规范发展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基金监管模式,是促进我国投资基金市场有序发展的战略性举措。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监管模式的具体思路和策略,也随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演进,呈现出了动态化综合监管的显著特征。[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vestment fund is quick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nvestment fund market’s scale continuously extend, for the sake of attaining to keep on, stabilize and developing investment fund market purpose, that the investment fund market set up in keeping with our country state of the nation to take charge of the mode, and it is a strategy method of promoting our country’s investment fund market .Total way of thinking that set up the dynamic to synthesize to take charge of the mode is“ Christian Trinity, be in conjunction with to take charge of”, take charge of the mode's concrete way of thinking and strategy, and also the stage that develop evolve, presenting the dynamic to synthesize to take charge of with the investment fund marketed of show the characteristic.
[关键字] 投资基金市场 监管 动态化
[key word] the investment fund market take charge of the dynamic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市场虽几经波折,但不断成长壮大,截至到3月份,沪深股市总市值4.2万亿、流通市值1.4万亿,而我国基金的净值规模为881亿元,占流通市值和总市值的比率分别是6.3%和2.1%。如今投资基金市场已经发展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市场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由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所固有的特点和独特优势,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加强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的结果。投资基金市场由小到大,由不规范走向规范化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曾经有过因监管不力而带来的沉重教训。目前投资基金市场较为发达的英、美、日等国无不是得益于基金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监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基金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及所处的具体条件和状况以及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目标要求不同,基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和监管手段的运用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监管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英、日、美三国是世界上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相对较早,效果也较为显著的国家,他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相对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并成为其他国家纷纷仿效的对象。
我国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
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托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 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 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 王 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 刘传葵。投资基金效应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6] 欧阳卫民:《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M],法律出版社,。
[7] 中国证券报,――206月各期
[8] 金融时报, 19――2002年6月各期
[9] 上海证券报,年――2002年6月各期
篇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设计的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设计的立法模式选择
徐敬云(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 33)
我国证券市场混乱,基金黑幕不断,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制规范不足,当事人关系不明。本文比较了基金几种代表性的立法,主张借鉴德国有关基金立法,通过特别法赋予托管人极大的权限以形成对管理人的有效制衡。
一、 立法模式的介绍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一个契约予以统一规定,还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不同契约分别规定,他们之间保持怎样的法律架构,各国有不同的设计,但主要有三种模式:瑞士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一) 瑞士模式
瑞士是通过一个契约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集合投资契约”,基金管理组织向投资者发行单位份额凭证,投资者依照其购买的份额参加基金,基金管理组织根据基金规章和法律有偿经理基金,其应按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已发行凭证,如果委托了“保管银行”,则“保管银行”负责基金的保管,基金凭证的发行与买回,代表基金进行收付,并且监督经理人以确保基金投资不违反法律或基金规章。可见该契约成立于基金经理组织与投资者之间,如果委任有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①。信托契约的签订者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组织。
(二) 德国二元制模式德国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管理人和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管理人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二是管理人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信托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按照管理人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监督管理人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德国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管理人、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信托契约的签订者是投资者与管理人。
(三) 日本一元制模式日本是用一个信托契约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依照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受益人、委托人及受托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即委托人保留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托人取得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信托契约的签订者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二、 立法模式评析上述三种模式都有合理之处,也都存在弊端。孰优孰劣,需要比较分析。
(一) 瑞士模式
瑞士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也可以是三个。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被保存于一个独立帐户之中。瑞士的“集合投资契约”虽然并没有在签约主体之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但独立帐户显然已是一个既游离于投资者,又游离于基金管理组织而相对独立的存在。应该说,这不是契约本身的结果,而是法律特别认可的结果②。故瑞士的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信托,只不过这种信托的构造只有两个必要的当事人罢了。因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不明确,故对基金财产的保护不利。瑞士模式代表了一些未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偏离契约本身,具有信托的实际效果。
(二) 德国二元制模式
用两个契约规范投资基金并且以投资者与管理人订立的契约为信托契约。管理人是受托人,保管银行不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故不是受托人。它只是保管协议的当事人,受保管协议的约束。信托契约的核心在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故将信托契约置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应属可取。由于保管银行不是当事人,故由法律特别赋予其保管、执行、监督权,以制约管理人,防止其滥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通过赋予法定义务促使保管银行更好的发挥作用。这种制度设计比通过协议约束设计更为有效,更可取,同时将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的当事人,体现了对投资者的重视,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意思自主表示。但投资者不是保管协议的当事人,一旦保管银行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投资者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只能以保管契约的第三人请求履行,这显然妨碍了投资者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这是德国模式的弊端。
(三) 日本一元制模式将管理人与保管人的契约定为信托契约,管理人是委托人,投资者是实际上的委托人。这容易造成主体的混乱,况且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依照信托法和信托原理,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及特定目的而将财产转移或设定于受托人加以管理和处分。作为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应该是财产的原始所有人,而在投资基金中,经理人对于所募集的基金,显然不享有原始所有权,故管理人作为委托人不合适。同时,受托人是名义上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负有谨慎合理的理财义务,对信托财产有经营管理权。而在日本的投资基金中,受托人没有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有的只是保管和监督权,故只可能成为消极信托。但因消极信托极易产生规避法律的弊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予以严格限制或禁止。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2年的一个判例也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承受股票的,实质承受者为股东,从而否认消极信托①。日本三位一体模式虽然利于司法,一个契约统括三方当事人,简化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却有悖于法理,造成主体的混乱,实不可取。
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定性不明
前面比较了三种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的利弊,但哪种立法模式最适合我国则需对症下药,只有找出症状,才能有的放矢,才能设计出一种最有效的制度,而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问题多多,《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颁布,证券市场缺乏法律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作用,但由于本身的缺陷导致规范不力。
(一) 投资基金法制的目的并无明文规定
是以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宗旨抑或以国企发展为主没有明文规定,直接导致了“政策市”横行。所谓“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跌,政策的操作和影响对象很明确,就是股票的指数。目前政府对股市行情的调控,主要服从国企发行股票的需要,涨一涨就多发几家,跌一跌就少发几家②。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主要的购买对象是股票,既是“政策市”的'主要得益者,也是直接的受害者。而投资基金要想成为大众接受的金融工具,必须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唯一宗旨。证券市场的“企业本位”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本位”、“权利本位”,政府把国企解危脱困当成自己的业绩,某些利益团体和个别官员则受利益机制驱动,热衷于权利寻租。所以规范的证券市场必须明文规定投资基金法制的目的。
(二) 证券投资基金性质不明,当事人关系不明
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信托没有规定,如果是信托,《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哪个是信托契约,或两者都是?信托契约当事人是两个、三个还是四个,发起人算不算当事人?如果以《基金契约》为信托契约,毫无疑问,发起人是当事人;但如果以《托管协议》为信托契约,投资者是不是当事人?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能否得到约束和制衡?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
四、 我国的立法选择
根据前面分
析,瑞士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都有缺陷,都不能全搬。相对来说,德国模式更能与我国法制配合,其权利制衡结构更合理,更能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德国模式有两个特殊设计即“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故可用信托法强有力规范投资基金当事人。另外,保管银行的权限很大,起到了基金守卫者作用。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但保管银行对投资公司的权利并不限于契约中规定的权利,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保管银行可以提起诉讼以保障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基金的权益,甚至可以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①。银行的极大权限保证了对投资公司的有效制衡。为此,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可以
参考德国模式,作如下规定:
1 明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
这样基金管理公司受人之托,负有受托人的义务,必须尽信赖义务。因为就证券投资信托原理而言,证券投资信托是经理人集合多数人的资金成立基金并由其以专家的技术加以经营。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将资金交与经理人,实际上是信赖其经营能力能为自己创造收益。经理人既然接受投资者的资金加以经营,两者之间成立依赖关系,经理人负有信赖义务。信赖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应具有通常的技术及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信托的设定是以受托人的特殊能力为基础;则受托人负有以较高的技术及谨慎的注意从事信托事物的义务②。投资基金是以专家理财,分散危险为特征,管理人是专家,故必须以专家应有的技术投资。管理人未能表现其应有的经营能力,将被视为欺诈。同时管理人负有忠实义务,即管理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事物的唯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物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法律对可产生利益冲突的决策应作禁止或限制。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没有尽到应尽职责时,应以固有资产填补基金资产,使基金资产恢复原状。明确规定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有利于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总之,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为信托,就可借助信托结构的强大功能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 创设一种新的模式,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关系
可以设立这样一个模式,即投资者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同时通过特别立法赋予托管人极大的权限,使其不局限于信托契约中的权利义务,享有更多的权利,负有更多的义务。这样既吸收了德国模式的可取之处即托管银行的极大权限,形成对管理人的有效制衡,又克服了它的弊端即投资者与托管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能与我国现行法规相匹配。可以这样理解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设立一个基金,发起人必须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核心契约,必须规定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持有者的权利义务。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是依据基金契约签订的,是对基金契约的补充,是对管理人与托管人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及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具体分工。所以托管协议的地位远不如基金契约,有理由认为基金契约就是信托契约。当然现行的基金契约还有一些缺陷,比如有关基金持有者的权利规范不多,影响了受益权的实现,只要认清了基金契约是信托契约,以后就可以在基金契约中补充一些该有的条款,使其名副其实。既然基金契约是信托契约,则信托契约的签订者为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可以把发起人视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那么发起人能否视为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基金契约呢?可以这样设定,发起人是未经过授权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一旦投资者看过并认可基金契约而购买基金单位,则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可视为对发起人的追认和授权,那么发起人就是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基金契约。在实践中,发起人往往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等于说发起人是代理投资者与自己签订协议,容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自己代理一般为法律所不许,但被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发起人可视为经过投资者的追认和同意,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要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行政监管应该是最后一道闸门,基金契约必须经过审批才有效,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基金契约的公正。而且将管理人与托管人设为共同受托人,两者之间负连带责任,可促使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好地互相监督,尤其是促使托管人更有效地、更积极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连带责任将管理人和托管人连成一个利益互动的、分工合作的完整的统一体,将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共同受托人的设计使投资者与托管人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在托管人履行义务不当时,可以直接行使请求权,弥补了德国模式的缺陷。
①②周玉华著:《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月版,第400页。德国投资公司法第13条第4项。①②周玉华著;《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月版,第337页。周玉华著;《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月版,第336页。
篇4:理性选择留学投资
理性选择留学投资
截止目前为止,在韩中国留学生人数达5万余人,根据澳际教育最新统计数据表明,韩国留学意向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留学韩国的的学生人数翻倍增长。留学韩国为何这么火,仅仅是因为韩国大学排名上升的原因么?为帮助学生和家长重新认识韩国留学的当前以及未来趋势,我们为您全面解析。
一、把握留学新动向,开启韩国留学新纪元
近些年来,韩国政府致力打造打造成一个国际教育强国。据悉,韩国教科部计划简化针对留学生的签证发放程序,并允许留学生在从完成语言进修的12月至大学入学的3月期间停留在国内;此外,韩国政府还公布在韩国学习满6个月以上的学生均可申请打工许可,同时,韩政府也降低了韩语进修生的健康保险费,由现有的7万韩元减少至3.6万韩元,并建立韩国留学综合系统,给留学生提供一站式留学服务。韩国政府将扩大留学生规模,预计留韩人数达到10万人次之多。
二、奖学金种类丰富多彩,目的只为将更多优秀人才揽入
韩国对留学生们设立的很多奖学金鼓励优秀的学生们,一般面向学业成绩优秀者。很多韩国大学的留学生奖学金制度比本国学生的还要有利。韩国的.奖学金种类繁多,留学韩国的外国学生可申请的奖学金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大学内部设立的种类繁多的奖学金,二是韩国政府奖学金,三是韩国财团奖学金。例如,成均馆大学、建国大学能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提供给每位留学生30%50%学费的新生入学奖学金,通过这种方式减轻留学生的学业以及生活方面的负担。
不仅在申请奖学金方面对留学生有利,韩国留学时,留学生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其他的资助项目,例如其他国家在韩国设立的公司、办事处或俱乐部等,都有可能为留学生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韩国大学这样做的目的只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前往韩国留学。
三、多方合作加大科研力量,绘制韩国留学新蓝图
韩国政府大力推行经济开发,不断调整产业政策,使韩国在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崛起,推动自主创新是其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培育出了现代、三星、SK等一批大型企业,这些企业的成长离不开各个大学的实验室,二者的关系成正比,不仅帮助企业迅速成长,而且也为韩国大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为留学生进一步研究与深造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比如 媒体传播领域网络商务,互联网自动化,通信通信工程,游戏IT的大学研发已经带动了韩国很多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韩资企业在国内的陆续进驻,给留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熟悉掌握韩英双语和先进的专业知识,可拓宽就业渠道,贸易商的合作,都离不开企业和人才为止提供基础,所以韩国留学也逐渐走进了公众视野。
留学专家最后要提醒所有留学韩国的学子和有意前往韩国留学的准留学生,要韩语水平达到学校录取标准,那么就可以成功申请到一所优秀的韩国学校,从家庭经济情况出发,留学韩国,绝对是一种理想理性的投资。
篇5:货币基金成了理性选择
货币基金成了理性选择
最近笔者去北京的基金公司拜访了一圈,机构投资者普遍对后市保持谨慎态度,对宏观经济经济走势、企业业绩变化高度关注。美国持续双赤字政策与宽松的货币政策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爆发,加上美元持续贬值造成美国居民消费力大幅下滑与资源品价格大幅提高,这一系列问题造成全球性通货膨胀蔓延。由于中国经济处于全球经济的'中游环节(以制造业为主),上游资源品与下游市场都不在国内,这一经济增长模式在全球经济恶化后必然要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与损失。大家普遍担心中国经济增长模式遇到瓶颈后面临衰退风险,而经济转型需要压力与时间,这一些可能预示着中国这个经济体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承担更多利益损失,然后通过涅��般的自我转型才能化解。
在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回落的双重压力下,作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可能预示着“股债双杀”的残酷局面。从微观层面传来的信息显示,出口型中小企业已面临巨大压力,停产与倒闭的情况不断出现,而上市公司方面中游制造业关于成本压力与价格传导不下去的消息也不断传来。这些都对下半年企业业绩埋下下降风险。
同时,在物价上涨、加息压力增大的时期内,连债券这看似低风险的产品都将面临巨大利率风险。
因此,能够提供绝对收益的短久期理财品种――货币市场基金,就成了普通投资者理性而现实的选择。如果你有理财需求,又要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不妨选择货币市场基金。
篇6:证券投资基金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 基金表现的优劣只能通过( )才能作出评判。
A.相对表现
B.基准表现
C.绝对表现
D.超常表现
2、 多个证券组合可行域的特点是,其左边界必然是向左凸的曲线或直线。( )
3、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 )负责。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总经理
4、 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
5、 债券久期可以衡量利率的微小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
6、 第一只ETF是在( )推出的。
A.英国
B.美国
C.加拿大
D.澳大利亚
7、 基金托管人没有单独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 )
8、基金经理人对股票投资组合基本策略的选择,建立在对股票市场的有效性的认识上。( )
A.正确
B.错误
9、如果证券市场是有效市场, 那么这个市场的特征是( )。
A.未来事件能够被准确地预测
B.价格能够反映所有相关信息
C.价格不起伏
D.证券价格由于不可辨别的原因而变化
10、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
A.正确
B.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选择题]
篇7:关于从我国社保基金特征看投资方式选择
一、我国社保基金的特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规模日益庞大。截至到2005年,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已达到18455亿元。伴随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社保基金积累的资金越来越多,从而我国社保基金便出现资金规模庞大,保值问题突出;投资收益率低,急需实现增值等特征。由于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因此,从社保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来看,对风险较小的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对风险较大的投资运用委托投资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又有利于发挥专门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
二、社保基金投资方式的借鉴及分析
根据我国社保基金的特征可以对社保基金投资的潜在市场做出以下分类,并根据各种市场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及特点加以阐述。
1、安全稳定的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
这是一种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和高稳定性的投资基金品种,完全符合社保基金入市的基本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在国外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规模还不大、品种单一,机制还不够顺畅。尤其是现在的货币市场业务,只是债券回购、银行同业拆借和商业票据,因而货币市场基金只是低风险低收益的基金品种。
银行存款及大额可转让存单。
银行存款是社保基金入市以前基金资产的最主要形式。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定期银行存款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性质上与货币基金相似,在美国根据其流动性还可以签发支票。投资大额存单是为了满足定期存款流动性需要,相对于短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利息收益更大。但这两种投资工具都面临通胀及利率波动的影响。
银行票据及商业票据。
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投资工具,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银行背书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社保基金以这几种方式投资,可以获得较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同时保持较强的流动性,是社保基金直接入市的可靠选择途径。
2、证券市场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广阔的领域
首先,股票市场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融资能力最强,资本规模最大的市场。社保基金进入股市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个双赢的局面。我国证券市场正在迅速扩张,根据我国股票市场有代表性的过去五年上证指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股票年均收益率为11.9,扣除交易税费在10.5左右,这个平均的收益率已经包括了股市的大幅上涨和大幅下跌产生的影响。相对于国债投资来看,我国近期发行20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85。按上述收益率以及40的股票和60的国债组合计算社保基金的长期收益率约为6.51,比单纯国债利率多69。从短期看,投资股市风险相对较大;但从长期看,风险是可以控制的。由于目前社保基金的大部分股票资产都配置在安全可靠的范围内,社保基金应当适当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其次,国债是以国家信用发行的债券,存在的风险几乎为零,是社保基金入市主要选择的投资工具之一。但是,在去年10月份央行加息以前,国债平均收益率仅为2.27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本持平。在今年3月份再次加息以后,社保基金投资国债带来的收益就更少,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持有国债的成本进一步加大,无法满足社保基金获得较高增值的要求。
另外是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此类债券是债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品种,风险较大。出于安全考虑社保基金不易大规模进入,可以在投资组合中以较小的比例持有。从2003年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持有企业债券1亿元,金融债券5亿元,除国债以外的债券收益为2371万元,投资规模比较合理。
此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这是一种间接进入市场的模式。社保基金可以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或委托专营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基金资产。社保基金入市资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使受托基金公司受到来自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更为严格的监督,投资过程的严格监督以及投资信息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的高透明度都使得基金公司在投资运营期间必须遵循更加专业化的原则,提高对行情把握和个股选择的准确度,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手段,提高应对市场突变情况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人才,广泛的信息渠道,能及时灵敏的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率。
3、海外市场
国内资本市场不可分散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市场盈利率水平比较高,股息收益低;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非常不发达,没有任何避险工具可以使用。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为抵消这些风险,社保基金必须在系统之外的投资领域获得更符合其自身需求的投资机会,来弥补本地市场的不足。因此,社保基金可以考虑投资到海外
,因为海外有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丰富多样的投资品种,健全的对冲机制,这些条件均是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必要组成条件。除了海外的资本市场以外,投资不动产业是分散风险的一种选择,不过对具体目标的选择和确定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可以委托海外投资机构代为管理或是通过海外专业投资咨询机构的帮助做出选择。
4、不动产市场及产业市场
从投资组合理论及分散风险的角度分析,社保基金入市不一定要局限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选择也不一定要局限于金融工具。当我们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资本市场的同时也许会把风险集中过来,因而根据经验设想,是否能把社保基金的投资扩展到一些未涉及却具有可行性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企业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大型工程项目以及金融租赁等,甚至是目前觉得不可行却具有潜在可能性的市场,这样使得社保基金的巨额资金既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能促进另一些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高开发时期,如能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有效的法规及管理摒弃那些失败的做法,对于消除我国房地产的泡沫,提高房地产发展质量都大有裨益。同时也不失为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一种选择。另外,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长期高速的发展时期,许多行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社保基金可以将资金投入到产业领域,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从而实现资产增值,同时可以将这部分投资证券化以实现流动性。另一方面也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些都是丰富社保基金投资品种的选择。
社保基金的投资不仅可以延伸到创业投资领域,还可以适时地进入教育领域。虽然我国的教育仍然是事业性质而非产业化,但是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占GDP的份额极小,绝对额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在高校科研、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以及支持大学生创业等方面,仅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是无法满足众多高校、广大学生对教育资源的需求的。因此,教育资金的来源需要多领域多渠道的支持。社保基金拥有长期的资金,追求长期的保值增值,从这一点看投资教育完全符合要求。教育市场有着稳定收入来源,而且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值潜力是巨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社保基金投资教育将使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益处,使得社会保障带来的受益面覆盖更广。据此,为了保持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可以从金融创新的角度设想,创造一种叫做“教育投资券”的金融工具,使其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这样,在证券市场既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能得到的有力的资金支持而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林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万解秋,贝政新,黄晓平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高雅(1982-)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及法规
徐建伟(1982-)男,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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